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共和國憲法

伊拉克2005
前言
以上帝的名義,最仁慈,最慈悲
“我們向亞當的兒子致敬”
我們,美索不達米亞人民,使徒和先知的故鄉,伊瑪目的安息之地,文明的搖籃,寫作的手筆,以及計數的家園。在我們的土地上,通過了人類製定的第一部法律,並銘刻了最古老的正義治理條約,在我們的土地上,先知的聖徒和同伴們祈禱著,哲學家和科學家們進行了理論研究,作家和詩人也出類拔萃。
承認上帝對我們的權利,履行我們的祖國和公民的呼籲,並回應我們的宗教和民族領袖的呼籲,以及我們偉大的權威以及我們的領導人和政治人物的決心, 2005年1月30日,我們的朋友和熱愛我們的人的國際支持,在我們歷史上首次向成千上萬的男女老少邁向了投票箱,這激起了教宗的壓迫之痛。獨裁集團受到伊拉克烈士什葉派和遜尼派,阿拉伯人,庫爾德人和土庫曼以及其他人民的悲劇的悲劇的鼓舞,並重新喚起了聖城和沙迦南部被破壞的黑暗abaniyya起義並因群眾墳墓,沼澤,Al-Dujail等人的悲痛之火而燃燒,並在哈拉卜(Halabcha),巴爾贊(Barzan),安法(Anfal)和費伊·庫爾德(Fayli Kurds)屠殺中表達了種族壓迫的苦難,並受到土庫曼人的苦難的啟發在巴希爾和西部地區人民的苦難中,在伊拉克其餘地區,領導人,符號和酋長的清算,熟練人員的流離失所和乾drying都遭受了苦難因此,我們並肩並肩尋求建立新的伊拉克,即未來的伊拉克,擺脫宗派主義,種族主義,地區依戀,歧視和排斥的複雜化。Al-Dujail等人在哈拉卜查,巴爾贊,安法爾和費伊庫爾德人的大屠殺中闡明了種族壓迫的苦難,並受到了土庫曼人在巴希爾的苦難和西方地區人民的苦難的啟發在伊拉克其餘地區,那裡的人民遭受領導人,符號和酋長的清算,以及技術人員的流離失所,以及文化和知識分子的枯竭,因此我們尋求並肩並肩建立我們的新伊拉克,即未來的伊拉克,擺脫宗派主義,種族主義,區域依戀,歧視和排斥的複雜化。Al-Dujail等人在哈拉卜查,巴爾贊,安法爾和費伊庫爾德人的大屠殺中闡明了種族壓迫的苦難,並受到了土庫曼人在巴希爾的苦難和西方地區人民的苦難的啟發在伊拉克其餘地區,那裡的人民遭受領導人,符號和酋長的清算,以及技術人員的流離失所,以及文化和知識分子的枯竭,因此我們尋求並肩並肩建立我們的新伊拉克,即未來的伊拉克,擺脫宗派主義,種族主義,區域依戀,歧視和排斥的複雜化。安法爾(Afal)和費伊·庫爾德人(Fayli Kurds)受到巴希爾土庫曼人的苦難和西部地區人民的苦難的啟發,在伊拉克其餘地區,領導人,符號和酋長國以及技術人員的流離失所以及其文化和知識力量的枯竭,因此我們攜手並肩尋求創建我們的新伊拉克,即未來的伊拉克,擺脫宗派主義,種族主義,區域依戀,歧視和排斥。安法爾(Afal)和費伊·庫爾德人(Fayli Kurds)受到巴希爾土庫曼人的苦難和西部地區人民的苦難的啟發,在伊拉克其餘地區,領導人,符號和酋長國以及技術人員的流離失所以及其文化和知識力量的枯竭,因此我們攜手並肩尋求創建我們的新伊拉克,即未來的伊拉克,擺脫宗派主義,種族主義,區域依戀,歧視和排斥。因此,我們並肩並肩尋求創建我們的新伊拉克,即未來的伊拉克,擺脫宗派主義,種族主義,地區依戀,歧視和排斥的複雜化。因此,我們並肩並肩尋求創建我們的新伊拉克,即未來的伊拉克,擺脫宗派主義,種族主義,地區依戀,歧視和排斥的複雜化。
被指責為異教徒和恐怖主義並沒有阻止我們前進以建立法治國家。宗派主義和種族主義並沒有阻止我們一起走上鞏固國家統一的道路,走和平轉移權力的道路,採取公正分配資源的道路,並為所有人提供平等機會。
我們,剛剛擺脫困境的伊拉克人民,他們通過共和,聯邦,民主,多元化的體系充滿信心地展望未來,我們決心以我們的男人,女人,老人和青年來解決尊重法治,建立正義與平等,拋棄侵略政治,關注婦女及其權利,老年人及其關切,兒童及其事務,傳播多樣性文化,以及化解恐怖主義。
我們伊拉克各方面,各階層的人民已採取自我決定,自由選擇以團結我們的未來,從昨天到明天汲取教訓,並通過價值觀和理想制定本永久憲法。天上的信息以及科學和人類文明的發現。遵守該《憲法》為伊拉克保留了人民,土地和主權的自由聯盟。
第一節。基本原則
第1條
伊拉克共和國是單一的聯邦,獨立和完全主權國家,政府體制是共和製,代議制,議會制和民主制,而該《憲法》是伊拉克統一的保證人。
第二條
第一
伊斯蘭教是國家的官方宗教,是立法的基礎:
A.不得頒布任何與伊斯蘭教既定規定相抵觸的法律
B.不得頒布任何與民主原則相抵觸的法律。
C.不得頒布任何與本《憲法》規定的權利和基本自由相抵觸的法律。
第二
該《憲法》保證了伊拉克大多數人民的伊斯蘭身份,並保證了所有個人(如基督徒,亞茲迪斯人和曼迪安·薩班斯人)的宗教信仰和實踐自由的充分宗教權利。
第三條
伊拉克是一個由多個民族,宗教和派別組成的國家。它是阿拉伯聯盟的創始成員和積極成員,致力於履行其憲章,它是伊斯蘭世界的一部分。
第4條
第一
阿拉伯語和庫爾德語是伊拉克的兩種官方語言。伊拉克人有權按照其教育方針,在政府教育機構中以土庫曼人,亞述人和亞美尼亞人等母語來教育自己的孩子,或者在私人教育機構中以其他任何語言來保障伊拉克人的權利。
第二
“官方語言”一詞的範圍和適用本條規定的手段應由法律規定,並應包括:
A.以兩種語文出版《官方公報》;
B.在官方領域中的講話,對話和表達,例如兩種語言中的任一種,包括代表理事會,部長理事會,法院和正式會議;
C.承認和發表兩種語文的正式文件和信件;
D.根據教育準則,開設教授兩種語言的學校;
E.在平等原則所牽扯的任何事物中使用兩種語言,例如鈔票,護照和郵票。
第三
庫爾德斯坦地區的聯邦和官方機構必須使用兩種語言。
第四
土庫曼語和敘利亞語是行政單位中另外兩種官方語言,它們構成人口密度。
第五
