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憲法

2013年澳大利亞聯邦憲法法案
鑑於新南威爾士州,維多利亞州,南澳大利亞州,昆士蘭州和塔斯馬尼亞州的人民謙卑地依靠全能神的祝福,已同意團結在一個由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統治下的不可分割的聯邦國家,以及特此根據《憲法》設立:
儘管允許其他澳大利亞殖民地和女王的財產進入英聯邦是有利的:
因此,是由女王最高Excellent下根據上議院精神和臨時政府以及下議院的意見和建議,在本屆議會中通過並由其授權而製定的,具體如下:
1個簡短標題
該法案可能被引用為《澳大利亞聯邦憲法》。
2擴大女王的繼承人的行為
本法中關於女王的規定應擴展到英國女王Her下的繼承人和繼承人。
3英聯邦公告
女王在樞密院的建議下,宣佈在任命的當天及之後(不遲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宣布新南威爾士州人民為合法,維多利亞州,南澳大利亞州,昆士蘭州和塔斯馬尼亞州,並且,如果女王je下信納西澳大利亞州人民已經同意,西澳大利亞州也將以澳大利亞聯邦的名義合併為聯邦聯邦。但是,女王可以在宣布後的任何時候任命聯邦總督。
4法案的生效
聯邦成立,並在其指定之日及之後生效。但是,幾個殖民地的議會可在本法通過後的任何時候,制定任何此類法律,在其指定之日生效,就像憲法在本法通過後生效時可能製定的那樣。
5憲法和法律的執行
該法案以及英聯邦國會根據《憲法》制定的所有法律,對任何州和英聯邦各部分的法院,法官和人民均具有約束力,儘管任何州的法律中有任何規定;英聯邦的法律將對所有英國船隻生效,女王的軍艦除外,但它們的第一個通關口和目的港都在英聯邦。
6定義
英聯邦是指根據本法建立的澳大利亞聯邦。
州指新南威爾士州,新西蘭,昆士蘭州,塔斯馬尼亞州,維多利亞州,西澳大利亞州和南澳大利亞州(包括南澳大利亞州北部)的殖民地,當時是英聯邦的一部分,並且英聯邦承認或建立為國家的殖民地或領土;英聯邦的每個這樣的部分應稱為國家。
原州是指成立時屬於英聯邦的國家。
7廢除聯邦委員會法
特此廢除1885年的《大洋洲聯邦委員會法》,但以不影響大洋洲聯邦委員會通過並在英聯邦成立時生效的任何法律。
英聯邦議會可廢除任何州的任何法律,或議會制廢除任何非國家的殖民地。
8《殖民地邊界法》的適用
該法通過後,1895年的《殖民地邊界法》不適用於成為英聯邦國家的任何殖民地;但就該法令而言,英聯邦應被視為一個自治的殖民地。
9體質
聯邦的憲法如下:
憲法
本憲法劃分如下:
第一章議會
第一部分
1立法權
聯邦的立法權歸屬於聯邦議會,該聯邦議會由女王,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以下簡稱國會或英聯邦議會。
2總督
由女王任命的總督將作為英女王Her下在英聯邦的代表,在女王任職期間有權並可以在英聯邦內行使職務,但在遵守本《憲法》的前提下,女王Her下可以行使的女王的權力和職能分配給他。
3總督的工資
應從英聯邦的綜合收入基金中支付給女王,以支付州長的薪金,在議會另有規定之前,每年的金額應為一萬英鎊。
總督的任職期間不得更改其工資。
4有關總督的規定
本《憲法》中有關總督的規定擴大並適用於總督,或暫時適用於女王或女王任命的負責管理英聯邦政府的人;但在管理英聯邦政府期間,任何人均無權從英聯邦獲得任何其他職務的薪水。
國會第5屆會議。授權和解散
總督可以指定他認為合適的時間舉行議會會議,也可以不時通過公告或其他方式對議會進行增補,並可以類似方式解散眾議院。
召集議會
舉行大選後,應召集國會在指定令狀返還之日起三十天后舉行會議。
第一屆
成立聯邦後,應召集國會開會至遲六個月。
國會第六屆會議
議會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會議,因此在上屆議會的上屆會議與下屆會議的第一屆會議之間不得乾預十二個月。
第二部分參議院
7參議院
參議院由每個州的參議員組成,由州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由議會選舉,直到議會另有規定為止。
但是,除非英聯邦議會另有規定,否則昆士蘭州議會(如果該州是原始州)可以製定法律,將州劃分為多個區,並確定每個區選出的參議員人數。如無此規定,國家應為一個選民。
在國會另有規定之前,每個原州均應有六名參議員。國會可以製定法律來增加或減少每個州的參議員人數,但應維持幾個原州的平等代表權,並且任何原州都不得少於六個參議員。
參議員的任期為六年,每個州所選擇的參議員的姓名應由總督向總督證明。
8選民資格
參議員的選民資格應在本憲法或議會規定的每個州作為眾議院議員的選民資格;但在選擇參議員時,每個選民只能投票一次。
9參議員的選舉方法
英聯邦國會可以製定法律,規定選舉參議員的方法,但是,這種方法對於所有州來說應該是統一的。在遵守任何此類法律的前提下,每個州的議會均可製定法律,規定為該州選擇參議員的方法。
時間和地點
國家議會可以製定法律,確定該州參議員選舉的時間和地點。
10國家法律的適用
在國會另有規定但受本《憲法》約束之前,目前在各州有效的與更多州議會大廈的選舉有關的法律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適用於國家參議員。
11無法選擇參議員
儘管任何國家都未規定其在參議院中的代表,但參議院可以著手開展業務。
12令狀
任何州的州長都可以發出選舉州參議員的令狀。如果參議院解散,則應在宣布解散後的十天內發出令狀。
