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洛哥王國憲法

摩洛哥2011
前言
摩洛哥王國忠於其不可逆轉的選擇,以建立民主法治國家,堅決追求鞏固和加強現代國家體制的進程,其基礎是參與,多元化和善政的原則。它發展了一個團結的社會,在公民權利與義務之間相互聯繫的原則框架內,所有人都享有安全,自由,機會均等,尊重其尊嚴和社會正義。
摩洛哥王國是一個主權主權的穆斯林國家,擁有其民族統一性和領土完整,打算保留其寬容和多樣性,保持其一成不變的民族身份。它的統一是由阿拉伯伊斯蘭主義者柏柏爾和撒哈拉哈薩克斯坦人的融合所建立的,非洲,安達盧西亞,希伯來人和地中海的影響[富裕者]為其提供了營養。在國家參考中賦予穆斯林宗教的崇高地位與[va de pair]摩洛哥人民對開放文化,溫和,寬容和對話的價值觀的依戀相吻合,以實現該國所有文化和文明之間的相互理解。世界。
考慮到在國際上必須加強屬於它的作用,摩洛哥王國是國際組織的積極成員,致力於遵守其各自的憲章和公約所闡明的原則,權利和義務;它申明其對人的權利的重視,並獲得了繼續努力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意願。
摩洛哥王國立足於這些價值觀和這些一成不變的原則,並堅定地重申與其他所有國家的兄弟情誼,合作,團結或建設性夥伴關係,並為共同進步而努力,[a] ]屬於大馬格里布的美國,完全主權,重申遵循並承諾:
作為[a]戰略選擇,為馬格里布聯盟的建設而努力;
加深與阿拉伯和伊斯蘭教徒烏瑪[Oumma]的團結紐帶,並加強兄弟般的兄弟情誼和與其兄弟民族的團結紐帶;
鞏固與非洲各國人民,特別是撒哈拉以南國家和薩赫勒地區[國家]的合作關係和聲援;
加強與鄰近歐洲地中海國家的合作,和睦關係和夥伴關係;
擴大和多樣化與世界各國的友好關係和與人類,經濟,科學,技術和文化的交流;
加強南南合作[南蘇丹合作];
保護和促進人的權利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的機制[特點],並在其不可分割性和普遍性內為人權的發展作出貢獻;
在性別歧視,膚色歧視,信仰,文化,社會或地區血統,語言,殘障或任何可能的個人情況下,禁止和打擊一切歧視;
為了遵守[順序],在《憲法》規定和王國法律的框架內,在尊重其一成不變的國民身份的前提下,並根據這些公約的公佈,[其]正式批准了這些國際公約,優先考慮國家的國內法,從而協調國家立法的有關規定。
本序言是本憲法的組成部分。
標題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摩洛哥是君主立憲制,民主制,議會制和社會君主制。
王國的憲政體制建立在權力的分離,平衡和協作以及公民的參與性民主,善政原則以及責任與奉獻之間的相互關係上的帳戶。
民族的集體生活依賴於聯邦常數[constantes federatrices],溫和的穆斯林宗教的發生,[其多元組成部分的民族團結] [[富裕]],[君主立憲制]和[民主]選擇。
王國的領土組織是分散的。它建立在先進的區域化基礎上。
第二條
主權屬於國家,它通過全民投票的方式直接行使主權,並通過其代表的中介間接行使主權。
國家從通過自由,誠實[迫切]和定期選舉產生的機構中選出其代表。
第三條
伊斯蘭教是國家的宗教,它保證所有信仰的自由行使。
第4條
國家的象徵是紅旗,中央印有五分(分支)的綠星。
王國的座右銘是Dieu,La Patrie,Le Roi [上帝,國家,國王]。
第5條
阿拉伯語是國家的官方語言。
國家致力於保護和發展阿拉伯語,並促進其使用。
同樣,塔瑪茲特[Berber / amazighe]構成國家的官方語言,毫無例外地是所有摩洛哥人的共同遺產。
一部組織法定義了這種語言的官方特徵的實現過程,以及將其整合到教學和公共生活優先領域中的方式,以便可以及時允許其履行其官方職能。語言。
國家努力維護哈桑尼,將其作為摩洛哥文化統一的組成部分,並保護講者和摩洛哥的實際文化表現形式。同樣,它認為語言政策和民族文化的一致性,以及對世界上最廣泛使用的外語的學習和掌握,是交流,融合和互動的工具,社會[可能]由此知道,並向不同文化和當代文明開放。
成立了全國語言和摩洛哥文化委員會[Conseil national des langues et de la culture marocaine],負責[特別是]保護和發展阿拉伯語和塔瑪措格語以及各種摩洛哥文化表現形式,它構成一種真正的遺產,也是當代靈感的來源之一。它匯集了這些領域的有關機構。一條有機法則決定了它的歸屬,組成和運作方式。
第6條
法律是國家意志的最高表達。所有人,無論是身體上或道德上的人,包括公共權力,在其面前都是平等的,並有權屈服於它。
公共權力致力於創造條件,使自由[民政]和[公民]成為公民[女性]和公民[男性]的效力,並使他們參與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活動生活。
確認了合憲性原則,等級原則和公佈法律規範的義務。
法律可能沒有追溯效力。
第7條
政黨為公民[女性]和公民[男性]的結構[培養]和政治指導[形成]進行工作,以促進他們對國民生活的參與和公共事務的管理。他們同意表達選舉人的意願,並在憲法制度的框架內,在多元化和民主方式交替的基礎上,參與行使權力。
在尊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他們的憲法和活動活動是自由的。
唯一政權是非法的。
政黨的建立不得以宗教,語言,族裔或地區為基礎,也不得以一般性方式基於任何歧視性依據或[依據]違反人的權利。
他們可能不是出於[客觀] [而是]侵犯穆斯林宗教,君主專制,憲法原則,民主基礎或王國的民族統一和領土完整。
政黨的組織和運作必須符合民主原則。
一部組織法在本條所闡明的原則的框架內,確定關於[特別是]政黨的組成和活動,國家給予財政支持的減免標準的法規,以及控制其融資方式。
第8條
工資勞動者的工會組織,專業協會[協會]和雇主的專業組織為捍衛和促進他們所代表的類別的社會經濟權利和利益做出了貢獻。在尊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他們的憲法和活動活動是免費的。
這些組織的結構和職能必須符合民主原則。
公共權力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為促進集體談判和鼓勵訂立集體勞動協議[公約]而工作。
該法律[特別是]確定了有關工會組織的組成,有關國家財政支持的活動和標準的規章以及控制其籌資方式的規定。
第9條
除非借助司法裁決,否則政黨和工會組織不得因公共權力而解散或中止。
第10條
憲法保障議會反對派享有賦予其權利的地位,該權利將使其能夠適當地完成在議會工作和政治生活中應負的使命。
它尤其向反對者保證以下權利:
見解,言論和集會自由;
在官方媒體上的播放時間[temps d\'antenne],與它的表示成比例;
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共財政利益;
有效參與立法程序,特別是將法律提案[題詞]列入議會兩個議事廳的議程;
有效參與控制政府工作的方式,特別是通過[遍歷]譴責和驅散政府的動議,以及[向]政府和議會調查委員會提出的口頭問題;
對提議候選人和選舉憲法法院成員的貢獻;
在議會兩院的內部活動中有適當的代表;
負責眾議院立法的委員會主席;
處置適合承擔其機構職能的手段;
積極參加議會外交,以捍衛國家的正當事業及其切身利益;
根據本《憲法》第7條的規定,在其組成的政黨的工作中對[女性]和[男性]公民的結構和代表制的貢獻;
在地方,區域和國家計劃中通過民主交替的方式並在本《憲法》規定的範圍內行使權力。
