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時王國憲法

比利時憲法2018
關於聯邦比利時,其組成部分和領土的問題一
第1條
比利時是一個由社區和地區組成的聯邦國家。
第二條
比利時由三個社區組成:佛蘭德社區,法國社區和德語社區。
第三條
比利時包括三個地區:佛蘭德地區,瓦隆地區和布魯塞爾地區。
第4條
比利時包括四個語言區域:荷蘭語地區,法語地區,布魯塞爾首都雙語地區和德語地區。
王國的每個自治市都屬於這些語言區域之一。
四個語言區域的邊界只能通過每個眾議院每個語言組中多數票所通過的法律來更改或糾正,前提是每個組中必須有大多數成員,並且在兩個語言組中所投票的讚成票數至少等於所投票數的三分之二。
第5條
佛蘭芒地區包括以下省份:安特衛普,佛蘭芒布拉本特,西佛蘭德,東佛蘭德和林堡。瓦隆大區包括以下省份:瓦隆布拉班特,埃諾,列日,盧森堡和那慕爾。
法律可以將劃分邊界的某些領土劃分為省份,將其直接置於聯邦行政權力之下,並使其受特定法規約束。該法律必須以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多數票通過。
第6條
省級細分只能依法建立。
第7條
國家,省和直轄市的邊界只能根據法律進行更改或更正。
聯邦比利時,社區和地區的一般政治目標的標題IBIS
第7之二條
聯邦各州,各社區和各地區在行使各自職權的同時,考慮到世代之間的團結,在社會,經濟和環境方面追求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關於比利時及其權利的第二標題
第8條
根據民法確立的規則獲得,保留和喪失比利時公民身份。
《憲法》和其他有關政治權利的法律,除了確立這種地位之外,還確立了行使這些權利的必要條件。
與第二款不同的是,法律可以根據比利時的國際義務和超國家義務,確立對非比利時公民的歐洲聯盟公民的投票權。
一項法律可以將前款所指的表決權擴大到不是歐洲聯盟成員國公民的比利時居民,其條件和條件是該法律規定的條件。
過渡條款
第四段提及的法律不能在2001年1月1日之前通過。
第九條
歸化是由聯邦立法權授予的。
第10條
該州不存在階級區別。
比利時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他們一個人就有資格獲得文職和軍事服務,但法律可以為特殊情況創造例外。
保證男女平等。
第11條
必須不加歧視地享受比利時人公認的權利和自由。為此,法律和聯邦法律保障了意識形態和哲學少數群體的權利和自由。
第11之二條
第134條所指的法律,聯邦法律或規則保證男女可以平等地行使其權利和自由,特別是促進她們平等地享有選舉和公共任務。
部長理事會以及社區和地區政府包括男女。
第134條所指的法律,聯邦法律或法規規定,婦女和男子應擔任省議會,保鏢和burg徒學院,議會和社會福利公共中心常設委員會的常任代表。任何其他省際,市上,市間或市內領土機構的執行人員。
當第134條所指的法律,聯邦法律或規則規定直接選舉省議會常任理事國,議員,議員和理事會常任理事國時,前款不適用。社會福利中心或任何其他省際,市上,市間或市內領土機構的執行人員。
第十二條
個人自由得到保障。
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和法律規定的形式外,任何人都不得起訴。
除公然犯罪外,任何人都不能被逮捕,除非有合理的法官命令,該命令必須最遲於剝奪自由後四十八小時內送達,並且可能只會導致臨時拘留。
第十三條
沒有人會違反他的意願而與法律指派給他的法官分開。
第十四條
除非依據法律,否則不得實行或實施懲罰。
第14之二條
死刑廢除了。
第十五條
一個人的家是不可侵犯的。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和法律規定的形式外,不得進行房屋搜查。
第十六條
除非出於公共目的而被沒收,在法律確定的情況和方式下以及為獲得事先支付的公平賠償而獲得回報,否則任何人都不會被剝奪財產。
第十七條
不得沒收資產作為懲罰手段。
第十八條
死刑廢除了;它不能重新引入。
第十九條
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其在所有事情上表達意見的自由得到了保證,但使用這種自由所犯的罪行可能會受到懲罰。
第二十條
任何人都沒有義務以任何方式為某種宗教的行為和儀式作出貢獻或遵守其安息日。
第二十一條
國家無權干預任命或任命任何宗教部長的行為,也無權禁止這些部長與其上級的往來,公開這些上級的行為,但在這種情況下,是正常的。有關新聞和出版的責任適用。
除非有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否則民事婚禮應始終在婚姻的祝福之前。
第二十二條
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和條件外,人人有權尊重其私生活和家庭生活。
第134條所指的法律,聯邦法律和規則保證對該權利的保護。
第22之二條
每個孩子都有權尊重自己的道德,身體,精神和性完整性。
每個孩子都有權在影響他或她的所有事情上表達他或她的觀點,並根據他或她的年齡和成熟度對孩子的觀點給予應有的重視。
每個孩子都有權從促進其成長的措施和設施中受益。
在所有有關兒童的決定中,兒童的利益是首要考慮因素。
第134條提及的法律,聯邦法律或法規確保了兒童的這些權利。
第二十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與人類尊嚴相符的生活。
為此,第134條所指的法律,聯邦法律和規則在考慮到相應義務並確定行使這些義務的條件的情況下,保證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
1°在一般就業政策範圍內的就業權和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除其他外,其目的是確保盡可能穩定和高水平的就業水平,享有公平就業條件和公平的報酬以及知情權,諮詢權和集體談判權;
2°享有社會保障,醫療保健以及社會,醫療和法律援助的權利;
3°獲得體面住宿的權利;
4°享有保護健康環境的權利;
5°享有文化和社會成就的權利;
6°家庭補助權。
第二十四條
§1.教育是免費的;禁止採取任何預防措施;犯罪的懲罰僅受法律或聯邦法律的約束。
社區為父母提供免費選擇。
社區組織非宗派教育。這特別意味著尊重父母和學生的哲學,思想或宗教信仰。
由公共當局管理的學校在義務教育結束之前一直提供公認的宗教之一的教義與非宗派倫理學的教義之間的選擇。
§2.如果一個社區以其組織機構的身份希望將權力委派給一個或幾個自治機構,則只能通過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的聯邦法律進行授權。
§3.人人有權在尊重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情況下受教育。在義務教育結束之前,免費提供教育。
所有入學年齡的學生都有權接受道德或宗教教育,但要由社區承擔費用。
§4.所有學生或學生,父母,教學人員或機構在法律或聯邦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法律和聯邦法律考慮到客觀差異,特別是每個組織機構應給予適當對待的特徵。
§5.社區對教育的組織,認可和補貼受法律或聯邦法律的約束。
第二十五條
新聞自由。永遠不會實行審查制度;作者,發行者或打印機都無法要求任何安全性。
如果作者是已知的並且居住在比利時,則出版商,印刷商和發行人都不會受到起訴。
第二十六條
比利時人有權根據可以規範行使這項權利的法律,不攜帶武器而和平集會,而無需事先徵得其授權。
此項規定不適用於完全受警察法規約束的露天會議。
第二十七條
比利時人有權結社或合夥。這項權利不能採取任何預防措施。
第二十八條
人人有權將一個或多個人簽署的請願書提交給公共當局。
組成機構僅有權以集體名義提出申訴。
第二十九條
信件的機密不可侵犯。
法律確定哪些官員可能違反委託給郵政的信件的保密性。
第三十條
比利時使用的語言是可選的;只有法律才能對此事做出裁決,也只能針對公共當局的行為和司法事務。
第三十一條
對公務員因其行政管理所引起的犯罪採取法律行動之前,無需批准,除非已就涉及部長和共同體及區域政府的官員作出裁定。
第三十二條
除法律,聯邦法律或第134條所規定的情況和條件外,人人有權查閱任何行政文件並索取副本。
第三章權力
第三十三條
所有力量都來自民族。
這些權力以憲法規定的方式行使。
第三十四條
條約或法律可以將行使特定權力的權力分配給國際公法機構。
第三十五條
聯邦當局僅在憲法和憑藉憲法本身通過的法律正式分配的事項上具有權限。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條款下,社區和地區各自在各自關注的領域中具有處理其他事務的權限。該法律必須以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多數票獲得通過。
過渡條款
第二款所指的法律決定了本條的生效日期。該日期不能早於新條款在《憲法》標題III中插入的日期,後者決定了聯邦當局的專有權限。
第三十六條
聯邦立法權由國王,眾議院和參議院共同行使。
第三十七條
根據憲法規定,聯邦行政權屬於國王。
第三十八條
每個共同體均具有憲法或憑藉憲法通過的法律所承認的權力。
第三十九條
該法律賦予它創建並由民選代表組成的區域機構以權力,在範圍內和方式上管理其確定的事項,但第30條和第127至129條所述的除外。由法律規定。該法律必須以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多數票通過。
第39之二條
除了與財務或預算有關的事項或由三分之二多數票決定的事項外,僅屬於地區機構的事項可以在有關地區進行全民投票。
第134條所指的規則決定了全民投票的程序和安排,並在有有關議會多數議員的情況下,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如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由多數通過的法律規定了布魯塞爾首都大區的其他多數要求。
第三十九條之三
第134條所指的法律,聯邦法律或法規,用於規範眾議院或社區或地方議會的選舉,並且在立法期限屆滿之日前不到一年頒布頒布後不早於一年生效。