13參議員的輪換
在參議院第一次會晤之後以及在參議院解散後的第一次第一次會議之後,參議院應將為每個州選出的參議員分為兩類,在可行的情況下,其人數應幾乎相等;從第一屆參議員任期開始之日起,三年級參議員的職位空缺,第二屆參議員的空缺任期六年;此後,參議員的職位應從其任期開始之日起滿六年後空缺。
填補空缺的選舉應在空缺前一年內進行。
就本節而言,參議員的任期應自其當選之日的7月1日開始,除非是第一次選舉和參議院解散後的第二次選舉。 ,應從當選之日的7月1日開始算起。
14進一步輪調規定
每當增加或減少一個州的參議員人數時,英聯邦議會可為騰出該州的參議員席位作出其認為必要的規定,以保持輪換的規律性。
15個臨時空缺
如果參議員的任期在其任期屆滿之前空缺,則由被選為他的州議會大廈共同坐下並投票,或者,如果該議會只有一個議會大廈,則該議會大廈應選擇一個人擔任該地點,直到任期屆滿。但是,如果在通知空缺時州議會未開會,則州長可在其執行理事會的建議下任命一個人擔任該職位,直到該職位開始之日起十四天屆滿為止。下一屆國會或任期屆滿,以先到者為準。
在任何時候都有空缺代替一國人民選出的參議員,而當他被選出時,他被某個政黨公開承認為該黨的認可候選人,並且公開表示自己是這樣的候選人,是由於該空缺或由於該空缺以及隨後的一個或多個空缺而根據本條選拔或任命的人,除非沒有該方的成員可供選擇或被任命為該黨的成員。
哪裡:
(a)根據前一段,選擇或任命某一政黨成員擔任其空缺的參議員的職務;和
(b)在就座前,他不再是該政黨的成員(除非是由於該政黨不復存在);
他應被視為沒有被如此選擇或任命,並應根據本《憲法》第二十一節再次通知該空缺。
根據本條選擇或任命的任何參議員的姓名,應由州長向州長證明。
如果一國人民在參議院選舉中最後一次選舉的參議員的位置在1977年憲法變更(參議院臨時空缺)生效前最後一次空缺,並且在該日期開始時,眾議院沒有選出任何人或由於缺位,或由於該職位空缺以及隨後的職位空缺而由州長任命的州議會大廈,則本節適用,猶如選擇了參議員的職位該國人民開始空缺之後。
1977年憲法變更(參議院臨時職位空缺)開始時的參議員任職,是由州長任命的參議員,由於空缺在任何時候都代替了人民選舉產生的參議員國家,應視為已被任命為該地點,直到被任命後的國家議會下屆會議開始或於其被任命後開始的下一屆會議開始後十四天屆滿為止,並應根據本條採取進一步行動好像是由國家人民選擇的參議員職位的空缺是在此開始之後發生的。
在下一個後續段落的規限下,由1977年憲法變更(參議院臨時職位空缺)開始時的參議員任職,該州參議院由於任何時候都出現空缺而被選出。由國家人民選出的參議員的位置應視為已被選任,直到國家人民選出的參議員的任期屆滿為止。
如果在1977年憲法變更(參議院臨時職位空缺)生效之初或之前,一項名為“ 1977年憲法變更(同時選舉)的憲法”生效,則參議員在該法律生效之初擔任公職。因空缺而在任何時候代替國家人民選出的參議員而由一個國家的一個或多個國會大廈選出的,應視為已被選擇擔任以下職務:
(a)如果由國家人民選出的參議員的任期於6月30日屆滿,則1978年至第一個眾議院的任期屆滿或解散或該法律生效後解散;要么
(b)如果由國家人民選出的參議員的任期於6月30日屆滿,則1981年至第二屆眾議院屆滿或解散為止。在該法律生效後解散,或者,如果參議院較早解散,直至解散。
16名參議員的資格
參議員的資格應與眾議院議員的資格相同。
17選舉總統
參議院在進行任何其他事務之前,應選擇一名參議員擔任參議院主席;總統職位空缺時,參議院應再次選擇一名參議員擔任總統。
如果總統不再擔任參議員,則將停止任職。參議院投票可以免除他的職務,也可以寫信給總督辭職。
18缺席總統
在總統缺席之前或期間,參議院可以選擇一名參議員在他缺席的情況下履行其職責。
19參議員辭職
參議員可以書面形式寫給總統,如果沒有總統,或者如果總統不在英聯邦,則寫給總督,辭職,隨後空缺。
20空缺
如果在未經參議院許可的情況下,連續兩個月的議會任何會議未能參議員,則參議員的職位將空缺。
21空缺將被通知
每當參議院出現空缺時,總統,或者如果沒有總統,或者如果總統不在聯邦內,則總督應將發生空缺的情況通知州長。
22法定人數
在國會另有規定之前,必須有至少三分之一的參議員出席,才能構成參議院行使其權力的會議。
23在參議院投票
參議院提出的問題應以多數票決定,每位參議員應投一票。在任何情況下,總統均有權投票;當票數相等時,問題應否定通過。
第三部分-眾議院
24眾議院憲法
眾議院應由英聯邦人民直接選出的成員組成,而這種成員的人數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可能達到參議員人數的兩倍。
在數個國家中選出的成員人數應與其各自的人數成比例,在議會另有規定之前,應在必要時以下列方式確定:
(i)如英聯邦的最新統計數字所示,應通過將英聯邦的人數除以參議員人數的兩倍來確定配額;
(ii)在每個國家中被選出的成員人數應通過英聯邦最新統計數據所示的國家人數除以配額來確定;如果在這種劃分方式下剩餘的份額超過配額的一半,則應在本州中再選擇一名成員。
但是,無論本節有何規定,每個原始州至少應選出五名成員。
25關於取消投票資格的規定
為了上一節的目的,如果根據任何國家的法律,任何種族的人都沒有資格在更多的國家議會參議院的選舉中投票,那麼,在推算該國家的人數時或英聯邦國家的該種族居民不予計算。
第一屆國會26位代表
儘管有第二十四節的規定,在第一次選舉中每個國家應選出的成員人數如下:
新南威爾士州……二十三;
維多利亞...........................二十;
昆士蘭州............八名;
南澳大利亞州.............六;
