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萊和平之國憲法

汶萊DARUSSALAM憲法2011
調用。
奉慈悲,仁慈,仁慈的真主之名歸宇宙之主真主所有,願真主的祝福與安寧歸於我們的領袖穆罕默德及其所有親戚和朋友。
由阿拉的恩寵,奧馬爾·阿里·賽義夫丁·薩阿杜·卡里·瓦丁·伊本·艾爾·馬爾罕·穆罕默德·賈馬拉勒-阿拉姆及其文萊,蘇丹和楊迪-普爾端安,主權最高,最受尊敬的家庭令,主權和最高酋長文萊最可尊敬的勳章首領,馬里奧塔·尼加拉(SRI Mahkota Negara)勳章,最受尊敬的家庭勳章(第一等)吉蘭丹,最著名的聖邁克爾和聖喬治勳章的榮譽騎士命令。
前言。
鑑於在單獨的公告(本《憲法》中稱為“ 1959年繼承和攝政公告”)中做出了規定,規定了影響蘇丹蘇丹Ma下和楊迪-普爾端,下,蘇丹繼承和蘇丹Ma下的某些事項還有楊迪·普特端的家人;
鑑於我們打算根據本《憲法》的規定和文萊達魯薩蘭國的法律進行治理,並通過以下逐步步驟,將更多的代表機構引入文萊達魯薩蘭國政府;
並且鑑於我們在我們的傳統顧問的建議和同意下,決定對文萊達魯薩蘭國政府的監管做出如下規定;
現在,因此,我們以我們特權(如文萊達魯薩蘭國和所有主權國家和地區的蘇丹和楊迪-普爾圖安)的權利和權力,以我們的名義,以我們的名義和代表我們的繼承人如下:
第一部分
1.引文。
該憲法可以被稱為文萊達魯薩蘭國憲法。
2.解釋。
(1)在本憲法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
“總檢察長”是指根據第81條第(1)款任命的官員;
“審計長”是指根據第66條第(1)款任命的官員;
“文萊投資機構”是指根據《文萊投資機構法》(第137章)成立的法人團體;
“首席Syar\'ie法官”是指根據《回教法院法》(第184章)任命的首席Syar\'ie法官;
“文萊達魯薩蘭國公民”是指蘇丹國和蘇丹仰迪-珀爾端國王by下,其依據與國籍有關的任何成文法規定;
“文職人員名單”是指從公共資金中用於維持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Ma下,其配偶和其他王室成員的經費;
“立法會議文員”包括蘇丹Ma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任命的該委員會副書記;
“樞密院書記”包括蘇丹Ma下和楊迪-普爾端Ma下任命的該委員會副書記;
“部長理事會”是指根據第十條設立的部長理事會;
“攝政委員會”是指根據1959年《繼承與攝政公告》任命的攝政委員會;
“債務”包括與通過年金償還資本金的義務有關的任何責任以及在任何擔保下的任何責任;
“副部長”是指根據第四條第(3)款任命的任何人;
“蘇丹和楊迪-普爾端副手”是指蘇丹959和楊迪-普爾端His下根據1959年繼承和攝政公告任命的人;
“政府”是指蘇丹and下政府和楊滌天uan;
“高級司法職務”是指最高法院的法官職務,或在民事或刑事事項上具有無限管轄權的法院的職務,或在任何此類法院的上訴中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的職務;
“ Hi下”或“蘇丹和楊迪-普爾端uan下”是指-
(a)宣布已登基的蘇丹,無論他是否被加冕為蘇丹和楊迪-Pertuan;
(b)在適當的情況下,成立一個攝政委員會;和
(c)在授權蘇丹Ma下和楊迪-普爾端uan下的代理範圍內,該代理;
“樞密院Hi下”或“蘇丹樞密院Yang下”是指在與部長會議協商後採取行動,但不一定遵照該理事會的建議也不必在該理事會中集結;
“工具”包括憲報上的任何出版物,無論該出版物是否僅旨在發表某行為或某事實或事件的發生,或以其他方式傳達或意圖傳達信息;
“伊斯蘭宗教”是指根據艾菲爾·桑納·瓦爾賈瑪的沙菲教派的伊斯蘭宗教;
“ Kepala Wazir”是指貴族和傑出人士,稱為Duli Pengiran Perdana Wazir Sahibul Himmah Wal-Waqar;
“立法會議”是指根據第二十三條設立的立法會議;
就立法會議而言,“會議”指該會議的所有開會,期間為該會議於任何時候被召集後於該理事會首次開會至結束,直至該理事會於其後休會或因無正當理由而被推翻或解散。被困擾
“部長”是指根據第四條第(3)款任命的人;
“ Mufti Kerajaan”是指由蘇丹His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根據《宗教理事會和卡迪斯法院法》(第77章)任命的人;
“穆斯林收入和資金”是指《宗教理事會和卡迪斯法院法》(第77章)第四部分適用的所有收入和資金;
“養老金”包括養老金和公積金;
“樞密院”是指根據第5條第(1)款設立的樞密院;
“公職”是指就其在政府任期內的任何酬金,報酬或津貼(包括退休金或其他類似津貼),但不包括蘇丹國,攝政官,凱帕拉·瓦齊爾,瓦齊爾,首席大法官,議長立法會議員,立法會議副議長,部長,副部長,議會秘書,政治秘書,立法會議員,大使,高級專員,最高法院法官,總領事,領事或其他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圖安je下可通過命令刊登在憲報上;
“公職人員”是指任何公職人員的持有人,包括任何被任命在任何此類公職中擔任職務的人;
“攝政”是指根據1959年《繼承與攝政公告》正式任命或提及的攝政;
“宗教委員會”是指由《宗教委員會》第二部分和《卡迪斯法院法》(第77章)組成的宗教委員會;
“部長理事會秘書”是指根據第二十二條任命的人,包括蘇丹Ma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任命為理事會副秘書的任何人;
就立法會議而言,“會議”是指該會議在其根據本《憲法》組成後,或在任何時候被廢除或解散後,首次開會時終止,並在該理事會因無權被解散或解散時終止被困擾
就立法會議而言,“就坐”是指該會議連續休會而無休會的期間,包括該會議在委員會中的任何期間;
“發言人”是指根據第37條第(1)款任命的立法會議長,包括被任命為副主席的任何人;
“議事規則”是指根據第四十八條製定的立法會議事規則;
“國家印章”是指第79條所指的文萊達魯薩蘭國印章;
“最高法院”是指根據《最高法院法》(第5章)設立的文萊達魯薩蘭國最高法院;
“稅”包括偽造稅或關稅,但不包括為當地目的徵收的稅率或提供服務的費用;
“ Wazirs”是指Duli Pengiran Perdana Wazir Sahibul Himmah Wal-Waqar,Pengiran Bendahara Seri Maharaja Permaisuara,Pengiran Digadong Sahibul Mal,Pengiran Pemancha Sahibul Rae\'Wal-Mashuarah和Pengiran Temanggong Sahibul Bahar;
“成文法”包括所有法令,命令,公告和附屬立法,或其任何部分,但不包括聯合王國的任何議會法令,大不列顛女王Council下的議會命令或文萊達魯薩蘭國無權的任何法律被授權修改;
“ Yang Di-Pertua Adat Istiadat”是指尊貴而傑出的人士,稱為Duli Pengiran Pemancha或蘇丹and下和Yang Di-Pertuan under下根據第3A條第(3)款任命的人。
(2)凡在本《憲法》中以指定其辦公室的用語提及任何公職人員,則該種解釋應解釋為在履行該辦公室職能時對該官員的引用。
(3)廢除。
(4)廢除。
(5)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本憲法中對“本憲法”的引用應解釋為是指根據本憲法制定的附屬立法。
(6)除本《憲法》另有規定或上下文要求外,《解釋和通則》(第4章)應適用於本《憲法》的解釋,如同其適用於所有其他成文法的解釋一樣。
第二部分宗教和阿達派
3.文萊達魯薩蘭國的正式宗教和宗教信仰。
(1)文萊達魯薩蘭國的官方宗教為伊斯蘭宗教:
前提是所有其他宗教可由自稱宗教信仰的人和平與和諧地實行。
(2)文萊達魯薩蘭國的正式宗教領袖是蘇丹His下和楊迪-普爾端。
(3)宗教理事會是負責就與伊斯蘭宗教有關的所有事項向蘇丹Ma下和楊迪-普爾圖je下提供諮詢的機構。
(4)就本條而言,蘇丹and下和揚迪-普爾端His下可在與宗教理事會協商後,但不一定按照該理事會的建議,就與伊斯蘭教義有關的事宜制定法律。宗教。
3A。瑪吉利斯·梅斯尤阿拉特·阿達特·伊斯塔達。
(1)應當設立一個議會議長(英文,即Adat Istiadat Council),由主席和其他成員組成,所有成員均由蘇丹Yang下和楊迪·普爾圖安His下任命。並在蘇丹and下和楊迪·普圖安uan下任職。
(2)阿達特(Adat Istiadat)理事會是負責就與阿達特(Atat Istiadat)或國家風俗有關的事項向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圖Ma下提供諮詢的機構:
只要蘇丹S下和楊迪-普爾端P下不遵守阿達特·伊斯塔達特理事會的建議就可以採取行動。
