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爾地夫共和國憲法

馬爾代夫2008
第一章國家,主權和公民
1.憲法
這就是“馬爾代夫共和國憲法”。本文中對“憲法”的任何提及均指馬爾代夫共和國憲法。
2.馬爾代夫共和國
馬爾代夫是建立在伊斯蘭教義基礎上的主權,獨立,民主的共和國,是一個統一的國家,被稱為馬爾代夫共和國。凡提及“馬爾代夫”,均指馬爾代夫共和國。
3.馬爾代夫的領土
馬爾代夫的領土包括依法劃定的馬爾代夫群島基線內的土地,領空,海域和海底,並包括上述基線以外的領水,海底及其空域。馬爾代夫領土的任何變更只能依照人民議會至少三分之二多數所製定的法律進行。
4.公民的力量
馬爾代夫國的所有權力都源於公民,並與公民同在。
5.立法權
馬爾代夫的所有立法權都歸屬人民議會。
6.執行力
根據本《憲法》的規定,行政權歸屬總統。
7.司法權
司法權歸屬馬爾代夫法院。
8.憲法的效力
國家權力應依照本憲法行使。
9.公民
一種。以下人員是馬爾代夫公民:
1.本憲法生效之初的馬爾代夫公民;
2.馬爾代夫公民所生的子女;和
3.依法成為馬爾代夫公民的外國人。
b。馬爾代夫的任何公民都不得被剝奪公民身份。
C。希望放棄公民身份的任何人都可以依法這樣做。
d。儘管有(a)條的規定,非穆斯林不得成為馬爾代夫的公民。
10.國家宗教
一種。馬爾代夫國的宗教是伊斯蘭教。伊斯蘭教應成為馬爾代夫所有法律的基礎之一
b。馬爾代夫不得頒布任何違反伊斯蘭教義的法律
11.民族語言
馬爾代夫的母語是迪維西。
12.國家標誌
一種。馬爾代夫的國旗由一個白色新月形部分組成,中間是綠色矩形的中心,周圍是紅色邊框。
b。國旗的尺寸和顏色代碼以及新月在國旗上的放置應符合本《憲法》附表3的規定。
13.馬爾代夫的貨幣
馬爾代夫的貨幣單位為Rufiyaa,分為一百拉里。
14.資本金
馬爾代夫的首都是馬累島。
15.國慶節
馬爾代夫的國慶日是Rabeeu al-Awwal月的第一天。
第二章 基本權利和自由
16.權利保證
一種。本憲法以不違反伊斯蘭教義的方式向所有人保證本章所載的權利和自由,但必須遵守人民議會頒布的法律所規定的合理限制違反本憲法。人民議會頒布的任何此類法律,只要在自由民主的社會中有正當理由,就可以在任何程度上限制權利和自由。
b。人民議會根據本《憲法》制定的法律對本章所規定的權利或自由的限制,以保護和維持伊斯蘭教義,不得違反(a)條。
C。在確定本章中的權利或自由是否已根據(a)和(b)條受到限制時,法院必須充分意識到並提及所有事實,包括:
1.權利或自由的性質和性質;
2.限制權利或自由的目的和重要性;
3.限制權利或自由的程度和方式;
4.權利或自由的限制與權利或自由的重要性之間的關係;
5.可以通過在較小程度上限制權利或自由來達到限制權利或自由的目的的程度;
6.權利或自由必須受到限制的程度,以保護伊斯蘭教義,而根據第(b)條,權利或自由受到限制。
d。確立本章所包括的權利或自由的任何限制在本《憲法》規定的合理限制之內的責任是由國家或主張權利或自由的限制的人承擔。
17.不受歧視
一種。人人有權享有本章所載的權利和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包括種族,國籍,膚色,性別,年齡,精神或身體殘疾,政治或其他見解,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或本國島嶼。
b。法律所規定的對處境不利的個人或群體的特別援助或保護,或對需要特別社會援助的群體的特別援助或保護,不應視為(a)條所規定的歧視。
18.國家義務
國家有責任遵守本《憲法》的規定,並保護和促進本章規定的權利和自由。
19.免於束縛
公民可以自由從事伊斯蘭教法或法律未明確禁止的任何行為或活動。除非法律明確授權,否則不得對任何人施加控製或約束。
20.平等
每個人在法律面前和法律之下都是平等的,並有權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和平等利益。
21.生命權
人人有權享有人的生命,自由和安全,除非根據本《憲法》第十六條製定的法律,否則在任何程度上都不得剝奪其權利。
22.保護環境
國家負有保護和維護國家的自然環境,生物多樣性,資源和美麗的造福於今世後代的基本責任。國家應通過生態平衡的可持續發展來實現和促進理想的經濟和社會目標,並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促進保護,防止污染,任何物種的滅絕和任何此類目標造成的生態退化。
23.經濟和社會權利
每個公民都享有根據本《憲法》享有的以下權利,國家承諾在其能力和資源範圍內通過合理措施逐步實現這些權利:
一種。充足,營養的食物和乾淨的水;
b。服裝和房屋;
C。身心健康的良好標準;
d。健康和生態平衡的環境;
e。平等獲得通訊手段,國家媒體,運輸設施和國家自然資源的機會;
F。在每個有人居住的島嶼上建立一個合理標準的污水處理系統;
G。在與該島相當的每個有人居住的島嶼上建立合理合理標準的電力系統。
24.隱私權
人人有權尊重自己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他的家和他的私人通訊。每個人都必須尊重他人的這些權利。
25.不得奴役或強迫勞動
一種。任何人不得被奴役或奴役,或被要求從事強迫勞動。
b。強制性兵役,在緊急情況或災難中危及社區生命或福祉的情況下所需要的服務或根據法院命令所需要的服務,不應視為違反(a)條。
26.行使公職的投票權
除非本《憲法》另有規定,馬爾代夫的每個十八歲或十八歲以上的公民都有權:
一種。在選舉和公開投票中進行投票,並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b。競選公職;
C。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加公共事務。
27.表達自由
人人有權享有思想自由以及以不違反伊斯蘭教義的方式進行見解和言論交流的自由。
28.媒體自由
人人有權享有新聞自由和其他傳播手段,包括擁護,傳播和發布新聞,信息,觀點和思想的權利。不得強迫任何人透露其所支持,傳播或發布的任何信息的來源。
29.自由獲取和傳播知識
每個人都有獲取和傳授知識,信息和學習的自由。
30.組建政黨,社團和社會的自由
一種。每個公民都有建立和參加政黨活動的權利。
b。每個人都可以自由組織協會和社團,包括以下內容:
1.為經濟,社會,教育或文化或目的建立和參加任何協會或社會的權利;
2.成立工會,參加或不參加其活動的權利。
31.罷工權
在馬爾代夫工作的每個人和所有其他工人都有權停止工作和罷工以示抗議。
32.裝配自由
人人有權未經國家事先許可而享有和平集會的自由。
33.保護聲譽和名稱的權利
人人有權保護自己的聲譽和名聲。
34.結婚和建立家庭的權利
一種。法律規定的每個已婚年齡的人都有權結婚,並有法律規定的建立家庭的權利。家庭是社會的自然和基本單位,有權得到社會和國家的特別保護。
b。如果父母婚姻破裂,必須向兒童提供法律規定的特殊保護。
35.對兒童,年輕人,老年人和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
一種。兒童和年輕人有權獲得家庭,社區和國家的特別保護和特別援助。兒童和年輕人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傷害,性虐待或歧視,並且不受不適當的社會和經濟剝削。任何人都不得從其勞動中獲得不當利益。
b。老年人和處境不利者有權獲得家庭,社區和國家的保護和特別援助。
36.受教育權
一種。人人有權接受教育,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
b。中小學教育由國家免費提供。父母和國家必須為兒童提供初等和中等教育。所有公民一般應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
C。教育應努力灌輸對伊斯蘭的服從,灌輸對伊斯蘭的熱愛,促進對人權的尊重,並促進所有人之間的理解,寬容和友誼。
37.工作權
一種。每個公民都有從事任何職業的權利。
b。人人有權享有公正和安全的工作條件,公平的工資,同值工作的同等報酬和同等的晉昇機會。
C。人人有權享有休息和休閒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限制和有薪的定期假期。
d。人人有權度過休息和休閒的時間。為了向每個受僱人員提供這項權利,必須確定最大工作時間以及帶薪假期的時長。
38.養老金權利
在國家就業的每一個人均應享有法律規定的養卹金權利。
39.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
一種。人人有權參與國家的文化生活,並有權從文學和藝術事業中受益。
b。國家應在其資源範圍內促進教育,文化,文學和藝術。
40.取得和保留財產的權利
一種。每個公民都有權獲得,擁有,繼承,轉讓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b。私有財產是不可侵犯的,並且只有在法律明文規定並經法院命令授權的情況下,國家才能為公共利益強制取得財產。在所有案件中,法院均應支付公平和適當的賠償。
C。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任何法律授權法院下令沒收(不提供任何賠償)非法獲得或擁有的財產或敵方財產。
d。不得沒收人的財產來代替任何犯罪。
41.遷徙自由
一種。每個公民都有自由進入,停留和離開馬爾代夫以及在馬爾代夫旅行的自由。
b。每個公民都有權移居馬爾代夫任何有人居住的島嶼並在其中居住。
C。每個公民都應有平等的機會從其已定居的任何島嶼獲得權利和利益。
42.公平和透明的聽證會
一種。在確定一個人的公民權利和義務或任何刑事指控時,每個人都有權在合理時間內由依法設立的獨立法院或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的聽證。
b。馬爾代夫的所有司法程序均應公正,透明和公正地進行。
C。任何事項的審判應公開進行,但根據民主準則,審判長可將公眾排除在全部或部分審判之外:
1.為了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的利益;
2.出於少年或犯罪受害人的利益的需要;要么
(三)在其他可能損害司法公正的特殊情況下。
d。法院的所有判決或命令均應公開宣告,除非法院出於(c)條規定的理由另有特別命令。所有公開宣布的判決或命令應向公眾公開。
43.公平行政行動
一種。人人有權採取合法,程序公正和迅速的行政措施。
b。其權利受到行政訴訟不利影響的每個人都有權獲得書面理由。
C。如果一個人,一個團體或社區的權利受到行政訴訟的不利影響,則每個此類個人,團體或每個可能直接受到該訴訟影響的人都有權將此事提交法院。
44.個人責任
刑法或刑事訴訟程序的適用,包括法律規定的調查,刑事訴訟和判決的執行,應僅適用於被告,不得影響任何其他人的合法權利或義務。
45.不得擅自逮捕或拘留
除人民議會根據本《憲法》第十六條製定的法律規定外,人人有權不被任意拘留,逮捕或監禁。
46.逮捕和拘留權
除非逮捕官注意到犯罪行為,或有合理和可能的理由或證據認為該人已犯罪或將要犯罪,或在犯罪者的授權下,否則不得將其逮捕或拘留。法院簽發的逮捕令。
47.搜索與扣押
一種。除非有合理的原因,否則任何人都不得被搜查或扣押。
b。住宅財產應是不可侵犯的,未經居民同意不得進入,除非是為了防止對生命或財產的直接和嚴重傷害,或在法院命令的明確授權下。
48.逮捕或拘留的權利
人人有權被捕或拘留:
一種。因此,應在至少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立即告知原因;
b。毫不拖延地保留和指示法律顧問,並被告知這項權利,並為尋求法律顧問提供便利,直到他被逮捕或拘留的問題結束為止;
C。除建立身份外,保持沉默,並被告知此權利;
d。有權在有權確定拘留有效性,有條件或無條件釋放該人或下令繼續拘留被告的法官面前二十四小時之內提出。
49.釋放被告
除非被告潛逃或不出庭受審的危險,對公眾的保護或對證人或證據的潛在干擾另有規定,否則任何人不得在宣判之前被拘留。釋放可能要遵守保釋條件或法院要求的其他保證。
50.及時調查與起訴
提請調查當局注意涉嫌犯罪的通知後,應立即調查此事,並在必要時,總檢察長應盡快提起訴訟。