舉行反對派團體是為了向議會工作提供積極和建設性的貢獻。
反對派團體行使上述規定的權利的方式,是根據組織法,法律或議會各議會內部法規的情況確定的。
第11條
自由,誠實和透明的選舉構成了民主代表合法性的基礎。
持有公共權力是要對候選人採取嚴格的中立態度,並在候選人之間保持不歧視。
該法律確定了確保平等獲得公眾媒體以及充分行使與選舉活動和投票活動有關的自由和基本權利的規則。負責組織選舉的當局遵守這些規則。
該法律根據公認的國際準則確定了獨立觀察和選舉中立的條件和方式。
任何人違反誠實,誠實和選舉透明的規定和規則,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公共權力採取了促進公民[女性]和公民[男性]參加選舉的必要措施。
第十二條
在尊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民間社會和非政府組織的協會可以自由組織和活動。
除非借助司法裁決,否則不得由公共權力將其解散或暫停。
對公共事務感興趣的協會和非政府組織在參與性民主的框架內為選舉機構和公共權力的決定和倡議的製定,實施和評估做出貢獻。這些機構和權力必鬚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方式來組織這項捐助。
協會和非政府組織的組織和運作必須符合民主原則。
第十三條
公共權力致力於創建對話[concert]實例,以期使不同的社會參與者與公共政策的製定,實施,執行和評估相關聯。
第十四條
公民[女性]和公民[男性]在組織法所規定的條件下並遵循其組織形式,有權在立法事項中提出動議。
第十五條
公民(女性)和公民(男性)有權向公眾權力提出請願。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行使這項權利的條件和方式。
第十六條
摩洛哥王國在尊重國際法和東道國現行法律的情況下,致力於保護摩洛哥公民[女性]和居住在國外的公民[男性]的權利和合法權益。它致力於維護和發展他們與王國的人際關係,特別是文化上的聯繫,並維護其民族身份。
它希望加強他們對摩洛哥祖國發展的貢獻,以及加強[重新建立]友好聯繫以及他們所居住國家的政府與社會之間的合作關係。他們是公民。
第十七條
國外的摩洛哥居民享有公民的全部權利,包括當選者和合格者的權利。他們可以在清單級別以及地方,區域和國家選舉範圍內參加選舉。法律規定了資格和不兼容的具體標準。它還確定了居住國有效行使表決權和候選人資格的條件和方式。
第十八條
公共權力旨在確保居住在國外的摩洛哥人盡可能多地參與憲法或法律所建立的善治的協商機構和[機構]。
標題II。基本自由與權利
第十九條
男女平等地享有本標題,《憲法》其他條款以及國際公約和條約所規定的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環境特徵的權利和自由。摩洛哥已正式批准,並且在尊重《憲法》規定的前提下,批准了王國及其法律的常量。
國家致力於實現男女平等。
為此,建立了平等和反對一切形式歧視鬥爭的機構。
第20條
生命權是任何人的第一項權利。法律保護這項權利。
第21條
人人有權保護自己的人身和親屬和財產。
在尊重所有人所享有的基本自由和權利的前提下,公共權力可確保人民和國家領土的安全。
第22條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以及任何可能出現的公共或私人團體,任何人的身體或道德完整性都不會受到侵犯。
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藉口對他人施加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侵犯人的尊嚴。
任何形式和任何人的酷刑行為均應受到法律制裁。
第23條
在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形式之外,不得逮捕,拘留,起訴或定罪任何人。
任意拘留或秘密拘留以及強迫失踪是最嚴重的罪行。他們使作者遭受最嚴厲的製裁。
任何被拘留者均有權以其可理解的方式立即獲知其被拘留的原因(動機)及其權利,包括保持沉默的理由。他還必須從法律援助中以及依法與他的關係進行交流的可能性中受益。
無罪推定和平等程序權得到保障。
任何被拘留者均享有拘留的基本權利和人道條件。他必須從指導計劃和重新融入社會[重新插入]中受益。
禁止一切煽動種族主義,仇恨和暴力的行為。
種族滅絕和所有其他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以及所有嚴重和蓄意侵犯人權的行為均受到法律的懲罰。
第24條
任何人都有權保護自己的私生活。
該住所不可侵犯。搜索只能干預法律規定的條件和形式。
任何形式的私人通信都是秘密的。只有司法人員才能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並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以任何人的要求[收費]來訪問其內容,全部或部分透露或召喚[調用]。
所有人都享有依法在國家領土上流通和建立,離開和返回的自由。
第25條
各種形式的思想,見解和言論自由均得到保障。
保證文學和藝術學科以及科學技術研究[,]的創作,出版和陳述[展覽]自由。
第26條
公共權力通過適當的措施支持文化和藝術創作,科學和技術研究以及體育運動的發展。他們贊成以獨立的方式並在民主和具體的專業基礎上發展和組織這些部門。
第27條
公民(女性)和公民(男性)有權獲取公共行政機構,民選機構和為執行公共服務任務而投資的機關(機構)所擁有的信息。
知情權僅受法律限制,目的是確保保護與國防,國家內部和外部安全以及個人私生活有關的一切,防止侵犯人權。本《憲法》規定的基本自由和權利,以及保護法律具體確定的來源和領域的權利。
第28條
新聞自由得到保證,並且不受任何形式的事先指責的限制。
人人有權在法律,信息,思想和見解明確規定的唯一範圍內自由表達和傳播。
公共權力鼓勵以獨立的方式和民主基礎組織新聞界的組織,並鼓勵制定有關該領域的法律和道德規則。
法律確立了公共傳播手段的組織和控制規則。它保證獲得尊重摩洛哥社會的語言,文化和政治多元化的手段。
根據本《憲法》第165條的規定,廣播高級管理局[Haute autorite de la communication audiovisuelle]尊重這種多元化。
第29條
團圓,集會,和平示威,結社和辛迪加和政治成員資格的自由得到保證。法律規定了行使這些自由的條件。
罷工權得到保障。一部組織法確定了其行使的條件和方式。
第三十條
所有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的婦女(女性)和多數公民(男性)均為選民,並具有資格。法律規定[先例] [a]性質的規定,鼓勵男女平等地行使選舉職能。
投票是一項個人權利和一項國家義務。
[摩洛哥]管轄權下的外國人[重組人]依法享有摩洛哥公民[女性]和[男性]公民公認的基本自由。
居住在摩洛哥的人可以根據法律,適用國際公約或對等作法參加地方選舉。
法律規定了引渡和給予庇護權的條件。
第31條
國家,公共場所和領土集體努力調動一切可用的[可取條件],以便利公民[女性]和公民[男性]平等地享有允許其享有權利的條件:
醫療保健;
社會保障,醫療保險以及國家的相互或組織的連帶責任;
進行現代化的無障礙質量教育;
接受關於摩洛哥人身份和不變的國家常數的依附教育;
接受專業指導以及體育和藝術教育;
體面的住房;
在尋求就業或自謀職業方面工作並得到公共權力的支持;
根據案情利用公共職能;
獲得水和健康的環境;