如果每個地區或省份的大多數人口都在全民公決中決定,則可以採用任何其他本地語言作為其他官方語言。
第5條
法律是主權的。人民是權威和合法性的源泉,他們將通過直接,普遍,無記名投票並通過其憲法機構行使這些權力。
第6條
權力的轉移應通過本《憲法》規定的民主方式和平進行。
第7條
第一
任何採用,煽動,促進,美化,促進或證明種族主義或恐怖主義或被指控為異教徒(takfir)或種族清洗的實體或程序,特別是伊拉克的薩達姆復興黨及其標誌,無論以何種名稱,應被禁止。這些實體可能不是伊拉克政治多元化的一部分。這應受法律規範。
第二
國家應承諾與各種形式的恐怖主義作鬥爭,並應努力保護其領土,使其不成為恐怖主義活動的基地,途徑或領域。
第8條
伊拉克應遵守睦鄰原則,堅持不干涉別國內政的原則,謀求以和平手段解決爭端,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建立關係,尊重國際義務。
第9條
第一
答:伊拉克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門將由伊拉克人民組成,並適當考慮他們的平衡和代表性,不受歧視或排斥。他們應受文職當局的控制,應保衛伊拉克,不得被用作壓迫伊拉克人民的工具,不得乾涉政治事務,並且在職權移交中不起作用。
B.禁止在武裝部隊框架之外組建軍事民兵。
C.伊拉克武裝部隊及其人員,包括在國防部或任何下屬部門或組織中工作的軍事人員,不得參加競選政治職務,競選候選人或參加國防部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該禁令包括上述人員以個人或專業身份從事的活動,但不得侵犯這些人員在選舉中投票的權利。
D.伊拉克國家情報局應收集信息,評估對國家安全的威脅,並向伊拉克政府提供建議。該處應由平民控制,應受到立法監督,並應依法和公認的人權原則運作。
E.伊拉克政府應遵守和履行伊拉克關於不擴散,不發展,不生產和不使用核,化學和生物武器的國際義務,並應禁止相關設備,物資,技術和用於開發,製造,生產和使用此類武器的運載系統。
第二
兵役應受法律規範。
第10條
伊拉克的聖地和宗教場所是宗教和文明實體。國家致力於確保和維持其神聖性,並保證其中的儀式的自由實踐。
第11條
巴格達是伊拉克共和國的首都。
第十二條
第一
伊拉克的國旗,國歌和國徽應通過法律以像徵伊拉克人民組成部分的方式加以管理。
第二
法律應規定榮譽,法定假日,宗教和國家場合以及回曆和公曆。
第十三條
第一
該《憲法》是伊拉克的最高法律,至高無上,對伊拉克所有地區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
不得制定任何與本《憲法》相抵觸的法律。任何與該憲法相抵觸的區域性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文本中的任何文本均應視為無效。
第二節。權利與自由
第一章。權利
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第十四條
伊拉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性別,種族,族裔,國籍,血統,膚色,宗教,教派,信仰或見解或經濟或社會地位的歧視。
第十五條
每個人都有享受生活,安全和自由的權利。除非依法並根據主管司法機關的決定,否則禁止剝奪或限制這些權利。
第十六條
應確保所有伊拉克人享有平等的機會,國家應確保採取必要措施以實現這一目標。
第十七條
第一
只要不與他人的權利和公共道德相抵觸,每個人都應享有個人隱私權。
第二
房屋的神聖性應得到保護。除非根據法律作出司法裁決,否則不得進入,搜查或侵犯房屋。
第十八條
第一
伊拉克公民身份是每個伊拉克人的權利,是其國籍的基礎。
第二
伊拉克父親或伊拉克母親所生的任何人均應視為伊拉克人。這應受法律規範。
第三
答:伊拉克公民出生時不得出於任何原因撤回其公民身份。撤回其公民身份的任何人均有權要求恢復其國籍。這應受法律規範。
B.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從歸化的公民中撤消伊拉克國籍。
第四
伊拉克人可能具有多種國籍。擔任高級,安全或主權職位的每個人都必須放棄任何其他獲得的公民身份。這應受法律規範。
第五
不得出於破壞伊拉克人口構成的人口安置政策之目的而授予伊拉克國籍。
第六
國籍規定應受法律規範。主管法院應考慮由這些規定引起的訴訟。
第十九條
第一
司法機構是獨立的,除法律外,沒有任何權力高於司法機構。
第二
除法律外,沒有任何犯罪或懲罰。處罰僅適用於法律認為其為犯罪的行為。可能不會施加比適用於犯罪時適用的懲罰更嚴厲的懲罰。
第三
訴訟應是所有人的受保護和保障的權利。
第四
在調查和審判的所有階段,辯護權均應得到神聖保護。
第五
在公平的法律審判中證明其有罪之前,被告是無辜的。無罪釋放後,除非有新證據出台,否則不得再次就同一罪行對被告進行審判。
第六
每個人都有權在司法和行政訴訟中受到司法對待。
第七
除非法院決定將其保密,否則審判程序是公開的。
第八
懲罰應是個人的。
第九
除非另有規定,法律不具有追溯效力。此排除不包括稅法。
第十
除非對被告有利,否則刑法不具有追溯效力。
第十一
對於沒有辯護律師的重罪或輕罪的被告,法院應任命一名律師,費用由國家承擔。
第十二
答:應禁止非法拘留。
B.根據有關健康和社會護理的監獄法律,並在國家當局的管轄下,禁止在非為這些目的而設計的地方監禁或拘留。
第十三
初步調查文件應在從被告被捕之日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時間內提交給主管法官,該期限只能延長一次,並且只能延長同一時期。
第20條