(3)蘇丹Di下和楊Di佩圖安(Yang Di-Pertuan)s下將任職於楊a佩爾圖亞·阿達特·伊斯塔亞德。
第三部分行政機關
4.行政機關和主要官員。
(1)文萊達魯薩蘭國的最高行政當局應歸屬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uan下。
(1A)蘇丹國王Yang下和楊迪-普爾端uan下為總理。
(1B)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uan下為文萊皇家武裝部隊的最高統帥。
(2)行政機關應由蘇丹His下和楊迪-普爾端uan下行使。
(3)蘇丹和楊迪-普爾端His下可從文萊達魯薩蘭國公民中任命任何數量的部長和副部長,這些部長和副部長應僅對蘇丹和楊迪-普爾端Ma下行使行政權力負責,並且應當協助蘇丹advise下和楊迪·普圖安His下執行行政機關並向其提供建議。
(4)廢除。
(5)部長和副部長的任命應由自稱伊斯蘭教的馬來人組成,除非蘇丹His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另有決定。
(6)部長和副部長應由蘇丹Ma下和楊迪-普爾圖je下根據其手書和國家公章由文書任命,任期為5年或其他期限,按該條款規定蘇丹和楊迪·普圖端Ma下可能決定,並在該任命期滿後再次任命同一人,其任期為文書所指定的另一期限:
只要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可以在無故的情況下隨時撤銷任命任何部長或副部長的資格。
(7)廢除。
(8)廢除。
(9)蘇丹and下和Yang迪·普爾圖His下可在憲報上發布命令,規定部長和副部長的職能,權力和職責,而這些部長和副部長應按照以下規定履行職責,權力和職責:這樣的命令:
只要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可以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將現有文書賦予任何人的任何職能,權力和職責隨時轉讓給該命令所指定的其他人或機構。
第四部分特權理事會
5.設立樞密院。
(1)鬚根據本部的規定成立樞密院(在馬來語中為Majlis Mesyuarat Di-Raja)。
(2)樞密院,其成員應定為樞密院議員,其成員包括:
(a)如已作出此項任命,則蘇丹副代表和楊迪-普爾端;
(b)攝政官(如果已任命攝政委員會);
(c)當然成員,即Kepala Wazir,Wazirs,部長會議成員,Mufti Kerajaan,首席Syar\'ie法官,總檢察長,Yang Di-Pertua Adat Istiadat和擔任其他職務的人可不時由蘇丹政府and下宣布由蘇丹and下和楊迪-普圖安;下指定;和
(d)蘇丹和楊迪-普端端His下可通過加蓋公章的文書任命的其他人(應稱呼為任命成員)。
(3)樞密院的每位獲委任成員須在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uan下任職期間,並在其任職期間及在委任他的文書所指明的條件下任職。
(4)樞密院的每位成員在履行其職務之前,應在蘇丹Ma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或在已任命攝政委員會的情況下,在高級官員之前接任或招募並認購。男性攝政王,或在蘇丹王儲和Di帝·珀蒂安Ma下等其他人之前,或在視情況而定的高級男性攝政王面前,宣誓或聲明,其形式見附表1中的表格I。
(5)廢除。
6.樞密院的職能。
(1)樞密院—
(a)依照第85條的規定,就本憲法的任何規定的任何修改,增補或撤銷,向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圖His國王advise告;
(b)在遵守任何成文法的情況下,應就蘇丹人的馬來習慣等級,職稱,榮譽和尊嚴的任命以及與之相關的職務的指定,向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圖安Ma下提出建議;和
(c)履行1959年《繼承與攝政公告》,任何其他成文法或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圖安His下所賦予的其他職能。
(2)樞密院的所有程序均應記錄在案。
(3)蘇丹His下和楊迪-普爾端His將任命一個合適和適當的人擔任樞密院書記,該人在履行其職務之前,應在蘇丹His下上任並認購。並視乎情況而定,並以附表1表格II所載的格式向楊迪-佩爾端或高級男攝政官宣誓。
(4)在符合任何成文法的規定下,樞密院所賦予的任何權力的行使,或樞密院的任何作為或事情的執行,可在書記官之手下向樞密院表示。
(5)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無須按照樞密院的建議行事。
7.召集和仲裁。
(1)除非樞密院是由蘇丹蘇丹和楊迪-普爾端His下授權,或者由高級男性攝政王任命,或者由蘇丹男性攝政王任命,如果由任命的攝政委員會任命,則不得召集樞密院。 -汶萊不在文萊達魯薩蘭國,如果沒有任命攝政委員會,則由Kepala Wazir擔任。
(2)(a)如樞密院會議的議員少於三分之一(蘇丹及楊迪·普端端His下或其他主持人)出席,則不得在樞密院的任何會議上處理任何事務。在會議上,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uan下或其他主持人反對以該帳戶進行業務交易。
(b)如果樞密院的議員人數不是3的倍數,則就本條而言,議員人數應視為3的倒數第二高的倍數。
(3)在樞密院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及該委員會作出的任何上述決定均屬有效,即使某人無權參加該法律程序。
8.主持樞密院。
(1)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主持樞密院的會議。
(2)在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je下缺席的情況下,主持人應具有以下優先權:
(a)如已作出此項任命,則蘇丹副代表和楊迪-普爾端;
(b)如果尚未任命蘇丹副總理和楊迪-普爾圖安代理人,也未任命攝政委員會,則由攝政高級男性在場;
(c)如未任命副蘇丹和楊迪-普爾圖安人,也未任命攝政委員會,則可任命樞密院成員為蘇丹and和楊迪-普爾圖安國王may下,或在沒有該成員的情況下,或該成員已被任命為Kepala Wazir;和
(d)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樞密院的當然議員在第5條第(2)款(c)項中提到這些官員的順序中居首。
第IVA部董事會
8A。成立赦免委員會。
(1)就本部而言,應設立一個赦免委員會,該委員會由總檢察長,穆夫提·喀拉拉邦和其他不超過3名成員組成。
(2)其他3名成員應由蘇丹and下和楊迪·普圖安His下任命,並應在蘇丹and下和楊迪·普圖端His下任職。
9.仁慈的特權。
(1)蘇丹人和楊迪-普爾圖安國王may下可就在文萊達魯薩蘭國可能或已經審判罪犯的任何罪行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以下一項或多項權力為-
(a)給予任何與這種罪行有關或被定罪的人免費或有條件地赦免;
(b)准許任何人暫時或無限期地暫緩執行針對該罪行而對該人作出的任何判決;
(c)以較輕的刑罰代替任何罪行所判處的刑罰;
(d)減免因該罪行而被判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因文萊達魯薩蘭國,蘇丹Ma下和楊迪-普爾端uan或其他任何人而以其他方式施加的罰款或沒收的款項由於這種罪行;要么
(e)命令解除因上述任何罪行或不支付任何款項而可能被監禁的任何人。
(2)在行使權力時,蘇丹His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可能會考慮但不一定要按照赦免委員會的建議行事。
(3)廢除。
(4)總檢察長有責任向赦免委員會提供任何與被判處死刑的罪犯有關的信息,而這可能對與該罪犯有關的行使具有重大意義。條款(1)賦予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權力。
(5)在就任何事項提出建議之前,赦免委員會應考慮總檢察長就適用法律提出的書面意見,由穆夫蒂·喀拉雅安就伊斯蘭法律的任何方面就此發表的意見。
第五部分部長理事會
10.設立部長會議。
根據本部分的規定,將成立部長會議(在馬來語中稱為Majlis Mesyuarat Menteri-Menteri)。
11.部長會議章程。
部長會議由總理和根據第4條第(3)款任命的部長組成。
12.任期和席位休假。