持久發展。
第32條
建立在婚姻法律聯繫上的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元。
國家努力在法律,社會和經濟計劃下依法保障對家庭的保護,以保證其統一,穩定和維護。
它保證了所有兒童的平等的司法保護以及對社會和道德的平等考慮,這是從他們的家庭狀況中提取出來的。
基本指示(監護)是兒童的權利,是家庭和國家的義務。
建立了家庭和兒童諮詢委員會[Conseil consultatif de la famille et de l\'enfance]。
第33條
公共權力有責任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期:
激發青年並使之全面參與該國的社會,經濟,文化和政治發展;
幫助年輕人在積極和交往的生活中建立自己的地位,並在學術,社會或職業適應困難的情況下為他們提供幫助;
促進年輕人獲得文化,科學,技術,藝術,運動和休閒的機會,所有這些都創造了有利的條件,以便在所有這些領域充分發揮其創造和創新潛力。
為此,成立了一個青年與聯合行動協商委員會[聯合行動諮詢委員會]。
第34條
公共權力製定[詳盡]並執行針對個人和特定類別需求的[命運]設計的政策。為此,可以看到:
應對[特徵]並規定某些類別的婦女和母親,兒童和老年人的脆弱性;
使身體上的感覺運動者和弱智者恢復健康並融入社會和公民生活,並促進他們享有所有人公認的權利和自由。
第35條
財產權得到保障。
如果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法律可以限制其範圍和實施範圍。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案件和形式下進行徵收。
國家保證締約自由和自由競爭。它致力於實現人類的持久發展,同樣可以鞏固社會正義,維護國家自然資源和子孫後代的權利。
國家希望保證所有人享有平等的機會,並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一種具體保護。
第三十六條
有關利益衝突,內部犯罪[delits d\'initie]的違法行為和所有涉及金融秩序的違法行為均受到法律制裁。
擁有公共權力,以防止並依法防止行政機關和公共機關[機構]的活動所引起的一切形式的違法行為,其使用由他們控制的[處置者]資金,以及轉讓[傳遞]和公共市場的管理。
法律制裁影響特權的販運和[販運],濫用支配地位和壟斷以及所有其他與經濟關係中的自由和公平競爭原則背道而馳的做法。
創建了一個國家廉政,預防和反腐敗鬥爭的實例[國家實例,預防和防治腐敗的實例]。
第37條
所有[女性]公民和[男性]公民都必須尊重憲法並遵守法律。他們必須本著負責和公民身份的精神,行使《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其中權利的行使與履行職責有關。
第38條
所有公民[女性]和公民[男性]為捍衛國家及其領土完整抵禦任何侵略或威脅[威脅]作出了貢獻。
第三十九條
所有的支持,按其貢獻能力的比例,都是公共支出[費用],只有法律可以按照本《憲法》規定的形式來創建和評估[重新分配]。
第40條
所有支持都是與他們的手段相稱的,並與國家的發展成正比,這是國家發展所需要的開支,以及由災難和自然災害造成的開支。
標題III。版稅
第41條
忠實[Amir Al Mouminine]司令官的國王尊重伊斯蘭教。他是自由行使信仰的保證人。
他主持了Ulema的上級理事會,負責研究他所提交的問題。
理事會是使[資格者]能夠在容忍原則基礎上就已經正式提及的問題[saisi]以及在此之前得到正式同意之前對宗教磋商(Fatwas)進行評論[prononcer]的唯一實例。 ,伊斯蘭教義和設計。
安理會的職權範圍,組成和運作方式由達希爾[皇家法令]確定。
達希爾國王行使忠實酋長(Imarat Al Mouminine)酋長國機構固有的宗教特權,這些特權由本條專門授予他。
第42條
國王國家元首,他的最高代表,國家統一的象徵,各機構之間國家與永久仲裁人的永久性和連續性的保證人,都希望尊重憲法,尊重憲法的良好運作機構,以保護民主選擇以及公民[女性]和公民[男性]的權利和自由,以及集體,並尊重王國的國際承諾。
他是王國獨立和王國真實領土範圍內領土完整的擔保人。
國王憑藉本憲法明確賦予他的權力,行使達希爾人的這些使命。
除第41條,第44條(第2款),第47條(第1款和第6款),第51條,第57條,第59條,第130條(第1款和第4款)和第174條所規定的外,達希爾人均由首長簽字政府。
第43條
摩洛哥的王冠及其憲法權利是世襲的,並且是由男性後代以直系親屬和穆罕默德六世國王prim下的長子繼承順序從父親傳給兒子的,除非國王在他的一生中指定了一個繼承人,除長子外,他的兒子們。如果在直線上沒有雄性後代,則在相同條件下,王位的繼承權會在最接近的雄性旁系中進行。
第44條
國王是未成年人,直到年滿十八歲。在國王的少數派期間,攝政委員會(Conseil de Regence)行使王室的權力和憲法權利,但與修訂憲法有關的權力和憲法權利除外。攝政委員會應一直擔任國王之前的協商機構,直到國王年滿十八歲。
攝政委員會由憲法法院院長主持。此外,它由政府首腦,眾議院議長,參議院議長,司法權力上級議會主席-代表組成。烏里瑪高級委員會秘書長秘書長[du Pouvoir Judiciare]以及國王直覺人物任命的十位傑出人物[personnalites]。
攝政委員會的運作規則是由一部組織法制定的。
第45條
國王處置(處置)一份民事清單。
第46條
國王的人是不可侵犯的,應尊重他。
第47條
國王任命了在眾議院議員選舉中遙遙領先的政黨內部的政府首腦,以期其結果。
根據政府首腦的提議,他任命政府成員。
國王可以在其主動下並與政府首腦協商後終止一個或多個政府成員的職能。
政府首腦可以要求國王終止一個或多個政府成員的職能。
政府首腦可以要求國王終止個人或集體辭職的一名或多名政府成員的職務。
在政府首腦辭職之後,國王終止了整個政府的職能。
終止其職能的政府加快了時事,直到新政府組建為止。
第48條
國王主持由政府首腦和部長組成的部長會議。
部長會議是在國王的倡議下或在政府首腦的要求下舉行的。
國王可以根據特定的[確定]議程,將部長會議的主席委派給政府首腦。
第49條
部長會議審議以下問題和案文:
國家政策的戰略方向;
憲法修訂法案;
組織法法案;
金融法草案的一般方向;
本《憲法》第71條(第2款)規定的框架法法案[幹部];
大赦法案;
與軍事領域有關的文本草案;
包圍狀態的聲明;
宣戰;
本《憲法》第104條規定的法令草案;
根據政府首腦的提議,並在有關部長的倡議下,任命以下民政部門[emplois]:AI-Maghrib銀行的wali,大使,walis和州長以及各行政當局的負責人負責內部安全,以及公共戰略機構和企業的負責人。一部組織法明確規定了這些戰略機構和企業的清單。
第50條
國王在最終通過的法律傳給政府後的三十天內頒布法律。
如此頒布的法律必須在《達希爾宣言》發布之日起不超過一個月的時間內,成為王國公告中的公開對象。
第51條
國王可以在第96、97和98條規定的條件下,由達希爾解散議會的兩個分庭或其中之一。
第52條
國王可以向國家和議會講話。這些信息是在任何一個會議廳之前閱讀的,不得成為任何辯論的對象。
第53條
國王是皇家武裝部隊的最高元首。他任命軍事機關[emplois]並可以委派這項權利。
第54條
建立了一個高級安全委員會[Conseil superieur de securite],作為該國內部和外部安全戰略以及危機情況管理的協調[認證]實例。安理會同樣認為,將良好安全治理的規範制度化。
國王主持本理事會,並可以根據特定議程將理事會會議的主席權授予政府首腦。
