挪威王國憲法

挪威的1814年憲法,直至2016年修正案
A.政府和宗教形式
第1條
挪威王國是一個自由,獨立,不可分割且不可分割的王國。它的政府形式是有限的世襲君主制。
第二條
我們的價值觀將繼續保留我們的基督教和人文傳統。該《憲法》應確保民主,基於法治和人權的國家。
B.執行力,國王,王室和宗教
第三條
行政權屬於國王,如果女王根據本《憲法》第6條或第7條或第48條的規定繼承王位,則授予女王。因此,當行政權歸屬女王后,國王便擁有根據本《憲法》和《土地法》享有的所有權利和義務。
第4條
國王應始終宣揚福音派路德會的宗教信仰。
第5條
國王的人是神聖的。他不能受到譴責或指責。責任在於他的理事會。
第6條
繼承順序是線性的,因此只有在女王或國王的合法婚生子中或自己有權繼承的子孫中才能生下一個孩子,這樣就可以使最近的子孫優先於較遠的子孫。排在老頭的年輕人。
未出生的孩子也應包括在有權繼承的人之列,並在其出生後立即立即在繼承中佔據適當的位置。
但是,繼承權不屬於並非由最後一位在位皇后或國王或其親戚或兄弟姐妹的直系親屬所生的任何人。
當有權繼承挪威王冠的公主或王子出生時,應將其姓名和出生時間通知第一屆會議,並記錄在會議記錄中。
但是,對於1971年之前出生的人,應適用1905年11月18日通過的《憲法》第6條。對於1990年之前出生的人,仍然應以男性優先於女性為例。
第7條
如果沒有公主或王子有權繼承,則國王可以提議其繼承人,如果國王的提議不被接受,則有權選擇。
第8條
國王的成年年齡應由法律規定。
國王一經達到法律規定的年齡,便應公開聲明其年齡。
第九條
國王成年後加入政府,他將在議會之前宣誓以下誓言:
“我保證並發誓將按照其憲法和法律來管理挪威王國;所以請上帝幫助我,全能的和全能的。”
如果當時不舉行會議,則宣誓應以書面形式在國務委員會進行,並由國王在隨後的第一次會議中莊嚴地宣誓。
第10條(廢除)
第11條
國王應居住在王國之內,未經憲政同意,不得一次在王國以外六個月以上,否則,他將為他個人喪失王權。
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接受任何其他王冠或政府,為此需要三分之二的選票。
第十二條
國王本人從有權投票的挪威公民中選擇一個理事會。本理事會由總理和至少七個其他成員組成。
國王酌情在國務委員會各議員之間分配業務。在特殊情況下,除了國務會議的普通會員外,國王可以召集其他挪威公民(儘管不是議會議員)參加國務會議。
夫妻,父母子女或兩個兄弟姐妹可能永遠不會同時坐在國務委員會中。
第十三條
國王在境界旅行期間,可以將境界的管理權下放給州議會。國務委員會應以國王的名義並代表國王領導政府。它應嚴格遵守本《憲法》的規定以及國王可能指示的與之相符的特定指示。
事務應由投票決定,如果票數相等,則總理或在缺席的情況下,出席會議的最高國務委員會議員應有兩票。
國務委員會應就其決定的業務事項向國王報告。
第十四條
國王可以任命國務秘書協助國務委員會成員在國務委員會以外的職務。每位國務卿應在其所隸屬的範圍內代表其所隸屬的國務委員會議員行事。
第十五條
一旦議會通過了對該國務委員會議員或整個國務委員會的不信任投票,任何在國務委員會中具有席位的人都有義務提出辭職申請。
國王一定會批准這種辭職申請。
議會通過不信任投票後,只能按照適當履行職責的要求進行此類業務。
第十六條
該領域的所有居民均有權自由行使其宗教信仰。
挪威教會,即福音派路德教會,應繼續為挪威國家教會,並由國家予以支持。有關其製度的詳細規定應由法律規定。所有宗教和哲學社區都應得到平等支持。
第十七條
國王可以發布和廢除與商業,海關,所有生計和警察有關的法令,儘管這些法令不得與憲法或議會通過的法律相抵觸(下文第76、77、78和79條規定)。它們應暫時保持有效,直到下一次儲存。
第十八條
作為一般規則,國王應規定托運人徵收的稅款和關稅。
第十九條
國王應確保以議會確定的方式並為廣大公眾的最大利益來利用和管理國家的財產和特權。
第二十條