在遵守本《憲法》的情況下,每位部長應在蘇丹P下和楊迪-佩爾圖安Ma下任職期間在部長會議中任職。
13.廢除。
14.出席非會員大臣會議。
每當蘇丹和楊迪-普爾端ert下或在他缺席時,主持人決定徵求任何涉及政府事務的人的建議,他可為此人要求參加部長理事會的任何會議。 。
15.優先權。
部長理事會成員應由蘇丹和楊迪-普爾端His下指定的在該理事會中具有資歷和優先權。
16.召集和仲裁。
(1)除非由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uan下授權,否則不得召集部長會議。
(2)如果部長,理事會成員少於5人,則蘇丹,楊迪·普爾端His下或出席會議的其他人除外,不得在部長會議上進行任何事務。蘇丹和楊迪-普爾圖安或主持會議的其他人反對以該帳戶進行業務交易。
(3)部長理事會不得因其成員之間的任何空缺而被取消交易資格,包括任何在該理事會首次組建或重組時未填補的空缺;並且其中的任何程序和據以作出的決定均有效,即使無權參加該程序的人也是如此。
17.主持部長會議。
在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國王His下缺席的情況下,根據第15條的規定,主持會議的部長會議成員應是部長會議成員,他按照先後順序排在首位。
18.與部長理事會協商。
(1)在行使本職和履行職責時,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應在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前提下,與部長會議協商。
(2)第(1)款不適用於蘇丹和揚迪·普爾圖安uan下行使或執行的任何權力或義務,不論是由本《憲法》或任何成文法賦予或賦予他的,授予或施加該權力或義務的權力或要求蘇丹蘇丹和楊迪-普爾端His下在與部長理事會以外的其他機構協商後行使該權力或履行該職責,或者不要求蘇丹和楊國王His下Di-Pertuan向任何當局諮詢。
(3)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但在以下情況下,蘇丹His下和揚迪·普爾圖安not下沒有義務與部長會議進行磋商:
(a)具有這樣的性質,文萊達魯薩蘭國認為,文萊達魯薩蘭國可通過與部長理事會磋商而維持重大偏見;
(b)在他看來,要決定的事項太重要而不能要求部長會議的建議;要么
(c)在他的判斷中,要決定的事項過於緊急,以致無法在可能需要他採取行動的時間之前接受部長會議的建議:
但在每種情況下,只要屬於(c)款之內,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都應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將其所採取的措施通知部長會議。
(4)蘇丹Ma下和楊迪-普爾端uan下有權制定部長會議的議程。
19. Ma下不必按照部長理事會的建議採取行動。
(1)蘇丹and下和揚迪·普爾圖uan下is無義務按照部長會議的建議行事,但在任何情況下,他均應書面記錄其原因,以記錄在會議記錄中決定。
(2)每當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遵照部長會議的建議行事時,任何會員國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中記錄他對問題可能提出的任何建議或意見。連同其原因。
19A。部長會議的決定。
除非得到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的批准,否則部長會議的任何決定均無效。
20分鐘。
(1)應保留部長會議的所有會議記錄。
(2)在確認部長會議的會議記錄後,秘書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其完整的筆錄轉交給蘇丹和蘇丹國王P下部長會議。
21.會員國宣誓。
除總理外,部長會議的每一位委員均應在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Ma下,或由蘇丹authorized下授權的其他人員在蘇丹Ma下或在其make下任職。 Yang Di-Pertuan,宣誓或聲明,附表一中表格III所示:
但任何先前曾擔任該理事會成員的人,在其先前的理事會成員資格終止後一個月內再次成為該理事會的成員,則可以履行其職務,而無需再次宣誓或宣誓。 。
22.部長會議秘書。
(1)蘇丹and下和楊迪·普圖安His下應任命一名適當和適當的人擔任部長會議秘書,該人應在Ma下蘇丹和and下的迪珀uan任職。
(2)秘書在履行職務之前,應以蘇丹附表1所列表格II的形式,在蘇丹和楊迪-普端端je下或在主持會議的其他議員面前宣誓並簽字。
第六部分立法會
23.成立立法會。
應建立一個按照本部分規定組成的立法委員會(在馬來語中稱為Majlis Mesyuarat Negara)。
24.立法會議員的組成和成員。
(1)附表2涉及立法局的組成及成員。
(2)蘇丹and下和揚迪-普爾圖His下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增補,撤銷或修訂附表2的條文。
25.廢除。
26.廢除。
27.廢除。
28.廢除。
29.會員資格。
在不違反第30條的前提下,凡是文萊達魯薩蘭國公民且年滿21歲的任何人(攝政王除外)均符合資格成為立法會議員。
30.取消會員資格。
任何人均無資格成為立法會議員,而─
(a)因其本人的行為受到對文萊達魯薩蘭國以外的大國或國家的效忠,服從或忠誠的承認,或已自願獲得外國的公民身份或已在國外行使公民權,或已證明本人以行為或言論意圖對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uan下不忠或不滿;
(b)根據文萊達魯薩蘭國現行法律宣布被宣告不健全的人;
(c)被文萊達魯薩蘭國或其他地方的法院判處死刑,監禁或罰款$ 1,000或以上,罪名是:
但本款不適用於任何人-
(i)直至提出上訴的時間屆滿為止,或(如已提出上訴)直至該上訴被駁回或上訴獲准並且上訴人已撤銷(c)段所規定的刑期法庭;
(ii)因不涉及不誠實,欺詐或道德敗壞的任何罪行而被上述罪行處以定罪的罰款;
(iii)誰因該罪行而獲得免費赦免;
(iv)自終止監禁或對其處以罰款起已經過去三年以上;或 要么
(v)蘇丹和楊迪-普端端國王Di下在充分考慮了情況之後指示本段不適用;
(d)是未解除的破產人,根據文萊達魯薩蘭國或其他地方的現行法律已被裁定或宣布破產;
(e)是根據Hukum Syara\'製成的壁ta;要么
(f)因被定罪或在與該選舉有關的法律程序中被證明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與立法會選舉有關的犯罪的任何法律而被取消資格。
31.任期和席位休假。
(1)在蘇丹Every下和楊迪-普爾端國王Ma下時,立法會議員應在其中坐下。
(2)當立法會議員被任命後解散,或根據本《憲法》其席位空缺時,立法會議員應不再為該委員。
(3)成員的席位應空缺-
(a)他是否應被任命為攝政王;
(b)他是否應親手寫致立法會議文員,以辭職於立法會議席;
(c)如除當然委員外,如無當然委員,則在連續兩次立法會議缺席但未從議長席位獲得的情況下缺席,則在任何一次會議終止前,准許他繼續或繼續從那裡缺席;要么
(d)廢除;
(e)廢除;
(f)如果出現任何情況,如果他不是立法會議員,將導致他被取消第30條的資格。
(4)蘇丹和楊迪-普爾端His下or下或立法會可基於蘇丹和楊迪-普爾端or下or下或該議會認為良好和充分的理由,宣布該理事會的任何成員不能履行其作為該理事會成員的職能,因此,該成員不得參加或參加該理事會的程序,直到declared下宣布蘇丹和楊迪-普爾端uan或該理事會為再次能夠履行其職責:
倘若Member下宣布該議員無能力履行其職責,則立法局無權宣布該會員再次具有履行其職責的權力,而無須事先徵得蘇丹的同意。蘇丹Ma下和楊迪·普爾端。
(5)蘇丹和楊迪-普爾端His下or下或立法會可基於蘇丹和楊迪-普爾端His下or下或該議會認為良好和充分的理由,暫停任何議員的行使理事會成員的職責,權利和特權,因此,該成員不得參加或參加理事會的程序,直到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終止或該理事會:
在蘇丹where下和楊迪-普爾端je下將其停職的情況下,未經蘇丹Council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的事先批准,立法局無權終止該成員的停職。
(6)任何出任立法會議員的人,如合資格,可再次獲委任為或當選為議員。
(7)廢除。
(8)廢除。
32.關於立法會議員問題的決定。
蘇丹Ma下和楊迪-普爾端je下將擁有專屬管轄權,以決定是否對以下問題提出任何疑問:
(a)任何人已被有效地取消其資格成為立法會議員;
(b)立法會議員已被有效任命或當選為該立法會議員,或被解僱;
