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加拉瓜共和國憲法

尼加拉瓜1987(2005年修訂)
前言
我們,
尼加拉瓜人民代表參加製憲國民議會,
調用
我們土著祖先的鬥爭;
中美洲統一的精神和我們人民的戰鬥傳統,這些人受到約瑟夫·多洛雷斯·埃斯特拉達將軍,安德烈斯·卡斯特羅和埃馬努埃爾·蒙加洛將軍的榜樣的啟發,摧毀了外國冒險家的統治,並擊敗了北美國家戰爭的干預。
本傑明·澤爾頓的反干預行動;
自由人民將軍奧古斯托·桑迪諾(AUGUSTO C. SANDINO),人民革命和反帝國主義革命之父;
獨裁統治開始之初的RIGOBERTO LOPEZ PEREZ的英勇行為;
卡洛斯·豐塞卡(CARLOS FONSECA)是桑迪諾(Sandino)遺產的最大永存者,桑迪尼斯塔民族解放陣線(Sandinista National Liberation Front)的創始人和革命領袖;
為民族獨立而進行並發揚解放鬥爭的幾代英雄和烈士。
以...的名義
尼加拉瓜人民,尼加拉瓜的所有民主,愛國和革命政黨和組織,其男人和女人,其工人和農民,其光榮的青年,其英勇的母親,那些因信仰上帝而受到鼓舞的基督徒都加入並致力於為解放被壓迫者,愛國知識分子和所有通過生產工作為保衛祖國做出貢獻的人們的鬥爭;
那些為反對帝國主義侵略而鬥爭,以確保後代幸福的人。
對於
革命成就的製度化和建立消除一切形式剝削並實現尼加拉瓜人之間的經濟,政治和社會平等以及對人權的絕對尊重的新社會的建立。
為了家園,為了革命,為了民族和和平。
我們宣傳尼加拉瓜共和國的以下政治憲法
標題I.基本原理
第1條
獨立,主權和民族自決權是尼加拉瓜民族的人民和基礎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任何外國干涉尼加拉瓜的內政或任何企圖破壞這些權利的行為都威脅著人民的生命。尼加拉瓜人都有維護和捍衛這些權利的責任。
第二條
國家主權在於通過民主程序行使主權,自由決定和自由參與國家經濟,政治和社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人民。人民通過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選舉權自由選舉產生的代表來行使政治權力,禁止任何其他個人或個人團體篡奪這種權力或代表權。他們還可以通過公民投票或全民公決或本《憲法》和法律確立的其他機制直接行使這一權利。
第三條
爭取和平的鬥爭和建立公正的世界秩序是尼加拉瓜國家的基本承諾。因此,我們反對一切形式的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的統治和剝削,並宣布我們聲援所有反對壓迫和歧視的國家。
第4條
國家應促進和保障社會和政治進步,以實現共同利益,承擔促進尼加拉瓜每一個國家的人類發展,保護他們免受各種形式的剝削,歧視和排斥的任務。
第5條
自由,正義,對人的尊嚴的尊重,政治,社會和族裔多元化,對各種形式財產的承認,自由的國際合作以及對人民的自由自決的尊重是尼加拉瓜國家的原則。
政治多元化確保所有政治組織的存在和參與,而不受意識形態的限制,只有那些致力於恢復任何類型的獨裁或反民主制度的政治組織不受意識形態的限制。
國家承認存在著享有《憲法》規定的權利,義務和保障的土著人民,特別是維護和發展其身份和文化,擁有自己的社會組織形式和管理其地方事務的土著人民,以及依法保護土地財產的公共形式及其開發,使用和享受。對於大西洋沿岸社區,現行憲法中建立了自治制度。
各種形式的公共,私有,社團,合作社和公共財產應得到保障和鼓勵,不得歧視,以產生財富,並應通過自由經營滿足社會需要。
尼加拉瓜的國際關係以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與團結以及國家之間的互惠為基礎。因此,禁止和禁止一切形式的政治,軍事,經濟,文化或宗教侵略以及乾涉其他國家的內政。尼加拉瓜承認通過國際法提供的手段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並禁止在國內和國際衝突中使用核武器和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手段。尼加拉瓜保障因政治原因而受到迫害的人的庇護權,並拒絕一國從屬於另一國。
尼加拉瓜遵守塑造美國國際法的原則,這一原則在行使其主權時得到認可和認可。
尼加拉瓜鼓勵區域一體化,並倡導中美洲大國的重建。
標題II。州
第6條
尼加拉瓜是一個獨立,自由,主權,統一和不可分割的國家。
第7條
尼加拉瓜是一個具有參與性和代表性的民主共和國。它有四個政府部門:立法,行政,司法和選舉。
第8條
尼加拉瓜人民具有多民族特徵,是中美洲民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9條
尼加拉瓜堅定捍衛中美洲統一,支持和促進為實現中美洲政治和經濟一體化與合作以及為建立和維護該地區的和平所作的一切努力。
尼加拉瓜在玻利瓦爾和桑迪諾的理想啟發下,渴望實現拉丁美洲和加勒比人民的團結。因此,尼加拉瓜將與其他中美洲和拉丁美洲國家一起參加建立和選舉實現這些目標所必需的機構。該原則應由有關法律和條約予以實施。
第10條
國家領土位於加勒比海和太平洋與洪都拉斯共和國和哥斯達黎加之間。根據《尼加拉瓜公約》,尼加拉瓜的主權,管轄權和權利延伸到島嶼,礁石和鄰近的河岸,以及內陸水域,領海,毗連區,大陸平台,專屬經濟區和相應的領空。國際法規則和規定。
尼加拉瓜共和國祇承認在其領土上得到自由同意並根據共和國政治憲法和國際法規則的國際義務。同樣,它也不接受由尼加拉瓜不是締約方的其他國家簽署的任何條約。
第11條
西班牙語是國家的官方語言。在法律確定的案件中,也應正式使用大西洋沿岸社區的語言。
第十二條
馬那瓜市是共和國的首都和政府所在地。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在國家領土上的其他地方建立這些機構。
第十三條
國家的象徵是國歌,國旗和官方印章,由法律決定其特徵和用途。
第十四條
國家沒有官方宗教。
標題III。尼加拉瓜民族
第十五條
尼加拉瓜人是國民或國民。
第十六條
國民是:
1.在國家領土上出生的人,但在外交機構工作的外國人的子女,在國際組織中任職的外國官員的子女或由其政府派往尼加拉瓜工作的個人的子女除外,除非他們選擇尼加拉瓜國籍;
2.尼加拉瓜父母的子女;
3.在父母合法年齡或獨立後申請尼加拉瓜國籍時,在國外出生或最初是尼加拉瓜的父母所生的人;
4.在尼加拉瓜領土內發現的父母不明的嬰兒,可能需要進行更正,一旦得知其真實血統,便有必要進行更正;
5.由尼加拉瓜飛機或輪船上的外國父母所生的子女(如果且當他們申請尼加拉瓜國籍)。
第十七條
居住在尼加拉瓜的中美洲原住民有權選擇尼加拉瓜國籍,並可以在主管當局面前申請,而不必放棄以前的國籍。
第十八條
國民議會可以授予通過向尼加拉瓜提供特殊服務而出類拔萃的外國人國籍。
第十九條
在符合適用法律規定的要求和條件的前提下,放棄國籍後,可以向主管當局提出申請,將其國籍國有化。
第20條
不得剝奪任何國民的國籍。尼加拉瓜公民的身份不會因獲得另一國籍而喪失。
第21條
國籍的授予,喪失和恢復均由法律規定。
第22條
雙重國籍的案件應按照條約和互惠原則處理。
標題IV。尼加拉瓜人民的權利,義務和擔保
第一章個人權利
第23條
生命權是人類不可侵犯的固有權利。在尼加拉瓜,沒有死刑。
第24條
每個人都對其家庭,社區,家園和人類負有責任。每個人的權利都受到他人權利,所有人安全和共同利益的合理要求的限制。
第25條
人人有權:
1.個人自由
2.安全性;
3.承認他/她的法人資格和能力。
第26條
人人有權:
1.一生及其家人的隱私權;
2.住所,通信和任何形式的通訊的不可侵犯性;
3.尊重他/她的榮譽和聲譽;
4.知道公共當局可能記錄的有關他/他的任何信息,以及知道他們為什麼以及出於何種目的持有這些信息的權利。
除非有以下情況,否則只能使用勝任法官的手令對私人住宅進行搜查:
一種。居住在該住所中的人知道那裡正在犯罪或要求保護免受犯罪。
b。火災,洪水或類似事件正威脅著居民的生命或財產。
C。在某處住宅中發現了陌生人,這表明即將犯罪。
d。對罪犯的緊追正在進行中。
e。人質應予以解放。
在所有這些情況下,必須依法進行搜查。
當私人文件,財務記錄和相關文件對於在法庭上調查事項或徵稅必不可少時,法律將確定搜索條件和程序。
在司法程序中或其他地方,被非法扣押的信件,文件和其他私人文件將無效。
第27條
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並有權得到平等的保護。不得基於出生,國籍,政治信仰,種族,性別,語言,宗教,見解,出身,經濟地位或社會狀況進行歧視。
除政治權利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外,外國人與尼加拉瓜人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他們可能不會干預該國的政治事務。
國家尊重並保障本憲法所承認的在其領土內並受其管轄的所有人的權利。
第28條
離開該國的尼加拉瓜人有權獲得人身保護和國家保護,這是通過其外交和領事代表來實施的。
第29條
人人有權享有良心和思想自由,並有權承認或不承認一種宗教。不得以強制措施的對象來削弱這些權利或強迫他們宣布自己的信條,意識形態或信仰。
第三十條
