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及利亞聯邦共和國憲法

尼日利亞1999年憲法,至2011年修正案
前言
我們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人民
堅定地和莊嚴地解決了:
作為一個不可分割,不可分割的主權國家,在上帝的帶領下實現團結與和諧,致力於促進非洲之間的團結,世界和平,國際合作與諒解
並提供一部憲法,以促進我國人民的善政和福利,遵循自由,平等與正義的原則,並鞏固我們人民的團結
請在此制定,頒布並賦予自己以下憲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部分: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
1。
1.本《憲法》是至高無上的,其規定對整個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的當局和個人具有約束力。
2.除非依照本《憲法》的規定,否則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將不受管轄,任何個人或一群人都不得控制尼日利亞政府或其任何部分。
3.如果任何其他法律與本《憲法》的規定相抵觸,則以本《憲法》為準,並且在不一致之處,其他法律將無效。
2。
1.尼日利亞是一個不可分割,不可分割的主權國家,以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的名字而聞名。
2.尼日利亞應是由各州和聯邦首都轄區組成的聯邦。
3。
1.尼日利亞應有36個州,即阿比亞,阿達瑪瓦,阿克瓦·伊博姆,阿南布拉,包奇,巴耶爾薩,貝努埃,博爾諾,克羅斯河,三角洲,埃博尼,江戶,埃基蒂,埃努古,貢貝,伊莫,吉川,卡杜納(Kaduna),卡諾(Kano),卡特西娜(Katsina),凱比(Kobbi),科吉(Kogi),誇拉(Kwara),拉各斯(Lagos),納薩拉瓦(Nasarawa),尼日爾(Niger),奧貢(Ogun),翁多(Ondo),奧孫(Osun),奧約(Oyo),高原,河流,索科托(Sokoto),塔拉巴(Taraba),尤貝(Yobe)和讚法拉(Zamfara)。
2.在本《憲法》附表一第一部分第一欄中命名的尼日利亞各州,應由該附表第二欄中與之相對的區域組成。
3.如附表第一部分第一欄第三欄中所示,每個州州長的總部應稱為該州首府。
4.聯邦首都領地阿布賈應按照本《憲法》附表一第二部分的規定進行定義。
5.本《憲法》第八章第一部分的規定應以阿布賈聯邦首都領土為準,以其所規定的方式生效。
6.如本《憲法》附表一第一部分第二欄中所示,尼日利亞將有768個地方政府區域,以及該附表第二部分所示的六個地區委員會。
第二部分: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的權力
4。
1.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的立法權應授予聯邦國民議會,由國民議會和眾議院組成。
2.國民議會有權就本《憲法》第二附表第一部分所載的專屬立法清單所包括的任何事項,為聯邦或其任何部分的和平,秩序和善政制定法律。
3.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國民議會就獨占立法清單所列任何事項製定法律以維護聯邦的和平,秩序和善政的權力,應由眾議院排除。國會大廈。
4.此外,在不損害本條第(2)款賦予的權力的前提下,國民議會有權就以下事項製定法律,即:
一種。在本《憲法》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一欄中列出的並發立法清單中的任何事項,在與之相對的第二欄中規定的範圍內;和
b。有權根據本《憲法》制定法律的任何其他事項。
5.如果一州議會大廈頒布的任何法律與國民議會有效制定的任何法律相抵觸,則以國民議會制定的法律為準,並應在抵觸​​的範圍內以其他法律為準。虛空。
6.聯邦州的立法權應歸屬州議會大廈。
7.一國眾議院有權就下列事項,為該國或其任何部分的和平,秩序與善政制定法律:
一種。本憲法附表二第一部分所列的專屬立法清單中未包括的任何事項;
b。在本《憲法》附件二第二部分第一欄中列出的並發立法清單中包括的任何事項,在與此相反的第二欄中規定的範圍內;和
C。有權根據本《憲法》制定法律的任何其他事項。
8.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國民議會或眾議院行使立法權應服從法院和依法設立的司法法庭的管轄權,並因此受國民議會或國會的管轄。眾議院不得頒布任何法律,以推翻或聲稱要推翻法院或依法設立的司法法庭的管轄權。
9.儘管有本節的上述規定,國民議會或眾議院對於任何刑事犯罪均無權制定任何具有追溯效力的法律。
5,
1.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聯邦的行政權力:
一種。應由總統授予,並在依照上述規定和國民議會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規定下,由總統直接或通過聯邦政府副總統兼部長和部長或公眾官員行使聯合會的服務;和
b。應擴大到本憲法的執行和維持,國民議會制定的所有法律以及國民議會暫時有權制定法律的所有事項。
2.在遵守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一國的行政權力:
一種。應歸屬該州州長,並在符合上述規定和國會眾議院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規定的前提下,由他直接或通過該州政府副州長和政府專員或官員行使在國家的公共服務中;和
b。應當擴展到本憲法的執行和維持,國家眾議院制定的所有法律以及當時眾議院有權制定法律的所有事項。
3.根據本條第(2)款歸屬一國的行政權力的行使應避免以下情況:
一種。妨礙或損害聯邦行政權的行使;
b。危害聯邦政府在該州的任何資產或投資;要么
C。危及尼日利亞聯邦政府的延續。
4.儘管本節有上述規定,但:
一種。總統除非宣布國會兩院聯席會議的決議批准,否則不得宣布聯邦與另一國之間的戰爭狀態;和
b。除經參議院事先批准外,不得在尼日利亞境外部署聯邦武裝部隊執行戰鬥任務。
5.儘管有本節第(4)款的規定,但總統如信納國家安全,可與國防委員會協商,將尼日利亞聯邦武裝部隊派遣到尼日利亞境外執行有限的戰鬥職責受到迫在眉睫的威脅或危險:
但總統應在實際戰鬥中的七日內徵得參議院的同意,參議院隨後應在十四天內給予或拒絕該同意。
6。
1.聯邦的司法權應歸屬於與本節有關的法院,即為聯邦建立的法院。
2.一國的司法權應歸屬於與本條有關的法院,該法院是根據本《憲法》規定為一國設立的法院。
3.本節第(5)(a)至(1)款規定的,由本憲法為聯邦和各州建立的與本節有關的法院應是尼日利亞唯一的高級記錄法院;除國民議會或國家眾議院另有規定外,每個法院應具有上級記錄法院的所有權力。
4.本條前述條文不得解釋為排除以下各項:
一種。國民議會或任何國會眾議院設立的法院,除本條所關乎的法院外,對高等法院具有從屬管轄權;
b。國民議會或不需要的國會眾議院廢除其有權設立或成立的任何法院。
5.本節涉及:
一種。尼日利亞最高法院;
b。上訴法院;
C。聯邦高等法院;
抄送 國家工業法院;
d。聯邦首都地區高級法院,阿布賈;
e。國家高等法院;
F。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
G。一國的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
H。聯邦首都地區習慣上訴法院,阿布賈;
一世。國家習慣上訴法院;
j。法律授權的其他法院對國民議會可能製定法律的事項行使管轄權;和
k。由法律授權的其他法院,在一審或就眾議院可能製定法律的事項提出上訴時行使管轄權。
6.根據本條上述條文所賦予的司法權─
一種。即使本憲法有任何相反規定,也應擴大到法院的所有固有權力和製裁;
b。在確定任何與該人的公民權利和義務有關的問題時,應擴大到人與人之間,政府與當局之間以及尼日利亞的任何人,以及與之有關的所有訴訟和程序;
C。除非本《憲法》另有規定,否則不得擴展到有關任何機關或個人的不作為或任何法律或司法決定是否符合國家基本目標和指示性原則的任何問題或疑問本憲法第二章規定的政策;
d。從本條生效之日起,不得擴展至與1966年1月15日或之後製定的與任何現行法律有關的任何訴訟或程序,以決定有關任何當局或個人作出任何決定的權限的任何問題這樣的法律。
7
1.本憲法保障民主選舉的地方政府議會的地方政府體制;因此,根據本《憲法》第8條的規定,每個國家的政府應根據法律規定其存在,法律,理事會的設立,結構,組成,財務和職能。
2.被法律授權規定地方政府理事會可以行使權力的區域的人應─
一種。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明確界定該區域;和
b。確保在合理合理的合理範圍內,在定義該區域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世。該地區社區的共同利益;
ii。社區的傳統協會;和
iii。行政便利。
3.參加本節第(2)款所指地區的經濟計劃和發展,應由州內地方政府理事會負責,為此,應通過頒布的法律設立經濟計劃委員會由州議會大廈。
4.一國政府應確保每個有權在眾議院選舉中被投票或被投票的人都有權在地方政府理事會的選舉中被投票或被投票。
5.法律賦予地方政府理事會的職能應包括本《憲法》附表4所規定的職能。
6.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
一種。國民議會應規定將法定公共收入分配給聯邦地方政府理事會的規定;和
b。州眾議院應規定將法定公共收入分配給州內地方政府理事會的規定。
8。
1.為了建立新國家而製定的國民議會法案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通過:
一種。在下列各項中,至少有三分之二多數成員(代表要求建立新國家的地區)支持的請求,即:
一世。參議院和眾議院
ii。議會就該地區而言,以及
iii。有關該地區的地方政府理事會,
由國民議會收到;
b。此後,在產生公民要求建立國家的地區的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數表決中,通過了關於建立國家的提議;
C。全民投票的結果然後由聯邦眾議院中的絕大多數通過,並由眾議院中的絕大多數通過;和
d。這項提案是由國民議會各議院三分之二多數成員通過的決議批准的。
2.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通過《國民議會法案》,以進行任何現有國家的邊界調整:
一種。在以下各個方面中,由三分之二多數成員(代表需求區域和受邊界調整影響的區域)支持進行邊界調整的請求,即-
一世。參議院和眾議院
ii。議會就該地區而言,以及
iii。有關該地區的地方政府理事會,
由國民議會收到;和
b。調整邊界的建議已獲以下人士批准─
一世。國民議會各眾議院議員的簡單多數,以及
ii。就有關地區而言,眾議院議員的簡單多數。
3.為建立一個新的地方政府區域而通過的眾議院法律法案,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通過:
一種。下列各項中至少有三分之二多數成員(代表要求建立新地方政府區域的區域)支持的請求,即-
一世。議會就該地區而言,以及
ii。有關該地區的地方政府理事會,
由眾議院收到;
b。此後,在產生公民對提議的地方政府區域的需求的地方政府區域的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數表決中,批准了建立地方政府區域的提議;
C。然後,全民投票的結果將由州內所有地方政府議會中多數地方議會中的大多數成員批准;和
d。全民公決的結果由眾議院三分之二多數議員通過的決議批准。
4.旨在對任何現有地方政府區域進行邊界調整的《眾議院法律》法案,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通過:
一種。在以下每個方面中,三分之二的多數成員(代表需求區域和受邊界調整影響的區域)支持邊界調整請求,即-
一世。議會就該地區而言,以及
ii。該地區的地方政府理事會,
由眾議院收到;和
b。眾議院的簡單多數議員就有關地區通過了邊界調整提案。
5.根據本節通過的《國民議會法》應就本《憲法》第3節以及《憲法》附表一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規定的州或地方政府地區的名稱和總部作出相應規定。本憲法。
6.為了使國民議會能夠行使本條第(5)款賦予它的權力,各議會眾議院應在根據本條第(3)款設立更多地方政府區域後,向國民議會的每個眾議院提供足夠的回報。
9。
1.國民議會可在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前提下,修改本憲法的任何規定。
2.國民議會修改本憲法的法案(不是本憲法第8條所適用的法案)不得在國民議會兩院中通過,除非該提案獲得不少於三票的支持。佔眾議院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並經眾議院決議通過,不少於三分之二的州。
3.國民議會為改變本條,本憲法第8條或第四章的規定而通過的法案,除非國會以不低於10票的讚成票通過,否則國會任一議院均不得通過。眾議院全體議員的五分之四多數,並經眾議院決議通過,不少於所有國家的三分之二。
4.就本《憲法》第8條以及本條第(2)和(3)款而言,國民議會每個議院的議員人數,儘管有空缺,仍應視為議員人數。在本《憲法》第48和49節中指定。
10.聯邦政府或一國政府不得將任何宗教作為國家宗教。
11。
1.國民議會可就維護和保障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以及由國民議會設計為基本物資的用品和服務的提供,維持和保障,就聯邦或任何部分制定法律。和服務。
2.本節的任何規定均不得妨礙眾議院就本節所指事項製定法律,包括為國民議會指定為基本物資和物資的物資和服務的維持和保障規定。服務。
3.在聯邦戰爭期間的任何時期,國民議會可就未列入《排他性立法清單》的事項為聯邦或其任何部分的和平,秩序和善政制定法律。是捍衛聯邦的必要或權宜之計。
4.在任何時候,一國任何眾議院由於該國普遍的情況而無法履行其職能時,國民議會可就該國的和平,秩序和善政制定此類法律,以在國民議會恢復其職能之前,國會可以製定國民議會認為必要或方便的法律的事項;國民議會根據本條頒布的任何此類法律均應具有法律效力,如同該法律是由州眾議院頒布的:
但本節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賦予國民議會罷免州長或州副州長的權力。
5.就本條第(4)款而言,只要眾議院可以舉行會議和辦理事務,眾議院就不應被視為無法履行其職能。
12
1.聯邦與任何其他國家之間的條約均不得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國民議會已在法律上將這些條約制定為法律。
2.為了執行條約,國民議會可就未列入專屬立法清單的事項為聯邦或聯邦的任何部分制定法律。
3.根據本節第(2)款的規定通過的國​​民議會法案,除非獲得眾議院多數議員的批准,否則不得提交總統批准,也不得頒布。聯邦議會議員。
第二章:國家政策的基本目標和指導原則
13.遵守,遵守和適用本《憲法》本章的規定,是政府所有機關,行使立法,行政或司法權力的所有當局和個人的責任。
14。
1.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是基於民主和社會正義原則的國家。
2.據此,特此聲明:
一種。主權屬於尼日利亞人民,根據本《憲法》,政府享有一切權力和權威;
b。人民的安全和福祉是政府的首要宗旨;和
C。人民依照本憲法的規定參加政府。
3.聯邦政府或其任何機構的組成及其事務的進行應以反映尼日利亞的聯邦性和促進民族團結的必要性並指揮國民的方式進行。忠誠,從而確保該政府或其任何機構的少數國家,少數族裔或其他部門群體的人不佔多數。
4.國家政府,地方政府理事會或該政府或理事會的任何機構的組成,以及政府或理事會或此類機構的事務的進行,應以下列方式進行:認識到其職權範圍內人民的多樣性,以及在聯盟全體人民中促進歸屬感和忠誠感的需要。
15
1.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的座右銘是團結與信念,和平與進步。
2.因此,應積極鼓勵民族融合,同時禁止基於出身,性別,宗教,地位,民族或語言聯繫或聯繫的歧視。
3.為了促進民族融合,國家有義務:
一種。為聯邦內部的人員,貨物和服務提供足夠的便利並鼓勵其自由流動;
b。確保聯邦各地所有公民的全部居留權;
C。鼓勵不同血統,不同宗教,種族或語言聯繫或紐帶的人之間的婚姻;和
d。促進或鼓勵建立跨越種族,語言,宗教和其他部門障礙的協會。
4.國家應在聯邦各族人民之間建立歸屬感和參與感,最後,對國家的忠誠應凌駕於部分忠誠之上。
5.國家應廢除一切腐敗行為和濫用權力。
16。
1.國家應在本憲法所規定的理想和目標的範圍內─
一種。利用國家資源,促進國家繁榮和高效,充滿活力和自力更生的經濟;
b。控制國民經濟,以在社會公正和地位與機會均等的基礎上確保每個公民的最大福利,自由和幸福;
C。在不損害其經營或參與經濟主要領域以外的經濟領域的權利的情況下,管理和經營經濟的主要領域;
d。在不損害任何人參與經濟主要領域內的經濟領域的權利的情況下,保護每個公民在經濟主要領域以外從事任何經濟活動的權利。
2.國家應指導其政策以確保:
一種。促進有計劃和均衡的經濟發展;
b。最大限度地利用和分配國家的物質資源,以維護共同利益;
C。經濟制度的運作方式不允許少數人或一群人集中財富或生產和交換手段;和
d。向所有公民提供適當和適當的住房,適當和適當的食物,合理的國民最低生活工資,老年護理和養卹金以及失業,病假福利和殘疾人福利。
3.機構應根據國民議會的法令設立,該機構應具有以下權力:
一種。不時審查在尼日利亞經營的商業企業的所有權和控制權,並就此向總統提出建議;和
b。執行任何法律來規範此類企業的所有權和控制權。
4.就本條第(1)款而言─
一種。對“主要經濟部門”的提法應理解為對國民議會各議院不時由政府專門管理和經營的決議所宣布的經濟活動的提法。直至國民議會作出相反的決議之前,經濟活動僅在本條生效之日前由聯邦政府直接經營,無論是直接進行還是通過聯邦機構進行法定或其他法人或公司,應被視為經濟的主要部門;
b。“經濟活動”包括與天氣或貨物和服務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直接有關的活動;和
C。“參與”包括提供服務和提供商品。
17。
1.國家社會秩序建立在自由,平等和正義的理想之上。
2.為促進社會秩序─
一種。每個公民在法律面前應享有平等的權利,義務和機會;
b。承認人類的神聖不可侵犯,維護和加強人類的尊嚴;
C。政府行為應人道;
d。應防止以任何形式以任何形式剝削人類或自然資源,而不是出於社區利益。和
e。應確保並維護法院的獨立性,公正性和完整性,以及易於使用的法院。
3.國家應將其政策指導確保:
一種。所有公民在不受任何群體歧視的情況下,都有機會確保足夠的謀生手段以及足夠的機會來確保適當的就業;
b。工作條件是公正和人道的,並有足夠的休閒和社交,宗教和文化生活的設施;
C。保障所有在職人員的健康,安全和福利,沒有受到威脅或濫用;
d。有足夠的醫療和保健設施供所有人使用;
e。同工同酬,不受性別或任何其他理由的歧視;
F。保護兒童,年輕人和老年人免遭任何剝削以及道德和物質上的忽視;
G。已為在遇有案件或其他需要時的公共援助提供經費;和
H。鼓勵家庭生活的發展和促進。
18歲
1.政府應指導其政策,以確保各級都有平等和適當的教育機會。
2.政府應促進科學技術。
3.政府應努力消除文盲;為此,政府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在以下情況下─
一種。免費,義務和普及初等教育;
b。免費中學教育;
C。免費的大學教育;和
d。免費的成人掃盲計劃。
19.外交政策目標應是-
一種。促進和保護國家利益;
b。促進非洲一體化並支持非洲統一;
C。促進國際合作,以鞏固各國之間的普遍和平與相互尊重,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視;
d。尊重國際法和條約義務以及通過談判,調解,和解,仲裁和裁決尋求解決國際爭端的方式;和
e。促進公正的世界經濟秩序。
20.國家應保護和改善環境,維護尼日利亞的水,空氣和土地,森林和野生生物。
21.國家應-
一種。保護,維護和促進增強人類尊嚴並符合本章基本目標的尼日利亞文化;和
b。鼓勵發展能夠提高文化價值的技術和科學研究。
22.大眾傳媒的新聞,廣播,電視和其他機構應隨時自由地堅持本章所載的基本目標,並堅持政府對人民的責任和問責制。
23.國家道德應為紀律,廉正,勞動尊嚴,社會正義,宗教寬容,自力更生和愛國主義。
24.每位公民都有責任-
一種。遵守本《憲法》,尊重其理想和機構,國旗,國歌,國民誓約和合法當局;
b。幫助增強尼日利亞的權力,聲譽和聲譽,保衛尼日利亞並提供可能需要的國民服務;
C。尊重其他公民的尊嚴和他人的權利與合法利益,團結一致,本著兄弟般的精神生活;
d。為他居住的社區的進步,進步和福祉做出積極而有益的貢獻;
e。在維持法律和秩序方面向適當和合法的機構提供協助;和
F。向適當和合法的機構誠實地申報他的收入,並立即納稅。
第三章:公民身份
25歲
1.以下人員是出生時的尼日利亞公民,即:
一種。在獨立之日之前在尼日利亞出生的每個人,其父母或任何祖父母屬於或屬於尼日利亞土著社區的人:
但如果該人的父母或祖父母均未在尼日利亞出生,則不得憑藉本條成為尼日利亞公民;
b。在獨立之日以後在尼日利亞出生的每個人,其父母或祖父母均為尼日利亞公民;和
C。在尼日利亞境外出生的每個人,其父母均為尼日利亞公民。
2.在本節中,“獨立日期”指1960年10月1日。
26
1.在符合本《憲法》第28條規定的前提下,如果總統信納以下情況,則本條規定適用的人可以註冊為尼日利亞公民:
一種。他是一個有品格的人;
b。他已明確表示有想成為尼日利亞居民的願望。和
C。他已接受本《憲法》附表7規定的效忠宣誓。
2.本條的規定適用於─
一種。已或已與尼日利亞公民結婚的任何婦女;要么
b。在尼日利亞境外出生的每個成年和能力完整的人,其祖父母均為尼日利亞公民。
27。
1.在不違反本《憲法》第28條規定的前提下,符合本條規定資格的任何人都可以向總統申請入籍證明。
2.任何人除非滿足總統以下條件,否則沒有資格申請授予證書或歸化:
一種。他是一個完整的年齡和能力的人;
b。他是一個有品格的人;
