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憲法

1978年(密克羅尼西亞聯邦)(1990年修訂)
前言
我們,密克羅尼西亞人民,行使我們的固有主權,謹此制定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憲法。
有了這項《憲法》,我們申明我們共同的願望,即和平與和諧地生活在一起,維護過去的遺產,並保護未來的希望。
為了使一個由許多島嶼組成的國家,我們尊重我們文化的多樣性。我們的差異豐富了我們。海洋將我們凝聚在一起,它們不會使我們分開。我們的島嶼維持著我們,我們的島嶼國家擴大了我們並使我們更強大。
在這些島嶼上定居的祖先,沒有其他人流離失所。留下來的我們除此以外沒有別的家。知道戰爭之後,我們希望和平。分裂之後,我們希望團結一致。被統治後,我們​​尋求自由。
密克羅尼西亞始於人類在木筏和獨木舟中探索海洋的時代。密克羅尼西亞民族誕生於一個男人在星際航行的時代。我們的世界本身就是一個島嶼。我們向所有國家推廣我們從每個國家尋求的東西:我們共同人類中的和平,友誼,合作和愛。有了這項憲法,我們曾經是其他國家的守衛者,現在和永遠成為我們自己島嶼的驕傲守護者。
第一條密克羅尼西亞的領土
第1節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的領土由批准該憲法的密克羅尼西亞群島地區組成。除非受到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或其本身的行為的限制,連接群島各島的水域是內部水域,而不論其大小,並且管轄範圍延伸到從適當基準向外測量的200英里海洋空間,海床,底土,水柱,島嶼或大陸架,陸地和水域上的空域以及密克羅尼西亞的其他任何具有歷史權,習俗或法定所有權的領土或水域。
第二節
每個州均由本憲法生效之日前生效的法律所定義的每個地區的島嶼組成。運用等距原理,依法確定相鄰國家之間的海洋邊界。國會可以在有關州議會的同意下改變州界。
第三節
經國會批准,並經該地區居民投票(如果有),並經密克羅尼西亞聯邦人民投票,可以將領土添加到密克羅尼西亞聯邦。如果領土要成為現有州的一部分,則需要州立法機關的批准。
第4節
新州可以依法成立並接受,但要遵守本《憲法》規定的相同權利,義務和義務。
第二條。霸權
第1節
該憲法是人民主權的體現,是密克羅尼西亞聯邦的最高法律。政府與本《憲法》相抵觸的行為在某種程度上是無效的。
第三條。國籍
第1節
緊接本《憲法》生效之日前是太平洋島嶼託管領土的公民,並且是批准本《憲法》的地區的居民,是密克羅尼西亞聯邦的公民和國民。
第二節
由父母(其中一個或兩個都是密克羅尼西亞聯邦公民)出生的人按出生時即為聯邦公民和國民。
第三節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的公民被承認為另一國家的公民,應在其18歲生日的3年內,或在本《憲法》生效之日的3年內(以較晚者為準)登記其打算成為公民的意圖聯邦國家並放棄他在另一個國家的公民身份。如果他不遵守本節的規定,他將成為密克羅尼西亞聯邦的國民。
第4節
根據《建立北馬里亞納群島聯邦公約》的規定成為美利堅合眾國國民的太平洋島嶼託管領土公民,可通過以下方式成為密克羅尼西亞聯邦的公民和國民:他成為美國國民之日起6個月內,在聯邦國家具有管轄權的法院。
第5節
緊接本《憲法》生效之日前是太平洋群島託管領土公民的,尚未批准本《憲法》的地區的居民,可以向主管法院申請成為密克羅尼西亞聯邦的公民和國民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或在其18歲生日後的六個月內(以較晚者為準)對聯邦管轄權。
第6節
本條可以追溯適用。
第四條 權利聲明
第1節
任何法律都不得否認或損害言論自由,和平集會,結社或請願自由。
第二節
不得通過任何有關宗教信仰建立或損害宗教自由行使的法律,除非可以為非宗教目的向宗教學校提供幫助。
第三節
沒有適當的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一個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也不得剝奪他們對法律的平等保護。
第4節
不得因性別,種族,血統,國籍,語言或社會地位而否認或損害法律的平等保護。
第5節
不得侵犯人民在其個人,房屋,文件和其他財產中的安全,以防止不合理的搜查,扣押或侵犯隱私權。除非有可能的原因,否則不得簽發手令,並附有誓章支持,並特別說明要搜查的地點和要扣押的人或物。
