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爾及利亞人民民主共和國憲法

阿爾及利亞1989年《憲法》,1996年恢復原狀,直至2016年修正案
前言
阿爾及利亞人民是自由人民,決定保持自由。它的歷史可以追溯到數千年前的漫長鬥爭中,這使阿爾及利亞永遠成為一個自由與尊嚴的國家。阿爾及利亞位於地中海歷史上重要時刻的中心,從其兒子們那裡發現,從努米底王國和伊斯蘭史詩到殖民戰爭,其自由先驅,統一先驅在富裕與和平時期與民主和繁榮國家的建設者同時進步。
1954年11月1日是其命運的最高榮譽之一,其長期抵製針對其文化,其價值觀和其身份認同的基本組成部分的侵略是伊斯蘭,阿拉伯和阿馬齊吉特人,這是國家尋求的每一種促進和發展;11月1日紮實地紮根了民族輝煌過去的戰鬥。
阿爾及利亞人民後來在民族運動中團結起來,在民族解放陣線的懷抱中流血,以享有其在自由方面的集體命運並恢復了文化認同,並賦予了真正受歡迎的機構。
阿爾及利亞人民以犧牲自己最好的孩子為代價的獨立為戰爭加冕,在民族解放陣線和民族解放軍的領導下終於完全恢復了一個現代化的主權國家。
它對集體選擇的信念使它的人民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其標誌是恢復了國家財富並建設了一個為其提供專屬服務的國家,在一切獨立和安全中行使其權力以抵抗外部壓力。
但是,阿爾及利亞人民面臨著真正的民族悲劇,使國家的生存面臨風險。但是,由於其堅定的信念和對團結的承諾,阿爾及利亞人民決定以完全的主權執行該條約,並決心維持已碩果累累的國家和平與和解政策。
人民決心通過鞏固其精神和文明價值觀,要求對話,和解與博愛,同時尊重《憲法》和共和國法律,使阿爾及利亞遠離煽動叛亂,暴力和各種極端主義。
人民一向為自由與民主而奮鬥,並在堅持其國家主權和獨立的同時,打算根據本《憲法》賦予自己以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為基礎的機構,並實現社會正義,平等與平等。在民主共和製國家的框架內,所有人的自由。
人民在批准這項憲法,其天才的工作,其願望的反映,其決心的結果以及深刻的社會變異的產物時,人民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莊重地表達和奉獻法律至上。
最重要的是憲法。這是保障權利和個人及集體自由,保護人民自由選擇的規則,賦予行使權力以合法性並通過自由公正選舉建立政府民主過渡的基本法。
《憲法》應確保在法制盛行並允許人的各個方面發展的社會中,權力分立,司法獨立,司法保護和對公共當局工作的控制。
阿爾及利亞人民將繼續堅持自己的選擇,以減少社會不平等,消除區域差異並在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的框架內努力建立生產性和競爭性經濟。
青年應成為國家克服經濟,社會和文化挑戰的國家承諾的核心,並將繼續支持後代,這一承諾的主要受益者。
人民深具根深蒂固的精神價值觀,具有團結和正義的傳統,人民對它有能力為當今世界和明天世界的文化,社會和經濟進步充分開展工作充滿信心。
阿爾及利亞是伊斯蘭教國,是馬格里布阿拉伯大國,地中海和非洲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其11月1日革命的光輝以及該國由於對所有民族的承諾而尋求實現和維護這一尊重而感到榮幸。世界的正當理由。
人民的驕傲,其犧牲,其責任感,對自由和社會正義的祖先執著,是對本《憲法》原則的尊重的最好保證,該《憲法》通過並傳給了後代,是人民的寶貴繼承者。自由社會的先驅和建設者。
該序言應成為本憲法的組成部分。
標題I:管理阿爾及利亞社會的一般原則
第一章:阿爾及利亞
第1條
阿爾及利亞應為民主共和國和人民共和國。它應該是一個不可分割的。
第二條
伊斯蘭教是國家的宗教。
第三條
阿拉伯文應為國家和官方語言。
阿拉伯語應為該州的官方語言。
在共和國總統辦公室應設立一個阿拉伯語最高理事會。
阿拉伯語最高理事會將特別緻力於阿拉伯語的繁榮,將其在科學和技術領域的使用納入主流,並鼓勵為此目的將其翻譯成阿拉伯語。
第4條
Tamazight也是一種國家和官方語言。
國家應為在全國范圍內使用的所有語言種類促進和發展。
應在共和國總統辦公室建立阿爾及利亞Tamazight語言學院。
該學院應以專家的工作為基礎,並應確保提倡Tamazight語言的必要要求,以便在以後被確立為官方語言。
本條的實施細則應根據組織法加以規定。
第5條
共和國的首都為阿爾及爾。
第6條
國徽和國歌是1954年11月1日革命的成就。它們不得改變。
革命的這兩個符號已成為共和國的符號,應具有以下特徵:
1.國徽應為綠色和白色,中間應有星星和新月形月亮。
2.國歌應為“ Quassaman”及其所有經文。
國家印章應在法律中規定。
第二章:人民
第7條
人民是一切權威的源泉。國家主權應完全屬於人民。
第8條
組成權力應屬於人民。
人民也應通過其建立的機構行使其主權。
人民也應通過公民投票和選舉產生的代表行使其主權。
共和國總統可以直接訴諸於人民的意願表達。
第九條
人民應當建立以下列各項為宗旨的機構:
‧維護和鞏固國家主權與獨立;
‧維護和鞏固民族認同和民族團結;
。保護基本權利和國家的社會文化發展;
‧促進社會公正;
‧消除區域差異;
‧鼓勵發展重視國家所有自然,人類和科學能力的經濟;
‧保護國民經濟不受各種形式的貪污,挪用,賄賂,非法貿易,虐待,ho積或非法沒收。
第10條
這些機構不得沉迷於:
‧封建,區域主義和裙帶關係的做法;
。建立剝削關係和依附關係;
‧違反伊斯蘭道德和十一月革命價值觀的作法。
第11條
人民應自由選擇代表。
人民代表制除憲法和選舉法規定的限制外,沒有其他限制。
第三章:國家
第十二條
國家從人民的意誌中獲得合法性和生存權。其座右銘是:“為人民服務,為人民服務”。
應當由人民專用。
第十三條
國家的主權應擴大到其領土,領空和水域。
國家還應對屬於其的每個不同海洋區域行使國際法確立的主權。
第十四條
它決不能放棄或疏遠一部分國家領土。
第十五條
國家應建立在民主組織,三權分立和社會正義的原則之上。
當選的議會應構成行使人民意志和控制公共權力行動的框架。
民主國家應促進地方社區的參與。
第十六條
領土社區是公社和維拉亞。公社是基本社區。
第十七條
選舉產生的議會應構成權力下放的基礎,也是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場所。
第十八條
公共財產應是民族的財產。
它應包括地下土壤,礦山和採石場,自然能源,不同區域,國家海洋區域,水域和森林的礦物,自然和生物資源。
此外,應就鐵路,海上和航空運輸,郵電業以及《議會法》規定的所有其他資產建立法律。
第十九條
國家應確保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維護,以造福子孫後代。
國家保護農民的土地。
國家還應當保護與水有關的公共財產。