在判刑後,國王有權在國務委員會中赦免罪犯。罪犯可以選擇接受國王的赦免,也可以接受所判處的刑罰。
在Storting導致要向彈each法院提出的訴訟中,除非獲得Storting同意,否則不得免除死刑。
第二十一條
國王應與國務委員會協商後,選拔和任命所有高級文職和軍事官員。在任命之前,這些官員應宣誓或根據法律免於宣誓的規定,鄭重宣布對憲法和國王的服從和效忠,儘管根據法律,非挪威國民的高級官員可免除此項職責。皇家王子不得擔任高級公職。
第二十二條
國王在聽取了國務委員會關於此事的意見後,可在不事先作出任何法院判決的情況下,將總理和國務委員會其他成員以及國務秘書免職。這同樣適用於在國務委員會或外交或領事機構任職的高級官員,最高級別的文職官員,軍團和其他軍事編隊的指揮官,要塞的指揮官和軍艦司令。是否應向因此被解僱的高級官員發放養卹金,由下一屆議會決定。在此間隔內,他們將獲得以前工資的三分之二。
其他高級官員只能由國王吊銷,然後必須毫不拖延地向法院起訴,但除非經法院判決,否則不得解僱他們,也不得違背他們的意願調動他們。
達到法定年齡限制後,所有高級官員均可在沒有事先法院判決的情況下被免職。
第二十三條
國王可以根據自己的喜好授予命令,以獎勵傑出的服務,並且必須公開宣布此類命令,但除任何職務外,其職級或頭銜均不得公開。該命令不免除任何人的共同義務和負擔,也沒有附帶任何優先進入該州高級官員職位的特權。榮幸地被免職的高級官員保留其職務和職級。但是,這不適用於國務委員會或州級秘書。
此後,不得將任何個人或混合的世襲特權授予任何人。
第二十四條
國王自行選擇和解僱其王室和宮廷官員。
第二十五條
國王是王國領土和海軍的總司令。未經議會同意,不得增加或減少這些力量。未經軍事司令部同意,不得將其轉移給外國勢力,也不得將任何外國勢力的軍事力量(協助對抗敵對行動的輔助力量除外)帶入王國。
未經Storting同意,切勿將領土軍隊和其他不能劃為防線部隊的其他部隊在境界以外僱用。
第二十六條
國王有權召集軍隊,參加保衛領土的敵對行動,締結和平,締結和廢除公約,派遣和接待外交使節。
具有特殊重要性的條約,以及在任何情況下根據《憲法》執行的,必須由新憲章或新憲章決定的條約的條約,只有在獲得憲章同意後才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七條
除非法律上缺席,否則所有州議會議員均應出席州議會,除非議員人數超過一半,否則不得通過該決定。
第二十八條
有關任命高級官員和其他重要事項的提案應由其所屬部門的成員在國務委員會中提出,這些事項應由其根據國務委員會通過的決定處理。但是,在國王確定的範圍內,與軍事指揮嚴格相關的事項可以排除在
第二十九條
如果合法地禁止國務委員會議員出席會議並提出其部門下的事項,則可以由國王為此目的臨時任命的另一名委員提出。
如果依法禁止如此之多的會員出席,而出席的人數不超過規定人數的一半,則應臨時任命必要人數的其他男人或女人參加國務會議。
第三十條
國務委員會的所有程序均應記錄在案。國務委員會決定保密的外交事項應記入特別記錄。國務會議決定保密的軍事指揮事項也是如此。
在國務委員會中有席位的每個人都有義務坦率地表達他的意見,國王必須聽取他的意見。但這取決於國王根據自己的判斷做出決定。
如果國務委員會的任何成員認為國王的決定與政府形式或領域法律相抵觸,則他有義務對此提出強烈抗議,並將其意見記錄在案。如此未提出抗議的成員被視為已與國王達成協議,並應以其後可能決定的方式承擔責任,並且可能由最高法院將其彈the至彈each法院。
第三十一條
為了生效,國王將起草所有決定,並加簽。與軍事指揮有關的決定由提出此事的人簽字,而其他決定由總理或(如果他不在場的話)由出席會議的最高國務委員簽字。
第三十二條
政府在國王缺席期間通過的決定應以國王的名義起草,並由國務委員會簽署。
第三十三條
挪威銀行是挪威的中央銀行。
第三十四條
國王應為有權獲得王位繼承人的頭銜做出規定。
第三十五條
