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羅埃西亞共和國憲法

1991年克羅地亞憲法,直至2013年修正案
一,歷史基礎
克羅地亞民族的千禧年身份及其國家地位的連續性,通過其在不同形式的州中的全部歷史經驗以及基於克羅地亞人的歷史權利的民族國家理念的保存和發展而得到證實。國家擁有完全主權,表現在:
七世紀克羅地亞公國的形成;
克羅地亞獨立的中世紀國家建於九世紀;
克羅地亞王國成立於十世紀;
在克羅地亞-匈牙利個人聯合會中保留克羅地亞國家的身份;
1527年克羅地亞議會(薩博爾)作出獨立和主權的決定,從哈布斯堡王朝中選舉國王;
克羅地亞議會對1712年實用主義制裁的獨立和主權決定;
。1848年克羅地亞議會關於在巴努斯權力下恢復克羅地亞三一王國的結論是建立在克羅地亞民族的歷史,民族和自然權利基礎上的;
1868年克羅地亞-匈牙利關於達爾馬提亞,克羅地亞和斯拉沃尼亞王國與匈牙利王國之間關係的妥協,這是基於兩國的法律傳統和1712年的語用制裁;
克羅地亞議會於1918年10月29日宣布解散克羅地亞與奧地利-匈牙利之間的國家關係,並宣布獨立的克羅地亞同時隸屬於斯洛文尼亞,克羅地亞和塞族國家,以行使其作為國家的歷史和自然權利。在哈布斯堡王朝的舊領土上;
克羅地亞議會從未批准斯洛文尼亞,克族和塞族國國民議會關於在塞族,克族和斯洛文尼亞王國與塞爾維亞和黑山聯合的決定(1918年12月1日),隨後(10月3日) 1929年)宣佈為南斯拉夫王國;
於1939年建立克羅地亞本國統治(Banovina),通過該統治在南斯拉夫王國內恢復了克羅地亞的國家身份,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根據克羅地亞民族解放反法西斯委員會的決定(1943年),而不是宣布克羅地亞獨立國(1941年),為國家主權奠定了基礎。克羅地亞共和國憲法(1947年)和克羅地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所有後來的憲法(1963-1990年),在歷史變化的門檻上,以共產主義體制的崩潰和歐洲國際秩序的變化為標誌,克羅地亞在1990年第一次民主選舉中以自由表達的意願重申了其千禧年的建國地位。
新的《克羅地亞共和國憲法》(1990年)以及克羅地亞民族和克羅地亞捍衛者在公正,合法和防禦性的解放戰爭《國土戰爭》(1991-1995年)中的勝利,在其中克羅地亞民族表現出了決心和準備建立和維護克羅地亞共和國為獨立,自治,主權和民主國家。
考慮到現代世界所呈現的歷史事實和普遍接受的原則,以及克羅地亞民族的自決權和國家主權不可剝奪,不可分割,不可轉讓和不可窮盡的權利,包括其充分保留的分裂國家和民族權利。結社,作為維護國際秩序和平與穩定的基本規定,因此,克羅地亞共和國被確立為克羅地亞民族的民族國家和少數民族成員的國家:塞族,捷克人,斯洛伐克人,意大利人,匈牙利人,猶太人,德國人,奧地利人,烏克蘭人,魯辛斯,波斯尼亞人,斯洛文尼亞人,黑山,馬其頓人,俄羅斯人,保加利亞人,波蘭人,羅馬人,羅馬尼亞人,土耳其人,弗拉赫斯,阿爾巴尼亞人和其他本國公民,並保證與克羅地亞國籍的公民平等,並遵守聯合國和自由世界國家的民主準則,行使其國家權利。
尊重共和國在自由選舉中堅定表達的克羅地亞民族和所有公民的意願,特此建立克羅地亞共和國,並將其發展成為一個主權和民主國家,在其中確保和保障平等,自由與人權及其經濟促進了文化進步和社會福利。
二。基本規定
第1條
克羅地亞共和國是一個統一而不可分割的民主和社會國家。
克羅地亞共和國的權力來自人民,屬於自由平等公民的社區,屬於人民。
人民應通過選舉代表和直接決策行使這種權力。
第二條
克羅地亞共和國的主權不可分割,不可分割且不可轉讓。
克羅地亞共和國的主權包括其土地面積,河流,湖泊,運河,內部海洋水域,領海以及上方的領空。
克羅地亞共和國應根據國際法在國家領土以外直至與其鄰國邊界的亞得里亞海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行使主權和管轄權。
克羅地亞議會(Sabor)或人民應直接根據憲法和法律獨立決定:
。關於克羅地亞共和國經濟,法律和政治關係的規定
。關於自然和文化財富的保存及其利用
。與其他國家結盟。
克羅地亞共和國可以與其他國家締結聯盟,保留其主權,以決定要委派的權力和自由退出此類協會的權利。
第三條
自由,平等權利,民族平等和兩性平等,對和平的熱愛,社會正義,對人權的尊重,所有權的不可侵犯性,自然和環境的保護,法治和民主的多黨制是最高的價值觀。克羅地亞共和國的憲法秩序和解釋憲法的依據。
第4條
在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應按照將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組織,但受本憲法保障的地方和區域自治權的限制。
分權原則包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相互合作和相互制衡的形式。
第5條
在克羅地亞共和國,法律應符合《憲法》,其他規則和條例應符合《憲法》和法律。
每個人都應遵守憲法和法律,並尊重克羅地亞共和國的法律秩序。
第6條
政黨的成立是免費的。
政黨的內部組織應符合基本的憲政民主原則。
各方應公佈其資產和財產來源的賬目。
以其方案或暴力活動旨在破壞自由民主秩序的政黨危及克羅地亞共和國的存在是違憲的。關於違憲的決定應由克羅地亞共和國憲法法院作出。
政黨的地位和籌資應受法律管制。
第7條
克羅地亞共和國武裝部隊應維護其主權和獨立並捍衛其領土完整。
盟國還可以根據已批准的國際條約,向克羅地亞共和國提供保護主權和獨立以及捍衛領土完整的援助。
盟國的武裝部隊可根據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經總統事先同意的決定,按照批准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越過邊界進入克羅地亞共和國或在其國家邊界內行動。克羅地亞共和國。
克羅地亞共和國可根據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事先徵得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提議的克羅地亞議會決定,對已批准國際條約規定的對一個或多個武裝衝突的盟國提供協助。克羅地亞共和國總統。
根據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在克羅地亞共和國總統事先同意下提出的克羅地亞議會的決定,克羅地亞共和國武裝部隊可以越過其國界或在其邊界內行動。
本條第(3),(4)和(5)款規定的決定應由克羅地亞議會以其所有成員的多數票作出。
在克羅地亞共和國總統否認本條第(3),(4)和(5)款所規定的同意的情況下,克羅地亞議會應以其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票作出決定。 。
克羅地亞共和國武裝部隊可在克羅地亞共和國已加入或正在根據國際組織加入的國際組織的框架內,為進行軍事演習和訓練而越過克羅地亞共和國的國界。根據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事先徵得克羅地亞共和國總統同意的一項決定並為提供人道主義援助而訂立的條約。
盟國的武裝部隊可在克羅地亞共和國已加入或正在根據國際條約加入的國際組織的框架內,跨越克羅地亞共和國的邊界進行軍事演習和訓練。為了提供人道主義援助,是根據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事先得到克羅地亞共和國總統同意的一項決定。