塔斯馬尼亞州............五;
如果西澳大利亞州為原州,則編號應為:
新南威爾士州............二十六;
維多利亞.....二十三;
昆士蘭州.............. 9
南澳大利亞州......七個;
西澳大利亞州......五;
塔斯馬尼亞州.......五。
27成員人數的變更
在不違反本《憲法》的前提下,國會可以製定法律來增加或減少眾議院議員的人數。
28眾議院議員的任期
從眾議院第一次會議起,每屆眾議院的任期應為三年,不再延長,但總督可提早解散。
29個選舉師
在英聯邦議會另有規定之前,任何國家的議會都可以製定法律,以確定每個州的眾議院成員可以被選出的分區,以及每個分區要選出的成員人數。不得由不同國家的部分組成部門。
在沒有其他規定的情況下,每個國家應為一個選民。
30名選民資格
除非議會另有規定,否則眾議院選民的資格應在該州法律所規定的每個州中作為該州更多國會議員的選民的資格;但在選舉成員時,每個選民只能投票一次。
31州法律的適用
在國會另有規定但受本《憲法》約束之前,各州當下與多數州議會大廈當選有關的現行法律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可能適用於該州的選舉眾議院議員
32張大選令狀
總督會同行政會議可要求發出眾議院議員大選令狀。
第一次大選後,應在眾議院期滿或宣布解散之日起十日內發出令狀。
33空缺令狀
每當眾議院出現空缺時,議長應發出選舉新成員的令狀,或者如果沒有議長,或者如果他不在英聯邦,則總督會同行政會議可以發出該令狀。
34成員資格
在國會另有規定之前,眾議院議員的資格應為:
(i)他必須年滿二十一歲,並且必須是有權在眾議院議員選舉中投票的選民,或者是有資格成為該選民的人,並且必須已滿三年至少是在被選中時在英聯邦範圍內的居民;
(ii)他必須是女王的臣民,無論是英國自然女王,還是根據聯合王國法律歸化的至少五年,或者已經成為或成為州政府的殖民地,英聯邦國家或州。
35議長選舉
眾議院在進行任何其他事務之前,應選擇一名成員擔任眾議院議長,並且隨著議長職位的空缺,眾議院應再次選擇一名成員擔任議長。
議長如不再擔任委員,則應停止任職。眾議院投票可以免除他的職務,也可以寫信給總督辭職。
36缺席演講者
在議長缺席之前或期間,眾議院可以選擇一名議員在缺席的情況下履行其職責。
37成員辭職
議員可以寫信給議長,如果沒有議長,或者如果議長不在英聯邦,可以寫給總督,辭職,隨即辭職。
38空缺
如果在未經眾議院許可的情況下連續兩個月的國會任何會議未能出席眾議院議員,則該議員的空缺應予保留。
39法定人數
在國會另有規定之前,必須有至少三分之一的眾議院議員出席,才能構成眾議院行使其權力的會議。
40在眾議院投票
眾議院提出的問題應由議長以外的多數票決定。除非人數相等,否則議長不得投票,然後他將投決定票。
第四部分-議會兩院
41國家選民的權利
擁有或獲得選舉權的州議會中成年議員的成年人,在繼續進行這項權利的同時,英聯邦的任何法律都不得阻止其對議會任一院的選舉進行投票。英聯邦。
42宣誓或效忠
每位參議員和眾議院議員在就座前,在總督或其授權的任何人面前宣誓並按本《憲法》附表所列方式宣誓效忠。
一間房屋的43個成員不符合其他房屋的資格
國會兩院中任一院的議員均不得被選任或擔任另一院中的議員。
44失格
任何人:
(i)受到任何效忠,服從或遵守外國勢力的承認,或者是某主體或公民或有權享有該主體或該外國勢力的公民的權利或特權;要么
(ii)因叛國罪,被定罪,根據聯邦或一州的法律可處以一年或更長時間的監禁的任何罪行;要么
(iii)是未解除破產或破產的人;要么
(iv)享有任何根據官方的利潤職位,或在英聯邦享受期間從英聯邦的任何收入中支付的任何退休金;要么
(v)在與英聯邦公共服務機構達成的任何協議中,除作為成員或與由25人組成的註冊公司的其他成員享有共同利益外,在任何協議中均具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金錢利益;
不能被選出或不能擔任參議員或眾議院議員。
但第(iv)款不適用於任何女王的英聯邦國務大臣或任何女王的國家公職,也不適用於任何人收取的薪水,半薪或養卹金擔任女王海軍或陸軍軍官或成員的人,或者由服務未完全由英聯邦僱用的任何人作為英聯邦海軍或軍事力量的官員或成員的報酬收據。
45失格的空缺
如果參議員或眾議院議員:
(i)遭受上一節中提及的任何殘疾;要么
(ii)不論是通過轉讓,組成還是其他方式,受益於與破產或無力償債的債務人有關的任何法律;要么
(iii)直接或間接收取或同意收取向英聯邦提供的服務或在議會中向任何個人或州提供的服務的任何費用或酬金;
隨後他的位置將空缺。
46取消比賽資格的處罰
在國會另有規定之前,本憲法宣布無能力擔任參議員或眾議院議員的任何人,在其就座的每一天均應支付一百英鎊的賠償金。給在有管轄權的任何法院提起訴訟的任何人。
47爭議選舉
在國會另有規定之前,任何有關參議員或眾議院議員資格的問題,或關於任何一個參議院議員的空缺的問題,以及關於任何一個參議院的有爭議選舉的問題,均應由出現問題的議院。
48會員津貼
在國會另有規定之前,每位參議員和眾議院議員每年應獲得400英鎊的津貼,從他就座之日算起。
49房屋的特權等
參議院和眾議院以及各眾議院議員和委員會的權力,特權和豁免,應由議會宣布,在宣布之前,應為議會下議院的權力,特權和豁免。英聯邦成立之初的英國及其成員和委員會。
50條規則和命令
國會眾議院可就以下方面製定規則和命令:
(i)行使和維持其權力,特權和豁免的方式;
(ii)單獨或與另一院共同執行其業務和訴訟程序的命令和進行。
第五部分議會的權力
51議會的立法權