實施本條的方式應由法律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領域應根據《議會法》進行定義。
它應包括國家,威拉亞和公社的公共和私有領域。
國家領域的管理應當依法進行。
第二十一條
對外貿易的組織應屬於國家的職權範圍。
議會法應確定行使和控制對外貿易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除非在《國會法》的框架內,否則不得進行徵用。
它將產生公正和公平的賠償。
第二十三條
國家服務機構的職能和任務不應構成致富的來源或為私人利益服務的手段。
在州中擔任較高職務或當選為地方議會,或當選或任命為國家議會或全國委員會的每個人,必須在工作或監護開始時及結束時宣布其財產。
實施本條的方式應由法律規定。
第二十四條
濫用職權應受到法律制裁。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的公正性應由法律保障。
第二十六條
國家應對人員和財產的安全負責。它應確保每個公民在國外的保護。
第二十七條
國家應在尊重國際法和與東道國訂立的協定以及東道國國家立法的同時,保護海外公民的權益。
國家應確保保留居住在國外的公民的身份,加強與國家的聯繫,並動員他們為原籍國的發展作出貢獻。
第二十八條
鞏固和發展保衛國家的潛力應以全國人民軍為組織重點。
全國人民軍負有維護民族獨立和維護國家主權的常任任務。
它負責確保捍衛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並保護領土,領空和海域的不同區域。
第二十九條
阿爾及利亞不得訴諸戰爭來攻擊其他民族的合法主權和自由。
它將努力通過和平手段解決國際分歧。
第三十條
阿爾及利亞應向所有爭取政治和經濟解放,爭取自決權和反對一切種族歧視的人民表示聲援。
第三十一條
阿爾及利亞應在平等,互利和不干涉內政的基礎上,為加強國際合作和發展國家間友好關係作出努力。它承認《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和目標。
第四章:權利與自由
第三十二條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出生,種族,性別,見解或任何其他個人或社會狀況或情況的歧視。
第三十三條
阿爾及利亞公民身份應在《議會法》中規定。
阿爾及利亞公民的獲取,保留,喪失和撤銷的條件應由法律確定。
第三十四條
這些機構應努力確保所有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平等,以消除阻礙人格發展並阻礙所有人有效參與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的障礙。
第三十五條
國家應通過增加婦女參加民選議會的機會來促進婦女的政治權利。
本條的適用方式應根據《機構法》確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應努力促進勞動力市場上的性別平等。
國家應鼓勵在公共機構和部門以及機構一級提高婦女地位。
第三十七條
青年是建設家園的活潑力量。
國家應確保提供發展和增強青年能力所需的所有要求。
第三十八條
應當保障人和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權利。
它們應構成所有阿爾及利亞人的共同遺產,肩負著以其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代代相傳的任務。
第三十九條
應當保障個人基本權利和個人及集體自由的個人和集體辯護。
第40條
國家應保證人的不可侵犯性。
禁止任何形式的身體或道德暴力或尊嚴侵犯。
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應受到法律的製裁。
第41條
侵犯權利和自由,以及對人身安全的任何肉體或精神攻擊,均應受到法律制裁。
第四十二條
良心自由和見解自由不可侵犯。
自由崇拜的行為應在法律的尊重下得到保障。
第43條
投資和商業自由應得到保障,並應在法律框架內行使。
國家應當改善營商環境,無歧視地鼓勵企業發展,以造福國民經濟。
國家應確保對市場的保護。法律應保護消費者權益。
法律應禁止任何壟斷和/或不正當競爭。
第44條
公民應享有知識,藝術和科學創造自由。
作者權受法律保護。
扣押任何出版物,錄音或其他通訊方式和信息只能在司法令的基礎上進行。
學術和研究自由應在法律框架內得到保障和行使。
國家應促進和重視科學研究,以支持國家的可持續發展。
第45條
公民的文化權應得到保障。
國家應保護和維護國家,有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四十六條
公民的私生活和名譽不受侵犯,並受法律保護。
各種形式的通信和私人通訊的保密性應得到保證。
沒有司法機構的正當命令,這些權利就不會受到損害。法律應懲處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在處理個人數據時對自然人的保護是法律保障的一項基本權利,應予懲罰。
第47條
國家應保證住所的不可侵犯性。
除非根據法律並遵守其規定,否則無法進行任何搜索。
只能根據主管司法當局的手令進行搜查。
第48條
公民的言論,結社和集會自由應得到保障。
第四十九條
應當在法律框架內保障公民享有和平示威的自由,該法律將確定如何行使這項權利。
第五十條
印刷和視聽新聞的自由以及通過媒體網絡的自由應得到保證,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事先控制的限制。
這種自由不得用來損害其他公民的尊嚴,權利和自由。
在法律框架內,應尊重國家的原則以及宗教,倫理和文化價值,保證信息,思想,圖片和觀點的不受限制地出版。
侵犯新聞自由不受懲罰。
第五十一條
信息,文件和統計資料的獲取和轉讓應保證給公民。
行使這項權利可能不會損害他人的私生活,其權利,合法的合同利益和國家安全要求。
法律應確立行使這一權利的方式。
第52條
建立政黨的權利應得到承認和保障
但是,不得援引這項權利來破壞基本自由,民族特性的價值和主要要素,民族團結,民族領土的安全與完整,國家的獨立以及人民或民主國家的主權。和國家的共和性質。
根據本《憲法》的規定,政黨不得建立在宗教,語言,種族,性,團體主義或地區基礎上。
政黨可能無法利用前段提到的要素求助於政黨的政治宣傳。
禁止任何形式的政黨向外國利益或政黨屈服。
任何政黨都不得訴諸任何性質或形式的暴力或束縛。
其他義務和義務應由組織法確定。
第53條
經認可的政黨在尊重上述第52條規定的同時,應不加選擇地從以下權利中受益:
•見解,言論和結社自由;
•國家媒體的時間跨度與其在國家一級的代表比例成正比;
根據法律規定,酌情將公共資金與其在議會中的代表聯繫在一起;
•在本《憲法》框架內通過民主移交權力在地方和國家一級行使權力
法律應確定這些規定的執行方式。
第54條