在《憲法》第17條和第101條規定的情況下,如果威脅的性質需要,可以部署武裝部隊協助警察和其他國家機構。
克羅地亞共和國武裝部隊也可被派去協助消防和救援行動以及海上監視和保護克羅地亞共和國的權利。
克羅地亞共和國武裝部隊的防禦結構,指揮鏈,行政管理和民主監督應由憲法和法律規定。
第8條
克羅地亞共和國的邊界只能通過克羅地亞議會的決定來更改。
第九條
克羅地亞公民身份,其獲得和終止應受法律管轄。
除非根據國際條約或歐洲聯盟的收購要約執行引渡或移交決定,否則任何克羅地亞公民都不得從克羅地亞共和國流放或被剝奪公民身份,也不得被引渡到另一個國家。
第10條
克羅地亞共和國應保護居住或居住在國外的公民的權益,並促進他們與祖國的聯繫。
克羅地亞共和國應保證克羅地亞其他國家的部分地區受到特別關注和保護。
第11條
克羅地亞共和國的紋章是歷史悠久的克羅地亞紋章,其基地由25個交替的紅色和白色(銀色)場組成。
克羅地亞共和國的國旗由三種顏色組成:紅色,白色和藍色,中間是歷史悠久的克羅地亞紋章。
克羅地亞共和國的國歌是“我們美麗的家園”(Lijepa nasa domovino)。
歷史悠久的克羅地亞紋章和旗幟的描述,國歌的文字以及這些符號和其他國家符號的使用應受法律約束。
第十二條
克羅地亞共和國應正式使用克羅地亞語和拉丁文字。
在個別地方單位中,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可以將另一種語言和西里爾字母或某些其他文字與克羅地亞語言和拉丁文字一起引入正式使用。
第十三條
克羅地亞共和國的首都是薩格勒布。
薩格勒布首都薩格勒布的地位,管轄權和組織機構應受法律約束。
三,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
1.一般規定
第十四條
克羅地亞共和國的每個人都應享有權利和自由,無論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信仰,民族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教育,社會地位或其他特徵如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十五條
所有少數民族的成員在克羅地亞共和國應享有平等的權利。
少數民族的平等和保護應由《憲法》規定,該法律應在組織法規定的程序中採用。
除一般選舉權外,少數民族成員選舉其代表進入克羅地亞議會的特別權利可能是根據法律規定的。
應保證所有少數民族的成員都有表達其國籍的自由,使用其語言和文字的自由以及文化自治。
第十六條
自由和權利只能受法律限制,以保護他人的自由和權利,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和健康。
在每種情況下,對自由或權利的每項限制均應與限制必要性的性質成比例。
第十七條
在戰爭狀態或對國家獨立和統一的直接威脅期間,或在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的情況下,憲法所保障的個人自由和權利可能受到限制。該決定應由克羅地亞議會以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決定;如果克羅地亞議會不能開會,則應由政府提議並由總理加簽,由克羅地亞總統決定。共和國。
此類限制的範圍應足以應對危險的性質,並且不得在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民族或社會出身方面導致人員不平等。
即使在對國家存在的直接威脅的情況下,也不得對本《憲法》關於生命權,禁止酷刑,殘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法律規定的適用施加限制。刑事犯罪和懲罰,或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方面的犯罪。
第十八條
應保證對法院或其他當局作出的初審決定提出上訴的權利。
如果可以確保採取其他法律補救措施,則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上訴權可能被例外地排除在外。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和其他具有公共權力的機構的個人決定應以法律為依據。
應當保證對行政機關和其他具有公共權力的機構的決定進行司法審查。
第二十條
任何人違反《憲法》有關人權和基本自由的規定,應負個人責任,不得援引上級命令予以寬恕。
2.個人和政治自由與權利
第二十一條
每個人都有生命權。
在克羅地亞共和國,不得判處死刑。
第二十二條
每個人的自由和人格不可侵犯。
除非法院依法作出裁決,否則任何人均不得被剝奪自由,也不得限制其自由。
第二十三條
任何人均不得遭受任何形式的虐待,或未經其同意而接受醫學或科學實驗。
禁止強迫勞動。
第二十四條
沒有法院命令,任何人都不得被逮捕或拘留。這種逮捕證應閱讀並送達被捕者。
當合理地懷疑某人犯有法律所界定的嚴重刑事罪行時,警察可以不加逮捕令逮捕該人。應以易於理解的方式將被逮捕的原因及其依法確定的權利迅速告知被捕者。
任何被逮捕或拘留的人均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立即決定逮捕的合法性。
第二十五條
所有被捕和定罪的人都應受到人道待遇,並應尊重其尊嚴。
任何被拘留和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人,都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最短期限內被帶到法院,並有權在法定期限內被無罪開釋或判刑。
被拘留者可被保釋以保衛自己。
被非法剝奪自由或定罪的任何人,應依法享有賠償和公開道歉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克羅地亞共和國的所有公民和外國人在法院,政府機構和其他擁有公共權力的機構中應一律平等。
第二十七條
作為一項自主和獨立的服務,律師協會應依法向每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八條
每個人都應被認為是無辜的,除非最終法院判決證明他有罪,否則我不會被視為犯有刑事罪。
第二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有法律規定的獨立和公正的審判,該審判應在合理的期限內決定其權利和義務,或對犯罪行為的懷疑或指控。
在對犯罪行為進行懷疑或指控時,涉嫌,被指控或被起訴的人應有權:
在最短的時間內詳細告知他並以其理解的語言得知對他的指控的性質和原因以及對他構成犯罪的證據,
為了有足夠的時間和機會準備自己的防守,
致辯護律師並與他自由溝通,並被告知這項權利,
為親自辯護或在自己選擇的辯護律師的協助下進行辯護,如果他缺乏聘請辯護律師的資源,則應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聘請自由律師,
如果他可以在法庭上與他見面,
。在與起訴證人相同的情況下,訊問或讓起訴證人受到訊問,並要求辯護證人在場並聆訊,
如果口譯員不懂法庭使用的語言,可以免費獲得幫助。
不得強迫涉嫌,被指控和被起訴的人認罪。
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得在法院訴訟中接受。