尼加拉瓜人有權以口頭,書面或任何其他形式,公開或私下,單獨或集體地表達自己的信念。
第31條
尼加拉瓜人有權在該國領土的任何地方散佈並建立其住所,並有權自由進出該國。
第32條
任何人都沒有義務去做法律沒有規定的事情,也沒有義務去做法律沒有禁止的事情。
第33條
除非法律確定並依照法律程序確定,否則任何人都不得被任意拘留或監禁或被剝奪。因此:
1.逮捕只能根據有資格的法官或由法律特別授權的當局簽發的手令進行,但因犯有犯罪行為而被捕的個人除外(故意犯罪);
2.任何被捕者均有權:
2. 1.毫不拖延地以他可以理解的慣用語或語言以及詳細的方式告知他/她被捕的原因以及對他的指控;獲警方逮捕的通知,並通知其家人或任何適當的人;並且由於他內在的尊嚴而受到尊重。
2. 2.在逮捕後的48小時內被釋放或帶到主管當局;
3.判處刑罰後,主管當局下令將其釋放後,不得再拘禁任何人;
4.任何非法拘留都會對命令或執行當局造成民事和刑事責任;
5.主管機關應努力將被起訴者和被判刑者分別關押在不同的中心。
第34條
任何被告在平等條件下均有權享有以下最低限度的保證:
1.只要不依法證明有罪,即可享受無罪推定;
2.由法律設立的主管法院立即審判。沒有其他場地。任何人不得被撤職出庭,不得出任具有管轄權的法官,也不得被要求出庭參加特別法庭;
(三)依法確定的案件,由陪審團裁定。保證上訴權(recurso derevisión);
4.從法律程序一開始就保證自己的參與和辯護,並有足夠的時間和手段進行辯護;
5.在最初沒有提供或沒有事先授權的情況下,由法院指定的律師擔任。被告人有權與自己的律師自由私下交流;
6.如果口譯員不懂或不會使用法院所使用的語言,則由他/她免費協助;
7.沒有義務在血緣第四級或婚姻關係第二級內對自己或對一個穩定的事實上的工會的伴侶或伴侶或家庭成員作證,或承認有罪;
(八)在法定程序的每一步被判刑;
9.上訴至高等法院,以便在因任何罪行被判刑的情況下可以審查自己的案件;
10.不得再對被告被終審判決或宣告無罪的罪行再次審判;
11.不得因行為或不作為而被審判或判刑,而該行為或不作為以前在法律上並未明確或明確地規定為懲罰或製裁,而未受法律規定。禁止頒布規定性法律或對被告施加貶低的罰款或待遇。
司法程序必須公開。出於道德和公共秩序的原因,新聞界和公眾的訪問可能受到限制。
受害人應從一開始就參與司法程序。
第35條
未成年人不能受判決的約束,也不能作為判決的對象,也不能服從任何法律程序。犯罪未成年人不能被帶到刑事康復中心,應由專門機構負責在中心照料他們。法律應規範此事。
第三十六條
人人有權尊重其身體,心理和道德完整性。任何人都不得遭受酷刑,程序,懲罰或不人道,殘酷或有辱人格的待遇。違反這項權利即構成犯罪,應受到法律的製裁。
第37條
刑罰不得超過被定罪的人。不應有單獨或共計三十年以上的刑罰。
第38條
除對被告有利的刑事事項外,該法律沒有追溯效力。
第三十九條
在尼加拉瓜,監獄系統是人道主義的,其基本目標是改造被拘留者,以便使[他或她]重新融入社會。通過進步的製度,它為被拘留者提供了經濟補償,從而促進了家庭團結,健康,教育和文化進步以及生產性職業。句子具有再教育性。
被定罪的婦女應在監獄中與男子不同的監獄服刑,並應提供同性警衛。
第40條
任何人都不得奴役。禁止任何形式的奴隸制和奴隸貿易。
第41條
不得因債務而拘留任何人。該原則不限制主管法律機關對不履行a養費義務的授權。所有本國公民或外國公民都有義務償還債務。
第42條
尼加拉瓜承認並保障避難和庇護權。只有為爭取民主,和平,正義與人權而受迫害的人才能獲得庇護和庇護。
法律應根據尼加拉瓜批准的國際協議確定尋求庇護者或政治難民的地位。如果決定驅逐庇護,他/她可能永遠不會返回被迫害的國家。
第43條
根據尼加拉瓜的資格,在尼加拉瓜不引渡政治犯罪或與之相關的普通犯罪。引渡普通罪行受法律和國際條約的管制。
尼加拉瓜人不得成為從本國領土引渡的對象。
第44條
動產和不動產以及生產工具和生產資料的私有權得到保障。
由於財產的社會功能,出於公共事業或社會利益的原因,這項權利受法律關於行使財產的限制和義務的約束。現金補償後,第一款所述的不動產可以依法被徵收。
關於為土地改革而徵用未耕種的大型房地產,法律應確定付款形式,計算方式,分期付款方式和確認為補償金的利息。
禁止沒收財產。違反本規定的官員應隨時以其財產作出賠償,以應對可能造成的任何損失。
第45條
憲法權利受到侵犯或有遭受侵犯危險的人有權根據案件的情況並根據《安帕羅法律》出示人身保護令或憲法權利保護令狀。
第46條
國家領土上的所有人應享有國家保護和承認該人固有的權利,以及不受限制地尊重,促進和保護這些人權,以及《世界人權宣言》規定的各項權利的充分適用性。權利;在《美國人的權利和義務宣言》中;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美洲國家組織的《美洲人權公約》。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47條
所有年滿16歲的尼加拉瓜人都是公民。
只有公民才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政治權利,沒有任何其他限制,除了年齡限制之外。
公民的權利應通過施加嚴厲的體罰或具體的相關處罰,並通過民事禁令的最終判決而中止。
第48條
建立了所有尼加拉瓜人在享有其政治權利,行使這些權利以及履行其義務和責任方面的無條件平等;男女之間存在絕對平等。
國家有義務消除阻礙尼加拉瓜人之間實際平等和切實參與該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障礙。
第49條
在尼加拉瓜,城市和農村地區的工人,婦女,青年,農業生產者,工匠,專業人員,技術人員,知識分子,藝術家,宗教人士,大西洋沿岸社區和一般民眾都有權組建旨在實現以下目標的組織:實現自己的願望,不受歧視,並參與新社會的建設。此類組織應根據公民的選舉和參與意願組成,具有社會功能,並根據其性質和目標具有或不具有黨派性質。
第50條
公民有權在平等條件下參與公共事務和國家管理。根據法律,應保證人民在全國和地方的有效參與。
第51條
除本《政治憲法》規定的限制外,公民有權在定期選舉中投票,被選舉和競選公職。
公民有責任擔任陪審員並執行其他公民性質的任務,但不能獲得藉口。
第52條
公民有權單獨或集體地向國家權力或任何權力機構請願,譴責違規行為和進行建設性的批評,以得到迅速的解決或回應,並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傳達結果。 。
第53條
和平集會的權利得到承認;行使此權利不需要事先許可。
第54條
依法享有公眾集會,示威和動員的權利。
第55條
尼加拉瓜公民有權建立或參加政黨,目的是參加行使政治權利或進行政治權利競賽。
第三章 社會權利
第56條
國家應在其所有方案中特別注意殘疾人以及因戰爭而喪生或受害的親屬。
第57條
尼加拉瓜人有權根據其人性而工作。
第58條
尼加拉瓜人有受教育和文化的權利。
第59條
每個尼加拉瓜都有平等的健康權。國家應當建立促進,保護,恢復和康復的基本條件。
衛生計劃,服務和行動的組織和方向以及促進民眾參與以支持該計劃與國家相對應。
公民有義務遵守確定的衛生措施。
第60條
尼加拉瓜人有權生活在健康的環境中。國家有義務保護,養護和恢復環境和自然資源。
第61條
國家保障尼加拉瓜人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和條件對生活和工作的社會意外事件提供整體保護。
第62條
國家應努力製定有利於殘疾人,身體,心理和專業康復以及就業的方案。
第63條
尼加拉瓜人有權免受飢餓。國家應促進計劃,以確保充足的食物供應和公平分配。
第64條
尼加拉瓜人有權享有體面,舒適和安全的住房,以保證家庭隱私。國家應促進這項權利的實現。
第65條
尼加拉瓜人享有運動,體育,娛樂和放鬆的權利。作為尼加拉瓜人整體發展的一部分,國家應通過人民的有組織的群眾參與來促進體育運動的實踐。這應通過特殊計劃和項目來完成。
第66條
尼加拉瓜人有權獲得真實的信息。這項權利包括以圖形或任何其他選定程序尋求,接收和傳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形式的信息和思想。
第67條
知情權是一項社會責任,應嚴格遵守《憲法》確立的原則。這項權利不能接受審查,但[可能]要服從法律規定的後續責任。
第68條
大眾傳播媒體必須在其社會功能的框架內為國家的發展做出貢獻。
尼加拉瓜人有權訪問社會大眾傳播媒體,並有權解釋其權利和保障可能受到影響。
政府應確保社會大眾傳播媒體不受外國利益或任何集團的經濟壟斷。法律應對此事作出規定。
用於大眾傳播媒體(無論是印刷,廣播還是電視)的紙張,機械和設備以及維修配件的進口,以及書籍,小冊子,雜誌,教學學校和科學材料,報紙的進口,發行和銷售,其他出版物則不受所有類型的市政,區域和財政出租車的約束。
公共,公司或私人大眾傳播媒體可能未經事先審查。他們的印刷機或附件,傳播思想的任何其他手段或設備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作為不當行為的證據。
第69條
所有個人,無論是個人還是團體,都有權通過敬拜,習俗和教義在公共或私人場合表達其宗教信仰。
任何人都不得通過援引宗教信仰或性格來逃避法律服從或阻礙他人行使其權利並履行其職責。
第四章 家庭的權利