除政府首腦外,高級安全會議的成員還包括:眾議院議長,議員會議主席,司法權力高級委員會主席-代表,負責政府事務的部長。 [負責人]內政部,外交部,司法部和國防行政部門,以及負責安全事務的主管部門的負責人,皇家武裝部隊的高級官員和任何其他知名人士其存在對上述理事會的工作很有幫助。
理事會的內部條例確定了其組織和運作的規則。
第55條
國王委任大使為外國和國際機構[有機體]。大使和國際機構(有機體)的代表都受他的認可。
他簽署並批准了條約。但是,和平條約或聯合條約,或與邊界劃定有關的條約,商業條約,或涉及國家財政的條約,或涉及採用必要立法措施的商業條約,以及與個人有關的條約公民[女性]和公民[男性]的集體權利和自由,只有在事先獲得法律批准後才能獲得批准。
國王可以在批准之前向議會提交任何其他條約或公約。
如果是由國王或政府首腦或眾議院議長或議員會議主席或參議院議長的六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的議員所指的憲法法院的第二分庭成員宣布,一項國際承諾包含[符合]違反《憲法》的規定,其批准只能在《憲法》修訂後進行。
第56條
國王主持司法權力上級理事會。
第57條
國王通過達希爾(Dahir)批准司法權力上級委員會任命地方法官。
第58條
國王行使赦免權。
第59條
當國家領土的完整性受到威脅或[發生]阻礙憲法機構正常運作的事件時,國王可以在諮詢政府首腦,眾議院議長,總統之後達希爾宣布議員例外狀態,並由參議院議員和憲法法院院長致辭,並向國家致辭。通過這一行為,國王得以[能力]採取捍衛領土完整的措施,並在最少的時間內恢復憲法制度的正常運作。
在行使特別權力期間,議會可能不會解散。
該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得到保障。
一旦證明例外情況的條件不存在,例外狀態將以其宣布的相同方式終止。
標題IV。論
議會組織
第60條
議會由兩個分庭組成,分別是眾議院和參議院。其成員從國家手中獲得授權。他們的投票權是個人的,不得委派。
反對派是兩個分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參與立法和控制的功能,例如[它們]所規定的功能,特別是在本標題中。
第61條
兩個分庭之一的任何成員以其在選舉中[作為]候選人或他所屬的議會集團的名義放棄其政治隸屬關係[職務]時,將被免職。 。
有關分庭庭長提及[此事]的憲法法院宣布席位空缺,並根據有關分庭內部條例的規定,該空缺同樣確定了時間段和程序將憲法法院移交[此事]。
第62條
眾議院議員由普選產生,任期五年。立法機關在分庭選舉之後的第五年10月會議開幕時結束。
代表人數,選舉制度,選舉分工原則,資格條件,不相容的情況,任務期限的限制規則和選舉爭端的組織是通過組織法確定的。
眾議院議長和主席團成員,以及常設委員會及其主席團的主席,是在立法會議開始時選出的,[以及]在選舉開始的第三年再次選出。 4月的會議,剩餘時間覆蓋上述立法機關。
主席團成員的選舉以各小組的比例代表進行。
第63條
參議院由至少90名成員和最多120名成員組成,由間接普選產生,任期六年,根據以下區分:
五分之三的成員代表當地的集體。該組成部分[效果]按照其各自的人口比例並遵守各區域之間的公平性,在王國各地區之間進行分配。保留給該地區的三分之一是由區域委員會[Conseil region]從其成員中在每個區域級別上選舉產生的。剩下的三分之二由該地區一級的選舉學院由市,州和省議會的議員選舉產生;
選舉學院在每個地區選出的成員中,有五分之二是由專業協會[Chambers Profnelles]和最有代表性的雇主專業組織選出的成員,以及由國家選舉所組成的選舉學院組成的國家梯隊成員受薪[工人]的代表。
參議院議員人數及其選舉制度,每所選舉學院選舉產生的議員人數,每個區域的席位劃分,資格條件和不相容情況,時效規則任務授權的積累和選舉糾紛的組織是由一部組織法確定的。
參議院議會議長,其主席團成員以及常設委員會和其主席團的主席在立法機關開始時選出,[和]在立法機關一半時再次當選。
主席團成員的選舉以各小組的比例代表進行。
第64條
國會議員在行使其職務時發表意見或投票時,不得起訴,調查,逮捕,拘留或審判國會議員,除非所表達的意見質疑國家君主制或穆斯林宗教信仰,或構成對國王的應有尊重。
第65條
國會每年舉行兩次會議。國王主持將於10月第二個星期五開始的第一屆會議的開幕。第二屆會議於四月的第二個星期五開幕。
當議會至少開會四個月時,在每次會議期間,可以通過法令宣布封閉。
第66條
議會可以根據法令或在議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一或多數的議員議員的要求下舉行特別會議。
議會的特別會議是根據特定議程舉行的。當後者用盡時,會議將通過法令關閉。
第67條
部長們可以訪問每個會議廳及其委員會。他們可以由他們指定的專員協助。
除前段所述的常任委員會外,調查委員會可以由國王提議設立,也可以應眾議院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議員的要求設立。參議院議員組成,旨在收集有關特定事項[事實]或有關公共服務,企業和機構的管理的信息要素,並將其結論提交給有關會議。
當這些事項引起司法起訴時,只要這些起訴正在進行中,就不得成立調查委員會。如果已經成立一個委員會,則其任務將在對促使其成立的事項進行司法調查[信息]時終止。
調查委員會具有臨時性質。他們的任務以向有關分庭主席團交存報告為結束,並因案件由該分庭庭長將[事項]轉交司法而終止。
有關分庭保留公眾席位,以討論調查委員會的報告。
一部組織法確立了這些委員會的運作方式。
第68條
議會各院的會議是公開的。辯論的完整記錄在議會的公報上發表。
每個分庭可應政府首腦或其三分之一成員的要求,參加秘密委員會的會議。
議會各委員會的會議是秘密的。議會兩院的內部規章確定了案件和規則,以允許舉行委員會公開場合。
議會在兩個分庭中共同舉行[公社]開會,特別是在以下情況下:
議會國王開幕,十月的第二個星期五,以及發給議會的皇家信息的地址;
根據第174條的規定通過了《憲法》的修訂;
政府首腦的聲明;
年度財務法草案的介紹;
外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演講[演講]。
政府首腦可以平等地要求[]眾議院議長和參議院議長[]舉行兩個會議的聯席會議,以介紹有關具有重要的民族特色。
聯席會議在眾議院議長主持下舉行。兩個分庭的內部條例決定了舉行這些會議的規則的方式。
除常務會議外,議會常務委員會可根據兩個分庭內部規章制定的規則,舉行聯席會議,聽取有關具有重要民族特色的事項的信息。
第69條
每個商會建立並投票表決其內部規章。但是,只有在憲法法院宣布符合本《憲法》規定之後,才能實施這些規定。
議會兩院必須在起草各自的內部條例時考慮其協調和互補的必要性,以確保議會工作的效率。
內部法規特別規定:
議會團體[團體]和次團體[團體]的組成,職能和隸屬關係規則,以及反對派團體公認的具體權利;
成員有效參與委員會工作和全體會議的義務,包括在缺席情況下適用的製裁;
在保留本《組織法》第10條規定的前提下,至少保留一個或兩個這樣的委員會[,] [常任理事國]的常設委員會的數目,職權和組織。
議會權力
第70條
議會行使立法權。
它投票通過法律,控制政府的行動並評估公共政策。
一項授權法律[loi d\'bilitation]可以授權政府在有限的時間內並出於特定目標,通過法令採取通常屬於法律範圍的措施。該法令自公佈之日起生效,但必須在授權法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議會批准。在兩個議會或其中一個議會解散的情況下,授權法失效。