結社權由法律保障。
國家應鼓勵社團運動的蓬勃發展。
建立協會的條件和方式應由組織法確定。
第五十五條
每個享有所有公民和政治權利的公民均有權自由選擇居住地並在該國領土上遷徙。
應當保證進入本國領土的權利。
這些權利只能在有限的時間內並通過司法機構的合理決定加以限制。
第五十六條
應假定每個人都是無辜的,直到常規法院通過正當程序裁定每個人有罪後,確保為他/她的辯護提供必要的保證。
第57條
有需要的人有權獲得法律援助。法律應規定適用本規定的條件。
第五十八條
除非根據實施刑事訴訟之前適當頒布的法律,否則任何人都不會被視為有罪。
第59條
除在法規確定的條件下並按照法規規定的形式外,不得追捕,逮捕或拘留任何人。
臨時拘留是一種例外措施,其原因,期限和續簽期限應由法律確定。
法律應懲處任意拘留的行為。
第六十條
對於刑事調查,拘留應受到司法控制,並且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被拘留者有權立即與其家人取得聯繫。
應告知被拘留者尋求法律援助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法官可以限制這項權利的行使。
拘留的延長只能在特殊情況下並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進行。
在拘留結束時,如果被拘留者要求,應對其進行醫學檢查;無論如何,都必須告知他或她這項權利。
未成年人必須接受身體檢查。
法律應規定實施本條的方式。
第六十一條
司法錯誤應引起國家賠償。
規約應確定賠償的條件和方式。
第六十二條
每個符合法律要求的公民都有權投票和當選。
第63條
應保障所有公民在國家中平等享有職能和就業,沒有法律規定的條件。
專門享有阿爾及利亞國籍是在國家和政治職位上承擔高級職責的前提。
第六十四條
私有財產應得到保證。
繼承權應得到保障。
宗教基金會(wakf)和其他基金會的財產應予以承認。將其用於既定目的應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五條
受教育的權利應得到保障。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免費進行公共教育。
義務教育是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國家教育制度。
國家應保障平等地接受教育和專業培訓。
第66條
所有公民均有權享有醫療保健。
國家應確保預防和打擊流行病和地方病。
國家應確保為貧困者提供治療。
第67條
國家鼓勵建造房屋。
國家應便利弱勢群體獲得住房。
第68條
公民有權享有健康的環境。
國家應努力維護環境。
法律應規定自然人和法人的環境保護職責。
第69條
所有公民均有權工作。
法律保護工作中的保護,安全和衛生的權利。
休息權應得到保障。規約應確定其行使方式。
法律應保障工人的社會保障權。
僱用未滿16歲的兒童應受到法律制裁。
國家應促進學徒制並製定政策以協助創造就業機會。
第70條
建立工會的權利應得到所有公民的承認。
第71條
罷工權應得到承認。它應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行使。
法律可以禁止或限制在國防和安全領域或對社會至關重要的服務和公共活動中行使罷工權。
第72條
家庭應享有國家和社會的保護。
家庭,社會和國家應保護兒童的權利。
國家應照顧被遺棄的孩子或父母身份不明的孩子。
法律禁止對兒童的暴力行為。
國家應便利有特殊需要的弱勢群體獲得所有公民的權利,並使他們融入社會生活。
國家保護家庭和老年人。
法律規定了執行這些規定的條件和方式。
第73條
不能工作,不能工作或不再工作的公民的生活條件應得到保證。
第五章:義務
第74條
對法律的無知不是藉口。
每個人都有責任遵守憲法並遵守共和國法律。
第七十五條
每個公民都有責任維護和維護國家的獨立性,主權和國家領土完整以及國家的所有屬性。
叛國罪,間諜罪,叛國罪以及一切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行為,均應嚴格遵守法律。
第76條
每個公民都必須忠實地履行對民族社區的義務。
公民對祖國的奉獻和對捍衛祖國的義務是神聖的和永久的義務。
國家應保證尊重革命的象徵,對chouhada的記憶以及對他們應有的要求者和moudjahidine的尊嚴。
此外,國家應努力促進對年輕一代的歷史書寫及其教學。
第77條
一個人享有的所有權利應以尊重《憲法》賦予他人的權利,特別是尊重青年和兒童的親密和保護家庭的權利的方式行使。
第78條
所有公民的稅收平等。每個人都必鬚根據自己的能力參加公共支出的籌資。
除非依據法律,否則不得徵稅。
不得徵收具有追溯效力的任何稅款,捐款,消費稅或任何權利。
任何涉及公民與法人平等的欺詐行為,均應視為侵犯國家利益,應受到法律的製裁。
法律應懲處偷稅漏稅和首都走私。
第79條
父母必須教育自己的孩子接受追捕,孩子也必須對父母做善並幫助他們。
第80條
每個公民都有義務保護公共財產和國家社會的利益,並尊重他人的財產。
第81條
合法居住在該國領土上的每個外國人應為其人身和物品享有法律的保護。
第82條
除非根據《引渡法》並根據其適用,否則不得引渡任何人。
第83條
合法地主張庇護權的政治難民絕不能移交或引渡。
第二章:權力的組織
第一章:執行力
第84條
共和國總統,國家元首應體現國家統一。
他將是憲法的保證人。
他將在國內和國外都體現國家。
他可以直接向國家呼籲。
第85條
共和國總統應由普選,直接和秘密選舉產生。
他應以絕對多數票當選。
總統選舉的其他方式應由組織法確定。
第八十六條
共和國總統應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內行使國家的最高權力。
第87條
要有資格擔任共和國總統,候選人必須:
•沒有外國國籍
•僅擁有阿爾及利亞原住民國籍,並證明其父母具有阿爾及利亞原住民國籍;
•具有穆斯林信仰;
•選舉日至少四十(40)歲;
•享受所有公民和政治權利;
•證明他/她的配偶僅具有阿爾及利亞本地國籍;
在提交候選人資格之前,至少要證明自己是阿爾及利亞的永久居民至少十年。
•如果他在1942年7月之前出生,則提供他參加1954年11月1日革命的證明;
•如果他的父親在1942年7月以後出生,則提供證明其父母不參與反對1954年11月1日革命的敵對行為的證據;
•公開發表其在阿爾及利亞以及國外的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的公開聲明;和
•滿足組織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88條
總統任期為五年。
共和國總統可以連任一次。
第八十九條
共和國總統當選後一周,應在人民面前和國家所有高級官員的面前宣誓。
他宣誓就職。
第九十條
共和國總統宣誓如下:
奉上帝的名,最仁慈,永遠仁慈