第70條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核心,並有權受到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第71條
尼加拉瓜人有權建立家庭。保證家庭繼承不受扣押,並且免於所有公共稅。法律應規範和保護這些權利。
童年享有特殊保護,並且享有這種身份可能要求的所有權利;因此,《國際兒童權利公約》在尼加拉瓜完全適用。
第72條
婚姻和穩定的事實上的工會受到國家的保護;他們基於男人和女人之間的自願協議,並可能在雙方同意或當事方之一的同意下解散。法律應對此事作出規定。
第73條
家庭關係取決於男女之間權利,責任的尊重,團結和絕對平等。
父母必須在平等的權利和責任下共同努力,維護家園和兒童的全面發展。兒童也有義務尊重和幫助父母。這些義務和權利應根據有關此問題的法律來履行。
第74條
國家對人類生殖過程給予特別保護。
婦女在懷孕期間應得到特別保護,並應獲得帶薪產假和所有適當的社會保障福利。
任何人不得以懷孕為由拒絕僱用婦女或在懷孕或產後解僱婦女;全部符合法律。
第75條
所有兒童都有平等的權利。由於存在種種問題,不得有任何歧視性的名稱。在普通立法中,沒有任何減少或否認兒童平等的性格或分類具有任何價值。
第76條
國家應制定方案並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照料中心;未成年人有權根據其條件要求從其家庭,社會和國家採取預防,保護和教育措施。
第77條
老年人有權要求其家人,社會和國家採取保護措施。
第78條
國家保護負責任的陪產假和產假。確定了調查父親和母親的權利。
第79條
確立了為未成年人的整體發展享有唯一利益的收養權。法律應對此事作出規定。
第五章勞動權
第80條
工作是一種權利和社會責任。
尼加拉瓜人的勞動是滿足社會和人的需求的基本手段,是國家財富和繁榮的源泉。國家應在保證人的基本權利的條件下爭取所有尼加拉瓜人充分和生產性就業。
第81條
工人有權通過組織和依法參加企業的管理。
第82條
工人有權特別確保他們的工作條件:
1.同工同酬,在相同的條件下,適合他們的社會責任,不因政治,宗教,種族,性別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受到歧視,這確保了與人的尊嚴相適應的福祉;
2.在工作地點以法定貨幣支付;
3.免除沒收最低工資和社會福利,但保護其家庭和法律規定的條件除外;
(四)保證人身安全,健康,衛生,減少職業危害,使工人的職業安全有效的工作條件;
5.依法工作八小時,每週休息,休假,國定假日的報酬和十三個月的工資;
6.依法進行的工作穩定和有待提倡的平等機會,僅受時間,服務,能力,效率和責任等因素的限制;
7.在喪失能力,年老,職業風險,疾病或生育的情況下提供整體保護和生活手段的社會保障;以及在法律規定的形式和條件下死亡的親屬。
第83條
罷工權得到承認。
第84條
禁止在可能影響其正常發育或強制性教學週期的任務中使用童工。應保護兒童和青少年免受任何形式的經濟和社會剝削。
第85條
工人有權進行文化,科學和技術發展;國家應通過特別計劃為之提供便利。
第86條
所有尼加拉瓜人都有權自由選擇和行使其專業或行業,並有權選擇工作地點,而沒有學歷的其他要求,並且該工作具有社會目的。
第87條
尼加拉瓜存在充分的工會自由。工人應自願參加工會,其組成應符合法律規定。
任何工人都沒有義務參加某個工會或從其所屬工會辭職。承認有組織的勞動的充分自治,並尊重工會的傳統權利(fuero)。
第88條
為了捍衛個人或組織利益,向工人保證了與雇主進行以下談判的不可剝奪的權利:
1.個人合同;
2.集體談判協議。
兩者均符合法律規定。
第六章 大西洋沿岸社區的權利
第89條
大西洋沿岸的社區是尼加拉瓜人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他們享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大西洋沿岸的社區有權維護和發展其在民族團結內部的文化特性,有權為其提供自己的社會組織形式,並根據其傳統來管理其當地事務。
國家承認大西洋沿岸社區的土地所有權的共有形式。同樣,它承認它們在其公共土地的水域和森林中的享受,使用和利益。
第90條
大西洋沿岸的社區有權自由表達和保留其語言,藝術和文化。他們的文化和價值觀的發展豐富了民族文化。國家應制定特別計劃,以增強這些權利的行使。
第91條
國家有義務頒布旨在促進行動的法律,以確保任何尼加拉瓜人不得出於語言,文化或血統而成為歧視的對象。
標題V.國防
第92條
尼加拉瓜陸軍是捍衛領土主權,獨立和完整的武裝機構。
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共和國總統才可根據部長會議的決定,命令尼加拉瓜軍方乾預以支持國家警察,以防止共和國的穩定受到重大內部動盪,災難或自然災害的威脅。
禁止在本國領土上建立外國軍事基地。出於人道主義原因,外國船隻,飛機或軍事裝備的過境或駐紮,只要得到共和國政府的請求並得到國民議會的批准,即可獲得批准。
第93條
尼加拉瓜陸軍是具有專業,無黨派,政治,等級和非協商性質的國家機構。尼加拉瓜軍隊的成員必須接受公民和人權方面的培訓。
部隊和警察實施的具有嚴格軍事性質的犯罪和違法行為,應由依法設立的軍事法庭處理。
軍隊和警察犯下的常見罪行,由普通法院處理。
平民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受到軍事法庭的審判。
第94條
尼加拉瓜陸軍和國家警察的成員不得從事政治或黨派活動,也不得在政治組織中擔任任何職務。除非他們在打算參加的選舉之前至少一年辭去武裝部隊或警察的現役職務,否則他們都不得競選公開選舉的職位。
組織,結構,活動,職級,晉升,退休以及與這些組織的業務發展有關的所有事項均應受此事法律的約束。
第95條
尼加拉瓜軍隊必須嚴格遵守《憲法》,並應對此予以尊重和服從。它應服從於共和國總統以尼加拉瓜陸軍最高首長的身份直接通過民政當局行使,或通過相應的部委行使。
在國家領土上存在的武裝部隊或軍事級別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武裝部隊。
第96條
不得實行義務兵役,禁止以任何形式強迫徵兵加入尼加拉瓜軍隊和國家警察。
禁止陸軍和警察機關以及任何其他國家機構從事政治間諜活動。
第97條
國家警察是一個平民性質的武裝機構。其任務是保障內部秩序,公民安全以及預防和起訴法律規定的犯罪和其他罪行。國家警察是專業的,政治的,無黨派的,等級制的和非協商的。國家警察應嚴格遵守《政治憲法》,應尊重並尊重該《憲法》。它應服從於民國總統通過相應部委行使的文職權力。
國家警察將在其職責範圍內支持司法部門。國家警察的內部組織基於其指揮結構的等級和紀律。
標題VI。國民經濟,土地改革和公共財政
第一章國民經濟
第98條
國家在經濟中的主要功能是物質發展國家,廢除繼承的落後和依賴,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並[a]更公平地分配財富。
第99條
國家負責促進國家的整體發展;作為整體福祉的管理者,它應保障國家的個人,社會,部門和地區利益與需求。國家有責任保護,煽動和促進私有製,公共,合作社,社團,社區以及混合所有製形式以及經濟和商業管理,以保證經濟和社會民主。
經濟活動的進行主要是個人的事。公認的私人倡議的領導作用包括廣義的大型,中型和小型企業,小型企業,合作社,協會和其他企業。
中央銀行是監管貨幣體系的國家實體。國家銀行和其他國家金融機構應成為促進經濟,投資和發展的金融工具,並應分散信貸,重點是中小生產者。國家有義務保證其生存和正常運作。
國家保障企業自由和建立銀行及其他私人和國家金融機構的自由,並應根據有關法律對其進行監管。公共和私人的對外貿易活動,保險和再保險,均應受法律管轄。
第100條
國家應頒布《外國投資法》,以在不損害國家主權的前提下為該國的社會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第101條
工人和其他生產部門有權參與製定,執行和控制經濟計劃。
第102條
自然資源是國家的遺產。保護環境,保護,開發和合理開發自然資源是國家的責任;國家可以在國家利益要求的情況下,正式訂立合理開採這些資源的合同。
第103條
國家保證公共,私人,合作,社團和社區財產形式的民主共存;所有這些構成混合經濟的一部分,服從國家的更高利益,並履行社會職能。
第104條
以本《憲法》規定的任何一種所有權形式組織的企業,在法律和國家經濟政策面前應享有平等的地位。經濟倡議是免費的。
保證經濟活動的充分開展,沒有任何其他限制,除了法律出於社會或國家利益的原因而施加的限制之外。
第105條
國家有義務促進,促進和規範向人民提供能源,通訊,水,運輸,道路基礎設施,港口和機場的基本公共服務,而獲得這些公共服務是其不可剝奪的權利。在每種情況下,私人投資及其方式和對這些地區私人的剝削優惠均應受法律管制。
教育,保健和社會保障服務是國家的不可轉讓義務,國家有義務不加排斥地提供這些服務,以改善和擴大這些服務。國家擁有的這些服務的設施和基礎設施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
確保為人口中的弱勢群體提供免費保健,並優先完成惠及母親和兒童的方案。國家公共衛生和教育服務必須擴大和加強。建立私人保健和教育服務的權利得到保障。
國家有責任保證對商品和服務進行質量控制,防止投機和壟斷基本消費品。
第二章 土地改革
第106條