王位繼承人完成第18年的任期後,便有權在國務委員會中就座,儘管沒有表決權或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未經國王同意,有權繼承挪威王室的公主或王子不得結婚。未經國王和議會的同意,她或他也不得接受任何其他王冠或政府;要獲得議會的同意,需要三分之二的票數。如果她或他的行為違反了這條規則,則他們和他們的後代將喪失其獲得挪威王座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皇家親王和公主不得親自對國王以外的任何人或他下令對他們作出判決的任何人負責。
第38條(廢除)
第三十九條
如果國王去世,且王位繼承人仍未成年,則國務委員會應立即召集荷蘭人。
第40條
在國王的少數派會議中議會集結並為政府做出規定之前,國務委員會應根據憲法負責領土的管理。
第41條
如果國王不在戰場上,除非在野外指揮,否則他病重以致無法上任政府,則下一個有權繼承王位的人應達到國王規定的年齡。在大多數情況下,將政府作為皇家權力的臨時執行者。如果不是這種情況,則國務委員會將進行領域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廢除)
第43條
由受託人選擇代表國王執政的政府由國王選舉。
第44條
在第四十一條所述的情況下,領導政府的公主或王子應在預備役之前作出以下書面宣誓:
“我保證並發誓將按照憲法和法律進行政府管理,所以請上帝幫助我,我是全能的和全能的。”
如果當時不舉行選拔會議,則應在州議會上宣誓,然後向下一次選拔會議宣誓。
曾經發誓的公主或王子以後將不再重複。
第45條
受託人在政府的行為停止後,應立即向國王和議會提交其帳戶。
第四十六條
如果有關人員未能按照第三十九條立即召集破產,則在四周後立即安排最高法院無條件義務召集破產。
第47條
如果國王的父母都去世了,而且他們倆都沒有留下任何書面指示,則由國王決定,對國王在其少數民族期間的教育進行監督。
第48條
如果皇家線已經消亡,並且沒有指定王位的繼任者,那麼議會將選擇新的女王或國王。同時,執行權應根據第四十條行使。
C.公民的權利和立法權
第四十九條
人民通過議會行使立法權。
議會的代表通過自由選舉和無記名投票選出。
第五十條
有權投票的人是挪威公民,無論男女,最遲在舉行選舉的當年,他們已經完成了第18年的選舉。
但是,在選舉日在挪威境外居住但符合上述條件的挪威公民有權投票的程度應由法律決定。
法律可以製定關於選舉權顯然在精神狀態上受到嚴重削弱或意識水平下降的人的投票權或其他有權投票的規則。
第五十一條
保留投票表和有權投票的人在投票表中登記的規則應由法律確定。
第52條(廢除)
第53條
投票權因人而喪失:
一種。根據法律規定的有關規定判處刑事犯罪;
b。未經政府同意而進入外國大國的服務。
第54條
投票應每四年進行一次。它們將於9月底結束。
第五十五條
投票應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有關投票權的爭議應由民意測驗官員解決,其決定可上訴至議會。
第五十六條(廢除)
第57條
選出的代表人數為一百六十九人。
領域分為19個選區。
議會的一百五十名代表當選為選區代表,其餘的十九名代表被選為議員。
每個選區應有一個席位。
從每個選區中選出的議會代表人數是根據對每個選區的居民人數和表面積與整個領域的居民人數和表面積之比的計算得出的,其中每個居民計為1分,每平方公里計為1.8分。該計算應每八年進行一次。
關於將領域劃分為選區以及將議會中的選區分配給選區的具體規定應由法律決定。
第五十八條
每個城市的民意調查應單獨舉行。在民意測驗中,將直接向議會的代表及其代表投票,以代表整個選區。
第59條
選區代表的選舉基於比例代表制,席位根據以下規則在各政黨之間分配。
將每個單獨選區中每個政黨的投票總數除以1.4、3、5、7,依此類推,直到所投票的數目除以該政黨可預期的席位數為止。獲得。將根據前述獲得最大商數的一方分配給第一席位,將第二席位分配給具有第二大商數的一方,依此類推,直到分配所有席位。