伊拉克公民無論男女,都有權參加公共事務並享有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選舉權和競選公職權。
第21條
第一
伊拉克人不得屈服於外國實體和當局。
第二
法律應規範伊拉克的政治避難權。政治難民不得移交給外國實體,也不得強行遣返其逃離的國家。
第三
不得向被指控犯有國際罪行或恐怖主義罪行的人或對伊拉克造成損害的任何人提供政治庇護。
二。經濟,社會和文化自由
第22條
第一
工作是所有伊拉克人的權利,應確保他們有尊嚴的生活。
第二
法律應根據經濟基礎並遵守社會正義規則,規範僱員與雇主之間的關係。
第三
國家應保障組織和參加工會和專業協會的權利,這應受到法律的約束。
第23條
第一
私有財產受到保護。所有者有權在法律範圍內受益,利用和處置私有財產。
第二
除非出於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以公正的報酬作為交換,否則不得徵用土地,這應受法律規範。
第三
答:每個伊拉克人都有權在伊拉克任何地方擁有財產。除法律豁免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得擁有不動產。
B.禁止出於人口變化目的擁有財產。
第24條
國家應保證伊拉克人力,物資和資本在各地區和各省之間的流動自由,這應受法律的約束。
第25條
國家應保證按照現代經濟原則對伊拉克經濟進行改革,以確保其資源的充分投資,其來源的多樣化以及私營部門的鼓勵和發展。
第26條
國家應當保證鼓勵在各個領域的投資,這應受法律的約束。
第27條
第一
公共資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其保護是每個公民的責任。
第二
有關國有財產的保存,其管理,處置的條件以及這些資產不被放棄的限額的規定均應受法律管制。
第28條
第一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徵收,修改,徵收或免除任何稅費。
第二
低收入者應免稅,以確保維持最低生活收入。這應受法律規範。
第29條
第一
答:家庭是社會的基礎;國家應維護其及其宗教,道德和民族價值觀。
B.國家應保證保護母親,兒童和老年人,應照顧兒童和青年,並應為他們提供發展其才智和能力的適當條件。
第二
兒童有權從父母那裡接受養育,照料和教育。父母有權得到子女的尊重和照顧,特別是在有需要,殘障和年老的時候。
第三
禁止對兒童一切形式的經濟剝削,國家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護他們。
第四
禁止在家庭,學校和社會中進行一切形式的暴力和虐待。
第三十條
第一
國家應保障個人和家庭,特別是兒童和婦女的社會和健康安全,這是生活自由和體面生活的基本要求,並應為他們確保適當的收入和適當的住房。
第二
國家應在老年,疾病,就業殘障,無家可歸,孤兒或失業的情況下向伊拉克人提供社會和健康保障,應努力保護他們免受愚昧,恐懼和貧困的侵害,並應向他們提供住房和特別護理方案以及恢復,這應受法律規範。
第31條
第一
每個公民都有獲得醫療保健的權利。國家應通過建設不同類型的醫院和衛生機構來維持公共衛生並提供預防和治療的手段。
第二
個人和實體有權在國家監督下建立醫院,診所或私人保健中心,這應受到法律的約束。
第32條
國家應照顧殘疾人和有特殊需要的人,並應確保他們的康復,以使他們重新融入社會,這應受到法律的管制。
第33條
第一
每個人都有在安全的環境條件下生活的權利。
第二
國家應承擔保護和保存環境及其生物多樣性的責任。
第34條
第一
教育是社會進步的根本因素,是國家保障的一項權利。初等教育是強制性的,國家保證應與文盲作鬥爭。
第二
所有階段的免費教育是所有伊拉克人的權利。
第三
國家應鼓勵為人類服務的和平目的進行科學研究,並應支持卓越,創造力,發明和創造力的各個方面。
第四
應當保證私立和公共教育,這應受法律的約束。
第35條
國家應以適合伊拉克文明和文化歷史的方式促進文化活動和機構,並應努力支持伊拉克的土著文化取向。
第三十六條
參加體育運動是每個伊拉克人的權利,國家應鼓勵和照顧此類活動並提供其要求。
第二章。自由
第37條
第一
答:人的自由和尊嚴應受到保護。
B.除非根據司法裁決,否則任何人都不得被拘留或接受調查。
C.禁止一切形式的心理和身體酷刑以及不人道待遇。不得依靠武力,威脅或酷刑作出的供認,受害人有權要求依法對物質和精神損失進行賠償。
第二
國家應保證保護個人免受智力,政治和宗教脅迫。
第三
禁止強迫勞動,奴隸制,奴隸貿易,販運婦女或兒童以及性交易。
第38條
國家應以不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方式保證:
第一。表達一切手段的自由。
第二。新聞,印刷,廣告,媒體和出版物的自由。
第三。集會和和平示威的自由,這應受法律規範。
第三十九條
第一
成立和加入協會及政黨的自由應得到保障,這應受到法律的約束。
第二
禁止強迫任何人加入任何政黨,社會或政治實體,或強迫他繼續成為該組織的成員。
第40條
除法律和安全必要性及司法裁決外,應保證通信,信件,郵政,電報,電子和電話的自由,不得對其進行監視,竊聽或披露。
第41條
伊拉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宗教,派別,信仰或選擇自由地作出自己的個人身分承諾,這應受到法律的約束。
第42條
每個人都應享有思想,良心和信仰的自由。
第43條
第一
所有宗教和派別的追隨者在以下方面都是自由的:
A.實行宗教儀式,包括侯賽尼儀式。
B.宗教end,宗教事務和宗教機構的管理,應受法律規範。
第二
國家應保障禮拜自由和禮拜場所的保護。
第44條