51.被告人的權利
每個被控犯罪的人都有權:
一種。立即以被告人理解的語言通知特定罪行;
b。在合理時間內嘗試;
C。不被迫作證;
d。由不說該程序所使用的語言或聾啞的國家提供的口譯員;
e。有足夠的時間和設施準備辯護,並與自己選擇的法律顧問進行交流並指導其選擇;
F。親自受審,並通過自己選擇的法律顧問為自己辯護;
G。檢查針對他的證人,並獲得證人的出席和檢查;
H。在沒有合理懷疑的事實證明有罪之前,被假定為無罪。
52. F悔和違法證據
除非有良好心境的被告在法庭上作出任何認罪,否則不得接納任何供認。不得以任何強迫或非法手段從任何來源獲取任何陳述或證據,並且這種陳述或證據也不可作為證據。
53.法律顧問的協助
一種。在任何情況下,每個人都有權保留法律顧問的協助。
b。在嚴重的刑事案件中,請國家為被告提供律師,並指示無法負擔聘請一名律師的法律。
54.禁止降級治療或酷刑
任何人都不得遭受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或遭受酷刑。
55.禁止不履行合同義務
任何人不得因未履行合同義務而被監禁。
56.上訴權
與某件事有關的每個人都有權對刑事或民事案件中的定罪和判決,判決或命令提出上訴。
57.對被捕或被拘留者的人道待遇
根據法院的命令,根據法律規定,通過逮捕或拘留而被剝奪自由的每個人,或由於社會原因而被關押在國家關懷之下的每個人,都應受到人道待遇,並應尊重人的固有尊嚴。任何人只有在被剝奪自由的目的所必需的範圍內,才能剝奪本章規定的權利或自由。
58.補償
未經法律授權或正當理由而被逮捕或拘留的每個人都有權獲得賠償。
59.追溯立法
一種。任何人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在實施時都不構成伊斯蘭教法或法律所規定的罪行,應判其有罪。也不應施加比實施犯罪時適用的刑罰更嚴厲的刑罰。如果在執行和判決之間,對犯罪的處罰減少了,則被告有權享受較輕的處罰。
b。本條不得損害任何人根據國際法對任何犯罪行為的審判和懲罰。
60.禁止雙重危險
一種。如果被告將法院判處無罪,則不得再以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罪名對其進行審判。如果被告因犯罪而被判有罪並應受懲罰,則不得再對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罪行再受審判或懲罰。
b。(a)條所述的原則不適用於與犯罪有關的上訴。
61.行為和法規的出版
一種。要求公民遵守的所有法規,條例,政府命令和政府政策應予以公佈並向公眾公開。
b。任何人都不得受到任何懲罰,除非依照法規或根據法規授權制定的條例已經向公眾公開,並規定了刑事犯罪和對犯罪的處罰。
C。關於政府決策和行動的所有信息均應予以公開,但根據人民議會頒布的法律宣佈為國家秘密的信息除外。
d。每個公民都有權獲得政府擁有的有關該人的所有信息。
62.其他權利的保留
一種。男女平等地享有本章所列舉的權利和自由。
b。本章單獨列舉的權利和自由不應解釋為否認或否定本章未指定的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
63.違反與基本權利有關的法律
違反本章所保障的基本權利或自由的任何法律或法律的任何部分,在此種不一致的範圍內,均屬無效。
64.不遵守違禁令
除法律授權外,任何國家僱員均不得對任何人施加任何命令。人人有權不服從非法命令。
65.申請法院獲得補救
權利或自由受到本章保障的任何人受到侵犯或剝奪的,都可以向法院申請獲得公正的補救。
66.違反權利與自由的法律效力
與本章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規定相抵觸的所有現行法規,條例,法令和通知,在相抵觸的範圍內,應在本憲法生效之時作廢。
67.責任與義務
行使和享有基本權利和自由與履行責任和義務密不可分,這是每個公民的責任:
一種。尊重和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b。促進所有人和團體之間的寬容,相互尊重和友誼;
C。為社區的福祉和發展做出貢獻;
d。促進馬爾代夫的主權,統一,安全,完整和尊嚴;
e。尊重憲法和法治;
F。以不違反伊斯蘭教義的方式促進民主價值觀和實踐;
G。維護和保護伊斯蘭國教,該國的文化,語言和遺產;
H。保護和保護該國的自然環境,生物多樣性,資源和美麗,避免一切形式的污染和生態退化;
一世。尊重國旗,國徽和國歌。
馬爾代夫的每個人還必須遵守這些職責。
68.解釋
法院或法庭在解釋和適用本章所載的權利和自由時,應宣揚基於人類尊嚴,平等和自由的開放民主社會基礎的價值觀,並應考慮馬爾代夫參加的國際條約。
69.憲法的非破壞性解釋
不得以使國家或任何團體或個人有權從事旨在破壞本《憲法》規定的權利和自由的任何活動或進行任何行為的方式來解釋或翻譯《憲法》的規定。
第三章 人民群眾
70.立法機關
一種。馬爾代夫的立法權歸屬人民議會。
b。人民議會根據(a)條的立法權包括以下權力:
1.根據此處提供的條款對本憲法進行的修訂;
2.就與伊斯蘭教義不抵觸的任何事項製定法律,或修訂或廢除任何法律;
3.監督行政權力的行使,並確保行政權力對其權力的行使負責,並採取必要的步驟確保行政權力的行使;
4.批准年度預算和任何補充預算;
(五)依法確定與獨立委員會和獨立辦公室有關的事項;
6.就具有公共重要性的問題舉行全民投票;
7.履行本《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的所有職責。
C。人民議會不得通過任何違反伊斯蘭教義的法律。
d。提交人民議會批准的任何事項均包括人民議會接受,拒絕,撤銷或修改事項的權力。
e。提交人民議會批准的任何任命或罷免都包括人民議會接受或拒絕任命或罷免的權力。
71.人民議會的組成的確定
一種。人民議會的成員資格應根據以下原則確定:
1.在每個行政區註冊的前五千名居民中有兩名成員,或居民少於五千的兩個行政區成員;和
2.在行政區劃中登記的居民超過五千的居民,超過前五千的居民每五千居民增加一個成員。
b。本憲法生效時的行政區劃,即本條所指的是二十個行政環礁加上馬累,總共二十一個。行政區劃的細節在本憲法的附表2中規定。
72.選舉成員
一種。每個行政區劃應按照本《憲法》第71條規定的原則設立獨立的選區。所有成員應從一個單獨的選區選出。
b。從每個單獨的選區中當選的人中選出的人應是通過無記名投票獲得最多票數的人。
C。法律應規定確定每個行政區劃中的選區數量以及每個選區邊界的方式。該法律應規定將每個行政區劃中的人口劃分為不同選區的原則,以使人口大致相等。
73.成員資格
一種。當選為人民議會議員的人,如果具備以下條件,則具有這樣的資格:
1.馬爾代夫公民;
2.不是外國公民;
3.是穆斯林和遜尼派伊斯蘭教徒的追隨者;
4.已年滿十八歲;和
5.頭腦健全。
b。獲得馬爾代夫公民身份的人有資格在獲得公民身份五年後成為人民議會成員,並以馬爾代夫為住所。
C。任何人如因以下原因而被立即取消競選資格,即人民議會議員或人民議會議員喪失資格:
1.欠債,判決書未清償;
2.被裁定犯有刑事罪,判處十二個月以上的刑期;
3.被判犯有刑事罪,並被判處十二個月以上的刑期,除非自其獲釋以來已經過了三年的時間,或因被判罪而赦免;
4.是司法機構的成員。
d。除非《憲法》另有明確規定,否則人民議會的成員不得繼續在以下地區任職:
1.內閣;
(二)國務大臣,副大臣或其他同等級別的國家公職;
3.獨立委員會或獨立辦公室;
4.公務員;
5.由政府全資或部分擁有或管理的法團;
6.武裝部隊;
7.警察;
八,國家的其他任何辦事處,但由於成為人民議會議員而擔任的職務除外。
74.法院管轄權
關於人民議會成員資格,任免或空缺的任何問題,應由最高法院裁決。
75.成員職能
人民議會的成員在採取行動時應首先考慮國家利益和公共福利,不應以任何方式利用自己的官職謀求自己或與他們有特殊關係的人的利益。他們不僅代表其選區,而且代表整個國家。
76.資產申報
每位成員每年應向人民議會提交一份由其擁有的所有財產和款項,商業利益和負債的聲明。此類聲明應包括任何其他僱用的詳細信息以及該僱用的義務。
77.辭職
人民議會議員可在發給議長的手下書寫,以辭職,議長收到辭職後,席位將空缺。
78.空缺
人民議會各成員中如有空缺,應在空缺之日起六十天內舉行選舉。補選不得在大選前六個月內舉行。
79.人民統治時期
一種。人民議會自首次開會之日起,將持續五年,然後解散。新當選的人民議會的第一次會議應在前任人民議會解散後立即舉行。
b。選舉新人民議會成員及其所有相關事宜應在現有人民議會屆滿前三十天結束。
80.人民法院的延長
如果宣布進入緊急狀態,難以舉行大選,則可以通過人民議會制定的決議將人民議會的任期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佔人民議會總數的三分之二。當緊急狀態聲明期滿或在較長時期內被撤銷時,人民議會不得超過六十天,並且與選舉新人民議會有關的所有事項應在該時間內完成。
81.人民代表大會宣誓
當選為人民議會議員的人應在首席大法官或其指派人宣誓並認購本《憲法》附表1所載的人民議會成員的宣誓書後,擔任人民議會成員。
82.人民代表大會的發言人和副議長
一種。人民議會在大選後的第一次會議上,應通過無記名投票從議員中選出一名議長和一名副議長。在當選議長和副議長之前,人民議會將由出席會議的人中任職時間最長的成員主持。如果有連續任職時間最長的成員,則按連續任職時間最長的成員的年齡,由最高年齡的成員主持議會。
b。議長或在缺席的情況下由副議長主持人民議會的會議,如果沒有人出席,則應根據《人民議會會議事事規則》的規定確定主持會議的人。
C。議長可以用寫給副議長的手書面辭職,而副議長收到辭職後,該職位將空缺。副議長可以書面致辭,辭職,辭職後,當議長收到辭職後,該職位將空缺。
d。議長或副議長應撤職:
1.他不再是人民議會的成員;要么
2.如果人民議會在任何時候都解決了。
e。除非提前十四天通知人民議會關於動議該決議的意向,否則不得動議該決議。
F。議長不得主持有關免職的辯論。副議長也不得主持有關免職的辯論。
G。議長和副議長有權參加和辯護任何有關罷免的辯論。但是,他們可能不參與有關被遣散的任何投票。
83.人民代表大會
每年至少要舉行三屆人民議會。會議的開始和結束日期必須在《人民議會議事規則》中規定。會議通常應在人民議會議院舉行。
84.總統住址
在每年一屆會議的第一屆會議開始時,總統應就國家狀況向人民議會致辭,並可以向人民議會提出改善國家狀況的提議。
85.對公眾開放的程序
一種。除第(b)條另有規定外,人民議會及其委員會的會議應向公眾開放。
b。如果迫切需要為了公共秩序的利益,在人民議會或委員會中出席會議並參加表決的大多數人可以決定將公眾和新聞界排除在全部或任何部分程序之外。或國家安全。
C。(b)條並不阻止人民議會明確規定將公眾排除在人民議會委員會會議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之外的其他原因。
86.法定人數
至少25%的成員出席將構成人民議會的法定人數。
87.投票
一種。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人民議會的所有決定均應由出席並參加表決的議員的多數票決定。
b。儘管有本《憲法》第86條的規定,只有在國民議會全體議員中有一半以上出席該會議的情況下,才應對需要公民遵守的任何事項進行表決。
C。議長或主持人民議會會議的其他人不得對任何問題進行表決,但如票數均等,則應投決定票。
d。在必須由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成員多數決定問題時,議長或主持人民議會的其他人可以投票。
88.程序規制
一種。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人民議會應:
1.確定並控制其行政安排,僱用和解僱僱員,確定​​僱員的工資,並管理與人民議會席位有關的所有事務。人民議會應制定有關這些事項的規定;
2.制定有關其業務的法規和原則,並適當考慮代議制和參與製民主,問責制,透明度和公眾參與。此類法規可能包括禮節規則和出勤要求,並且在三分之二的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規定不支付薪水和津貼。
b。除非本《憲法》另有規定,否則不得在任何法院質疑人民議會訴訟的有效性。
89.人民議會會議論文集
人民議會的所有議事錄應在人民議會的會議記錄中公佈,並向公眾開放。