C。他已明確表示有想成為尼日利亞居民的願望。
d。根據他或他擬居住的州長的意見,他已被他將永久居住的當地社區所接受,並已被該州那部分的尼日利亞人的生活方式所吸收聯邦;
e。他是已經或能夠為該進步做出有益貢獻的人;尼日利亞的進步與福祉;
F。他已接受本憲法附表7規定的效忠宣誓;和
G。在緊接其申請日期之前,他已─
一世。在尼日利亞連續居住了十五年;要么
ii。在尼日利亞連續居住了十二個月,在緊接該十二個月之前的二十年中,他在尼日利亞居住的時間總計不少於十五年。
28。
1.在不違反本節其他規定的前提下,如果某人不是出生時就成為尼日利亞公民,但獲得或保留了其所居住的尼日利亞以外國家/地區的國籍或國籍,則應立即喪失其尼日利亞國籍。出生時不是公民。
2.將某人註冊為尼日利亞公民或在該註冊或授予之時向除尼日利亞以外的其他國家的公民授予歸化證明,如果該人不是尼日利亞公民,另一國家的出生,必須以該另一國的國籍或國籍在自登記或授予之日起不超過五個月的時間內有效放棄為條件。
29。
1.任何希望放棄其尼日利亞國籍的成年尼日利亞公民,均應按照規定的方式聲明放棄。
2.總統應使根據本條第(1)款作出的聲明得到登記,並且在進行這種登記後,作出該聲明的人將不再是尼日利亞公民。
3.在下列情況下,總統可扣留根據本條第(1)款作出的任何聲明的登記─
一種。該聲明是在尼日利亞實際參與的任何戰爭中作出的;要么
b。他認為,這與公共政策背道而馳。
4.就本條第(1)款而言─
一種。“成年”是指十八歲及以上;
b。已婚的任何婦女應被視為已成年。
30歲
1.總統可以通過出生或登記剝奪尼日利亞公民以外的任何人的國籍,只要他信納該人在歸化後的七年內被剝奪了國籍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2.如果總統對法院或其他法庭的訴訟記錄感到滿意,或在按規定進行了適當查詢後,則除出生時是尼日利亞公民之外的其他人,其國籍應被剝奪由他製成,
一種。該人通過行為或言論表明自己對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不忠;要么
b。該人在與尼日利亞交戰的任何戰爭中與敵人非法交易或從事或從事與總統認為以協助尼日利亞敵人的方式從事的任何業務或與之相關的業務戰爭,或與此類敵人進行非法通訊,以損害或意圖損害尼日利亞的利益。
31.在本章中,某人的父母或祖父母在該人出生時,如果該父母或祖父母在出生時本來具有該身份,則該人的父母或祖父母應被視為尼日利亞公民。在獨立之日還活著;在本節中,“獨立日”具有本《憲法》第25(2)條賦予它的含義。
32。
1.總統可以製定與本章相抵觸的規章,規定執行或執行本章規定以及為准予執行而必須或准予規定的所有必要或方便規定的事項。特殊移民身份,對不希望獲得尼日利亞國籍的尼日利亞非尼日利亞公民配偶擁有完整的居住權。
2.總統根據本節規定制定的任何法規應提交國民議會。
第四章:基本權利
33。
1.每個人都有生命權,除非在尼日利亞被判有罪的刑事罪行執行法院判決,否則任何人都不得被故意剝奪其生命。
2.如果某人因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和情況下使用在合理的範圍內合理使用的武力而死亡,則不得視為違反本條而被剝奪生命。必要-
一種。捍衛任何人免受非法暴力侵害或保護財產;
b。為了進行合法逮捕或防止被合法拘留的人逃脫;要么
C。為了製止暴動,暴動或叛變。
34。
1.每個人都有受尊重其人格尊嚴的權利,因此-
一種。任何人都不得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b。任何人不得被奴役或奴役;和
C。不得要求任何人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
2.就本條第(1)(c)款而言,“強迫或強制勞動”不包括─
一種。因法院的判決或命令而需要的任何勞動;
b。聯邦武裝部隊或尼日利亞警察部隊成員履行其職責所需的任何勞動;
C。對於出於良心拒服兵役的人,需要任何代替勞動的勞動;
d。在緊急事件或災難威脅社區生命或福祉的情況下合理必需的任何必要勞動;要么
e。構成以下各項的一部分的任何勞動或服務:
一世。社區福祉的正常公共或其他公民義務,
ii。國民議會法案所規定的在聯邦武裝部隊中的強制性國民服務,或
iii。國民議會法令可能規定的這種義務國民服務,是尼日利亞公民教育和培訓的一部分。
35歲
1.每個人均有權享有其人身自由,在下列情況下,並按照法律允許的程序,任何人都不得被剝奪自由:
一種。執行法院關於他被判有罪的刑事罪行的判決或命令;
b。由於他沒有遵守法院的命令或為了確保履行法律賦予他的任何義務;
C。為了將他執行法院命令或合理懷疑他犯了刑事罪行,或在防止他犯刑事罪行的合理必要範圍內帶到法院;
d。如果是出於教育或福利目的未滿十八歲的人;
e。就患有傳染性或傳染性疾病的人而言,為維護或治療或保護社區目的而精神不健全的人,沉迷於毒品,酒精或流浪者的人;要么
F。為防止任何人非法進入尼日利亞或為了驅逐,引渡或以其他方式合法地將任何人從尼日利亞驅逐出境,或採取與之有關的訴訟:
但被指控犯有罪行並已被合法羈押等待審判的人,不得繼續被拘留超過該罪行所規定的最長監禁期限的拘留。
2.任何被逮捕或拘留的人都有權保持沉默或避免回答任何問題,直到與法律執業者或他自己選擇的任何其他人進行磋商之後。
3.任何被逮捕或拘留的人,應在二十四小時內(以其理解的語言)以書面形式告知其被逮捕或拘留的事實和理由。
4.根據本條第(1)(c)款被逮捕或拘留的任何人,應在合理時間內被帶到法院,如果未在以下時間段內受審,則─
一種。對於被拘留或無權保釋的人,自被捕或拘留之日起兩個月;要么
b。對於被保釋的人,自被捕或拘留之日起三個月,
他應無條件釋放或在合理合理的條件下釋放(不影響可能對他提出的進一步訴訟),以確保他以後出庭受審。
5.在本條第(4)款中,“合理時間”一詞的意思是─
一種。(a)在四十公里範圍內有主管法院的任何地方逮捕或拘留的,為​​期一天;和
b。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法院認為兩天或更長時間(視情況而定)是合理的。
6.任何被非法逮捕或拘留的人均有權獲得有關當局或個人的賠償和公開道歉;在本小節中,“適當的權限或人”是指法律規定的權限或人。
7.本條不得解釋為─
一種。就本條第(4)款而言,適用於因合理懷疑犯了死罪而被逮捕或拘留的人;和
b。僅僅因為其授權將聯邦武裝部隊成員或尼日利亞警察部隊成員拘留不超過三個月,以執行武裝部隊軍官的判決而使任何法律無效聯邦或尼日利亞警察部隊,應判處其有罪的拘留。
36。
1.在確定其公民權利和義務,包括由任何政府或當局提出或針對任何政府或當局提出的任何問題或決定時,一個人應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由依法設立並由以下機構組成的法院或其他法庭進行公正的聽證確保其獨立性和公正性的方式。
2.在不損害本節上述規定的前提下,法律僅因其賦予政府或權力機構確定在實施法律時影響或可能影響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問題的權力而無效。任何人,如該法律─
一種。為權利和義務可能受到影響的人提供機會,在管理當局作出影響該人的決定之前向管理當局作出陳述;和
b。沒有包含使管理機構的決定具有最終決定性的條款。
3.與本條第(1)款所述事項有關的法院程序或任何法庭程序(包括宣布法院或法庭的決定)應公開進行。
4.每當有人被指控犯有刑事罪時,除非該指控被撤消,否則他應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由法院或法庭在公開場合進行公正的聽證:
規定─
一種。為了辯護,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未滿十八歲的人的利益,法院或此類法庭可將其當事方或其法律從業者以外的人排除在訴訟程序之外,保護當事人的私生活或在特殊情況下認為可能有必要的程度,在這種特殊情況下,宣傳會違背司法利益;
b。如果在法院或這樣的法庭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聯邦政府的部長或州政府的專員認為法院或法庭認為任何公開事項不符合公共利益,法院或法庭應安排私下聆訊與該事項有關的證據,並應採取必要或適當的其他行動,以防止該事項的披露。
5.在被證明有罪之前,應假定每個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的人是無辜的:
但本條中任何規定均不得僅因法律將證明特定事實的負擔強加給任何此類人而使任何法律無效。
6.被控犯有刑事罪行的每個人均有權─
一種。及時以他所能理解的語言及犯罪性質被告知;
b。有足夠的時間和設施準備自己的辯護;
C。親自或由自己選擇的律師為自己辯護;
d。親自或由其法律執業者在任何法院或法庭審查控方召集的證人,並出席庭審並對證人進行審查,以與在法庭或法庭上適用的條件相同的條件在法院或法庭作證控方召集的證人;和
e。如果口譯員不懂審訊時所使用的語言,則可以免費獲得口譯員的協助。
7.當任何人因刑事犯罪而受審判時,法院或法庭應保留訴訟記錄,被告人或由該人授權的任何人有權在七日內取得該案的判決書副本。案件結案的天數。
8.任何人的行為或不作為在發生時均不構成犯罪,則不得裁定該人為犯罪,對重於該行為的任何犯罪不處以罰款。犯罪時有效的刑罰。
9.任何人如表明自己已被任何主管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審判犯有刑事罪行,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或無罪開釋,則不得再次對該罪行或具有與該罪行相同成分的刑事罪行進行審判,但高等法院的命令。
10.任何人如表明自己已被赦免為犯罪行為,均不得再次受審。
11.不得強迫因刑事罪行而受審的人在審判中提供證據。
12.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將某人定為刑事犯罪,除非對該犯罪進行了定義並在成文法中規定了相應的刑罰,並且在本小節中,成文法是指該行為。國民議會或一國法律,法律規定下的任何附屬立法或文書。
37.特此保證和保護公民,其住所,來往,電話交談和電報通信的隱私。
38。
1.人人有權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包括改變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與他人共同生活,以及在公共或私人場合)表達和傳播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信仰崇拜,教學,實踐和遵守。
2.任何上學地點的人均不得被要求接受宗教指導,參加或參加任何宗教儀式或紀念活動,只要該指示儀式或紀念活動與他本人以外的宗教或未得到其父母批准的宗教有關或監護人。
3.不得阻止任何宗教團體或教派在該社區或教派完全維持的任何教育地點為該社區或教派的學生提供宗教指導。
4.本節的任何內容均無權使任何人組成,參加活動或成為秘密社團的成員。
39。
1.人人有權享有言論自由,包括發表意見,接受和傳播思想和信息的自由,不受干擾。
2.在不損害本條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每個人都有權擁有,建立和經營任何傳播信息,思想和觀點的媒介:
但除聯邦政府,州政府或總統授權滿足國民議會法案規定的條件的任何其他個人或機構外,任何人不得擁有,建立或經營電視機或無線廣播站,用於任何目的。
3.本節的任何規定均不得使任何在民主社會中合理合理的法律無效─
一種。為了防止洩露收到的機密信息,維護法院的權威和獨立性或規範電話,無線廣播,電視或放映電影的目的;要么
b。對在聯邦政府或國家政府下任的人員,聯邦武裝部隊成員或尼日利亞警察部隊或其他依法設立的政府安全部門或機構施加限制。
40.每個人都有權自由集會並與他人結社,特別是,他可以組建或屬於任何政黨,工會或任何其他協會,以保護其利益:
但本節的規定不得減損本憲法賦予獨立國家選舉委員會關於該委員會不認可的政黨的權力。
41。
1.尼日利亞的每個公民都有權在整個尼日利亞自由移動並居住在尼日利亞的任何部分,不得將尼日利亞公民驅逐出尼日利亞或拒絕進入尼日利亞或從那裡離開。
2.本條第(1)款的任何規定均不得使任何在民主社會中合理合理的法律無效─
一種。對已實施或合理懷疑已實施刑事犯罪的任何人的住所或活動施加限制,以防止其離開尼日利亞;要么
b。規定將任何人從尼日利亞轉移到任何其他國家,以:
一世。因任何刑事罪行而在尼日利亞境外受審,或
ii。因被裁定有罪的刑事罪行而在法院外執行判決,在尼日利亞境外服刑:
前提是尼日利亞與該其他國家在此問題上達成互惠協議。
42。
1.具有特定社區,種族,血統,性別,宗教或政治見解的尼日利亞公民,不得僅由於他是這樣的人:
一種。受到尼日利亞現行法律或政府任何行政或行政行為的明文規定或在實際執行中,遭受其他社區,種族,血統,性別的尼日利亞公民的殘疾或限制,宗教或政治見解不成為主題;要么
b。由尼日利亞現行法律或任何此類行政或行政措施明示或實際適用,或給予其他社區,族裔,原籍地的尼日利亞公民不享有的任何特權或利益,性別,宗教或政治見解。
2.尼日利亞公民不得僅因其出生情況而遭受任何殘疾或剝奪。
3.本條第(1)款的任何規定均不得僅因法律對任何人被任命為國家管轄下的任何職務或作為聯邦武裝部隊成員或成員而施加限制時使任何法律無效根據尼日利亞現行法律直接設立的法人團體;
43.根據本《憲法》的規定,尼日利亞的每位公民均有權在尼日利亞任何地方獲得和擁有不動產。
44。
1.除非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和目的上,否則不得在尼日利亞任何地方強制擁有動產或不動產的任何權益,並且不得強制獲得任何此類財產的所有權或權益。 , 除其他事項外-
一種。因此要求及時付款;和
b。給予要求賠償的任何人以確定其在財產中的權益的權利,並向在尼日利亞該地區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或機構賠償金額。
2.本條第(1)款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影響任何一般法律─
一種。徵收或執行任何稅,費率或關稅;
b。對於在民事訴訟中或在定罪後因違反法律而處以罰款或沒收;
C。與租賃,租賃,抵押,費用,銷售票據或合同產生的任何其他權利或義務有關;
d。與被裁定或以其他方式宣布破產或無力償債的人,精神不健全或死者的人以及在清盤過程中的法人團體或法人團體的財產的歸屬和管理有關;
e。與執行判決或法院命令有關;
F。規定佔有處於危險狀態或危害人類,植物或動物健康的財產;
G。關於敵方財產;
H。與信託和受託人有關;
一世。關於訴訟限制;
j。與歸尼日利亞任何現行有效法律直接設立的法人團體所有的財產有關;
k。與為進行檢查,調查或詢問而臨時佔有財產有關;
l。規定以水土保持為目的在土地上進行工作;要么
米 須迅速賠償建築物,經濟樹木或農作物的損壞,並規定任何機構或個人進入,勘測或挖掘任何土地,或鋪設,安裝或豎立電線桿,電纜,電線,管道或其他導體,或為了提供或維持能源,燃料,水,污水,電信服務或其他公共設施或公共事業的供應或分配而在任何土地上的建築物。
3.儘管有本節的上述規定,但尼日利亞任何土地之下或之上,尼日利亞領水和/或專屬經濟區中,之下或之上的所有礦物,礦物油和天然氣的全部財產和控制權歸屬聯邦政府,並應按照國民議會規定的方式進行管理。
45。
1.本《憲法》第37、38、39、40和41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使任何在民主社會中可合理辯解的法律無效:
一種。為了國防,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或公共衛生的利益;要么
b。為了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2.國民議會的行為不得僅因其規定在緊急時期採取降低本憲法第33或35條規定的措施而無效;但在任何緊急期間,不得採取任何此類措施採取任何此類行動,但為應對該緊急期間存在的情況,這些措施在合理的範圍內:
但本節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授權減損本《憲法》第33條的規定,但戰爭行為造成的死亡除外或不得減損本《憲法》第36(8)條的規定。
3.在本條中,“緊急時期”是指在有效期間內宣布總統行使根據本《憲法》第305條賦予他的權力宣布的緊急狀態。
46。
1.任何人聲稱在任何一個國家中已經,正在或可能要違反本章的任何規定,都可以向該國的高等法院申請補救。
2.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高等法院具有依本條規定審理和裁定對其提出的任何請求的原始管轄權,並可以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發出令狀和指示。目的是為了確保或確保在該國強制執行提出本申請的人可能享有的本權利的任何權利。
3.就本節而言,尼日利亞首席大法官可就高等法院的慣例和程序制定規則。
4.國民議會-
一種。為了使法院能夠更有效地行使本條賦予的管轄權,可以將除本條賦予的權力以外的權力授予國民議會認為是必要或可取的。和
b。須訂定條文─
一世。向尼日利亞的任何本國居民的權利受到侵犯或希望使他能夠聘請律師執業的律師提起訴訟,向其提供經濟援助,以及
ii。確保侵犯此類權利的指控是實質性的,並且對財務或法律援助的要求或需求是真實的。
第五章:立法機關
第一部分:國民議會
A.國民議會的組成和人員
47.聯邦制國民議會應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
48.參議院應由每個州的三名參議員和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的一名參議員組成。
49.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眾議院應由三百六十名成員組成,他們代表盡可能接近人口的選區,但任何選區的選區不得超過一個國家。
50
1.應有:
一種。參議院的總統和副總統,由參議院議員從彼此中選舉產生;和
b。眾議院議長和副議長,由眾議院議員相互選舉產生。
2.參議院議長或副總統或眾議院議長或副議長應撤職—
一種。如果他不再是參議院或眾議院(視情況而定)的成員,則不是由於解散參議院或眾議院而引起的;要么
b。他任職的眾議院在任何解散後首次當選時;要么
C。如根據參議院或眾議院的決議(視情況而定)以不低於該眾議院議員三分之二多數的票數將其免職。
51.國民議會書記員及國民議會法規定的其他職員應有任命,國民議會書記員及其他職員的任命方法應由該法規定。
B.召集和解散國民議會的程序
52。
1.每位參議院議員或眾議院議員,在就座前,應宣布本憲法規定的財產和債務,並隨後接受並同意附表7規定的效忠宣誓和會員誓言。該憲法在參議院議長或眾議院議長之前視情況而定,但在宣誓之前,議員可參選參議院議長和副議長。可能是眾議院議長或副議長。
2.參議院議長和副總統以及眾議院議長和副議長應宣布其本憲法規定的資產和負債,隨後接受並同意上述宣誓效忠和會員宣誓。在國民議會秘書之前。
53。
1.在國民議會的任何會議上─
一種。就參議院而言,由參議院議長主持,在他缺席的情況下,由副總統主持;和
b。就眾議院而言,由該眾議院議長主持,在眾議院缺席的情況下,由副議長主持。
2.在參議院和眾議院的任何联合會議上,
一種。由參議院議長主持,在眾議院議長缺席的情況下由眾議院議長主持;和
b。在本款(a)項中沒有提到的人缺席的情況下,由參議院副主席主持,在缺席的情況下,由眾議院副議長主持。
3.在本節前述規定所缺人員缺席的情況下,參議院或眾議院或聯席會議的成員,視情況而定,如參議院或眾議院或聯席會議的成員可以為此目的主持選舉。
54。
1.參議院或眾議院的法定人數為有關立法議院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一。
2.參議院或眾議院聯席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兩院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一。
3.如果參議院或眾議院的任何議員提出異議,則他所擔任的眾議院議員(除主持人外)少於該眾議院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眾議院無權進行業務,並且在眾議院議事規則規定的間隔之後,主持人確定出席的成員人數仍少於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一他將休庭。
4.本節的上述規定應適用於國會兩院的聯席會議,因為它們適用於國會兩院的聯席會議,就好像提到參議院或眾議院以及國會議員一樣參眾兩院分別指參議院和國民議會的任何議員。
55.國民議會的事務應以英文進行,並在已為此作出充分安排的情況下在豪薩,伊博和約魯巴進行。
56。
1.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提議由參議院或眾議院決定的任何問題均應由所需多數或出席並參加表決的議員決定;主持會議的人應在必要時進行表決,以避免票數相等,但在其他情況下不得投票。
2.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為確定任何問題所需的多數應為簡單多數。
3.參議院或眾議院應根據其規則規定─
一種。眾議院議員應宣布他在眾議院審議的任何事項中可能有的直接金錢利益;
b。眾議院可以通過決議決定該成員是否可以就此事投票或參加其審議;
C。眾議院因未宣布該成員可能具有的直接金錢利益而可能施加的罰款;和
d。對於眾議院認為必要的其他與上述相關的事項,
但是,上述條款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使任何規則得以製定,要求任何成員表示其有意不對該問題進行表決或參與,並且不對此進行表決或參與的任何成員宣布任何此類利益。
57.任何人在參議院或眾議院開會或投票,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他無權這樣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以法令規定的處罰。國民議會。
58。
1.國民議會制定法律的權力應由參議院和眾議院通過的法案來行使,除非本節第(5)款另有規定,由總統同意。
2.法案可起源於參議院或眾議院,除非獲得通過,否則不得成為法律,除非本條和本《憲法》第59條另有規定,否則應根據本條的規定予以批准部分。