“忠於我們崇敬的烈士的至高無上的犧牲和記憶,以及永恆的十一月革命的理想,我向萬能的上帝發誓,尊重和榮耀伊斯蘭宗教,捍衛憲法,為國家的持續發展而不懈努力。努力確保機構和憲法制度正常運作的必要條件,並努力加強民主道路,尊重人民的自由選擇以及共和國的機構和法律,維護國家領土的完整,人民和民族的團結,維護人和公民的基本權利,為人民的發展和繁榮不懈地努力,並竭盡全力地追求實現正義的偉大理想世界的自由與和平。”
上帝是我的見證。
第九十一條
除本《憲法》明確賦予他的權力外,共和國總統應享有以下權力和特權:
1.他將是共和國所有武裝部隊的總司令。
2.他應負責國防。
3.他應確定和執行國家的外交政策。
4.他將主持部長會議。
5.他應在徵詢議會多數後任命總理,並應終止其職務。
6.他應簽署總統令。
7.他有權給予赦免,並有權減刑或減刑。
8.他可以通過全民投票將任何對國家具有重要意義的問題轉給人民。
9.他應締結和批准國際條約。
10.他應授予國家的裝飾品,榮譽和榮譽稱號。
第92條
共和國總統應任命:
1.擔任憲法規定的職位和委員會;
2.擔任國家文職和軍事職務;
3.擔任部長會議確定的其他職位;
4.最高法院第一任院長;
5.總統府主席;
6.政府秘書長;
7.阿爾及利亞銀行行長;
8.法官和檢察官;
9.負責安全機關的人員;和
10.華爾茲。
總統應任命並罷免共和國駐國外的大使和特使。
第九十三條
共和國總統應在與總理協商後任命政府成員。
首相應協調政府工作。
政府應制定一項行動計劃,並在部長會議上進行討論。
第九十四條
總理應將政府行動計劃提交國民議會,國民議會將為此進行一般性辯論。
總理可以根據這次辯論,與共和國總統達成一致,修改行動計劃。
總理應向國民議會提交經國民議會批准的政府行動計劃介紹。
國家理事會可以通過一項決議。
第九十五條
人民國民大會未批准政府行動計劃的,總理應將其政府辭呈共和國總統。
共和國總統應按照相同程序任命新總理。
第九十六條
如果沒有新的努力獲得國民議會的批准,則人民國民大會將被解散,無需進一步考慮。
現任政府應繼續任職以處理時事,直到新的國民議會的選舉必須在三(3)個月的間隔內舉行。
第九十七條
總理應執行和協調國民議會通過的方案。
第98條
政府必須每年向國民議會提交一份總政策聲明。
該宣言應成為辯論政府行為的基礎。
辯論可以通過決議解決,也可以根據第153、154和155條的規定,提出譴責動議。
總理可要求人民國民議會投信任票。如果不通過信任動議,則總理應提出其政府的辭職申請。
在這種情況下,共和國總統可以在接受辭職前利用下文第147條的規定。
政府也可以向國家委員會提交一般政策聲明。
第99條
第一百條
總理可將其政府辭職給共和國總統。
第一百零一條
在任何情況下,共和國總統均不得委派總理,政府成員以及憲法中未指定其他任命方式的憲法機構的總統和成員。
他也不能授權行使全民公決,解散國民議會和下令進行新的立法選舉或執行第91、92、105、107至109、111、142、144、145條規定的權力和《憲法》第146條。
第一百零二條
每當共和國總統因嚴重和持久的疾病而完全喪失行使職務的能力時,憲法委員會應按權利舉行會議,並在通過一切適當手段核實確實存在無能力之後,應提議一致通過向議會宣布喪失能力。
議會應在兩院聯席會議上宣布三分之二(2/3)議員多數否決共和國總統的無能狀態,並應最多任命國家議會主席。擔任臨時國家元首的四十五(45)天,應根據《憲法》第104條的規定行使權力。
如果喪失工作能力持續超過四十五(45)天,則應根據以下各款規定的程序和本條以下各款的規定,進行由法定辭職引起的空缺聲明。
如果共和國總統辭職或去世,憲法委員會應按權利舉行會議並宣布共和國總統職位的絕對空缺。
它應立即將符合條件的議會正式空缺聲明的行為傳達給議會。
國家委員會主席應承擔國家元首的職責,最長不得超過九十(90)天,在此期間應組織總統選舉。
如此指定的國家元首不能成為共和國總統候選人。
如果共和國總統辭職或死於國家委員會主席職位空缺,則無論何種原因,憲法委員會應按權利舉行會議,並一致宣布該國的絕對空缺共和國總統的任職和國家委員會主席的無能。
在這種情況下,憲法委員會主席應按照本條前款和憲法第104條規定的條件承擔國家元首的職責。他不能成為共和國總統候選人。
第一百零三條
如果總統選舉候選人資格獲得憲法委員會的批准,則除非在嚴重情況下,憲法委員會依法決定的情況下或在有關候選人去世的情況下,否則不得取消總統候選人資格。
如果其中一名候選人退出第二輪選舉,則選舉程序應繼續進行,而不考慮該退出。
如果第二輪選舉中的任何一位候選人去世或面臨法律障礙,憲法委員會應宣布有必要重新進行所有選舉程序。在這種情況下,理事會應將舉行新選舉的期限延長至最多六十(60)天。
在實施本條規定時,現任共和國總統或國家元首應任職至當選總統宣誓為止。
應頒布組織法以規範適用這些規定的條件和方式。
第一百零四條
共和國總統暫時無能,死亡或辭職時的政府不能在共和國新總統上任之前解散職務或改組。
在當時任職總理是共和國總統候選人的情況下,他必須依職權辭職。總理的職務應由國家元首指定的另一位政府成員承擔。
在第102條和第103條所指的四十五(45)天和六十(60)天期間,不得適用第91條第7和8款以及第93、142、147條的規定,《憲法》第154、155、208、210和211條。
在同一時期,未經聯席會議的議會批准,事先徵詢過憲法委員會和高級安全委員會的意見,就不能適用《憲法》第105、107、108、109和111條。
第一百零五條
在迫切需要的情況下,共和國總統在召集高級安全委員會並與人民國民議會主席,人民國民議會主席,總理和憲法委員會主席協商後,應當在特定期間下達緊急狀態或包圍狀態,並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恢復先前的局勢。
緊急狀態或包圍狀態只有在聯席會議獲得國會批准後才能延長。
第一百零六條
緊急狀態和包圍狀態的組織由《機構法》決定。
第一百零七條
每當該國面臨對其機構,獨立或領土完整的迫在眉睫的威脅時,共和國總統應頒布緊急狀態。
只有在與國家委員會主席,人民議會主席和憲法委員會協商之後,並在聽取了高級安全委員會和部長理事會的意見之後,才能採取這種措施。
緊急狀態授權共和國總統採取特殊措施,這對於維護國家和共和國機構的獨立是必要的。
議會應按權利舉行會議。
緊急狀態應按照宣布該狀態的相同形式和程序予以終止。
第一百零八條
共和國總統在聽取了高級安全委員會的意見並與國家委員會主席和人民國民議會主席協商後,應頒布部長理事會的總動員令。
第109條
共和國總統召集部長會議,聽取高級安全委員會的意見,並與國民議會主席和人民國民議會主席磋商後,如遇國民黨總統大戰,應宣戰。根據《聯合國憲章》的有關規定進行的有效或迫在眉睫的侵略。
議會應按其權利參加會議。
共和國總統應以電文通知國家。
第110條
在戰爭狀態下,憲法將被暫停,共和國總統應擁有一切權力。
共和國總統任期屆滿時,應原樣延長至戰爭結束。
如果共和國總統辭職或去世或任何其他無能為力,則國家委員會主席應在與共和國總統相同的條件下承擔起國家元首的角色,戰爭狀態。