土地改革是實現所有權民主化和土地公平分配的基本手段;它是全球促進生態重建和該國可持續經濟發展的戰略和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土地改革應考慮到社會上必要的人地關係。依法也保證了受益於改革的農民的財產。
第107條
土地改革應消除大量的未耕地,並應首先在國家土地上實施。如果徵用未耕種的大片耕地會影響私人所有者,則應按照本《憲法》第44條的規定執行。土地改革應消除對農民和該國土著社區的任何形式的剝削,並應促進與本《憲法》確立的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目標相適應的所有權形式。土著社區的土地所有權制度應依法對此事進行管理。
第108條
所有生產性和高效地工作的土地所有人都可以保證擁有土地。法律應當建立符合土地改革目標的具體規定和例外。
第109條
國家應促進農業合作社中的農民自願協會,不受性別歧視,並根據其資源,促進提高其技術和生產能力所必需的物質手段,以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農民。
第110條
國家應促進中小農業生產者以聯合形式和個人形式自願納入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111條
農民和其他生產部門有權通過自己的組織參與製定農業轉型政策。
第三章 公共財政的
第112條
共和國的《一般預算法》具有年度效力,其目的是規範公共行政部門的經常性和非經常性收支。法律應確定國家機關支出的限額,並應指出所有收支的各種來源和目的,必須相互對應。
國民議會可以修改共和國總統發送的預算法案,但是除非法律,同時通過創建和確定用於資助該預算的資源,否則不得創建任何特別支出。預算制度法應對此事作出規定。
對共和國總預算的任何修改,包括增加或減少信貸,減少收入或在不同機構之間進行轉移,均須徵得國民議會的批准。《年度預算法》可能不會產生稅收。
第113條
共和國總統有責任制定《年度預算法》草案,他/她應根據有關此事的法律,將其提交國民議會進行辯論和批准。
《年度預算法》草案應包括自治和政府實體以及國有企業的預算,以供國民議會參考。
第114條
國民議會擁有建立,批准,修改或壓制稅收的專有和不可剝奪的權力。稅收制度必須考慮財富和收入的分配。
禁止徵收沒收性質的稅收。
供人食用的藥物,疫苗和血清,整形外科和假肢以及生產它們所需的成分和材料,應免除按照規定的澄清和程序繳納任何形式的稅款。
第115條
稅收必須通過一項法律來製定,該法律應確定稅收的發生,稅收類型和納稅人的擔保。國家不得強行繳納法律先前未確定的稅款。
標題VII。教育與文化
第116條
教育的目標是尼加拉瓜人的全面全面發展。使他們具有批判性,科學性和人文主義意識;培養他們的個性和尊嚴,並使他們做好承擔國家發展所需的共同利益的任務。因此,教育是個人和社會轉型與發展的根本因素。
第117條
教育是一個單一的,民主的,創造性的和參與性的過程,它將理論與實踐聯繫起來,將體力勞動與智力勞動聯繫起來,並促進科學研究。它基於我們的民族價值觀,對我們的歷史,現實,民族和普遍文化的了解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它根據本《憲法》確立的原則,培養了新的尼加拉瓜的價值,必須對其進行研究。
第118條
國家促進家庭,社區和人民參與教育,並為此目的保證社會交往手段的支持。
第119條
教育是國家的基本職責。教育的計劃,方向和組織與國家相對應。國家教育系統以綜合方式並根據國家計劃運作。其組織和功能由法律決定。
國家有責任為國家的發展和轉型培訓和培養各級和專業所需的技術和專業人才。
第120條
教育計劃和政策的創造性應用是國家教學界的基本職責。教師有權享有與其尊嚴和履行的重要社會職能相對應的生活和工作水平;依法促進和鼓勵他們的工作。
第121條
所有尼加拉瓜人都可以免費獲得教育。初級教育是免費的,在國家中心是強制性的。中等教育在國家中心免費提供,且不影響家庭父母可能做出的任何自願捐款。出於經濟原因,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被排除在國家中心之外。大西洋沿岸的土著人民和民族社區有權在其區域內依法接受以其母語進行的跨文化教育。
第122條
成人應享受通過教育和培訓計劃接受教育和發展技能的機會。國家應繼續其掃盲計劃。
第123條
專用於教學的私人中心可以在所有級別運作,但要遵守本《憲法》規定的規定。
第124條
尼加拉瓜的教育是世俗的。國家承認以宗教為導向的私立教育中心有權將宗教作為課外課程進行教授。
第125條
大學和高級技術教育中心依法享有學術,財務,組織和行政自主權。
他們應免除區域和市政的任何稅費和財政捐款。他們的資產和收入可能不是乾預,徵用或沒收的對象,除非相關義務源自民事,商業或勞動合同。
教授,學生和行政人員應參與大學管理。依法必須由國家出資的大學和高級技術教育中心,應每年收到共和國總預算的百分之六的撥款,並應依法分配。紐約州可以分配額外的捐款,以支付這些大學和高級技術教育中心的特殊支出。
學術自由得到保障。國家促進和保護科學,技術,藝術和文字的自由創造,研究和傳播,並保障和保護知識產權。
第126條
在人民的創造性參與下,國家有責任促進民族文化的恢復,發展和加強。
國家應以其所有形式支持民族文化,無論是集體的還是來自個人創造者的。
第127條
藝術和文化創作是自由和不受限制的。文化工作者有充分的自由選擇表達形式和方式。國家應努力為他們提供創作和洩露作品並保護其著作權的必要手段。
第128條
國家保護國家的考古,歷史,語言,文化和藝術遺產。
標題VIII。國家組織
第一章一般原則
第129條
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和選舉權相互獨立,相互協調,僅服從國家的最高利益和本憲法的規定。
第130條
尼加拉瓜民族根據法治建立自己的福利國家(Estado Social de Derecho)。除《憲法》和法律賦予他的職務外,其他任何公職人員均不得行使職務。
任何國家官員必須在擔任職務之前和交出財產後對其資產進行核算。法律規定了這個問題。
直接或間接當選的國家任何權力的公職人員,國家部長和副部長,自治和政府實體的總統或董事以及尼加拉瓜的國外駐外大使均不得從國家獲得任何讓步。與國家打交道的公營或私營,國有或外國企業的受託人或管理人均不得擔任。違反該規定將廢除他們可能獲得的特權或利益,並導致代表權和職位的喪失。
國民議會經其三分之二議員表決通過的決議,可剝奪共和國總統的豁免權。關於其他官員,該決議必須經其大多數成員的同意投票批准。如果不遵循上述程序,則不得拘留或起訴根據《憲法》享有豁免權的公職人員,有關家庭和勞動的事項除外。豁免權可以免除。此事應受法律管轄。
如果因犯罪行為而被共和國總統或副總統剝奪豁免權,則一旦豁免權被撤消,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審判。
在政府和政府機構的所有分支機構以及根據本《憲法》設立的機構中,其親屬與作出任命的當局密切相關的個人,或在適用的情況下,與委派該當局的個人密切相關的個人,被任命。對於首席官員的任命,該禁令適用於血緣關係的第四級和婚姻關係的第二級。法律應對此事作出規定。
此禁令不包括與執行《公務員和行政職業法》,《學術職業》,《司法職業》,《外交服務職業》以及可能規定的其他類似法律有關的任命案件。
第131條
政府四個部門的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的官員對人民負責,以適當地履行其職責,並且必須將其官方工作和活動告知人民。他們必須傾聽並註意自己的問題,並設法解決它們。必須行使公共職能以造福人民。
對於因公職人員在行使職能中的作為或不作為而對個人的財產,權益造成的損害,國家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但不可抗力情況除外。國家可以從造成損害的官員和公職人員中追回由此造成的損失。
由於缺乏行政廉正,公職人員和公職人員應對違反憲法負責,並對履行職責時的其他輕罪或過失負責。他們還應向國家負責因行使職務而遭受的虐待,疏忽或不作為可能造成的損害。民事職能可能不軍事化。公務員和行政職業應受法律管轄。
第二章 立法分行
第132條
國民議會通過授權和人民授權行使立法權。國民議會由90名成員(敵對黨)及其候補成員組成,他們通過比例代表制由普遍,平等,直接,自由和秘密選舉權選舉產生。根據選舉法的規定,選舉了20名國家議員,省和自治區的70名議員。
規定有義務將共和國總預算的足夠比例分配給國民議會。
第133條
共和國的前總統和前任總統由人民直接投票選出的副總統也應分別作為常任理事國和候補委員國國民議會的一部分。在選舉中獲得第二名的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應作為成員和候補成員進入國民議會。
第134條
1.必須滿足以下要求,才有資格成為國民議會議員:
一種。成為尼加拉瓜的國民。那些採用另一國籍的人必須在舉行選舉之前至少四年放棄該國籍。
b。享受公民和政治權利的充分行使。
C。年滿21歲。
d。在選舉前連續居住四年。這不適用於在上述期間從事外交使團,在國際組織工作或在海外求學的人。此外,必須是要當選的部或自治區的選舉日期之前兩年的居民或居民;
2.以下人員不得以議員或候補人身份參加國民議會的競選:
一種。政府部長或副部長,司法權力和最高選舉委員會的治安法官,總檢察長辦公室高級理事會成員,檢察官和副檢察官,人權監察員和副人權監察員,檢察長,副檢察長和市長,除非他們在選舉日期至少提前12個月辭職。
b。任何宗教邪教的部長,除非他們已從選舉日期至少提前12個月辭職。
第135條
國民議會議員不得從國家獲得任何讓步,也不得在與國家的合同中擔任公共,私營或外國企業的代理人或經理。違反該規則將導致廢除所獲得的讓步或利益,並導致國民議會議員喪失。
第136條
國民議會議員當選,任期五年,自當選之日起,自選舉產生之年的次年1月9日起算。
第137條
國民議會民選議員及其候補者應由最高選舉委員會主席宣誓就職。
國民議會由最高選舉委員會成立。
第138條
國民議會具有以下職能:
1.制定和批准新的法律和法令,以及修改和降低現有法律和法令;
2.對法律作出真實的解釋;
3.自行或在共和國總統的倡議下大赦和赦免;
4.要求國家部長和副部長,自治和政府實體的總統或董事的報告。國民議會也可能要求其親自露面和作出解釋。其外觀是強制性的,但必須遵守司法程序中規定的相同條件;
如果國民黨由於該問題而被國民議會絕對多數裁定有充分的理由發起撤離程序,則有關官員從那時起將喪失其豁免權;
[第520號法律引入但尚未生效的新案文:
要求各州的部長和副部長,檢察官和副檢察官,自治政府和政府實體的總統和董事嚴加提交報告。它還可能會要求他們提供個人外觀和解釋。其外觀是強制性的,但要遵守司法程序中所觀察到的相同條件。不合理的外貌構成了免職的原因。
如果認為有充分的理由啟動撤訴程序,則在有關官員享有豁免權的情況下,該決定將喪失豁免權。
如果國民議會認為該官員不適合履行其職務,則應以其百分之六十的合格多數將其免職,並將決定通知總統,以便他/她在三天內對其生效。]
5.授予或取消民間社團的法人資格;
6.審議,討論和批准《共和國總預算年度法》草案,並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程序定期向其通報執行情況;
7.從共和國總統和國民議會代表針對每個職位提議的單獨名單中選出最高法院法官,並與適當的民間協會協商。提交名單的截止日期是從國民大會選舉產生之日起十五天。在沒有共和國總統提出的清單的情況下,國民議會代表的提議就足夠了。每位法官應以國民議會代表的至少百分之六十的讚成票選出;
此外,應根據適用於最高法院法官任命的相同要求和程序,選舉同等數目的副法官(法官);
8.從共和國總統和國民議會代表針對每個職位提議的單獨名單中選出最高選舉委員會成員及其候補成員,並與適當的民間協會協商。提交名單的截止日期是從國民大會選舉產生之日起十五天。在沒有共和國總統提出的清單的情況下,國民議會代表的提議就足夠了。每位法官應以國民議會代表的至少百分之六十的讚成票選出;
9.從共和國總統提議的名單中選出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主管和副主管。從共和國總統和國民議會代表分別提議的三個名字的單獨名單中選出負責司法部長辦公室的司法部長和副司法部長。選舉從任職之日起,為期五年;他們必須滿足最高法院法官的要求,並享有豁免權。從共和國總統和國民議會代表分別提出的清單中選出總審計長辦公室上級理事會的成員。提交清單的期限為15天,從選舉開始之日算起。當共和國總統未提交名單時,由代表們提出的建議就足夠了。必須以國民議會至少60%的讚成票選出每位候選人。從人大代表與有關民間組織協商後提出的清單中選出負責捍衛人權的監察員和副監察員;選舉必須以至少百分之六十的代表的讚成票進行。捍衛人權事務監察員和副監察員享有豁免權;必須以國民議會至少60%的讚成票選出每位候選人。從人大代表與有關民間組織協商後提出的清單中選出負責捍衛人權的監察員和副監察員;選舉必須以至少百分之六十的代表的讚成票進行。捍衛人權事務監察員和副監察員享有豁免權;必須以國民議會至少60%的讚成票選出每位候選人。從人大代表與有關民間組織協商後提出的清單中選出負責捍衛人權的監察員和副監察員;選舉必須以至少百分之六十的代表的讚成票進行。捍衛人權事務監察員和副監察員享有豁免權;
提議擔任第7、8小節和本小節中提到的職位的候選人不受第四親屬關係或第二親屬關係或共和國總統或成員之間家庭關係的約束提出建議的國民議會議員,也不可以是政黨的國家,部門或市政領導層的成員;如果是,則必須辭職。
[第520號法律引入但尚未生效的案文:
從共和國總統和國民議會議員為每個職位提交的單獨名單中,以國民議會議員總數的百分之六十選出:
一種。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總監和副總監
b。共和國檢察長,負責公共事務(MinisterioPúblico)和共和國檢察長,他們必須具備最高法院法官的資格
C。共和國總幹事辦公室上級理事會成員
d。人權監察員和副人權監察員
e。主管公共服務的總監
F。城鄉財產改革研究所所長,副所長
所有這些官員當選,任期五年,享有豁免權。
提議擔任本小節以及第7)和8)小節中提到的職位的候選人,不受第四親屬關係或第二親屬關係或彼此之間或與共和國總統或總統之間的家庭關係的約束。提出提案的國民議會議員,也不得是政黨的國家,部門或市級領導機構的成員;如果是,則必須辭職。
候選人名單的提交期限為十五天,自國民議會選舉之日起算。如果共和國總統未提出名單,則國民議會議員提出的名單即已足夠。
國民議會可以通過特別委員會安排與候選人的聽證會。候選人必須具備該職位的適當資格,其申請中必須包括他們所要求的文件。]
10.審議,承認並決定國民議會議員的長期缺席。在以下情況下,他們的缺席將被視為永久性的,因此會失去會員資格:
一世。辭職;
ii。死亡;
iii。最後刑期,處以監禁或取消其職務資格,這種罪行應處以比其剩餘期限更長或更長時間的拘留期的懲處,而不是懲教處罰;
iv。在同一立法機構中連續六十天缺席議會職務,而未向國民議會領導委員會(Junta Directiva)作充分解釋;
v。違反《憲法》第130條第3節;
vi。接受州,地區或市政基金在政府或國有企業其他部門的職位或工作的報酬,但教學或醫療工作除外。如果成員接受在另一政府部門中擔任職務,則只有在他/她辭職後才能恢復其國民議會議員身份;
七。上任時未履行在共和國總審計長辦公室宣布資產的義務;
11.承認並接受辭職,並決定根據第7、8和9節所述理由並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免職;
12.批准或拒絕具有經濟性質,國際貿易,區域一體化,國防和安全的國際條約,盟約,協定,協定和合同;那些增加外債或冒國家信譽的人;以及涉及國家法律結構的法律;
所述文書應自提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國民議會;只能在一般意義上當時對它們進行討論和辯論,並且自其在國民議會中提出之日起至多不得超過60天內被批准或拒絕。一旦超過了最後期限,就所有法律目的而言,文書應視為已獲得批准;
13.批准與愛國標誌有關的任何事項;
14.創建具有民族特色的敬意的命令和裝飾;
15.建立並授予自己的具有民族特色的命令;
16.在莊嚴的會議上接待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以聽取他們的年度報告;
17.選舉其領導委員會;
18.設立常設,專門和調查委員會;
19.授予榮譽退休金(pensiones de gracia)和榮譽給祖國和人類的傑出僕人;
20.確定國家領土的政治和行政區劃;
21.審議並就該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和計劃提出建議;
22.填補副總統辦公室以及總統和副總統辦公室的永久空缺,如果這些空缺同時發生;
23.授權在缺席時間超過十五天的情況下離開共和國總統的國土,或在總統不在國家領土上的情況下離開副總統的國土;
24.從司法當局或直接從公民那裡收到針對工作人員享有豁免權的指控或投訴,以考慮和解決這些指控或投訴;
25.頒布或修改其法規和內部規章;
26.授權或禁止部隊離開國家領土;
27.創建,批准,修改或終止稅款並批准計劃的市政費率;
28.批准,拒絕或修改宣布中止憲法權利和保障或緊急狀態及其延期的執行令;
29.每年收到總幹事辦公室上級理事會主席或理事會指定人員的報告;來自人權監察員;來自司法部長;來自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負責人以及中央銀行行長,但不影響他們可能需要的其他信息;
30.任命人權監察員。法律應規範其活動;
[第520號法律引入但尚未生效的案文:
在不超過十五個工作日的延遲時間內,以全體會員國的百分之六十的讚成票批准共和國總統任命為國家大臣和副部長,檢察長和副檢察長的職務共和國的外交使團團長,自治和政府實體的總裁或董事。在國民議會批准之前,該任命才被視為有效。如果未批准,共和國總統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重新任命;新任命必須遵守上述批准程序。]
31.舉行常會和特別會議;
32.憲法和法律賦予它的其他職能。
第139條
國民議會議員對國民大會發表的意見和投票概不負責,並依法享有豁免權。
第140條
發起立法的權利屬於:
1.國民議會的每個代表還享有發起法令,決議和立法宣言的權利;
2.共和國總統;
3.最高法院,最高選舉委員會,自治區議會和市議會的權限;
4.公民。在這種情況下,該倡議必須由不少於五千個簽名支持。不包括組織法,稅法或國際性法律以及涉及特赦和赦免的法律。
第141條