第一
每個伊拉克人在伊拉克境內外都有遷徙,旅行和居住的自由。
第二
伊拉克人不得被流放,流離失所或被剝奪返回家園的權利。
第45條
第一
國家應努力加強民間社會機構的作用,並以與實現其合法目標的和平手段相一致的方式,支持,發展和維護其獨立性,這應受到法律的約束。
第二
國家應尋求發展伊拉克氏族和部落,以符合宗教和法律的方式參加其事務,並以有助於社會發展的方式維護其崇高的人文價值。國家應禁止與人權相抵觸的部落傳統。
第46條
除非法律或基於法律,否則禁止限製或限製本《憲法》規定的任何權利或自由的實踐,並且在這種限製或限制不違反權利或自由的實質的範圍內。
第三節。聯邦權力
第47條
聯邦權力應由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組成,並應根據三權分立的原則行使職權和任務。
第一章。立法權
第48條
聯邦立法權應由代表委員會和聯邦委員會組成。
一。代表理事會
第49條
第一
代表委員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代表整個伊拉克人民的每10萬伊拉克人中有一個席位。他們應通過直接秘密普通投票選出。人民的所有組成部分都應在其中得到體現。
第二
代表委員會的候選人必須是完全合格的伊拉克人。
第三
法律應規範候選人,選民以及所有與選舉有關的要求。
第四
選舉法的目標是使婦女代表比例不低於代表委員會成員的四分之一。
第五
代表大會應頒布法律,規定辭職,解僱或死亡時更換其成員。
第六
不允許將代表委員會的成員資格與任何工作或其他官方職位相結合。
第50條
代表理事會的每位成員在履行職責之前均應先向理事會宣讀以下憲法誓言:
“我向全能的上帝發誓,將全心全意地履行我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維護伊拉克的獨立和主權,維護伊拉克人民的利益,並確保其土地,天空,水,財富和財產的安全。聯邦民主制度,我將努力保護公共和私人自由,司法獨立和保證忠實和中立地執行立法。上帝是我的見證。”
第51條
代表大會應制定其章程來規範其工作。
第52條
第一
代表大會應在提出異議之日起三十天內,以三分之二多數決定其會員資格的真實性。
第二
代表委員會的決定可在自發布之日起三十天內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第53條
第一
除非有必要,否則代表理事會會議應為公開會議,除非理事會另有決定。
第二
會議紀要應以理事會認為適當的方式公佈。
第54條
共和國總統應在批准大選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總統令召集代表大會。其最大成員應主持第一屆會議,以選舉理事會發言人和他的兩名代表。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上述期限。
第55條
代表理事會應在其第一屆會議上以直接無記名投票的絕對多數通過選舉理事會議長,然後選舉其第一副和第二副議長。
第56條
第一
代表理事會的選舉任期為四個日曆年,從其第一屆會議開始至第四年結束。
第二
新的代表委員會應在上屆選舉任期屆滿前四十五天選出。
第57條
代表理事會的任期為一年,每年舉行兩次立法會議,為期八個月。章程應定義召開會議的方法。提出一般預算的會議應在預算獲得批准之前結束。
第58條
第一
共和國總統,總理,人大代表議長或人大五十名委員可召集理事會召開特別會議。會議應僅限於需要召開會議的主題。
第二
根據共和國總統,總理,安理會議長或五十名議員的要求,代表理事會的立法會議可以延長不超過30天,以完成需要延長的任務代表理事會
第59條
第一
代表委員會的法定人數應由其絕大多數成員組成。
第二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在達到法定人數後,應以簡單多數通過代表大會會議。
第60條
第一
法律草案應由共和國總統和部長會議提出。
第二
擬議的法律應由代表理事會的十名成員或其專門委員會之一提出。
第61條
代表委員會應具有下列職權:
第一。制定聯邦法律。
第二。監視執行機構的績效。
第三。選舉共和國總統。
第四。由法律規范國際條約和協定的批准程序,由代表理事會三分之二多數的議員制定。
第五。批准以下任命:
答:根據高級司法委員會的建議,以絕對多數票通過的聯邦最高上訴法院院長和成員,首席檢察官和司法監督委員會主席。
B.大使和特別職系的大使,根據部長會議的提議。
C.根據部長會議的提議,伊拉克陸軍參謀長,他的助手,上級司令及以上級別的助手以及情報部門局長。
第六。
A.在有請願書的基礎上,由代表委員會的絕對多數對共和國總統進行質詢。
B.在下列其中一種情況下被聯邦最高法院裁定有罪後,以絕對多數代表的多數代表免任共和國總統:
1.違憲宣誓。
2.違反憲法。
3.叛國罪。
第七。
答:代表會議的成員可以就其專業​​範圍內的任何問題向總理和各部長提出問題,並且每人均應回答成員的問題。只有提出問題的成員才有權對答案發表評論。
B.代表大會的至少25名成員可以提出一個一般性問題進行討論,以詢問部長會議或一個部委的政策和表現,並將其提交給議長會議。代表大會和總理或部長應指定在代表大會上討論的日期。
C.代表委員會的成員經25名成員同意,可直接詢問總理或各部長,要求他們在其職權範圍內就這些問題交代。除非在自提出查詢之日起至少七天之後,否則不得就該查詢進行辯論。
第八。
答:代表會議可以絕對多數撤消其中一位部長的信任,自撤消信任決定之日起,他就被視為辭職。除非部長的要求或在部長向安理會提出訊問後五十名成員簽署的要求的基礎上,否則不得對部長進行不信任投票。理事會自提出之日起至少七天后,不得發布有關該請求的決定。
B.
