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內亞比索共和國憲法

幾內亞比紹1984年(1991年修訂)
前言
以典型的方式成立於1956年9月19日的PAIGC完成了其政治和軍事行動計劃[Programa Min\'mo],其中包括解放幾內亞和佛得角的人民,並贏得了兩個國家的主權。同時建立國家,以在每個國家建立一個自由民主的社會和社會正義。
黨奉行獨立,贏得內部和國際和諧,尊重和欽佩,以此作為指導幾內亞民族前途的形式,即通過國家結構的建立和製度化。
隨著11月14日的重新調整運動[Movimento Reajustador],該黨重新調整了活動方向,糾正了為建立一個統一,強大和民主的社會所必須克服的任何錯誤。
通過本憲法,該憲法忠實地遵循了始終反映我們人民的思想和選擇的體制演變的脈絡,這一政策因合法性,合法性和享受性在我們社會帶來的深刻變革而得到重申基本自由-幾內亞比紹共和國國民議會揭示,它所表達的一切都充滿了始終激勵著我們的人文主義,這體現在我們向公民保證的權利和自由中,這是不可逆轉的勝利為了我們的人民。
國民議會祝賀PAIGC在紙上參與了展現國家命運的先鋒活動,並祝賀阿米爾卡·卡布拉爾黨(Amilcar Cabral)勇敢及時地決定支持和擴大民主建設一個多元化,公正和自由的社會。
PAIGC的決定是根據其歷史悠久的傳統,即隨時充當我們人民最深切的願望的倉庫。
因此,國民議會作為人民意志的忠實解釋者,並行使其作為最高主權機構的職責,批准並通過了幾內亞比紹共和國憲法作為基本法,該法將於5月生效。 1984年16月16日。
標題I.基本原理
在國家的性質和基礎上
第1條
幾內亞比紹應為主權,民主,非公開和統一的共和國。
第二條
1.幾內亞比紹共和國的國家主權屬於人民。
2.人民應直接或通過民主選舉的權力機構行使政治權力。
第三條
幾內亞比紹共和國應是立憲制民主國家,建立在民族團結和有效民眾參與進行,控制和指導公共活動的基礎上,並致力於建設自由公正的社會。
第4條
1.在幾內亞比紹共和國,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條款自由建立政黨。
2.政黨應為民意和政治多元化的組織和表現採取行動。
3.政黨必須尊重民族獨立和統一,領土完整和多元化民主,並有義務在其組織和運作中遵守民主規則。
4.禁止建立本質上是區域性或地方性的[政黨],這些政黨鼓勵種族主義或部落主義,或支持以暴力手段實現其目標。
5.政黨的名稱不得在任何國家領土上被識別,也不得援引任何個人,教會,宗教,邪教或宗教教義的名稱。
6.總書記和/或政黨主席必須是幾內亞比紹的原住民。
第5條
1.幾內亞比紹共和國對那些戰士表示永恆的謝意,這些戰士通過自願犧牲,通過重新贏得民族尊嚴和我們人民的自由,進步與和平權,確保從外國統治下解放了家園。
2.幾內亞比紹共和國將以下榮譽和義務視為:
一種。一定要為爭取祖國自由的戰士,特別是那些因參加自由鬥爭而身體殘障,因此全部或部分無法工作的戰士,實現值得的生活;他們將是第一個受到民族感謝的人;
b。確保對戰士解放祖國的孤兒進行教育;
C。協助戰士的父母,子女和寡婦爭取祖國的自由。
3.被視為國土自由戰士的人應是屬於PAIGC的軍隊中參加過1956年9月19日至1973年9月24日之間的爭取自由之戰的人,並已在黨內登記在較晚的日期到1974年4月24日之間的戰鬥線中歸檔,並且由於其異常的行為而被認為具有這一頭銜的人。
第6條
1.在幾內亞比紹共和國,國家和宗教機構之間應有隔離。
2.國家應尊重和保護法律認可的宗教派別。這些教派的活動和進行宗教崇拜應受法律管轄。
第7條
幾內亞比紹國基於其單一結構並實現國家利益,應鼓勵建立並支持依法具有自治權的權力下放的領土集體的活動。
第8條
1.國家應服從本憲法,並應建立在民主合法性的基礎上。
2.法律及其他國家行為和地方權力的有效性應取決於它們是否符合《憲法》。
3.國家應創造[有利於]為群眾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發展基礎材料的條件,並保護其遺產。
第9條
幾內亞比紹共和國應在以下方面行使主權:
1.在所有國家領土內,應包括:
一種。在其國家領土範圍內的陸地表面;