過渡條款
該條款在《比利時官方公報》上發表後的歐洲議會第一次選舉之日生效。
第40條
司法權由法院行使。
法院的裁決以國王的名義執行。
第41條
根據《憲法》規定的原則,市或省級理事會對排他性的市政或省議會享有專門的利益。但是,第134條提到的規則可以廢除省級機構,以執行大多數人通過的法律,如第4條最後一段所述。在這種情況下,第134條所指的規則可以由市上集體來代替,該市的理事會根據《憲法》確立的原則統治上市唯一的利益。第134條提及的規則必須以有關議會的多數議員出席的情況,以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
第134條所指的規則定義了經授權可管理市政事務的市內領土機構的權限,工作規則和選舉方式。
在市議會的倡議下,這些市內領土機構是在擁有10萬居民的城市中創建的。其成員是直接選舉產生的。在實施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多數通過的法律時,第134條所指的聯邦法律或規則對其他條件以及建立此類市內領土機構的方式進行了規定。
該聯邦法律和第134條所指的規則只有在有關議會議員佔多數的情況下,才能以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
市政,上市或省級利益的事項可以在有關市,上市集體或省進行全民投票。第134條提及的規則規範了全民投票的程序和安排。
第一章聯邦議院
第四十二條
這兩個議院的成員不僅代表選舉國家的人,而且代表國家。
第43條
§1.對於《憲法》確定的案件,以法律確定的方式將眾議院民選議員分為荷蘭語言集團和法國語言集團。
§2.對於《憲法》確定的案件,除了由德語社區議會任命的參議員以外,參議員被分為荷蘭語言組和法國語言組。
第67條第1款,1度和6度所指的參議員構成了荷蘭參議院的語言群體。第67條第1款,2°至4°和7°所指的參議員構成了法國參議院的語言群體。
過渡條款
該條款自舉行選舉之日起生效,以期在2014年全面更新社區和地區議會。
下列規定適用於當天:
“§1.對於憲法確定的案件,按照法律確定的方式,每個眾議院的民選議員分為荷蘭語言集團和法國語言集團。
§2.第67條第1款,1度,3度和6度所指的參議員組成了荷蘭參議院的語言小組。第67條第1款,2度,4度和7度所指的參議員構成了法國參議院的語言群體。”
第44條
眾議院每年在十月的第二個星期二舉行聚會,除非國王在此之前召集了他們。
眾議院每年必須至少開會40天。參議院是一個非常任理事國。
國王宣布會議閉幕。
國王有權召集眾議院召開特別會議。
過渡條款
第二段第二句自舉行選舉之日起生效,以期在2014年實現社區和地區議會的全面更新。
第45條
國王可以休會。但是,休會不得超過一個月,未經眾議院同意,也不得在同一屆會議中重複。
第四十六條
國王有權解散眾議院,但要以其絕對多數席位為準:
1°要么拒絕對聯邦政府的信任動議,要么在拒絕動議之日起三天內不向國王提議任命總理接任人選;
2°或對聯邦政府採取不信任動議,並且不同時向國王提議任命總理接任人選。
提出信任和不信任的議案只能在議案通過後的48小時內進行表決。
此外,在聯邦政府辭職的情況下,國王可以在獲得眾議院絕對多數成員的同意後解散眾議院。
解散法令在四十天內召集選民,在兩個月內召集眾議院。
如果兩院均依照第195條的規定解散,則兩院在三個月內召集。
在提前解散的情況下,新的聯邦議會任期不得超過解散後舉行歐洲議會第一次選舉的日期。
過渡條款
在2014年歐洲議會大選之後,第4條最後一段所述的以多數票通過的法律確定了第六段生效的日期。第65條第3款和第118條第2款第4項生效之日。
第四和第五段在舉行選舉之日生效,以期在2014年全面更新歐共體和地區議會。在此日期之前,以下規定可代替第四和第五段:
“眾議院解散意味著參議院解散。
解散法令在四十天內召集選民,在兩個月內召集眾議院。
眾議院的解散導致在2014年舉行的社區和地方議會選舉的同一天舉行聯邦一級的議會選舉,這意味著參議院的解散。眾議院選民在四十天內召集。眾議院在三個月內召開。”
第四十七條眾議院的席位是公開的。
但是,每個眾議院都可以應其總統或十名成員的要求秘密召開會議。
隨後,委員會以絕對多數決定是否必須繼續在同一主題上公開開會。
第48條
每個議院均會核實其成員的證書,並就此事提出任何爭議。
第四十九條
一個人不能同時是兩個眾議院的成員。
第五十條
國王任命的任內閣成員中的任何一人並接受這一任命都將停止在議會中任職,並在國王終止其部長職務後再次行使其職權。法律確定了在有關眾議院中替代他的規則。
第五十一條
聯邦政府任命的任一院議員中,除部長以外的任何薪水職位均接受任命的人立即停止在議會中任職,僅在連任後再次坐下。
第52條
每屆會議,每個眾議院均任命其總統,副總統並組成其主席團。
第53條
除眾議院關於選舉和提名的議事規則所規定的以外,所有決議均以絕對多數票通過。
如果票數相同,則提交討論的提案將被拒絕。
除非多數議員出席,否則兩個議院均不能通過決議。
第54條
除需要特別多數的預算和法律外,由一項語言團體的至少四分之三的成員簽署並在報告交存後並在公眾投票進行最後表決之前提出的合理議案可以宣布:它指定的政府法案或私人議員法案的規定會嚴重破壞社區之間的關係。
在這種情況下,議會的程序被中止,該動議交由部長會議處理,部長會議在三十天內就該動議給出其合理的意見,並請有關議院就該意見或政府法案或私人議員法案發表意見。 ,如有需要,已進行了修改。
語言小組的成員只能針對同一份政府法案或私人成員法案執行一次此程序。
第五十五條
投票是通過坐著或站著或通過召集來進行的;整體上,法律總是以選票方式進行表決。候選人的選舉和提名是通過無記名投票進行的。
第五十六條
眾議院有權進行詢問。
應眾議院,眾議院,地方議會或國王之眾的十五位議員的要求,參議院可以絕對多數票決定各語言組的至少三分之一票數,將起草有關該問題的信息報告,該問題也會對社區或地區的能力產生影響。絕對多數票贊成該報告,每個語言組至少有三分之一票贊成。
過渡條款
該條款自舉行選舉之日起生效,以期在2014年全面更新社區和地區議會。在此之前,以下規定適用:
“每個房屋都有權進行詢問。”
第57條
禁止親自向眾議院遞交請願書。
眾議院有權向部長提交請願書。每當眾議院要求時,部長有義務對這些請願書的內容作出解釋。
過渡條款
第二段在舉行選舉之日生效,以期在2014年全面更新社區和地區議會。在這一天之前,以下規定代替第二段:
“每個議院都有權向部長發送請願書。每當眾議院要求時,部長有義務解釋這些請願書的內容。”
第五十八條
眾議院任何成員均不得因其在行使職務時表達的意見和投票而受到起訴或對其進行任何調查。
第59條
除公然犯罪的情況外,任何一院的成員均不得在會議期間和刑事方面直接向法院傳喚或傳喚或逮捕他,除非得到其所參議院的批准。
除公然犯罪的情況外,在會議期間和刑事事項上,不能對任何一個參議院的成員採取要求法官干預的強制措施,除非上訴法院的第一任院長應上訴法院的要求而採取這種措施。勝任的法官。該決定將傳達給有關眾議院主席。
根據前款進行的所有搜查或扣押,只能在有關眾議院議長或其任命的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在會議期間,只有檢察院的官員和主管官員可以對任何一個參議院的成員提起刑事訴訟。
任一院的有關成員均可以在會議期間的任何階段進行司法調查請求,並在刑事事項上可以由其所涉議院中止訴訟。為了滿足這一要求,有關眾議院必須以三分之二的多數票決定。
如果在其會議期間要求他的成員的眾議院提出要求,則在會議期間中止對他或他的起訴的成員在法院的拘留。
第六十條
每個議院根據其議事規則確定其行使職責的方式。
代表議院第一節
第六十一條
眾議院議員由年滿18歲且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排除類別的公民直接選舉產生。
每個選民只有權投票。
第六十二條
選舉學院的組成受到法律的約束。選舉按照法律確定的比例代表制進行。
投票是強制性和秘密的。除法律確定的情況外,它在市政當局進行。
第63條
§1.眾議院由一百五十名成員組成。
§2.每個選舉區的席位數量對應於將選舉區居民人數除以聯邦除數後的結果,該結果是通過將王國人口總數除以150得到的。
剩餘的席位分配給尚未代表的人口最多的選舉區。
§3.眾議院議員在選舉區之間的分配由國王根據人口比例確定。
每個選舉區的居民人數是每十年通過一次普查或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方式確定的。國王在六個月內發布結果。
在本出版物出版的三個月內,國王決定分配給每個選舉區的席位數量。
新分配自以下大選開始生效。
§4.法律確定選舉區;它還確定了成為一名選民所需的條件以及進行選舉的方式。
但是,該法律確定了特殊規則,以保護前布拉班特省的法語和荷蘭語人群的合法利益。
制定這些特殊規則的規定只能由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多數通過的法律進行修改。
第六十四條
要符合資格,必須:
1°是比利時人;
2°享有公民和政治權利;
3°到了18歲;
4°居住在比利時。
不需要其他資格條件。
過渡條款
第三個段落在選舉發生之日生效,以期在2014年實現社區和地區議會的全面更新。直到這一天,並且不影響第64條的規定,第1、2和4條°,必須已滿二十一歲。
第六十五條
眾議院議員當選五年。
眾議院每五年將連任一次。
眾議院的選舉與歐洲議會的選舉在同一天舉行。
過渡條款
在2014年舉行歐洲議會選舉後,第4條所述的法律以多數票通過,最後一段確定了第三段的生效日期。第46條第6款和第118條第2款第4項生效之日。在比利時官方公報上發布該修訂版之後,無論如何,聯邦一級的議會選舉將與歐洲議會的第一次選舉在同一天舉行。
第66條
眾議院每個成員的年度賠償金為一萬二千法郎。
在國家邊界內,眾議院議員有權享受由公共當局經營或允許的所有交通工具的免費旅行。
眾議院議長可以每年獲得一筆補償金,該補償金將用於支付本屆議會的開支。
眾議院確定可以從賠償金中扣除的金額,以構成對它認為有必要設立的退休金和養老金的供款。
參議院第二節
第67條
§1.參議院由六十名參議員組成,其中:
法蘭德斯議會從其議員中或布魯塞爾首都大區議會荷蘭語言小組的議員中任命的1名29名參議員;
2%的十名參議員由法國共同體議會任命;
瓦隆大區議會從其議員中任命三名八名參議員;
4°由布魯塞爾首都大區議會法國語言小組任命的兩名參議員;
由德裔共同體議會從其議員中任命5名參議員;
6°的參議員由1°所指的六個參議員任命;