3.匯票由其始發國的議院通過時,應送交另一議院,並由另一議院通過並在雙方之間達成協議後,提請總統批准。兩院對它的任何修改。
4.如果向總統提交了一項要通過的法案,則他應在該法案發出後的三十天內表示他已經同意或他拒絕了該法案。
5.如果總統拒絕了他的同意,並且法案再次由各眾議院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則該法案將成為法律,並且不需要總統的同意。
59。
1.本節的規定應適用於:
一種。撥款法案或補充撥款法案,包括任何其他從聯邦稅收聯合會或任何其他公共基金支付,發行或撤出的任何其他法案,其上收取的任何款項或付款金額的任何變更,發行或退出;和
b。徵收,增加或減少,撤回或取消任何稅,關稅或費用的法案。
2.如果本節適用的法案在財政年度開始後的兩個月內由國民議會中的一個議院通過,而另一議院沒有通過,則參議院主席應在此後十四天,安排並召開聯合財務委員會會議,以審議該法案,以解決兩院之間的分歧。
3.如果聯合財務委員會未能解決這些分歧,則應將該法案提交給聯席會議的國民議會,如果該法案在該聯席會議上獲得通過,則應提請總統批准。
4.如果總統在向總統提交法案後三十天內仍未表示同意或他拒絕批准,則該法案應再次提交給國民議會,由聯席會議通過,並由國會通過。在聯席會議上,兩院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該法案,成為法律,不需要總統的同意。
5.在本節中,“聯合財務委員會”是指根據本《憲法》第62(3)條設立的國民議會財務聯合委員會。
60.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參議院或眾議院應有權規範自己的程序,包括召集和休庭的程序。
61.參議院或眾議院可以在議員空缺的情況下行事,無權出席眾議院議事程序或參加眾議院議事程序的任何人的出席或參與均不會使這些程序無效。
62。
1.參議院或眾議院可出於其特殊目的或一般目的任命其成員委員會,以使其認為可以通過該委員會更好地規範和管理,並可以通過決議,法規或其他方式認為合適時,將其可行使的任何職能委託給任何此類委員會。
2.根據本條任命的委員會成員人數,任期和法定人數應由任命的眾議院確定。
3.參議院和眾議院應任命一個財政聯合委員會,由每個眾議院任命的同等人數的成員組成,並可以根據本條的規定任命任何其他聯合委員會。
4.本節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授權該眾議院將決定法案是否應通過法律或確定其有權根據本《憲法》規定通過決議確定的任何事項委派給委員會,但委員會可能有權就任何此類問題向眾議院提出建議。
63.參議院和眾議院每年的任期不少於一百八十一天。
64。
1.參議院和眾議院應在自眾議院首次開會之日起四年屆滿時解散。
2.如果聯邦處於實際涉及尼日利亞領土的戰爭中,而總統認為舉行選舉不切實際,國民議會可通過決議延長本條第(1)款所述的四年時區,但不得超過六個月。
3.在遵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當選總統的人有權宣誓就職後宣誓舉行國民議會第一屆會議,或根據本節的規定宣布其解散。 。
C.國民議會議員資格和出席權
65。
1.在符合本《憲法》第66條規定的前提下,個人有資格被選舉為以下成員:
一種。參議院,如果他是尼日利亞公民並且已經年滿35歲;和
b。眾議院(如果他是尼日利亞公民且年滿30歲);
2.在下列情況下,任何人都有資格根據本條第(1)款進行選舉:
一種。他的教育程度至少達到學校證書水平或同等水平;和
b。他是一個政黨成員,由該政黨贊助。
66。
1.在下列情況下,任何人均無資格當選參議院或眾議院議員:
一種。在不違反本《憲法》第28條規定的前提下,他已自願獲得尼日利亞以外國家的公民身份,或者在國民議會規定的情況下,已宣告效忠該國;
b。根據尼日利亞任何地方的現行法律,他被裁定為瘋子,或者被宣佈為精神不健全;
C。他因尼日利亞任何主管法院或法庭對他判處死刑,或因涉及不誠實或欺詐行為(以任何名稱稱呼)或此類行為對他施加的任何其他罪行而被判處監禁或罰款。法院或法庭,或由主管當局代替該法院強加給他的任何其他判決;
d。在選舉立法機構之日前不到十年的時間內,他因涉及不誠實行為而被定罪並被判刑,或被裁定違反《行為守則》;
e。他是未解除的破產人,根據尼日利亞任何地方的現行法律已被裁定或宣布破產;
F。他是在聯邦或任何州的公共服務部門工作的人,在選舉之日前30天尚未辭職,退出或退休;
G。他是一個秘密社團的成員;
H。[由2010年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憲法(第一次變更)法刪除]
一世。他已向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頒發了偽造證書。
2.就任何人而言─
一種。被判為瘋子;
b。宣告頭腦不健全;
C。被判處死刑或監禁;要么
d。被裁定或宣布破產,
根據尼日利亞現行法律,任何針對該決定的上訴均在任何法院中進行審理,本節第(1)款在自提出上訴之日起至最終確定上訴,或者視情況而定,上訴失效或放棄,以較早者為準。
3.就本節第(2)款而言,“上訴”包括對禁令或命令令,mandamus,禁止或人身保護令的任何申請,或對任何此類申請的上訴。
67。
1.總統可出席國民議會的任何联席會議或國民議會的任何議院的會議,以就包括財政措施在內的國家事務發表講話,或就他認為對政府政策發表聲明。具有國家重要性。
2.聯邦政府部長應邀向國會參議院表達其部委的行為,特別是在討論該部事務時,應出席。
3.本節的任何規定均不得使非參議院或眾議院議員的任何人在該議院或其任何委員會中投票。
68。
1.參議院或眾議院議員應騰出他所屬的眾議院席位
一種。他成為另一個立法機構的成員;
b。任何其他情況,如果他不是參議院或眾議院議員,將導致他喪失資格當選議員;
C。他不再是尼日利亞公民;
d。他成為聯邦政府的總統,副總統,州長,副州長或部長,或某州政府的專員或特別顧問;
e。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他成為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設立的委員會或其他機構的成員;
F。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他缺席其所參加的眾議院會議,其期間總計不超過眾議院在任何一年中開會的總天數的三分之一;
G。作為由一個政黨發起的眾議院選舉,他在眾議院當選期屆滿之前成為另一個政黨的成員:
但其後一個政黨的成員資格,不是由於他先前曾擔任政黨成員的分裂而引起的,又不是由於他先前是由其贊助的兩個或多個政黨或派別合併而成的;要么
H。參議院議長或眾議院議長(視情況而定)會收到由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主席簽署的證書,說明該憲法第69條的規定已得到遵守尊重該成員的召回。
2.參議院議長或眾議院議長(視情況而定)應使本節第(1)款的規定生效,但參議院議長或眾議院議長眾議院或議員應首先向有關眾議院提供令其滿意的證據,證明該款的任何規定已對該議員適用。
3.參議院議員或眾議院議員無正當理由出席其參議院會議時,應視為缺席,除非主持會議的人以書面證明他信納缺席。會議的成員是有正當理由的。
69.在以下情況下,可被召回參議院議員或眾議院議員:
一種。向該委員會提交了一份請願書,該請願書由該成員選區中超過一半的登記投票的人簽署,表示他們對該成員失去信任,並且該簽名經聯邦選舉委員會適當核實。獨立的全國選舉委員會;和
b。此後,請願書將在獨立全國選舉委員會在收到請願書之日起九十天內舉行的全民投票中,由在該選區投票的人的簡單多數票所批准。
70.參議院或眾議院議員應領取收入動員分配和財政委員會確定的薪金和其他津貼。
D.國民議會選舉
71.在符合本《憲法》第72條規定的前提下,獨立國家選舉委員會應-
一種。為了選舉參議院而將每個聯邦州劃分為三個參議院地區;和
b。在不違反本憲法第49條規定的前提下,將聯邦劃分為360個聯邦選區,以選舉眾議院。
72.參議院地區或聯邦選區不得落入一個以上的州內,並且每個地區或選區的邊界應盡可能連續,並且其居民人數應在合理範圍內盡可能接近人口配額可行的。
73。
1.獨立的全國選舉委員會應以不少於十年的間隔審查州和聯邦對參議院地區和聯邦選區的劃分,並可以按照本節的規定改變地區或選區的程度。根據審查可能認為是可取的。
2.儘管有本條第(1)款的規定,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仍可根據本條的規定,在任何時候根據其認為必要的程度進行審查,並改變其地區或選區。對本《憲法》第8條的任何修改或代替該條的任何規定,或者由於進行了人口普查,或者根據《國民議會法》。
74.根據本憲法第73條對根據本《憲法》第71條設立的任何參議院地區或聯邦選區的邊界進行了變更,該變更應在國民議會各眾議院批准後及之後進行。參議院(如果改變參議院地區的邊界)或眾議院(如果改變聯邦選區的邊界)的當前生活。
75.就本《憲法》第72條而言,應參照國民議會法或根據國民議會法進行的最新人口普查來確定尼日利亞或其任何部分的居民人數。
76。
1.國民議會各院的選舉應在獨立國家選舉委員會根據《選舉法》任命的日期舉行。
2.本條第(1)款所述的日期不得早於該日期之前的一百五十天且不得晚於三十天,或者在該日期之前的九十天之內進行填補空缺的選擇的日期不得早於該日期;不遲於空缺發生後三十天。
77。
1.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根據本章本節規定成立的每個參議院地區或聯邦選區,應以下列方式將當選議員直接選舉為參議院或眾議院議員:由國民議會的法令規定。
2.每位尼日利亞公民,在為進行立法會議的選舉而進行選民登記時,在尼日利亞居住的年齡已滿十八歲的人,均有權被登記為該次選舉的選民。
78.選民的登記和選舉的進行,應服從獨立國家選舉委員會的指示和監督。
79.國民議會應就以下方面作出規定:
一種。可向選舉法庭申請確定是否存在以下任何問題的人員:
一世。任何人均已當選為參議院或眾議院議員,
ii。任何人的任期已終止,或
iii。參議院或眾議院議員的席位已空缺;
b。可以進行這種申請的情況和方式以及條件;和
C。選舉法庭就任何上述申請而言的權力,慣例及程序。
E.對公共資金的權力和控制
80
1.聯邦籌集或收到的所有收入或其他款項(不屬於根據本《憲法》或《國民議會法》應支付給為特定目的而設立的聯邦任何其他公共基金的收入或其他款項)組成聯邦的一個聯合收入基金。
2.不得從聯邦綜合收入基金中提取任何款項,除非用於滿足本《憲法》在該基金中收取的支出,或經《撥款法》,《補充撥款法》或已通過的一項法案授權發行這些錢的情況按照本《憲法》第81條的規定。
3.除聯邦的聯合收入基金外,不得從聯邦的任何公共基金中提取款項,除非這些款項的發行已得到國民議會法案的批准。
4.除國民議會規定的方式外,不得從聯合收入基金或聯邦的任何其他公共基金中提取款項。
81。
1.總統應安排在每個財政年度中的任何時候隨時準備並向國民議會各院提交下一個財政年度的聯邦收支預算。
2.預算中所包含的支出目的(不包括根據本《憲法》由聯邦綜合收入基金收取的支出)應包含在法案中,該法案稱為“撥款法案”,其中規定了來自合併收入的問題為滿足該支出所必需的款項以及為這些款項中指定用途撥出的款項。
3.可記入以下款項的款項─
一種。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