舉行國民議會會議所需的法定人數包括其全體成員的一半加上一名成員。
要獲得批准,法律草案,法令,決議,協議和聲明需要在席的絕對多數代表的讚成票,但《憲法》要求另一種多數票的情況除外。
每項法律草案均應連同其動機說明一併提交國民議會秘書處。
在國民大會全體會議上閱讀這些法律草案後,所有法律草案應直接發送給委員會。
由共和國總統發起的緊急立法草案,如果法案已提前四十八小時送交大會成員,則可立即由領導委員會提交全體會議討論。
如果全體會議決定,則可逐章審議並批准守則和其他法律的草案。
收到委員會的決定後,應在全體會議上宣讀並進行一般性辯論;如果批准,則應進行詳細辯論。
國民議會通過法律草案後,應將其送交共和國總統批准,頒布和公佈,但在不需要這種措施的情況下除外。國民議會批准的《憲法修正案》和憲法法律和法令不需要行政權的批准。如果共和國總統不頒布或公佈《憲法》或憲法的修正案;如果他/她在十五天內未批准,頒布或發布其他法律,則國民議會主席應命令該法律在該日期生效的任何書面社交傳播媒體中進行發布,且不得影響其後的發布。在官方公報La Gaceta中,
法律明確規定應予以規範。如果共和國總統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國民議會領導委員會應向各委員會建議法律法規,以供全體會議批准。
這些法律只能被其他法律減損或修改,並自其在官方公報La Gaceta公佈之日起生效,除非這些法律本身確立了另一種形式。
國民議會批准對法律進行重大改革時,可以命令將其整體文本與修正案一起在《官方公報》 La Gaceta中發布,但對《守則》的修正除外。
下屆會議應審議立法機關提出但未提交辯論的立法倡議。那些可能已經辯論過的法律可能不會在同一立法機關中考慮。
第142條
共和國總統可在收到法律草案後的十五日內全部或部分否決該法律草案。如果共和國總統不行使該權力或不批准,頒布或發布該法案,國民議會主席應命令該法律在任何國家書面傳播媒體上予以發布。
在部分否決的情況下,共和國總統可以對法律規定進行修改或廢止。
第143條
由共和國總統部分或全部否決的法律草案必須交還國民議會,並說明否決的原因;國民議會可通過其半數議員加一人的表決否決該法案,在這種情況下,國民議會主席應命令公佈法律。
[第520號法律引入但尚未生效的案文:
共和國總統已全部或部分否決的法律草案應交還國民議會,並說明促成否決權的原因。
國民議會可以以超過其全體會員國一半的票數通過否決權,在這種情況下,共和國總統應命令公佈法律。
在部分否決的情況下,後者必須說明每個否決品的原因。國民議會可通過其半數以上成員的投票,對每一項文章均否決權,在這種情況下,國民議會主席應命令公佈法律。
第三章 行政分支
第144條
總統由尼加拉瓜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陸軍最高首腦擔任共和國總統。
第145條
共和國副總統履行本《政治憲法》中提到的職能以及共和國總統直接或依法賦予他/她的職能。
此外,在臨時或永久缺勤的情況下,副總統應代替總統的職務。
第146條
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是通過普遍,平等,直接,自由和秘密投票進行的。那些獲得相對多數票的人應當選。
第147條
要當選總統,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必須獲得至少40%的有效選票,以相對多數票通過。這不適用於那些獲得至少35%的有效選票,並且以至少五個百分點的最小差距領先於以第二名排名第二的候選人。如果沒有候選人獲得所要求的百分比,則應獲得第一和第二名的候選人進行第二次選舉,並應選出票數最高的候選人。在共和國總統候選人或副總統候選人的選舉過程中,如果辭職,永久缺席或喪失能力,則其所屬的政黨應任命一名或多名替代人。
為了有資格擔任總統或副總統,必須:
1.成為尼加拉瓜國民。那些採用另一國籍的人必須在舉行大選至少四年之前放棄該國籍;
2.充分享有人的公民和政治權利;
3.至少二十五歲;
4.在選舉前連續四年在該國居住;這不適用於在上述期間從事外交使團,在國際組織中工作或正在海外求學的人員。
以下人士不得競選共和國總統或副總統:
一種。在舉行下一屆總統選舉期間的任何時候都行使了總統職位的全部權力的人,或者曾在兩個總統任期內行使過總統職位的任何人。
b。共和國副總統或如果總統在下一任期的總統選舉前兩個月內行使了其職務或總統的全部權力,則要求接任他。
C。在下一任期選舉期間的任何時候,行使或已經行使總統職位的全部權力的人的第四級血緣關係或第二級婚姻關係中的家庭成員。
d。領導或資助政變或改變憲法秩序的人,由於這種行動,將擔任政府部長或副部長的領導(耶夫圖拉)或其他政府部門的領導職務。
e。任何宗教信仰的部長,除非他們在選舉前至少兩個月放棄了宗教信仰的做法。
F。國民議會主席,政府的部長或副部長,最高法院和最高選舉委員會的裁判官,主計長辦公室辦公室高級理事會成員,總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官和副檢察官,人權監察員,副人權監察員和市長,除非他們在選舉日期之前十二個月辭職。
G。放棄了
第148條
共和國的當選總統和副總統應在國民議會莊嚴會議上行使其職務,並由國民議會主席宣誓就職。
總統和副總統自其當選後的第一年1月10日上任起,任期五年。在此期間,他們應依法享有豁免權。
第149條
共和國總統在行使職責期間可以未經授權離開該國15天。期限超過十五天但少於三十天的,必須事先獲得國民議會的批准。在後一種情況下,副總統應接管總統府的政府職能。
共和國總統還可以在國民議會批准的前提下,離開國家不超過三個月,只要他/她授權副總統為國家元首,但如果總統缺席超過三個月內,無論出於何種原因,他/她都將僅憑這一事實就失去職位,除非國民議會將其視為不可抗力的問題,並允許其審慎地延長任期。
共和國總統未經國民議會授權離開該國的期限為該授權的期限或比授權的期限更長的期限,應視為放棄職務。
在共和國總統暫時缺席的情況下,未經國民議會事先授權,副總統不得離開。未經授權而缺席的,應視為放棄任職。
如果共和國缺席副總統,而共和國總統還必須行使其職務離開國家領土,則相應的部長應根據法律優先順序承擔行政職能。
共和國總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離開該國,該共和國總統可能正在審理[a]一項涉及多於懲戒性罰款的刑事指控。
以下情況被認為是共和國總統暫時缺席的情況:
1.暫時離開該國領土超過十五天;
2.由國民議會確定並由三分之二的代表批准,暫時或無能力行使其職務。
除了本條規定的情況外,下列情況也被認為是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永久缺席的情況:
一種。死亡。
b。辭職,經國民議會接受。
C。永久性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由國民議會確定,並由三分之二的代表批准。
如果共和國總統暫時缺席,則由副總統擔任職務。
如果總統和副總統同時暫時無法履行職務或喪失能力,則共和國總統的職務應由國民議會主席臨時擔任。在臨時行使共和國總統職位的同時,應由國民議會第一副主席代替。
如果共和國總統永久缺席,則由副總統擔任下一任期的任期,國民議會應選舉新的副總統。
在共和國副總統永久缺席的情況下,國民議會應任命替代他/她的人。
如果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的缺席是永久性的,則國民議會主席或由國民議會主席接任的人應擔任前者的職務。國民議會應任命任何人,在出現空缺後的頭72小時內必須更換他們。以這種方式任命的人應在剩餘任期中行使其職能。
在上述所有情況下,國民議會均應從其議員中選舉補選人。
第150條
共和國總統具有以下職能:
1.遵守《政治憲法》和法律,並使向他/她報告的官員也遵守它們;
2.代表國家;
3.依照本《憲法》的規定行使立法權和否決權;
4.發布行政事項行政命令;
5.編制共和國總預算草案,並提交國民議會審議和批准,批准並在批准後予以公佈;
6.任命和罷免部長和副國務部長,自治和政府實體的總統或董事,外交使團團長和其他官員,其任命或罷免在《憲法》和法律中沒有其他規定。
[第520號法律引入但尚未生效的案文:
任命和免除共和國的部長和副部長,共和國的檢察官和副檢察官,自治和政府實體的負責人,外交使團團長,並在三天內提出,該任命在國民議會批准國民議會批准之前無效。
在國民議會行使其權力所決定的情況下,免職。
7.請國民議會主席在國民議會休會期間召集特別會議,以便就緊急事項進行立法;
8.指導共和國的國際事務。談判,締結並簽署《政治憲法》第138條第12款所規定的條約,公約或協定和其他文書,[並將其提交]國民議會批准;
9.在本《政治憲法》規定的情況下,下達並執行中止權利和保障的措施,並在不超過七十二小時的時間內將適當的法令送交國民議會批准,修改或拒絕;
10.在不超過六十天的時間內發布必要的法規來實施法律;
11.授予具有民族特色的敬意命令和裝飾;
12.組織和指導政府;
13.指導國家的經濟,確定其政策和社會經濟計劃。
建立一個全國社會經濟計劃委員會,以支持他/她確定該國的經濟和社會政策。在理事會中,商業,勞工,合作社,社區和其他組織的代表應由共和國總統決定;