b。法律規定的內海[水]和其他領海[mar],以及它們各自的界限和底土;
C。以上各行提到的地理區域上的空中空間。
2.在她的領土上存在的所有生物和非生物自然資源中。
第10條
幾內亞比紹國在其法律規定的專屬經濟區內,對生物和非生物自然資源的保護和開發行使專屬權。
第11條
1.幾內亞比紹共和國的經濟及社會組織應促進其自由市場,經濟權力從屬於政治權力,公共,合作社和私有財產並存的原則。
2.幾內亞比紹共和國經濟和社會組織的目標應是繼續促進人民的福利,並消除一切使人類屈服於損害個人,團體或階級利益的有害利益的形式。
第十二條
在幾內亞比紹共和國,應確認以下財產形式:
一種。國家財產和全體人民的共同財產;
b。合作社,基於自由同意的組織的財產,適用於農業發展,消費品生產以及手工藝品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活動;
C。私有財產,被認為與國家財產不同。
第十三條
1.國家可以承認,被認為是法人的合作社及其他個人和團體可以開發國家土地,只要它們符合普遍利益並增加社會財富。
2.國家應管理髮行貨幣和規範外國貿易的工具,並應通過中央銀行保持對黃金和貨幣業務的控制。
3.國家鼓勵外國投資,只要對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有用。
第十四條
國家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承認繼承權。
第十五條
公共衛生的目標應是促進人民的身心健康,並鼓勵他們平衡地融入其生活的社會生態領域。它必須將努力的方向放在預防醫學上,並朝著醫學和醫學醫學部門的逐步社會化發展。
第十六條
1.教育應注意每個人的全面發展。所說的內容必須與獲得的資格,知識和價值觀成比例地與生產工作緊密聯繫,使每個人都能融入社區並為自己的持續進步做出貢獻。
2.國家應將消除文盲作為其基本任務。
第十七條
1.創造和鼓勵有利於維護文化特性的條件,作為支持國家良知和尊嚴的條件,並作為刺激社會和諧發展的因素,是國家的基本義務。國家應保護和保護人民的文化遺產,其價值必須有助於進步和維護人類尊嚴。
2.應創造條件,使所有公民都有文化機會,並應被鼓勵積極參與文化的創造和傳播。
3.國家有責任鼓勵和促進體育和體育文化及其傳播。
第十八條
1.幾內亞比紹共和國應在國際權利和民族獨立,國家間平等,不干涉內政以及實現互惠,和平共處,和不結盟。
2.幾內亞比紹共和國應捍衛人民的自決權和獨立權,並支持人民反對殖民主義,帝國主義,種族主義和一切其他形式的壓迫和剝削的鬥爭;承認和平解決國際衝突的辦法;並參與確保國家間關係的和平與正義以及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努力。
3.幾內亞比紹共和國在不損害爭取民族解放的勝利的前提下,應參加非洲國家的區域努力或大陸努力,以具體實現非洲統一原則。
第十九條
全面維護人民的勝利,特別是憲法規定的民主秩序,是國家的根本責任。捍衛國家必須在人民的積極參與和統一意志的基礎上進行組織。
第20條
1.人民革命軍事力量(人民革命軍)有責任作為民族解放的力量,為人民服務和捍衛國家的主要機構,捍衛領土獨立,主權和完整,並嚴格合作提供特定的國家服務,以保證和維持內部安全和公共秩序。
2.積極參加國家重建工作是FARP成員的公民義務和榮譽。
3. FARP應遵守本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服從主權管轄機構。
4. FARP是無黨派的;其活躍部分不得從事任何政治活動。
第20A條
1.安全部隊的職能應是捍衛民主合法性,以無黨派方式保障內部安全和公民權利;這些力量或活躍部分均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政治活動。
2.政治方法應依法規定,除非嚴格必要,否則不得使用。
3.預防犯罪,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應遵守法律規定的規則和規定,並尊重公民的權利,自由和保障。
4.國防和安全部隊的成員以及現任國民議會的代表應通過下屆立法選舉繼續履行其職責。
第21條
1.幾內亞比紹共和國的國家標誌應為國旗,武器和讚美詩。