1.共和國總統可向國民議會提出要求撤消總理的信任的請求。
2.代表理事會可應其五分之一成員的要求從總理撤回信任。除非在向總理進行了詢問之後以及自提交請求之日起至少七天之後,否則不得提交此請求。
3.代表理事會可以決定以總理人數的絕對多數撤消總理的信任。
C.如果總理撤回信任,政府將被視為辭職。
D.在對整個部長理事會撤消信任投票的情況下,總理和部長將繼續擔任日常職務,任期不超過三十天,直到成立新的部長理事會為止根據本《憲法》第76條的規定。
E.代表理事會可以按照與部長有關的相同程序,對獨立委員會的負責人進行訊問。理事會有權以絕對多數減輕他們的痛苦。
第九。
答:根據共和國總統和總理的共同要求,以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宣戰和進入緊急狀態。
B.宣布緊急狀態為期三十天,每次批准後可以延長。
C.總理應被授予必要的權力,使他能夠在宣戰和緊急狀態期間管理國家事務。這些權力應由法律以不違反憲法的方式加以規定。
D.總理應在宣戰和緊急狀態結束之日起15天內,向代表理事會提出採取的措施和結果。
第62條
第一
部長會議應將總預算草案草案和結帳帳戶提交代表大會批准。
第二
代表大會可在總預算各款和各章之間進行轉撥,並減少其總額,並在必要時向部長會議建議增加總開支。
第63條
第一
代表大會議長,其兩個代表和代表會議成員的權利和特權應受法律的約束。
第二
答:代表理事會成員在理事會會議期間所作的發言應享有豁免權,該成員不得在法庭上受到起訴。
B.在代表理事會的立法期內,不得將代表理事會成員逮捕,除非該成員被指控犯有重罪,並且代表理事會成員以絕對多數同意解除其豁免權,或者因犯下重罪而被公然逮捕。
C.除非代表議員被指控犯有重罪,並經代表大會發言人同意解除其豁免權或被逮捕,否則不得在代表委員會的立法任期之後逮捕其成員。故意犯下重罪。
第64條
第一
代表大會的絕對多數可以解散代表大會,也可以在共和國總統同意的前提下,由總理要求其三分之一的代表解散。在總理受到質疑期間,不得解散理事會。
第二
代表委員會解散後,共和國總統應要求在解散之日起不超過六十天的時間內在該國舉行大選。在這種情況下,部長會議被視為辭職,並繼續開展日常業務。
二。聯合會
第65條
應建立一個名為“聯邦委員會”的立法委員會,以包括來自該地區的非地區組織和省的代表。代表大會三分之二多數議員通過的法律,將規範聯邦委員會的組成,成員資格,職權範圍以及與之相關的一切。
第二章。執行力
第66條
聯邦行政權應由共和國總統和部長會議組成,並應根據《憲法》和法律行使其權力。
一。共和國總統
第67條
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是國家統一的象徵,代表國家主權。他應根據《憲法》的規定,保證對《憲法》的承諾,並維護伊拉克的獨立,主權,統一及其領土安全。
第68條
共和國總統候選人必須是:
第一。伊拉克人出生,由伊拉克父母生。
第二。完全合格,必須年滿40歲。
第三。具有良好的聲譽和政治經驗,以他的正直,正直,公平和對家園的忠誠而聞名。
第四。對涉及道德敗壞的犯罪沒有任何定罪。
第69條
第一
共和國總統辦公廳的提名規定應受法律約束。
第二
提名共和國一位或多位副總統職位的規定應受法律約束。
第70條
第一
代表委員會應從候選人中選出共和國總統,其人數應佔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
如果沒有一名候選人獲得要求的多數票,則得票數最高的兩名候選人應競爭,第二次選舉中得票多數的候選人應宣佈為總統。
第71條
總統應按照《憲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語言向代表大會宣誓。
第72條
第一
共和國總統的任期不得超過四年。他可能僅第二次當選。
第二
答:共和國總統的任期應在代表理事會任期屆滿之時結束。
B.共和國總統應繼續履行其職責,直到選舉結束和新的代表理事會會議結束為止,但前提是共和國新總統自其第一次召集之日起三十天內當選。 。
C.萬一共和國總統職位由於任何原因而空缺時,應選出新總統以完成總統任期的剩餘期限。
第73條
共和國總統應承擔以下權力:
第一。根據總理的建議發布特別赦免,但與私人索償有關的一切以及因犯有國際罪行,恐怖主義或金融和行政腐敗被定罪的人除外。
第二。在代表理事會批准後批准國際條約和協定。自主席收到之日起十五天后,認為已批准這些國際條約和協定。
第三。批准並發布代表理事會制定的法律。自總統收到之日起十五天后,認為此類法律已獲批准。
第四。在選舉結果獲得批准之日和《憲法》規定的其他情況下,召集民選代表大會召集不超過十五天的時間。
第五。依法根據總理的推薦授予獎牌和裝飾品。
第六。認可大使。
第七。頒布總統令。
第八。批准主管法院的死刑判決。
第九。出於儀式和榮譽目的,履行武裝部隊最高司令部的職責。
第十。行使本《憲法》規定的任何其他總統權力。
第74條
法律應確定共和國總統的薪金和津貼。
第75條
第一
共和國總統有權向代表大會議長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並且自其向代表大會提交之日起七日後應視為有效。
第二
副總統缺席時,應由副總統接任。
第三
如果總統職位由於任何原因而空缺,則副總統應取代共和國總統。代表理事會必須在空缺日期起不超過三十天的時間內選舉新總統。
第四
如果共和國總統的職位空缺,則在沒有副總統的情況下,由眾議院議長代替共和國總統,但條件是在總統選舉期間沒有新總統的情況下自空缺之日起超過三十天,並符合本章程的規定。
二。部長理事會
第76條
第一
共和國總統應在共和國總統當選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最大的國民議會提名人組成部長會議。
第二
候任總理的任命應在其任命之日起不超過三十天的時間內進行。
第三
如果在“第二條”規定的期間內,候任總理未能組成部長會議,則共和國總統應在15天內向總理職位收取新的提名人。
第四
候任總理應將其部長理事會成員的姓名和部長級方案提交給國民議會。代表大會絕對多數通過他的個人部長和部長級計劃,他就被認為已經建立了信心。
第五
如果部長理事會未贏得信任投票,則共和國總統應在15天內指控另一名提名人組成部長理事會。
第77條
第一