90.特權
一種。任何成員或其他人均不應對任何法院的任何訴訟負責,並且任何人不得對人民議會或人民法院在任何之前,在其或提交給該法院或法院的任何陳述或任何陳述中受到的任何查詢,逮捕,拘留或起訴。其委員會,或在不違反伊斯蘭教義的前提下進行的任何投票。
b。任何人,報紙或期刊對在人民議會授權下作出或出版的任何報告或法律程序,或對人民議會或其任何委員會的法律程序的任何公正,準確的報告,不承擔任何責任。這是根據人民議會規定的原則完成的。
91.總統同意或回國
一種。人民議會通過的每一項法案應在總統通過後的七日內提出,由總統批准,總統應在收到法案後的十五天內,將其批准或退還法案,以重新審議法案或總統提出的任何修正案。
b。退回人民議會重新審議的任何法案,應由總統批准,並在重新審議後不經任何修改即以人民議會全體議員的多數通過的情況下,在總統公報上予以公佈。
C。未在指定時間內由總統退還重新審議或修正或由總統批准的任何法案,應視為已由總統批准,並應在政府公報上公佈。
92.政府憲報中的法律出版
總統通過的人民議會通過的法案將成為法律。總統批准的每一項法案應在獲得批准之日在政府公報上公佈。該法律應在政府公報上公佈時生效,或在規約規定的發布日期之後生效。
93.處理
一種。行政機關以國家名義與外國和國際組織訂立的條約應由人民議會批准,並且僅應根據人民議會的決定生效。
b。儘管有(a)條的規定,僅要求公民遵守人民議會頒布的法律所規定的國家批准的條約。
94.授權具有合法權限的條例和命令的權力
人民議會可以依照法律和規定的目的,授權任何人或團體作出命令,法規或具有立法效力的其他文書的權力,包括:
一種。確定任何法律生效或停止生效的日期;
b。使任何法律或其部分適用於任何地區或任何類別的人。
95.參考最高法院
人民議會可以通過決議請最高法院審理和審議與任何事項有關的重要法律問題,包括對《憲法》的解釋和任何成文法的憲法效力。最高法院應回答上述問題,並應向人民議會提供答复,並給出答复理由。意見的表達方式應與對最高法院的上訴判決相同。
96.年度預算
一種。在每個財政年度開始之前,財政部長應將包含當年預計收入和支出以及上一年實際收入和支出的說明的預算提交人民議會批准。
b。人民議會可以酌情酌情批准或修改財政部長提交的預算。
C。未經人民議會的進一步批准,不得在批准的預算中增加補充支出。預算中包括的支出應僅用於指定目的。
97.稅收與支出
行政人員不得:
一種。花費任何公共資金或財產;
b。徵收任何稅款;
C。通過貸款或其他方式獲得或接收任何金錢或財產;
d。提供任何主權擔保;
除非根據人民議會制定的法律。
98.政府部長和成員的提問
一種。人民議會可要求任何內閣成員或政府成員在場,以出席人民議會的議事程序,並如實宣誓就其提出的問題作出回應並出示人民議會要求的與人民法院有關的文件。適當履行該人的義務和責任。
b。人民議會的每個成員均有權以人民議會規定的方式,以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內閣成員或政府辦公室負責人就其職責的執行情況提出質疑。
C。(b)條規定向任何內閣成員或政府機關成員提出問題的,應盡其所能和能力作出答复。
d。本條所規定的問題和答案,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形式,均應按照人民議會的議事方式予以公佈。
99.召集人員
人民議會或其任何委員會有權:
一種。傳喚任何人出庭作宣誓或作證。根據本條規定受到人民議會質疑的任何人,應盡其所能和能力作出答复;
b。要求任何個人或機構向其報告;
C。接收來自感興趣的人或機構的請願書,陳述或陳述。
100.卸任總統或副總統
一種。人民議會通過決議,只能基於以下理由罷免總統或副總統的職務:
1.直接違反伊斯蘭教義,憲法或法律;
(二)不適合總統,副總統職務的嚴重瀆職行為;要么
3.無法履行總裁或副總裁的職務。
b。(a)條所規定的決議,必須由至少三分之一的議員之手提交給人民議會,並說明理由。
C。人民議會可以設立委員會,調查決議中要求罷免總統或副總統的事項。
d。至少要在十四天前通知總統或副總統關於人民議會的辯論,總統或副總統有權在人民議會中以口頭辯護並具有書面權利,並有權尋求法律顧問。
e。(a)條規定的免除總統或副總統的決議,只有在獲得人民議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的情況下,才能通過,在這種情況下,總統或副總統應終止任職。
F。人民議會的運作條例應規定本憲法所規定的免除總統或副總統職務的決議的原則和程序。
101.對“內閣成員”的不信任投票
一種。表達對內閣成員缺乏信心的議案可以在至少十名成員的領導下在人民議會中提出,並說明理由。
b。至少要在十四天前通知人民議會關於根據(a)條提出的動議的辯論,並通知內閣有關成員,他有權在人民議會的席位中為自己辯護,無論是口頭辯論還是口頭辯論並以書面形式。
C。對內閣成員的不信任動議應由全體人民議會的多數成員通過。
d。人民議會通過不信任動議的內閣成員應停止任職。
102.薪酬與津貼
總統,副總統,內閣成員,人民議會議員,包括議長和副議長,司法機構成員以及獨立委員會和獨立辦公室的成員,應領取由人民議會確定的薪金和津貼。議會議員。
103.不當收益
人民議會的成員和由他們任命或僱用的人員不得利用其職位或任何委託給他們的信息來不當地使自己或任何其他人受益。
104.秘書長
人民議會應按照其規章的規定任命秘書長建立和管理秘書處,安排人民議會的開會和記錄,並一般協助議長和委員。
105.安全
一種。人民議會院,其附屬的所有財產以及進行其工作的所有辦公室和設施的安全,應受國家安全部門的保護。
b。國家安全部門應確保人民議會全體成員的保護和安全。
第四章 總統
106.執行力
一種。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政權歸屬總統。
b。總統應為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武裝部隊總司令。
C。總統的治國原則由本憲法確定,總統應維護,捍衛和尊重憲法,並應促進國家統一。
d。總統應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行政權力。
107.任期
一種。總統的任期為五年,根據本《憲法》當選的總統任期不得超過兩個任期,無論是連續任期還是其他任期。
b。總統職位空缺導致副總統繼任後,只有在該職位至少還剩兩年的情況下,才被視為第(a)條所指的職位。
108.總統選舉方式
總統應由人民通過普选和普選直接選舉產生。
109.總統當選資格
當選為總統的人應具有以下資格:
一種。是馬爾代夫公民,父母是馬爾代夫公民,也不是外國公民;
b。成為穆斯林和遜尼派伊斯蘭教徒的追隨者;
C。至少三十五歲;
d。心智健全;
e。沒有未清償的法令債務;
F。沒有被裁定犯有刑事罪,並被判處十二個月以上的刑期,除非自他獲釋以來已經過了三年的時間,或者對他被判刑的罪行不赦免;和
G。儘管有第(f)條的規定,但尚未因伊斯蘭教中規定的偷渡罪或欺詐,欺騙或違反信任罪而被定罪。
110.選舉
總統選舉應在現有總統任期屆滿前一百二十至三十天內舉行。
111.總統選舉
一種。總統應以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票數當選。如果沒有候選人獲得這樣的多數,則必須在第一次選舉後的二十一日之內舉行決賽。只有在第一次選舉中獲得最高票數的兩名候選人才可以參加決選。如果在第一次選舉中獲得最高票數的兩名候選人的票數相等,則只有這兩名候選人才能參加決賽。如果在第二名中有兩名候選人具有相等的票數,則應在前三名候選人中進行決勝選舉。
b。如果兩名候選人中的任何一個退出第二輪選舉,則在第一次選舉中獲得第三高票數的候選人可以參加第二輪選舉。
C。人民議會應制定一項規章,規定總統選舉的進行。
112.副總統
一種。馬爾代夫應有一名副總統,他將協助總統履行職責。
b。每位總統候選人均應公開宣布將與他一起任職的副總統的姓名。
C。副總統的任職資格與總統的任職資格相同。
d。總統因任何原因空缺時,副總統應接任總統職務。
113.最高法院的管轄權
最高法院在開庭會議上享有唯一的和最終的管轄權,以決定與人民議會的總統候選人的資格或取消資格,選舉,地位,總統候選人或競選伴侶或總統的任職有關的所有爭端。
114.總統和副總統宣誓
即將上任的總統或副總統應在首席大法官或其任命之前在人民議會中就任並簽署本憲法附表1所規定的有關宣誓書。
115.總統的權力和責任
除了本《憲法》和法律另有明確規定賦予總統的職責外,總統還根據本《憲法》履行本文規定的職責,並具有以下權力:
一種。忠實執行本《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促進國家機關和人民的遵守;
b。監督政府各部門的有效和和諧運作;
C。促進法治,保護所有人的權利和自由;
d。保證馬爾代夫的獨立和領土完整,並促進對國際社會國家主權的尊重;
e。制定國家的基本政策,並向有關政府機關和機構提交政策和建議;
F。任命,解僱和接受內閣成員以及其官員適當履行職務所需的官員辭職;
G。主持內閣會議;
H。發出戰爭與和平宣言,並立即將這些宣言提交人民議會批准;
一世。根據《憲法》的規定宣布緊急狀態;
j。確定,實施和監督該國的外交政策,並與外國和國際組織進行政治關係;
k。
1.與外國和國際組織訂立一般條約和協議,不對公民承擔任何義務;
(二)經人民議會批准,與外國和國際組織訂立條約和協定,對公民承擔義務;
l。與人民議會協商,任命外交使團成員前往外國和國際組織;
米 罷免駐外國和國際組織的外交使團成員,並將其撤職;
。接受並承認外國和其他政黨的外交和領事代表的全權證書,並接受他們的罷免書;
o。任命臨時委員會就國家問題向總統提供建議並進行調查;
p。就具有國家重要性的問題舉行公民投票;
q。宣布國家和政府假日;
河 根據法律規定頒發獎項,獎章和榮譽稱號;
s。根據法律規定,對被判無進一步上訴權的刑事犯罪者給予赦免或減刑;
t。確保安全部門遵守本《憲法》規定的義務;
你 履行本《憲法》和法律明確授權的所有其他職責。
116.政府部門
一種。總統可酌情決定在政府內部建立所有需要的部委,並應確定其管轄範圍。總統應將有關各部委及其管轄區域的所有資料提交人民議會批准。
b。人民議會可以將其對根據第(a)條設立的各部委及其管轄區域所擁有的這種意見和觀點提供給總統。
117.副總統的職責
一種。副總統應行使總統賦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b。如果總統缺席或暫時無法履行職務,則副總統應履行總統的職責。
118.薪酬與津貼
總統和副總統應根據人民議會的薪金和津貼獲得報酬。
119.限制
一種。總統和副總統不得擔任任何其他公共職務或營利職務,不得從事任何業務或從事任何職業,或從事任何其他職業,或從事任何其他創收性工作,不得僱用任何人,購買或租賃屬於國家,或在國家與任何其他當事方之間的任何交易中具有財務利益。
b。總統或由他任命或僱用的任何人以及副總統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因其職務而委託給他的任何信息不當地使自己或任何其他人受益。
120.資產申報
每年,總裁應向審計長提交一份其所擁有的所有財產和款項,商業利益以及所有資產和負債的說明。
121.辭職
一種。總統可以書面形式下達辭職,辭職下放給人民議會議長,當議長收到辭職時,該職位將空缺。
b。副總統可以書面形式辭職,辭職後由總統接任。
122.副總統職位空缺
如果副總統的職位由於死亡,辭職,免職,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繼任總統職位而空缺,則總統應任命新的副總統任職。任命須經人民議會批准。
123.總統暫時無法履行其職責
一種。如果總統認為自己暫時無法履行職務,則應書面通知人民議會議長,並說明其原因,並將其職務和職責移交給副總統。總統在書面通知人民議會議長後,應恢復其職務。
124。
b。如果總統因無能為力而暫時無法履行職務,並且不能以書面形式通知人民議會議長,則副總統應徵得多數議員的同意。內閣這樣做。在這種情況下,直到總統能夠上任為止,總統辦公室的職責應由副總統臨時承擔。總統在書面通知人民議會議長後,應恢復其職務。
A.暫時無法履行職責
如果總統和副總統暫時或暫時無能力履行總統的職責,則應由人民議會議長或由以下人員按優先順序履行職責:人民議會的副議長,或者由人民議會的決議選舉產生的人民議會議員,直到總統或副總統能夠恢復任職為止。