(c)立法局任何成員均已被有效宣布無能力履行其職責或被立法局停職;要么
(d)立法會議員中有任何這樣的人已空缺其席位。
33.臨時任命。
(1)暫時─
(a)任命一名成員擔任攝政;
(b)廢除;
(c)廢除;
(d)議員席位的空缺不是由於立法局解散而引起的;
(e)根據第31條第(4)或(5)款,由於蘇丹and下和揚迪-佩爾端ert下的宣布或中止,議員無法進入立法會議;要么
(f)廢除;
(g)廢除;
(h)廢除;
(i)會員席位因任何原因而空缺,
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下可通過印有國家印章的文書,任命一個人擔任這一空缺期間的會員。
(2)廢除。
(3)如此獲委任的每個人,在其委任應持續存在的時間,就其所有意圖和目的而言,均應為立法會議員,而第VI部須據此適用。
(4)廢除。
(5)就本條而言,任何臨時任命在書記官向立法會議員通知被任命的人撤銷該任命時,或在以正式任命取代該任命而取代之後,均不再有效。一個人填補空缺。
34.出席非會員立法會。
(1)每當蘇丹和楊迪-普爾端je下或議長希望在文萊達魯薩蘭國尋求任何人的建議時,凡涉及將要提交立法會議的事務,蘇丹和楊迪-普爾端His下或議長(視情況而定)可為此目的召集任何該人參加該理事會。
(2)如此要求的任何人,在議長的許可下,並在遵守會議常規的情況下,可以向該理事會講話,但除上述規定外,不得參加該會議的程序。
35.已廢除。
36.廢除。
37.議長和副議長。
(1)蘇丹and下和揚迪·普爾端uan下可通過蓋有國家印章的文書從立法會議員中或在非立法會議員中任命立法會議長。
(1A)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uan下可通過加蓋公章的文書從立法會議員中或在非立法會議員中任命立法會議副議長。
(2)被任命為議長或副議長的任何人,在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uan下任職期間,在其subject可的期間內,在其被任命的文書中規定的期間內:
但只要議長或副議長可以親手寫給蘇丹和楊迪-普端uan下writing下,就可以辭職,如果是從立法會議員中任命的議長或副議長,如果他不再擔任理事會成員,則應撤職。
38.議長或副議長出席並主持會議。
議長或副議長(視情況而定)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出席並主持立法會的所有會議,如無出席,則由議長或副議長擔任的立法會成員。蘇丹國王Yang下和一般任命或特別任命的楊迪-佩爾端將主持會議。
第七部分立法會的立法和程序
39.制定法律的權力。
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uan下有權制定法律,以維護文萊達魯薩蘭國的和平,秩序,安全和善政。
40.法案的提出。
(1)在不違反本《憲法》和《會議常規》的前提下,任何立法會議員均可在立法會議上提出任何法案或提出任何辯論議案或向其提交請願書;該法案,動議或請願書應按照會議常規進行辯論和處置。
(2)廢除。
(3)廢除。
41.公佈法案。
(1)除緊急情況下必須由蘇丹Ma下和楊迪·普圖安His下書面證明外,每份法案均應在憲報上公佈。
(2)在條例草案在憲報刊登後的7日內,或在根據第(1)條發出的證明書的日期起,該條例草案須在立法會會議席上擺放在立法會議席上。
42.未經批准不得進行法案,動議和請願書的說明。
(1)除非得到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je下的事先批准,否則立法會議員不得提出或提議任何法案,對任何法案的任何修正案或任何提議,或立法會議事。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特端國王je下認為屬於以下任何類別的動議,請願或業務:
(a)與發行銀行紙幣或成立任何銀行協會或修訂其章程有關的任何法案,動議,請願或業務;
(b)任何法案,動議,請願書或業務,看來與與另一國或國家的條約或協議對蘇丹and下和揚迪-普爾圖安je下施加的義務相抵觸;
(c)與國防或公共安全問題有關的任何法案,動議,請願書或業務;
(d)任何可能直接或間接降低或不利影響蘇丹Ma下和楊迪·普爾端uan下的權利,地位,酌處權,權力,特權,主權或特權的法案,動議,請願書或業務,繼承人,他的配偶或王室其他成員;
(e)任何可能直接或間接降低或不利影響Melayu Islam Beraja國家哲學(英語為馬來伊斯蘭君主制)的地位或地位的法案,動議,請願書或業務;
(f)任何規定或直接或間接影響文萊達魯薩蘭國的財務或貨幣的法案,動議,請願書或業務;
(g)任何會規定或直接或間接影響到文萊達魯薩蘭國的債務的複利或免除的法案,動議,請願書或業務;
(h)任何會規定或直接或間接影響合併基金的保管,從合併基金收取任何費用或取消任何此類費用的法案,動議,請願書或業務;
(i)規定或直接或間接影響向聯合基金付款或向聯合基金付款,發行或提款的任何票據,動議,請願書或業務,或其中任何未收取的款項,或任何此類付款,發行或提款,除非通過減少付款;
(j)任何會因合併基金或保管或發行這些款項或對文萊達魯薩蘭國的帳目進行審計而規定或直接或間接影響收款的法案,動議,請願書或業務;
(k)任何旨在或直接或間接影響借錢,或文萊達魯薩蘭國提供任何擔保,或修訂與文萊達魯薩蘭國的財務義務有關的法律的法案,動議,請願書或業務;要么
(l)將規定或直接或間接影響任何稅款或費用分配的任何法案,動議,請願書或業務。
(2)條例草案,對條例草案的修正案或任何動議,呈請或業務,不得僅因理由而視為就第(1)款(f)至(l)段所指明的任何事項作出準備提供—
(a)處以罰款或其他罰款,或為支付或要求收取許可費,或為提供任何服務而收取的費用;要么
(b)任何地方當局或機構為地方目的徵收,更改或規定任何稅率。
(3)蘇丹at下可隨時在任何時候表示對蘇丹的-下和Yang Di-Pertuan關於第(1)款中的任何法案或任何法案的修正案,任何動議,請願或事務的批准且楊迪-佩爾端(Yang Di-Pertuan)對此表示同意,如果在立法會議期間,則可通過任何部長以書面形式給予。
(4)就第(1)款而言,議長或副議長在議長缺席的情況下,可隨時酌情決定休會立法會或暫停會議,以徵求Ma下的意見。蘇丹和揚迪·普爾圖安(Sultan and Yang Di-Pertuan)處理任何法案,對法案的修正案或任何動議,請願或業務。
43.投票。
(1)除第(3),(4)及(5)款另有規定外,所有擬提交立法會決定的問題,均應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議員的多數票決定。
(2)議長,在其缺席時的副議長和在其缺席的情況下,主持會議的議員應具有原始表決權,並且,如果對任何問題進行均等分配,則應另投決定票,並進行決定性表決。 。
(3)如立法會在對條例草案進行辯論後,決定拒絕該條例草案(該決議在下文中稱為“否決決議”),則第(4)款適用。
(4)如果立法會議通過否決決議,則議長應在該決議通過後的14天內,向蘇丹Yang下和楊迪·普圖安Ma下提交報告,概述辯論及其進行的原因。解析度。
(5)蘇丹和楊迪-普爾端His下在考慮了議長的報告後,儘管有否決決議,但仍可以宣布該法案應以其提出的形式或經修正的形式作為一項法律有效。蘇丹和楊迪·普端端Ma下認為適當,從憲報上指定的日期開始。
44.空缺和法定人數。
(1)立法會議席不得因議員之間的空缺而被取消交易資格,包括在任何時候首次成立或重組立法會議席時未填補的空缺;並且該程序中的任何程序均有效,即使無權參加該程序的某人已在該理事會中投票或參加了該程序。
(2)如在立法會的任何會議上,在場的任何議員提請主持會議的人注意以下事實,即除任何主持會議的議員外,出席會議的議員不到三分之一。主持會議的人如信納《議事規則》可能規定的間隔(如有的話),應少於此人數,則應休會。
(3)第(2)款所指的三分之一的計算應符合《會議常規》的規定。
45.同意法案。
(1)立法局通過任何法案後,該法案應僅以其通過的形式或經蘇丹the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認為適當的修正案(如果His下)成為法律。蘇丹和楊迪·佩爾圖安(Sultan)和楊迪·佩爾端(Yang Di-Pertuan)同意並在蓋章上加蓋國家印章。
(2)萬一蘇丹Yang下和楊迪·普圖安Ma下在立法會通過後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正,則無需蘇丹required下和楊迪·普圖端His下將本條例草案交回立法會。 。
(3)蘇丹and下和揚迪·普爾圖安as下批准的法律,應自該同意書發出之日起生效,或者如果該法律或其他法律(包括在本部分生效之日起生效的任何法律),該法律應於該日的另一個日期生效。
46.法律風格和成文法。
所有法律均應以法令為準,並應標明“由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在立法局的建議和同意下制定的法律:”。