參議員任命的7°四個參議員在2°至4°中稱為。
§2.§1,1°所指的至少一名參議員在當選之日合法居住在布魯塞爾首都的雙語地區。
§1、2°中提到的三名參議員是布魯塞爾首都大區議會法國語言小組的成員。與§1、2°有所不同,這三名參議員之一不得成為法國共同體議會的議員。
§3.參議院由不超過三分之二的相同性別的參議員組成。
§4,當第68條,§2中提到的清單沒有分別由§1、1°或§1、2°,3°或4°提及的參議員代表時,則§1、6提及的參議員在上述名單上當選的眾議院議員可以指定第1或第7段的規定。
過渡條款
該條款自舉行選舉之日起生效,以期在2014年全面更新社區和地區議會。在此之前,以下規定適用:
“§1.在不損害第72條的前提下,參議院由71名參議員組成,其中:
根據荷蘭選舉學院第61條選舉產生的1位25名參議員;
根據法國選舉學院第61條選舉產生的2名15名參議員;
由法蘭德斯共同體議會從其成員中任命的10名參議員中有3名被稱為法蘭德斯議會;
4名十名參議員由法國共同體議會任命;
由德裔共同體議會從其議員中任命5名參議員;
6°的六個參議員,分別由1°和3°所指的參議員任命;
7°的四個參議員由2°和4°所指的參議員任命。
當整個議會連任,而這次連任與參議院換屆不符時,第一段提到的3至5度的參議員在議會中不再有席位,參議員的任期至國會改選後第一屆會議開幕為止。
§2.選舉之日,§1,1°,3°和6°中提及的至少一名參議員應合法居住在布魯塞爾首都的雙語地區。
在選舉之日,第1、2°,4°和7°所指的至少六名參議員合法居住在布魯塞爾首都的雙語地區。如果在選舉之日,第1、2°段中提到的至少四名參議員不是合法居住在布魯塞爾首都大區的雙語地區,則第1、4°段中提到的至少兩名參議員必須是當選之日合法居住在布魯塞爾首都的雙語地區。”
第68條
§1.第67條第1款所指的參議院席位,是根據法律規定的比例代表制,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在名單上進行分配,並增加了佛蘭德議會選舉在不同選區獲得的名單的票數。
根據第一小節將票數相加的名單,只有在法蘭德斯議會中至少有一個席位時,才有資格獲得第67條第1款第1項所述的參議院席位。
第67條第1款第2項至第4項所指的參議院席位,是根據法律規定的比例代表制,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在名單上進行分配,並增加了瓦隆大區議會選舉在不同選舉區獲得的名單的票數,以及布魯塞爾首都大區議會選舉在法國語言團體的名單的票數。
根據第三項將票數相加的名單,只有在議會中分別獲得至少一個席位的情況下,才有資格獲得第67條第1款第2項至第4項所指的參議院席位。法國共同體,瓦隆議會以及布魯塞爾首都大區議會的法語組織。
法律確定了第67條第1款第1項至第4項所指的參議員的任命規則,但具體規則除外,具體規則是根據第4條所述的多數通過的法律最後一段由聯邦議會分別制定,分別由社區議會制定。該聯邦法律必須以所投票議會的大多數議員出席的情況,以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
第67條第1款第5項所指的參議員由德語社區的議會以絕對多數票任命。
§2.第67條第1款所指的參議院席位,是根據法律規定的比例代表制,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根據法律規定的方式在名單中分配的增加在眾議院選舉中獲得的名單的票數。上述比例代表制是《憲法》第63條第2款所描述的系統。如第4條第4款所述,以多數票通過的法律確定了在分配第67條第1款,第6款和第7款所指參議員的席位時應考慮選票的選區荷蘭和法國的語言團體。
僅在分配單個語言組的席位時才考慮使用列表。
法律確定了第67條第1款第6項至第7項所指的參議員任命規則。
過渡條款
該條款自舉行選舉之日起生效,以期在2014年全面續簽歐共體和地區議會,但第2節第1分段最後一句除外。直到今天,以下規定仍然適用:
“§1.根據法律確定的比例代表制,對第67條第1款,1°,2°,3°,4°,6°和7°提及的參議員總數進行劃分,根據第67條第1款,1°和2°提到的參議員選舉產生的名單投票數在每個語言組中進行排名。
對於任命第67條第1款,3°和4°提及的參議員,僅考慮那些名單,至少要選舉第67條第1款,1°和2°提及的一名議員。並根據此案規定,在該名單上選出的成員人數應足夠法蘭德斯共同體議會或法國共同體議會的成員。
在任命第67條第1款,6°和7°提及的參議員時,僅考慮那些名單,至少在第67條第1款,1°和2°提及的參議員中當選。 。
§2.對於第67條第1款,1度和2度提到的參議員的選舉,投票是強制性和秘密的。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投票在市政當局進行。
§3.對於第67條第1款,1°和2°所述參議員的選舉,法律決定了選舉區和選舉學院的組成;它還確定了成為選民所必須滿足的條件,以及進行選舉的方式。
法律確定了第67條第1款第1項,3°至5°所指的參議員的任命規則,但具體規則除外,具體規則是根據第4條所述的多數票通過的,最後一段由聯邦議會分別制定,分別由社區議會制定。該聯邦法律必須以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但要有有關議會議員的多數出席。
第67條第1款第5項所指的參議員由德語社區的議會以絕對多數票任命。
法律確定了第67條第1款,6度和7度所指的參議員任命規則。”
第69條
為了被任命為參議員,必須:
1°是比利時人;
2°享有公民和政治權利;
3°到了18歲;
4°居住在比利時。
過渡條款
該條款自舉行選舉之日起生效,以期在2014年全面更新社區和地區議會。在此之前,以下規定適用:
“為了當選或任命為參議員,必須:
1°是比利時人;
2°享有公民和政治權利;
3°已經到了21歲;
在比利時居住4°。”
第70條
第67條第1款所指參議員的職權範圍是從他們在參議院宣誓起的那一天開始,直到任命了他們的議會完全換任後的那一天結束。後者的第一屆會議開幕。
第67條第1款,6°和7°所述參議員的任期從他們在參議院宣誓起的那一天開始,到在眾議院完全換屆後的第一屆眾議院會議結束之日結束。開了
過渡條款
該條款自舉行選舉之日起生效,以期在2014年全面更新社區和地區議會。在此之前,以下規定適用:
“第67條第1款,1度和2度所指的參議員當選,任期四年。第67條第1款,6度和7度所指的參議員任期四年。
無論如何,在2014年舉行的社區和地區議會選舉中,參議院將整體上進行更新。”
第71條
參議員不領薪水。
但是,他們確實有權獲得費用補償。
第67條第1款所指參議員所獲得的補償,由1°至4°決定,由任命他們的共同體或地區議會確定。它由本議會負責。
第67條第1款第5項授予參議員的補償與第67條第1款第3項授予參議員的補償相同,並向德語社區議會收取。
第67條第1款,6度和7度所指的授予參議員的補償費計入參議院的津貼。
在國家邊界內,參議院議員有權享受由公共當局經營或允許的一切運輸工具的免費旅行。
過渡條款
為使共同體和區域議會在2014年全面換屆,本條第三至第五段的插入自舉行選舉之日起生效。
直到今天,參議員每年有權獲得四千法郎的賠償。
第72條[廢除]
第73條
眾議院不開會時舉行的參議院任何集會都是無效的。
第二章聯邦立法權
第74條
與第36條不同,國王和眾議院共同行使聯邦立法權,以處理第77條和第78條所述的其他事項。
過渡條款
該條款自舉行選舉之日起生效,以期在2014年全面更新社區和地區議會。在此之前,以下規定適用:
“與第36條不同,國王和眾議院共同行使聯邦立法權,以:
1°的入籍許可;
與國王大臣的民事和刑事責任有關的2°法律;
3°國家預算和帳目,但不影響第174條第一段第二句;
軍隊配額設定為4°。”
第七十五條
聯邦立法權的每個分支機構都有權提出立法。但是,參議院只能對第77條所述的事項行使這項權利。
關於第七十八條所述的事項,在國王的倡議下提交給眾議院的法案草案已提交眾議院,然後送交參議院。
過渡條款
該條款自舉行選舉之日起生效,以期完全恢復社區和地區議會的地位。直到今天,以下規定仍然適用:
“聯邦立法權的每個分支機構都有權提出立法。
除第77條所述的事項外,國王提議後提交給眾議院的法案草案將提交眾議院審議,然後發送給參議院。
與國王批准之後提交給眾議院的條約批准有關的法案草案已提交參議院,然後發送給眾議院。”
第76條
法案草案只有在逐條表決後才能由眾議院通過。
眾議院有權修改和分割提議的條款和修正案。
《眾議院議事規則》規定了二讀程序。
過渡條款
第三段於舉行選舉之日生效,以期在2014年全面更新社區和地區議會。
第77條
眾議院和參議院在以下方面具有同等能力:
1°宣布,有理由修改他們確定的憲法條款,以及修改和協調憲法的理由;
兩度必須由兩個立法機構根據憲法解決的事項;
3°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多數通過的法律;
4°與德語社區的機構和財務有關的法律;
5°有關政黨籌資和控制選舉支出的法律;
6°與參議院組織和參議員地位有關的法律。
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以多數票通過的法律,可以指定眾議院和參議院同等勝任的其他事項。
過渡條款
該條款自舉行選舉之日起生效,以期在2014年全面更新社區和地區議會。在此之前,以下規定適用:
“眾議院和參議院在以下方面具有同等的能力:
1°聲明有理由修改他們確定的憲法條款,並且涉及憲法修訂;
兩度必須由兩個立法機構根據憲法解決的事項;
3°第5、39、43、50、68、71、77、82、115、117、118、121、123、127至131、135至137、140至143、145、146、163所描述的法律,165、166、167,§1,第三小段,§4和§5、169、170,§2,第二小段,§3,第二和第三小段,§4,第二小段以及第175至177條,以及為執行上述法律和條款而頒布的法律;
4°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多數將採用的法律,以及為執行該法律而製定的法律;
5°第34條提及的法律;
6°批准條約的法律;
7°根據第169條通過的法律,以保證遵守國際或超國家的承諾;
8°與國務委員會有關的法律;
9°法院的組織;
10°批准國家,社區和地區之間合作協議的法律。
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以多數票通過的法律,可以指定眾議院和參議院同等勝任的其他法律。”