刑事訴訟應僅應授權檢察官的要求在法院提起。
第三十條
根據法律,對嚴重和極其卑鄙的刑事犯罪的判決可能會導致喪失已獲得的權利或禁止在特定時期內獲得與進行特定事務有關的某些權利,如果這是保護法律秩序所必需的。
第三十一條
在法律或國際法未將其實施定義為應予懲處的犯罪之前,不得對任何人進行處罰,也不得對其判處法律所未定義的處罰。如果在行為發生後依法確定了較輕的處罰,則應處以這種處罰。
任何人如已被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或宣判無罪,則不得在刑事訴訟中對其進行新的審判或懲罰。
根據《憲法》和一項國際協定,只能由法律規定根據本條第2款延長法院訴訟程序的案件和理由。
時效規定不適用於以營利為目的的刑事犯罪,也不適用於在經濟轉型和私有化過程中在國土戰爭,和平重返社會,戰時以及在明顯和當前危險時期實施的任何刑事犯罪。法律規定的國家獨立或領土完整,或不受國際法限制時效的國家的獨立和領土完整。通過這些行為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收益應被沒收。
第三十二條
合法在克羅地亞共和國境內的任何人均應享有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
克羅地亞共和國的每一位公民均有權隨時離開國家領土,永久或暫時在國外定居,並有權隨時返回其家園。
如果有必要保護克羅地亞的法律秩序或他人的健康,權利和自由,則在克羅地亞共和國境內的行動自由和進出該運動的權利可能受到法律的特殊限制。
第三十三條
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可以在克羅地亞共和國獲得庇護,除非他們因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非政治犯罪和活動而受到起訴。
除非根據條約和法律作出決定,否則任何在克羅地亞共和國境內合法境內的外國人均不得被驅逐或引渡到另一個國家。
第三十四條
房屋應不可侵犯。
只有法院可以依法下令搜查房屋或其他場所,並簽發附有理由說明的手令。
承租人或其代表有權在兩名證人的強制性陪同下到他的房屋或其他處所搜查。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即使強制執行逮捕令或逮捕嫌疑人,警察當局也可在沒有證人的情況下進入一個人的房屋或場所並進行搜查,即使沒有法院令或房客的同意也是如此。罪犯,或防止對人員或重大財產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嚴重危險的行為。
只能在證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旨在尋找或確保有可能在刑事犯罪行為人的住所中找到證據的證據的搜查。
第三十五條
應當保證每個人對個人和家庭生活,尊嚴,聲譽和榮譽的尊重和法律保護。
第三十六條
通信的自由和隱私以及所有其他形式的通信應得到保障和不可侵犯。
只能由法律規定保護國家安全和進行刑事訴訟的必要限制。
第三十七條
應保證每個人的個人數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未經有關人員同意,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收集,處理和使用個人數據。
國家對數據的保護和對信息系統工作的監督,應依法進行。
禁止使用與收集目的相反的個人數據。
第三十八條
思想和言論自由應得到保障。
言論自由應具體包括新聞和其他傳播媒介的自由,言論和公眾表達的自由以及所有公共傳播機構的自由建立。
禁止審查。新聞工作者有權自由報導和獲取信息。
應當保證獲得任何公共機構擁有的信息的權利。對信息獲取權的限制必須與每種情況下對這種限制的需要的性質相稱,並且在法律規定的自由民主社會中是必要的。
公開信息侵犯憲法和法律權利的任何人,都應享有更正權。
第三十九條
任何呼籲或煽動戰爭,訴諸暴力,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或任何形式的不容忍行為,均應禁止,並應受到法律制裁。
第40條
應當保證良心和宗教自由以及表達宗教和其他信念的自由。
第41條
所有宗教團體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應與國家分開。
宗教社區應依法自由公開提供宗教服務,開放學校,教育機構和其他機構,社會及慈善機構並對其進行管理,並在其活動中應得到國家的保護和協助。
第四十二條
應當保障每個人依法享有公開集會和和平抗議的權利。
第43條
為了保護其利益或促進其社會,經濟,政治,民族,文化和其他信念和目標,應保障每個人的結社自由權。為此,每個人都可以依照法律自由組建工會和其他協會,加入或退出工會。
這項權利的行使應受到禁止對克羅地亞共和國的民主憲法秩序和獨立,統一與領土完整的任何暴力威脅的限制。
第44條
克羅地亞共和國的每一位公民均有權在平等條件下參與公共事務,並有權獲得公共服務。
第45條
所有年滿十八歲的克羅地亞公民(選民)均有權在克羅地亞議會,克羅地亞共和國總統和歐洲議會的選舉中以及在全民公決的決策程序中享有普遍和平等的選舉權,遵守法律。
在克羅地亞議會的選舉中,未在克羅地亞共和國註冊住所的選民有權依法選舉三名代表。
在克羅地亞議會,克羅地亞共和國總統和歐洲議會的選舉中以及在全民公決的決策程序中,選舉權應在無記名投票的直接選舉中直接進行無記名投票。克羅地亞共和國應在其所居住國家的克羅地亞共和國外交領事館所在地的投票站投票。
在克羅地亞議會,克羅地亞共和國總統和歐洲議會的選舉中,以及在全民公決的決策程序中,克羅地亞共和國應確保其在克羅地亞共和國擁有註冊居籍的公民享有選舉權在選舉過程中不在其邊界範圍內進行選舉,以便他們可以在其所居住的外國的克羅地亞共和國外交領事館或以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投票。
第四十六條
人人有權提出請願和投訴,有權向政府和其他公共機構提出建議,也有權獲得答复。
第47條
克羅地亞共和國的每一個有能力的公民都有義務服兵役和保衛克羅地亞共和國。
出於宗教或道德原因不願參加武裝部隊服役的所有人,應允許出於良心拒服兵役。這些人有義務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3.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第48條
所有權應得到保證。
所有權意味著義務。財產的所有人和使用者應為普通福利作出貢獻。
外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取得財產。
繼承權應得到保障。
第四十九條
創業和市場自由應是克羅地亞共和國經濟體系的基礎。
國家應確保所有企業家在市場上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禁止濫用法律規定的壟斷地位。
國家應當促進經濟進步和社會福利,並應當關心其所有地區的經濟發展。
通過資本投資獲得的權利,不會因法律或任何其他法律行為而減少。
應當保證外國投資者可以自由轉移和匯回利潤和所投資本。
第五十條
為了克羅地亞共和國的利益,財產可在支付等於其市場價值的賠償金後受到法律的限製或徵收。
為了保護克羅地亞共和國的利益和安全,自然,環境和公共衛生,企業家自由和財產權的行使可能受到法律的特殊限制。
第五十一條