2.幾內亞比紹共和國國旗應由三個矩形帶組成,分別是紅色,黃色和綠色。這些帶的形狀和大小應相同,在左側為垂直的紅色帶,在水平位置的右上部和右下部分別為黃色和綠色帶。紅色帶應標有五角星。
3.幾內亞比紹共和國的武器應由兩片棕櫚葉成一圈,排列成一個圓形,並在其上放有黃色貝殼的底座上,並由刻有“聯合國戰鬥進展”的彩帶相連。
在中央的上部應該有一個黑色的五角星。
4.國家讚美詩應為“這是我們心愛的祖國”。
第22條
幾內亞比紹共和國的首都為比紹。
標題II。基本權利,自由,擔保和責任
第23條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應享有相同的權利,並應承擔相同的職責,不分種族,性別,社會,知識或文化水平,宗教信仰或哲學信念。
第24條
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的所有領域,男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25條
1.國家應承認家庭的建立並保證對他們的保護。
2.兒童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獨立於其祖先的公民狀態。
第26條
1.每個本國公民,無論其居住在該國還是在國外,均應享有與其他公民相同的權利並應承擔相同的義務,但被認為與該國不存在的權利或義務不符的除外。
2.居住在外國的公民應得到國家的照顧和保護。
第27條
1.在對等的基礎上,外國人或出於任何原因居住在幾內亞比紹或在那兒被發現的外國人,應享有與幾內亞比紹公民相同的權利,並應負同樣的職責,但涉及以下領域的除外政治權利,行使公共職能[辦公室,職務]或法律明確規定的本國公民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外國人只要具有主要技術性,就應允許他們行使公共職能[辦公室,職務],除非國際協議或協定要求這樣做。
第28條
本《憲法》規定的權利,自由,保障和義務不應否定共和國其他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29條
1.只有在根據法律條款宣布戒嚴或緊急狀態的情況下,才能中止或限制基本權利,自由和保障的行使。
2.限制權利,自由或保證的一般性或抽象性法律,必須限於維護其他受憲法保護的權利或利益的法律;它們既不具有追溯力,也不能減少或實質上損害權利。
第三十條
每個公民都有權針對憲法和法律所承認的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向司法機關提出上訴;可能由於財務手段不足而無法拒絕司法。
第31條
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均不得侵犯國家的獨立,領土完整,民族團結,共和國機構或本憲法所奉行的原則和目標。
第32條
1.人人有權享有生命以及身心健康的權利。
2.任何人不得受到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處罰。
3.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作為懲罰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4.除非有人因嚴重的身體異常導致危險證明有正當理由,否則任何人都不得以剝奪其自由的安全措施拘留他。
5.刑法制度應受法律規範。
第33條
1.除法律規定的形式和保證的處罰外,每個人均應享有自己的不可侵犯性,不得被捕或遭受任何形式的製裁。
2.除非法律能使被告受益,否則任何法律都不得追溯。
3.刑法制度應受法律規範。
第34條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將該國公民引渡或驅逐出該國。
第34A條
每個人都應承認其個人身份,公民身份,公民身份,名譽和聲譽,形像以及對私人和家庭親密信息的尊重。
第35條
1.參加捍衛國家的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是每個公民的榮幸和最高義務。