47.保留權力。
請願書或業務的生效,猶如以該理事會通過或提出的形式或經蘇丹or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認為適當的修正案通過或通過時一樣有效。或在該理事會或其任何委員會中提議;而該法案或動議或請願書應據此視為已通過或攜帶;以及本《憲法》的規定,尤其是第45條中有關批准法案的規定,應相應地具有效力。
(2)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端端His下根據第(1)款所作的任何聲明,以及據認為已通過或進行的法案,動議,請願書或事務,應由議長在憲報中予以通知。
(3)除與法案有關的聲明外,任何此類聲明均可由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圖安國王rev下撤銷;議長應在公報上通知這種撤銷;並且自該通知之日起,因被撤回的聲明而被視為已進行的任何動議,請願或業務將停止生效;該停止與廢除成文法具有相同的效力。
48.常規。
(1)在符合本《憲法》的規定下,立法會可不時制定,修訂和廢除《會議常規》,以規範和有秩序地進行其自身的法律程序和業務往來,包括施加製裁的權力。
(2)廢除。
(3)任何人如沒有獲得議長的批准,不得中止會議常規,只有在他信納為中止和迅速分發立法會事務而有必要中止會議的情況下,方可給予該批准。
(4)除非得到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批准,否則立法會的《會議常規》以及《會議常規》的任何修改,暫停或撤銷均不得生效。
49.成員宣誓。
每位立法會議員在履行其職責並就座之前,應在議長或副議長或其他以主持會議上宣誓或聲明的形式主持或宣誓並同意的人,附表一:
但以前曾任立法會議員的任何人,在其先前任期終止後的一個月內再次成為該立法會議員,則可以履行其職務並就職,而無需再次上任或宣誓和宣誓。
50.立法會議員。
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je下將任命一名合適的人擔任立法會議書記,並由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uan下任職,並在進入之前在其辦公室履行職責時,請以議長或其他成員的身份主持附表一中的表格V所規定的誓言。
51.分鐘。
(1)記錄會議紀要。
(2)秘書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立法局每次開會的會議記錄的全文抄送蘇丹,蘇丹和楊迪-普爾端Ma下。
52.立法會議。
(1)除非蘇丹Ma下和楊迪-普爾圖安His下另有指示,否則每年至少應舉行一次立法會議,這樣,在最後一次會議之間不應有超過12個月的干預期。一個會議,並指定其下屆會議的首次開會日期。
(2)立法會議的每屆會議均須在蘇丹Ma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不時藉憲報刊登的公告指定的地點舉行,並應在該地點開始和結束。
53.立法會議員特權。
(1)除第(1A)款另有規定外,立法局每名議員可就其面前的任何事項在立法局或其任何委員會中自由表達意見。
(1A)立法會議員不得發言或發表評論—
(a)直接或間接貶損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其繼承人,財團或其他王室成員或國家哲學的權利,地位,地位,權力,特權,主權或特權馬來伊斯蘭君主制;要么
(b)根據《煽動法》(第24章)構成犯罪。
(2)在立法局或其任何委員會進行的法律程序的有效性,不得在任何法院受到質疑或接受任何法院的審查。
(3)除第(1A)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在參加立法局或其任何委員會的任何法律程序時,均無權就他所說的任何事情或所進行的任何表決在任何法院中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4)任何人均無須就任何由立法會發表或在其授權下發表的事情而在任何法院追究法律程序。
54. Ma下有權向立法會發表講話。
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je下有權在任何情況下隨時向立法會發表講話。
55.授權和解散。
(1)蘇丹and下和揚迪·普爾圖安His下可隨時在政府公報上通過公告宣布破產或解散立法會。
(2)蘇丹和揚迪-普爾端His下將在立法會初次成立或改組後的第一次會晤之日起滿5年時解散立法會,除非該議會早日解散。
第八部分財務
56.除非法律授權,否則不徵稅。
除非根據法律或根據法律授權,否則文萊達魯薩蘭國不得為該目的徵收任何稅率。
57.國王je下,他的配偶和王室平民名單。
(1)法律應規定為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Ma下,其配偶和其他王室成員制定的民用目錄規定,該民用目錄應由合併基金支付。
(2)民事名單應合理,適當且適合蘇丹蘇丹和楊迪-普爾端His下,其配偶和其他王室成員的等級,地位和尊嚴,並且在選舉期間不得直接或間接減少蘇丹國王Ma下和楊迪·普圖安(Yang Di-Pertuan)統治。
(3)在評估《民事清單》時,不允許考慮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特端Ma下,其配偶和王室其他成員的任何收入,這些收入來自於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uan下,他的配偶和其他王室成員以及文萊達魯薩蘭國的財產都不是。
(4)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uan下可擬定,維持或修改根據本條應向其支付津貼的王室成員的時間表。
(5)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可撤銷,中止或減少對根據本條應向其支付的王室成員的任何津貼。
58.合併基金。
政府以任何方式從任何來源籌集或收到的所有收入和款項,均應在遵守本《憲法》和任何成文法的情況下,支付並組成一個基金,稱為“合併基金”。
59.從合併基金支出的費用。
(1)除根據本《憲法》的任何規定或任何成文法所收取的任何贈款,酬金或其他款項外,還應從合併基金中收取-
(a)收取和管理政府所籌集或收到的收入所附帶的費用,收費和開支(公職人員的酬金除外);
(b)政府應負責的所有退休金,失職補償金和酬金;
(c)政府應承擔的所有債務費用;和
(d)任何法院或審裁處針對政府作出任何判決,決定或裁決所需的所有款項。
(2)就本條而言,“債務費用”包括利息,沉沒基金費用,債務的償還或攤銷以及與為合併基金的擔保以及服務和贖回而籌集貸款有關的所有支出由此產生的債務。
60.年度收支概算。
(1)蘇丹and下和揚迪·普爾圖His下shall應在每個財政年度將在該財政年度的政府估計收支表交至立法會,除非立法會由關於任何年份的成文法另有規定的,該聲明應在該年度開始之前作出。
(2)開支預算須分開顯示-
(a)用以支付合併基金支出的總金額;和
(b)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分別需要為應付擬由合併基金支付的其他支出項目的總和。
(3)根據第(2)款(b)項顯示的款項應不包括-
(a)代表政府為任何特定目的籌集的任何貸款的收益,並根據或根據授權籌集該貸款的成文法或法案為該目的撥付的款項;和
(b)代表政府收取予信託的款項或金錢利息的款項,並須按照該信託的條款予以適用。
(4)該聲明還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在最後可行的財政年度末盡可能顯示政府的資產和負債,文萊投資局的資產和負債除外。被投資或持有的債務以及有關這些債務的一般負責人。
61.供應法案。
將由合併基金支付但未從支出中支出的支出類別,但以第60條第3款第(3)款所述金額支付的支出除外,應包括在法案中,稱為年度供應條例草案,規定從聯合基金發行滿足該支出所需的款項,以及將這些款項用於其中規定的目的。
62.補充和超額支出。
就任何財政年度而言,如發現─
(a)《年度供應法》為任何目的撥出的款項是不夠的,或者出現了需要用於《年度供應法》未撥出任何款項的支出;要么
(b)已將《年度供應法案》為該目的而支出的任何款項超出了該數額,如果有的話,
一份表明所需或支出總額的補充概算,應由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提交立法委員會審議,任何此類開支的首長應包括在補充補給法案中。
63.授權為帳戶或未指定用途的支出的權力。
立法局有權就任何財政年度─
(a)在《年度供應法案》通過之前,以書面法批准一年中部分時間的支出;和