每個人都應根據其經濟能力參加公共費用的支付。
稅收制度應建立在平等平等原則的基礎上。
第52條
具有特殊文化,歷史,經濟或生態意義的海洋,海濱和島嶼,水域,空氣空間,礦產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以及土地,森林,動植物,自然的其他部分,房地產和商品法律指定對克羅地亞共和國有利的,應享有其特殊保護。
擁有權的人及其所有者可以使用和利用克羅地亞共和國感興趣的商品,並賠償對其施加的限制,應受法律管制。
第53條
克羅地亞國家銀行應為克羅地亞共和國的中央銀行。
克羅地亞國家銀行應具有自治權和獨立性,並應向克羅地亞議會報告其工作。
克羅地亞國家銀行應由克羅地亞國家銀行行長管理,其運作應由克羅地亞國家銀行行長進行。
克羅地亞國家銀行的組織,宗旨,任務和職權受法律約束。
第53a條
國家審計署應為克羅地亞共和國的最高審計機構,並應具有獨立自主的工作權。
國家審計署應由審計長管理,審計長應向克羅地亞議會報告其工作。
國家審計署的設立,組織,權限和運作受法律管轄。
第54條
人人有權工作,並享有工作自由。
每個人都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職業和職業,所有工作和職務在相同條件下應為每個人都能使用。
第五十五條
每位僱員均有權獲得合理的報酬,以確保其及其家人享有自由和體面的生活水準。
最長工作時間應受法律規定。
每個員工都有權享有帶薪的每週休息和年度假期,並且這些權利不得放棄。
員工可以依法參加企業的決策。
第五十六條
僱員及其家庭成員享有社會保障和社會保險的權利應受法律和集體協議的約束。
與生育,生育和育兒有關的權利應受法律管轄。
第57條
國家應確保對因失業或喪失工作能力而無法滿足其基本需求的弱者,無助者和其他人提供援助的權利。
國家應特別注意保護殘疾人及其融入社會生活。
國家應特別注意保護克羅地亞退伍軍人和殘疾克羅地亞退伍軍人,以及克羅地亞退伍軍人的遺,、父母和子女。
不得禁止從國外接受人道主義援助。
第五十八條
依法應保障所有人享有醫療保健的權利。
第59條
為了保護自己的經濟和社會利益,所有僱員均有權組建工會,並有權自由加入和離開工會。
工會可以組成其聯盟並加入國際工會組織
武裝部隊和警察中工會的成立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
雇主有權組建協會,並有權自由加入或離開協會。
第六十條
罷工權應得到保障。
罷工權可能受到法律規定的武裝部隊,警察,公共管理部門和公共服務部門的限制。
第六十一條
家庭應得到國家的特別保護。
婚姻是女人和男人之間的活生生的結合。
婚姻,普通法婚姻和家庭中的婚姻和法律關係應受法律管轄。
第六十二條
國家應保護產婦,兒童和年輕人,並創造社會,文化,教育,物質和其他條件,促進體面生活的權利。
第63條
父母有義務撫養,撫養和教育子女,並有權自由決定子女的養育方式。
父母有責任確保自己的子女有充分和和諧地發展其人格的權利。
身心殘疾和被社會忽視的兒童應享有特殊照顧,教育和福利的權利。
兒童必須照顧年老無助的父母。
國家應特別照顧無父母的未成年人或被父母忽視的兒童。
第六十四條
人人有責任保護兒童和無助的人。
不得在未達到法定年齡之前僱用兒童,也不得強迫或允許他們從事有害於其健康或道德的工作。
年輕人,母親和殘疾人在工作中應享有特別保護。
第六十五條
在克羅地亞共和國,每個人都應在平等的條件下並根據自己的能力接受教育。
義務教育應依法免費。
第66條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可以建立私立學校和教育機構。
第67條
應當保證大學的自治。
大學應獨立決定組織和依法開展工作。
第68條
科學,文化和藝術創造的自由應得到保障。
國家應當刺激和協助科學,文化和藝術的發展。
國家應保護科學,文化和藝術品,將其作為國家精神價值。
應當保護來自科學,文化,藝術,智力和其他創造性活動的精神和物質權利的保護。
國家應促進和協助體育教育和運動的照顧。
第69條
人人有權享有健康的生活。
國家應確保健康環境的條件。
每個人都應在其權限和活動範圍內,特別注意保護公共健康,自然和環境。
IV。政府組織
1.克羅地亞議會
第70條
克羅地亞議會(薩博爾)是人民的代表機構,並具有克羅地亞共和國的立法權。
第71條
克羅地亞議會應有不少於100名成員和不多於160名成員,以無記名投票直接普选和平等投票權選出。
第72條
克羅地亞議會議員當選,任期四年。
克羅地亞議會議員的人數以及選舉的條件和程序應由法律規定。
第73條
克羅地亞議會議員的選舉應在克羅地亞議會任期屆滿或解散後不遲於60天舉行。
克羅地亞議會第一屆會議應在選舉完成後不遲於20天舉行。
克羅地亞議會應在其第一屆會議上由出席會議的大多數成員選出其主席構成。
第74條
克羅地亞議會議員無強制性任務。
克羅地亞議會議員應獲得固定的貨幣報酬,並應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五條
克羅地亞議會議員應享有豁免權。
任何代表均不得因在克羅地亞議會中表達的意見或投票而被起訴,拘留或懲罰。
未經克羅地亞議會同意,不得拘留代表,也不得對他提起刑事訴訟。
僅當代表被捲入刑事罪行,並處以五年以上監禁的刑罰時,才可未經克羅地亞議會同意而將其拘留。在這種情況下,應將其通知克羅地亞議會主席。
如果克羅地亞議會不在會議期間,則應批准拘留代表或繼續對其進行刑事訴訟,並由全權證書和豁免委員會決定其豁免權,該決定應受制於待克羅地亞議會隨後確認。
第76條
克羅地亞議會議員的任期只有在發生戰爭或《憲法》第17條和第101條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通過法律延長。
第77條
如果所有成員中的大多數決定克羅地亞議會解散,以便提早舉行選舉。
共和國總統可以依照第104條的規定解散克羅地亞議會。
第78條
克羅地亞議會每年例會兩次:第一階段在1月15日至7月15日之間,第二階段在9月15日至12月15日之間。
克羅地亞議會應共和國總統,政府或其多數成員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克羅地亞議會主席可經與議會當事國議會俱樂部事先協商,將其稱為緊急會議。
第79條
克羅地亞議會應有總統和一位或多位副總統。
克羅地亞議會的內部組織和程序應受其《常設規則》的約束。
常規規則應以全體成員的多數票通過。
第80條
克羅地亞議會應:
。決定頒布和修訂《憲法》;
。通過法律;
。通過國家預算;
。決定戰爭與和平;
通過表達克羅地亞議會政策的文件;
通過《國家安全戰略》和《克羅地亞共和國國防戰略》;
。實現對克羅地亞共和國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門的民事控制;
。決定改變克羅地亞共和國的邊界;
致電公投;
依照憲法和法律進行選舉,任命和減免;
根據憲法和法律,監督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和對克羅地亞議會負責的其他公共權力持有人的工作;
。大赦刑事罪行;
進行憲法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81條廢除
第82條
除非《憲法》另有規定,否則克羅地亞議會應以多數票作出決定,前提是出席會議的代表應佔多數。
代表應親自投票。
第83條
克羅地亞議會應以所有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管理少數民族權利的法律(組織法)。