第6節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有權進行迅速的公開審判,被告知指控的性質,有權為辯護提供辯護,與反對他的證人面對面,並強迫證人代表他出庭。
第7節
不得強迫一個人提供可能在刑事案件中對他使用的證據,也不會因為同一罪行而兩次受到危害。
第8節
可能不需要過度保釋,施加過多罰款或施加殘忍和不尋常的懲罰。除非為了公共安全起見在叛亂或入侵的情況下要求,否則人身保護令不得停止。
第9節
禁止死刑。
第10節
除懲罰犯罪外,禁止奴隸制和非自願奴役。
第11節
成就者法案或事後法律可能無法通過。
第12節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的公民可以在聯邦內部旅行和遷移。
第13節
禁止監禁債務。
第五條傳統權利
第1節
本憲法中的任何規定都不能取消習俗和傳統所認可的傳統領導人的作用或職能,也不能阻止傳統領導人在本憲法可能規定的任何級別的政府中得到認可,尊敬並被賦予正式或職能性的作用或根據法規。
第二節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人民的傳統可能受到法規的保護。如果挑戰違反第四條,則應將保護密克羅尼西亞的傳統視為有力的社會目的,應採取這種政府行動。
第三節
國會可在需要時設立由各州的傳統領導人組成的上議院,並由各州的傳統領導人組成。具有傳統領導人的國家的憲法可以為他們提供積極,職能性的作用。
第六條 浪費
第1節
年滿18歲的公民可以參加全國大選。國會應規定最短居住期限,並規定選民登記,因犯罪被定罪的資格,以及因精神上無能或精神錯亂而被取消的資格。投票是秘密的。
第七條 政府層面
第1節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的三級政府分別是國家,州和地方。在本《憲法》生效之日不存在的地方政府,無須建立新的地方政府。
第二節
國家應具有民主憲法。
第八條 政府權力
第1節
明確授權給中央政府的權力或無可爭辯的具有國家性質的權力是國家的權力。
第二節
沒有明確授權給國家政府或禁止給國家使用的權力是國家權力。
第三節
禁止州和地方政府徵收限制州際貿易的稅款。
第九條 立法
第1節
國民政府的立法權歸屬密克羅尼西亞聯邦國會。
第二節
以下權力明確授予國會:
一種。提供國防;
b。批准條約;
C。規範移民,移民,入籍和公民身份;
d。徵收基於進口的稅,關稅和關稅;
e。對收入徵稅;
F。發行和監管貨幣;
G。監管銀行業,外國和州際貿易,保險,商業票據和證券的發行和使用,破產和破產以及專利和版權;
H。規範航行和航運,但在潟湖,湖泊和河流中除外;
一世。對主要貸款設立高利貸限額;
j。提供國家郵政系統;
k。取得和管理新領土;
l。治理劃為國家首都的地區;
米 規範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海洋空間內距島嶼基線12英里​​以外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勘探和開發;
。建立和規范國家公共服務體系;
o。彈imp並罷免最高法院院長,副院長和大法官;
p。在適當考慮當地風俗和傳統的情況下,確定國家罪行並規定處罰;
q。以不少於所有州代表團的3/4票來否決總統否決權,每個代表團投一票;和
河 通過設定最低標準,協調與外國援助有關的州活動,向州提供培訓和援助以及為中學後教育計劃和項目提供支持,來促進教育和健康。
第三節
國會和各州可以同時行使以下權力:
一種。撥給適當的公共資金;
b。以公共信貸借款;
C。建立社會保障和公益體系。
第4節
條約經國會議員的2/3投票批准,但將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政府的主要權力委派給另一國政府的條約也需要獲得州2/3的立法機關的多數同意。
第5節
國家稅統一徵收。不少於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應支付到所收國家的國庫中。
第6節
根據第2(m)節開采的海底礦產資源產生的淨收入應在國家政府和相應的州政府之間平均分配。
第7節
國會議員以2/3的票數可因叛國,賄賂或涉及在職腐敗的行為而免職,免除總統,副總統或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職務。院長或副院長免職後,最高法院應複審該決定。最高法院的法官罷免後,該決定應由特別法庭審查,該特別法庭由州行政長官任命的每個州的一名州法院法官組成。特別法庭應庭長召集。