如果共和國總統職位的空缺與國家委員會主席職位的空缺同時發生,憲法委員會主席應在上述條件下承擔國家元首的責任。
第111條
共和國總統應簽署停戰協定和和平條約。
他應就該協定徵求憲法委員會的意見。
他應立即將其提交各國會眾議院明確批准。
第二章:立法權
第一百一十二條
立法權應由人民議會和國家委員會兩個議會組成的議會行使。
議會應自行製定和通過立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議會應在《憲法》第94、98、151和152條規定的條件下控制政府的行動。
《憲法》第153條和第155條所指的控制權應由國民議會行使。
第一百一十四條
議會反對派應享有使他們能夠積極參與議會和政治生活的權利,特別是:
1.見解,言論和集會自由;
2.受益於對當選國會議員的補貼;
3.實際參與立法活動;
4.實際參與監督政府績效:
5.在議會兩院有足夠的代表;
6.根據《憲法》第187條(第2和第3款)的規定,將議會表決的法律通知憲法委員會;
7.參加議會外交。
議會兩院中的每個議會均應每月分配一次會議,以討論反對派任何議會團體提供的議程。
每個議會會議廳的議事​​規則應確定實施本條的方式。
第一百一十五條
議會必須在其憲法權力框架內忠實於人民的職責,並始終與人民的願望保持聯繫。
第一百一十六條
國會或國家議會議員應充分致力於履行職責。
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家委員會的議事規則應包括規定,必須讓其成員參加各委員會和全體會議的活動,並應根據缺席情況下的處罰規定參加。
第117條
隸屬於一個政黨並自願改變其當選黨籍的人民國民議會和國家理事會成員,應被法律剝奪其選舉管轄權。
憲法委員會應在眾議院議長暗示後宣布空缺,法律應規定填補空缺的方式。
退出政黨或被解散的國會議員應保持其作為非隸屬國會議員的職責。
第一百一十八條
人民國民議會議員由普選,直接和秘密選舉產生。
全國議會的三分之二(2/3)成員應通過間接和秘密普選產生,每一個威拉亞人都有兩個席位,由市人民議會議員和威拉亞人民議會選舉產生。
共和國總統應從國家主管人員中指定國家理事會的三分之一(1/3)。
第119條
人民國民議會當選,任期為五(5)年。
國家理事會的任期應定為六(6)年。
國家理事會的成員資格每三(3)年可延長一半(1/2)。
除非在嚴重的情況下乾擾正常選舉程序,否則不能延長議會的任期。
根據共和國總統的提議並與憲法委員會協商,由議會兩院聯席會議決定這一情況。
第一百二十條
應當確定代表的選舉方式以及與選舉或任命國家委員會成員有關的方式,資格條件,取消資格的條件和不相容的條件以及議會的賠償制度通過機構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代表和國家理事會成員職權的確認應屬於各自分庭的職權範圍。
第122條
代表和國家理事會成員的職權應為國家。它應該是可更新的,並且與任何其他任務或功能不兼容。
第123條
不符合或不再滿足資格條件的代表或國家理事會成員,將喪失其職權。
在每種情況下,這種沒收應由國民議會或國家理事會的多數成員決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全國人大代表或理事會成員對同僚負有責任,如果同仁犯有不履行其使命的行為,則可以撤銷其職權。
每個商會的議事規則應確定可排除國家代表或理事會成員的條件。在每種情況下,均應由人民國民議會或國家委員會的多數成員宣布排除在外,而不得影響普通法規定的其他制裁。
第一百二十五條
議會接受其其中一名成員辭職的條件應通過《機構法》確定。
第126條
代表和國民議會議員在議會任職期間應享有議會豁免權。
不得起訴或逮捕他們,或通常是任何民事或刑事訴訟的對象,或由於行使其職權表達的觀點,發表的講話或投票所引起的壓力。
第127條
除非放棄國民議會的豁免權,或者國民議會或國民議會根據情況授權起訴,否則不得以犯罪或違法行為起訴國民議會的代表或議員。 ,由其大多數成員決定是否取消其成員的議會豁免權。
第128條
如果被發現犯有犯罪或罪行,則可能會逮捕國家代表或理事會成員。必須立即通知人民國民議會或國家委員會主席團。
主管部門可以要求中止起訴,釋放國家代表委員會的副主席或議員;在這種情況下,應採用以上第127條規定的程序。
第129條
機構法應確定在其空缺的情況下更換國家代表委員會或理事會成員的條件。
第一百三十條
立法機關應在憲法委員會宣布結果後的第十五天,由其最年長的成員和兩名最年輕的成員協助主持會議。
它應進行選舉主席團和組成其委員會。
上述規定應適用於國家理事會。
第131條
人民國民議會主席應由立法會議選出。
理事會成員每次部分續任後,應選舉國家理事會主席。
第一百三十二條
人民國民議會和國家委員會的組織和運作,以及議會與政府兩院之間的工作關係,應由一部組織法確定。
法律應規定兩個分庭的預算。
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家委員會應起草並通過其議事規則。
第133條
議會會議應為公開會議。應保留其訴訟記錄,並在《機構法》規定的條件下向公眾公開。
人民國民議會和國家委員會可應其總統,出席會議的大多數成員或總理的要求舉行非公開會議。
第134條
人民國民議會和國家理事會應在其議事規則的框架內設立常設委員會。
兩個分庭的每個常任委員會都可以設立臨時媒體特派團,以解決具體問題或情況。
每個分庭的議事規則均應規定關於媒體訪問工作的規定。
第135條
國會每年應舉行一屆例會,最短會期為四十(10)個月,從9月的第二個工作日開始。
總理可要求延長常會,以完成對議程上特定問題的研究。
國會可在共和國總統倡議下舉行特別會議。
共和國總統也可應總理的要求或人民國民議會三分之二(2/3)的成員要求召集。
特別會議的閉幕應在議會完成了其召集的議程之後進行。
第136條
總理,國民議會的代表和議員均有權提出立法。
為了被接受,必須由國家議會的二十(20)名代表或二十(20)名成員提出法案,以解決第137條規定的問題。
條例草案應在總幹事的建議下提交部長會議,然後由總理根據情況轉交給國民議會主席團或國民議會主席團。
第137條
與地方法規,區域發展和區域劃分有關的法律草案應交存國家委員會辦公室。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其他法律草案均應交存國民議會。
第138條
考慮到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每項法律草案或擬議法律必須分別由人民國民議會和民族理事會審議,方可批准。
人民國民大會和國家理事會對法律草案的討論必須集中在總理提交的案文上,或在有關第137條提到的問題上得到國家委員會認可的案文。
政府應將由另一議院投票通過的文本提交兩議院中的任何一個。
每一院應討論並認可另一院投票的案文。
在任何情況下,國家委員會均應批准人民國民大會以其現有多數票對普通法草案或以絕對多數票對組織法草案表決的案文。
如果兩院之間發生糾紛,總理應召集由兩院均等成員組成的委員會會議,就有爭議的規定提出案文。