克羅地亞憲法應通過一項由憲法規定的人權和基本自由,選舉制度,政府機構的組織,權力和運作以及地方和區域自治的組織和權力的法律(機構法),由克羅地亞議會通過。所有代表的多數票。
憲法第8條規定的決定應由克羅地亞議會以所有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第84條
克羅地亞議會會議應公開舉行。
第85條
克羅地亞議會的每一位代表,議會的議員俱樂部和克羅地亞議會的工作機構以及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均有權提出法律。
第八十六條
克羅地亞議會議員有權詢問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和部長個人的問題。
克羅地亞議會的至少十分之一的代表可以對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或其某些個人成員的運作提出質疑。
提問和打擾應由《常規規則》更具體地規定。
第87條
克羅地亞議會可就修改憲法的提案,法案或其職權範圍內的任何其他問題舉行全民公決。
共和國總統可應政府的提議並由總理的簽名,就修正憲法或他認為對獨立很重要的任何其他問題的提議進行全民投票,克羅地亞共和國的統一與存在。
克羅地亞共和國百分之十的選民要求時,克羅地亞議會應就本條第1和第2節的問題進行全民投票。
在這種全民投票中,決定應由參加該投票的多數選民作出。
全民投票的決定具有約束力。
公民投票法應予通過。該法律還可以規定舉行協商性全民投票的條件。
第88條
克羅地亞議會可授權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在長達一年的時間內以法令方式規範其職權範圍內的某些問題,但與擬定憲法規定的人權和基本自由,民族權利,選舉制度,政府機構的組織,權力和運作以及地方自治。
基於法定權力的法令不具有追溯效力。
根據法定權力通過的法令自授予這種權力之日起一年後屆滿後將不再有效,除非克羅地亞議會另有決定。
第八十九條
法律應由共和國總統在克羅地亞議會通過之日起八日內頒布。
如果共和國總統認為頒布的法律不符合《憲法》,他可以向克羅地亞共和國憲法法院提起訴訟,以審查該法律的合憲性。
第九十條
在生效之前,政府機構的法律和其他規章制度應在克羅地亞共和國的官方公報“ Narodne Novine”中發布。
擁有公共權力的機關的規章制度在生效之前,應依法以無障礙的方式予以公佈。
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說明,否則法律應自其公佈之日起八天之內生效。
政府機構或具有公共權力的機構的法律和其他法規不具有追溯效力。
出於正當理由,只有法律的個別規定才具有追溯效力。
第九十一條
國家收支由國家預算決定。
克羅地亞議會應以所有代表的多數票來製定中央預算。
實施需要財政資金的法律,應具體說明這種資金的來源。
第92條
克羅地亞議會可就任何公共利益問題成立調查委員會。
調查委員會的組成,權限和權限應符合法律規定。
調查委員會的主席應由反對派代表中的多數代表任命。
第九十三條
監察員應是克羅地亞議會的專員,負責促進和保護克羅地亞共和國批准的《憲法》,有關人權和自由的法律和國際法律文書所載的人權和自由。
如果每個人認為政府或公務員,地方和區域自治政府的任何非法或不法行為威脅其憲法或合法權利受到威脅或侵犯,則可以向申訴專員投訴。和擁有公共權力的機構。
克羅地亞議會選舉監察員,任期八年。監察員的工作應具有自主權和獨立性。
監察員及其代表的罷免條件,職權和工作方式應受法律約束。根據法律,為了保護基本憲法權利,監察員還可能擁有某些法人和自然人的權力。
克羅地亞議會負責促進和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監察員和其他專員應享有與克羅地亞議會代表相同的豁免權。
2.克羅地亞共和國總統
第九十四條
克羅地亞共和國總統將在國內外代表並代表克羅地亞共和國。
共和國總統應照顧州政府的定期和協調的運作與穩定。
共和國總統負責捍衛克羅地亞共和國的獨立和領土完整。
第九十五條
共和國總統應在普遍和平等選舉權的基礎上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五年。
誰當選共和國總統不得超過兩次。
共和國總統應由所有已投票的選民以多數票選出。如果沒有候選人獲得過這樣的多數,則應在14天后舉行新的選舉。
在第一次選舉中獲得最多選票的兩名候選人有權參加新的選舉。如果其中一名候選人退出,獲得票數第二的候選人將獲得參加新選舉的權利。
共和國總統的選舉至少應在現任總統任期屆滿前30天至60天之內舉行。
在履行職責之前,共和國總統應在憲法法院院長宣誓效忠憲法之前莊嚴宣誓。
共和國總統的選舉,宣誓和就職應受法律規範。
第九十六條
共和國總統不得履行任何其他公共或專業職責。
選舉後,共和國總統應辭去政黨議員的職務,並通知克羅地亞議會。
第九十七條
如果由於總統缺席,生病或每年休假而暫時阻止共和國總統履行職責時,共和國總統可以委託克羅地亞議會主席代替他。共和國總統決定重任。
如果共和國總統由於生病或無能力而無法在較長時間內履行職責,特別是如果他不能決定將職務轉交給臨時替代人時,克羅地亞議會主席應根據憲法法院的決定,承擔共和國臨時總統的職責。憲法法院應根據政府的建議作出決定。
如果死亡或辭職應通知克羅地亞共和國憲法法院院長和克羅地亞議會院長,或在憲法法院確定終止其任職理由時共和國總統,共和國臨時總統的職責應由憲法規定的克羅地亞議會主席接任。
當克羅地亞議會主席作為共和國臨時總統發布一項法律頒布法令時,該法令應由克羅地亞共和國總理加簽。
共和國新總統的選舉應在共和國臨時總統根據本條第3款接任職務之日起60天內舉行。
第98條
共和國總統應:
。召集克羅地亞議會選舉,並舉行第一屆會議;
。根據《憲法》進行全民公決;
賦予組建政府的任務,使他在克羅地亞議會席位分配和舉行的磋商中享有多數成員的信任;
。給予赦免;
授予裝飾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獎勵;
執行憲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99條
共和國總統和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在製定和執行外交政策方面進行合作。
共和國總統應根據政府的提議並由總理簽名,決定在克羅地亞共和國設立駐外外交使團和領事館。
共和國總統應事先徵得克羅地亞共和國總理的反對,任命並召回克羅地亞共和國外交代表,根據政府的提議並根據克羅地亞授權委員會的意見議會。
共和國總統應收到外國外交代表的全權證書和召回信。
第一百條
共和國總統是克羅地亞共和國武裝部隊的總司令。
共和國總統應依法任命和免職軍事指揮官。
根據克羅地亞議會的決定,共和國總統可以宣戰並達成和平。
在直接威脅國家獨立,統一和存在的情況下,即使未宣布戰爭狀態,共和國總統也可以在總理的加簽下命令武裝部隊的僱用。 。
第一百零一條
在戰爭狀態下,共和國總統可根據並從克羅地亞議會獲得授權,以法律效力發布法令。如果克羅地亞議會不在會議期間,則授權共和國總統以法令法令規範戰爭狀態所需的所有問題。
如果立即威脅到國家的獨立,統一和存在,或者如果政府機構被阻止定期履行其憲法職責,則共和國總統應根據總理的提議並與其反對:簽名,以法律效力發布法令。
議會可召集總統時,共和國總統應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提交克羅地亞議會批准。