b。國民議會,以及
C。司法,
聯邦綜合收入基金應分別直接支付給上述機構;如果是司法機構,則應將這筆款項支付給國家司法委員會,以支付給根據本《憲法》第6條為聯邦和各州設立的法院院長。
4.如就任何財政年度而言─
一種。《撥款法》為任何目的撥出的款項不足;要么
b。出於該法令未撥款的目的而出現了支出需求,
應當在國民議會各眾議院之前提出表明所需款項的補充概算,並將此類開支的首長包括在《補充撥款法案》中。
82.如果在任何一個財政年度開始之前尚未通過任何財政年度的撥款法案,則總統可以授權在聯邦綜合收入基金中提取款項,以支付必要的支出。在聯邦政府任職的期間不超過數月,或者直到《適當法》生效之前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但在任何上述期間內提取的款項,不得超過國民議會在緊接上一個財政年度的相應時期通過的《撥款法》規定授權從聯邦綜合收入基金中提取的款項,是與上一個財政年度如此授權的總金額成比例的金額。
83。
1.國民大會可以在法律上為建立聯邦應急基金和授權總統作出規定,如果確信已經迫切和不可預見地需要沒有其他規定的支出,可以從滿足需要的基金。
2.凡按照本條規定作出任何預付款的,應提出補充概算,並應盡快出台補充撥款法案,以代替預付款。
84。
1.應向國民節所規定的辦公室主任支付國民議會所規定的報酬,薪金和津貼,但不得超過收入動員分配和財政委員會所確定的數額。
2.應付給上述辦事處持有人的薪酬,薪金和津貼應由聯邦綜合收入基金支付。
3.除津貼外,應付給上述辦事處持有人的薪金和薪金及其服務條件,不得在任用後改變為對其不利。
4.上述辦公室是總統,副總統,尼日利亞首席法官,最高法院大法官,上訴法院院長,上訴法院大法官,聯邦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聯邦法院法官。聯邦高等法院,國家工業法院院長,國家工業法院法官,聯邦首都地區高級法院首席法官和高級法官,阿布賈,國家首席法官,國家高級法院法官,聯邦首都地區伊斯蘭教廷上訴法院大卡迪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習慣上訴法院庭長和法官阿布賈,國家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大卡迪和卡迪,總統兼法官國家習慣上訴法院聯邦審計長以及以下執行機構的主席和成員:行為守則局,聯邦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獨立國家選舉委員會,國家司法委員會,聯邦司法服務委員會,聯邦首都地區司法服務委員會,阿布賈,聯邦品格委員會,行為守則法庭,國家人口委員會,收入動員分配和財政委員會,尼日利亞警察委員會和警察服務委員會。聯邦首都地區司法服務委員會,阿布賈,聯邦品格委員會,行為守則法庭,全國人口委員會,收入動員分配和財政委員會,尼日利亞警察委員會和警察服務委員會。聯邦首都地區司法服務委員會,阿布賈,聯邦品格委員會,行為守則法庭,全國人口委員會,收入動員分配和財政委員會,尼日利亞警察委員會和警察服務委員會。
5擔任總統或副總統職務的任何人均有權按相當於現任總統或副總統的年薪的標準終身領取養卹金:
但不得通過彈each或違反本《憲法》任何規定將其免職。
6.憑藉本節第(5)款授予的任何退休金均應由聯邦綜合收入基金收取。
7.聯邦司法機構的經常性支出(除本節第(4)款所述的司法人員的薪金和津貼外)應由聯邦綜合收入基金支付。
8.除主席和委員的薪金和津貼外,獨立國家選舉委員會的經常性支出應由聯邦綜合收入基金支付。
85。
1.應當由聯邦的總審計長根據本《憲法》第86條的規定任命。
2.應當審計聯合會以及聯合會所有辦公室和法院的公共賬目,並將其報告給審計長,審計長應將其報告提交國民議會;為此,總審計長或其授權的任何人都應有權使用與這些賬目有關的所有賬簿,記錄,退貨和其他文件。
3.本節第(2)款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授權審計長審核政府法定公司,委員會,當局,機構的帳目或任命審計師,包括由政府法令設立的所有個人和團體。國民議會,但審計長應─
一種。為該等團體提供─
一世。有資格由他們任命為外部審計師的審計師名單,該機構應從中任命其外部審計師,並且
ii。關於應支付給外部審計師的費用水平的準則;和
b。評論他們的年度賬目和有關其的審計報告。
4.審計長有權對所有政府法定公司,委員會,機關,機構,包括根據國民議會法設立的所有個人和機構進行檢查。
5.審計長應在收到總會計師的財務報表後的九十天內,根據本節的規定將報告提交國民議會各眾議院,各眾議院應促使眾議院委員會對該報告進行審議。負責公共賬戶的國民議會議員。
6.審計長在行使本憲法規定的職能時,不受任何其他當局或個人的指示或控制。
86。
1.聯邦審計長應由總統根據聯邦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建議任命,但須經參議院確認。
2.任命人在審計長辦公室中行事的權力應由總統承擔。
3.除獲得參議院決議的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在審計長辦公室內任職超過六個月。
87。
1.擔任聯邦審計長辦公室主任的人應由總統免職,總統在參議院三分之二多數支持的講話上祈禱,因無法履行其職責而被免職。任職(無論是由於精神或身體上的虛弱或任何其他原因)或行為不當。
2.除依照本節規定外,在法律規定的退休年齡之前,不得將總審計長免職。
88。
1.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國民議會各院有權通過決議在其日刊或《聯邦政府官方公報》上發布以下命令,以指示或促使進行針對以下方面的直接調查:
一種。它有權制定法律的任何事項或事物;和
b。負有責任的或打算負有責任的任何人,主管部門,政府部門或政府部門的行為
一世。執行或管理國民議會制定的法律,以及
ii。支配或管理國民議會撥付或將要撥付的款項。
2.根據本條規定賦予國民議會的權力僅可用於使其能夠達到以下目的:
一種。就其立法權限內的任何事項製定法律,並糾正現有法律中的任何缺陷;和
b。在其立法權限內執行或執行法律以及在其撥付的資金的分配或管理中暴露腐敗,效率低下或浪費。
89。
1.就根據本《憲法》第88條進行的任何調查而言,並在不違反其規定的前提下,參議院或眾議院或根據本《憲法》第62條任命的委員會有權:
一種。獲取所有其認為必要或可取的書面或口頭,直接或間接的證據,並檢查所有證人,其證據可能與該事項具有實質性或相關性;
b。要求在宣誓時提供此類證據;
C。召集尼日利亞的任何人在任何地方提供證據或出示其擁有或控制下的任何文件或其他東西,並將其作為證人進行檢查,並要求他出示其擁有或控制下的任何文件或其他東西,除所有例外情況外;和
d。發出令狀以強迫任何人出席,該人在被召集後未能,拒絕或疏忽,但不能以這種疏忽,拒絕或疏忽獲得眾議院或有關委員會的滿意為藉口,並且命令他支付強迫參加或由於他的失敗,拒絕或疏忽服從傳票而可能引起的一切費用,並對任何此類失敗,拒絕或疏忽處以罰款;如此處以的罰款應與法院所判處的罰款相同。
2.根據本條規定發出的傳票或手令,可由尼日利亞警察部隊的任何成員或參議院議長或眾議院議長以該名義授權的任何人送達或執行。要求。
第二部分:國家議會大廈
A.眾議院的組成和人員
90.聯邦各州均設有議會。
91.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一州眾議院的席位數目應為該州在眾議院中席位數目的三到四倍,以盡可能反映幾乎相等的比例分配人口:
但一國眾議院應由不少於二十四名成員和四十名以下成員組成。
92。
1.眾議院應有一名議長和一名副議長,由眾議院議員相互選舉產生。
2.眾議院議長或副議長應撤職—
一種。如果他因眾議院解散而不再擔任眾議院議員;
b。眾議院解散後眾議院首次開會的時間;要么
C。如根據眾議院的決議以不低於眾議院議員三分之二多數的票將其免職。
93.眾議院應設有書記員,並由眾議院制定的法律規定應有其他職員,而書記官和眾議院其他職員的任命方法應由法。
B.召集和解散眾議院的程序
94。
1.當選為眾議院議員的每個人,在就任該眾議院議員之前,均應按照本《憲法》規定的方式宣布其資產和負債,並隨後在眾議院議長中宣誓並宣誓效忠。本憲法附表7所規定的成員資格,但在宣誓之前,成員可以參加眾議院議長和副議長的選舉。
2.眾議院議長和副議長應按照本《憲法》規定的方式宣布其資產和負債,並隨後在眾議院書記官處接受並同意上述宣誓效忠和會員資格的誓言。部件。
95。
1.在眾議院的任何會議上,由眾議院議長主持,在眾議院缺席的情況下,由副議長主持。
2.在眾議院議長和副議長缺席的情況下,應由眾議院為某一目的選擇的眾議院議員主持會議。
96。
1.眾議院的法定人數應為眾議院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一。
2.如果出席會議的眾議院議員反對,則表示該眾議院(除主持人外)的人數少於該眾議院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一,並且不具有眾議院的權力進行事務處理,並在眾議院議事規則規定的間隔之後,主持人確定出席的成員人數仍少於眾議院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一,他應將眾議院休會。
97.眾議院的事務應以英語進行,但眾議院可以以眾議院通過的決議批准的方式,以英語以外的其他一種或多種其他語言來進行眾議院的事務。
98。
1.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提議在眾議院中決定的任何問題均應由出席並參加表決的議員的多數決定;主持會議的人應在必要時進行表決,以避免票數相等,但在其他情況下不得投票。
2.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為確定任何問題所需的多數應為簡單多數。
3.眾議院應按其規則規定─
一種。眾議院議員應宣布他在眾議院審議的任何事項中可能有的直接金錢利益;
b。眾議院可以通過決議決定該成員是否可以就此事投票或參加其審議;
C。眾議院因未宣布該成員可能具有的直接金錢利益而可能施加的罰款;和
d。對於眾議院認為必要的其他與上述相關的事項,
但是,本小節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使任何規則得以規定,要求任何成員表示其無意對此事進行表決或參與,並且不對此進行表決或參與的任何成員宣布任何此類權益。
99.任何人在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知道其無權參加某州議會的情況下,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以法令所規定的刑罰議會大廈。
100
1.眾議院制定法律的權力應由眾議院通過的法案來行使,並且除非本條另有規定,否則由總督批准。
2.法案經正式通過並在符合本條第(1)款的規定下,按照本條的規定同意後,方可成為法律。
3.眾議院通過法案後,應提請總督批准。
4.凡向總督提交法案以供總督批准,他應在其同意之日起三十天內表明其同意或不予批准。
5.如果總督不予批准,而法案又由眾議院以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則該法案應成為法律,而無需總督批准。