委員會應在最多十五(15)天的時間內完成其審議。
政府應將提議的案文提交兩議院批准,未經政府批准不得修改。
如果兩院之間的爭端持續存在,政府可以要求人民國民議會就此作出最後決定。在這種情況下,人民國民議會應接受委員會由平等成員組成的案文,否則,將通過最後表決的案文。
萬一政府未按照前款規定通知國民議會,應撤消該案文。
國會應在按照前款規定自提交之日起七十五(75)天內通過《財務法案》。
在規定期限內未通過的,共和國總統應通過法令頒布政府法案。
其他程序應由《憲法》第132條提及的《機構法》規定。
第139條
旨在或具有減少公共收入或增加公共支出的效果的任何法案,除非附有旨在增加國家收入或在其他公共支出項目上實現至少同等規模儲蓄的措施,否則不得接受。
第一百四十條
議會應就《憲法》以及以下領域賦予的事項進行立法:
1.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公共自由制度,維護個人自由和公民的義務;
2.關於個人地位和家庭法的一般規則,特別是關於婚姻,離婚,親戚,法律行為能力和繼承的一般規則;
3.設立人員的條件;
4.有關國籍的基本立法;
5.有關外國人狀況的一般規則;
6.關於司法組織和建立新的法院類別的規則;
7.刑法和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規則,特別是犯罪和輕罪的裁定,任何形式的相應刑罰,大赦,引渡和監獄制度;
8.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規則和判決的執行;
9.民事和商業義務與財產製度;
10.國家的領土劃分;
11.對國家預算的表決;
12.介紹各種稅款,捐款,關稅和費用的基數和稅率;
13.海關製度;
14.關於貨幣發行,銀行製度,信貸和保險的一般規定;
15.與教育和科學研究有關的一般規則;
16.有關公共衛生和人口的一般規則;
17.有關工作權,社會保障和行使成立工會權利的一般規則;
18.與環境,生活水平和城市發展有關的一般規則;
19.有關保護動植物的一般規則;
20.保護和維護文化和歷史遺產;
21.森林和牧場的總體制度;
22.水的一般系統;
23.地雷和碳氫化合物的一般系統;
24.房地產製度;
25.給予公務員的基本保證和公共服務的一般法規;
26.與國防和民政當局使用武裝部隊有關的一般規則;
27.關於財產從公共部門向私有部門轉移的規則;
28.設立法人類別;
29.創造國家的裝飾,榮譽和榮譽稱號。
第一百四十一條
除了《憲法》保留的《機構法》規定的事項外,以下事項還應受《機構法》規定的規定:
•公共當局的組織和職能;
•選舉制度;
•《政黨法》;
《信息法》;
•法官和檢察官以及司法組織的地位;
•有關財務法案的框架立法;
《機構法》應由絕大多數代表和國家理事會成員通過。
憲法頒布之前,應將其提交憲法委員會審查。
第一百四十二條
如果國民議會無法運作或在議會休假期間,共和國總統可在與緊急情況協商後,通過緊急法令立法。
共和國總統應將他通過的案文提交各議會下屆會議批准。
議會未通過的條例無效。
在《憲法》第107條規定的緊急狀態下,共和國總統可以通過法令立法。
該條例應在部長會議上通過。
第143條
除法定立法保留的事項外,其他事項應在共和國總統的管理權之內。
法律的執行應由總理的監管權決定。
第144條
國會法案應由共和國總統在其通過之日起計的三十(30)天內頒布。
但是,如果一項法律在以下第187條所指的機構之一頒布之前已提交憲法委員會,則該期限應暫停,直到憲法委員會在以下第188條規定的條件下作出裁決為止。
第一百四十五條
共和國總統可以要求通過一項關於議會通過的法案的議會辯論,該法案在通過後三十(30)天內重新開始。
在這種情況下,要通過該法案,必須要獲得國民議會和國家委員會三分之二(2/3)成員的多數同意。
第一百四十六條
共和國總統可以向議會傳達信息。
第一百四十七條
與國民議會主席,國民議會主席,憲法委員會主席和總理協商後,共和國總統可以決定解散國民議會或進行預期的立法選舉。
在這兩種情況下,立法選舉均不得超過三(3)個月。
第148條
應共和國總統或兩個參議院其中之一的總統之一的要求,議會可對外交政策進行辯論。
辯論可以在兩個參議院聯席會議上通過議會會議的決議而結束,該決議應通知共和國總統。
第149條
停戰協定,和平條約,同盟條約和聯盟條約,與國家邊界有關的條約,與人的地位有關的條約以及涉及國家預算中未預見的支出的條約以及與自由貿易有關的雙邊和多邊協定在議會兩院各院明確批准後,應由共和國總統批准地區,協會和經濟一體化。
第一百五十條
共和國總統在《憲法》規定的條件下批准的條約應優先於《議會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議員可以要求政府解釋其在當前關注事項上的行動。
議會委員會可以聽取政府成員的發言。
第152條
國會議員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政府任何議員提問。
書面問題必須在最長三十(30)天內收到書面答复。
如果是口頭提問,則回答最多不得超過三十(30)天。
國民議會和國家委員會應分別舉行每週一次會議,專門討論政府對國家代表和議員的口頭問題的回答。
如果兩個議院中的一個認為政府成員的口頭或書面回應是正當的,則應在人民國民議會和國民議會的議事規則規定的條件下進行辯論。
問題和答案的發布條件與議會辯論的記錄相同。
第一百五十三條
在就一般政策宣言進行辯論之際,人民國民大會可以通過投票通過一項譴責動議來要求政府承擔責任。
除非至少有代表人數的七分之一(1/7)簽署,否則不接受該動議。
第154條
譴責動議必須獲得代表三分之二(2/3)的多數票批准。表決只能在譴責動議通過後三(3)天進行。
第一百五十五條
人民國民議會批准譴責動議時,總理必須將其政府辭職給共和國總統。
第三章:司法權
第156條
司法機關應獨立。它應在法律框架內行使。
共和國總統應保障司法獨立。
第157條
司法機關應保護社會和自由。它應保證所有人的基本權利得到保護。
第158條
正義應建立在合法性和平等原則的基礎上。
它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所有人都可以使用,並且應在法律方面找到其表達方式。
第159條
應以人民的名義伸張正義。
第一百六十條
刑事制裁應符合合法性和個人責任原則。
刑事案件,法律應當分兩個層次保障訴訟,並確定實施方式。
第一百六十一條
司法機關應對行政機關採取非法措施提出的上訴作出裁決。
第一百六十二條
司法決定應提供理由,並應在公開會議上宣布。
司法命令應合理。
第一百六十三條
要求國家所有主管機關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任何情況下確保執行司法裁決。
法律應懲處任何妨礙執行法院裁決的人。
第一百六十四條
司法由法官裁決。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人民陪審員可以協助他們。