如果共和國總統沒有按照本條第3款的要求向克羅地亞議會提交批准法令,或者克羅地亞議會未批准該法令,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將不再有效。
在本條第2款第二節所述的情況下,共和國總統可以召集政府一屆會議並主持該屆會議。
第一百零二條
共和國總統可建議政府舉行會議並審議某些問題。
共和國總統可以出席政府會議並參加審議。
第一百零三條
共和國總統和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應根據憲法和法律進行合作,指導安保部門的運作。
克羅地亞議會授權委員會事先應任命安全事務負責人,並由共和國總統和克羅地亞共和國總理加簽。
第一百零四條
共和國總統根據政府的提議,並由總理加簽,在與議會黨俱樂部的代表協商後,如果政府的提議解散了克羅地亞議會,已經對政府投了不信任票,或者在提議之日起120天內未能批准國家預算。
如果對共和國總統提出了違反憲法的彈proceedings程序,共和國總統應政府的提議不得解散克羅地亞議會。
第一百零五條
共和國總統因其履行職責所犯的任何憲法行為均應受到彈be。
克羅埃共和國總統的彈may程序可以由克羅地亞議會以所有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
彈President共和國總統的決定應由克羅地亞共和國憲法法院以所有法官的三分之二多數票決定。
憲法法院應在提出提案之日起30天內就彈Republic共和國總統一事作出裁決,以彈each共和國總統違反憲法的提議。
如果克羅地亞共和國憲法法院繼續提出彈,,則共和國總統的職責將在《憲法》的強制下終止。
第105a條
共和國總統享有豁免權。
未經憲法法院事先同意,不得將共和國總統拘留,也不得對其提起刑事訴訟。
共和國總統只有在被捲入刑事罪行的情況下才可被拘留,未經憲法法院事先同意,可處以五年以上的徒刑。在這種情況下,拘留共和國總統的國家機構應立即將其通知憲法法院院長。
第一百零六條
共和國總統在履行職責時應得到諮詢機構的協助。這些機構的成員應由共和國總統任命和免除。不得進行違反三權分立原則的任命。
諮詢,專業和其他任務應由共和國總統府執行。共和國總統府和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的工作人員服務機構應合作執行共同關心的任務。共和國總統府工作所需的資金應在克羅地亞共和國的中央預算中確定。
3.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
第一百零七條
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應根據《憲法》和法律行使行政權力。
第一百零八條
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由總理府,一位或多位副總理和部長組成。
未經政府同意,總理和政府其他成員不得履行任何其他公共或專業職責。
第109條
共和國總統同意組建政府的人應提議其成員。
政府成立後立即,但不得晚於接受任務後的30天之內,管理當局應向克羅地亞議會介紹政府及其方案,並要求通過信任投票。
如果信任票以克羅地亞議會所有成員的多數票通過,則政府應履行其職責。
總理和政府成員在克羅地亞議會上宣誓就職。宣誓文本由法律決定。
克羅地亞議會決定對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表示信任後,關於總理任命的裁決應由共和國總統提出,並附有克羅地亞議會主席的簽字,任命政府成員的裁決應由總理做出,並附有克羅地亞議會主席的簽名。
第109a條
如果管理人員在接受任務之日起30天內未能組建政府,則共和國總統可決定將任期再延長不超過30天。
如果管理人員未能在長期任期內組建政府,或者如果提議的政府未能獲得克羅地亞議會的信任,則共和國總統應將組建政府的職權委託他人。
第109b條
如果政府不是根據《憲法》第110條和第111條組成的,則共和國總統應任命臨時的非黨派政府,並同時要求克羅地亞議會提前選舉。
第110條
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應:
向克羅地亞議會提出立法和其他法律;
提出國家預算和年度決算;
執行克羅地亞議會的法律和其他決定;
頒布法令執行法律;
指導外交和內部政策;
指導和控制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的運作;
。照顧國家的經濟發展;
。直接執行和發展公共服務;
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111條
政府的組織,運作方式和決策應受法律和議事規則的約束。
第一百一十二條
政府應對克羅地亞議會負責。
總理和政府成員對政府的決定負有共同責任,並對各自的職權負個人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根據克羅地亞議會至少五分之一的議員的提議,對總理,政府個別議員或整個政府的信任投票應付諸表決。
總理也可以要求對政府進行信任投票。
自向克羅地亞議會提出動議之日起七日屆滿前,不得進行辯論或投贊成票。
辯論和信任投票應在將動議提交克羅地亞議會之日起三十天內進行。
如果不信任決定獲得克羅地亞議會全體議員的多數投票,則應予以接受。
如果克羅地亞議會拒絕不信任投票的提議,則提交該提議的代表在六個月屆滿前可能不會再次提出同一提議。
如果通過了對總理或整個政府的不信任投票,總理和政府應提出辭職。如果在30天內未能通過對新管理人員及其對政府提議的成員的信任票,則克羅地亞議會主席應將其通知克羅地亞共和國總統。收到通知後,共和國總統應立即發布決定解散克羅地亞議會,並同時召集克羅地亞議會選舉。
如果通過了對政府個別成員的不信任票,總理可以向克羅地亞議會提議另一名成員進行信任票,或者總理和整個政府可以提出辭職。
在總理或政府辭職的所有情況下,均應適用本條第7條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職責和運作,由法律規定。
法律可以將國家行政管理的某些職責委託給地方和地區自治政府機構以及擁有公共權力的法律機構。
國家官員的身份和國家僱員的法律地位應受法律和其他法規的約束。
4.司法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
司法權由法院行使。
司法權是自治的和獨立的。
法院應根據《憲法》,法律,國際條約和其他有效法律淵源執行司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克羅地亞共和國最高法院作為最高法院,應確保法律的統一適用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克羅地亞共和國議會應共和國總統的提議任命克羅地亞共和國最高法院院長並免除其職務,並由克羅地亞共和國最高法院常務會議事先決定,克羅地亞議會授權委員會的成員。任命克羅地亞共和國最高法院院長,任期四年。
法院和法院訴訟程序的設立,管轄,組成和組織應受法律約束。
第117條
法院聽證會應向公眾開放,判決應以克羅地亞共和國的名義公開宣布。
在民主社會中,出於道德,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的考慮,出於民主社會的必要原因,可能會禁止公眾進行聽證或部分聽證,特別是在未成年人受到審判的情況下,或者為了保護當事方的私生活,或在與監護權和收養有關的婚姻糾紛和訴訟中,或為了保護軍事,官方或商業機密以及保護克羅地亞共和國的安全和防衛,但僅限於在公眾可能損害司法利益的特定情況下,法院絕對有必要發表意見。