第78條
§1.在保留第七十七條規定的前提下,眾議院就下列事項通過的法案草案送交參議院:
1°為執行大多數人通過的法律而製定的法律,如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
2°第5、39、115、117、118、121、123、127至129、131、135至137、141至143、163、165、166、167,第1款中所述的法律,169、170,§2,第二小節,§3,第二和第三小節以及§4,第二小節175和177,以及為執行上述規定而製定的法律法律,但有關自動投票組織的法律除外;
3°根據第169條通過的法律,以確保遵守國際和超國家的承諾;
4°與州議會和聯邦行政法院有關的法律。
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以多數票通過的法律,可以指定參議院根據本條所述程序可以審查的其他事項。
§2.參議院應法案草案的大多數成員的要求,包括每個語言組至少三分之一的成員,對草案進行審查。在收到帳單後的十五天內提出此要求。
參議院可以在不超過三十天的時間內:
-決定沒有理由修改該法案;
-修改後通過法案。
如果參議院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對法案發表意見,或者如果參議院已通知眾議院其決定不予修改,則該法案由眾議院發送給國王。
如果該法案已被修改,則參議院將其發送給眾議院,由眾議院通過或通過最終決定。
過渡條款
該條款自舉行選舉之日起生效,以期在2014年全面更新社區和地區議會。在此之前,以下規定適用:
“在除第74條和第77條所述的其他事項外,眾議院通過的法案草案已送交參議院。
在至少十五名參議員的要求下,參議院審查了法案草案。這項要求是在收到法案草案的十五天內提出的。
參議院可在不超過六十天內:
-決定不修改法案草案;
-修改後通過法案。
如果參議院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對法案發表意見,或者如果參議院已將不修改的決定通知了眾議院,則該法案由眾議院發送給國王。
如果該法案已被修改,則參議院將其發送給眾議院,由參議院通過或拒絕參議院通過的全部或部分修正案做出最終決定。”
第79條[廢除]
第80條[廢除]
第81條[廢除]
第82條
由眾議院議員和參議院議員平等組成的議會協商委員會解決了兩個參議院之間的職權衝突,經雙方同意,可以隨時延長第78條規定的審查期限。
如果組成委員會的兩個小組中沒有多數席位,則後者由其三分之二成員的多數作出決定。
法律決定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能,以及計算第七十八條規定的時限的方式。
過渡條款
該條款自舉行選舉之日起生效,以期完全恢復社區和地區議會的地位。直到今天,以下規定仍然適用:
“由眾議院和參議院議員平等組成的議會協商委員會解決了兩院之間出現的職權衝突,經雙方同意,可以隨時將第78條至第81條規定的審查期限延長。
組成委員會的兩個團體中絕沒有多數,後者由其三分之二成員的多數作出決定。
法律決定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能,以及計算第78至81條規定的時限的方法。”
第83條
每個私人成員的法案和每個政府法案都提到它是否涉及第74條,第77條或第78條所述的問題。
第84條
只有法律才能對法律作出權威解釋。
第三章國王和聯邦政府
第一節國王
第85條
國王的憲法權力是根據長子繼承製,通過薩克斯·科堡的利奧波德(HM Leopold),喬治(George),克里斯蒂安(Christian),弗雷德里克(Frederick)的直接,自然和合法後裔而世襲的。
第一段中提到的後代,在未經國王同意的情況下結婚,或者在沒有國王的情況下未經憲法規定的情況行使國王權力的人結婚,應被剝奪獲得王冠的權利。
儘管如此,國王可以恢復這項權利,或者在國王缺席的情況下,可以由行使憲法規定的情況下行使國王權力的人恢復這一權利,但必須得到兩院的同意。
第八十六條
由於缺少薩克森·科堡的利奧波德,喬治,克里斯蒂安,弗雷德里克(HM Leopold)的後裔,國王可以按照第87條所述的方式任命他的繼任者,即眾議院議員。
在沒有按照上述方式進行任命的情況下,寶座被認為是空缺的。
第87條
未經雙方兩院同意,國王不得同時擔任另一國首腦。
除非眾議院三分之二的議員出席,否則眾議院均不得就此事進行商議。只有在該決議案至少獲得三分之二的選票的情況下,決議才可通過。
第88條
國王的人不可侵犯。他的部長們是負責任的。
第八十九條
法律確定每次統治期間的民事清單。
第九十條
國王去世後,眾議院最遲在他去世後的第十天開會。如果眾議院先前已經解散,並且解散行動促使他們在國王去世後的第十天晚些時候開會,則前眾議院的議員將再次就座,直到將要取代他們的人開會為止。
從國王逝世到宣誓就職,由其繼承人登基或由攝政王宣誓,以比利時人民的名義,由部長們在議會中開會並在其職責下行使國王的憲法權力。
第九十一條
國王在他十八歲生日時就獲得了多數席位。
國王在聯合眾議院宣誓以下誓言後才登上王位:
“我發誓要遵守比利時人民的憲法和法律,以維護該國的民族獨立性和領土完整。”
第92條
如果國王去世後,他的繼任者是未成年人,那麼兩院將以一個單一的集會形式會合,以任命攝政王和監護人。
第九十三條
如果國王發現自己無法統治,則部長們由於無能為力而立即召集了眾議院。攝政王和監護人由聯合眾議院任命。
第九十四條
攝政王只有一個人。
攝政王只有在宣誓宣誓遵守第91條之後,才上任。
第九十五條
如果王位空缺,眾議院將作為一個議會審議,臨時任命一個攝政王,直到重新裝修的眾議院召集為止;該會議必須在兩個月內舉行。討論的新房子填補了空缺。
聯邦政府第二節
第九十六條
國王任命和罷免部長。
如果眾議院以絕對多數通過眾議院通過不信任議案,提議總理接任總理或提議總理接任,則聯邦政府向國王辭職。國王在拒絕信任議案後三天內任命。國王任命擬議的繼任者為總理,新聯邦政府宣誓就職後就任總理。
第九十七條
只有比利時人可以擔任部長。
第98條
王室成員不得擔任部長。
第99條
部長會議由不超過十五名成員組成。
除總理外,部長會議由相等數量的荷蘭語會員和法語會員組成。
第一百條
部長們可以訪問兩個參議院,並且在他們要求時必須聽到他們的聲音。
眾議院可能要求部長出席。參議院可以要求其參加第77條或第78條所述的事務。對於其他事務,它可以要求其存在。
過渡條款
第二段第二句自舉行選舉之日起生效,以期在2014年全面恢復歐共體和地區議會。在此之前,以下規定適用,但不影響第一段和第二段。第二段的第一句和最後一句:
“參議院可要求其出席討論第77條所述的政府法案或私人議員法案或第78條所述的政府法案,或行使第56條所述的調查權。”
第一百零一條
部長對眾議院負責。
對於部長在執行職務時表達的意見,任何公職人員都不會受到起訴或受到任何調查。
第一百零二條
在任何情況下,國王的書面或口頭命令均不得免除部長的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部長們據稱在行使職務時所犯的罪行僅由上訴法院審判。對於據稱是部長在行使職責範圍外所犯的罪行以及在行使職責期間對其進行審判的罪行,也適用同樣的規則。視情況而定,第59條和第120條不適用。
無論是起訴還是審判,法律都決定對他們進行起訴的方式。
法律指定了具有管轄權的上訴法院,該法院設在banc中,並指定其組成。上訴法院的判決可以上訴至最高法院的聯合院,最高法院不會就案情作出判決。
只有擁有管轄權的上訴法院的檢察官可以對部長提起刑事訴訟並提起刑事訴訟。
對於任何檢察官要求將有關部長轉介到特定法院或解僱該部長,在上訴法院直接傳票以及在公然犯罪的情況下予以逮捕的要求,必須獲得眾議院的批准。
當第103條和第125條均適用時,法律將確定要遵循的程序。
只有在眾議院要求下,才可將赦免根據第一款定罪的部長。
法律確定在哪些情況下以及根據哪些規則受害方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過渡條款
本條不適用於已進行初步司法調查的行為,也不適用於實施該條的法律生效之前提起的訴訟。
在這種情況下,適用以下規則:眾議院有權起訴部長並將其帶到最高法院。只有該法院的聯合庭才有管轄權,在刑法所涵蓋的案件中並通過適用此類法律規定的刑罰審判部長。1996年12月17日關於暫時和部分執行《憲法》第103條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仍然適用。
第一百零四條
國王任命和免職聯邦國務秘書。
這些是聯邦政府的成員。他們不屬於部長會議的一部分。他們是部長的代表。
國王決定他們的職責以及他們獲得加簽權的範圍。
適用於部長的憲法規定同樣適用於聯邦國務秘書,但第90條第二款第93和99條除外。
第三節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國王除了憲法和憑藉憲法本身通過的特定法律正式賦予他的權力以外,沒有其他權力。
第一百零六條
如果沒有部長的簽名,國王就不能採取任何行動。部長要對此負責。
第一百零七條
國王賜予軍隊。
他任命公務員在國家總務和外交事務管理部門任職,但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除外。
他僅根據具體的法律規定任命其他職位。
第一百零八條
國王制定了執行法律所需的法令和規章,而沒有權力中止法律本身或授予執行法律的權利。
第109條
國王批准並頒布法律。
第110條
國王有權寬恕或減少法官通過的判決,但關於部長和共同體及區域政府成員的裁定除外。
第111條
除非得到眾議院或有關議會的要求,否則國王不得寬恕被最高法院裁定有罪的部長或社區或地方政府的成員。
第一百一十二條
國王可以執行法律來鑄幣。
第一百一十三條
國王可以授予貴族頭銜,而無權為其賦予特權。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國王根據法律規定授予軍事命令。
第四章社區和地區
第一節
社區和地區議會小節
第一百一十五條
§1.法蘭德斯共同體議會稱為法蘭德斯議會,而法蘭西共同體議會的組成和職能由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多數人通過的法律決定。
有德語社區的議會,其組成和職能由法律決定。