B.永久不履行職責
如果總統或副總統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請辭,罷免或死亡,並且兩個辦公室同時空缺,從而導致無法履行總統的職責,直至選舉總統和副總統,這兩個辦公室的職責應由人民議會議長,人民議會副議長或人民議會臨時按優先順序履行。議會通過人民議會的決議選舉產生,直到選擇繼任者為止。
C.總統臨時擔任職務的人員的資格
臨時擔任總統職務的任何人的任職資格應與總統職務相同。
125.總統辦公室和副總統辦公室空缺的總統選舉
一種。如果發生本《憲法》第124(b)條規定的任何情況,並且總統和副總統的職位同時空缺,則應在兩個職位空缺並任命後的六十天內舉行總統選舉應送往兩個辦事處。
b。如果發生永久性喪失工作能力而阻止總統選舉和副總統選舉在總統選舉中擔任總統職務,則總統選舉應在發生這種情況的六十天內舉行,並應任命兩個辦事處。
C。如果在連續任期的任期內以任何理由必須舉行新的總統選舉,則當選總統或副總統的人只能在任期剩餘的任期內繼續任職。就本《憲法》第107條而言,應按照該條(c)條的規定處理。
126.宣誓就職的人暫時卸任總統和副總統的職責
臨時履行總統或副總統職務的任何人,應在首席大法官或其任命之前,接受並同意本《憲法》附表1所列的有關宣誓書。
127.刑事責任
總統和副總統應就其涉嫌的刑事犯罪在其任職期間或任職期間的法律上負責。但是,如果對總統提起了任何刑事訴訟,則人民議會可以通過決議規定,在任期屆滿之前,不得繼續進行此類訴訟。
128.擔任總統的人的豁免權
在總統職位上任職的人,在沒有任何罪行的情況下合法地履行其任期,應有權獲得在最高職位上任職的人的最高榮譽,尊嚴,保護,經濟特權和其他特權的土地。此類保護和特權應在法律中規定。
第五章部長的櫥櫃
129.部長辦公室
一種。總統應任命一個部長內閣,負責總統賦予總統的職責和職能,本《憲法》和法律。
b。內閣由副總統,負責不同部委的部長和總檢察長組成。
C。除副總統外,總統必須接受人民議會的批准才能進行內閣任命。
d。總統應在任命內閣代表內閣的被任命人姓名後,在七天內向人民議會投票。
130.部長的資格
一種。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有資格成為內閣成員:
1.馬爾代夫公民;
2.不是外國公民;
3.是穆斯林和遜尼派伊斯蘭教徒的追隨者;
(四)年滿二十五歲的;
5.頭腦健全。
b。某人被取消擔任內閣成員的資格,或內閣成員立即喪失資格,如果他:
1.欠債,未按判決書規定支付;要么
2.已被裁定犯有刑事罪,並被判處十二個月以上的刑期,除非自其獲釋以來已經過了三年的時間,或因被判罪而赦免。
131.辦公室宣誓
內閣成員應在首席大法官或其指定人上任和認購本《憲法》附表1所規定的內閣成員宣誓後就職。
132.內閣的職責
內閣成員應遵守憲法和法律的所有規定,並應忠實履行總統賦予他們的職責,包括以下內容:
一種。根據憲法和法律,建議並協助總統確定國家總體政策,並在政府活動的所有領域監督和執行這些政策;
b。向總統提供建議和建議的草案和提議草案,以準備提交給人民議會;
C。指導,審查和協調政府的工作;
d。確保政府與國家其他機關在其職責範圍內的良好關係和順利運作;
e。在其職責範圍內審慎和謹慎地管理國家資產;
F。建議並協助總統制定有關國家和國際事務的國家總體政策,並指導,審查和協調馬爾代夫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
G。促進,保護和維護法治,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H。履行憲法和法律特別授權的所有其他職責。
133.律政司司長
一種。總統應任命一名在法律領域具有傑出教育和經驗的人作為總檢察長,該人也有資格擔任內閣成員。他將是政府的法律顧問。
b。總檢察長的職責是就影響國家的所有法律事務向政府提供建議。總檢察長的職責包括履行與其職務有關的所有法律職責,並履行總檢察長,《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所有職責。
C。總檢察長在馬爾代夫的所有法院都有聽眾的權利,檢察長或由他代理的人在所有法院中都有代表國家的權利,但被視為總檢察長負責的事項除外。本憲法。
d。檢察長有權在法院許可下在政府不是當事方的任何民事訴訟中作為法院的朋友出庭,而檢察長認為國家或法院的利益公眾利益決定了。
e。司法部長應促進,保護,維護和捍衛法治,公共安全,公眾自由和公共利益。
F。司法部長行使職權時,僅應受制於憲法和法律,不受任何個人或機構的控製或指示。
G。總檢察長有權向總檢察長發布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指示。
134.機櫃的問責制和責任制
一種。內閣成員應按憲法規定的方式分別對總統和總統議會負責,以適當行使分配給他們的職責。
b。內閣成員應定期向總統公正地報告其管轄範圍內的所有事務,並應要求向人民議會提供其管轄範圍內的事務的信息。
135.工資與津貼
內閣成員應按人民議會確定的薪金和津貼支付。
136.限制
一種。內閣成員不得擔任任何其他公共職務或營利性職務,不得從事任何業務或從事任何專業,或從事任何其他創造收入的工作,不得由任何人僱用,購買或租賃屬於任何人的財產國家,或在國家與另一方之間的任何交易中具有財務利益。
b。內閣成員不得利用其職務或由於其辦公室而託付給他的任何信息來不當地使自己或任何其他人受益。
137.解僱
一種。總統可自行決定發給內閣成員的手,將其免職。
b。儘管有(a)條的規定,總統無權將副總統免職。
138.資產申報
內閣的每個成員每年應向審計長提交一份其所擁有的所有財產和款項,商業利益以及所有資產和負債的說明。
139.辭職
內閣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辭職,辭職後由總統接任,並且在總統收到辭職後,該職位將空缺。
140.負責每個政府部門的部長
內閣成員應負責政府或人民議會設立的每個機構或機關,但本《憲法》規定或依法設立的獨立機構除外。該內閣成員必須對該機構或機構的運作負責,並對之負責。
第六章 司法機構
141.司法機構
一種。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以及依法設立的審判法院。
b。最高法院應為馬爾代夫司法最高機關。首席大法官是最高法院的最高權力機構。最高法院裁定的所有事項應由開會時的多數法官決定。
C。履行公共職能的官員或任何其他人員,不得乾涉和影響法院的職能。
d。通過立法和其他措施履行公共職能的個人或機構必須協助和保護法院,以確保法院的獨立性,尊嚴,尊嚴,公正,可及性和有效性。
142.遵守法律
法官是獨立的,僅服從憲法和法律。在決定憲法或法律未作規定的事項時,法官必須考慮伊斯蘭教法。法官在履行其司法職能時,必須公正無私地適用《憲法》和法律,不得懼怕,偏favor或偏見。
143.法院管轄權
一種。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具有管轄權,可對人民議會制定的任何法規或其中一部分法規的憲法有效性進行調查和裁定。
b。在擺在他們面前的任何事情中,所有法院都有管轄權來決定與《憲法》任何規定的解釋和適用有關的事項,這不應被視為違反(a)條。
C。每個法院都有管轄權推翻下級法院的裁決。
d。下級法院應服從上級法院的決定。
144.憲法事務中的權力
法院在決定其管轄範圍內的憲法事務時:
一種。可以宣布任何與憲法相抵觸的履行公共職能的個人或組織的任何法規,法規或其部分,命令,決定或行動在該抵觸範圍內是無效的;和
b。可以就根據(b)條作出的聲明作出任何公正和公平的命令,包括:
1.一項命令,對因不符合《憲法》而製定的任何法規,規定或行動所造成的任何人或一群人的損害給予公正的賠償;要么
2.在任何時期和任何條件下暫停宣布無效(因與憲法不符而導致的法規,法規或訴訟)的命令,以允許主管當局糾正缺陷:
C。可以作出命令,以限制宣布無效的法律,法規或其部分,命令,決定或行動的任何個人或團體履行與憲法不符的公共職能的追溯效力。
145.最高法院
一種。最高法院應由首席大法官和法律規定的法官人數組成。最高法院應由人數不等的法官組成。
b。案件應由出席會議的法官人數不一的法官在最高法院處理。
C。最高法院是對《憲法》,法律或法院處理的其他事項的解釋的最終決定權。
146.高等法院
一種。高等法院應由法律規定的法官人數組成。
b。事項應由高等法院一起開會的法官人數不多的人來處理。
147.任命首席司法官
馬爾代夫將有首席大法官。總統為國家元首後,應徵詢司法服務委員會的意見,並由出席會議並投票的多數人民議會成員確認任命後,任命首席大法官。
148.任命法官
一種。總統為國家元首,應在徵詢司法服務委員會並經出席並參加表決的多數人民議會成員確認任命後,任命最高法院法官。
b。所有其他法官應由司法服務委員會任命,該委員會應根據本《憲法》的規定設立。
C。法官應無任期任命,但應在七十歲時退休。
d。儘管有(c)條,從憲法生效之日起十五年內,法官的任期可以不超過五年,具體取決於其任期。
149.法官資格
一種。依法被任命為法官的人,必須具備履行法官職責所必需的學歷,經驗和公認的能力,並且必須具有很高的道德素養。
b。除(a)條規定的資格外,法官還應具備以下資格:
1.成為穆斯林和遜尼派伊斯蘭教徒的追隨者;
2.二十五歲;
3.尚未因伊斯蘭教中規定以避風港罪,違反信託罪或賄賂罪而被定罪;
4.保持頭腦清醒。
C。被任命為最高法院法官的人應至少三十歲;擁有至少七年的法官或執業律師經驗,或者同時擔任法官和執業律師,並且必須接受伊斯蘭教法或法律的教育。
d。人民議會應通過與法官有關的法規。
150.陪審團宣誓
每位法官在上任前均應接受並接受本《憲法》附表1所列的法官宣誓。
151.全時性能
每位法官應全職投入法官的職責。法官應僅根據與法官有關的法規並按其規定執行其他工作。
152.薪酬與津貼
法官的薪水和津貼應按照人民議會確定的職務來支付。
153.資產申報
每位法官應每年向司法服務委員會提交一份其所擁有的所有財產和款項,商業利益以及所有資產和負債的說明。
154.使用權和刪除
一種。在良好行為和遵守司法道德的前提下,不得罷免法官。
b。僅當司法服務委員會裁定該人嚴重不稱職或該法官犯有嚴重不當行為,並向人民議會提交支持罷免該法官的決議,該法官才能被免職。人民議會的三分之二多數出席並參加表決。
155.有權確定法院的管轄權並製定有關法院的行政法規
人民議會有權通過有關法院管理,法院的審判和上訴管轄權以及審判程序的法律。
156.法院的管理
法院具有依法和司法利益保護和規範自己的程序的固有權力。
第七章 獨立委員會和辦公室
第1部分。司法服務委員會
157.司法服務委員會
一種。應當設有馬爾代夫司法服務委員會。
b。司法服務委員會是一個獨立而公正的機構。它應按照憲法和人民議會制定的任何法律履行其職責。司法服務委員會的管轄權應擴大到司法機構的所有成員和人民議會指定的其他人員。
C。司法服務委員會應按照司法服務委員會法規的規定行使職能。該章程應規定會員的責任,權力,任務,資格和道德標準。
158.司法服務委員會的組成
司法服務委員會應包括:
一種。人民議會議長;
b。最高法院法官以外的最高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法官選舉產生;
C。由高等法院法官選出的高等法院法官;
d。由審判法院法官選出的審判法院法官;
e。由其任命的人民議會成員;
F。由人民議會任命的公眾人士;
G。公務員制度委員會主席;
H。由總統任命的人;
一世。總檢察長;
j。從獲得許可在馬爾代夫執業的律師中選出的一名律師。
159.責任與權力
司法服務委員會的責任和權力是:
一種。任命,晉升和調任除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和大法官以外的法官,並就任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大法官的建議向總統提出建議;
b。調查有關司法機構的投訴,並對他們採取紀律處分,包括解僱的建議;
C。制定規則:
1.關於徵聘計劃和法官任命程序;
2.法官的道德標準;
3.為行使,履行和履行委員會的職責提供必要或便利的事項;
d。就與司法或司法有關的任何其他事項,向總統和人民議會提供諮詢;
e。行使本《憲法》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力和職能。
160.組成司法服務委員會