第一百一十八條
司法職責應由法官本人承擔。
地方治安法官和法院顧問應依法參加法院訴訟。
第119條
法官依法享有豁免權。
參與司法行政的法官和非專業評估員不得要求其在司法決策過程中發表意見或投票,除非法官認為這構成刑事犯罪是違反法律的。
未經國家司法委員會事先同意,不得針對因執行司法職責而犯下的刑事罪行而對法官提起刑事訴訟,以將其拘留或調查拘留。
第一百二十條
司法機構為常設機構。
法官應解除其司法職務:
根據他的要求,
如果他已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如果他因犯刑事罪而被判刑,這使他不配擔任司法職務,
。如果因實施嚴重違反紀律的行為而依法決定國家司法委員會,
當達到七十歲時。
在免除其職務的決定的情況下,法官有權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憲法法院提出上訴,憲法法院應根據該裁決和程序決定克羅地亞共和國憲法法院憲法法。
根據國家司法委員會關於紀律責任的決定,法官有權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克羅地亞共和國憲法法院提出上訴。憲法法院應以《克羅地亞共和國憲法法院憲法法》所確定的方式和程序對上訴作出裁決。
在本條第3和第4節的情況下,憲法法院應在提出上訴之日起30天內作出裁決。憲法法院的裁決排除了對憲法申訴的權利。
除非法院依法撤銷或改組,否則不得轉移法官。
法官不得擔任任何職務或從事法律所界定的與他的司法職務不符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國家司法委員會是一個自治和獨立的機構,確保克羅地亞共和國司法部門的自治和獨立。
國家司法委員會應根據《憲法》和法律,自主決定法官和主審法官的任命,晉升,調動,解僱和紀律責任,但共和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情況除外。克羅地亞。
本條第(2)款規定的決定,應由理事會根據法律規定的標準,以公正的方式作出。
國家司法委員會應參加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的培訓和發展。
全國司法委員會由十一名成員組成,其中七名應由法官組成,兩名大學的法學教授和兩名國會議員,其中一名應來自反對派。
國家司法委員會的成員應從其行列中選出一名主席。
法院院長不得當選為國家司法委員會委員。
全國司法委員會的成員應選出,任期四年。沒有人可以擔任國家司法委員會成員超過兩個任期。
國家司法委員會的職權範圍,組織,選舉方式和運作方式應受法律約束。
5.公訴處
第121a條
公訴機關是一個自主和獨立的司法機構,有權並有責任起訴刑事犯罪和其他刑法肇事者,採取法律措施保護克羅地亞共和國的財產,並採取法律補救措施保護憲法。和法律。
克羅地亞議會應根據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的提議,並根據克羅地亞議會有關委員會的事先意見,任命總檢察長,任期四年。
副總檢察長應由國家檢察委員會任命,解僱,並承擔紀律責任。
本條第(3)款規定的決定,由國家檢察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的標準,以公正的方式作出。
副總檢察長應享有終身任期。
國家檢察委員會應由十一名成員組成,其中七名為副檢察長,兩名大學法學教授和兩名國會議員,其中一名應來自反對派。
國家檢察委員會的成員當選,任期四年。沒有人可以擔任國家檢察委員會的成員,任期超過兩個。
國家檢察委員會的成員應從其行列中選出一名主席。
不得將公訴辦公室的負責人選入國家檢察委員會。
國家檢察委員會的職權範圍,組織,選舉方式和運作方式應受法律約束。
國家檢察委員會的設立,組織,職權和管轄權受法律管轄。
五。克羅地亞共和國憲法法院
第122條
克羅地亞共和國憲法法院應由十三名法官組成,這些法官由克羅地亞議會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數從著名法學家,特別是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大學法學教授中按照設定的程序和方法選出。根據憲法法案。憲法法院法官的任期為八年,在特殊情況下最長可延長至六個月,在任期屆滿時,新一任法官尚未當選或未就任。
候選程序和克羅地亞共和國憲法法院法官向克羅地亞議會的提議應由克羅地亞議會授權進行憲法事務的委員會進行。
克羅地亞共和國憲法法院應選舉其總統,任期四年。
第123條
克羅地亞共和國憲法法院的法官不得執行任何其他公共或專業職責。
克羅地亞共和國憲法法院的法官應享有與克羅地亞議會議員同樣的豁免權。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克羅地亞共和國憲法法院的法官如被要求解除任免,被判處監禁或被永久喪失行為能力,可在其當選的任期屆滿前被免職。由法院本身確定的職責。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克羅地亞共和國憲法法院應:
決定法律是否符合《憲法》;
決定其他法規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
可以決定喪失法律效力的法律的合憲性以及法律和其他法規的合憲性,但前提是從喪失法律效力的那一刻起直到提出提起訴訟的請求或提議的期限不超過一年通過
當政府決策,地方和自治政府機構以及具有公共權力的法人的個人決定侵犯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地方和區域自治權時,就憲法申訴作出決定受克羅地亞共和國憲法保障;
觀察實現合憲性和合法性的情況,並通知克羅地亞議會有關違憲和違法行為的情況;
決定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之間的管轄權糾紛;
。根據《憲法》,決定彈ment共和國總統;
監督政黨綱領和活動的合憲性,並可以根據《憲法》禁止其工作;
監督選舉和全國公投的合憲性和合法性,並決定不在法院管轄範圍內的選舉糾紛;
執行憲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125a條
如果憲法法院確定授權機構尚未制定實施憲法,法律或其他法規所需的規則或法規,但有義務制定該法規,則應將其通知政府,而克羅地亞議會則應將其告知政府。收到有關政府必須制定的法規的通知。
第126條
克羅地亞共和國憲法法院如發現法律不符合憲法,應廢除該法律。
克羅地亞共和國憲法法院如發現任何其他違反憲法或違法的規定,應予以廢除或廢除。
在《憲法》第129條第1款第3行的情況下,如果克羅地亞共和國憲法法院裁定某項法律與《憲法》和法律不符,或另一條法規與《憲法》不符,法律,應就確定違憲或違法行為作出決定。
第127條
克羅地亞共和國憲法法院法官的選舉程序和條件以及其任期的終止,提起訴訟以評估其決定的合憲性和合法性,程序和法律效力的條件和時限, 《憲法》規定了《憲法》所保障的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其他對履行克羅地亞共和國憲法法院的職責和工作很重要的其他問題。
《憲法》應按照確定憲法的程序通過。
克羅地亞共和國憲法法院的內部組織應受其議事規則的約束。
VI。地方和自治區
第128條
應當保障公民享有地方和區域自治的權利。