2.每個公民都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3.叛國罪應判處最嚴厲的罪行。
4.除因嚴重的身體異常引起的危險有正當理由的措施外,禁止在不確定或無限制的時間內剝奪自由的安全措施是不允許的。
5.在被法院宣判有罪之前,每位被告人均應享有辯護權,並享有一切必要的法律保障,並被視為無罪。
6.通過酷刑,脅迫或人身或精神傷害獲得的任何證據或供認[證明]均屬無效。
第三十六條
1.工作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2.國家應逐步為有工作能力的公民充分創造條件。
3.國家應根據國家重建的需要和基本要求,承認並保障每個公民接受其專業或一般工作培訓的權利。
4.所有工人均應根據其工作的數量,質量和工作性質獲得報酬,並遵守同工同酬的原則,以保證有尊嚴的生活。
第36A條
1.應當承認工人為促進團結,捍衛自己的權利和保護自己的利益而組織工會的自由。
2.在行使組織工會的自由時,應保證工人不受以下歧視:
一種。建立,組織和製定協會內部規章制度的自由;
b。根據法律規定從事企業辛迪加活動的權利。
3.辛迪加協會[聯合會]應獨立於國家,雇主,宗教組織或政黨和其他政治協會之外。
4.法律應確保在合法履行職責的範圍內保護工人選舉產生的代表。
第37條
1.工人在工作中應享有保護,安全和衛生的權利。
2.只能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解僱工人。
3.國家應逐步建立一種制度,以保障每個工人的老年,生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社會保障。
第37A條
1.罷工工人的法律權利應根據法律條款予以承認,法律條款應界定可以通過罷工捍衛的職業利益的範圍。
2.禁止上鎖。
第38條
國家應承認每個公民的住所,書信和其他私人通訊方式不受侵犯的權利,但法律明確規定的涉及刑事訴訟程序的情況除外。
第三十九條
每個公民都應有權保護自己的健康,並有促進和捍衛其健康的義務。
第40條
兒童,青年和母親應有權得到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第41條
1.每個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權利和受教育的義務。
2.國家應逐步促進教育的無償性質,並使所有公民有平等機會獲得各級教育。
第42條
只要不背離鼓勵社會進步,人們就可以自由地從事智力,藝術和科學創造活動。作者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43條
1.每個公民都有依法參加國家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的權利和義務。
2.任何公民均可根據法律規定的條款和形式向主權機構和任何其他當局提出建議,抗議,主張和請願書。
第44條
思想,集會,結社和示威的自由,以及宗教的選擇自由,應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得到保障。
第44A條
1.在幾內亞比紹共和國,新聞自由應依法得到保障。
2.國家應保障與經濟或政治利益無關的公共新聞,廣播和電視服務。
3.應建立一個全國社會交流理事會,以保證前文所述,並確保有機會表達和麵對不同意見。
4.全國社會交流理事會的職權和組成應依法確定。
第45條
根據國家的發展,國家應逐步創造必要條件,以實現該標題所承認的經濟和/或社會性質的充分權利。
標題III。國家權力機構
第46條
幾內亞比紹共和國人民的代表權力機關為全國人民議會和區域委員會。所有其他國家機關的權力應從它們那裡散發。
第47條
1.區域委員會成員應以自由,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選舉權選舉產生。選民應是該國18歲以上的所有公民,但被法律取消資格的人除外。
2.國民議會的議員應由地區議會從其議員中選出,但前提是該國民是依法確定的條件和形式的該國土著居民。