總統為國家元首,應構成本章規定的司法服務司法服務委員會。
161.司法機關委員會成員任期
司法服務委員會成員:
一種。根據第158條(b),(c),(d),(e),(f),(h)或(j)條任命的,任期五年,無資格連任;
b。根據他根據第158條(a),(g)或(i)所擔任的職務任命的人,只要擔任該職務,便仍是司法服務委員會的成員。
162.司法服務委員會成員辭職
司法服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辭職,辭職發給總統,而總統收到辭職後,該職位將空缺。根據第158條(a),(g)或(i)條任命的成員不得根據本條辭職。
163.法定人數與表決
多數成員應構成司法服務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而司法服務委員會的任何決定均應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成員的多數票作出。
164.薪金和津貼
司法服務委員會的成員,而不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人民議會的成員,應獲得人民議會確定的工資和津貼。
165.從辦公室搬走
根據第158條(b),(c),(d),(e),(f),(h)或(j)條任命的司法服務委員會成員可被免職,或。依第158條(a)項,(g)或(i)條款所任命的辦公室任命的司法服務委員會成員,應在其休假後從司法服務委員會成員中除名。
166.辦公室宣誓
司法服務委員會的每位成員在就職前均應接受並同意本《憲法》附表1所載的司法服務委員會成員的誓言。
第二部分選舉委員會
167.選舉委員會
一種。應當設有馬爾代夫選舉委員會。
b。選舉委員會是一個獨立而公正的機構。它應按照人民議會制定的憲法和法律行使職責。
C。選舉委員會應按照選舉委員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能。該章程應規定會員的責任,權力,任務,資格和道德標準。
168.選舉委員會的任命和組成
一種。選舉委員會至少應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委員會主席。
b。總統應根據選舉委員會章程的規定,從提交給人民議會的姓名中任命經多數人民議會批准的人。
169.資歷
一個人必須具備履行選舉委員會職能所必需的教育資格,經驗和公認的能力,才有資格獲得選舉委員會的任命。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得從事任何其他工作。
170.責任與權力
選舉委員會的職責和權力包括以下內容:
一種。進行,管理,監督和促進所有選舉和公民投票,以確保選舉權的適當行使,並確保所有選舉和公民投票均自由,公平地進行,而不會受到恐嚇,侵略,不當影響或腐敗;
b。籌備,維護和更新選舉名冊,並為舉行選舉和公民投票做出一切安排;
C。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舉行並宣布選舉和公民投票的結果;
d。彙編每個選區的選民登記冊,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對選民登記冊進行修改,並規定在政府公報上公佈選民登記冊;
e。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在所有選舉中確定,變更,劃界和連續審查選區或投票單位的界限和名稱,並在政府公報中公佈任何修正案;
F。登記政黨,並執行法律規定的與政黨有關的行動;
G。在公眾中教育和提高人們對選舉過程及其目的的認識;
H。履行法律規定的附加功能。
171.投票和記錄結果
一種。在選舉委員會進行的所有公開選舉或公民投票中均應進行無記名投票。
b。投票結束後,由選舉委員會任命的主持人應在該候選人或其代表在場的情況下,以及在法律允許下在場的任何其他人員的面前,在該投票站進行點票。該站的文件,並在公共公民投票中記錄並公開宣布對每個候選人或問題的讚成票。
172.選舉請願
一種。一個人可以通過向最高法院提交的選舉請願書,對選舉委員會關於選舉或公民投票的決定提出異議,或者可以對選舉結果提出異議,或者可以對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其他事項的合法性提出異議。法庭。
b。根據(a)條提出的任何質疑的處理方式應在選舉法規中規定。
173.選舉委員會成員任期
選舉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五年,任期為五年。人民議會可以批准將任命續期不超過五年。
174.選舉委員會委員辭職
選舉委員會委員可親筆致辭辭職,辭職後再由總統接任。
175.法定人數與表決
選舉委員會的大多數成員應構成選舉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而選舉委員會的任何決定均應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成員的多數票作出。
176.薪酬與津貼
選舉委員會成員應按人民議會確定的薪金和津貼獲得報酬。
177.從辦公室搬走
僅出於(a)條規定的原因,並以(b)條規定的方式,罷免選舉委員會委員:
一種。以不當,無能或無能為由;和
b。人民議會委員會根據(a)條作出的具有上述意義的裁定,經出席會議並參加表決的多數人的同意,由人民議會批准,要求將該成員免職。被視為免職。
178.辦公室宣誓
選舉委員會的每位成員在上任前均應接受並接受本《憲法》附表1所列的選舉委員會成員的宣誓。
第三部分:民政委員會
179.民政委員會
一種。應當有馬爾代夫的公務員制度委員會。
b。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是一個獨立而公正的機構。它應按照憲法和人民議會制定的任何法律履行其職責。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努力實現和維持具有高職業道德標準的有效和高效的公務員制度。
C。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按照管理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法規的規定行使職能。該章程應規定會員的責任,權力,任務,資格和道德標準。
180.公民服務委員會的任命和組成
一種。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至少應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委員會主席。
b。總統應根據管理公務員委員會章程的規定,從提交給人民議會的姓名中選出經出席的人民議會多數成員投票贊成的人。
181.資歷
一個人要具備擔任公務員制度委員會任命的資格,應具備履行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職能所必需的教育資格,經驗和公認的能力。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成員不得從事任何其他工作。
182.責任與權力
一種。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職責和權力包括以下內容:
1.根據法律規定,招募,任命,晉升,調動和解僱公務員;
2.在公務員制度內建立統一的組織和行政標準;
3.制定措施,以確保公務員制度內有效和高效的表現;
4.建立有關招聘,任命,調動,晉升和解僱的人事程序;
5.向行政部門和人民議會報告其活動及其職能的執行情況,包括其可能提供的人事政策,調查結果,方向和建議,以及對執行委員會所載價值觀和原則的程度的評估符合(b)條;
6.行使或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力和職責。
b。公務員委員會在行使職權時,應遵循民主價值觀和原則,包括以下內容:
1.提倡和維持高水平的職業道德;
2.促進資源的高效,經濟和有效利用;
3.服務應公正,公平,公正地提供,不得有偏見;
(四)回應公眾需求,鼓勵公眾參與決策;
5.公務員對國家所有部門和公眾的責任;
6.應通過向公眾提供及時,容易獲得和準確的信息來提高透明度;
7.應培養良好的人力資源管理和職業發展實踐,以最大程度地發揮人的潛力;
8.僱用和人員管理做法應基於能力,確定原則的分析和公正性;
9.任何公務員不得僅因支持或反對某個政黨或原因而受到青睞或偏見;
10.任何公務員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委託給他的任何信息不當使自己或任何其他人受益。
183.公民服務委員會成員任期
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五年,任期為五年。人民議會可以批准將任命續期不超過五年。
184.公民服務委員會成員辭職
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成員可以用手寫給總統的書面辭職,並且在總統收到辭職後該職位將空缺。
185.法定人數與表決
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多數成員應構成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任何決定均應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委員的多數票作出。
186.薪酬與津貼
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成員應獲得人民議會決定的薪水和津貼。
187.從辦公室搬走
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成員應僅出於(a)條規定的理由並以(b)條規定的方式被免職:
一種。以不當,無能或無能為由;和
b。人民議會委員會根據(a)條作出的具有上述意義的裁定,經出席會議並參加表決的多數人的同意,由人民議會批准,要求將該成員免職。被視為免職。
188.辦公室宣誓
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每位成員在上任前均應接受並同意附表1所列的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成員的宣誓。
第四部分:人權委員會
189.人權委員會
一種。應當有一個馬爾代夫人權委員會。
b。人權委員會是一個獨立和公正的機構。它應公正無私地促進對人權的尊重,而不受偏見和偏見。
C。人權委員會應按照人權委員會規約的規定行使職能。該章程應規定會員的責任,權力,任務,資格和道德標準。
190.人權委員會的任命和組成
一種。人權委員會應至少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委員會主席。
b。總統應根據管理人權委員會的法規,從提交給人民議會的姓名中任命經人民議會多數成員批准的人。
191.資歷
一個人要具備被任命為人權委員會的資格,必須具備履行人權委員會職能所必需的學歷,經驗和公認的能力。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得從事任何其他工作。
192.責任與權力
一種。人權委員會的職責和權力應包括以下內容:
1.促進對人權的尊重;
2.促進保護,發展和實現人權;
3.監測和評估對人權的遵守情況。
b。人權委員會應依法規定具有下列職權:
1.調查並報告遵守人權的情況;
2.採取步驟確保在侵犯人權的情況下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
(三)進行研究,教育公眾;
4.行使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力和職能。
193.人權委員會成員任期
任命人權委員會委員,任期五年。人民議會可以批准將任命續期不超過五年。
194.人權委員會委員辭職