擔任總理職務的條件應與共和國總統的條件相同,但前提是他具有大學學歷或同等學歷,並且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上。
第二
擔任部長職務的條件應與代表理事會成員的條件相同,但前提是他具有大學學歷或同等學歷。
第78條
總理是直接的行政機關,負責國家的總體政策和武裝部隊總司令。他領導部長理事會,主持會議,並有權在代表理事會的同意下解散部長。
第79條
總理和部長會議成員應根據《憲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語言向國民議會宣誓立憲。
第80條
部長會議行使以下權力:
第一。計劃和執行國家的總體政策和總體計劃,並監督與部委無關的部委的工作。
第二。提出法案。
第三。為了執行法律而發布規則,指示和決定。
第四。準備總預算草案,期末賬目和發展計劃。
第五。向國民議會建議批准任命副部長,大使,州高級官員,武裝部隊參謀長及其代表,分區司令或更高職位,國家情報局局長和安全負責人的任命機構。
第六。談判並簽署國際協議和條約,或指定任何人這樣做。
第81條
第一
如果該職位因任何原因空缺,共和國總統應擔任總理的職務。
第二
如果發生本條“第一部分”所述的事件,則總統應根據本《憲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在不超過十五日的期限內,指控另一名被提名人組成部長會議。
第82條
總理和部長及其職等人員的薪金和津貼應受法律的約束。
第83條
總理和部長在人民代表大會上的責任是共同和個人的。
第84條
第一
法律應規範工作,並確定安全機構和國家情報局的職責和權限,這些機構應按照人權原則運作,並應受代表理事會的監督。
第二
國家情報局應隸屬於部長會議。
第85條
部長會議應制定內部章程,以組織內部章程的工作。
第86條
法律應規定各部的組成,職能,專長以及部長的職權。
第三章。司法權
第87條
司法權是獨立的。各級法院應行使這一權力並依法作出裁決。
第88條
法官是獨立的,除了法律上沒有其他權力。任何權力均無權干涉司法和司法事務。
第89條
聯邦司法權包括高級司法委員會,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上訴法院,公訴部,司法監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進行監管的聯邦法院。
一。高等司法理事會
第90條
高級司法委員會應監督司法委員會的事務。法律應規定其設立方法,權限和運作規則。
第91條
高級司法委員會應行使以下職權:
第一。管理司法事務並監督聯邦司法。
第二。提名首席法官和聯邦上訴法院首席法官,首席檢察官和司法監督委員會首席法官,並將這些提名提交給國會批准其任命。
第三。提出聯邦司法當局的年度預算草案,並將其提交給國會批准。
二。聯邦最高法院
第92條
第一
聯邦最高法院是在經濟和行政上獨立的司法機構。
第二
聯邦最高法院應由多名法官,伊斯蘭法學專家和法律學者組成,其人數,選拔方法和法院工作由三分之二制定的法律決定。代表理事會的大多數成員。
第93條
聯邦最高法院對以下內容具有管轄權:
第一。監督現行法律法規的合憲性。
第二。解釋憲法的規定。
第三。由聯邦當局發布的聯邦法律,決定,法規,指示和程序的適用引起的和解事宜。法律應保證有權直接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部長會議,有關個人和其他人。
第四。解決聯邦政府與各地區和省,市,地方政府之間的爭議。
第五。解決地區政府與省政府之間發生的爭端。
第六。解決針對總統,總理和部長的指控,這應受法律約束。
第七。批准大選的最終結果,成為代表理事會成員。
第八。
A.解決聯邦司法機構與不在某個地區組織的地區和省的司法機構之間的能力爭端。
B.解決區域內未組織的地區或省的司法機構之間的權限爭端。
第94條
聯邦最高法院的決定為終局決定,對所有當局均具有約束力。
三。一般規定
第95條
禁止設立特別法庭或特別法庭。
第96條
法律應規範法院的設立,法院的類型,級別和管轄權,任命方法和法官和檢察官的服務條件,其紀律和退休。
第97條
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不得罷免法官。該法律將確定與他們有關的特定規定,並規範其紀律措施。
第98條
禁止法官或檢察官:
第一。將司法職位與立法和行政職位以及其他任何職位相結合。
第二。加入任何政黨或政治組織或進行任何政治活動。
第99條
法律應規範軍事司法機構,並應規定軍事法院的管轄權,該法院的管轄範圍限於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隊成員所犯的軍事性質的罪行,並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
第100條
禁止在法律中規定對任何行政措施或決定均不得上訴的豁免權。
第101條
可以成立專門負責行政司法職能的國務院,發布意見,起草並在法院面前代表國家和各種公共委員會,但法律除外的除外。
第四回。獨立委員會
第102條
人權事務高級委員會,獨立選舉委員會和公共廉正委員會被認為是獨立的委員會,受到代表理事會的監督,其職能應受到法律的管制。
第103條
第一
伊拉克中央銀行,最高審計委員會,傳播與媒體委員會和捐贈委員會是財務和行政上獨立的機構,每個機構的工作均受法律約束。
第二
伊拉克中央銀行在人民代表大會上負責。最高審計委員會和傳播與媒體委員會應附於代表理事會。
第三
捐贈委員會應隸屬於部長會議。
第104條
應建立一個名為烈士基金會的委員會並隸屬於部長會議,其職能和權限應受到法律的約束。
第105條
應建立一個公共委員會,以保證不在該地區組織的地區和省的權利,以確保他們公平地參與管理各州聯邦機構,特派團,研究金,代表團,地區和國際會議。該委員會應由聯邦政府的代表以及不在某個地區組織的地區和省的代表組成,並應受法律的約束。
第106條
法律應建立公共委員會,以審計和分配適當的聯邦收入。該委員會應由聯邦政府,各地區,各省及其代表的專家組成,並承擔以下職責:
第一。根據不在該地區組織的地區和省的權利,驗證贈款,援助和國際貸款的公平分配。
第二。驗證聯邦財政資源的理想用途和分配。
第三。在按照既定百分比向區域內未組織的地區和省政府撥款時,要確保透明性和公正性。
第107條