第8節
國會由在州平等的基礎上從每個州選出的一名議員組成,再由在每個州的國會選區按人口分配的其他議員組成。在國家平等基礎上選出的成員任期四年,所有其他成員任期兩年。每個成員都有一票表決權,但對法案的最終閱讀除外。根據法規規定,國會選舉每兩年舉行一次。
第9節
除非在選舉之日至少年滿30歲,並且是密克羅尼西亞聯邦的公民至少15年,並且他是該州的居民,否則沒有資格成為國會議員。當選至少5年。由州或中央政府法院判定犯有重罪的人無資格成為國會議員。國會可以修改該規定或規定其他資格;英語知識可能不是資格。
第10節
國會至少每10年應重新分配一次。一個州除以大選產生的成員外,還應根據人口有至少一名國會議員。國家應依法將其分配給單一成員的國會區。在適當考慮語言,文化和地理差異之後,每個地區的人口應大致相等。
第11節
國家可以規定為傳統領導人留出一個席位,由傳統領導人選任,任期兩年,代替以人口為基礎選出的一位代表。國會區的數目應相應減少並重新分配。
第12節
屆滿的空缺填補了國會的空缺。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未屆滿的任期由特別選舉填補,但少於一年的未屆滿的任期由國家行政首長任命來填補。
第13節
國會議員不得擔任其他公職或職位。在他當選的任期內以及此後的三年內,不得在其任期內選舉或任命成員擔任國家法規所規定的公職或工作。會員不得從事任何與適當履行職責相抵觸的活動。國會可以規定進一步的限制。
第14節
國會可以規定會員的年薪和津貼。工資的增加可能不適用於頒布該法案的國會。
第15節
除叛國,重罪或破壞和平外,國會議員有幸在出席國會會議期間和會議期間被捕。一名成員只對國會的發言作答。
第16節
國會應根據法規規定,舉行定期的公開會議。可能應密克羅尼西亞聯邦總統的召集召開特別會議,也可以由主持會議的主席根據2/3成員的書面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第17節
一種。大會將是其成員選舉和資格的唯一法官,可對成員進行紀律處分,並以2/3票的表決權,可中止或開除成員。
b。國會可以確定自己的議事規則,並從其成員中選出一名主持人。
C。大會可以強迫證人出席會議和作證,並在大會或其任何委員會面前出示文件或其他事項。
第18節
多數成員是法定人數,但少數成員可能會每天休會,迫使缺席的成員出席會議。
第19節
大會應保留並出版其會議記錄日記。應出席會議成員的1/5的要求,對日誌進行唱名表決。立法程序應以英語進行。如果英語不流利,會員可以使用自己的語言,國會應提供翻譯。
第20節
為了成為法律,法案必須在不同的日子通過兩次閱讀。要通過初讀,需要所有成員的2/3票。在最後閱讀時,每個州代表團應投一票,並要求所有代表團以2/3票通過。所有票數應輸入日記帳。
第21節
一種。國會除法規外不得制定任何法律,除法案外不得制定法規。法案的頒布條款為:“由密克羅尼西亞聯邦國會通過:”。一項法案可能只包含一個標題中所表達的主題。標題中所標明的主題之外的規定無效。
b。不得僅參考法律標題對法律進行修改或修訂。經修訂的法律或經修訂的部分應完整髮布並重新頒布。
第22節
國會通過的法案應提交總統批准。如果他不同意該法案,則應在反對後10天內將其退還國會。如果國會尚有10天或更少的時間召開會議或休會,他應在提出提案後30天內退還該法案。如果總統未在適當期限內退還法案,則該法案就好像獲得批准一樣成為法律。
第十條執行
第1節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總統擁有國家政府的行政權力。他由國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由所有成員以多數票通過。他連續任職不得超過2個。
第二節
下列權力明確授予總統:
一種。忠實執行和執行本《憲法》和所有國家法律的規定;
b。接待所有大使,並按照本國法律進行外交和國防;
C。給予赦免和緩刑,但每個州的行政長官應同時對根據州法律被定罪的人擁有此權力;和
d。在國會的建議和同意下,任命大使;最高法院和法規規定的其他法院的所有法官;中央政府行政部門的主要官員;以及法令可能規定的其他人員。大使和主要官員為總統服務。
第三節
總統:
一種。是密克羅尼西亞聯邦國家元首;
b。可以向國會提出建議,並應向國會提出有關國家狀況的年度報告;和
C。應履行法規規定的職責。
第4節
除非有4年任期的國會議員,出生時是密克羅尼西亞聯邦的公民以及密克羅尼西亞聯邦的居民至少15年,否則沒有資格當總統。
第5節
總統當選後,副總統的選舉方式與總統相同,具有相同的資格,任期相同。他可能不是同一州的居民。總統和副總統當選後,應宣布國會空缺。