在遵守本《憲法》的前提下,議會有權就以下方面製定法律以維護英聯邦的和平,秩序和善政:
(i)與其他國家和國家之間的貿易和商業;
(ii)稅收;但以免歧視國家或部分國家;
(iii)貨物生產或出口的賞金,但這種賞金在整個英聯邦均應統一;
(iv)以英聯邦的公共信貸借款;
(v)郵政,電報,電話及其他類似服務;
(vi)英聯邦和若干國家的海軍和軍事防禦,以及對執行和維持英聯邦法律的部隊的控制;
(vii)燈塔,燈塔船,信標和浮標;
(viii)天文和氣象觀測;
(ix)隔離;
(x)澳大利亞水域的漁業超出領土限制;
(xi)人口普查和統計;
(xii)貨幣,造幣和法定貨幣;
(xiii)除國家銀行業務外的銀行業務;國家銀行業務也超出了有關國家的範圍,銀行的成立和紙幣的發行;
(xiv)國家保險以外的保險;還包括超出有關國家限制的國家保險;
(十五)度量衡;
(xvi)匯票和本票;
(xvii)破產和破產;
(xviii)版權,發明和設計的專利以及商標;
(xix)入籍和外國人;
(xx)在英聯邦範圍內成立的外國公司,貿易或金融公司;
(xxi)婚姻;
(xxii)離婚和婚姻原因;與此相關的父母權利,嬰兒的監護權和監護權;
(xxiii)無效和老年退休金;
(xxiiiA)提供產婦津貼,寡婦撫卹金,兒童end養,失業,藥品,疾病和住院福利,醫療和牙科服務(但不批准任何形式的公民徵募),學生和家庭津貼;
(xxiv)在整個英聯邦國家的民事和刑事訴訟程序和執行以及國家法院的判決;
(xxv)在整個英聯邦國家承認法律,公共法令和記錄以及各州的司法程序;
(xxvi)被認為有必要製定特殊法律的任何種族的人民;
(xxvii)移民和移居;
(xxviii)犯罪分子湧入;
(xxix)對外事務;
(xxx)英聯邦與太平洋諸島的關係;
(xxxi)為任何目的以任何目的從任何國家或個人以公正的方式從議會獲得立法權的財產;
(xxxii)為英聯邦的海軍和軍事目的在鐵路運輸方面的控制;
(xxxiii)經一國同意,按照英聯邦與該國之間安排的條款獲得該國的任何鐵路;
(xxxiv)經該國同意在任何國家進行的鐵路建設和擴建;
(xxxv)預防和解決勞資糾紛的調解和仲裁超出任何一個國家的範圍;
(xxxvi)在議會另有規定之前,本《憲法》就此規定的事項;
(xxxvii)由任何一個或多個州的議會轉交英聯邦議會的事項,但法律僅適用於提交該事項或隨後通過該法律的國會;
(xxxviii)在英聯邦內部,應所有直接有關國家的請求或在所有直接有關國家的議會的同意下,行使只能在聯合王國議會或英國議會行使的情況下行使本憲法的任何權力大洋洲聯邦理事會;
(xxxix)與行使本《憲法》賦予的權力有關的事項在議會或其任何議院,英聯邦政府,聯邦司法機構或英聯邦任何部門或官員中附帶發生。
52議會的專有權力
國會在不違反本《憲法》的前提下,有權就以下方面製定法律以維護英聯邦的和平,秩序和善政:
(i)英聯邦政府所在地,以及英聯邦為公共目的而獲得的所有地方;
(ii)與公共服務的任何部門有關的事務,由本《憲法》對其控制權移交給英聯邦執行政府;
(iii)本《憲法》宣布的其他事項屬於議會的專屬權力。
53眾議院在立法方面的權力
擬議中的關於收入或金錢,或徵收稅款的法律,不應起源於參議院。但是,僅應根據擬議的法律中包含對罰款或其他罰款的罰款或其他罰款,或對許可證的要求或付款或撥款的規定,不得將擬議的法律用於適當的收入或收入或徵稅,或根據擬議法律收取的服務費用。
參議院不得修改擬議的徵稅法律,或擬議的將收入或金錢用於政府普通年度服務的法律。
參議院不得修改任何擬議的法律,以增加對人民的任何提議的收費或負擔。
參議院可在任何階段通過參議院要求將其任何項目或規定的遺漏或修正要求退回眾議院的任何未通過的擬議法律。眾議院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對上述遺漏或修正案進行任何修改或不作任何修改。
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參議院在所有擬議法律方面均具有與眾議院同等的權力。
54撥款法案
擬議中的將收入或金錢用於政府普通年度服務的法律只應處理這種撥款。
55稅單
徵收稅收的法律只應處理稅收的問題,其中有關任何其他事項的任何規定均無效。
徵收稅收的法律,除徵收海關或消費稅的法律外,僅應處理一個稅收主體;但是,施加關稅的法律僅應處理海關義務,施加消費稅的法律僅應處理消費稅。
56推薦貨幣票
除非總幹事在同一屆會議上向提出提案的眾議院傳達了撥款目的,否則不得通過撥款,決議或擬議的收入或金錢法律。
57兩院之間的分歧
如果眾議院通過了任何擬議的法律,而參議院否決或未通過該法律,或通過了眾議院不同意的修正案,並且如果間隔三個月之後,眾議院通過了在同一或下屆會議上,再次通過擬議法律,無論是否經參議院做出,建議或同意,均由參議院拒絕或不通過,或經參議院修改通過。代表們不同意,總督可以同時解散參議院和眾議院。但是,這種解散不得在眾議院因時間流逝而終止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生。
如果在這種解散之後,眾議院再次通過了擬議法律,無論是否經過參議院做出,建議或同意的任何修正案,並且參議院拒絕或不通過,或者經修正而通過,如果眾議院不同意,則總督可召集參議院議員和眾議院聯合開會。
出席聯席會議的成員可以對由眾議院最後提出的擬議法律以及由一眾議院在其中做出,但未得到另一眾議院同意的修正案進行表決,並對該表決進行表決,並且任何經參議院和眾議院議員絕對多數贊成的修正案,應視為已獲得通過;如果擬議的法律及其修正案(如有),則由以下機構確認:參議院和眾議院議員總數的絕對多數,應視為已由國會兩院正式通過,並應提交總督批准,以得到女王的同意。