第71條
[以下內容]是法律的範疇,但《憲法》其他條款明確規定的事項除外:
本《憲法》序言和其他條款規定的基本自由和權利;
家庭和公民財產的法規;
衛生系統的原則和規則;
各種形式的廣播媒體和新聞界的體制;
大赦;
國籍和外國人的地位[條件];
確定違規行為和對其適用的處罰;
司法組織和建立新的司法管轄區類別;
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
監獄制度;
公共職能的一般法規;
向文職和軍事工作人員提供的基本保證;
服務法規和維持秩序的力量;
領土集體的製度及其劃界的原則[度假勝地];
領土集體的選舉制度和選舉範圍的劃分原則;
財政制度和基礎[資產],稅項和徵收偽造品的方式;
貨幣發行的法律制度和中央銀行的章程;
海關(杜安)制度;
民事和商業義務制度,社團和合作社法;
物權和公共,私人和集體不動產的製度;
運輸制度;
工作,社會保障,工作[相關]事故和職業[職業] [相關]疾病的關係;
銀行,保險公司和共同[保險]的製度;
信息和通信技術的製度;
城市主義和土地管理[領土管理];
有關環境管理,自然資源保護和持久發展的規則;
水域,森林和漁業製度;
確定教學,科研和職業指導的方向和總體組織;
建立公共場所和所有其他公法道德人;
企業的國有化和私有化製度;
除前款規定的事項外,議會還可以對有關國家經濟,社會,環境和文化活動基本目標的框架法律進行投票。
第72條
除法律範圍內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均屬於法規領域。
第73條
憲法法院的一致意見後,以立法形式通過的文本可以在涉及到行使管理權的領域進行干預時,通過法令予以修改。
第74條
由政府首腦簽署的達希爾可以宣布圍困狀態,為期三十天。此時間只能由法律延長。
第75條
議會在組織法規定的條件下,對金融法進行表決,並優先將其提交給眾議院。這決定了豐富議會關於金融法草案的辯論所必需的信息,文件和數據(公噸)的性質。
議會對發展領域內實現政府制定的戰略發展計劃和多年計劃的必要投資支出進行唯一表決,[並]將這一情況通知議會。 。如此批准的支出將在這些計劃和計劃的期限內自動應用(折算)。只有政府才能保存旨在修改上述框架內批准的支出的法律草案。
如果在預算年度末,由於金融法因適用本《憲法》第132條而提交憲法法院而未投票或未頒布,則政府將通過法令開放該法必要的信貸。根據提交供批准的概算而提供[marche]公共服務和執行其任務。
在這種情況下,收據將繼續按照現行有關收據的法律和法規規定進行收集,但是,在金融法草案中建議取消收據的收據除外。至於上述法案規定減稅的國家,他們將收取擬議的新稅款。
第76條
政府在第二個財政年度[執行]期間,每年向議會提交一項金融法律法規[,],該法律遵循該財政法律的執行日期。該法律包括期限屆滿[達成協議]的投資預算的資產負債表[bilan]。
第77條
議會和政府期望保持國家財政平衡。
政府可以以有力的方式反對國會議員提出的任何提案或修正案的應收帳款[不可撤銷性],如果這些提案或修正案的通過可能導致與財政法有關的結果,或者是公共資源的減少,或增加或增加公共支出[費用]。
立法權的行使
第78條
法律的主動權同時屬於政府首腦和議會議員。
法律草案優先存放在眾議院主席團中。但是,法律草案,特別是有關領土集體,區域發展和社會事務的法律草案,已優先交存於參議院主席團。
第79條
政府可以反對不屬於法律範圍的任何提案或修正案的應收款。
如有分歧,憲法法院應在八天之內根據議會一個或另一個議會議長或政府首腦的要求作出裁決。
第80條
法律草案和法律提案已提交各委員會審查,各委員會在閉會期間進行此類活動。
第81條
在兩屆會議之間,政府可以在兩屆會議之間通過[prendre],在兩個下議院有關委員會的同意下,必須在下屆議會常會期間將法令法律提交給批准書。它的。
法令草案已交存眾議院主席團。兩個分庭的有關委員會對其進行了審查,以期在六天之內達成一項共同決定。在這種情況下,該決定由眾議院有關委員會作出。
第82條
每個會議廳的議程由其主席團確定。它按優先級和政府確定的先後順序包括法律法案[projet]和法律提案[proposition]。
每月至少保留一天的時間來審查反對的法律建議。
第83條
議會各院議員和政府有權修改。辯論開始後,政府可以反對審查以前未提交有關委員會的任何修正案。
如果政府要求,分庭將案文轉給討論,對全部或部分內容進行一票表決,僅保留政府提出或接受的修正案。有關商會可以在其大多數成員中反對這一程序。
第84條
任何法律草案或法律提案均需經過議會兩個分庭的審查,以通過相同的案文。眾議院首先並依次審議法律草案及其成員提出的法律建議;參議院首先並依次審議法律草案及其成員提出的法律提案。一個分庭提到了另一分庭表決的案文,對轉交給它的案文進行了審議。
眾議院最後通過了所審查的案文。只有在涉及有關領土集體以及與[地區]區域發展和社會事務有關的領域的案文時,投票才可以在出席的絕大多數成員中進行。
第85條
組織法的法案和提案僅在其存入商會主席團後的十天之內並按照第84條規定的相同程序提交議會審議。該分庭出席的大多數成員。但是,當涉及與議員會議有關的領土集體的組織法草案或提議時,投票是由多數議員會議進行的。
兩個參議院必須以相同的條款表決與參議院有關的組織法。
只有在憲法法院裁定其符合《憲法》之後,才能頒布組織法。
第86條
該《憲法》規定的組織法法案必須在不超過該《憲法》頒布後的第一屆立法機關的期限內提交議會批准。
標題V.執行權
第87條
政府由政府首腦和部長組成,也可以由國家秘書組成。
一部組織法尤其定義了與組織,政府工作行為及其成員地位有關的規則。
它同樣確定與政府職能不兼容的情況,與職能積累限制有關的規則,以及管理已終止其職能的政府處理時事的規則。
第88條
在國王任命政府成員之後,政府首腦在議會兩院會議上[聯合]介紹和介紹了其打算實施的計劃[電腦貼花]。該計劃必須劃定[降低]政府提議在國家活動的各個部門,特別是在與經濟,社會,環境,文化和外交政策有關的領域中領導[mener]的行動方針。
該方案成為兩個分庭辯論的對象。隨後在眾議院進行表決。
政府在獲得眾議院的信任後,由組成該會議廳的絕對多數成員的投票表示,對政府的計劃表示投入。
第89條
政府行使行政權力。
在政府首腦的授權下,政府執行其政府計劃,確保法律的執行,部署行政管理,監督公共企業和機構,並確保其受到保護[tutelle]。
第90條
政府首腦行使監管權,並可將其中某些權力下放給部長。
政府首腦的規章制度由負責執行的部長簽署。
第91條
政府首腦在不影響本憲法第49條規定的情況下,任命公共行政部門的公職人員以及公共機構和企業的高級職務。
他可以委派這種權力。
第92條
在政府首腦的主持下,政府委員會[Conseil du Gouvernement]審議了以下問題和案文:
在部長會議上提出之前的國家總體政策;
公共政策;
部門政策;
在眾議院承擔政府責任;
有關人的權利和公共秩序的時事問題;
在不損害本《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前提下,將法律草案,包括[不]財務法律草案,交存​​於眾議院主席團之前;
法令;
監管法令草案[項目];
本《憲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六條和第七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法令草案;
條約和國際公約在提交部長會議之前;
任命公共行政總書記和中央主任,大學校長,高級學校和研究所的院長和主任。本《憲法》第49條規定的組織法可以完善政府理事會規定的職能清單,並特別確定任命這些職能的原則和標準,尤其是機會均等的原則和標準。 ,才幹,能力和透明度。