(b)如果由於任何服務的規模或不確定性或需要採取任何緊急措施而導致的情況,以書面形式授權不按照第59條至第62條(包括第59條)的規定,全年或部分支出,這樣做似乎是可取的。
64.應急基金。
(1)立法會可通過成文法規定設立應急基金,並授權財政部長,只要信納已經迫切且不可預見的需要而沒有其他準備的支出,則可以從應急基金可以滿足這一需求。
(2)凡已按照第(1)款作出任何預付款,則須呈交補充預算,並儘快將補充供應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以取代如此預付款。
65.從合併基金中提款。
(1)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不得從合併基金中提取任何款項,除非這些款項是-
(a)從合併基金中扣除;
(b)根據《供應法案》授權發布;要么
(c)根據第63條獲授權發行。
(2)第(1)款不適用於第60條第(3)款所述的任何款項。
(3)除法律規定的方式外,不得從合併基金中提取任何款項。
66.審計長。
(1)應有一個由蘇丹Ma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任命的審計長。
(2)曾擔任審計長職務的人有資格連任,但在擔任該職務期間,無資格再擔任文萊達魯薩蘭國公共服務部門的任何其他任命。
(3)審計長將在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任職,但他可隨時辭職。
(4)立法局應規定審計長的薪酬,而所規定的薪酬應從合併基金中支取。
(5)廢除。
(6)廢除。
67.審計長的權力和職責。
(1)文萊達魯薩蘭國的賬目,在符合本《憲法》和任何成文法的前提下,應由總審計長審核和報告,總審計長及其下屬人員在任何時候均有權查閱所有帳簿,記錄,與此類帳戶有關的退貨和報告。
(2)審計長應對文萊達魯薩蘭國的賬目以及任何成文法規定的其他公共當局和管理公共資金的機構的賬目執行其他職責並行使其權力。
68.審計長的報告。
審計長應將其報告送交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圖安His下,並可能導致將報告提交立法會議。
69.不包括穆斯林的收入和資金。
本部分的規定不適用於穆斯林的收入和資金。
第九部分公共服務
70.公共服務的任期。
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每位在政府公共服務部門任職的人應在蘇丹Ma下和楊迪-佩爾圖安s下任職。
71.公共服務委員會。
(1)應設有一個公共服務委員會,由主席和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任命的委員人數組成,其中包括副主席。
(2)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被任命為公共服務委員會委員的每個人,除非他較早辭職或被撤職,否則應自其任職之日起任期3年。任命,並有資格重新任命。
(3)公共服務委員會的所有成員,包括主席和副主席,如有的話,應在蘇丹Ma下和楊迪-普爾端uan下任職。
(4)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uan下可准予其公務員休假給任何公共服務委員會成員,並可在該假期間任命一個人為臨時成員。
(5)在遵守根據第75條製定的任何規定的情況下,公共服務委員會的程序應由委員會確定。
(6)就《刑法》(第22章)而言,公共服務委員會的成員應視為公職人員。
72.公共服務委員會秘書。
公共服務委員會秘書應由蘇丹-下和楊滌天uan任命,並由蘇丹and下和楊滌天uan任職。
73.公共服務委員會成員的薪金。
被任命為公共服務委員會委員的每個人,均應獲得蘇丹or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確定的薪金或津貼,或兩者兼得;而所有這些薪金和津貼應從合併基金中扣除。
74.任命公共服務。
(1)特此授予蘇丹,揚迪·普爾端His下任命,調動,晉升,解散或行使對公職人員的紀律控制權。
(2)在行使第(1)款賦予他的權力時,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圖安His下除非根據第75條的規定另有規定,否則應根據公共服務委員會的建議進行磋商並採取行動。
(3)本條不影響任何有關文萊皇家武裝部隊,文萊皇家警察或文萊達魯薩蘭國監獄部門成員的成文法規定。
75.法規。
蘇丹Ma下和楊迪·普圖安may下可製定法規,以規定-
(a)公共服務委員會行使其任何職能;要么
(b)公共服務委員會或任何人,在可能規定的條件下,行使第74條賦予蘇丹和楊迪-普爾端ert下的任何權力,並可進一步規定該人不受第74條第(2)款施加的限制。
76.國王Ma下要求宣誓。
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je下可在其認為適當時要求任何文萊達魯薩蘭國公共服務人員在他或他指定的人面前宣誓或宣誓效忠在附表1中列為表格VI。
77.廢除。
78.廢除。
第十部分國家公章
79.國家印章。
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uan下將保存並使用國家印章密封所有將通過該國家印章的東西。
第十一部分其他
80.實施憲法的規定。
(1)蘇丹and下和揚迪·普爾圖His下可在本憲法的憲報刊登後三年內的任何時間,命令將他認為必要或適宜的規定用於將現有文書納入《憲法》。符合本《憲法》的規定或以其他方式使這些規定生效或使之生效;尤其是在不損害前述權力的一般性的前提下,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可以通過這樣的命令-
(a)修改,增加或改編現有文書中以任何方式指代理事會,國務院或國務委員會蘇丹國王和楊迪-普爾端國王ert下的任何規定;
(b)規定將現有文書賦予或施加於任何人或機構的職能,權力和職責移交給該命令所指定的其他人或機構;
(c)如果本《憲法》在運作中,則繼續進行他根據第六部分被授權做出的任命,並且也可以在任命之後的任何時間,繼續進行他根據第十一條被授權進行的任命。如果該條和第六部分生效,並且根據第六部分作出的任命已經生效:
但除非為使本條規定有效,否則在本部開始生效之前,憑藉本條作出的任命不得生效;
(d)規定文萊達魯薩蘭國的財務程序,包括在根據第64條第(1)款作出其他規定之前,建立應急基金;
(e)規定對文萊達魯薩蘭國和其他管理公共資金的公共機構的資金進行審計,在立法局根據第66條第(4)款另行規定之前,規定總審計長的薪酬;
(f)在立法局根據第七十三條另有規定之前,規定公共服務委員會成員的報酬;
(g)規定總理成立,以代表文萊達魯薩蘭國以其公司身份持有和處置動產和不動產,並以代表他的身份轉讓給他為目的文萊達魯薩蘭國的財產,目前由某些其他人和機構代表文萊達魯薩蘭國在文萊達魯薩蘭國境內和境外動產和不動產;
(h)規定在行政會議中向蘇丹and下和楊迪-佩爾圖恩Ma下提出行政上訴的程序。
(2)在符合本條的規定的前提下,現有文書應在根據本憲法行使權力的機關廢除之前,在本憲法或其任何部分生效之時和之後繼續有效,並對其進行可能的修改。根據本條作出的任何命令或任何其他成文法。
(3)儘管本《憲法》有任何規定,在本《憲法》生效之前即已存在的國務院應繼續擁有充分的立法和行政權力,直到第五,六,七部分開始。
(4)在本條中,“現有文書”是指具有法律效力或依據法定權力而簽發並在法律上有效的法案,規則,條例,細則,公告,命令,命令,許可,許可證和其他文書。文萊達魯薩蘭國在受到命令影響之日。
(5)根據本條作出的命令可以通過進一步的命令進行修改或撤銷,並且可以追溯生效,其日期不得早於本《組織憲報》上公佈的日期。
81.總檢察長及其職能。
(1)須有總檢察長,由蘇丹Ma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通過在憲報上刊登的通知任命。
(2)總檢察長應就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Ma下或由政府轉交給文萊達魯薩蘭國事務的所有法律事項提供諮詢。
(3)檢察總長有權酌情行使針對以下罪行而提起,進行或中止任何訴訟的權力—
(a)在伊斯蘭教法法院提起的訴訟,但須遵守任何成文法的相反規定;要么
(b)在軍事法庭進行的訴訟,但須遵守任何成文法的相反規定。
(4)在行使此權力時,總檢察長不受任何人或機構的指示或控制。
(5)總檢察長在文萊達魯薩蘭國的任何法院或法庭中享有聽眾權利,並應優先於任何其他在場的人。
(6)總檢察長將在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uan下任職,但他可隨時辭職。
82.官方語言。
(1)文萊達魯薩蘭國的官方語言為馬來語。