應建立一個名為聯邦公共服務委員會的委員會,並負責管理聯邦公共服務的事務,包括任命和晉升,其組成和權限應受法律的約束。
第108條
其他獨立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和法律依法設立。
第四節。聯邦政府的權力
第109條
聯邦當局應維護伊拉克及其聯邦民主制度的統一,完整,獨立和主權。
第110條
聯邦政府在下列事項上應具有專屬權限:
第一。制定外交政策和外交代表;談判,簽署和批准國際條約和協定;談判,簽署和批准債務政策,並製定外國主權經濟和貿易政策。
第二。制定和執行國家安全政策,包括建立和管理武裝部隊,以確保對伊拉克邊界的安全保護和保障,並保衛伊拉克。
第三。制定財政和海關政策;發行貨幣;規範伊拉克區域和省邊界的商業政策;制定國家的國家預算;制定貨幣政策;並建立和管理中央銀行。
第四。規範標準,重量和度量。
第五。規範公民身份,入籍,居住權和申請政治避難的權利。
第六。規範廣播頻率和郵件策略。
第七。擬定一般和投資預算法案。
第八。規劃與來自伊拉克境外的水源相關的政策,並根據國際法律和公約,保證流向伊拉克的水流量及其在伊拉克境內的公平分配。
第九。一般人口統計和普查。
第111條
石油和天然氣歸伊拉克所有地區和各省人民所有。
第112條
第一
聯邦政府與生產省和地區政府應對從現有油田中開采的石油和天然氣進行管理,但前提是該政府必須按照全國各地人口分佈的比例公平分配收入。在一定時期內分配由前政權不公正剝奪的受損地區以及之後受到損害的地區的方式,以確保該國不同地區的均衡發展,這應受到法律的管制。
第二
聯邦政府與生產地區政府和省政府共同製定必要的戰略政策,以開發石油和天然氣的方式,以最先進的市場原則和鼓勵投資的方式為伊拉克人民帶來最大利益。 。
第113條
文物,考古遺址,文化建築,手稿和硬幣應視為聯邦政府管轄範圍內的國寶,並應與各地區和省合作管理,並受法律管制。
第114條
聯邦當局和地區當局應共享以下權限:
第一。為了管理海關,應與未在該地區組織的地區政府和省級政府協調,並應受法律規範。
第二。規範電能的主要來源及其分配。
第三。與不在該地區組織的地區和省合作,制定環境政策以確保保護環境免受污染並保持其清潔度。
第四。制定發展總體規劃政策。
第五。與區域內未組織的地區和省合作制定公共衛生政策。
第六。與非地區組織的地區和省協商,制定公共教育和教學政策。
第七。以保證其內部公平分配的方式製定和規範內部水資源政策,並應受法律規範。
第115條
聯邦政府專有權力中未規定的所有權力均屬於未在該地區組織的地區和省級當局。關於聯邦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共有的其他權力,在發生爭端時,應優先考慮不在該地區組織的地區和省的法律。
第五節。地區的力量
第一章。地區
第116條
伊拉克共和國的聯邦系統由分散的首都,地區和省以及地方政府組成。
第117條
第一
該憲法生效後,將承認庫爾德斯坦地區及其現有當局為聯邦地區。
第二
本憲法應確認根據其規定設立的新地區。
第118條
代表理事會應在其第一屆會議之日起不超過六個月的時間內頒布一項法律,該法律以出席會議的成員的簡單多數來定義組成地區的行政程序。
第119條
一個或多個省份有權根據以下兩種方法之一在全民投票中將要投票的請求組織成一個地區:
第一。每個打算組成一個地區的省的理事會成員中有三分之一的要求。
第二。各省打算組成一個地區的選民的十分之一的要求。
第120條
每個地區應採用自己的憲法,其中規定了該地區的權力結構,其權力機構以及行使這種權力的機制,但前提是不得與本憲法相抵觸。
第121條
第一
區域權力應有權根據本《憲法》行使行政,立法和司法權,但聯邦政府專有當局規定的權力除外。
第二
如果在聯邦政府專有當局之外的問題上地區法律與國家法律之間存在矛盾,則地區權力有權修改該地區國家法律的適用範圍。
第三
地區和省應在國民收入中分配公平的份額,足以履行其職責和職責,但要考慮其資源,需求和人口比例。
第四
應在使館和外交使團中設立地區和省的辦事處,以處理文化,社會和發展事務。
第五
區域政府應負責該地區的所有行政要求,尤其是該地區的內部安全部隊的建立和組織,例如警察,安全部隊和該地區的警衛人員。
第二章。在某地區未註冊的政府
第122條
第一
各省應由許多地區,街道和村莊組成。
第二
未在一個地區合併的省,應被授予廣泛的行政和財政權力,以使其能夠按照分散管理的原則管理事務,這應受法律的約束。
第三
由省議會選舉產生的州長被認為是省中行使理事會授權的最高行政官員。
第四
法律應規範省議會,州長及其權力的選舉。
第五
省議會不受任何部委或與部委無關的任何機構的控製或監督。省議會應具有獨立的財政。
第123條
在兩個政府的同意下,聯邦政府行使的權力可以下放給各省,反之亦然。
第三章。資本
第124條
第一
巴格達在其市政邊界內是伊拉克共和國的首都,並在其行政邊界內構成巴格達省。
第二
這應受法律規範。
第三
首都可能不會與某個地區合併。
第四回。地方行政
第125條
本憲法應保障土庫曼人,迦勒底人,亞述人和所有其他選民等各個民族的行政,政治,文化和教育權利,並應受法律規範。
第六節 最終和過渡性條款
第一章。最後條款
第126條
第一
共和國總統和部長理事會共同或代表理事會成員的五分之一可以提議修改憲法。
第二
《憲法》第一節提到的基本原則和《憲法》第二節提到的權利和自由,除非經連任的兩個任期經國民議會三分之二的議員批准,並經國會三分之二的議員批准,否則不得修改。進行全民投票,並在7天內獲得共和國總統的批准。
第三
除非得到代表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的批准,在全民公決中對人民的批准以及總統的批准,否則不得修改本條“第二條”未規定的其他條款。在七天內到達共和國。
第四
如果憲法修正案脫離了非聯邦當局專有權力的地區的權力,則不得對憲法的條款進行修改,除非有關地區的立法機構批准並由多數州的立法機構批准公民在全民公決中。
第五
A.修正案被認為是共和國總統在本條“第二”和“第三”條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批准的,如果他不批准的話。
B.修正案應在其在官方公報上公佈之日生效。
第127條
共和國總統,總理,部長會議成員,國民會議議長,他的兩個代表,國民議會成員,司法機關成員和特別職係人員不得使用他們購買或出租任何州財產,向州出租或出售其任何資產,起訴州以獲取這些資產的影響,或以成為建築承包商,供應商或特許公司的名義與州訂立合同的影響。