第6節
如果總統職位空缺,或者總統無法履行職責,則副總統將成為總統。如果兩個辦公室都空缺,或者任何一個或兩個官員都無法履行職責,則國會應根據章程規定進行繼承。
第7節
總統或副總統的薪酬在任期內不得增加或減少。他們可能沒有其他職位,也可能沒有收到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或州的其他補償。
第8節
行政部門依法設立。
第9節
一種。如果需要在由於內亂,自然災害,直接戰爭威脅或暴動而造成的極端緊急情況下維護公共和平,健康或安全,總統可以宣布緊急狀態並發布適當的法令。
b。公民權利可能僅在維護和平,健康或安全實際需要的程度上受到損害。緊急聲明不得損害司法機關的權力,除非該聲明在首次發布後的30天內不受司法干預。
C。在宣布緊急狀態後的30天內,密克羅尼西亞聯邦國會應其主持人或總統的召集召開會議,以考慮撤銷,修改或延長該聲明。除非緊急聲明自行終止,被撤銷或延長,否則緊急聲明的有效期為30天。
第十一條。司法
第1節
國民政府的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和成文法規定的下級法院。
第二節
最高法院是記錄法院,也是全國最高法院。它由首席大法官和不超過5名助理法官組成。每個法官都是審判庭和上訴庭的成員,但審判庭的會議可以由一名法官主持。在審判庭審理的上訴案件中,上訴庭不能有大法官。至少有3位法官應審理並裁決上訴。決定權是由大多數人決定的。
第三節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大法官由總統任命,並獲得國會2/3的批准。正義在良好行為中發揮作用。
第4節
如果首席大法官無法履行職責,他應任命一名副大法官代行其職。如果職位空缺,或者首席大法官未能任命,則總統應任命一名副法官擔任首席大法官,直到填補空缺或首席大法官恢復職務為止。
第5節
法官和其他法官的資格和賠償可以由法規規定。除非法規中規定的所有薪水統一減少一定比例,否則在其任期內不得減少法官的薪酬。
第6節
一種。最高法院的審判庭對影響外國政府官員的案件,國家之間的爭端,海軍部或海事案件以及國家政府為當事方的案件具有原始和專屬管轄權,但涉及土地權益的情況除外。
b。包括最高法院審判庭在內的國家法院對根據本《憲法》引起的案件具有同時的原始管轄權;國家法律或條約;在一國與另一國公民之間,不同國家的公民之間,一國或其公民與外國國家,公民或臣民之間的糾紛中。
C。當管轄權同時存在時,可以由法規規定適當的法院。
第7節
最高法院上訴分庭可以審查在國家法院審理的案件以及在州或地方法院審理的案件,如果它們需要解釋本憲法,國家法律或條約。如果州憲法允許,最高法院的上訴庭可以復審其他可以作出決定的最高州法院的上訴案件。
第8節
如果州或地方法院的案件涉及重大問題,需要當事方提出請求或自行提出議案,要求解釋《憲法》,國家法律或條約,則法院應向最高法院上訴分庭證明該問題法庭。最高法院的上訴庭可以對此案做出裁決或將其退還進一步訴訟。
第9節
首席大法官是國家司法系統的首席行政官,可以任命一名免於公務員的行政官員。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應制定和發布並可以修改有關國家法院的規則,並且可以:
一種。將下級國家法院和憲法的審判部門分為地域或職能部門;
b。在法院各部門之間分配法官,並為退休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及州和其他法院的法官提供特別任務;
C。建立程序和證據規則;
d。管理州法院與國家法院之間的案件移交;
e。管理律師執業和紀律的接納以及法官的退休;和
F。否則規定國家司法機關的行政管理;
司法規則可以通過成文法修改。
第10節
國會應為國家司法系統的財政支持作出貢獻,並可以提供其他援助。
第11節
法院的決定應符合本憲法,密克羅尼西亞的習俗和傳統以及密克羅尼西亞的社會和地理結構。法院在作出決定時,應諮詢並適用密克羅尼西亞聯邦的來文。
第十二條。金融
第1節
一種。中央政府籌集或收到的公共資金,應存放在國庫內的普通基金或專項基金中。除非法律規定,否則不得從普通基金或專項資金中提取款項。
b。中央政府收到的外國財政援助,應存入外國援助基金。除非援助的條款或特殊性質要求進行特定分配,否則每個州應獲得的份額應等於中央政府的份額,並等於其他每個州的份額。
第二節
一種。總統應在法規規定的時間向國會提交年度預算。預算應包含下一個財政年度提議的支出,預期的收入以及國家政府可獲得的其他資金的完整計劃,以及國會可能需要的其他信息。國會可以在任何方面改變預算。