58皇家同意比爾
當議會兩院通過的擬議法律提交總督以供女王批准時,他應根據自己的酌情權聲明,但在不違反本憲法的前提下,聲明他以女王的名義同意或被扣留同意,或者他保留法律供女王娛樂。
總督的建議
總督可將其提呈給他的任何擬議法律返回其起源的地方,並可隨其附送他所建議的任何修正案,各議院可處理該建議。
59女王不允許
女王可以在總督批准後的一年內禁止任何法律,並且由總督通過向國會眾議院發表講話或電文或宣布,將這種法律廢除。宣布不允許的那一天。
60表示皇后樂於保留票據
保留給女王使用的擬議法律不具有任何效力,除非並且直到將其提交給州長以徵得女王批准之日起兩年內,總督通過講話或電文告知每個州。國會眾議院或通過宣布,已獲得女王的同意。
第二章行政政府
61行政權
英聯邦的行政權歸屬於女王,總督可作為女王的代表行使,並延伸至本憲法和英聯邦法律的執行和維護。
62聯邦執行委員會
應當有一個聯邦執行委員會向英聯邦政府的總督提供建議,該理事會的成員應由總督選舉和召集,並宣誓就任執行議員,並在其任職期間任職。
63涉及總督的規定
本憲法中提到總督會同行政會議的規定應解釋為是指總督根據聯邦執行理事會的建議行事。
64位國務卿
總督可任命官員管理總督會同行政會議可能設立的英聯邦州部門。
此類官員應在總督高興期間任職。他們應是聯邦執行委員會的成員,並且應是英聯邦女王的國務部長。
部長們參加議會
第一次大選後,除非國務部長是或成為參議員或眾議院議員,否則任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65部長人數
在議會另有規定之前,國務部長的人數不得超過七名,並應按議會規定的任職,或在沒有規定的情況下,由總督指示。
66部長的薪水
應從英聯邦聯合收入基金中向女王支付國務部長的薪金,每年的數額,在議會另有規定之前,每年不得超過一萬兩千英鎊。
67公務員的任命
在議會另有規定之前,英聯邦執行政府的所有其他官員的任命和罷免應歸屬總督理事長,除非任命是由總督理事長或國會法律授權的。聯邦與其他一些權威。
68海軍和軍事力量司令部
英聯邦海軍和軍事力量的總司令由總督擔任女王的代表。
69某些部門的調動
聯邦成立後,總督宣布的日期應由每個州的以​​下公共服務部門移交給聯邦:
帖子,電報和電話;
海軍和軍事防禦;
燈塔,燈塔船,信標和浮標;
隔離。
但是,每個州的海關和消費稅部門在成立時應移交給英聯邦。
70總督有權賦予總督某些權力
關於根據本《憲法》移交給英聯邦執行政府的事項,在英聯邦成立時的所有權力和職能應歸屬殖民地州長或殖民地州長的建議。其執行理事會或殖民地的任何權力機構應歸屬總督或總督會同行政會議,或視情況而定在英聯邦下行使類似權力的權力機構。
第三章司法
71司法權和法院
聯邦的司法權應歸屬於聯邦最高法院(稱為澳大利亞高等法院)以及議會設立的其他聯邦法院,以及由聯邦管轄的其他法院。高等法院應由首席大法官以及議會規定的不少於兩名其他大法官組成。
72名法官的任命,任期和薪酬
議會設立的高等法院和其他法院的法官:
(i)由總督會同行政局任命;
(ii)除非總督會同行政會議在同一屆議會兩院的講話中,均被免職,否則應以證明的不當行為或無行為能力為理由,要求將其免職;
(iii)應獲得議會確定的報酬;但在其繼續任職期間,其薪酬不得減少。
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命任期到其年滿70歲為止,並且任何人如達到該年齡,均不得被任命為高等法院法官。
議會設立的法院法官的任命任期自其年滿時起,即該年齡在其被任命時為該法院法官的最高年齡,並且不得任命任何人作為法院法官。此類法院的法官,如果已達到該法院法官目前的最高年齡。
根據本節的規定,議會設立的任何法院的大法官的最高年齡為70歲。
國會可以製定法律,規定年齡不超過國會設立的法院法官的最高年齡,不得超過七十歲,並且可以隨時廢除或修改該法律,但任何此類廢除或修改均不影響該法律。在廢除或修正之前作出的任命下的大法官任期。
高等法院大法官或議會設立的法院的法官可以書面形式將其辭職,交給總督。
1977年憲法變更(法官退休)在本節中增加的規定不影響根據這些規定生效之前的任命而繼續任職法院法官的人員。
在本節中,提及高級法院大法官或議會設立的法院的任命,應理解為包括提及任命擔任高等法院或法院大法官的人。由議會移交至具有不同地位或職務的同一法院的另一司法部門。
73高等法院上訴管轄權
高等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但有例外情況且受國會規定的規章管轄,以聽取並確定所有判決,法令,命令和判決的上訴:
(i)行使高等法院原先管轄權的任何一位或多位法官;
(ii)任何其他聯邦法院或行使聯邦管轄權的法院;或在英聯邦成立後向皇后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的任何州的最高法院或任何州的其他法院;
(iii)國家間委員會,但僅涉及法律問題;
而高等法院在所有此類案件中的判決均為終局裁決。
但是,國會規定的任何例外或規定均不得阻止高等法院在英聯邦成立時向該州最高法院向女王提出上訴的情況下,由該國最高法院進行聆訊並確定該州最高法院的任何上訴。 。
在議會另有規定之前,若干國家最高法院向女王提出的上訴中的條件和限制應適用於它們向高等法院提出的上訴。
74呼籲女王參議院
高等法院對英聯邦和任何州憲法權之間的限製本身產生的任何問題,無論如何引起的,均不得由高等法院的裁決向女王理事會提出上訴。除任何兩個或多個國家的憲法權力外,除非高等法院證明該問題應由Her下在議會中確定。