§2.在不損害第137條的前提下,第39條提及的區域機構包括每個區域的議會。
第一百一十六條
§1.社區和地區議會由民選代表組成。
§2.每個社區議會均由直接當選為相關社區議會議員或區域議會議員的成員組成。
除適用第137條外,每個地區議會均由直接當選為有關地區議會議員或社區議會議員的成員組成。
第117條
社區和地區議會議員的選舉任期為五年。每五年重新選舉一次社區和地區議會。
歐共體和區域議會的選舉在同一天舉行,與歐洲議會的選舉同時進行。
在執行第118條第2款第4項所述的法律時,根據第118條第2款第4項通過的聯邦法律或第134條所指的規則可以從第一和第二段。
第一百一十八條
§1.第116條第2款所指的選舉以及共同體和區域議會的組成和職能均受法律約束。除德語社區的議會外,該法律以多數票通過,如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
§2.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以多數票通過的法律指定了與布魯塞爾首都大區議會,佛蘭德社區議會,法國社區議會和瓦隆地區議會的選舉,組成和職能有關的事項這些案例根據情況分別由聯邦法律或第134條所指的規則自行規定。該聯邦法律和第134條所述的規則以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數獲得通過,但前提是有關議會的議員應佔多數。
第一部分的法律確定了布魯塞爾首都大區議會的其他多數要求。
法律指定了與德語社區的議會的選舉,組成和運作有關的事項,該議會由聯邦法律規範。該聯邦法律以三分之二多數的票數獲得通過,但前提是必須有議會多數議員的出席。
根據情況,第一或第三小節中所述的法律可以使共同體和地區議會有權根據情況根據第134條所述的聯邦法律或規則自行決定其期限他們當選的任期和當選日期。如第一至第三小節所述,大多數人採用了第134條所指的聯邦法律和法規。
過渡條款
在2014年舉行歐洲議會選舉後,第4條所述的法律以多數票通過,最後一段確定了第2款第4項的生效日期。該日期自第四十六條第六款和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生效。
第118條之二
在國家邊界內,第2條和第3條所指的區域議會議員和社區議會議員有權享受由公共當局經營或讓步的所有交通工具的免費旅行。
第119條
社區或地區議會議員不得同時是眾議院議員。此外,他也不能擔任第67條第1款,6°和7°所述的參議員。
過渡條款
該條款自舉行選舉之日起生效,以期在2014年全面更新社區和地區議會。在此之前,以下規定適用:
“社區或地區議會的議員不能同時是眾議院議員。而且,他也不能擔任第67條第1款,1°,2°,6°和7°中提到的參議員。”
第一百二十條
社區和地區議會的所有成員均受益於第58條和第59條所述的豁免。
關於社區和地區政府的第二節
第一百二十一條
§1.法蘭德斯共同體政府和法蘭西共同體政府,其組成和職能由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多數人通過的法律決定。
有德語社區的政府,其組成和職能由法律決定。
§2.在不損害第137條的前提下,第39條提及的區域機構包括每個區域的政府。
第122條
每個社區或地區政府的成員均由其議會選舉產生。
第123條
§1.法律確定了社區和地區政府的組成和職能。除德語社區政府外,該法律以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多數通過。
§2.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以多數票通過的法律指定了與布魯塞爾首都大區政府,佛蘭德共同體政府,法國共同體政府和瓦隆大區政府的組成和職能有關的事項。根據該案,議會根據聯邦法律或第134條所指的規則,就其所涉及的每個方面進行監管。該聯邦法律和第134條提到的該規則以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數獲得通過,但前提是有關議會的多數議員出席。
第一部分的法律確定了布魯塞爾首都大區議會的其他多數要求。
法律指定與德語社區的政府的組成和運作有關的事項,該社區由聯邦法律規範。這項聯邦法律以三分之二多數票獲得通過,但須有議會多數議員出席。
第一百二十四條
社區或區域政府的任何成員都不得因其在行使職務時表達的意見和投票而受到起訴或調查。
第一百二十五條
社區或區域政府的成員僅因其據稱在行使職責中所犯的罪行而受到上訴法院的審判。對於據稱是社區或區域政府成員在行使職責範圍之外所犯的罪行,並在行使職責期間對其進行審判的情況,也適用同樣的規則。視情況而定,第120條和第59條不適用。
無論是起訴還是審判,法律都決定對他們進行起訴的方式。
法律指定了具有管轄權的上訴法院,該法院設在banc中,並指定其組成。上訴法院的判決可以上訴至最高法院的聯合院,最高法院不會就案情作出判決。
只有具有管轄權的上訴法院的檢察官可以對共同體或區域政府的成員提起刑事訴訟並提起刑事訴訟。
任何檢察官要求將有關成員轉介至特定法院或將其解僱,均需獲得社區或地區議會的批准,以供其在上訴法院直接傳票。在公然犯罪的情況下,將其逮捕。
當第103條和第125條均適用時,以及第125條有雙重適用時,法律將確定應遵循的程序。
只有在有關社區或地區議會提出要求的情況下,才可對根據第一款被定罪的社區或地區政府成員給予赦免。
法律確定在哪些情況下以及根據哪些規則受害方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本條所指法律必須以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多數票獲得通過。
過渡條款
本條不適用於已進行初步司法調查的行為,也不適用於實施該條的法律生效之前提起的訴訟。
在這種情況下,適用以下規則:有關的社區或地方議會有權起訴其政府成員,並將他們帶到最高法院。只有該法院的聯合庭才有管轄權,在刑法所涵蓋的案件中並通過適用此類法律規定的刑罰審判部長。1997年2月28日關於臨時和部分執行《憲法》第125條的特別法在這種情況下仍然適用。
第126條
適用於地區和社區政府成員的憲法規定以及第125條提及的實施法律,最後一段同樣適用於地區國務秘書。
第二節責任
關於社區責任的第一節
第127條
§1.法蘭德斯和法國社區的議會,就各自而言,由聯邦法律規範:
1°文化事務;
2°教育,但以下情況除外:
a)設定義務教育的開始和結束;
b)頒發文憑的最低標準;
c)退休金計劃;
社區之間的3°合作以及國際合作,包括為1°和2°中提到的那些事項締結條約。
第4條所述的以多數票通過的法律,最後一段指定1°所指的文化事務,並確定3°所指的合作形式,以及3所指條約締結的具體安排°。
§2.這些聯邦法律分別在荷蘭語和法語地區以及在布魯塞爾首都雙語地區建立的機構中具有法律效力,由於其活動,這些機構必須被視為屬於專供一個社區或另一個社區使用。
第128條
§1.法蘭德斯和法蘭西社區的議會均受聯邦法律的規管,就其而言,涉及個人的事務,以及在此類事務中,各社區之間的合作與國際合作,包括最後達成的法律條約。
第四條最後一段規定的以多數票通過的法律指定了與人有關的事務,並確定了合作形式以及締結條約的具體安排。
§2.這些聯邦法律分別在講荷蘭語和講法語的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並且-除非這些法令中第4條所述的多數通過的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在布魯塞爾首都的雙語地區成立,由於其組織,必須被視為完全屬於一個社區或另一個社區。
第129條
§1.法蘭德斯和法蘭西社區的議會,除聯邦立法者外,均受聯邦法律的規管,就每個人而言,將語言用於:
1°行政事項;
在公共機構創建,補貼或認可的機構中進行2°教育;
雇主與員工之間的3°社會關係,以及法律和法規要求的公司行為和文件。
§2.這些聯邦法律分別在荷蘭語和法語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但以下方面除外:
-與另一語言區域相鄰且法律規定或允許使用其所在地區語言以外的其他語言的城市或城市團體。對於這些自治市,只有通過第4條最後一段所述的多數人所通過的法律,才能對第1節所述事項中使用語言的規則進行更改;
-活動範圍超出其所在語言區域的服務;
-法律指定的聯邦和國際機構,其活動對一個以上共同體是共同的。
第一百三十條
§1.德語共同體議會根據聯邦法律進行規定:
1°文化事務;
2°與人有關的事務;
3°教育,在第127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範圍內;
在1°,2°和3°中提到的事項上,各社區之間進行4°合作,並進行國際合作,包括締結條約;
5°在公共當局創建,補貼或認可的機構中使用語言進行教育。
法律指定了1°和2°所指的文化和與人有關的事務,並確定了4°所指的合作形式以及締結條約的方式。
§2.這些聯邦法律在德語區具有法律效力。
第131條
法律確定旨在防止出於意識形態或哲學原因的一切形式歧視的措施。
第一百三十二條
提出立法的權利屬於社區政府和社區議會成員。
第133條
只有聯邦法律才能對聯邦法律作出權威解釋。
關於區域能力的第二節
第134條
為了執行第39條而通過的法律確定了其製定的機構在其確定的事項中製定的規則的司法效力。
他們可以賦予這些機構權力,以他們決定的管轄權在其管轄範圍內通過具有法律效力的聯邦法律。
第三節特殊規定
第135條
如第4條第4款所述,以多數票通過的法律指定了在布魯塞爾首都雙語地區行使在第128條第1款所指事項中未分配給社區的權限的當局。
第135條之二
如第4條最後一段所述,以多數票通過的法律可以歸因於布魯塞爾首都地區,對於布魯塞爾首都雙語地區而言,在第127條提及的事務中未分配給社區的權力,第1節第1分段,以及同一分段的3°,只要這3°與上述1°中提到的事項有關。
第136條
布魯塞爾首都大區議會內部有語言小組,還有行政學院負責社區事務。它們的組成,功能和能力,並且在不損害第175條的前提下,其經費受第4條最後一段所述的多數人所通過的法律的約束。
這些大學共同組成了聯合學院,它是兩個社區之間的諮詢和協調機構。
第137條
為了適用第39條,佛蘭德和法國社區的議會及其各自的政府可以在下列條件和條件下,分別行使佛蘭德地區和瓦隆地區的權限。法律規定的條款。該法律必須以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多數票獲得通過。