b。除非總統建議立即通過或用於支付國會運營費用的撥款法案,否則在最終通過之前,不得通過撥款法案。
C。總統可以在國會通過的任何法案中否決撥款,這種情況下的程序應與總統否決整個法案的程序相同。
第三節
一種。公共審計員由總統在國會的建議和同意下任命。他的任期為4年,直到確定繼任者為止。
b。公共審計師應檢查和審計中央政府在每個分支機構,部門,機構或法定機構中以及從中央政府獲得公共資金的其他公共法人實體或非營利組織中的賬目。附加職責可由法規規定。
C。公共審計員應獨立於行政控制,但每年至少應向國會報告一次。他的任期內不得減薪。
d。國會可以以2/3票的理由罷免公共審計師的職務。在這種情況下,首席大法官應任命一名代理公共審計師,直到確定繼任者為止。
第十三條。一般規定
第1節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國家政府承認人民享有教育,保健和法律服務的權利,並應採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步驟來提供這些服務。
第二節
未經密克羅尼西亞聯邦國家政府的明確批准,不得在密克羅尼西亞聯邦管轄範圍內測試,儲存,使用或處置放射性,有毒化學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
第三節
各國政府和州政府的莊嚴義務是維護本《憲法》的規定,並促進本《憲法》所依據的統一原則。
第4節
非公民或非公民所有的公司,不得獲得密克羅尼西亞的土地或水域所有權。
第5節
禁止非公民,非公民全資擁有的公司或任何政府無限制地使用土地的租賃協議。
第6節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國家政府應尋求重新談判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加入的土地使用協定。
第7節
上任後,所有公職人員均應宣誓維護,促進和支持法規所規定的法律和憲法。
第十四條。修正案
第1節
可以由制憲會議,民意倡議或國會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對本《憲法》進行修正。提議的修正案應在3/4個州的每個州中,以對該修正案的3/4票獲得批准後,成為《憲法》的一部分。如果在同一次選舉中提交給選民的有衝突的憲法修正案獲得批准,則在這種衝突範圍內,應以獲得最高讚成票數的修正案為準。
第二節
國會至少每10年應向選民提交一個問題:“是否有修訂或修改憲法的公約?” 如果對這個問題的多數表決是肯定的,則應在下一屆定期選舉之前選出代表參加大會,除非國會規定在特別選舉中更早選出代表。
第十五條 過渡
第1節
太平洋島嶼託管領土的規約繼續有效,除非與本《憲法》相抵觸或已被修訂或廢除。令狀,訴訟,訴訟,程序,民事或刑事責任,起訴,判決,判決,判決,命令,法令,上訴,訴因,抗辯,合同,索賠,要求,所有權或權利繼續不受影響,除非根據本憲法的規定。
第二節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承擔了太平洋島嶼託管領土政府的權利,義務,責任或合同,但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響或使未批准本憲法的地區政府受益。
第三節
根據本《憲法》,太平洋群島託管領土政府擁有的財產權益被轉移到密克羅尼西亞聯邦,以保留或分配。
第4節
即使其章程或權力與本憲法不符,地方政府及其機構也可能繼續存在。為了促進向本《憲法》規定的有序過渡,直到州政府成立為止,國會應規定解決地方政府憲章和權力與本《憲法》之間不一致的地方。該規定自本憲法生效之日起五年後不再生效。
第5節
國會可根據本《憲法》規定向政府平穩過渡。
第6節
在第一次國會選舉中,各州的國會區分配如下:庫塞-1;馬里亞納斯-2; 馬歇爾-4; u琉-2; 波那普-3; 迷航-5; Yap -1。如果在第一次選舉時庫薩耶不是一個州,則應根據波納佩的人口選出4名成員。
第十六條。生效日期
第1節
除非密克羅尼西亞國會通過聯合決議指定更早的日期,否則該《憲法》在批准後一年生效。如果認為本《憲法》的規定與《聯合國憲章》或美利堅合眾國與聯合國之間的《託管協定》存在根本衝突,則該規定要在《託管協定》終止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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