人權事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辭職,辭職發給總統,總統下達辭職後,該職位將空缺。
195.法定人數與表決
人權委員會多數成員應構成人權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而人權委員會的任何決定均應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成員的多數票作出。
196.薪金和津貼
應當向人權委員會成員支付人民議會確定的薪金和津貼。
197.從辦公室搬走
人權委員會成員僅應出於(a)條規定的理由和(b)條規定的方式被免職:
一種。以不當,無能或無能為由;和
b。人民議會委員會根據(a)條作出的具有上述意義的裁定,經出席會議並參加表決的多數人的同意,由人民議會批准,要求將該成員免職。被視為免職。
198.辦公室宣誓
人權委員會的每位成員在就職前均應宣讀本憲法附表1所載的人權委員會成員的誓言並接受其宣誓。
第5部分。反腐敗委員會
199.反腐敗委員會
一種。應當設有馬爾代夫的反腐敗委員會。
b。反腐敗委員會是一個獨立而公正的機構。它應按照憲法和人民議會制定的任何法律履行其職責。反腐敗委員會應在國家所有活動中努力防止和打擊腐敗,而不必擔心。
C。反腐敗委員會應按照反腐敗委員會法規的規定行使職能。該章程應規定會員的責任,權力,任務,資格和道德標準。
d。反腐敗委員會的規章應規定腐敗的定義。
200.反腐敗委員會的任命和組成
一種。反腐敗委員會應至少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委員會主席。
b。總統應根據反腐敗委員會章程中規定的提交給人民議會的姓名,任命經出席會議並投票的多數人民議會批准的人士。
201.資歷
一個人必須具備履行反腐敗委員會職能所必需的教育資格,經驗和公認的能力,才有資格被任命為反腐敗委員會的成員。反腐敗委員會的成員不得從事任何其他工作。
202.責任與權力
反腐敗委員會的職責和權力包括以下內容:
一種。調查和調查所有有關腐敗的指控;任何投訴,信息或對腐敗的懷疑必須進行調查;
b。建議其他調查機構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和調查,並在必要時向總檢察長建議起訴所指控的犯罪;
C。開展預防腐敗的研究,並向有關當局提出有關擬採取的行動的改進建議;
d。在國家運作中促進誠實和正直的價值觀,並提高公眾對腐敗危險的認識;
e。履行法律專門規定的預防腐敗的任何其他職責或功能。
203.反腐敗委員會成員任期
任命反腐敗委員會的成員,任期五年,任期為五年。人民議會可以批准將任命續期不超過五年。
204.反腐敗委員會的辭職
反腐敗委員會的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辭職,辭職發給總統,而總統收到辭職後,該職位將空缺。
205.法定人數與表決
反腐敗委員會的大多數成員應構成反腐敗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反腐敗委員會的任何決定均應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成員的多數票作出。
206.工資與津貼
應當向反腐敗委員會成員支付人民議會確定的工資和津貼。
207.從辦公室搬走
僅出於(a)條規定的理由和(b)條規定的方式,應將反腐敗委員會的成員免職:
一種。以不當,無能或無能為由;和
b。人民議會委員會根據(a)條作出的具有上述意義的裁定,經出席會議並參加表決的多數人的同意,由人民議會批准,要求將該成員免職。被視為免職。
208.辦公室宣誓
反腐敗委員會的每位成員在就職之前,均應接受並同意本《憲法》附表1所載的反腐敗委員會成員的誓言。
第6部分。審計員
209.審計長
一種。馬爾代夫應有獨立公正的審計長。
b。審計長應按照《憲法》和人民議會通過的任何法律履行其職責。
210.任命審計長
總統應根據法律規定,從提交給人民議會的姓名中選出經人民議會多數成員批准的人作為審計長。
211.審核員的一般資格
一種。要具有資格被任命為審計長,一個人應具備履行審計長職責所必需的教育資格,經驗和公認的能力。審計長不得從事任何其他工作。
b。法規應規定審計長的職責,權力,任務,資格和道德標準。
212.責任與權力
審計長的職責和權力包括:-
一種。審計,賬目,財務報表和財務管理,並準備並發布有關以下方面的報告:
1.所有政府部門;
(二)政府各部的運作部門;
(三)其他政府機構和機關;
4.在立法權限下運作的所有辦公室和組織;
5.根據《憲法》和法律設立的獨立委員會和獨立辦公室,以及在同一委員會下運作的所有辦公室;
6.在司法權限下運作的所有辦公室和組織;
b。除(a)條規定的機構外,法律要求審計長審核的任何其他機構或組織。
C。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審計長可以審計,報告和發布以下方面的賬目,財務報表和財務管理:
(一)主要由國家出資的機構;
(二)國家所有的股份製商業實體。
213.報告
審計長應將審計報告和年度報告提交總統和人民議會以及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當局。
214.審計總署的審計
審計長辦公室應按法律規定進行審計。
215.審計長任期
任命審計長為期七年。根據有關總審計長的法規,可以通過人民議會多數成員通過的決議,將任期再延長不超過五年。
216.審計長辭任
審計長可以親筆致辭辭職,辭職發給總統,在總統收到辭職後,該職位將空缺。
217.工資與津貼
應向審計長支付人民議會確定的薪金和津貼。
218.從辦公室搬走
審計長僅應出於(a)條規定的原因和(b)條規定的方式免職:
一種。以不當,無能或無能為由;和
b。人民議會委員會根據第(a)條作出的裁定,並經出席並參加表決的多數人的同意,由人民議會批准,要求審計長免職,審計長將軍應被視為免職。
219.辦公室宣誓
上任前,審計長應宣讀本憲法附表1所列的審計長宣誓並接受其宣誓。
第7部分。總檢察長
220.總檢察長
一種。馬爾代夫應設獨立公正的檢察長。
b。檢察長應根據憲法和人民議會通過的任何法律履行其職責和職責。
C。檢察長是獨立和公正的,在執行其職責和行使其權力時,他不受任何個人或機構的指導或控制。他應僅在司法部長的一般政策指示下,並在公平,透明和負責任的基礎上,履行其職責並行使其權力,而不必擔心,偏favor或偏見。
221.任命總檢察長
總統應根據法律規定,從提交給人民議會的姓名中選出經人民議會多數成員批准的人作為檢察長。
222.通用程序的資格
要具有資格被任命為總檢察長,一個人應具備履行總檢察長職責所必需的教育資格,經驗和公認的能力。檢察長不得從事任何其他工作。
223.首席檢察官的職責和權力
檢察長的職責和權力包括以下內容:-
一種。監督對馬爾代夫所有刑事犯罪的起訴;
b。考慮和評估調查機構提供的證據,以確定是否應追究費用;
C。就任何指稱的罪行向任何人提起訴訟,並向任何法院提起刑事訴訟;
d。監督對涉嫌犯罪活動進行初步調查和調查的合法性;
e。在審判前監視和審查逮捕,拘留或以其他方式剝奪自由的任何人的情況和條件;
F。命令對犯罪活動的投訴或他知道的任何其他犯罪活動進行他認為適當的調查;
G。接管,審查並繼續由根據人民議會制定的法律授權提起訴訟的任何檢察機關提起的刑事訴訟,並酌情決定在判決前的任何階段中止任何刑事訴訟;
H。審查或撤銷任何起訴或不起訴任何被指控罪犯的決定,或中止任何起訴;
一世。就刑事事項的任何判決,裁決或決定提出上訴;
j。發出在整個檢察過程中應遵守的政策指示;
k。維護憲法秩序,法律以及所有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224.通過代理
可以根據總檢察長的明確指示將其職責和權力分配給根據其職責工作的任何人或任何其他人。
225.檢察長辦公室的期限
任命總檢察長,任期五年。根據與總檢察長有關的法規,人民議會可以批准將任期再延長不超過五年。
226.總經理辭職
總檢察長可親筆致辭辭職,辭職後再由總統接任。
227.薪金和津貼
應向總檢察長支付人民議會確定的工資和津貼。
228.從辦公室搬走
總檢察長應僅出於(a)條規定的理由和(b)條規定的方式免職:
一種。以不當,無能或無能為由;和
b。人民議會委員會根據第(a)條作出的裁定,並經出席並參加表決的多數人的批准,由人民議會通過,要求總檢察長免職,檢察官將軍應被視為免職。
229.辦公室宣誓
總檢察長在上任前應接受並同意本《憲法》附表1所列的總檢察長宣誓。
第八章 分散管理
230.分散管理
一種。馬爾代夫的行政區劃應分散管理。
b。為了提供權力下放的行政管理,總統有權依法設立選區,職位,島嶼理事會,環礁理事會和市議會。
C。法律規定了為下放行政管理而設立的選區,員額和理事會的管轄權和特徵。
231.選舉理事會
一種。為下放行政管理而設立的所有理事會成員,應由其各自的社區通過無記名投票民主選舉產生。
b。選舉產生行政區劃的理事會的主席和副主席應通過無記名投票從各理事會成員中選舉產生。
C。選出管理選區的理事會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d。人民議會應制定一項法規,以選舉為分散管理而設立的理事會成員。
e。為下放行政管理而設立的理事會的選舉應由選舉委員會進行。
232.責任
當選為下放行政管理的理事會的職責應包括:
一種。提供民主和負責任的治理;
b。促進社區的社會和經濟福祉與發展;
C。建立安全,健康和生態多樣化的環境;
d。實現章程規定的其他目的。
233.頒布臨時立法權
地方當局的章程或決定應遵守人民議會的法令或法規。
234.金融學
地方當局應按法律規定從財政部獲得年度預算,並且還應根據法規有權籌集資金。
235.債務的財產和責任擁有權
地方當局應有權擁有財產和承擔責任,但須遵守法規規定的任何限制。
第九章 安全服務
236.保安服務
建立了由軍事部門和警察部門組成的馬爾代夫安全部門,以使馬爾代夫的所有人都能和平,安全與自由地生活。
237.責任與義務
安全部門應當保護國家主權,維護領土完整,維護憲法和民主體制,維護和執行法律和秩序,並在緊急情況下提供援助。
238.憲法上的限制
安全部門的行動必須按照憲法和法律進行,並在問責制的基礎上進行。總裁應確保遵守安全部門的這些義務。
239.人民議會對安全服務的授權
一種。人民議會應就每項安保部門的組織結構和原則制定法規。
b。保安服務應服從人民議會的授權。
240.單獨的服務
安全服務應組織為兩個單獨的服務,並且應彼此獨立運行。
241.人民議會多方委員會
應當成立人民議會委員會,以繼續監督安全部門的運作。委員會應包括人民議會內所有不同政黨的代表。
242.部長級職責
每個安全部門均應由部長負責,部長應對其運作向總統和人民議會負責。
243.軍事服務
一種。兵役的主要目的是捍衛和保護共和國,其領土完整,其專屬經濟區和人民。
b。如果總統作為總司令授權或下令為保衛共和國或作為國際事業的一部分而服役,則總統應立即將批准書提交人民議會。人民議會可以隨時批准或撤消授權。
244.警察服務
警察局的主要目標是:
一種。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全;
b。保護和保護馬爾代夫的所有人及其財產;
C。調查犯罪,保存證據並準備案件供法院處理;和
d。遵守法律。
245.違法令和違規
任何人都不得對安全部門的成員發出非法命令。保安部門的成員不得服從明顯的非法命令。
246.平等待遇
一種。安全部門的成員應按照伊斯蘭的高雅原則,平等地對待所有人和群體,不加任何歧視,並以人道和尊嚴對待。
b。安全部門的成員不得從事任何性質的黨派政治活動,也不得加入任何工會或政黨。
第十章國家財產,法律責任和法律訴訟
247.國家擁有和擁有的財產和資產
一種。自本憲法生效之日起,歸屬於國家的所有財產,資產和款項應繼續歸屬於國家。
b。為國家獲得或接受的所有財產,資產和款項應歸國家所有。
248.土地,海洋和自然資源可利用的資源
一種。陸地,海洋和海底,包括馬爾代夫境內的所有魚類,以及所有自然資源,包括金屬礦石,石油和天然氣,應歸國家所有。
b。專屬經濟區和馬爾代夫海底內的所有有生命,無生命和自然存在的有價值資源應歸國家所有。
249.所有權
一種。在馬爾代夫領土內發現的任何財產,以及在海床中發現的或在海中漂流的任何財產,除非是沒有合法所有者的,否則應在國家所有,但自然存在或在海中形成的財產除外。
b。在馬爾代夫境內沒有合法所有人出土的所有財產,如黃金,白銀,其他貴重金屬,珠寶,金錢和歷史遺跡,應歸國家所有。