高等法院如信納因任何特殊原因應予發給該證明書,可予以證明,並隨即就此問題向議會in下提出上訴,無需進一步許可。
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本《憲法》不得損害女王根據其皇家特權可享有的以下權利:高等法院授予女王Her下特別上訴許可。議會可以製定法律來限制可以請假的事項,但總督保留for下的建議,其中應載有任何此類限制的法律。
75高等法院的原管轄權
在所有情況下:
(i)根據任何條約產生的;
(ii)影響其他國家的領事或其他代表;
(iii)聯邦或以聯邦名義起訴或被起訴的人為當事方;
(iv)在國家之間,或在不同國家的居民之間,或在一國與另一國家的居民之間;
(v)要求對英聯邦一名官員作出令狀或禁止令或強制令;
高等法院具有原始管轄權。
76其他原始管轄權
議會可就以下任何事項製定法律,賦予高等法院原始管轄權:
(i)根據本《憲法》產生或涉及其解釋;
(ii)根據國會制定的任何法律產生;
(iii)金鐘和海事管轄權;
(iv)與不同國家/地區的法律所主張的同一主題有關。
77界定管轄權的權力
關於最後兩節提到的任何事項,議會可製定法律:
(i)界定高等法院以外的任何联邦法院的管轄權;
(ii)界定任何联邦法院的管轄權應在多大程度上排除屬於或投資於各州法院的管轄權;
(iii)投資具有聯邦管轄權的國家的任何法院。
78針對英聯邦或國家的訴訟
國會可製定法律,賦予在司法權範圍內的事情針對英聯邦或一國進行訴訟的權利。
79名法官
法院規定的法官人數可以行使任何法院的聯邦管轄權。
80陪審團審判
對違反英聯邦法律的任何罪行提起公訴的審判應由陪審團進行,每項此類審判應在犯罪發生地所在的國家進行,如果該犯罪未在任何國家內發生,則應在以下地點進行審判:議會規定的地點。
第四章金融與貿易
81綜合收入基金
英聯邦執行政府籌集或收到的所有收入或資金,應構成一個合併收入基金,以按照本憲法規定的收費方式和費用,在聯邦範圍內撥給聯邦。
82由此產生的支出
與合併收入基金的收集,管理和接收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支出應構成第一筆費用;聯邦的收入應首先用於支付聯邦的支出。
第83章
除非根據法律規定撥款,否則不得從英聯邦財政部提取任何款項。
但是,在議會第一次會議之後的一個月屆滿之前,總督會同行政會議可以從財政部提取資金,並支出維持其移交給英聯邦的任何部門以及舉行第一屆會議所必需的款項。議會選舉。
84人員調動
一國公共服務的任何部門移交給英聯邦時,該部門的所有官員均應受英聯邦執行政府的控制。
未被任命擔任英聯邦公職的任何此類人員,除非他被任命擔任國家公職人員的其他同等職務,否則有權從國家獲得任何退休金,酬金或其他報酬,根據國家法律廢除其職位而應付。
任職於英聯邦的任何此類官員應保留其所有現有和應計權利,並有權在當時退休,並享有退休金或退休津貼,這是加拿大法律所允許的。聲明他對英聯邦的服務是否是他對國家的服務的延續。這種養卹金或退休津貼應由英聯邦支付給他;但國家應向英聯邦支付一部分,按其在國家任職期間佔其整個任期所佔的比例計算,為計算目的,應將其工資視為已付的移交時由國家交給他。
在英聯邦成立時從事國家公共服務的人員,並經州長同意並經執行理事會的建議同意,調任英聯邦公共服務人員,享有與他曾調任至英聯邦並被保留為英聯邦服務的部門的官員一樣的權利。
85國家財產轉移
一國公共服務的任何部門移交給英聯邦時:
(i)專門與該部門聯繫使用的任何形式的國家所有財產,應歸屬英聯邦;但是,對於控制海關,消費稅和賞金的部門而言,僅在總督會同行政會議宣布必要的時間內;
(ii)英聯邦可以獲取國家使用的任何種類的財產,但不專門與部門聯繫使用;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則其價值應根據法律確定國家為公共目的取得的土地或土地權益的價值的方式,應盡可能確定成立英聯邦時生效的國家的名稱;
(iii)聯邦應向國家賠償根據本條移交給聯邦的任何財產的價值;如果無法就賠償方式達成協議,則應根據議會制定的法律確定賠償方式;
(iv)聯邦應在移交之日承擔國家對移交部門的現行義務。
86 [關稅,消費稅和賞金]
英聯邦成立後,海關和消費稅的徵收和控制以及賞金支付的控制權應移交給英聯邦執行政府。
87 [關稅和消費稅收入]
在英聯邦成立後的十年內,此後直至國會另有規定之前,英聯邦每年從海關和消費稅中獲得的淨收入中,不超過四分之一的應由英聯邦用於其支出。
餘額應根據本《憲法》支付給幾個國家,或用於支付英聯邦所接管的幾個國家的債務利息。
88海關統一關稅
聯邦成立後的兩年內,將徵收統一關稅。
89在統一關稅前付給各國
在徵收海關統一關稅之前:
(i)英聯邦應將英聯邦在該州收取的收入記入各州;
(ii)英聯邦應藉給每個國家:
(a)英聯邦國家的支出純粹是為了在轉移之時從國家轉移到英聯邦的任何部門的維持或延續;
(b)國家根據其人數在聯邦的其他支出中所佔的比例;
(iii)聯邦應每月向各州支付有利於該州的餘額(如果有)。
90享有海關,消費稅和賞金的獨家權力
實行海關統一職責時,議會有權施加海關和消費稅,並給予貨物生產或出口賞金的權力,應排他性。
徵收海關統一關稅後,若干國家徵收海關或消費稅或對貨物的生產或出口提供賞金的所有法律應停止生效,但對任何此類賞金的合法授予或協議均應合法地生效。由任何國家的政府或在任何國家政府的授權下作出的,如在6月30日,1980年之前作出,則視為善行,而在其他情況下則不行。
91賞金例外
本憲法的任何規定均不得禁止一國對開採金,銀或其他金屬給予任何補助或賞金,也不得禁止經英聯邦議會兩院以決議表示的同意給予任何補助或賞金。生產或出口貨物。