列表聯盟是不允許的。
席位的分配是根據參與整個分配過程的各方在整個領域中的總投票數之間的關係在各個參與方之間分配的,以實現各方之間盡可能高的相稱度。每一方要在議會中佔有的席位總數,是通過應用與選區席位分配規則相對應的,該規則對應於整個領域以及參與分配席位的各方。然後,將各方分配給如此多的席位,以至於這些席位以及已經分配的選區席位,對應於根據上述規定向有關方授予的議會中的席位數量。
除非獲得至少整個領土所投票總數的百分之四,否則任何一方都不能獲得廣泛席位。
有關分配給當事方的席位在大選區中分配的具體規定應由法律決定。
第六十條
有權投票的人在不親自參加投票的情況下是否以及以何種方式可以交付選票,應由法律決定。
第六十一條
除非他或她有權投票,否則任何人都不能當選為代表。
第六十二條
除政府秘書和政治顧問外,政府各部門的官員不得當選代表。最高法院法官和外交或領事部門工作的官員也是如此。
國務委員會議員在國務委員會中佔席時,不得以代表身份參加議會會議。國務秘書在任命期間也不能以代表身份出席,政府各部的政治顧問也不能參加議會的會議,只要他們擔任職務即可。
第63條
當選為代表的任何人都有義務接受這種選舉,除非:
一種。他是在有權選舉的選區之外當選的。
b。在上屆選舉之後,他作為代表參加了議會的所有會議。
d。他是一個政黨成員,並在該政黨尚未發布的候選人名單上當選。
有權拒絕選舉的人主張此項權利的時間和方式的規則應由法律規定。
法律也應類似地規定,當選為兩個或兩個以上選區的代表的任何日期和方式應說明他將接受的選舉。
第六十四條
當選代表應提供全權證書,其有效期應由仲裁庭決定。
第六十五條
被召集到議會的每個代表和代理人均有權從財政部收到法律規定的報銷費用,該報銷費用應為往返於議會,從議會到他的家並在假期至少十四天后再次往返於議會的費用。
他還應按照法律規定,有權獲得參加預售會的酬金。
第66條
代表在進出議會的過程中以及在出席會議期間,應免予人身逮捕,除非他們因公職罪被逮捕,也不得被要求在議會會議以外的地方陳述意見。 。每個代表都有義務遵守其中通過的議事規則。
第67條
以上述方式選出的代表構成挪威王國議會。
第68條
除非通常情況下國王出於特殊情況(例如,敵對入侵或傳染病)指定在王國中的其他城鎮,否則通常應在每年10月的第一個工作日在王國的首都聚集。此類決定必須及時公開宣布。
第69條
如果國王沒有集結,國王可以在必要時召集。
第七十條(廢除)
第71條
Storting的成員連續四年擔任此類職務。
第72條(廢除)
第73條
議會提名一名總統,五名副總統和兩名秘書。除非至少有一半的成員出席,否則他們不得舉行會議。但是,除非至少有三分之二的議會議員出席,否則不得處理有關憲法修正案的法案。
第74條
國王預備會議成立後,國王或他為此目的任命的任何人應在講話中宣布其議事日程,並在講話中告知王國境界以及他特別希望訴諸的問題。 Storting的注意。在國王面前不得進行任何審議。
議會的議事程序啟動後,總理和國務委員會成員有權參加議會,並且像其成員一樣,儘管沒有投票權,但可以參加公開會議上進行的任何議事程序,而在非公開會議討論的事項上,僅在章程允許的範圍內。
第七十五條
它取決於Storting:
一種。制定和廢除法律;徵收稅款,會費,關稅和其他公共費用,但是,除非新的租約明確將其續期,否則應在下一年的12月31日以後繼續有效;
b。以境界的名義籌集貸款;
C。監督領域的貨幣事務;
d。撥出滿足政府支出所需的資金;
e。決定每年應向皇室國王支付多少錢,並確定可能不包括不動產的王室s葬;
F。向其提交國務委員會的記錄以及所有公共報告和文件;
G。向其傳達國王代表國家與外國締結的公約和條約;
H。有權要求任何人(國王和王室除外)在國家事務上出庭;但是,如果王儲擁有任何公職,則該例外不適用於王儲;
一世。審查工資和養卹金的臨時清單,並在其中進行必要的改動;
j。(已刪除)