第138條
一方面,法蘭西共同體議會,瓦隆大區議會和布魯塞爾首都大區議會的法國語言團體,可以共同達成共識,並分別由聯邦法律決定,在法語區,瓦隆大區的議會和政府以及布魯塞爾首都的雙語地區,布魯塞爾首都大區議會的法語語言團體及其行政學院的培訓,無論是全部還是全部部分是法國共同體的能力。
這些聯邦法律在法蘭西共同體議會中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在瓦隆地區議會中以及在布魯塞爾議會的法國語言團體中以絕對多數票通過。首都地區,前提是出席會議的議員或有關語言團體的大多數成員出席。他們可以管理所指定能力的籌資,以及與這些能力相關的人員,資產,權利和義務的轉移。
根據情況,通過聯邦法律,決定或法規行使這些能力。
第139條
根據各自政府的建議,德語共同體議會和瓦隆大區議會可以根據聯邦法律,共同決定由德語國家共同體議會或政府整體行使或瓦隆大區的部分能力。
根據情況,通過聯邦法律,決定或法規行使這些能力。
第一百四十條
德語社區的議會和政府通過決定和法規行使法律賦予他們的所有其他權限。
第159條適用於這些決定和規定。
第五章關於憲法法院以及沖突的預防和解決
關於防止權限衝突的第一節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組織了一個程序,以防止法律,聯邦法律和第134條所指規則之間以及聯邦法律本身之間以及第134條本身所指規則之間發生衝突。
憲法第二節
第一百四十二條
比利時有一個憲法法院,其組成,權限和職能由法律確定。
本法院通過以下判決作出裁決:
1°第141條所述的衝突;
2°違反法律,聯邦法律或第134條所述規則對第10、11和24條的違反;
3°違反了法律根據法律,聯邦法律或第134條所指規則確定的憲法條款。
可以由法律指定的任何機構,可以證明有利益的任何人,或者在任何司法機構面前,可以將問題提交法院。
在組織第39條之二之前,法院將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條款,對第39條之二所述的每項公投作出裁決。
在這種情況下,在規定的條件和條件下,法律可以賦予法院以對立法議會或其機構就選舉中控制選舉開支的決定提出的上訴作出判決的能力為眾議院。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三至第五款中提到的法律以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多數獲得通過。
關於防止和解決利益衝突的第三節
第143條
§1.聯邦州,社區,地區和聯合社區委員會在履行各自的職責時應尊重聯邦忠誠度,以防止利益衝突。
§2.參議院通過合理的意見,對根據第134條所指的法律,聯邦法律或規則立法的議會之間可能發生的利益衝突做出決定,第四條最後一段所指的多數通過的法律。
§3.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以多數票通過的法律,旨在組織一個程序,旨在防止和解決聯邦政府,社區和地區政府與聯合社區委員會聯合學院之間的利益衝突。
§4。§2和3中所述的程序不適用於聯邦政府有關稅收,稅率和免稅基礎的法律,法令,法規,法案和決定,以及在該法案中起作用的任何其他因素。計算個人所得稅。
過渡條款
關於預防和解決利益衝突,關於體制改革的1980年8月9日普通法仍然有效;但是,只能由第2節和第3節中提到的法律廢除,完善,更正或代替。
第六章司法權
第144條
有關民權的爭議完全屬於法院的權限。
但是,法律可以根據其指定的條款授權州議會或聯邦行政法院裁定其裁決對民法產生的影響。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有關政治權利的爭端屬於法院的權限。
第一百四十六條
能夠作出判決的法院和機構只能依靠法律建立。不論以何種方式命名,都不能成立特別法院或委員會。
第一百四十七條比利時設有最高法院。
該法院對案件的實質沒有管轄權。
第148條
法院聽證會是公開的,除非這種公開訪問危害道德或和平;如果是這樣,法院在判決中宣布。
在發生政治或新聞犯罪的情況下,只能以一致投票的方式秘密進行訴訟。
第149條
每個判斷都有其根據。它是公開發音的。
第一百五十條
陪審團宣誓就所有刑事事項以及政治和新聞犯罪,但由種族主義或仇外心理引起的新聞犯罪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條
§1.法官在行使司法權限方面是獨立的。檢察官在進行個人調查和起訴方面是獨立的,並不影響主管部長下令起訴和就刑事政策(包括調查和起訴政策)規定具有約束力的指示的權利。
此外,社區和區域政府在有關方面均有權就第一段所述的部長對屬於其職責的事項下達起訴。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多數人通過的法律決定了他們行使這項權利的方式。
如第4條最後一段所述,以多數票通過的法律規定,社區和地區應參與其責任範圍內的事項,制定第一小節中所述的指示以及規劃安全政策。 ,也為了讓他們的代表參加總檢察長學院的會議,只要這些會議提及了這些相同的問題。
§2.整個比利時都有一個高級司法委員會。高級司法委員會在行使職權時,尊重第1條所指的獨立性。
高級司法委員會由一所荷蘭語學院和一所法語學院組成。每所學院由同等數目的成員組成,一方面由同僚在法律確定的條件和方式下直接由其同僚直接選舉產生的檢察官辦公室的法官和官員組成,另一方面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由參議院以三分之二多數投票通過的其他成員。
在每所學院內,都有一個提名和任命委員會,以及一個諮詢和調查委員會,根據上段的規定,該委員會具有平等的代表權。
該法律規定了高等司法委員會,其大學及其委員會的組成,以及行使職權的條件和方式。
§3.高級司法委員會在以下領域行使職權:
1°提名候選人,如第4節第1分段所述,或任命為檢察官辦公室的官員;
2°提名候選人擔任第5段第1項提到的職位和公共檢察官辦公室主任職位;
3°進入檢察官辦公室的法官或官員職位;
對檢察官的法官和官員進行4°培訓;
5°繪製2°所指位置的一般輪廓;
與司法機構的一般運作和組織有關的建議和提議的6度表達;
對內部控製手段進行7°全面監督並促進使用;
8°排除所有學科和犯罪能力:
–受理和跟進有關司法機構運作的投訴;
–對司法機構的運作進行調查。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方式下,將1°至4°所指的權限分配給相關的提名和任命委員會,將5°至8°所指的權限分配給相關的諮詢和提名委員會。調查委員會。法律確定了提名和任命委員會以及諮詢和調查委員會共同行使職權的情況和方式。
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將以多數票通過的法律決定了本理事會的其他職權。
§4.和平法官以及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由國王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方式任命。
此類任命是根據相關提名和任命委員會的合理提名,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並在對資格和才能進行評估後,以三分之二多數決定的。只能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和正當理由拒絕提名。
在任命上訴法官或最高法院法官的情況下,有關法院的大會在前款所述的提名之前,以法律規定的方式發表合理的意見。
§5.國王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方式任命最高法院的第一任院長,上訴法院的第一任院長和下級法院的院長。
此類任命是根據相關提名和任命委員會的合理提名,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並在對資格和才能進行評估後,以三分之二多數決定的。只能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和正當理由拒絕提名。
在任命最高法院第一任庭長或上訴法院第一任庭長一職的情況下,有關法院的大會在提出提名之前,以法律規定的方式發表合理的意見。前一段。
最高法院院長,本法院各院長,上訴法院各院長和下級法院副院長由法院根據其條件和條件在其中間任命。法律規定的方式。
儘管有第152條的規定,法律仍規定了這些職位的任命期限。
§6.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法官,第5條第4款所指職位的現任負責人以及檢察官辦公室的官員進行評估。
過渡條款
第3至6條的規定在第2條所指的高級司法委員會成立後生效。
在該日期,假設最高法院的第一任院長和院長,該法院各部門的院長,上訴法院的第一任院長,這些法院的庭長以及院長和副院長-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和條件下,任命下級法院院長為主席,並同時任命他們為最高法院,上訴法院或勞動法院以及相應的下級法院, 分別。
同時,以下規定仍然適用:
治安法官和下級法院法官由國王直接任命。
國王由兩人組成的名單任命上訴法院的法官以及其管轄範圍內的一審法院的院長和副院長,每人都有兩名候選人,其中一名由這些法院提交,另一名由省議會和議會提交。布魯塞爾首都大區視情況而定。
國王由兩人名單任命最高法院的法官,每人有兩名候選人,其中一名由最高法院提出,另一名由眾議院和參議院輪流任命。
在這兩種情況下,放在一個列表中的候選者也可能出現在另一個列表中。
所有提名至少在任命前十五天公佈。
法院從其院長和副院長中選擇。
第152條
法官被任命為終身法官。他們按法律規定的年齡退休,並接受法律規定的養卹金。
除法院判決外,任何法官均不得被剝奪職務或被停職。
法官的調動只能通過其新任命並得到他的同意才能進行。
第一百五十三條
國王任命和免職附屬於法院的檢察官辦公室的官員。
第154條
司法人員的工資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