政府首腦將政府委員會的審議結論通知國王。
第93條
部長在政府負責的框架內,在他負責的部門中負責執行政府的政策。
部長們完成了政府首腦賦予他們的任務。他們向政府理事會負責。
他們可以將部分署名授權給國務卿。
第94條
政府成員應對王國行使其職能時所犯下的罪行和輕罪,在王國管轄範圍內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確定了與此責任有關的程序。
標題VI。權力之間的關係
國王與立法權的關係
第95條
國王可以要求兩個議會都必須重新閱讀任何法案或法律提案。
新閱讀的需求由信息表達。不得拒絕此新材料。
第96條
國王可以在諮詢憲法法院院長並[通知]政府首腦,眾議院議長和參議院議長後,由達希爾,兩個議議院或其中一個議席解散。只要。
解散發生在國王向民族宣告的信息之後。
第97條
新議會或新議會的選舉最多在解散後兩個月進行。
第98條
當一個議席被解散時,只有在其當選後一年才可以解散,除非不能從新當選的眾議院內部建立政府多數席位。
第99條
部長會議根據本《憲法》第49條決定宣戰,是在國王向議會通報後進行的。
立法權與執行權的關係
第100條
每個會議廳每周保留一次會議席位,優先考慮會議成員的問題和政府的回應。
政府必須在收到問題的日期後的二十天內作出回應。
政府首腦對一般政策問題作了答复。每月對這些問題保留一席之地,答復和有關答复[回音]在其轉交政府首腦之日起三十天內向有關分庭提出。
第101條
政府首腦應國會代表的提議或三分之一的議員代表或多數議員的要求,向政府提出政府行動的帳目[bilan]。
議會每年舉行一屆會議,以討論和評估公共政策。
第102條
兩個分庭中每個分庭的有關委員會都可以要求在有關部長在場並由其負責的情況下聽取行政部門,公共事業和企業的負責人。
第103條
政府首腦可以在眾議院,公共政策聲明或案文表決中承擔政府的責任。
只能由組成眾議院的絕大多數成員拒絕這種信任或拒絕這種文本。
提出信任問題後,表決只能​​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
拒絕信任導致政府集體辭職。
第104條
政府首腦在徵詢國王,議會議長和憲法法院院長的意見後,可以根據部長會議上的法令解散眾議院。
政府首腦在眾議院提交了關於[,特別是[]]解散決定的理由和目標的宣言。
第105條
眾議院可以通過一項譴責動議投票來行使政府的責任。只有在組成該分庭的至少五分之一的成員簽字的情況下,才應收這筆款項。
譴責動議僅由代表大會以組成該動議的絕大多數成員所投票通過。
表決只能在動議交存後三個工作日內進行。譴責票導致政府集體辭職。
如果政府受到眾議院的譴責,則一年之內都不會收到該議會的譴責動議。
第106條
參議院可以通過至少五分之一的議員簽署的動議來騷擾政府。該決議草案在交存後三個工作日內只能由本會議廳的絕大多數成員投票表決。
參議院的動議文本立即由參議院議長轉達給政府首腦,政府首腦有六天的時間向該會議廳提交政府的答复。隨後進行未經表決的辯論。
標題VII。作者:曾建平,司法鑑定JOURNAL
司法獨立
第107條
司法權獨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
國王是司法權獨立的保證人。
第108條
主審法官不可撤職。
第109條
禁止干預提交司法的事項。法官在履行司法職能時,不得接受強制令或指示,也不得對其施加任何壓力。
每當他認為自己的獨立受到威脅時,法官都必須將此事提交司法權力上級理事會[Conseil Superieur du pouvoir judiciare]。
法官違反其獨立性和公正性職責的任何行為均構成嚴重的專業過失,而不會損害最終的司法後果。
法律制裁任何企圖以非法方式影響法官的人。
第110條
審判長僅受法律的約束。司法裁決僅在公正地適用法律的基礎上作出。
檢察官必須遵守法律,並必須遵守由等級機構發出的書面指示,法律。
第111條
地方法官享有保留其權利和司法道德的表達自由。
在尊重公正和司法獨立的職責以及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它們可以屬於協會或建立專業協會。
他們可能不屬於政黨或工會組織。
第112條
治安法官的規章由一部組織法確立。
司法超級理事會研究
第113條
司法權力高級理事會認為,應向地方法官提供擔保,特別是關於他們的獨立性,任命,晉升,退休和紀律。
它主動起草了關於司法狀況和司法制度的報告,並提出了有關此事的適當建議。
應國王,政府或議會的要求,理事會在保留三權分立原則的情況下,就與司法有關的任何問題發表確鑿的[順從]意見。
第114條
司法權力上級理事會的個人決定很容易在王國最高行政管轄權之前訴諸過剩權力。
第115條
司法權力上級理事會由國王主持。它組成:
最高法院第一院長以院長[President-delegue]的身分行事;
最高法院總檢察長的職位;
最高上訴法院第一分庭庭長;
由上訴法院的法官從其中選出的4名代表中;
由初審[degre]轄區的地方法官從其中選出的6名代表;
必須確保從當選的十名議員中確保[女]地方法官的代表比例,與他們在治安法官團中的存在成比例;
調解員;
全國人權理事會主席[國家香格里拉議會];
國王任命的5名顯赫人物[personnalites],因其能力,公正性和誠意以及為支持司法獨立和法律至上的傑出貢獻而獲得認可。烏萊瑪高級理事會秘書長提議一名成員。
第116條
司法權力高級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會議。
它具有[處置]行政和財務自主權。
在紀律事務上,司法權力高級理事會由經驗豐富的裁判官[裁判官]提供協助。
司法權上級理事會的選舉,組織和運作,以及與治安法官的職業管理和紀律程序規則有關的標準,是由一部組織法確定的。
在與檢察官有關的事項中,司法權力上級理事會考慮了與他們有關的等級機構建立的評估報告。
司法人員的權利和司法職能規則
第117條
法官負責保護個人和群體的權利和自由,司法安全以及法律的適用。
第118條
每個人都可以訴諸司法,以捍衛自己的權利和受法律保護的利益。
在行政事務中採取的任何管理或個人性質的行為,均可成為主管行政管轄權的追索對象。
第119條
任何被告或被告均被假定為無罪,直到他通過司法裁決譴責了已獲得原審判決權的力量。
第120條
每個人都有權利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公正的程序和判決。
辯護權在所有司法管轄區得到保障。
第121條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正義對於那些無法處置足以證明正義的資源的人來​​說是無償的。
第122條
司法錯誤所造成的損害,構成了[賠償]獲得賠償的權利,而費用由國家承擔。
第123條
聽證會是公開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第124條
判決以國王的名義並根據法律作出和執行。
第125條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每項判決都應有根據[動機],並在公開聽證會上宣布。
第126條
最終判決強加於所有人。
在此過程中需要時,公共當局必須給予[申請人]必要的幫助。他們同樣被要求為判決的執行提供幫助。
第127條
普通或專門管轄權是由法律創建的。
可能無法創建例外管轄權。
第128條
司法警察在公共部和審查法官的授權下行事,所有這些都與調查和調查以研究違法行為,逮捕犯罪者和查明真相有關。 。
標題VIII。憲法法院
第129條
設立了憲法法院。
第130條