250.與國家財產有關的交易
一種。國家擁有的任何財產或資產的任何轉讓,出售,租賃,釋放,抵押(對任何人)抵押或銷毀,以及任何其他此類協議,均應依法訂立。
b。保留在國庫中的儲備金,財產或任何其他物品,必須經人民議會總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決議批准後方可使用。
251.禁止外國所有權和外國軍事目的
一種。外國方不得擁有或被賦予馬爾代夫領土的任何部分的所有權。
b。外國方不得獲得馬爾代夫領土任何部分的租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給予,超過期限為九十九年。
C。未經人民議會全體議員的多數批准,不得將馬爾代夫領土的任何部分用於外國軍事目的。
252.以國家名義採取的法律行動
除本《憲法》規定由另一方承擔責任外,行政長官可以代表國家提起訴訟或被起訴,並可以在馬爾代夫的任何法院,任何外國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對針對國家的任何訴訟進行辯護。其他地方。
第十一章。緊急狀態
253.緊急狀態聲明
如果發生自然災害,危險的流行病,戰爭,對國家安全的威脅或外國侵略威脅,總統可以宣布該國全部或部分進入緊急狀態,期限不超過三十天。
254.聲明的內容
宣布緊急狀態應具體說明宣布緊急狀態的原因,並包括應對緊急狀態的措施,其中可能包括暫時中止法律的執行以及侵犯本憲法所保障的某些基本權利和自由在第2章中
255.聲明的局限性
一種。在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不得違反本條。
b。在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不應限製本憲法以下各條所載的下列權利和自由:
1.第21條(生命權);
2.第25條(不得奴役或強迫勞動);
3.第27條(表達自由);
4.第28條(媒體自由);
5.第42條(公正和透明的聽證會);
6.第48(b)條(逮捕或拘留的權利);
7.第51條(被告的權利);
8.第52條(供詞和非法證據);
9.第53條(法律顧問的協助);
10.第54條(不得有辱人格的待遇或酷刑);
11.第55條(不履行合同義務不被監禁);
12.第57條(對被捕或被拘留者的人道待遇);
13.第59條(追溯立法);
14.第60條(禁止雙重危險);
15.第62條(保留其他權利);
16.第64條(不遵守非法命令)。
C。違反本《憲法》和法律的權利和自由的行為,僅應在緊急情況下嚴格要求。
d。在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應與馬爾代夫根據國際法適用於緊急狀態的義務相一致。
256.出版物
緊急狀態聲明應在發布後三天內在政府公報上發布。
257.向人民共和國提交聲明
一種。進入緊急狀態的聲明應在四十八小時內提交給眾議院。如果在宣佈時人民議會未開會,則應在十四天之內(包括節假日)重新召集會議,並將緊急狀態聲明提交人民議會批准。
b。人民議會可隨時:
1.批准全部或部分聲明;
2.延長聲明的執行期限,每次不超過三十天;要么
3.撤銷聲明。
C。總統認為有必要延長緊急狀態的時間時,應在緊急狀態期滿前將延期提交給人民議會,並獲得人民議會的批准。
258.確定與聲明有關的爭議
最高法院應就整個或部分聲明的有效性或根據緊急情況制定的任何法律或命令,裁定任何與有效性有關的問題。
259.聲明的到期或撤銷
當緊急狀態聲明期滿或被人民議會撤銷時,根據該聲明頒布的所有法律應停止生效。
260.緊急狀態公開公告
總統必須公開宣布緊急狀態的宣布期滿。
第十二章。憲法修正案
261.憲法修正案
可以通過一項由國民議會總議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的法案來修改憲法。
262.總統同意
一種。人民議會通過的修正憲法的法案應在獲得總統的書面同意後生效。
b。儘管有上述(a)條的規定,但總統只有在經過全民公決以多數表決通過後,才對人民議會對本憲法以下條款的任何修正案給予書面同意。
1.本《憲法》第二章(《馬爾代夫權利和自由憲章》)所載的任何規定;
2.第79(a)條(眾議院任期);
3.第107條(任期)和第108條(總統選舉);
修正案未在全民公決中獲得多數票通過的,應視為已被否決。
263.在政府公報上出版
經總統批准後,人民議會通過的修正憲法的法案應在政府公報上公佈後,在人民議會確定的日期生效。
264.總統和全國公民投票不同意
一種。如果總統不同意人民議會通過的修改憲法的法案,在收到後十五天內,總統應通知人民議會,並說明其原因。如果總統在收到通知後的十五天內未將其理由通知人民議會,則應認為總統已同意該法案。
b。如果總統不同意人民議會通過的修改憲法的法案,並通知人民議會,則人民議會可以在人民議會確定的期限內,要求進行全民公決,以投票通過或拒絕通過。法案
C。如果該法案在(b)條所規定的全民投票中以多數票獲得批准,則總統應在15天內批准該法案,並將其在《政府公報》上發布。
265.欠票
如果人民議會通過的修改本憲法的法案未在全民公決中獲得多數票通過,則應視為已被否決。
266.條例草案所載的條文
修改憲法的法案除憲法修正案和與修正案有關的事項外,不得包括其他規定。
267.緊急情況下不做任何修改
在緊急狀態下,不得對《憲法》的任何規定進行修改。
第十三章。憲法的應用和建設
268.憲法的管轄權
馬爾代夫的所有法律都必須按照本《憲法》制定。與本憲法相抵觸的任何法律或法律的任何部分,在其相抵觸的範圍內,都是無效的,沒有任何效力。必須履行本《憲法》規定的義務。任何違反本《憲法》的行為均屬無效。
269.持續有效的法律
除非經人民議會修正,否則本憲法生效時與本憲法不抵觸的現行法律應繼續有效。
270.廢止法律的持續效力
因與本《憲法》相抵觸而根據本《憲法》生效之日被廢除的任何法律所規定的作為仍然有效,並且任何此類法律的廢除均不會影響該法律下的人的任何權利或義務或根據此類法律實施的任何懲罰。
271.法規授權下的法規
規章是從人民議會通過的法律中獲得其權威的,並且可以根據這種合法權威來執行。任何要求公民遵守的法規,都必鬚根據人民議會制定的法律授予的權限制定。
272.時間的確定
本憲法中的條款,期限和日期應根據公曆確定。
273.標題
目錄,標題和邊注不屬於本《憲法》,但僅出於參考的方便而插入。
274.定義
一種。在本憲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則下列詞語應具有以下含義:
“出席並參加表決”是指參加表決的會議的那些成員中,在表決時在場並贊成或反對被表決的動議。在確定出席並參加表決的大多數委員時,未對動議投贊成票或反對票的委員不予計算;
“公民”是指本憲法第9條中指定為馬爾代夫公民的任何人;
“法院”是指《憲法》或人民議會制定的法律設立的每個地方,目的是進行法官或法官審判;
“管轄權”是指當局有權施加影響的區域和事項;
“選舉”是指根據權力下放的原則對行政區進行管理的法律的選舉,公民投票選舉各個委員會的成員,以及舉行選舉以選舉人民作為人民議會的成員。舉行總統選舉,以選出一個人擔任共和國總統一職。為選舉某人而空缺的任何席位而舉行的補選屬於選舉的含義;
“伊斯蘭教義”是指《古蘭經》和回教徒的原則,在貴族先知的遜納派發現的原則中,它們的起源沒有爭議,以及源自這兩個基礎的原則;
“伊斯蘭教法”是指《古蘭經》,以及在遜納派發現的犯罪,民事,個人和其他事項方面,知識界人士和聖納派信徒所偏愛的古蘭經;
“人”應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資格;
“具有經濟利益”是指以可能增加其財產或財富,或保護其財產或財產免受損失的方式做任何事情;
“法官”是指根據本《憲法》任命在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或審判法院進行審判的人;
“憲法事項”是指需要確定《憲法》條款或其任何部分的含義的法律程序,或需要確定法律或法律的任何部分,法規或法律的任何部分或命令的法律程序由國家當局簽發,或該官員的行為或作出的決定違反《憲法》;
“敵人”是指作出不利於馬爾代夫獨立和主權的行為的外國國民。公民不屬於“敵人”的含義;
“法律”是指人民議會制定並經總統批准的法規,以及由這些法規授權並在其範圍內的法規;
“對國家安全的威脅”是指對馬爾代夫的獨立和主權的威脅,或對人民生命,四肢或財產的重大損害的威脅。這包括恐怖襲擊和使用武器實施的侵略行為。但是,這不包括公民行使其合法權利進行和平活動,以支持或反對各種事務而不違反法律;
“領土完整”是指馬爾代夫或其任何部分和馬爾代夫專屬經濟區內所有人,地方和事物的安全,以及在馬爾代夫控制下的整個馬爾代夫領土的保留馬爾代夫國家;
“法庭”是指未經法律授權組成法院的任何機構,以裁定兩個或多個當事方之間發生爭端並向其提出裁決申請的案件;
“稅”或“稅”是指政府為提高國家收入而向個人或組織或其他法人收取的所有款項,但不包括依法對政府徵收的任何費用,費用或租金。提供服務。
b。在本憲法中,以單數形式表示的單詞包括複數形式,反之亦然。
第十四章 過渡事項
275.本章的適用
除非本章中沒有特別規定:
一種。本章規定的規定自憲法生效之日起,直至總統和人民議會選舉和就任為止。和
b。過渡期內的行為應符合本《憲法》的規定。
276.選舉委員會
一種。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應按本章規定的方式任命一個五人選舉委員會。
b。選舉委員會委員的任命如下:
1.每個政黨均應向人民議會提名一個提名人選進入選舉委員會;
2.人民議會應以出席會議並參加投票的人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決議,確認從政黨的提名中任命五名選舉委員會委員;
3.如未按(b)(2)條的規定確認五名成員,則提名不成功的一個或多個政黨應有機會提交與空缺的成員職位相同數量的進一步提名;
4.(a)條所指各政黨提交的提名少於五個名字的;政黨應有機會提出進一步的名字;
5.選舉委員會委員應由其間任命一名選舉委員會主席;
6.就本章而言,非政黨是指舉行選舉並任命其職位的載體的政黨。
277.選舉委員會的空缺
選舉委員會的空缺應按照本章有關選舉委員會任命的規定填補。
278.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一種。根據本章設立的選舉委員會成員應具有本《憲法》第169條規定的資格。
b。選舉委員會的成員不得是任何政黨的成員。
279.選舉委員會的責任
根據本章任命的選舉委員會的職責是要做所有必要的事情,以進行,管理,監督和宣布按照本章舉行的選舉的結果,執行與政黨有關的行動,以及在本章中指定的其他職能過渡時期所需的憲法。
280.選舉委員會的任期
根據本章任命的選舉委員會應繼續進行,直到由按本《憲法》“人民議會”一章規定選舉的人民議會任命“獨立委員會”一章規定的新選舉委員會為止。和獨立辦公室”(本憲法)。
281.司法服務委員會
一種。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應任命由以下人員組成的司法服務委員會:
1.除首席大法官以外的最高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法官選舉產生;
2.由高等法院法官選出的高等法院法官;
3.審判法院法官,由審判法院法官選舉產生;
4.由其任命的人民議會成員;
(五)由人民議會任命的公眾人士;
6.公務員制度委員會主席;
7.由總統任命的人;
8.由自己在馬爾代夫執業的律師中選出的一名律師。
b。儘管有(a)條的規定,只有在按照本章的規定任命最高法院法官之後,才應任命最高法院法官。
C。根據本章規定任命的司法服務委員會將繼續任職,直至本憲法規定的下屆民選司法委員會組成憲法為止。
282.最高法院
一種。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起四十五天內,應任命由五名法官組成的最高法院,負責處理根據本《憲法》引起的所有法律糾紛以及應高等法院上訴而引起的所有事項。
b。在本章規定設立最高法院並任命個人履行(c)條規定的首席大法官的職責之前,馬爾代夫的最高司法管轄權是法官從彼此之間選擇的高等法院。