101.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眾議院有權規範自己的程序,包括召集和休會程序。
102.眾議院儘管有空缺,仍可行事,任何無權出席眾議院議事程序或參加眾議院議事程序的人的出席或參與均不會使此類程序無效。
103。
1.眾議院可以出於任何特殊目的或一般目的任命其成員委員會,因為它認為可以通過這樣的委員會更好地對其進行管理和管理,並可以通過其認為合適的決議,規定或其他方式委託任何成員該委員會可行使的職能。
2.根據本條任命的委員會成員人數,任期和法定人數由眾議院確定。
3.本節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授權眾議院將決定法案應通過的法律或決定其有權根據本條規定通過決議確定的任何事項委託委員會的權力。憲法,但眾議院這樣的委員會可以被授權就任何此類事項向眾議院提出建議。
104.眾議院一年的任期不少於一百八十一天。
105。
1.眾議院應自其首次開會之日起四年屆滿時解散。
2.如果聯邦處於實際涉及尼日利亞領土的戰爭中,而總統認為舉行選舉不切實際,國民議會可通過決議延長本條第(1)款所述的四年時區,但不得超過六個月。
3.在遵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當選為州長的人有權宣誓就職後宣誓舉行有關國家議會的第一屆會議,或按照本節的規定解散。
C.眾議院議員資格和出席權
106.在符合本《憲法》第107條的規定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有資格當選國會眾議院議員:
一種。他是尼日利亞公民;
b。他已經三十歲了;
C。他的教育程度至少達到學校證書水平或同等水平;和
d。他是一個政黨成員,由該政黨贊助。
107。
1.在下列情況下,任何人均無資格當選國會眾議院議員─
一種。在不違反本《憲法》第28條規定的前提下,他已自願獲得尼日利亞以外國家的公民身份,或者在國民議會規定的情況下,已宣布對該國效忠;
b。根據尼日利亞任何地方的現行法律,他被裁定為瘋子,或者被宣佈為精神不健全;
C。他因尼日利亞任何主管法院或法庭對他判處死刑,或因涉及不誠實或欺詐行為(以任何名稱稱呼)或此類行為對他施加的任何其他罪行而被判處監禁或罰款。由主管當局代替的法院或法庭對該法院或法庭強加給他的任何其他判決;
d。在當選國會眾議院之日前不到十年的時間內,他因涉嫌不誠實行為而被定罪並被判刑,或被裁定為違反《行為守則》;
e。他是未解除的破產人,根據尼日利亞任何地方的現行法律已被裁定或宣布破產;
F。他是聯邦或任何州公共服務部門的僱員,在選舉之日前三十天尚未辭職,退出或退休;
G。他是任何秘密社團的成員;
H。[由2010年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憲法(第一次變更)法刪除]
一世。他已向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頒發了偽造證書。
2.就任何人而言─
一種。被判為瘋子;
b。宣告頭腦不健全;
C。被判處死刑或監禁;要么
d。被裁定或宣布破產,
根據尼日利亞現行法律,任何針對該決定的上訴均在任何法院中待決,本節第(1)款在自提出上訴之日起至最終確定上訴,或者視情況而定,上訴失效或放棄,以較早者為準。
3.就本條第(2)款而言,“上訴”包括對強制令或證明書,法定命令,禁止令或人身保護令的任何申請,或對任何此類申請的上訴。
108。
1.一國總督可出席一眾議院的會議,以發表有關國家事務的講話或發表其認為對國家重要的政府政策聲明。
2.一國政府專員應邀向眾議院解釋其部的行為,特別是在討論該部事務時,應出席該會議。
3.本節的任何規定均不得使非眾議院議員的任何人在該眾議院或其任何委員會中投票。
109。
1.眾議院議員如符合以下條件,即應撤回其在眾議院的席位:
一種。他成為另一個立法機構的成員;
b。出現任何其他情況,如果他不是該眾議院議員,將導致他被取消當選為該議員的資格;
C。他不再是尼日利亞公民;
d。他成為聯邦政府的總統,副總統,州長,副州長或部長,或某州政府的專員或特別顧問;
e。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他成為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設立的委員會或其他機構的成員;
F。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他缺席國會眾議院會議的時間總計不超過眾議院在任何一年中開會的總天數的三分之一;
G。作為由一個政黨發起的眾議院選舉的人,他在眾議院當選期間屆滿之前成為另一個政黨的成員:
但其後一個政黨的成員資格,不是由於他先前曾擔任政黨成員的分裂而引起的,又不是由於他先前是由其贊助的兩個或多個政黨或派別合併而成的;要么
H。眾議院議長在全國獨立選舉委員會主席的手下收到證書,說明在罷免該委員方面已經遵守了本《憲法》第110條的規定。
2.眾議院議長應執行本條第(1)款,但是,議長或議員應首先向眾議院提供令該分部的任何規定在以下方面適用的證據成員的。
3.除非有院長會議的正當理由,否則就應將眾議院議員缺席,除非主持人書面證明他對缺席會議是出於公正的理由感到滿意。原因。
110.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召集眾議院議員為成員:
一種。向該委員會提交了一份請願書,該請願書由該成員選區中超過一半的登記投票的人簽署,表示他們對該成員失去信任,並且該簽名經聯邦選舉委員會適當核實。獨立的全國選舉委員會;和
b。此後,請願書在收到請願書之日起九十天內由獨立國家選舉委員會進行的全民公決中,要獲得該選區登記投票的人的簡單多數同意。
111.眾議院議員應領取收入動員分配和財政委員會確定的薪金和其他津貼。
D.選舉眾議院
112.在不違反本憲法第91和113條的規定的前提下,獨立全國選舉委員會應將聯邦中的每個州劃分為州選區數量,該州選區數量等於該州聯邦選區數量的三到四倍。
113.每個州選區的邊界應使其居民數量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幾乎等於人口配額。
114。
1.獨立的全國選舉委員會應以不少於十年的間隔審查每個州對選區的劃分,並可以根據本節的規定改變選區,並視其認為適當。評價。
2.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可以在任何時候根據本條的規定進行這種審查,並根據其認為由於國家邊界的任何變更或由於以下原因而對選區進行變更。根據國民議會法對尼日利亞人口進行了一次人口普查。
115.根據本《憲法》第114條的規定,凡根據本《憲法》第112條設立的任何州選區的邊界發生了變更,則該變更應在國民議會批准後和當前有效期內生效。國會大廈。
116。
1.議會選舉應在獨立國家選舉委員會根據《選舉法》任命的日期舉行。
2.本條第(1)款所述的日期不得早於一百五十天且不得遲於該日期之前的三十天,或選擇填補該日期前九十天以上的空缺的日期,空缺發生後三十天以後。
117。
1.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根據本章本節規定成立的每個州選區,應以選舉法中規定的方式,將一名當選議員直接選入議會大廈。國民議會。
2.在為進行任何立法機構選舉而進行的選民登記時,凡在尼日利亞居住的年滿18歲的尼日利亞公民,均有權被登記為該次選舉的選民。
118.選民的登記和選舉的進行,應服從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的指示和監督。
119.國民議會應就以下方面作出規定:
一種。可向選舉法庭申請確定是否存在以下任何問題的人員:
一世。任何人均已當選為眾議院議員,
ii。任何人的任期已終止,或
iii。眾議院議員的眾議院席位已空缺;
b。可以進行這種申請的情況和方式以及條件;和
C。選舉法庭就任何上述申請而言的權力,慣例及程序。
E.對公共資金的權力和控制
120。
1.一國籌集或收到的所有收入或其他款項(不是根據本《憲法》或眾議院法律應支付給該國為特定目的設立的任何其他公共基金的收入或其他款項)並成立了一個國家綜合收入基金。
2.不得從國家綜合收入基金中提取任何款項,除非用於滿足本《組織法》規定在該基金中收取的支出,或經《撥款法》,《補充撥款法》或《聯邦法律》通過的法律授權發行這些款項遵循本《憲法》第121條。
3.除國家綜合收入基金外,不得從國家的任何公共基金中提取款項,除非這些款項的發行已得到州議會法律的批准。
4.除非按照眾議院規定的方式,否則不得從國家綜合收入基金或國家其他公共基金中提取任何款項。
121。
1.總督應安排在每個財政年度開始之前的任何時間準備並提交國會眾議院,以估算下一個財政年度的國家收支預算。
2.概算中所包含的支出頭目,除了根據本《憲法》由國家綜合收入基金收取的支出外,應包括在法案中,該法案稱為“撥款法案”,其中規定了合併收入中的問題國家基金,用於支付該項支出所需的款項,以及為其中指明的目的撥款的款項。
3.司法機構在國家綜合收入基金中的貸記額應直接支付給有關法院的負責人。
4.如就任何財政年度而言,發現─
一種。《撥款法》為任何目的撥出的款項不足;要么
b。出於法律未撥出款項的目的而出現了支出需求,
表示所需款項的補充概算應提交眾議院,任何此類開支的首長應包括在《補充撥款法案》中。
122.如果在任何一個財政年度開始之前尚未將任何財政年度的撥款法案通過為法律,則總督可以授權從國家綜合收入基金中提取款項,以支付必要的支出。從事政府服務的期限不超過六個月,或者直到該法律生效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但任何上述期間的提款不得超過國會眾議院通過的上一財政年度相應時期根據撥款法規定授權從國家綜合收入基金中提款的金額,是與上一個財政年度如此授權的總金額成比例的金額。
123。
1.眾議院可以依法為建立國家應急基金和授權總督作出規定,只要信納已經迫切和不可預見的需要而沒有其他規定的支出,可以預支從基金中滿足這一需求。
2.凡按照本條規定作出任何預付款的,應提出補充概算,並應盡快出台補充撥款法案,以代替預付款。
124。
1.應向本節所述各辦公室的持有人支付大會眾議院規定的薪酬和薪金,但不得超過收入動員分配和財政委員會確定的金額。
2.應付給上述辦事處的持有人的薪酬,薪金和津貼應從國家綜合收入基金中支取。
3.除津貼外,應付給上述辦事處持有人的薪金和薪金及其服務條件,不得在任用後改變為對其不利。
4.上述辦公室是州長,副州長,國家審計長辦公室以及以下機構的主席和成員,即國家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和國家司法機構。服務委員會。
5.眾議院法律可能規定,向曾擔任總督或副總督但因彈result而未免職的人提供退休金或酬金;根據本款規定作出的任何規定所授予的任何退休金,均應由國家綜合收入基金收取。
125。
1.應根據本《憲法》第126條的規定任命每個國家的審計長。
2.一國以及該國所有機關和法院的公共賬目應由該國的審計長審核,該審計長應將其報告提交有關國家的眾議院,為此目的,審計長應:將軍或其代表授權的任何人都有權使用與這些賬戶有關的所有賬簿,記錄,退貨和其他文件。
3.本節第(2)款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授權審計長審計政府法定公司,委員會,機關,機關,包括審計師依法設立的所有個人和團體的賬目或任命審計師-一般-