憲法法院由十二名成員組成,任期九年,任期不可延續。國王指定了六名成員,其中一名成員由烏勒瑪高級理事會秘書長提議,六名成員由眾議院選舉產生,一半由眾議院選舉,一半由參議院選舉產生。由各分庭主席團提出的候選人,在無記名投票結束後,由三分之二多數成員組成各分庭。
如果兩個議會中的一個或其中一個沒有在換屆所需的法定時間內選舉出指定的議員,則法院行使其歸屬權,並根據法定人數作出裁決,不計算未當選連任的議員。
每種類別的成員每三年更新三分之一。
憲法法院院長由國王從組成法院的成員中任命。
憲法法院的成員選自那些在司法領域具有很高知識[形成]和具有司法能力的人,他們具有超過十五年的職業從業經驗,並具有超過十五年的職業經驗,並為此獲得認可。他們的公正和誠實。
第131條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憲法法院的組織規則和職能規則,以及其遵循的程序和其成員的處境。
它同樣確定了不相容的職能,其中[特別是]是與自由職業有關的職能,確定了兩個第一次三年一次的續籤的條件以及被彈[的[成員],[具有]的成員的替換方式辭職,或在任職期間死亡。
第132條
憲法法院行使《憲法》各條和組織法的規定所賦予的歸屬。此外,它還決定了議員選舉和公投活動的常規性。
在其頒布之前,組織機構法以及眾議院和參議院的條例在實施之前必須提交憲法法院,由其決定是否符合憲法。
出於同樣的目的,在頒布這些法律之前,國王,政府首腦,眾議院議長,參議院議長或議員的五分之一可將這些法律推遲至憲法法院。眾議院議員或議員會議四十名成員。
在本條第二和第三款規定的案件中,憲法法院從其移交給[該事項]起一個月內作出裁決。但是,根據政府的要求,如果有緊急情況,此時間可以減少到八天。
在這些情況下,將[此事]移交給憲法法院將中止頒布的期限。
它決定在合法的追索權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年內選舉議員的定期性。但是,如果訴求的數量或性質要求,法院可以在此之後通過確鑿的裁決作出裁決。
第133條
如果當事方之一認為訴訟程序所依據的法律侵犯了權利和自由,那麼憲法法院有權審理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的不符合憲法的懇求[例外]。由憲法保障。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適用本條的條件和方式。
第134條
不得頒布或執行以本《憲法》第132條為基礎的違憲規定。從憲法法院在其決定中指定的日期起,廢止以第133條為依據宣佈為違反憲法的規定。
憲法法院的裁決不受任何追索權的影響。它們將自己強加於公共權力以及所有行政和司法當局。
標題IX。地區和其他領土集體的
第135條
王國的領土集體是地區,縣,省和公社。
他們構成了公法的道德人,可以民主地管理他們的事務。
地區和公社的議會由直接普選產生。
任何其他領土集體都是由法律創造的,案件是由上述第一段中提到的一個或多個集體代替的。
第136條
區域和領土組織[休養]基於自由行政,合作與團結的原則。它確保有關人民參與其事務的管理,並支持他們為[a]全面和持久的人類發展作出貢獻。
第137條
各地區和其他領土集體通過其在參議院的代表參與國家總體政策的執行和領土政策的製定[闡述]。
第138條
各區域理事會的主席和其他領土集體的主席執行這些理事會的審議和決定。
第139條
對話和一致行動[參與]的參與機制由區域理事會和其他領土集體的理事會實施,以促進公民[女性]和公民[男性]的參與[暗示],以及在製定和應用發展計劃中的聯繫。
公民[女性]和公民[男性]和社團可以行使請願權,以要求將[題詞]納入理事會議程,這是與理事會職權有關的問題。
第140條
在團結原則的基礎上,領土集體具有自己的能力,與國家分開的能力以及國家可以轉讓給他們的能力。
在各自的權限範圍內和其領土範圍內,為地區和其他領土集體提供行使其歸屬的監管權。
第141條
各地區和其他領土集體處置自己的財政資源,並由國家分配[受災者]財政資源。
國家向各地區和其他領土集體轉移任何權限時,都必須轉移相應的資源。
第142條
為特定地區的利益,在特定時期內設立了社會改善基金,用於吸收(吸收)人類發展,基礎設施和設備方面的赤字。
考慮到公平分配資源,以減少區域之間的差距為目的,還建立了區域間團結基金[喜歡區域間團結]。
第143條
任何領土集體都不得行使另一方的監護權。
在製定和實施區域發展方案和區域管理區域計劃時,該區域確保在該區域理事會主席的監督下,與[與]建立良好關係[關係]將發揮重要作用。在尊重權限和這些權限的前提下,其他領土集體。
當一個項目的實現需要多個領土集體的同意時,有關集體就可以確定它們合作的方式。
第144條
領土集體可以組成團體[集團],以期實現方案和手段的相互作用[相互化]。
第145條
在地域上,地區的力量和省市的州長代表著中央力量。
他們以政府的名義保證法律的適用性,執行政府的法規和決定,並行使行政控制權。
地方官員和州長將協助地區自治區的總統,特別是區域理事會的總統,以執行發展計劃和方案。
在有關部長的授權下,他們協調中央行政當局下放權力機構的活動,並確保其運作良好。
第146條
一部組織法特別確立:
各地區和其他領土集體對其事務進行民主管理的條件,其理事會成員的數量,與資格,不兼容和製止任務累積有關的規則以及選舉制度和[規定]旨在確保婦女在這些理事會中的更好參與的規定;
各區域理事會主席和其他領土集體理事會主席根據第138條的規定執行條件和審議情況;
公民[女性]和公民[男性]及第139條所規定的請願權的行使條件[,];
[其]權限,由國家劃分的權限,以及轉移至第140條規定的地區和其他領土集體的權限;
地區和其他領土集體的財務制度;
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區域和其他領土集體的財政資源來源;
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社會改善基金和區域間團結基金的資源和運作方式;
第144條規定的各團體的條件和方式;
有利於社區間發展的規定,以及旨在確保在這種意義上適應領土組織的機制;
與自由行政的良好運作,對資金和計劃的管理的控制,對行動的評估以及帳目的提出有關的治理規則。
標題X.帳目法庭
第147條
法院法院是王國王國公共財政的上級控制機構。憲法保障其獨立性。
帳目法院的任務是鞏固和保護善政,透明度和國家和公共機關(組織)帳目的原則和價值。
會計法院的職責是確保對財務法律的執行具有較高的控制權。它確保依法提交其控制的機關[機構]的收支運作的規律性,並[機構]對其管理進行評估。它制裁(在出現這種情況時)遺漏管轄該行動的規則。
會計法院控制並保證提交遺產申報書[suivi],審計各政黨的帳目並核實選舉活動支出的規律性。
第148條
會計法院在控制公共財政方面協助議會。它回答了有關議會行使的與立法,控制和評估職能有關的問題和磋商,以及與公共財政有關的問題。
會計法院為司法案件提供[適當的]協助。
法院根據法律在與權限有關的領域中協助政府。
它出版其所有作品,包括特定報告和管轄權決定。
它向國王提交關於其所有活動的年度報告,並將其均等地轉交給政府首腦和議會兩院院長。該報告發表在王國公報上。
第一法院院長在議會面前對法院的活動進行了評論。隨後進行辯論。
第149條
區域帳目法院負責確保對帳目的控制以及對區域和其他領土集體及其集團[集團]的管理。
它會制裁(在這種情況下)對管理這些操作的規則的遺漏。
第150條
法律確定了會計法院和區域會計法院的歸屬,組織規則和運作方式。
標題十一。作者:曾建平,經濟,社會與環境理事會
第151條
成立了經濟,社會和環境理事會。
第152條
政府,眾議院和參議院可就所有經濟,社會或環境性質的問題徵求經濟,社會和環境理事會的意見。