k。任命五名審計員,他們應每年檢查國家帳目並以紙質形式出版該帳目摘錄,為此目的,應在已向倉庫撥款撥款的當年年底的六個月內將帳目提交給審計員制定並通過了有關授權政府會計人員帳目的程序的規定;
l。以法律規定的方式任命一個人,而不是議會的成員,以監督公共行政部門和在其任職的所有人,以確保不會對公民個人造成不公正待遇;
米 使外星人歸化
第76條
每個法案首先應由其本身的一個成員或由政府通過國務委員會的一個成員在議會中提出。
法案通過後,將在議會中進行新的審議,由議會批准或拒絕。在後一種情況下,該法案,以及該法案附加的評論,應再次由該法案考慮,該提案要么擱置該法案,要么通過上述評論予以批准。
在每次這樣的審議之間,應至少間隔三天。
第77條
法案在連續兩屆會議中獲得議會批准後,將其發送給國王,要求其獲得皇家同意。
第78條
如果國王同意該法案,他將附加其簽名,從而成為法律。
如果他不同意,則將其退回給議會,並聲明他暫時不贊成給予同意。在那種情況下,該法案絕不能再由議會由議會再提交給國王。
第79條
如果一項法案在兩屆議會選舉中沒有改變而獲得通過,則由兩次獨立的連續選舉組成,並在至少兩次中間的議會選舉中彼此分開,而在兩次選舉之間的時間內,任何一家議會都沒有通過有分歧的法案首先,也是最後一次採用,然後向國王遞交請願書,表示je下不得拒絕其對法案的同意。在最成熟的審議之後,議會認為該法案是有益的,即使皇家在Storting進入休會之前,未獲得批准。
第80條
商會應在其認為必要的期間舉行會議,並在其結束業務後終止其訴訟程序。
根據議會通過的議事規則,可以恢復訴訟程序,但訴訟程序不得遲於9月的最後一個星期日終止。
在此期間,國王應通過確認或拒絕將尚未決定的法案(參見第77至79條)傳達給他。他未明確接受的所有內容均被視為已被他拒絕。
第81條
所有法案(第79條所述的法案除外)均以國王的名義制定,並由挪威王國加蓋印章,並按以下條款制定;“我們X公開宣布:上述日期的預告的決定已提交給我們:(在此決定之後)。因此,我們特此同意並確認,並據此特此同意並確認。確認與《我們的手和境界印章》中的法律相同。”
第82條
政府應向議會提供就其提交的事項進行訴訟所需的所有信息。國務委員會的任何成員均不得向議會或其機構提交不正確或具有誤導性的信息。
第83條
法院可以就法律問題徵求最高法院的意見。
第84條
除非有多數意見相反,否則會議應舉行公開會議,會議記錄應以印刷形式出版。
第85條
任何服從命令的目的是擾亂議會的自由和安全的人,都將犯有叛國罪。
D.司法權
第八十六條
檢察院在由最高法院對國務委員會或最高法院議員或最高法院的成員提起的刑事或其他非法行為中提起的法律程序中,首先和最後宣判判決。憲法義務。
依照本條規定,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的具體規則應由法律確定。但是,在彈each法院提起公訴程序的時效期限不得少於15年。
彈Imp法院的法官由議會選舉產生的六名成員和任職時間最長的最高法院永久任命的五名成員,包括最高法院院長。議會選舉議員及其代表,任期六年。國務委員會或議會的成員不得當選為彈each法院的成員。最高法院院長由彈of法院主持。
如果由當事法庭選舉產生的彈of法庭上的任何人,在彈each法庭已結束該案的訴訟程序之前,其當選期已屆滿,也不得在法庭上失去席位。彈of法院成員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即使辭去最高法院法官的職務,也不會失去其在法院的席位。
第87條
關於彈each法院的組成及其程序的具體規定應由法律規定。
第88條
最高法院在最後一案中宣布判決。然而,法律可以規定對最高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的限制。
最高法院應由院長和至少四名其他成員組成。
第八十九條
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法院有權利和義務審查國家當局製定的法律和其他決定是否違反憲法。