14.向國民議會提交候選人名單或三人名單的提案,視情況而定,以選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選舉委員會法官,上級議員總理事會辦公室,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總監和副總監,總檢察長和副檢察長理事會;
15.親自或通過副總統向國民議會提交年度報告,其他報告和特別賀詞;
16.向司法機關的官員提供必要的支持,使他們的決定立即生效;
17.本《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能。
第151條
國家部委,自治和政府實體以及國家銀行和其他國家金融機構的數目,組織和權限應由法律確定。部長和副部長享有豁免權。
共和國總統的法令和決定必須由各部門的國務部長簽署,但有關任命或免職國務部長或副國務部長的協議除外。
部長會議由共和國總統領導,在總統缺席的情況下由副總統領導。部長會議由共和國副總統和國務大臣組成。其職能由憲法決定。
國務部長和副國務卿以及自治或政府實體的總統或董事應親自負責,他們可能已經簽署或授權的行動,並與那些經共和國總統或其他部長認可或同意的人共同負責狀態。
國務大臣和副部長以及自治或政府實體的總統或理事應向國民議會提供其可能要求的有關其各自分支機構業務的信息,無論是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國民議會的決議也可能考慮到它們。
第152條
為了有資格被任命為自治和政府實體的部長,副部長,總統或主任,大使和陸軍和警察的首長,候選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成為尼加拉瓜國民。那些採用另一國籍的人必須在任命日期前四年放棄該國籍;
2.充分擁有其政治和公民權利;
3.至少二十五歲;
4.在任命日期之前連續居住四年。這不適用於在上述期間從事外交使團,在國際組織工作或在海外求學的人。
不具備擔任自治或政府實體或大使的部長,副部長或董事的資格:
一種。現役軍人。
b。那些同時在其他政府部門任職的人。
C。放棄了
d。那些沒有關閉帳戶就收集或管理公共或市政資金的人。
e。拖欠公共財政部債務的債務人。
F。本《憲法》第130條第6節涵蓋的內容。
第153條
自治和政府機構的部長,副部長以及總統或理事,對其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行為負責。
第四章 共和國總幹事辦公室
第154條
共和國總檢察長辦公室是公共管理控制系統以及政府財產和資源審計的指揮機構。特此建立總審計長辦公室上級理事會以管理該委員會。它應由國民議會選舉的五名東主和三名候補委員組成,任期五年,在此期間,他們應享有豁免權。替代品的唯一和排他性功能是替代所有人暫時缺席的情況。它的行使要求由原先的老闆任命替代成員。
第155條
下圖對應於共和國總局長辦公室:
1.建立控制制度,確保預防性地適當使用政府資金;
2.隨後控制共和國總預算的管理;
(三)對公共實體,國家補助的公共實體和具有公共資本參與的公共或私營企業的行政和財務管理進行控制,審查和評估。
第156條
總檢察長辦公室是一個獨立機構,僅需遵守《憲法》和法律;它享有職能和行政自主權。國民議會授權對其管理進行審計。
總檢察長辦公室應將其調查結果公之於眾,並假定應承擔刑事責任,則應將其調查結果送交司法法庭,如果法庭未能這樣做,則視為後來確定的犯罪被調查者。
應當從上級理事會成員中選出總審計長辦公室上級理事會的主席和副主席。選舉應由議員以多數票進行,任期一年。他們可能會再次當選。上屆理事會主席或其任命的人應每年或在國民議會要求時,向國民議會報告該實體的管理情況;這項職責必須由總統或任命的成員親自執行。
第157條
法律應確定共和國總審計長辦公室的組織和職能。
第五章司法部門
第158條
正義源於人民,應由法律所​​確立的法院組成的司法權以人民的名義和授權進行審判。
第159條
法院形成一個單一制,其最高機構是最高法院。司法權應獲得不少於共和國總預算的百分之四。應設有上訴法院,地方法院法官和地方法院法官,其組織和職能應由法律決定。司法職業應依法建立和規範。
審判和執行決定的司法管轄權完全屬於司法權。軍事法庭僅應嚴格考慮軍事罪行和罪行,而不會影響向最高法院提出的請願和上訴。
第160條
司法行政保障合法性原則;它通過在其管轄範圍內的案件和訴訟中適用法律來保護和保障人權。
第161條
為了有資格在法院擔任裁判官,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成為尼加拉瓜國民。那些採用另一種國籍的人必須在選舉日期至少提前四年放棄該國籍;
2.成為公認的道德律師,在尋求成為最高裁判官時,曾擔任法官或專業至少10年,或者在上訴法院擔任了5年的裁判官。法院;
3.完全擁有自己的政治和公民權利;
4.選舉之日為三十五歲且不超過七十五歲;
5.不得因最終司法裁決而中止從事法律或公證人職業;
6.不要當兵,或者至少在選舉前十二個月辭職;
7.除在上述期間從事外交使團,在國際組織工作或到海外求學的人外,在選舉之日之前連續居住在該國四年。
第162條
最高法院法官和上訴法院法官的任期為五年。只能出於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理由而將其免職。最高法院的裁判官享有豁免權。
第163條
最高法院由國民議會選舉的十六名地方法官組成,任期五年。
最高法院應由分庭組成。他們的組織和組成應由治安法官根據法律對此事的規定同意。出席法庭的法院應審理和解決政府權力之間違憲,權限與憲法衝突的請願書。國民議會應為每個地方法官任命一名助理法官。如果缺席,正當的失踪,障礙或異議阻止任何地方治安法官在位,則應召集助理法官在充分法庭或在任何法庭開庭。
宣誓就職後,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國民議會之前就職。他們以多數票選出總統和副總統,任期一年。他們可能會再次當選。
第164條
最高法院具有以下職能:
1.組織和指導司法工作;
2.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考慮和確定針對共和國法院判決的普通和特別救濟;
3.審議並確定因違反《憲法》規定的《憲法》規定的權利而提出的憲法權利保護程序;
4.審議並確定對法律合憲性進行司法審查的申請;
5.以四分之三的成員的讚成票任命和解除上訴法院的裁判官;
6.裁決引渡其他國家公民的請求,並拒絕本國公民的請求;
7.根據憲法和法律在全國范圍內任命或解僱法官,法醫和公共不動產和商業財產的司法常務官;
8.批准行使律師和公證人的職業,並依法下令暫停和恢復職務;
9.授權執行外國法院宣判的判決;
10.審議和解決公共行政機關之間以及機關與個人之間的行政衝突;
11.審議和解決市政當局之間或市政當局與中央政府機關之間可能發生的爭端;
12.審議和解決政府部門之間的管轄權衝突;
13.審議和解決中央政府與市政府以及大西洋沿岸自治區之間的憲法爭端;
14.通過其內部規章並任命其人員;
15.憲法和法律賦予它其他職能。
第165條
裁判官和法官在司法活動中是獨立的,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它們應受平等,公開訴訟和辯護權等原則的約束。在尼加拉瓜,司法是免費的。
第166條
司法機關應組織起來,並應依法由公眾參與。法院成員,無論是否為律師,在行使司法職能方面均享有同等權力。
第167條
國家當局,組織,自然人和法人必須嚴格遵守法院和發給他們的法官的決定和判決。
第六章 電子分行
第168條
選舉,公民投票和公民投票的組織,管理和監督完全屬於選舉部門。
第169條
選舉部門由最高選舉委員會和其他下級選舉組織組成。
第170條
最高選舉委員會由國民議會根據第138條第8款選舉產生,由七名成員和三個候補成員組成。
最高選舉委員會的成員應從中間選舉產生其主席和副主席。他們的任期是一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171條
為了有資格擔任最高選舉委員會的法官,有必要:
1.成為尼加拉瓜國民。那些採用另一國籍的人必須至少在當選日期之前四年放棄該國籍;
2.完全擁有自己的公民和政治權利;
3.選舉當日至少三十六歲但不超過七十五歲;
4.選舉前在該國連續居住四年。這不適用於在上述期間從事外交使團,在國際組織工作或在國外求學的人。
不符合最高選舉委員會裁判官的資格:
一種。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的第四級血緣關係或第二級婚姻關係中的家庭成員。
如果在總統選舉之前已經當選,他/她將參與其中,因此,在整個選舉過程中,他/她將被禁止行使職務,並必須任命一名替代人。
b。擔任普選職位的人或可能擔任其中任職者的人。
C。該州另一國的工作人員或僱員從地區或市級財政資金中支付的職位,但與教學或醫學專業有關的職位除外。
d。現役士兵或那些雖然不再現役的士兵在選舉前至少十二個月沒有辭職。
e。放棄了
第172條
最高選舉委員會的法官自上任之日起五年內行使職務;在此期間,他們享有免疫力。
第173條
最高選舉委員會具有以下職能:
1.組織和指導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舉行的選舉,全民公決或全民投票;
2.根據《選舉法》任命其他選舉機構的成員;
3.準備選舉日曆;
4.適用涉及選舉程序的憲法和法律規定。