第128條
法律和司法裁決應以人民的名義發布。
第129條
法律應在官方公報上發布,並自其發布之日起生效,除非另有規定。
第130條
除非按照本《憲法》的規定廢除或修改,否則現行法律將繼續有效。
第131條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在大多數選民的同意下,本憲法中提到的所有公民投票均視為成功。
第二章。過渡性規定
第132條
第一
國家應保證照顧已解散獨裁政權的烈士的家屬,政治犯和壓迫行為的受害者。
第二
國家應保證因恐怖行為而向烈士的家屬和受傷者賠償。
第三
法律應規範本條“第一”和“第二”條款中提到的事項。
第133條
國民議會應在其第一屆會議上通過過渡國民議會的章程,直至其通過自己的章程。
第134條
伊拉克高級法庭在審查已廢止獨裁政權的罪行及其標誌時,應繼續作為一個獨立的司法機構行使職責。代表大會工作結束後,有權依法解散。
第135條
第一
復興黨高級委員會應在與司法機構和執行機構有關的法律框架內與司法機構和行政機構協調,繼續發揮其獨立委員會的職能。委員會應附屬於代表理事會。
第二
代表委員會在其職能完成後,有權以絕對多數解散該委員會。
第三
共和國總統,總理,部長會議成員,議長,國民議會成員,總統,聯邦委員會成員,各地區對口機構的候選人,或法律規定的“復興復興運動”法規所涵蓋的司法委員會成員和其他職位,不受“復興復興運動”規定的約束。
第四
除非解散本條“第一”項中所述的委員會,否則本條“第三”條中所述的條件將繼續有效。
第五
被解散的複興黨的僅僅成員資格不應被視為提交法院的充分依據,除非在復興黨的規定和根據其頒布的指示中涵蓋,否則成員應享有法律和保護之前的平等。 。
第六
代表理事會應由其成員組成一個議會委員會,以監督和審查反復興黨高級委員會和國家機構的執行程序,以確保司法,客觀性和透明度,並檢查其與法律的一致性。委員會的決定應經代表理事會批准。
第136條
第一
財產索償委員會應依法與司法機關和行政機構協調,繼續發揮獨立委員會的作用。財產索賠委員會應附在代表理事會上。
第二
代表理事會有權以其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票解散委員會。
第137條
與聯邦委員會有關的條款的規定,無論在本《憲法》中可能引用的地方,均應推遲適用,直至在此之後舉行的第二屆選舉中,由國會以三分之二多數投票通過為止。憲法生效。
第138條
第一
凡在本《憲法》中提及“總統府總統”一詞,均應以“總統府總統”一詞代替。本憲法生效後,與共和國總統有關的規定應連續一屆恢復。
第二
答:代表委員會應選舉國家總統和兩名副總統,這兩個總統應組成一個名為“總統委員會”的理事會,該理事會應以一票選出,並以三分之二多數選出。
B.本憲法中有關免除共和國總統的規定應適用於總統和總統府理事會成員。
C.代表委員會出於無能和不誠實的原因,可以免去總統理事會成員的四分之三多數。
D.如果總統理事會席位空缺,則代表理事會應以其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投票選出一名替代人選。
第三
總統理事會成員應與代表理事會成員享有相同的條件,並且必須:
答:超過四十歲。
B.享有良好的聲譽,正直和正直。
C.如果已解散的(復興黨)成為黨的成員,則應退出該黨。
D.沒有參加鎮壓1991年和Al-Anfal起義。他一定不能對伊拉克人民犯下罪行。
第四
總統理事會應一致發布其決定,任何成員均可委託其他兩名成員中的一者代替。
第五
A.代表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應在送交總統理事會之日起十日內轉發給總統理事會,以得到他們的一致批准和發布,有關第118條和第119條的規定除外區域的形成。
B.萬一總統理事會不同意,應將立法和決定退還給代表理事會,以重新審查有爭議的問題,並由其多數成員對其進行表決,然後將其第二次發送給總統理事會批准。
C.如果總統理事會在收到後十天內未第二次批准立法和決定,則將立法和決定退還給代表委員會,該委員會有權以五分之三多數通過可能不受質疑的成員,並且該立法或決定應視為已批准。
第六
總統理事會應行使本《憲法》規定的共和國總統的權力。
第139條
首相在首任選舉中應有兩名代表。
第140條
第一
行政機關應採取必要步驟,以完成《過渡行政法》第五十八條所有分段的要求。
第二
《過渡行政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伊拉克過渡政府行政部門的責任應延伸至根據本《憲法》選出的行政當局,但前提是該行政當局必須完全完成(正常化和人口普查並以全民投票結束) (在基爾庫克和其他有爭議的領土上確定其公民的意願),日期不得超過2007年12月31日。
第141條
自1992年以來在庫爾德斯坦地區頒布的法律將繼續有效,除非根據庫爾德斯坦地區政府的法律對其作出修改或廢除,否則庫爾德斯坦地區政府發布的決定,包括法院裁決和合同,均應視為有效。該地區主管實體的庫爾德斯坦,前提是它們不違反《憲法》。
第142條
第一
代表委員會應在工作開始時由代表伊拉克社會主要組成部分的成員組成委員會,其任務是在不超過四個月的時間內向代表委員會提交包含建議的報告可以對《憲法》進行必要的修正,委員會應在對其提案做出決定後解散。
第二
擬議的修正案應立即提交給代表理事會,以供其表決,並應徵得理事會絕對多數成員的同意才被視為批准。
第三
代表大會根據本條第二條修改的條款,應在自代表大會批准之日起不超過兩個月的時間內,在全民投票中提交人民投票表決。
第四
如果經多數選民的批准,並且如果沒有在三個或更多省份中的三分之二的選民拒絕,則對經修訂的《憲法》進行的公民投票將獲得成功。
第五
《憲法》第126條(與《憲法》有關)應予以中止,並應在對本條規定的修正案作出決定後重新生效。
第143條
除《過渡行政法》第53條(A)款和第58條的規定外,《過渡行政法》及其附件應在新政府就職時廢除。
第144條
本憲法應在人民經全民公決,在《官方公報》上發表以及根據本憲法組成的政府的席位獲得批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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