3.只有21歲以上的公民才有資格當選區域委員會和國民議會議員。
4.選舉制度,資格要求,按地區劃分的選舉迴路以及區域委員會和國民議會的議員人數應根據《選舉法》確定。
第一章全國大眾大會
第48條
國民議會是國家政權的最高機關。它應決定有關內部和外部國家政策的基本問題,組織和控制PAIGC實施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國防和安全政策。
第49條
1.國民議會的議員應稱為“代表”。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是全體人民的代表,而不僅是當選人民大會的代表。
3.代表必須與選民保持嚴格聯繫,並定期向他們通報其活動。
第50條
從宣布選舉結果開始,每個立法機關的任期為五年。
第51條
國民議會代表宣誓就職:
“我發誓,我將竭盡全力以榮幸和對人民的忠誠來履行我的代理職責,始終捍衛國家利益以及幾內亞比紹共和國憲法的原則和目標。”
第52條
代理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州議會和政府成員提問;如果需要進行調查,則必須在同一會話中或最多兩週內以書面形式向他提供相應的答案。
第53條
1.代理人在執行代理人職務時的投票記錄或表達的意見均不得被打擾,起訴,逮捕,監禁,審判或定罪。
2.除非在實施[flagrante delito]犯罪的行為中被逮捕,並處以等於或大於兩年的強迫勞動的刑罰,或者在國民議會或州議會的事先同意下,否則代表不得因刑事或紀律問題而受到起訴或監禁,無論是否經過審判。
第54條
1.代表的權利和特權以及代表的權力和義務應受法律的約束。
2.國民議會可免職一名嚴重忽視職務的代表。
第55條
1.國民議會應在每個立法機關的第一屆會議上選舉其總統和內閣其他成員。
2.內閣由總統,第一副主席,第二副主席,第一秘書和第二秘書組成,由總議會選舉產生。內閣的權力和管轄權應由大會規則和程序來規定。
3.國民議會主席的職務應與政府議員的職務不符。
第56條
國民議會應承擔以下責任:
1.根據第99條及其後的條款著手修改憲法;
2.選舉立法會議全體會議的國務委員會及其主席;
3.決定舉行全民公決;
(四)制定法律,並通過議案和決議;
5.決定法律,法令和其他法律的合憲性;
6.批准,修改或廢除國家機關通過的違反本《憲法》和法律的立法和其他措施;
7.批准國家《總預算法》;
8.批准涉及幾內亞比紹參加國際組織的條約,關於友好,和平,防禦,邊界變更的條約以及政府決定提交批准的任何其他條約;
9.批准《國家發展計劃》及其相關法律;
10.根據法律規定宣布戒嚴狀態或緊急狀態;
11.批准與每個財政年度有關的國家會計[審計];
12.給予特赦;
13.制定和批准規章制度;和
14.行使本憲法和法律賦予它的其他權力。
第57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根據各種事項設立常設專門委員會,並設立臨時委員會以處理預定的主題。
第58條
國民議會每年舉行一次例會。經國務會議主動召集,理事會或部長召集或在多數代表要求下,也可召開特別會議。所述操作的所有細節均應受法律約束。
第59條
PAIGC政治局成員和非議員政府成員可以在大會全體會議上坐下來發言。
第60條
1.立法權應屬於代表,州議會和內閣議會。
2.國民議會的決定應採取法律,審議和動議的形式。
第61條
以下是國民議會主席的署名:
1.主持國民議會的會議,並警惕其規章制度的適用;
2.召開國民議會的常會;
(三)監督和協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其他委員會的工作;
4.簽署並命令在官方公報上發布國民議會的法律和決議;
5.指導國民議會的國際關係;
6.參加國務委員會會議;和
7.本憲法或國民議會賦予他的所有其他權利。
第二章 州議會
第62條
1.在立法會議之間,國務委員會應是國民議會的管轄權,執行本憲法和法律賦予大會的決定並行使其職能。
2.國務委員會應向國民議會負責,並向國民議會報告其活動。
第63條
1.州議會應由國民議會第一屆會議從國民議會中選出的15名議員組成。
2.國民議會應從當選為國務委員會的議員中選舉國務委員會主席。