地方和區域自治的權利應通過地方和/或區域代表機構行使,該機構由直接,平等和普選的理由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自由選舉產生的成員組成。
公民可以依照法律和法規,通過會議,全民公決和其他形式的直接決策直接參與行政管理。
本條中規定的權利應由歐盟國民根據法律和歐盟收購通行證行使。
第129條
鄉鎮是地方自治政府的單位,其區域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確定。法律可以規定其他地方自治單位。
縣為區域自治單位。縣域面積由法律規定。
薩格勒布的首都薩格勒布可以依法被授予縣的地位。克羅地亞共和國的較大城市可以通過法律授予縣當局的權限。
地方自治的形式可以符合法律,可以在地方及其部分地區建立。
第129a條
地方自治機關應當執行直接滿足公民需要的地方管轄事務,特別是與地方和房屋的組織,區域和城市規劃,公用事業,兒童保育,社會事務有關的事務。福利,初級衛生服務,教育和小學,文化,體育和運動,技術文化,客戶保護,保護和改善環境,消防和民防。
區域自治單位應當開展具有區域意義的事務,特別是與教育,衛生服務,區域和城市規劃,經濟發展,交通和交通基礎設施以及教育,衛生,社會網絡的發展有關的事務。和文化機構。
地方和地區管轄事務應受法律管轄。分配事務時,應優先考慮最接近公民的機構。
在確定地方和區域自治政府的管轄權時,應考慮事務的範圍和性質以及對效率和經濟的要求。
第129b條
地方和區域自治政府的單位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其章程對機構的內部組織和管轄範圍進行自治管理,並使其適應當地的需要和潛力。
第一百三十條
地方和自治政府的單位在其管轄範圍內執行事務時,應具有自治權,並且僅應由授權的政府機構對憲法和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131條
地方和區域自治單位有權取得自己的收入,並有權自由支配其在其管轄範圍內執行事務。
地方和區域自治政府的收入應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成正比。
國家應當依法協助財力較弱的地方和區域自治政府。
七。國際關係
1.國際協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應當根據憲法,法律和國際法規則,根據國際協定的性質和內容,在克羅地亞議會,共和國總統和共和國政府的權限內締結國際協定。克羅地亞。
第133條
涉及通過法律修正案的國際協議,具有軍事和政治性質的國際協議以及對克羅地亞共和國作出財政承諾的國際協議,應經克羅地亞議會批准。
賦予國際組織或聯盟權力來自《克羅地亞共和國憲法》的國際協定,應由克羅地亞議會以所有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數票予以批准。
共和國總統應簽署克羅地亞議會根據本條第1款和第2款批准的國際協議的批准,接受,核准或接受文件。
不受克羅地亞議會批准的國際協定由共和國總統根據政府的建議或由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締結。
第134條
根據《憲法》締結和批准並已公佈並已生效的國際協定,應成為克羅地亞共和國內部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在法律效力方面應高於法律。它們的規定只有在其規定的條件和方式下或根據國際法的一般規則才能改變或廢除。
2.關聯與繼承
第135條
克羅地亞共和國,克羅地亞共和國總統和政府的至少三分之一的代表可以製定克羅地亞共和國與其他國家結盟的程序。
如果這樣的聯合會導致或可能導致對南斯拉夫州社區的更新或任何形式的巴爾幹州形式的建立,則不得啟動任何與克羅地亞共和國結成聯盟的程序。
克羅地亞共和國的任何联合會應首先由克羅地亞議會以所有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數票決定。
關於克羅地亞共和國結社的任何決定,應以全民投票中所有投票者的多數票在全民投票中作出。
此類全民投票應在克羅地亞議會作出決定之日起30天內舉行。
本條有關結社的規定也應涉及克羅地亞共和國解散的條件和程序。
VIIA:歐盟
1.成員資格和憲法權力移交的法律依據
第141a條
根據《憲法》第142條,克羅地亞共和國應作為歐洲聯盟成員國參加歐洲統一的建立,以與其他歐洲國家一起確保持久和平,自由,安全與繁榮,並達到符合歐盟成立原則和價值觀的其他共同目標。
根據《憲法》第140條和第141條,克羅地亞共和國應向歐洲聯盟各機構授予享有權利和履行成員資格所必需的權力。
2.參加歐盟機構
第141b條
克羅地亞共和國公民應直接在歐洲議會中代表,他們將通過當選代表決定屬於其職權範圍的事項。
克羅地亞議會應參加歐洲聯盟成立條約規定的歐洲立法程序。
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應向克羅地亞議會報告其參加歐洲聯盟機構的規章和決定草案。關於此類條例和決定草案,克羅地亞議會可通過結論,為政府在歐洲聯盟機構中的行動提供依據。
克羅地亞議會對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在歐洲聯盟機構中的行動的議會監督應受法律規範。
克羅地亞共和國應由政府和克羅地亞共和國總統根據其各自的憲法權力在理事會和歐洲理事會中代表。
3.歐洲聯盟法
第141c條
行使歐洲聯盟收購共同體所產生的權利應等同於行使克羅地亞法律所規定的權利。
克羅地亞共和國在歐洲聯盟機構中接受的所有法律行為和決定均應按照歐洲聯盟收購通令在克羅地亞共和國適用。
克羅地亞法院應基於歐洲聯盟收購公報保護主觀權利。
擁有公共權力的政府機構,地方和區域自治機構以及法人應直接適用歐盟法律。
4.歐盟公民的權利
第141d條
克羅地亞共和國的公民應為歐洲聯盟公民,並應享有歐洲聯盟購置共同體所保障的權利,尤其是:
。在所有會員國領土上的遷徙和居住自由,
根據該成員國的法律在歐洲議會選舉和另一成員國的地方選舉中擁有主動和被動投票權,
.-得到任何成員國的外交和領事保護的權利,等於在克羅地亞共和國沒有外交領事代表的第三國中為本國公民提供的保護,
.-向歐洲議會提交請願書的權利,向歐洲監察員的申訴的權利,以及以克羅地亞語以及歐洲聯盟所有其他正式語文向歐洲聯盟機構和諮詢機構提出申請的權利,以及收到使用相同語言的回复。
應遵守歐洲聯盟成立條約規定的條件和限制以及根據這些條約採取的措施來行使所有權利。
在克羅地亞共和國,歐洲聯盟所有居民均享有歐洲聯盟所獲得的Communautaire所保障的所有權利。
八。修改憲法
第136條
克羅地亞議會,共和國總統和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中至少有五分之一的議員可以對《克羅地亞共和國憲法》提出修正案。
第137條
克羅地亞議會應以所有代表的多數票決定是否開始進行憲法修正案的程序。
《憲法》修正案草案應由克羅地亞議會所有成員以多數票決定。
第138條
修改憲法的決定應由克羅地亞議會所有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決定。
第139條
憲法修正案應由克羅地亞議會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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