法官不能接受政府的帶薪職位,除非該職位是免費行使的,即使在那時,該職位也不得構成法律所確定的不相容性。
第156條
比利時有五個上訴法院:
布魯塞爾的管轄區為布魯塞爾的1°,管轄弗拉芒·布拉班特省,瓦隆·布拉班特省和布魯塞爾首都的雙語地區;
根特的2°,管轄西弗拉芒省和東弗拉芒省;
安特衛普的3°,管轄安特衛普和林堡省;
列日角4°,管轄列日,那慕爾和盧森堡省;
蒙斯角5°,對埃諾省具有管轄權。
第157條
據說存在第167條第1款第二項提及的戰爭狀態的軍事法庭。軍事法院的組織,權力,成員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成員的任期由法律決定。
法律確定的地方設有商業法院。法律為組織,權力,成員任命方式以及成員的任期規定了規則。
該法律還規定了勞動法院的組織規則,職權範圍,任命成員的方式以及成員的任期。
在依法確定的地方設有法院來執行處罰。法律為組織,權力,成員任命方式以及成員的任期規定了規則。
過渡條款
第一段在1899年6月15日法律廢除之日生效,該法律包含《軍事刑事訴訟法》第一和第二標題。
在此之前,以下規定一直有效:
專門的法律規定了軍事法院的組織,權力,成員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成員的任期。
第157之二條
對布魯塞爾司法區在司法事務中使用語言的改革的基本特徵的任何修改,以及與此問題有關的,與檢察官辦公室,基準法院和管轄範圍有關的特徵的任何修改,均可只能由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多數通過的法律制定。
過渡條款
法律確定了本文生效的日期。該日期是2012年7月19日改革布魯塞爾司法區的法律生效的日期。
第158條
最高法院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在權力衝突中作出決定。
第159條
法院僅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適用一般,省級或地方性的決定和規定。
第七章國家行政法院
第一百六十條
所有比利時都有一個國務委員會,其組成,權限和職能由法律決定。但是,法律可以賦予國王根據其確定的原則建立程序的權力。
國務委員會通過行政法院的判決作出決定,並在法律確定的案件中提供意見。
在與本款同日生效的對與國務委員會行政訴訟科的大會有關的規則的任何修改,只能由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多數通過的法律進行。
過渡條款
該條款於2012年10月14日生效。
第一百六十一條
只能根據法律設立行政法院。
第八章省,市機構
第一百六十二條
省和市級機構受法律約束。
法律保證以下原則的適用:
1°直接選舉省和市議會的議員;
2°將所有與省和市有關的利益歸屬於省和市議會,但不影響在案件中以法律確定的方式批准其行為;
3°將權力下放到省和市級機構;
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使省級和市級理事會會議具有公共性4%;
5°披露帳目和預算;
6°監管機構或聯邦立法權的干預,以防止違反法律或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市政上集體受第134條提及的規則支配。該規則包含了第二段所述原則的適用。其他被認為必不可少的原則可以由第134條所指的規則設定,無論是否以有關議會的大多數議員出席的情況,以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第159條和第190條適用於超城市集體的決定和規定。”
根據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多數票通過的法律,聯邦法律或第134條所指的規則規定了幾個省,上市集體或市鎮可以合作或組建的條件和方式。協會。但是,不允許省級理事會,上市集體理事會或市議會共同審議。
第一百六十三條
當選的省級機構在弗拉芒語和瓦隆語地區行使的能力,在布魯塞爾首都的雙語地區由弗拉芒語和法國共同體以及聯合社區委員會行使,它們各自負責按照其職責負責的事項。第127條和第128條,以及關於其他事項的布魯塞爾首都大區。
但是,第4條第4款最後規定的以多數票通過的法律確立了詳細規則,布魯塞爾首都大區或由其指定成員的任何機構都應根據該規則行使第1款所述的權限,但不屬於該權限第39條提及的事項。以相同多數通過的法律為第136條規定的屬於第127條規定的那些事項的全部或部分權限歸於第136條規定的那些機構規定了規則和128。
第一百六十四條
與公民身份有關的登記處證書的起草和登記冊的維護完全由市政當局負責。
第一百六十五條
§1.該法律建立了大都市區和市政聯合會。它確定了他們的組織和能力,並在這樣做時保證了第162條所述原則的適用。
每個都會區都有一個理事會和一所行政學院。
行政學院的院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他的當選獲得國王的批准;法律確立了他的地位。
第159條和第190條適用於大都市區和市政聯合會的決定和規定。
大都市區和市政聯合會的邊界只能根據法律進行更改或更正。
§2.法律建立了一個機構,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方式,每個大都市區和最近的市政府在該機構之間進行磋商,以研究屬於各自權限的技術性常見問題。
§3.幾個市政聯合會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方式,彼此之間或與一個或多個大城市地區進行合作或組成協會,以共同管理和管理其權限範圍內的那些問題。不允許其理事會聯合審議。
第166條
§1.第165條適用於王國首都所屬的都會區,但以下規定除外。
§2.王國首都所屬的大都市區的權限,是由布魯塞爾首都區設立的機構行使的,該法律由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多數人通過的法律決定根據第39條。
§3.第136條所述的機構:
1°在其文化,教育和與人相關的事務上,各自具有與其他組織機構相同的能力;
2°練習,每個練習針對其社區,由佛蘭德社區議會和法國社區議會委派給他們的權限;
3°共同規範了1°中描述的那些共同感興趣的事項。
第四章國際關係
第167條
§1.國王指導國際關係,儘管社區和地區有權規范國際合作(包括條約的締結),以解決那些依據或憑藉《憲法》權限範圍內的事務。
國王命令武裝部隊;他指出存在戰爭狀態或敵對行動已經停止。在國家利益和安全允許的情況下,他會以其他適當的消息通知眾議院。
割讓,交換或擴大領土只能根據法律進行。
§2.國王締結條約,但關於§3所述事項的條約除外。這些條約僅在獲得眾議院批准後方可生效。
§3.第121條所述的共同體和區域政府就其議會權限之內的事項締結有關條約,就其各自而言。這些條約只有在得到議會批准後才能生效。
§4.第4條第3款以多數票通過的法律,為第§3條所述的條約以及不專門涉及屬於該地區或社區權限的事項的條約確定了具體規則。遵循或憑藉憲法。
§5.國王在徵得有關社區或地區政府的共同同意後,可以退出1993年5月18日之前締結的條約,其中涵蓋了§3中所述的事項。
如果有關社區或地區政府邀請國王廢除這些條約,國王將予以譴責。如第4條最後一段所述,以多數票通過的法律規定了社區和有關區域政府之間意見分歧時的程序。
過渡條款
§2的第二句在選舉之日生效,以期2014年共同體和地區議會的徹底更新。直到今天,§2所指的條約只有在獲得選舉通過後才生效。兩院都批准。
第168條
從一開始,眾議院就就建立歐洲共同體的條約的任何修訂以及對其進行修改或補充的條約和行為進行談判。他們在條約草案簽署之前收到條約草案。
第168之二條
關於歐洲議會的選舉,該法律確定了特別規則,以保護前布拉班特省法語和荷蘭語國家人民的合法利益。
制定這些特殊規則的規定只能由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多數通過的法律進行修改。
第169條
為了確保遵守國際義務或超國家義務,在滿足法律規定條件的前提下,第36條和第37條提到的當局可以暫時取代第115條和第121條提到的機構。如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多數。
標題五
第一百七十條
§1.只能為法律規定的國家利益稅。
§2.只能通過聯邦法律或第134條所述的規則引入對共同體或地區有利的稅收。
法律就第一小節中提到的稅款確定了被證明是必要的例外。
§3.收費或稅收只能由省或市級以上集體根據其理事會的決定進行徵收。
對於第一款所述的稅收,法律確定了被證明是必要的例外。
法律可以全部或部分廢除第一小節中提到的稅收。
§4.收費或稅款只能由大都市區,市政聯合會或市政當局根據其理事會的決定進行徵收。
法律就第一小節中提到的稅款確定了被證明是必要的例外。
第171條
為國家,社區或地區的利益而徵收的稅款必須每年投票一次。
如果不續簽,則引入這些規則的有效期僅一年。
第172條
不能引入稅收特權。
除法律外,不得實行免稅或減稅。
第173條
除了各省的利益,子的負責機構,排澇和防洪的機構,以及法律,134條所指的聯邦法律和規則正式除外的情況以外,只能向有利於國家,社區,地區,大都市區,自治市或自治市的稅收形式。
第一百七十四條
眾議院每年都通過法律來結算最終賬目並批准預算。但是,眾議院和參議院每年都自行確定其經營津貼。
所有國家收支都必須包括在預算和帳目中。
第一百七十五條
如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以多數票通過的法律建立了法蘭德斯共同體和法蘭西共同體的籌資體系。
法蘭德斯和法國共同體議會根據聯邦法律,就其使用而言,就其所涉範圍而言,分別作出決定。
第176條
法律建立了為德語社區提供資金的製度。
德語社區的議會根據聯邦法律決定其收入用途。
第177條
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以多數票通過的法律建立了地區融資的製度。
區域議會根據其所關注的事項,通過第134條提及的規則來決定其收入的使用。
第一百七十八條
在第4條第4款最後一段所述的多數通過的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方式下,布魯塞爾首都大區議會根據第134條所指的規則將財務手段轉移給聯合社區委員會以及佛蘭芒和法國社區委員會。