3.國務委員會在其第一次會議上應選舉兩名副主席和一名秘書。
第64條
1.國務委員會的職責[負責人]為:
一種。捍衛共和國憲法;
b。組織全國人民議會決定的全民公決;
C。在迫切需要公共利益的理由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召開國民議會特別會議;
d。設定地區議會和國民議會的選舉日期;
e。修改憲法和普通法的解釋;
F。宣布戒嚴令和緊急狀態;
G。根據總統的提議,設立和終止各部委和國務卿;
H。暫停內閣委員會的決定和區域委員會的決議,這些決定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或強加於其他地區或國家利益,並提交國民議會第一屆會議批准;
一世。廢除州委員會和其他地方權力機構的決定和行為,這些行為與憲法,法律,按法令,法令和任何在其上級上級的機構的其他決定相抵觸,或影響其他地區或國家利益;
j。批准或拒絕國際條約和公約;
k。赦免和減刑;
l。批准自己的議事規則;
米 本憲法,法律或國民議會賦予的所有其他職能。
2.國務院的決定應採用法令,動議和決議的形式。
第三章 國務委員會主席
第65條
國務委員會主席為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人民革命軍事力量最高統帥。他將代表幾內亞比紹共和國。
第66條
國務委員會主席應在其國民議會主席的主持下,在國民議會全體會議上宣誓就職:
“以我的榮譽,我發誓捍衛民族獨立,奉獻我的才智和精力為幾內亞比紹人民服務,履行國務委員會主席固有的職責,並忠實於該國的目標。 PAIGC,《憲法》和共和國法律。”
第67條
國務委員會主席的職權應由國民議會或本憲法賦予他的職權,即:
1.代表國家和政府並指導其總體政策;
2.向全國人民大會發表講話;
3.指導國務委員會和政府的活動並主持其會議;
4.任命和罷免總理,部長,國務卿和中央銀行行長;
5.任命和罷免最高法院法官和共和國檢察長;
6.任命和罷免大使;
7.授予國家榮譽稱號和榮譽稱號;
8.在政府成員上任時主持會議;
9.主持區域國家委員會主席的任職;
10.委任外國大使;
11.頒布法令,簽署並命令在正式公報中公佈國務委員會的決定和內閣會議的法令;
12.行使法律賦予他的其他職能。
第68條
1.如果國務委員會主席不在該國,暫時受阻,患有疾病或已去世,則應由國務委員會副主席接任並履行職責,建立的層次結構順序。
2.如果國務委員會主席的職位空缺,則應PAIGC中央委員會的建議並在15天內,由國民議會選舉產生新的國務委員會主席,任期至目前的立法機關。
3.代替國務委員會主席的人不得承擔本《憲法》第4、5、6和10號或第67條規定的職能。
4.副總統可以協調由國務委員會主席臨時指派給他們的政府活動領域。
第四章 政府
第69條
1.政府應是幾內亞比紹共和國的最高行政和行政機關。
2.政府應按照國民議會和國務委員會為其活動制定的一般政策,協調國家的政治生活。
第70條
政府由國家元首,總理,部長和國務卿組成。
第70A條
在不損害國務委員會主席和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力的前提下,總理有責任根據政府的指示向國務委員會主席提供幫助和諮詢,特別是:
一種。擬定政府的方案;
b。代替國務委員會主席主持內閣會議;
C。就設立各部[部門]向國務委員會主席提供法律諮詢並任命政府成員;
d。擬定政府的工作計劃,並將其提交給國務委員會主席;
e。確保政府成員執行國家機關的決定;
F。監督內閣會議的技術和行政運作;
G。協調和指導各部委和其他政府機構的活動。
第71條
總理,部長和國務卿上任後,應宣誓:
“我發誓要奉獻自己的才智和精力為人民服務,履行幾內亞比紹共和國政府(總理,大臣或國務卿)的職責,並忠於人民。憲法和法律。”
第72條
政府應行使以下職責:
一種。以創造性的方式解釋和適用國民議會和國務委員會制定的政府活動政策;
b。指導國家行政部門,協調和指導各部委,其他中央行政部門以及州和地區委員會的活動;
C。組織和指導方案中包括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社會,國防和安全活動的執行;