92在英聯邦內的貿易是免費的
對國家之間實行海關,貿易,商業和往來的統一關稅,無論是通過內部運輸還是通過海上航行,均應絕對免費。
但是,儘管本《憲法》有任何規定,在對海關實行統一關稅之前進口到任何國家或任何殖民地的貨物,如果該殖民地仍保留在該殖民地內而成為一個國家,則應在此後兩年內將貨物轉入另一個國家。徵收此類關稅,應承擔將此類商品進口到英聯邦所應承擔的任何關稅,減去對該商品在進口時所繳納的任何關稅。
93統一關稅後付給國家五年
在實行海關統一職責後的頭五年內,此後直到議會另行規定:
(i)對進口到一國並隨後轉移到另一國供消費的貨物應徵收的海關關稅,以及在一國生產或製造後再轉移到另一國供消費的貨物所徵收的消費稅,應視為不是在前一個國家而是在後者收集的;
(ii)在遵守最後一小節的前提下,英聯邦應將稅收,借方支出記入貸方,並在規定徵收海關統一關稅之前的期間內將餘額支付給幾個國家。
94盈餘分配
在從實行海關統一關稅起的五年後,議會可在其認為合理的基礎上,每月向英聯邦數個國家支付英聯邦的所有盈餘收入。
西澳大利亞州的95關稅
儘管有本《憲法》的任何規定,西澳大利亞州議會(如果該州為原州)可以在徵收海關統一關稅後的頭五年內,對進入該州的貨物徵收海關關稅,最初不是從超出聯邦範圍進口的;此類義務應由英聯邦承擔。
但是,對此類商品徵收的任何關稅在該年度的頭一個年度內不得超過西澳大利亞州法律根據實施統一關稅而對該商品徵收的關稅,並且在第二,第三,第四,第四,三分別在該年度的五分之一,五分之三,五分之三,五分之二和五分之一的情況下,根據本條施加的所有職責應在徵收統一職責後的第五年屆滿時終止。
如果在這五年內的任何時候對本條項下的任何貨物徵收的關稅高於英聯邦對進口同類貨物徵收的關稅,那麼從境外進口到西澳大利亞州的貨物應徵收更高的關稅。英聯邦的界限。
96對國家的財政援助
在聯邦成立後的十年內,直至國會另有規定之前,國會可以按照國會認為合適的條款和條件,向任何國家提供財政援助。
97審核
在國會另有規定之前,已成為或成為國家的任何殖民地現行法律,關於由於殖民地政府而收到的收入和金錢支出,以及對此類收入和財產的審查和審核支出,應適用於該州在聯邦政府的收入和金錢上的支出,其使用方式與在提及殖民地或政府時提到聯邦,政府或聯邦官員的方式相同或殖民地官員。
98貿易和商業包括導航和國營鐵路
議會制定與貿易和商業有關的法律的權力擴展到航行和運輸,以及鐵路對任何國家財產的保護。
99聯邦不給偏愛
英聯邦不得通過任何貿易,商業或稅收法律或法規,優先於一個國家或其任何部分優先於另一國家或其任何部分。
100也不限制使用水的權利
聯邦不得通過任何貿易法或商業法規,剝奪一國或該州居民合理使用河水進行養護或灌溉的權利。
101國家間委員會
應當設有一個州際委員會,行使議會認為必要的裁決和行政權力,以在英聯邦內執行和維持本《憲法》中有關貿易和商業的規定以及據此制定的所有法律。
102議會可禁止各州的優先選擇
國會可根據有關貿易或商業的任何法律,禁止對鐵路,任何國家或由國家組成的任何當局的任何優惠或歧視,如果這種優惠或歧視是不適當的,不合理的,或對任何國家不公正的; 適當考慮到任何國家因其鐵路的建設和維護而產生的財務責任。但是,除非國家間委員會如此裁定,否則不得以本條的含義將偏愛或歧視視為不當,不合理或對任何國家不公正。
103專員的任命,任期和薪酬
國家間委員會的成員:
(i)由總督會同行政局任命;
(ii)任期七年,但總督可議會議長可在同一時間內在同一屆議會兩院的講話中免職,以證明其行為不當或無行為能力為由要求免職;
(iii)應獲得議會確定的報酬;但這種報酬在其繼續任職期間不得減少。
104某些價格的節省
如果州際委員會認為該價格對發展國家領土是必要的,則本憲法的任何規定均不將在鐵路,一國財產上的任何運輸價格定為非法。稅率同樣適用於一國內部的貨物和從其他國家進入該國的貨物。
105接管國家的公共債務
國會可根據英聯邦最新統計數據顯示的本國人民人數從各州接管其公共債務或其一部分,並可轉換,更新或合併這些債務或其任何部分;並且各國應就所接管的債務向英聯邦作出彌償,其後應從英聯邦應付給幾個國家的盈餘收入中扣除並保留應償債務的利息。不足或沒有盈餘的,則應由若干國家補足不足或全部金額。
105A關於國家債務的協定
(1)聯邦可以就各州的公共債務與各州達成協議,包括:
(a)英聯邦接管此類債務;
(b)該等債務的管理;
(c)就該等債務支付利息以及提供和管理沉沒資金;
(d)合併,續期,轉換和償還此類債務;
(e)各國對英聯邦接管的債務進行賠償;和
(f)各國,英聯邦或英聯邦為各州借錢。
(2)國會可製定法律,以確認在本條生效之前達成的任何此類協議。
(3)國會可製定法律以使當事各方執行任何此類協議。
(4)任何此類協議可由其當事方變更或撤銷。
(5)即使本《憲法》或若干州的《憲法》或英聯邦或任何州議會的任何法律所載的任何內容,每項此類協議及其任何此類變體均應對英聯邦及其締約國具有約束力。
(6)本條賦予的權力不應解釋為以任何方式受到本憲法第一百零五節的規定的限制。
第五章國家
106保存憲法
在遵守本《憲法》的前提下,聯邦的每個州的憲法應在成立之時或在國家承認或成立之時(視情況而定)繼續進行,直到根據聯邦憲法進行修改為止。州。
107州議會權力的保存
除非已由本憲法專門授予英聯邦議會或從州議會撤回,否則已成為或成為國家的殖民地議會的每項權力應在成立英聯邦時繼續有效,或視國家的接納或成立而定。
108州法律的保存
在殖民地中已成為或成為國家的所有現行法律,與英聯邦議會權力範圍內的任何事項有關,應在本憲法的規定下在該州繼續有效;並且,直到英聯邦議會為此目的作出規定之前,州議會對殖民地議會直到該州成為一個州之前的任何法律具有變更和廢除的權力。