第一百六十五條
法官應僅服從法律。
第166條
法官應受到保護,免受任何形式的壓力,干預或任何可能損害其使命或尊重其自由判斷能力的干預或操縱。
完全禁止干涉司法程序。
法官必須避免所有可能影響自由審判的情況。
法官不得按照《司法基本法》規定的條件被調動。
組織法應規定實施本條的方式。
第167條
法官或檢察官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向司法機構高級委員會負責,以其執行任務的方式承擔責任。
第168條
法律應保護司法程序的各方免受法官的任何濫用或不當行為。
第169條
辯護權應得到承認。
在刑事事項上應予以保證。
第一百七十條
律師應從法律保障中受益,確保他們免受各種形式的壓力,並使他們能夠在法律框架內自由地執業。
第171條
最高法院是規範法院和法庭活動的機關。
應建立一個行政法院,作為行政法院活動的監管機構。
最高法院和最高法院應確保全國法理學的統一發展,並監督對法律的尊重。
衝突法庭應確定普通司法機構與行政司法機構之間的管轄權衝突。
第172條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和聯邦法庭的組織,職能和其他職能應根據《機構法》確定。
第173條
司法機構高級理事會由共和國總統主持。
第一百七十四條
司法高級理事會根據法規確定的條件,決定法官和檢察官的任命,調動和晉升。
它應監督在最高法院第一任院長的主持下對法官和檢察官對司法地位和紀律行為的遵守情況。
第一百七十五條
司法機關高級理事會應在行使赦免權之前向共和國總統提供諮詢意見。
第176條
司法機構高級理事會的組成,職能和其他歸屬應根據《機構法》確定。
最高司法委員會具有行政和財政自主權,其組織法應確定其執行方式。
第177條
應設立一個高級國家法院,以審查可以被視為共和國總統的叛國罪的行為以及總理在行使其職能時所犯下的罪行和輕罪。
高等法院的組成,組織和職能以及適用的程序,應根據《機構法》確定。
第三標題:控制,選舉監督和諮詢機構
第一章:控制
第一百七十八條
當選的組件應在其常用尺寸中承擔控制功能。
第179條
政府應就其在每個預算期內投票通過的預算抵免,向議會各院提供賬目。就議會而言,預算期應以解決所審議預算期賬目的法令各分庭的表決為準。
第一百八十條
兩個分庭中的每個分庭均可隨時在其權力範圍內設立一個委員會,就任何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調查。
可能不會就司法程序中的事項設立調查委員會。
第181條
控制機構和機關的任務是核實立法和行政行動是否符合《憲法》,並核實物質資源和公共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條件。
第182條
憲法委員會是一個獨立機構,旨在監督憲法的遵守情況。
憲法委員會應監督公投活動,共和國總統的選舉和立法選舉的適當性。
它應決定就總統和立法選舉的臨時結果所收到的上訴,並應宣布前款規定的所有程序的最終結果。
憲法委員會享有行政和財政自主權。
第一百八十三條
憲法委員會應由十二(12)名成員組成:其中四(4)名,包括理事會主席和副總統,由共和國總統任命,兩(2)名,由國民議會選舉,國家委員會應選舉兩(2)人,最高法院應選舉兩(2)人,而埃塔特議會應選舉兩(2)人。
如果憲法委員會成員之間有平局,則包含委員會主席的政黨應獲勝。
理事會成員當選或任命後,應立即停止任何其他任務,職能,任務或任務,或任何其他私人活動或職業。
共和國總統應任命憲法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任期為八年。憲法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八(8)年。理事會成員的任期應每四(4)年更新一半(1/2)。
根據以下案文,必須直接在共和國總統面前宣誓立憲會議成員:
“我向全能的上帝發誓,要誠實,公正地履行我的職責,並且要保持審議的機密性,並對任何屬於憲法委員會管轄範圍內的問題不採取任何公開立場。”
第184條
憲法委員會的當选和/或任命成員應:
•在任命或當選之日已經完成了四十(40)年。
•在最高法院,國務院或高級政府職位的司法科學,司法或法律領域的高等教育領域中至少有十五(15)年的職業生涯。
第一百八十五條
總統,副總統和憲法委員會成員在任期間應享有刑事事項的司法豁免權。
除非通過有關人員的明確放棄或憲法委員會的授權,否則不得因犯下罪行或罪行而起訴或譴責他們。
第186條
除了《憲法》其他條款明確賦予的其他職能外,憲法委員會應通過提出意見,對條約,法規和規章的合憲性作出規定。
根據共和國總統的要求,憲法委員會應在議會通過《機構法》的合憲性後,發表具有約束力的意見。
憲法委員會還應按照上議院規定的相同形式作出裁決,以使每個議會的議事規則與憲法相一致。
第187條
共和國總統,人民國民議會主席,國家委員會主席或總理可將事項提交憲法委員會。
國家委員會三十(30)名成員中的五十(50)名代表也可以通知該計劃。
過去兩段中規定的行使通知不得擴展到包括以下第188條所述的違憲行為。
第188條
當參與審判的當事方之一向司法當局要求爭議案件所依據的法律規定時,最高法院或康塔爾·埃塔特法院(Ceseil d\'Etat)可能會通知憲法委員會要求違憲,侵犯憲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
實施本款的條件和方式應由組織法確定。
第189條
憲法委員會應自通知之日起三十(30)天內舉行閉門會議並發表意見。在緊急情況下,應共和國總統的要求,此延誤可減少至十(10)天。
根據第188條通知憲法委員會時,其決定應在通知之日起四(4)個月內發布。根據理事會的合理決定,此延遲可以延長一次,最長不超過四(4)個月,並且該決定應傳達給提交通知的有關司法機關。
憲法委員會應制定其議事規則。
第190條
憲法委員會裁定條約,協定或公約違憲時,不得予以批准。
第一百九十一條
如果憲法委員會裁定某項法律或法規違反憲法,則該法律從理事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不再有效。
如果根據第188條將法律規定視為違憲,則應自憲法委員會決定之日起廢除該規定。
憲法委員會的意見和決定為最終決定,對所有公共當局以及行政和司法當局具有約束力。
第192條
會計法院享有自治權,並負責國家,領土社區和公法實體以及國有商業資本的事後控制。
會計法院應為改善公共財政管理中的善治和透明度做出貢獻。
會計法院應編寫一份年度報告,並提交給共和國總統,國家委員會主席,人民國民議會主席和總理。
規約應確定其權限,組織和職能以及對法院的調查的批准,以及與國家其他監督和檢查機構的關係。
第二章:選舉監測
第193條
負責組織選舉的公共當局必須堅持廉正和透明。
以這種身份,在每次選舉中,選舉名單都必須交由候選人處理。
與選舉制度有關的組織法應決定執行本規定的方式。