d。提議廢除國民議會或由州議會中止,由區域委員會或地方權力機構的其他議會通過的決議,這些決議看似非法或強加於其他社區或國家利益[不利地];
e。編制《國家發展計劃》和《政府預算》,並確保已執行;
F。通過有關其自身組織和運作的規章制度;
G。批准法律草案和法令,並提交給國民議會和州議會;
H。談判並簽署國際公約和公約;
一世。任命民政部門;
j。做國民議會或國務委員會分配的任何事情。
2. a),b),c),d),f)和g)段中指定的權限應由政府在內閣會議上完成。
第73條
1.內閣會議應由主持政府的首長以及總理和其他部長組成。
2.可以成立專門的內閣委員會來處理各種事務。
3.政府成員應服從內閣理事會的決定。
第74條
政府在內閣會議中開會,應通過法令和命令行使其權力。
第75條
政府對國民議會和國務委員會負有政治責任。
第76條
政府成員應對其合法化和進行的行為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
第五章地方權力
第77條
地方政權機關應成為統一國家政權的一部分。它們應以民眾參與為基礎,並應依靠當地社區的主動性和創造能力,並與群眾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嚴格協調。
第78條
1.出於政治行政目的,應將國家領土劃分為多個地區,然後將其細分為多個部門。依法可以建立其他細分。
2.根據法律,可以准予一個部門,一個部門可以適用《自治部門規約》,使該部門有機地直接隸屬於中央政府。
第79條
1.在每個政治行政範圍內,地方最高權力機構應為理事會,其行政職能應高於該範圍內的國家委員會的職能。
2.為在該地區進行較小的政治行政範圍任命而設立的理事會成員的任命方式和任期長短,應由法律規定,並具體說明與該區域各機關的組織和運作有關的其他細節。地方權力。
3.各級國家委員會的組成應由法律規定。
4.在每個政治行政範圍內,行政服務應服從各自的理事會,國務委員會以及在相應行政部門內等級更高的所有其他機關。
第80條
1.區域議員應按照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形式選舉產生,任期五年。
2.如果理事會無法履行其職責,則可以由各自的理事會解散。
第81條
以下是區域委員會的權力:
1.提高公民的公民政治意識;
2.確保尊重公共秩序;
3.捍衛公民的權利;
4.不斷改善生活條件和工作條件;
5.優先完成《國家計劃》規定的區域任務,並鼓勵其在執行《計劃》時嚴格遵守;
6.鼓勵,發展和管理公民及其所有集體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活動;
7.出於增強國家國防和安全能力的意識而採取行動;
8.評估本區域經濟發展的當地資源,並在涉及商品和服務的所有方面日益滿足人口的需求;
9.支持該地區安裝的服務活動;
10.創建,指導和發展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和其他公共服務;
11.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力。
第82條
為了履行其義務,並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區域委員會應承擔以下責任:
1.履行並已經履行國家上級機關的決定;
2.廢止,中止或修改下級機關的決議和決定,這些決議和決定侵犯憲法,法律,依法令,國家上級機關的決議和決議,或侵害其他社區或國家的利益。國家的總體利益;
3.根據活動領域設立臨時委員會,以解決具體問題,並設立常設委員會,以協助該委員會以及國家區域委員會履行職責;
4.從區域人民法院選舉和解聘評估法官;
5.批准地區預算,確認地區賬目[審計],並採取適當的措施;
6.批准該地區的年度發展計劃;
7.以《憲法》賦予的形式行使其他權力。
第83條
為了履行其所有職責並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區域委員會應通過決議。這些對於所有地區的所有機構,集體和公民都是強制性的。
第84條