(2)應提供英文本的正式版本,其中包括根據本《憲法》,任何成文法或《會議常規》要求以印刷或書面形式印刷的任何內容,並且除正式版本外,還應提供該正式版本。馬來文版本,被接受為真實文本。
(3)如果馬來文與本憲法的英文文本或根據第(2)款印刷或寫成的任何文本之間有任何疑問,衝突或差異,則以馬來文為準。
83.緊急狀態。
(1)每當蘇丹和楊迪-普端端je下似乎即將發生或存在緊急情況或公共危險時,文萊達魯薩蘭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或經濟生活將受到戰爭,外部侵略或內部干擾的威脅,無論是實際威脅還是威脅威脅,他都可以通過宣告(以下簡稱“緊急宣告”)宣布整個文萊達魯薩蘭國或文萊部分地區處於緊急狀態宣言中可能規定的達魯薩蘭國。
(2)緊急狀態公告的有效期不得超過2年,但不得影響蘇丹和楊迪·普端端His下在該期間結束時或之前發布另一項此類狀態公告。
(2A)儘管有第(2)條的規定,蘇丹and下和揚迪-普爾圖安His下可通過另一項此類宣布宣佈在整個文萊達魯薩蘭國或文萊達魯薩蘭國的該地區中規定的緊急狀態停止在2年結束前宣布。
(3)在作出緊急宣告後,只要該宣告生效,蘇丹His下和楊迪-普爾圖安may下都可以作出他認為出於公共利益的任何命令;並可規定對任何違反該命令的行為施加的罰款;並可規定任何法院對被控犯有此類罪行的人進行審判。
(4)在不損害第(3)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可就屬於以下列舉的主題類別內的任何事項作出此類命令,即-
(a)審查,控制和製止出版物,著作,地圖,計劃,照片,通訊和通訊方式;
(b)逮捕,拘留,驅逐和驅逐出境;
(c)控製文萊達魯薩蘭國的港口,港口和領水,以及船隻的航行;
(d)陸,空或水的運輸,以及對人,動物和事物的運輸和移動的控制;
(e)貿易,儲存,出口,進口,生產和製造;
(f)食物,水,燃料,照明和其他必需品的供應和分配;
(g)財產的挪用,控制,沒收和處置及其用途;
(h)授予公職人員和其他人員權力;
(i)要求他人從事工作或提供服務;
(j)組成特別警察部隊;
(k)組建法庭和其他機構,以決定任何此類命令中規定的任何事項;
(l)對任何成文法的全部或任何規定進行修改,修正,取代或中止;
(m)進入和搜查處所或其他地方,以及搜查和訊問人員;
(n)訂明費用或其他付款方式;和
(o)控制,開發,使用,處置,挪用或部署任何自然資源。
(5)儘管有第VIII部分的任何規定,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仍可通過任何此類命令,在緊急情況期間作出他認為必要的所有此類財務準備,包括公共服務的準備;以及賠償必須強制執行的工作和強制徵收的財產的賠償。
(6)根據本條作出的任何命令,除非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另有指示,否則應於作出之日生效。
(7)根據本條作出的每項命令均須在立法會議員的下次會議上提出,並由該理事會決定,該命令應在其指定的日期和範圍內決議無效(或者,在蘇丹and下和楊迪-Pertuan je下同意下,任何此類中止均應與廢除成文法同等效力)或由該理事會通過。
(8)該命令或該命令的終止,視情況而定,須在情況許可時盡快在憲報刊登。
(9)根據《緊急救濟法》僅規定文萊達魯薩蘭國的一部分,根據本條作出的任何命令應僅在以下部分中有效:
前提是,在文萊達魯薩蘭國的任何部分執行緊急狀態聲明的同時,對文萊達魯薩蘭國的任何其他部分做出另一項緊急狀態聲明,則在最後一項公告生效時已經作出並仍然有效的任何命令應立即在上一公告中指定的文萊達魯薩蘭國部分生效。
(10)依據本條作出的每項命令,以及依據任何該命令作出的每份文書,均應具有效力,即使本憲法或任何成文法中與之有任何矛盾之處。
83A。行為,宣告和命令的保存。
(1)特此聲明,為免生疑問,每一項現行法律包括—
(a)宣布根據文法第83條在文萊達魯薩蘭國提出緊急狀態的每項緊急公告,自1962年12月12日做出緊急公告以來,此後每2年左右左右開始,並以在Muharram 1425 Hijriah的第16天,對應於2004年3月8日;和
(b)在任何此類緊急期間,根據第83條訂立的每項命令,文書,法令,成文法或其他成文法,
自宣布或作出該聲明,命令,文書,法令,成文法或其他書面法律之日起,就應視為已被有效地通過或製定,完全生效並具有充分的效力和效力,即使該聲明,命令,文書,法案,成文法或其他成文法與本憲法的任何規定不符;並且(a)和(b)所述的上述《宣布,命令,文書,法案,成文法或其他成文法》應視為已按照立法會第(7)款的規定正式提交並由立法局通過。第八十三條
(2)自2004年3月8日穆哈拉姆邦(Muharram)1425 Hijriah的第16天起做出的緊急公告之日起6個月屆滿之日,該公告,命令,在任何此類緊急時期內,根據第83條製定的文書,法令,成文法或其他成文法,但對於第83條而言,除本條第83條外,任何公告,命令,文書,法,成文法或其他成文法,宣告生效期間制定的法律,除在該期限屆滿之前已做或未做的事情外,將不再有效。
84.憲法對Ma下特權的影響。
(1)政府應按照本憲法的規定進行管理,除依照第85條賦予的權力外,政府的形式不得改變。
(2)本憲法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視為脫離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Ma下的特權和管轄權,為免生疑問,宣布蘇丹Ma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保留其特權和管轄權。對於蘇丹國王exp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不時制定法律並宣布本憲法的其他部分的權力似乎是合宜的。
84A。任命到指定的辦公室。
(1)除非他是自稱伊斯蘭教的馬來人文萊達魯薩蘭國的公民,否則不得任命其擔任附表3所指定的任何職務。
(2)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可藉憲報刊登的命令修訂附表3。
84B。免疫。
(1)蘇丹Ma下和揚迪·普爾圖uan國王personal下無論以個人身份還是以任何正式身份都可以做的沒有錯。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je下將不對任何在他執政期間或之後以其個人身份或任何官方身份所作或未做的事情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任何代表蘇丹王Yang下和楊迪-普爾端je下行事的人,均不應對任何法院對他在其done下所做或未做的事情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官方人數:
但在不違反第84C條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成文法規定就政府或政府的任何官員,僕人或代理人,但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提起的法律程序,進行文萊達魯薩蘭國政府的過程。
(3)第(2)條附帶條件中提及的任何此類法律均不應視為對本《憲法》的修正。
84℃。沒有司法審查。
(1)文萊達魯薩蘭國現在可以使用司法審查的補救措施,現在將不可用。
(2)為免生疑問,任何法院均不會就任何作為,決定,批給,撤銷或暫時吊銷,拒絕或不作為,不作為或不作為而進行的任何司法,司法審查。根據本《憲法》或任何成文法或其他規定,蘇丹和揚·迪·普端端Ma下,或代表其行事或在其權限下或在執行任何公共職能時行使權力,權限或酌處權,包括與遵守有關該作為或決定的任何程序要求有關的任何問題。
(3)在本條中,“司法審查”是指以任何方式提起的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列方式進行的法律程序—
(a)要求執行任何強制令,禁止令和證明書的特權命令;
(b)聲明或禁令的申請;
(c)人身保護令令;和
(d)與任何行為,決定,授予,撤銷或中止或拒絕或不這樣做的任何其他訴訟或行動有關的,或由該行為,決定,授予,撤銷或中止或拒絕或不這樣做的任何其他訴訟或行動引起的根據本《憲法》或任何成文法或其他規定,蘇丹和揚迪·普特uan安Ma下,或代表他或在他的授權下或在行使任何公共職能的過程中行事的任何一方。
(4)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蘇丹蘇丹and下和揚迪·普爾圖安shall下無須為任何作為,決定,准予,撤銷或中止,拒絕或不作為,或拒絕或不行使本憲法,任何成文法或其他規定的任何權力,權力或酌處權。
84D。法律的域外效力。
文萊達魯薩蘭國的法律可能具有域外效力,但在此類法律中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部分憲法的修改和解釋