第194條
應設立一個獨立的高級選舉委員會。
經與政黨磋商後,委員會應由共和國總統任命的具有民族特色的主席主持。
選舉委員會應設有常設委員會,並應在召集選舉學院後立即部署其他成員。
選舉委員會應由下列人員平等組成:
•由最高司法委員會提議並由共和國總統任命的法官;和
•由民間團體選出並由共和國總統任命的獨立專業人員。
自選舉學院呼籲以來,高級選舉委員會將監督總統選舉,立法選舉和地方選舉的透明度和廉正性,直到宣布選舉的臨時結果為止。
港燈常設委員會應特別:
•監督選舉名單的管理審查。
•提出建議,以改善有關選舉程序的法律和法規規定。
•組織民政培訓班,以支持政黨進行選舉監督和申訴撰寫。
組織法應確定實施本條的方式。
第三章:諮詢機構
第195條
應在共和國總統的主持下成立伊斯蘭高級理事會,以:
•鼓勵和促進ijtihad;
•就提交給宗教事務的事項發表意見;
•向共和國總統提交有關其活動的定期報告。
第196條
伊斯蘭高級理事會應由包括總統在內的十五(15)名成員組成,這些成員應由共和國總統從不同科學領域的國家精英中選出。
第197條
應建立一個由共和國總統擔任主席的高級安全委員會。該機構的任務是就所有與國家安全有關的問題向總統提供諮詢。
高級安全理事會的組織和運作方式應由共和國總統決定。
第198條
應建立一個國家人權理事會,其文本簡稱為“理事會”,並應以憲法保護者的身份交存共和國總統。
理事會享有行政和財政自主權。
第199條
理事會應負責尊重人權領域的監督,預警和評估。
在不損害司法當局管轄權的前提下,理事會應調查其審查或提請其註意的所有侵犯人權案件,並應在這方面採取適當措施。法院應將調查結果提交有關行政當局,並酌情向有關司法當局提出。
理事會應立即採取與提高認識,媒體和傳播有關的行動,以促進人權。
它還應提供有關增進和保護人權的意見,提議和建議。
理事會應準備一份年度報告,以提交給共和國總統,議會和總理。該報告也必鬚髮布。
法律應確定理事會的組成,任命其成員的方式以及管理其組織和進步的原則。
第200條
應建立一個最高青年理事會,作為共和國總統下的諮詢機構。
理事會由青年代表以及政府和負責青年事務的公共機構的代表組成。
第201條
最高青年理事會應就與經濟,社會,文化和體育領域的青年需求和繁榮有關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理事會應在青年圈內促進民族價值觀,民族良知,公民意識和社會團結。
第202條
應當建立全國預防和控制腐敗委員會。該委員會在共和國總統的領導下應是獨立的。
該委員會享有行政和財務上的獨立性。
該委員會的獨立性尤其應通過其成員和工作人​​員的誓言得到保障,並受到保護,免受其在履行職責時可能面對的任何形式的壓力,恐嚇,威脅,侮辱和攻擊。
第203條
該委員會尤其應負責提出一項全面的反腐敗政策,致力於促進權利和法律狀況的原則,並體現出在管理公共財產和基金以及促進其執行方面的廉正,透明和責任。 。
委員會應向共和國總統提交一份年度報告,說明其與預防和控制腐敗有關的活動以及委員會在這方面已查明的缺點,並酌情提出建議。
第204條
國家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簡稱為“理事會”,是經濟社會領域對話,磋商和提議的框架。
它還擔任政府顧問。
第205條
理事會尤其應承擔以下任務:
•為民間社會參與有關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的國家磋商提供框架。
•確保經濟和社會夥伴之間的可持續對話和磋商。
•評估和研究經濟,社會,教育,培訓和高等教育領域中的國家利益問題。
•向政府提出建議
第206條
應當建立一個國家科學技術研究理事會,並且在文字上稱為“理事會”。
第207條
理事會尤其應承擔以下任務:
•促進技術和科學創新領域的國家研究。
•提出旨在發展研究和開發領域國家能力的措施。
•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內,評估國家主管機構在評估研究結果是否對國民經濟有利方面的有效性。
理事會由共和國總統任命的公認的國家專業人員主持。
法律應確定理事會的其他任務,其組織和組成。
標題四:憲法修訂
第208條
憲法修正案應在共和國總統的倡議下進行。人民國民大會和國家委員會應以相同的條件,以與法定文本相同的條件進行表決。
該決議應在其通過後的五十(50)天內通過全民投票提交給人民。
經人民批准的憲法修正案,應由共和國總統頒布。
第209條
載有被人民拒絕的修改憲法的法律將失效。
它不能在同一立法機關中再次提交給人民。
第210條
如果根據憲法委員會的合理意見,憲法修訂草案絲毫不違反關於阿爾及利亞社會,人與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一般原則,並且不以任何方式改變該國的基本平衡。權力和機構,如果經總統兩院四分之三(3/4)的讚成票通過,則共和國總統可以直接頒布包含憲法修正案的法律,而無需將其提交公民投票。議會。
第211條
在聯席會議上開會的議會兩院四分之三(3/4)成員可以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提交給共和國總統,後者可以將其提交公民投票。
獲得批准的,應當公佈。
第212條
以下任何內容都不是憲法修正案的目的:
1.國家的共和黨特徵;
(二)基於多黨制的民主秩序;
3.伊斯蘭作為國家宗教的作用;
4.阿拉伯語作為國家和官方語言的作用;
(五)人和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權利;
(六)國家領土的完整統一;
7.國徽和國歌是革命和共和國的象徵。
8.再次選舉共和國總統一次。
暫行規定
第213條
被本憲法修改為組織法的普通法將繼續有效,直至被修改或根據憲法規定予以替代。
第214條
憲法委員會在履行其根據《憲法》授權的管轄權方面應保持其目前的代表權。現任成員的任期應在其各自任期屆滿時終止。
任何變更或增加必須在本《憲法》規定的條件和措施之內,自發布之日起最多六(6)個月內進行。
在本《憲法》框架內任命或當選的憲法委員會委員中,有一半應在任期的第四年(第四年)之後以抽籤的方式被替換。
第215條
在滿足執行《憲法》第188條規定的所有條件之前,並根據其實際保證,自執行本規定之日起三(3)年,應實施本條所述的機制。
第216條
負責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委員會應繼續行使其管轄權,直到執行《憲法》第198條和第199條的規定為止。
第217條
認可的憲法修正案的文本應進行協調和編號。
第218條
共和國總統應發布已獲批准的憲法修正案文本,並將其作為共和國的基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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