區域委員會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從全體立法機關中選出其董事會,由主席,一名副主席和一名秘書組成。
第85條
每個區域理事會每年應舉行例會兩次。同樣,在總統主動或應國家委員會主席的提議召集時,也可在特別會議上開會。
第86條
1.區域國家委員會應是區域的執行機關。它應由政府任命。
2.區域國家委員會的組成應依法確定。
第87條
以下是國家區域委員會的職責:
1.籌備區域理事會的常會和特別會議;
(二)執行區域委員會通過的決議和國家上級機關的決定;
3.支持區域理事會及其委員會成員的活動;
4.廢止由地方等級較低的地方機關作出的任何決定的執行,如果這些決定違反憲法,法律或國家上級機關的其他措施,或者侵犯了其他社區的利益或人民的普遍利益國家;
(五)起草區域預算;
6.熟悉,批准並採用適當的方法來處理等級較低的器官;
7.編制該地區的年度發展計劃;
八,指導行政服務,控制地方企業;
9.採取措施支持該區域的生產和服務單位的活動;
10.法律或區域理事會決議賦予所有其他責任。
第88條
1.區域國家委員會在履行其職責時以及在理事會屆會之間的期間,應通過決議並下達命令。
2.國務委員會一般性的決議和命令必須提交理事會第一次會議批准。
第89條
以下是國家委員會主席的特殊職責:
1.代表該地區的政府;
2.召集和主持國家委員會的會議;
3.組織國務委員會的活動。
第90條
1.區域以下國家限制委員會的任務是在各自領土內開展區域和國家計劃的活動,並將其等級從屬於下一個最高級別的國家委員會。反過來指導他們並監督他們的活動。
第六章 司法行政
第91條
1.司法應有助於實現《憲法》的基本目標。
2.司法應在民眾充分參與的基礎上進行。
3.司法機關應完全依法設立法院。
第92條
最高法院應為共和國的最高司法機關。其法官應由國務委員會主席任命。
第93條
1.禁止設立專門用來審判某些類別犯罪的法院。
2.以下是前者的例外:
一種。具有司法管轄權的軍事法院,該法院對法律所界定的實質上是軍事罪行以及由於重要原因在法律上與前者相似的其他欺詐性犯罪活動具有管轄權;
b。其他行政和財政法院以及審計辦公室。
第94條
法律可以建立通俗法院,以承認具有社會性質的法律問題,無論是民事的還是刑事的。
第95條
1.每位法官應忠實履行本《憲法》的基本原則和目標,履行其職責。
2.在履行職責時,每位法官應是獨立的;他必須遵守法律和良心。
3.法官對其判斷和決定不承擔任何責任。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他才能因履行職責而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或受到紀律處分。
第96條
司法行政機關的組織,管轄和運作,由法律規定。
第97條
1.公共部門應與法院一道,是負責監督合法性[合法性],代表公共和社會利益並擔任名義上的刑事訴訟負責人的國家機關。
2.在共和國的總檢察長[總檢察長]的指導下,公共部應按等級結構組織。
3.共和國總檢察長應由國務委員會主席任命。
標題IV。擔保和修改憲法
第一章控制法律的憲法性
第98條
1.送交法院審理的案件不得採用違反《憲法》規定或此處奉獻的原則的規則。
2.違反憲法的問題可以由法院,公共部或任何當事方正式提出。
3.每當提出違憲問題時,應將事件單獨提交國民議會,由國民議會決定。
4.國民議會關於違憲行為的所有決定一般應是強制性的,並應在《官方公報》上發布。
第二章 憲法修訂
第99條
1.國民議會可隨時修訂本《憲法》。
2.修改憲法的倡議應屬於代表,國務委員會和政府。
第100條
1.修訂建議應指明必須修訂的條款以及要引入的變更含義。
2.至少有三分之一的代表必須在現任議會,州議會或政府中積極提出擬議的修訂法律。
第101條
修訂提案必須得到大會三分之二代表的多數同意。
第102條
任何修訂建議均不得強加於:
一種。國家的單一結構或共和形式;
b。《國家法令》;
C。國家領土的完整。
標題V.最終和臨時條款
國防和安全部隊的現役成員以及國民議會現任代表將繼續任職,直到舉行下次立法選舉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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