109法律不一致
當一國的法律與英聯邦的法律相抵觸時,應以後者為準,而在相抵觸的範圍內,前者應無效。
110提述總督的條文
本《憲法》中有關州長的規定適用於州長或州長的其他首席執行官或行政長官,並適用於州長。
111個國家可以交出領土
一國議會可將其任何部分移交給英聯邦;一經交出,並得到英聯邦的接受,該州的這一部分將受英聯邦的專屬管轄。
112個國家可能對檢查法收取費用
徵收統一關稅後,一國可對進出口貨物或進出該國的貨物徵稅,這可能是執行該國檢查法所必需的;但如此徵收的所有費用的淨產出應由英聯邦使用;聯邦議會可廢除任何此類檢查法。
113醉人的液體
所有進入任何州或留在其中以供使用,消耗,銷售或儲存的發酵,蒸餾或其他令人陶醉的液體,應服從該州的法律,就好像該液體是在該州生產的一樣。
114個國家不得增兵。聯邦或州財產稅
一國未經聯邦議會的同意,不得集結或維持任何海軍或軍事力量,或對屬於聯邦的任何種類的財產徵收任何稅款,也不得對任何種類的財產徵收任何稅款屬於一個國家。
115個國家不要投幣
一國不得為賺債而用錢幣鑄造金幣或銀幣,也不得將其作為法定貨幣。
116英聯邦不就宗教立法
英聯邦不得制定任何法律來建立任何宗教,強加任何宗教信仰或禁止自由行使任何宗教,並且不需進行宗教考試即可成為英聯邦下任何職務或公共信託的資格。
117各州居民的權利
居住在任何國家的女王的臣民,不得在任何其他國家遭受任何殘疾或歧視,如果他是在另一國家的女王居住的臣民,則該殘疾或歧視將同樣不適用於他。
118承認國家的法律等
在整個英聯邦,應給予各國法律,公共法令和記錄以及司法程序以充分的信任和信譽。
119保護國家免受入侵和暴力
英聯邦應保護每個國家免受侵害,並應國家執行政府的要求,保護其免受家庭暴力。
120違反聯邦法律對罪犯的監護
每個國家都應規定將被指控或被判犯有違反聯邦法律的罪行的人羈押在其監獄中,並規定對被判犯有此類罪行的人的懲罰,並且聯邦議會可以製定使該罪行生效的法律。規定。
第六章新狀態
可以接納或建立121個新州
議會可接納英聯邦或建立新國家,並可在接納或成立時制定或施加這樣的條款和條件,包括它認為適當的在任一國會眾議院的代表人數。
122領土政府
國會可以為任何國家交出並由英聯邦接受的領土,或女王在英聯邦授權和接受或以其他方式由英聯邦獲得的任何領土上的政府制定法律,並可以允許在其認為適當的範圍和條件下,在任一國會眾議院中代表該領土。
123國家界限的變更
英聯邦國會可在徵得州議會同意的情況下,並在對該問題進行表決的州多數選民的同意下,增加,減少或以其他方式改變州的界限和可以商定的條件,並可以在得到類似同意的情況下,就與任何受影響國家有關的領土增加或減少或變更的影響和運作作出規定。
124新國家的形成
可以通過將領土與一國分開來組建一個新國家,但必須得到該國議會的同意,而可以由兩個或多個國家或部分州的聯盟組成一個新國,但必須得到一個州的同意。受影響國家的議會。
第七章-其他
125政府所在地
英聯邦政府的所在地應由議會確定,並應在由英聯邦授予或獲得的領土內,並應歸屬並屬於英聯邦,並且應位於新州南威爾士,並且距悉尼不少於一百英里。
該領土的面積不得少於一百平方英里,並且其應由英聯邦領土組成的部分應無償付給英聯邦。
議會應坐在墨爾本,直到在政府所在地開會。
第126章Her下授權總督任命人大代表
女王可以授權總督任命任何人,或在聯合體任何部分內任命任何人,共同或單獨擔任該州的代表,並以總督的榮幸行使其職權。總督認為合適的職能分配給這樣的一個或多個代表,但要遵守女王的明確限製或指示;但任命此類代表不影響總督本人行使任何權力或職能。
第八章修改憲法
128修改憲法的方式
除非以下列方式,否則不得修改本憲法:
擬議法律的修改必須由議會各院的絕對多數通過,並且在兩院通過後不少於兩個月或不超過六個月,擬議法律應在每個州和領地提交給國會。選舉人有資格投票選舉眾議院議員。
但是,如果任何一院以絕對多數通過任何此類擬議法律,而另一院拒絕或不通過該法律,或以第一項提到的議院不同意的任何修正案通過該法律,並且如果間隔三個月後,在同一或下屆會議中首次提及的眾議院,無論是否經過另一議院做出或同意的任何修正案,均以絕對多數通過提議的法律,而該另一議院拒絕或不通過或通過凡涉及第一個提到的眾議院不同意的任何修正案,總督可提交第一個提到的眾議院最後提出的擬議法律,並在有或沒有隨後由兩個眾議院同意的任何修正案中,每個州和地區的選民都有資格投票選舉眾議院。
將擬議法律提交選民時,應按議會規定的方式進行表決。但是,在整個英聯邦眾議院議員的選民資格統一之前,在讚成成人投票權的任何州中,只有一半贊成和反對擬議法律的選民才能計算在內。
如果在大多數國家中,多數投票者贊成該擬議法律,並且在所有投票者中多數也贊成該擬議法律,則應將其提交給總督,以得到女王的同意。
不得進行任何修改,以減少任何國家在國會大廈中的代表比例,或一國在眾議院中的最小代表人數,或增加,減少或以其他方式改變該州的界限,或以任何方式影響除非與該國有關的大多數選民投票贊成該擬議法律,否則《憲法》中與之有關的規定應成為法律。
在本節中,領土是指本憲法第122條所指的任何領土,對於該領土,現行法律允許其在眾議院中代表。
時間表
誓言
我,AB誓言我將忠實,並對維多利亞女王true下,她的繼承人和繼承人依法表示真正的忠誠。所以幫助我上帝!
肯定
我,AB公司鄭重和真誠地聲明,我將忠實並真正效忠維多利亞女王Queen下,其繼承人和依法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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