第九十條
最高法院法官的資格在任何情況下,最高法院的判決均不得上訴。
第九十一條
不得在30歲之前被任命為最高法院法官。
E.人權
第92條
國家當局應尊重和保障本《憲法》和對挪威具有約束力的人權條約所規定的人權。
第九十三條
每個人都有生命權。沒有人可以判處死刑。任何人都不得遭受酷刑或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任何人不得被奴役或強迫勞動。國家當局應保護生命權,反對酷刑,奴役,強迫勞動和其他形式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第九十四條
免受假禁的保護除法律確定的案件和法律規定的方式外,任何人都不得被監禁或以其他方式被剝奪自由。剝奪自由必須是必要的,不能構成不合理的侵犯。
被拘留者應盡快提交法院。其他被剝奪自由的人可以在沒有無故拖延的情況下在法院審理其剝奪。
那些不當逮捕某人或將某人非法監禁的人應對該人負責。
第九十五條
人人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由獨立公正的法院裁決案件。審判應公平公正。如果當事人的隱私權或其他實質性公共利益有必要,法院仍可以關閉法庭。
國家當局應確保法院和法官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第九十六條
除非依法定罪,否則任何人都不得定罪,除非經過法院判決,否則不得懲罰。
在依法證明有罪之前,人人有權被假定為無罪。
除非這些價值被用於非法行為或由於其為非法行為,否則任何人都不會被判處沒收不動產或其全部資產。
第九十七條
沒有法律可以追溯效力。
第98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人都不得受到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歧視。
第99條(廢除)
第一百條
言論自由。
除非可以就表達自由(即尋求真相,促進民主和個人的形成自由)的理由辯護,否則任何人不得因提供或接收信息,思想或消息而承擔法律責任。意見。此類法律責任由法律規定。
每個人都可以坦率地說出自己對國家行政管理和任何其他主題的看法。只有在特別重要的考慮使言論自由的理由合理時,才可以對此權利作出明確定義的限制。
除非為了保護兒童和青少年免受動態影像的有害影響,否則除非採取必要的事先檢查和其他預防措施。信件審查只能在機構中進行。
人人有權查閱國家和市政當局的文件,並有權聽從法院和民主選舉機構的訴訟。法律可能會對此權利進行限制,以保護個人隱私或其他重要原因。
國家當局有責任創造條件,以促進公開和開明的公眾話語。
第一百零一條
人人有權組建,參加和退出組織,這裡是勞工組織和政黨。
每個人都可以在和平集會和示威中見面。
除非依照法律規定,否則政府無權對國家公民動用軍事力量,除非任何集會擾亂了公眾的和平,並且在向議會宣讀了有關騷亂的規定後,沒有立即將其驅散三倍於民事機關。
第一百零二條
人人有權尊重自己的私人生活,家庭生活,家園和書信。除刑事案件外,不得進行私人住宅的搜查。
國家當局應確保人身安全。
第103條(廢除)
第一百零四條
兒童有權因其人文價值受到尊重。他們有權就自己的問題發表意見,並應根據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予應有的重視。
在有關兒童的行動和決定中,兒童的最大利益應是基本關切。
兒童有權保護其個人品格。國家主管部門應創造條件使兒童成長,在此基礎上確保兒童的必要經濟和社會安全以及必要的健康標準;最好在自己的家庭中。
第一百零五條
如果國家福利要求任何人交出其動產或不動產以供公共使用,則他應從財政部獲得全額賠償。
第一百零六條
在該領域具有合法居住權的每個人都可以在其邊界內自由移動並選擇其居住地。
除非有必要進行有效的起訴或強制服兵役,否則任何人都不能拒絕離開這個領域。不得拒絕挪威公民進入該領域。