第179條
除了依據法律之外,不能歸因於公共財政的養老金或酬金。
第一百八十條
審計法院的成員由眾議院任命,任期由法律規定。
該法院負責審查和核實一般行政管理帳目和所有對公共金庫負責的會計人員的帳目。它必須確保沒有超出預算項目,也沒有轉移。法院還對與欠債權的建立和收取有關的業務進行全面監督,包括稅收收入。它清除各個國家主管部門的賬目,並負責收集為此目的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會計文件。國家總帳連同審計法院的意見一起提交給眾議院。
該法院是依法律組織的。
法律可以委託審計法院控制社區和地區以及依賴它們的公共利益機構的預算和會計。它還可以允許其控制受聯邦法律或第134條提及的規則的約束。除就德語社區而言,該法律以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多數票獲得通過。
第134條所指規則的聯邦法律,可以將其他任務委託給審計法院。法院同意後,聯邦法律或第134條所指的規則確定為執行這些任務而應支付給法院的費用。在本款生效之前,無需為法院執行的為社區或地區執行的任務就應支付任何費用。
第181條
§1.宗教部長的工資和養卹金由國家支付;所需的費用每年從預算中扣除。
§2.被法律承認為根據非宗派哲學概念提供道德援助的組織的代表的薪金和退休金由國家支付;所需的費用每年從預算中扣除。
武裝力量和警察局第六章
第182條
陸軍招募方式由法律決定。法律還規定了軍事人員的晉升,權利和義務。
第一百八十三條
軍事配額須接受年度投票。決定它們的法律如果不續簽,則僅在一年內有效。
第184條
分為兩個層次的綜合警察部門的組織和權限由法律規定。法律規定了兩個層次的綜合警察部隊人員地位的基本特徵。
過渡條款
但是,國王可以決定並實施由兩個層次構成的綜合警察部隊人員地位的基本特徵,但前提是該法令必須在30年前得到法律的確認2002年4月。
第一百八十五條
外國軍隊只能根據法律被接納為國家服務,或者佔領或跨越領土。
第186條
軍事人員只能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被剝奪軍銜,榮譽和退休金。
第七章總則
第187條
憲法不能全部或部分暫停。
第188條
從憲法生效之日起,所有與之相抵觸的法律,法令,決定,條例和其他行為均被廢止。
第189條
憲法文本以荷蘭文,法文和德文起草。
第190條
在以法律規定的方式發布之前,沒有法律,決定或總局,省級或市級行政法規具有約束力。
第一百九十一條
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所有在比利時土壤上居住的外國人都將從對人身和財產的保護中受益。
第192條
只能根據法律規定宣誓。法律決定措辭。
第193條
比利時民族採用紅色,黃色和黑色,比利時的獅子則以“團結就是力量”為座右銘,作為王國的武器。
第194條
布魯塞爾市是比利時的首都和聯邦政府所在地。
章程第VIII款
第195條
聯邦立法權有權宣布有理由修改其確定的憲法條款。
作出這樣的宣布後,兩院將自動解散。然後根據第46條召集兩座新議院。
這些議院與國王共同決定要提交的修改意見。
在這種情況下,眾議院只能在組成每個眾議院的議員中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情況下進行辯論;除非有至少三分之二的選票支持,否則不採取任何更改。
過渡條款
眾議院是在2010年6月13日全面續約後組成的,但在徵得國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宣布對以下條款,條款和條款組進行修訂,但僅具有以下所示的效力:
1°第5條,第2款,第11之二,第41條,第5款,第159和190條,是為了保證在不損害1988年8月9日修改的法律的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充分行使對各省的自治權《市政法》,《市政選舉法》,組織社會福利公共中心的法律,《省法律》,《選舉法》,《各省選舉法》以及組織立法機構和省議會同時選舉的法律,適用於與州長職務有關的人,並為了將《憲法》中使用的“省”一詞的含義限制在其唯一的領土含義內,不包括任何機構含義;
2°第23條,以保障兒童津貼的權利;
3°第三章,其中插入一條旨在禁止在舉行選舉之日前一年以內修改選舉法的規定;
4°第43條第1款,第44條,第二段,46,第五段,69、71、74、75、76、77、78、79、80、81、82、83和168實行兩院制,並將剩餘的立法權交給眾議院;
5°第46和117條,目的是規定聯邦一級的議會選舉將與歐洲議會選舉在同一天舉行,並且在提前解散的情況下,新的聯邦議會任期不得超過在解散後舉行歐洲議會選舉的當天,以及為了允許第4條所述的多數通過法律,最後一段賦予各地區和社區以特別法令或特別法令決定的權利,其當選議會的任期期限和這些議會的選舉日期,並規定,如第4條最後一段所述,以多數票通過的法律確定了新規則制定的日期在該部門選舉中將生效;
6°第63條第4款以補充該分段為條件,該分段規定,在選舉眾議院時,法律制定了特殊規則,以保護法語和荷蘭語人民的合法利益在前布拉班特省,並且還規定建立這些特殊規則的規定只能由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多數人通過的法律進行修改;
7°第三章,第四章,第二節,第三節,為了在其中插入允許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以多數票通過的法律的條款,應歸屬於布魯塞爾首都大區。在第127條第1款第1分段和第3分段同一分段中提到的事項中,尚未分配給布魯塞爾首都的雙語地區的權力3°涉及上述1°中提及的事項;
8°第三章,第四章,第二節,第三節,以允許法律以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多數票通過,以簡化實體之間的合作程序;
9°第143條,以補充該段為前提,以禁止就修改稅收基礎,稅率,免稅或其他任何法律的聯邦當局的法律或決定啟動與利益衝突有關的程序在計算個人所得稅中起作用的其他因素;
10°Title III,第六章,目的是在其中插入一條規定,根據該規定,對布魯塞爾司法區在司法事務中使用語言的改革的基本特徵進行任何修改,以及對與對於這個問題,關於檢察官辦公室,基準法院和管轄範圍,只能由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以多數票通過的法律作出;
11°第144條,目的是規定國務委員會和聯邦行政法院(視情況而定)可就其裁決對私法的影響作出裁決;
12°第151條第1款,以規定社區和地區有權通過司法部長對屬於其職責的事項下達起訴,並立即進行起訴,並允許通過法律以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多數決定,規定社區和地區應在其職責範圍內參與有關檢察官的調查和起訴政策的決定以及有關刑事政策的具有約束力的準則,總檢察院的代表以及有關全面安全指南說明和國家安全計劃的決定;
13°第160條,為了增加一個段落,規定對授予州議會行政訴訟委員會大會新權力的任何修改以及對該議會中審議規則的任何修改只能通過法律進行通過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多數票;
14°標題IV,為了在其中插入一條條款,規定針對歐洲議會的選舉,法律確定了特殊規則,以保護原省的法語和荷蘭語人群的合法利益布拉班特(Brabant)的法律,並且建立這些特殊規則的規定只能由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多數通過的法律進行修改;
15°第180條,目的是規定通過第134條所指的聯邦法律或法規立法的議會可以將任務交託審計法院,並可能收取費用。
眾議院只能就第一段中提到的項目進行辯論,前提是組成每個眾議院的議員中至少有三分之二在場,並且除非獲得至少三分之二的讚成票,否則不得採用任何變更。
就第195條第二款而言,該過渡性條款不應視為聲明。
第196條
在戰爭時期或禁止眾議院在聯邦領土上自由集會時,無法開始或進行憲法修訂。
第197條
在攝政時期,關於國王的憲法權力以及《憲法》第85至88、91至95、106和197條,憲法不能作任何改變。
第198條
經國王同意,制憲議院可以將《憲法》條款的條文和分區的編號以及憲法的各部分更改為標題,章節和節,修改未提交修訂的條款的術語為了使它們與新規定的術語保持一致,並確保荷蘭,法國和德國憲法的文本的一致性。
在這種情況下,眾議院只能在組成每個眾議院的議員中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情況下進行辯論;除非獲得至少三分之二的選票支持,否則將不進行任何更改。
標題IX生效和過渡性條款
I. –第85條的規定將首次適用於阿爾伯特親王,費利克斯,洪伯特,西奧多,克里斯蒂安,尤金,瑪麗,列日親王,比利時親王殿下。阿斯特里公主,約瑟芬,夏洛特,法布里齊亞,伊麗莎白,保羅,瑪麗,比利時公主,奧埃斯特大公洛倫茲公主被視為已獲得第85條第二款所述的同意。
在此之前,以下規定仍然有效。
國王的憲法權力是通過長老萊奧波德(Leopold),喬治,基督教,薩克森·科堡的弗雷德里克(Fr. 。
在憲法規定的情況下,未經國王同意或在未得到國王行使權力的人的同意下結婚的王子應被剝奪獲得王權的權利。
儘管如此,國王可以恢復這項權利,或者在國王缺席的情況下,可以由行使憲法規定的情況下行使國王權力的人恢復這一權利,但必須得到兩院的同意。
二。[已廢除]
三,–第125條對1993年5月8日以後發生的事件有效。
IV。[已廢除]
V. [已廢除]
VI。–§1. [已廢除]
§2. [已廢除]
§3.布拉班特省的人員和資產將劃分為佛蘭芒布拉班特省,瓦隆布拉班特省,布魯塞爾首都大區,當局和第135條和第136條所述的機構以及聯邦當局,根據第四條最後一段所述的多數人通過的法律確定的條款。
在省議會的下一次續約之後,直到兩黨被分割為止,共有的人員和資產將由佛蘭芒·布拉本特省,瓦隆·布拉本特省和布魯塞爾雙語地區主管當局共同管理,首都。
§4. [已廢除]
§5. [已廢除]
Go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