同樣,要注意參加大选和市政選舉的候選人對上述規定的遵守情況。為了在市政選舉中當選市長,副市長或議員,至少需要在該國連續居住或工作四年,但在上述期間曾從事外交使團,在國際社會工作的人除外。組織或在國外求學。同樣,必須在選舉前的最後兩年連續居住在尋求當選的市政區;
5.審議並最後解決下級選舉機構所規定的決議以及各政黨可能提出的主張和指控;
6.依法採取適當措施,以使選舉過程能夠完全自由進行;
7.要求適當的機構為參與選舉的政黨採取安全措施;
8.進行選舉,全民公決和全民投票的最終票數,並最後宣布結果;
9.發布自己的規定;
10.在其權力下組織《中央人民身份登記冊》,《公民身份證明》和選舉普查;
11.賦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團體政黨的法人資格;
12.廢除在一般當局選舉期間未獲得有效選票總數的至少百分之四的政黨的法人資格,並在管理該問題的法律確定的其他情況下取消或中止其法人資格;
13.監督和解決有關政黨代表和行政人員的合法性以及有關履行政黨,其章程和規章的法律規定的爭端;
14.憲法和法律賦予它的其他規定。
最高理事會關於選舉事項的決定不得有任何平凡或特別的上訴。
第174條
最高選舉委員會的裁判官及其候補成員在國民議會主席宣誓就職後即開始履行職責。
標題IX。政治行政區劃
第一章城市
第175條
為了管理目的,應將國家領土劃分為部門,大西洋沿岸自治區和直轄市。相關法律應確定其創建,擴展,數量,組織,結構以及各個領土單位(circ割)的功能。
第176條
直轄市是該國政治行政區劃的基本單位。
第177條
市政當局擁有行政和財政自主權。市政府負責其行政管理。
自治既不免除也不禁止行政部門或政府其他部門對市政當局的義務和責任。確立了將共和國總預算的足夠比例分配給該國市政當局的義務,該預算應優先分配給收入能力較小的市政當局。百分比及其分佈應依法確定。
自治根據《市政法》進行管理,該法律應要求自治法的批准和修正以絕對多數代表的讚成票獲得通過。
市政府在影響其行政部門的社會經濟發展的事務上具有管轄權。關於規範本市有效開發自然資源的合同,國家應在批准前徵求並考慮市政府的意見。
市政法除其他方面應包括市政權力,與中央政府,與全國土著人民以及與國家所有當局的關係以及機構間的協調。
第178條
市長,副市長和議員應由人民依法通過普遍,平等,直接,自由和秘密的選舉產生。那些獲得相對多數票的候選人當選為市長和副市長。議員應根據選舉商數,在比例代表制的基礎上選舉產生。市長和副市長只能連任一次。市長和副市長的連任不能在下一任期之內進行。
市長的職位要求具備以下資格:
1.成為尼加拉瓜人;
2.完全擁有自己的公民和政治權利;
3.至少二十一歲;
4.市政府的任期為四年,自最高選舉委員會就職以來算起;
5.除非在選舉前十二個月辭職,否則任何人都不能當選市長,部長或副部長。
議員,市長和副市長可能由於以下原因而失去職位:
一種。辭職。
b。死亡。
C。因犯罪應被判處監禁或取消其任職資格的最後刑期,其刑期應長於或超過其剩餘時間。
d。放棄該功能連續60天。
e。違反《憲法》第130條第3節。
F。上任時未履行在共和國總審計長辦公室宣布財產的義務。
G。共和國總審計長辦公室的一項決定宣布對市政資金(阿爾卡拉迪亞基金會)的管理不善負責。
對於(d)和(e)節,主管的市政委員會應通過一項決議,宣布市長或市議員捲入了導致其免職的原因。
證實其他各節所述情況的本決議或公開文件或授權文件,應與當選市長後將接任副市長的候補人的姓名或任何其中一個人的姓名一起送交最高選舉委員會。更換副市長時的民選議員,或要求宣布其中一名議員為民選議員的請求。
最高選舉委員會應在不超過十五天的時間內宣誓就職,並將其介紹給他們。
適用於市政局議員任職的限額和津貼制度應受法律規範。
第179條
國家應當促進國家領土各部分的整體協調發展。
第二章 大西洋沿岸的社區
第180條
大西洋沿岸的社區有權按照與其歷史和文化傳統相對應的社會組織形式生活和發展。
國家保證這些社區的自然資源受益,其公有財產形式的效力以及其主管部門和代表的自由選舉。
此外,它保證了他們文化,語言,宗教和習俗的保存。
第181條
國家應通過法律為大西洋沿岸的土著人民和民族社區組織自治制度,該自治制度除其他規則外,還應包含:其政府機關的職能,與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關係。以及市政當局及其權利的行使。該法律須經其批准並改革為修改憲法而建立的多數。
國家在大西洋沿岸自治區授予的合理開採自然資源的特許權和合同必須獲得相應區域自治委員會的批准。
大西洋沿岸地區自治委員會的成員可能會由於法律規定的理由和程序而失去條件。
標題X.憲法的管轄權,其改革和憲法
第一章政治組織
第182條
政治憲法是共和國的基本憲章;所有其他法律都從屬於它。反對或改變其規定的任何法律,條約,命令或規定均無價值。
第183條
國家,政府機構或工作人員的權力,除《政治憲法》和共和國法律賦予的權力,職權或管轄權外,均不具有。
第184條
《選舉法》,《應急法》和《安帕羅法》是憲法,一旦尼加拉瓜的政治憲法生效,便在尼加拉瓜的政治憲法框架內製定。
第185條
共和國總統可在部長會議上就國家領土的全部或部分並在延長的給定時間內就國家安全,經濟狀況,或某些國家大災難的要求。緊急狀態法應規範其方式。
第186條
共和國總統不得中止第23條規定的權利和保證;24; 25號 3; 26號 3; 27; 29; 33,沒有 2.1(最後部分),3和5;34,除了。2和8;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6; 47; 48; 50; 51;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7; 68,第一節;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4; 85; 87; 89; 90和91。
第二章 體質控制
第187條
任何公民均可提出對任何與《政治憲法》不符的法律,法令或法規進行司法審查的申請。
第188條
Amparo令狀可用於質疑任何官員,機關或代理人之一的任何規定,作為或解決方案,而後者的任何行為或不作為是違反或試圖侵犯政治中所確認的權利和保證的。憲法。
第189條
任何人身自由,人身完整或安全受到侵犯或有遭受侵犯的危險的,均可使用人身保護令令。
第190條
《安帕羅法律》應規範本章規定的補救措施。
第三章 憲法改革
第191條
國民議會有權對本《政治憲法》進行部分改革,並考慮和決定對其進行全面修訂的舉措。
發起部分改革的權利屬於共和國總統或國民議會議員的三分之一。
國民議會議員總數的一半加上一名議員需要進行全面改革。
第192條
進行部分改革的提案必須指定要修改的條款,並說明修改原因。提案必須送交特別委員會,該委員會應在不超過60天的時間內發表意見。然後,改革倡議應遵循與法規頒布相同的過程。
國民議會必須在兩屆會議上討論部分改革的提案。
第193條
全面改革《憲法》的倡議應遵循上一篇文章中提出和解釋的程序。
全面改革倡議獲得批准後,國民議會應確定必須舉行國民制憲議會選舉的時期。國民議會繼續其職權,直到新的製憲國民議會成立為止。
在製憲國民議會批准新憲法之前,該憲法將繼續有效。
第194條
批准部分改革,必須獲得國民議會百分之六十的讚成票。要批准總體改革,需要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共和國總統應宣布部分改革,在這種情況下,不得行使否決權。
第195條
憲法的改革應按照部分憲法改革的程序進行,但需在兩屆立法會議上進行討論。
標題十一。最終和過渡性條款
第196條
本《憲法》自在Diario Oficial的La Gaceta出版之日起生效,並廢除了《共和國基本法》,《尼加拉瓜人權利和保障法》以及所有與其相抵觸的法律規定。
第197條
本憲法應以該國的官方語言廣泛傳播。還應以大西洋沿岸社區的語言進行傳播。
第198條
在不修改憲法的前提下,現行的法律秩序在其與《憲法》相抵觸的所有部分均將繼續有效。
第199條
本憲法生效後,特別法院應繼續行使職能,直至被納入司法部門的管轄範圍之內。成員的任命及其程序應由其成立的法律確定。
此外,普通法院應繼續以當前形式運作,直到實行具有普遍代表性的合議原則(principio decolegiación)。根據當時的情況,這一原則可逐步在本國領土上適用。
第200條
在有關該主題的法律頒布之前,應保留當前國家領土的政治行政區劃。
第201條
1990年2月25日當選的國民議會議員應由同年4月24日的最高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以完成1984年11月4日當選的議員的任期,並自行完成選舉。根據《憲法》第136條的規定。
1990年2月25日當選的總統和副總統應於同年4月25日在國民議會主席上宣誓,以履行其職能,以完成其11月4日當選的前任的任期,並根據《憲法》第148條完成自己的任期。
第202條
對於本憲法的正式副本,總統和國民議會議員以及共和國總統應一式四份簽署。它們應保存在國民議會主席,共和國總統,最高法院主席和最高選舉委員會主席的辦公室,每一個都應被視為該委員會的真實文本。尼加拉瓜的政治憲法。共和國總統應在Diario Oficial的La Gaceta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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