第107條(廢除)
第一百零八條
國家當局有責任創造條件,使薩米人能夠保存和發展其語言,文化和生活方式。
第109條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兒童有權接受基礎教育。教育應保留個人的能力和需求,並進一步尊重民主,法治和人權。
國家主管部門應根據資格確保獲得中等教育的機會,並享有平等的高等教育機會。
第110條
國家當局應創造條件,使每個有工作能力的人都能通過工作或經商謀生。無法自給的人有權獲得國家的支持。
法律規定了有關員工在工作場所共同決定權的具體規定。
第111條(廢除)
第一百一十二條
每個人都有權享有一個有利於健康的環境,並有權保護其生產力和多樣性的自然環境。應該在綜合的長期考慮的基礎上利用自然資源,從而也為子孫後代保護這一權利。
為了維護前款規定的權利,公民有權被告知自然環境的狀況以及計劃或開始的任何對自然的侵害的影響。
國家當局應發布進一步規定以執行這些原則。
第一百一十三條
國家當局要求法律條文侵害個人。
F.一般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
只能任命會說該國語言的挪威公民,無論男女,都可以擔任該州的高級官員,同時:
一種。他們要么出生於父母的王國,然後成為國家的主體;
b。或出生於挪威父母的外國,當時他不是另一個國家的臣民;
C。或此後在該領域居住了十年;
d。或已被Storting歸化。
但是,其他人則可以被任命為大學和高等學校的老師,執業醫生以及國外的領事。
第一百一十五條
為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或促進國際法治與國家之間的合作,荷蘭議會可以以四分之三的多數同意挪威加入或將加入的國際組織應有權客觀定義的領域,以行使通常由挪威當局授予的根據本《憲法》賦予的權力,儘管沒有改變本《憲法》的權力。為了使議會同意,至少要有三分之二的議會議員出席,這是修改憲法的程序所要求的。
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國際組織的成員資格,其決定僅純粹根據國際法適用於挪威。
第一百一十六條
購置款以及構成教會福利的土地財產的收入,應僅用於神職人員的利益和促進教育。慈善機構的財產應僅用於機構本身的利益。
第117條
不得廢除同等的權利和長子繼承權。這些權利為國家的最大利益和對農村人口的最大利益而繼續存在的具體條件,應由隨後的第一次或第二次儲藏確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將來不會創建任何貴族,貴族,附屬財產或fideicommissa。
第119條
通常,無論出生或財富如何,每個國家公民都有同等義務在特定時期內為國家辯護。
該原則的適用及其應受的限制,應由法律確定。
第一百二十條
挪威國旗的形式和顏色應依法確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如果經驗表明應修訂挪威王國憲法的任何部分,則應在新的大選之後將有關提案提交第一,第二或第三屆議會,並以印刷形式公開宣布。但是,應由下一屆大選之後的第一,第二或第三次評議決定是否應通過擬議的修正案。但是,這種修改決不能與本《憲法》所體現的原則相抵觸,而僅涉及對某些規定的修改,而這些修改不會改變《憲法》的精神,並且這種修改要求議會的三分之二同意。
按照上述方式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應由挪威總統和秘書籤署,並作為挪威王國《憲法》的適用規定,送交國王公開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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