C。在按照本《憲法》規定成立的司法服務委員會的建議下,新人民議會任命第147條規定的首席大法官之前,該辦公室的職責應由自己內部選出的法官來管理由本章指定的方式任命為最高法院法官。
d。此後,所有在本《憲法》生效之初向總統提出上訴的未決事項,均應由最高法院處理並視為待決。從那時起,高等法院不得再向總統提出上訴。
e。根據本章的規定設立的最高法院在製定適用於上訴程序的原則時,應確保以下案件有上訴的機會:
1.在本憲法生效與根據本章設立最高法院之間失去上訴權的案件,由高等法院處理;
(二)高等法院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至根據本章設立最高法院之間處理的案件;
283.任命最高法院法官
一種。總統為國家元首,應任命本章所規定的最高法院法官。任命應在徵詢司法服務委員會的意見後,並由出席會議並參加表決的人民議會三分之二多數成員確認任命後確定。
b。根據本章任命的最高法院法官應具有本《憲法》第149條規定的資格。
284.最高法院的任期
根據本章任命的最高法院應一直持續到本憲法第145條規定的最高法院成立為止。
285.裁判的延續
一種。在本《憲法》生效之初,除首席法官外,所有在職法官均應繼續任職,直至根據本條作出裁決為止。
b。根據本《憲法》第157條設立的司法服務委員會,應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起兩年內確定當時在任的法官是否具有第149條規定的法官資格。
C。如果根據(b)條確定某法官不具備任職資格或第149條規定的資格,則該法官應停止任職。
d。如果根據(b)條確定某法官具有第149條規定的資格,則應根據本《憲法》任命該法官為法官。
e。除(c)條另有規定外,法官只能按照本《憲法》第154條的規定免職。
286.其他法院
在本《憲法》生效之初存在的所有法院應繼續存在,直至根據本《憲法》第141條設立新的法院為止。
287.法院管轄權
從此以後,根據本章設立的最高法院和本憲法開始時已存在的法院的所有待決事項,應視為已根據本憲法設立的法院待決。
288.總檢察長
一種。檢察長應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以本章規定的方式任命。
b。在任命總檢察長並就職之前,總檢察長的職責應由總檢察長負責。但是,總檢察長僅應履行總檢察長的責任,最長期限為三十天。
C。總統作為國家元首應按照(a)條的規定任命總檢察長。任命應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議會提交提名,並經出席並參加表決的人民議會三分之二多數確認任命。
289.反腐敗委員會
反腐敗委員會應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起六十天內以本憲法規定的方式任命。
290.獨立委員會
選舉委員會,反腐敗委員會和總檢察長應根據本《憲法》的規定,在根據本《憲法》選出的第一屆人民議會第一次就職後的六十天內任命。
291.法律延續
在本憲法生效時與本憲法不抵觸的所有現行法律應繼續有效。
292.不對憲法進行修正
在總統和人民議會根據本《憲法》進行第一次選舉和就職之前,不得對《憲法》進行修正。
293.開始這個憲法
一種。經特別議會批准,總統批准並在政府公報上公佈後,本《憲法》生效。
b。自本憲法生效之日起,於1998年1月1日生效的“馬爾代夫共和國憲法”應予廢除。
C。儘管有(a)條的規定,在總統和人民議會選舉之前,本章的具體規定應適用於此處規定的事項。
294.人民群眾的延續
一種。在本《憲法》生效之初已存在的人民議會將一直持續到舉行根據本《憲法》舉行的人民議會的第一次選舉,選舉成員和由成員就職為止。
b。人民議會在本憲法批准後的第一次會議上,應通過無記名投票從議員中選出一名議長和一名副議長。在當選議長和副議長之前,人民議會將由出席會議的人中任職時間最長的成員主持。如果有連續任職時間最長的成員,則按連續任職時間最長的成員的年齡,由最高年齡的成員主持議會。
C。每當人民議會成員中有空缺時,並且從空缺之日到第一次當選的人民議會之間有六個月的時間,應舉行選舉以選舉該空缺成員。
295.人民議會的職責和權力
一種。人民議會應執行以下任務:
1.以此處提供的方式做一切必要的事情以便利本章規定的選舉;
2.確定哪些法律違反憲法,並為廢除或修改這些法律做一切必要的事情;
3.頒布本憲法要求的立法;
4.處理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運作以及馬爾代夫的適當運作和善政所必需的所有常規立法事務。
b。人民議會應繼續審議在本憲法生效之前提交,尚未頒布的法案,以及任何其他不違反憲法的事項。
296.選舉人民代表大會
一種。根據本《憲法》舉行的人民議會成員的第一次選舉應於2009年2月15日之前舉行。
b。根據(a)條選舉的人民議會在宣誓並宣誓就職和就職後,應於2009年3月1日之前舉行根據本《憲法》選舉的第一屆人民議會的第一次會議。
297.其他職位和機構的繼續
一種。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起的兩年內,除本文特別規定的事項外,應根據本《憲法》的規定最終確定職位的選舉或任命,還應建立或設立《憲法》規定的機構。
b。在按照本章或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完成對本章程規定的職位的選舉或任命之前,在本章程開始時當選或任命的人員應繼續任職。
C。在按照本章或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創建本章程中指定的機構之前,應繼續本章程開始時創建或設立的機構。
298.分散管理
為了對馬爾代夫的行政區劃進行分散管理,本《憲法》規定的島嶼理事會,環礁理事會和市議會的選舉應於2009年7月1日之前舉行。
299.服從憲法
一種。行政機關,人民議會,司法機關,獨立委員會和獨立辦公室人員,所有國家機構,任何國家職位的所有人和所有公民,在開始生效時均應遵守《憲法》的規定。法律的不存在不應成為侵犯《憲法》規定的任何基本權利或自由的藉口。
b。儘管有(a)條的規定:
1.人民議會應在開始時確定與憲法不符的法律,並批准採取行動,直到可以修改或廢除這些不符法律或其中一部分。行政機關應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草擬此類法律或其一部分的清單,並將其提交給人民議會。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起九十天內,人民議會應草擬並批准修改或撤銷此類法律的時間表。
2.人民議會在製定和生效實施本憲法所需的法律之前,應批准與這些事項有關的行動方案。行政機關應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草擬此類法律清單,並將其提交給人民議會。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起九十天內,人民議會應制定並批准制定和實施此類法律的時間表。
300.總統辦公廳和部長辦公廳的繼續
一種。直到舉行根據本《憲法》舉行的第一次總統選舉並當選並擔任總統一職之前,在本《憲法》生效之初擔任總統一職的人應繼續任職。
b。直到舉行根據本《憲法》舉行的第一次總統選舉並當選總統並擔任總統一職之前,由擔任本《憲法》開始的總統一人任命的內閣應繼續任職。總統有權更改內閣。
C。根據本《憲法》舉行的第一次總統選舉後任命的內閣不得容納人民議會的任何成員。
301.總統選舉
一種。根據本《憲法》舉行的第一次總統選舉應於2008年10月10日之前舉行。
b。根據(a)條選舉的總統應宣誓就職並於2008年11月11日就職。
附表1.辦公室宣誓
1.總統辦公室宣誓
我……(人名)……以全能阿拉的名義發誓,我將尊重伊斯蘭教,我將維護馬爾代夫共和國的憲法和馬爾代夫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將對馬爾代夫共和國懷有真正的信仰和效忠,並根據馬爾代夫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誠實,忠實地履行總統職位的職責。
2.副總統宣誓
我……(人名)……以全能阿拉的名義發誓,我將尊重伊斯蘭教,我將維護馬爾代夫共和國的憲法和馬爾代夫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將對馬爾代夫共和國懷有真正的信念和忠誠,並按照馬爾代夫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誠實,忠實地履行副總統職位的職責。
3.內閣成員宣誓
我……(人名)……以全能阿拉的名義發誓,我將尊重伊斯蘭教,我將維護馬爾代夫共和國的憲法和馬爾代夫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將對馬爾代夫共和國懷有真正的信念和效忠,並將按照總統的憲法和法律誠實,忠實地履行總統賦予我的職責和責任以及我作為內閣部長/總檢察長的職責。馬爾代夫共和國。
4.人民議會議員宣誓
我……(人名)……以全能阿拉的名義發誓,我將尊重伊斯蘭教,我將維護馬爾代夫共和國的憲法和馬爾代夫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將對馬爾代夫共和國懷有真正的信念和忠誠,並按照馬爾代夫共和國憲法和法律誠實,忠實地履行我作為人民議會議員的職責。
5.首席司法和審判官宣誓
我……(人名)……確實以全能真主的名義發誓我將尊重伊斯蘭教,我將維護憲法和馬爾代夫共和國的法律,我將維護馬爾代夫公民的基本權利,並將按照馬爾代夫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誠實,忠實地履行首席大法官/法官的職責。
6.獨立委員會和獨立辦公室成員宣誓
我,……(人名)……,以全能真主的名義發誓,我將尊重伊斯蘭教,我將捍衛馬爾代夫共和國的憲法,我將秉承真正的信仰並忠於馬爾代夫,我將維護馬爾代夫公民的基本權利,並履行審計長/檢察長/選舉委員會成員/司法服務委員會成員/人權委員會成員/的職責和責任/根據馬爾代夫共和國憲法和法律,誠實,忠實地擔任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成員/反腐敗委員會的成員。
附表2.行政區劃
馬累(包括Villingilli和Hulhumale)
HA Thiladhunmathi Uthuruburi
HDh Thiladhunmathi Dhekunuburi
Sh Miladhunmadhulu Uthuruburi
N Miladhunmadhulu Dhekunuburi
R Maalhosmadhulu烏魯魯布里
B Maalhosmadhulu Dhekunuburi
Lh Faadhippolhu
K馬累環礁
AA阿里環礁烏魯魯布里
ADh Ari Atoll Dhekunuburi
V·費利迪環礁
馬六甲
F Nilandhe Atholhu烏魯魯布里
Dh Nilandhe Atholhu Dhekunuburi
Th Kolhumadulu
哈達蓬瑪蒂
GA Huvadhu Atholhu烏魯魯布里
GDh Huvadhu Atholhu Dhekunuburi
恩·富瓦瑪拉
S阿杜環礁
附表3:國家旗幟
1.國家國旗
[圖片]
2.國家國旗的構成
根據本《憲法》第12條的規定,馬爾代夫共和國的國旗由一個綠色矩形和一個白色新月形的中央組成,綠色矩形被紅色邊框包圍。
3.尺寸
國旗的寬度是其長度的三分之二。紅色邊框的寬度是標誌寬度的四分之一。兩個曲率新月的半徑是綠色矩形寬度的三分之一。它們是從橫跨綠色矩形長度的中心線上的兩個點繪製而成的,第一個點是九十六分之一,第二個點是在長度的八分之八處(從靠近員工的一側開始測量),並連接在一起形成一個新月。當旗幟升起時,月牙的曲率應朝外。
4.顏色
綠棉金鐘色號T 1143,用於尼龍精紡彩旗,T 817 A,用於其他彩旗。
紅英海軍色號T 1144,用於尼龍精紡彩旗,色號T 818 A,用於其他彩旗。
白英海軍色號T1145,用於尼龍精紡彩旗,T 819 A,用於其他彩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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