85.憲法修正案。
(1)蘇丹and下和揚迪·普爾圖安His下可通過宣布,修改,增補或撤銷本《憲法》的任何規定,包括本條;並且不得以其他方式對本《憲法》進行修改,添加或撤銷。
(2)關於行使本條賦予他的權力,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應諮詢樞密院,但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並不一定按照《憲法》的規定行事。該理事會的建議。
(3)蘇丹和揚迪-普爾端His下不得對本憲法的任何規定進行修正或撤銷的宣布,除非已向該委員會提交了該決定的草案,以使立法局能夠確定是否有任何修正案應發佈公告草案。
(4)如果立法局在14天內未提出修正案,則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可繼續宣布該公告;如果立法局在14天內提出修正案,則議長應在立法會提出該提議後的14天內向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圖安submit下提交報告,並概述辯論的內容和理由。擬議的修正案。
(5)蘇丹和楊迪-普爾端His下在考慮了議長的報告後,可宣布本公告根據第(1)款的規定以在立法會上提交的形式或經修正的形式生效。蘇丹Ma下和楊迪-普爾端uan下將認為適當。
86.口譯法庭。
(1)蘇丹and下和揚迪·普爾圖安His下可將任何涉及本憲法任何規定的含義,解釋,目的,構造,範圍或效力的問題,由其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問題提交給根據第(7)條設立的解釋法庭進行裁決。
(2)當在任何法院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出現任何此類問題時,蘇丹His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可指示該法院將該問題轉交給解釋法庭,或該法院應將該問題轉交給蘇丹His下並楊迪·普爾圖揚(蘇丹Di下和楊迪·普爾圖His下should應將這個問題轉交解釋法庭),蘇丹·楊迪·普爾圖安·His下receiving下可將此類問題轉達解釋法庭:
規定法院不得轉交解釋法庭已經決定的問題。
(3)如果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未將這一問題轉交解釋法庭,則他應安排將其轉為引用的法院知悉,然後法院應繼續作出以下決定:面前的法律訴訟。
(4)解釋法庭多數成員根據本條轉交的任何問題所作出的決定,應視為該法庭的決定;審裁處的任何決定均須以書面作出,並須在憲報刊登,並可由憲報出示證明。
(5)如果蘇丹and下和楊Di天uan人根據第(2)款的規定轉交了解釋法庭,蘇丹S下和楊Di天P人將由cause下決定仲裁庭應轉交給提出該問題的法院,在這種情況下,該法院可以就其轉介費用和由此引致的費用作出規定。
(6)解釋法庭在根據本條轉給它的任何問題中的裁定,對所有人均具有約束力和決定性,不得在任何法庭上引起爭議或接受任何審查或上訴。
(7)釋義法庭應由3名成員組成-
(a)主席為在任何國家擔任或擔任過高級司法職務,或在任何國家從事法律實踐至少二十年的人;
(b)一名成員應是在任何國家從事法律實踐至少十年的人;和
(c)一名成員,該成員應是來自任何國家的自稱是伊斯蘭宗教的人,該人在伊斯蘭法律中擔任職務或曾在伊斯蘭法律中任職,或為伊斯蘭法律和法學專家。
主席和其他成員應由蘇丹and下和楊迪·普圖安je下以加蓋國家印章的文書任命,並在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圖安s下任職。
(8)蘇丹and下和揚迪·普爾圖安His下可不時制定,修改或廢除與根據本條提出或確定問題時應遵循的程序有關的規則,並可就應支付的報酬作出安排。給解釋法庭成員,其報酬應從合併基金中支取。
(9)解釋法庭可偏離其先前的任何決定。
87.授權轉載《憲法》。
(1)蘇丹and下和揚迪·普爾圖His國王may下可不時授權總檢察長印製並出版本《憲法》的最新復製本,其中包括當日的所有現行修正案這種授權。
(2)根據第(1)款印製和發行的本《憲法》的任何再版均應被視為,並且無論在任何法院以及出於任何目的,無論如何都應毫無疑問地是本《憲法》自生效之日起的真實文本。在該重印中指定,直到被下一個或後續重印所取代。
(3)在根據第(1)款準備和彙編任何轉載時,總檢察長應具有法律修訂法(第1章)賦予他的所有權力,並進行必要的修改。
與立法會有關的第二條附則
1.立法會的組成和成員。立法會議由不超過45名議員組成,其成員如下:
(a)多達30人應由蘇丹-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任命,其類別如下:
(i)由總理和根據本《憲法》第4條第3款任命的所有部長組成的當然議員;
(ii)業權人士;
(iii)經蘇丹和楊迪-普端端uan下認為已提供傑​​出公共服務的人,或不在(a)(iv)項之內但他認為有能力做出貢獻的人立法會的審議;
(iv)蘇丹和楊迪-普爾端je下認為在宗教,管理,任何專業,商業,貿易,農業,文化藝術或社區活動等領域取得傑出成就的人或代表社區;和
(b)最多15名代表,其確切人數應由文萊和穆阿拉區,貝萊特區,圖通區和滕布龍區的蘇丹蘇丹和楊迪-普圖安Ma下確定,並應依法選舉產生關於文萊達魯薩蘭國的有效選舉。
2.任命書。
根據第1款(a)項任命的立法會議員,由蘇丹His下和揚迪·普爾圖His下通過加蓋國家公章的文書任命。
3.任期和任期。
立法會議的每一位議員均應在蘇丹Yang下和楊迪·普爾端uan下任職時在該議會中擔任其職務,並在此前提下,按照任命書中規定的條款任職,其中可能包括:指明他可能負責的選區或選舉區域的規定。
4.地區代表。
(1)就第1款(b)項而言,各區在立法會中應由議員(在本附表中稱為“區代表”)代表如下:
(a)文萊和穆阿拉區,最多7名成員;
(b)Belait區,最多3名成員;
(c)Tutong區,最多3名成員;
(d)天寶龍區,最多2名成員。
(2)在文萊達魯薩蘭國與選舉有關的法律在選舉區代表方面生效之前,第5和第6款對於任命該成員應具有效力,而這種任命對第1和第4款而言應是有效的。
5.提名和任命地區代表。
(1)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認為適當時,可將其所代表的確切地區代表的確切人數告知彭格魯斯,克圖亞·甘榜和克圖亞·魯瑪·潘讓。楊迪-佩爾端打算任命。
(2)Penghulus,Ketua Kampong和Ketua Rumah Panjang將從candidates下中選拔蘇丹和楊迪-普爾端His下為地區代表的候選人。
(3)蘇丹and下和楊迪·普圖安His下應任命一個由主席和另外兩名成員組成的Selection選委員會,由蘇丹Committee下和楊迪·普圖端His下任職。
(4)Selection選委員會有權從第(2)款提出的候選人中推薦蘇丹Ma下和楊迪-普爾圖His下appointment選為地區代表的人,並在提出建議時,選委員會應考慮區代表等人士的適宜性。
(5)如果蘇丹and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拒絕the選委員會推薦的任何候選人,則有關的蓬胡魯人,Ketua Kampong和Ketua Rumah Panjang應提出其他候選人供考慮,並按照第(4)款的規定進行程序(5)繼續進行,直到蘇丹Ma下和楊迪-普爾端His下就第1款(b)項確定的所有席位都已填滿。
6.空缺。
(1)每當地區代表之間出現空缺時,議長應在蘇丹Ma下和楊迪-普爾端Ma下事先書面同意下,通知有關地區官員,選拔候選人。
(2)地區官員應召集相關的Penghulus,Ketua Kampong和Ketua Rumah Panjang提名一名或多名候選人填補這一空缺,以及第5款(4)和(5)項中規定的程序適用。
7.法規。
蘇丹Ma下和楊迪-普爾端uan下可製定條例以執行本附表的任何規定。
8.有效性。
(1)儘管根據任何一項或多項以下規定均未任命任何議員,但蘇丹和楊迪-普爾端uan下有絕對的酌處權宣布立法會已經或已經被適當有效地組成。 )(i)至(iv)或第1款(b)項所述。
(2)在不違反第1款所允許的最大成員人數的前提下,蘇丹Yang下和揚迪-普爾圖安His下有權在第(1)款中作出宣布之後,任命其他立法會議員。
特定辦公室的第三份附表
審計長
樞密院秘書
立法會秘書
Syar\'ie首席法官
Mufti Kerajaan
總檢察長
公共服務委員會主席
Yang Di-Pertua Adat Istiadat
立法會議長
部長會議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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