它對國民經濟和持久發展的總體方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第153條
經濟,社會和環境理事會的組成,組織,職權範圍和運作方式是根據一部組織法確定的。
標題十二。善治
一般原則
第154條
公共服務的組織是根據公民[女性]和公民[男性]的平等機會,對國家領土的公平覆蓋以及所支付的款項[連續使用]的連續性。
它們遵守質量,透明度,賬目和責任的規範,並受《憲法》所奉行的民主原則和價值觀的約束。
第155條
公共服務機構的代理人應遵循尊重法律,中立,透明,廉潔和普遍利益的原則行使其職能。
第156條
公共服務部門傾聽用戶的聲音,並確保關注他們的意見,建議和不滿。
它們根據現行法律對公共資金的管理作出說明,並在此方面承擔控制和評估的義務。
第157條
《公共服務憲章》確立了與公共行政管理,區域和其他領土集體以及公共機構[有機體]的職能有關的善治的全部規則。
第158條
任何當選或任命的,擔任公職[負責人]的人必鬚根據法律規定的方式,從一開始[prise]開始直接或間接地書面聲明其所擁有的資產和貸記[活動]。 ] [功能]在服務[激活]期間和終止時進行。
第159條
負責善政的實例是獨立的。他們得益於國家機關的支持。必要時,法律可以創建以下法規和善治之外的其他實例。
第160條
本《憲法》第161條至第170條規定的所有機構和實例必須至少每年提交一份有關其活動的報告。這些報告成為議會辯論的對象。
保護人類和持久發展及參與性民主的良好治理的權利和自由的機構和實例
保護和促進人的權利的實例
第161條
全國人民權利委員會[Conseil nationale des droits de l\'Homme]是一個多元化和獨立的國家機構,負責處理所有與捍衛和保護人權及人權相關的問題。自由,以保障其充分行使和促進,以及維護尊嚴,公民[女性]和公民[男性]的個人和集體權利與自由,在嚴格尊重人權的前提下,全國性和普遍性指稱物[referentiels]。
第162條
調解員[Le Mediateur]是一個獨立的專業國家機構,其任務是在行政當局和使用者之間的關係框架內捍衛權利,為加強法律的首要地位和傳播[擴散]正義和公平的原則,以及在行政,公共機構,領土集體和具有公共特權的機關[有機體]的管理中道德行為的價值[道德化]和透明性權威[puanceance]。
第163條
摩洛哥海外社區委員會[Conseil de la communaute marocaine a l\'ranger]的主要職責是[。] [就允許向居住在國外的摩洛哥人保證保持親密關係的公共政策的方向發表意見。與他們的摩洛哥身份聯繫在一起,以保證其權利,維護其利益,以便為摩洛哥這個國家的人類持久發展及其進步作出貢獻。
第164條
根據本《憲法》第19條設立的負責同等和與一切形式歧視作鬥爭的機構,[特別是]認為,應尊重該條規定的權利和自由,並保留歸屬於國家人權委員會。
善治和監管的實例
第165條
廣播事務高級主管部門負責在廣播領域尊重意見和思想流以及知情權的多元化表達。文明的基本價值觀和王國的法律。
第166條
競爭委員會[Conseil de la concurrency]是一個獨立的機構,負責組織自由和公平競爭,以確保經濟關係的透明性和公平性,特別是通過對競爭的分析和監管來確保市場,對反競爭行為,不公平商業行為的控制以及對經濟集中和壟斷活動的控制。
第167條
根據第36條設立的“廉政,預防和反腐敗鬥爭國家實例” [其舉國使命[,]尤其是[,] ]發起,協調,監督和確保以下[suivi]實施預防政策和反腐敗鬥爭的政策,在該領域接收和傳播信息,以促進公眾的道德行為生活和鞏固善政的原則,公共服務文化和負責任的公民價值觀。
促進人類持久發展和參與性民主的實例
第168條
成立了教育,知識和科學研究高級理事會[Conseil superieur de l\'education,de la composition et de recherche scientifique]。
本理事會是一個諮詢機構,負責就所有公共政策以及與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相關的所有國家利益問題,以及對[收費]負責的公共服務的目標和功能發表意見。這些域。它同樣有助於評估在這些領域中運作的公共政策和計劃。
第169條
依本《憲法》第31條設立的家庭與兒童協商委員會[Conseil consultatif de la famille et de l\'enfance],其任務是確保以下情況的家庭和兒童狀況,就與這些領域有關的國家計劃發表意見,為有關家庭政策的公開辯論提供動畫效果,並確保由各個[不同]主管部門,機構和機關[有機體]發起的[suivi]國家計劃的實現]。
第170條
根據本《憲法》第33條成立的青年與社團行動協商委員會[Conseil consultatif de la jeunesse et de l\'action associative]是保護青年和促進青年人領域的諮詢實例。聯想生活。它負責研究和關注與這些領域有關的[問題],並就[與]青年和聯合行動直接相關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秩序的任何主題,以及對這些領域的發展擬定建議。本著負責任的公民精神,青年的創造力及其誘使[激發]參與國民生活。
第171條
法律確定了本《憲法》第161條至第170條規定的機構和實例的組成,組織,歸屬和運作規則,並在出現不兼容性的情況下進行了規定。
標題十三。憲法的修訂
第172條
修改憲法的倡議屬於國王,政府首腦,國會議員和參議院議員。
國王可以直接提交全民公決的修訂法案。
第173條
由兩個議會之一的議員中的一個或幾個議員提出的修訂建議,只能由組成該議會的三分之二議員的多數表決通過。
這項提案已提交給另一個商會,該商會以組成該提案的三分之二成員的相同多數通過了該提案。
政府首腦提出的修訂建議經政府理事會審議後提交部長會議。
第174條
達希爾將憲法修正案和提案提交全民公決。
在以全民投票方式通過後,憲法的修訂才是最終的。
國王在諮詢憲法法院院長後,可以由達希爾向國會提交憲法某些條款的修訂草案。
由國王在聯合會議廳中召集的議會,經議會三分之二多數的議員批准。
眾議院的《內部條例》確立了該規定的適用方式。
憲法法院控制這一修訂程序的常規性並宣布結果。
第175條
任何修訂都不得違反關於穆斯林宗教,國家君主制,國家的民主選擇或在《憲法》所規定的自由和基本權利方面獲得的那些人的規定。
標題十四。過渡條款和最終條款
第176條
在本憲法規定的議會各院選舉之前,實際上處於其職能的議會將繼續行使其職責,特別是對建立新議會的必要法律進行表決,在不損害本《憲法》第51條的適用的情況下。
第177條
在其職能中的憲法委員會[議會憲法委員會]在等待本憲法規定的憲法法院的設立期間,應繼續行使其職權。
第178條
實際上,地方法院上議院[Conseil superieur de la magistrature]的職能應繼續行使其職權,直到本憲法規定設立司法權力上層議會為止。
第179條
根據本《憲法》的規定,與標題XII中引用的機構和實例有關的有效文本以及與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和高級教學理事會有關的文本一直有效,直到被替換為止。
第180條
在保留本標題中規定的臨時性規定的前提下,廢除了由喬瑪達一世1417年第23號(1996年10月7日)的第1-96-157號達希爾頒布的修訂憲法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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