一種。為該等團體提供─
一世。有資格由他們任命為外部審計師的審計師名單,該機構應從中任命其外部審計師,並且
ii。關於應支付給外部審計師的費用水平的指南;和
b。評論他們的年度賬目和有關其的審計報告。
4.州審計長有權對所有政府法定公司,委員會,機關,機構,包括根據州議會法律設立的所有個人和機構進行定期檢查。
5.州審計長應在收到總會計師的財務報表和該州的年度帳目後九十天內,將其報告提交給州眾議院,眾議院應使該報告為由眾議院負責公共帳戶的委員會審議。
6.一國的審計長在執行本憲法規定的職能時,不受任何其他當局或個人的指示或控制。
126。
1.州審計長應由州長根據州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建議任命,但須經州眾議院確認。
2.任命人在國家審計長辦公室中行事的權力應歸總督所有。
3.除非獲得國家眾議院決議的批准,否則任何人不得在國家審計長辦公室中行事超過六個月。
127。
1.根據本《憲法》第126(1)條擔任審計長職務的人應由州長免職,其行事權由眾議院三分之二多數支持,並祈禱他擔任因無力履行其職務(無論是由於精神或身體狀況不佳或任何其他原因引起)或行為不當而被免職。
2.除依照本節規定外,不得在法律規定的退休年齡之前將審計長免職。
128。
1.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眾議院有權通過決議在其日刊或國家政府的政府公報中發布以下命令,以指示或指示對以下方面進行調查或調查:
一種。它有權制定法律的任何事項或事物;和
b。負有或擬負有以下職責或責任的任何人,主管部門,政府部門或政府部門的行為:
一世。執行或管理該眾議院制定的法律,以及
ii。支付或管理該議院已撥付或將要撥付的款項。
2.根據本條的規定賦予眾議院的權力僅可用於使眾議院能夠─
一種。就其立法權限內的任何事項製定法律,並糾正現有法律中的任何缺陷;和
b。在其立法權限內的法律執行或管理中以及在其撥付的資金的分配或管理中暴露腐敗,浪費低效。
129。
1.就根據本《憲法》第128條進行的任何調查而言,在不違反其規定的前提下,根據本《憲法》第103條任命的眾議院或委員會有權:
一種。獲取所有其認為必要或可取的書面或口頭,直接或間接的證據,並檢查所有證人,其證據可能與該事項具有實質性或相關性;
b。要求在宣誓時提供此類證據;
C。召集尼日利亞的任何人在任何地方提供證據或出示其擁有或控制下的任何文件或其他東西,並將其作為證人進行檢查,並要求他出示其擁有或控制下的任何文件或其他東西,除所有例外情況外;和
d。發出令狀,以迫使任何人出席,但被召集但未能,拒絕或疏忽的人,且不能以此為藉口,拒絕或疏忽,以使眾議院或委員會滿意,並且命令他支付強迫參加或由於他的失敗,拒絕或疏忽而服從傳票可能引起的一切費用,並對任何此類失敗,拒絕或疏忽處以罰款;如此處以的罰款應與法院所判處的罰款相同。
2.根據本節發行的傳票或手令,可由尼日利亞警察部隊的任何成員或由州眾議院議長代表其授權的任何人送達或執行。
第六章行政人員
第一部分:聯邦行政
A.聯邦總統
130。
1.聯邦應設主席一職。
2.總統應為國家元首,聯邦行政首長和聯邦武裝部隊總司令。
131。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有資格當選總統職位:
一種。他出生時是尼日利亞公民;
b。他已經四十歲了;
C。他是一個政黨成員,由該政黨贊助;和
d。他的教育程度至少達到了學校證書等級或同等水平。
132。
1.總統職位的選舉應在全國獨立選舉委員會根據《選舉法》任命的日期進行。
2.對該辦事處的選舉應在該辦事處最後一位持有人的任期屆滿前一百五十天至三十天內舉行。
3.如果在總統選舉中,被提名的兩名或以上候選人中有一個是提名結束後的唯一候選人,但由於其他候選人的喪失資格,退縮,喪失能力,失踪或死亡,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應延長提名時間。
4.為了選舉總統職位,整個聯合會應被視為一個選區。
5.每個在立法會議員的選舉中登記投票的人均有權在對總統辦公廳的選舉中投票。
133.競選總統職位的候選人應被視為已當選為該職位,而作為唯一的候選人提名,該職位包括:
一種。在選舉中,他擁有多數票,而不是多數票;和
b。他在聯邦和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至少三分之二的州中,至少有四分之一的投票數
但是,如果唯一的候選人未能按照本節規定當選,則應重新提名。
134。
1.總統大選的候選人應視為已當選,而只有兩名候選人當選─
一種。他擁有大選的多數選票;和
b。在聯邦和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州中的每個州,他的選票不少於四分之一。
2.在以下情況下,有超過兩個候選人當選的情況,應當選為總統職位的候選人:
一種。他在選舉中的投票數最高;和
b。在聯邦和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州中的每個州都擁有不少於四分之一的選票。
3.如沒有按照本條第(2)款當選的候選人缺席,則應按照本條第(4)款進行第二次選舉,唯一的候選人應是:
一種。在根據本條第(2)款舉行的任何選舉中獲得最高票數的候選人; 和
b。其餘候選人中,在國家數目最多的國家中擁有多數選票,因此,如果在國家數目最多的國家中有不止一個候選人的多數票,則其中所投票總數最高的候選人在選舉中應是第二次選舉候選人。
4.如果沒有按照上述各款適噹噹選的候選人,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應在根據上述各款舉行的選舉結果的七日之內,安排兩名候選人之間的選舉,並且應由該選舉產生的候選人進行選舉。在以下情況下,被視為當選為總統職位:
一種。他在選舉中享有多數選票;和
b。在聯邦和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州中的每個州,他的選票不少於四分之一。
5.如果沒有根據本條第(4)款當選的候選人,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應在根據上述第(4)款舉行的選舉結果的七日內,安排兩者之間的另一次選舉如果該分節所涉及的候選人和當選的候選人在選舉中獲得多數票,則應視為已當選為總統職位。
135。
1.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任何人都應擔任總統職務,直至─
一種。他的繼任者宣誓就職時;
b。他在擔任該職務期間去世;要么
C。他辭職生效的日期;要么
d。他否則將根據本《憲法》的規定停止任職。
2.在符合本條第(1)款的規定的前提下,總統應自以下日期起計四年屆滿之時撤職:
一種。對於根據本《憲法》首次當選總統的人,他宣誓效忠並宣誓就職;和
b。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根據本《憲法》最後當選為該職位的人宣誓效忠並宣誓就職,或者為死而宣誓就職。
2A。在確定四年任期的情況下,如果進行了重新選舉,並且先前宣誓就職的人贏得了重新選舉,則應考慮廢除選舉日期之前在辦公室所花費的時間。
3.如果聯邦處於實際涉及尼日利亞領土的戰爭中,而總統認為舉行選舉不切實際,國民議會可通過決議延長本條第(2)款所述的四年時不時地 但此類延長不得一次超過六個月。
136。
1.如果當選為總統的人在宣誓效忠宣誓和宣誓就職之前去世,或因任何原因無法宣誓就職,則由他當選為副總統的人應宣誓就任總統他應提名新的副總統,由總統任命,並經國民議會的簡單多數同意在聯席會議上任命。
2.如果在國民議會就職前正式當選為總統和副總統的人去世或以任何理由無法任職,獨立全國選舉委員會應立即選舉總統和副總統。
137。
1.符合以下條件的人無資格當選總統職位:
一種。在不違反本《憲法》第28條規定的前提下,他已自願獲得尼日利亞以外國家的公民身份,或者,除非國民議會另有規定,否則他已宣告效忠於該其他國家;要么
b。他在先前的兩次選舉中均當選為該職務;要么
C。根據尼日利亞任何地方的法律,他被裁定為瘋子,或者被宣佈為精神不健全;要么
d。因尼日利亞任何主管法院或法庭判處死刑,或因任何不誠實或欺詐行為(以任何名稱稱呼)或任何其他法院判處的其他罪行而處以監禁或罰款法庭或由主管當局代替該法院或法庭強加給他的任何其他判決;要么
e。在當選總統之日前不到十年的時間內,他因涉嫌不誠實行為而被定罪並被判刑,或被裁定違反《行為守則》;要么
F。他是未解除的破產人,根據尼日利亞或其他任何國家/地區的現行法律已被裁定或宣布破產;要么
G。作為聯邦或任何國家的公職或公職人員,在選舉之日起至少三十天前尚未辭職,退出或退休;要么
H。他是任何秘密社團的成員;要么
一世。[由2010年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憲法(第一次變更)法刪除]
j。他已向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頒發了偽造證書。
2.就任何人而言─
一種。被判為瘋子;
b。宣告頭腦不健全;
C。被判處死刑或監禁;要么
d。被裁定或宣布破產
根據尼日利亞現行法律,任何針對該決定的上訴均在任何法院中待決,本節第(1)款在自提出上訴之日起至最終確定上訴,或者視情況而定,上訴失效或放棄,以較早者為準。
138.總統在任職期間不得擔任任何其他執行職務或以任何身份受薪工作。
139.國民議會應通過一項法令就以下方面作出規定:
一種。可向上訴法院申請確定是否存在以下任何問題的人員:
一世。任何人均已有效當選為總統或副總統辦公室,
ii。總統或副總統的任期已終止,或
iii。總統或副總統辦公室空缺;
b。可以進行這種申請的情況和方式以及條件;和
C。上訴法院對任何此類申請的權力,慣例和程序。
140。
1.當選為總統職位的人在宣布本憲法所規定的資產和負債,並已接受並宣告效忠宣誓和本條規定的就職誓言之前,不得開始履行該職務。本憲法附表7。
2.上述誓言應由尼日利亞首席大法官或當時被任命行使該職務的人管理。
141.聯邦應有一名副主席。
142。
1.在與本章以上各節有關的任何選舉中,除非總統候選人從同一政黨提名另一位候選人作為其同夥,否則不應被視為有效提名總統候選人。競選總統職位,由總統職位擔任副總統;如果候選人提名總統候選人,則應認為該候選人已當選為副總統職位因為該合夥人已根據上述規定被正式選舉為總裁。
2.本章本部分有關選舉資格,任期,取消資格,宣布資產和負債以及總統宣誓的規定應適用於副總統職務,就好像提到總統是指副總統。
143。
1.總統或副總統可根據本節的規定免職。
2.每當有不少於三分之一的國民議會議員簽署書面指控通知書時:
一種。提交參議院主席;
b。指出總統或副總統職位的持有人在履行其職責時犯了嚴重的不當行為,應詳細說明其細節,
參議院議長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將其副本送達該辦公室的任職人和國民議會的每位議員,並應使任何人針對該指控所作的發言擔任國民議會議員的職務。
3.在向參議院主席提交通知之日起的十四天內(不論該職位的持有人是否對通知中的指控作任何陳述),國會眾議院應通過以下方式解決:議案,未經任何辯論,是否應調查指控。
4.國民議會關於對指控進行調查的動議不得宣布已通過,除非得到國民議會各眾議院全體議員不少於三分之二多數的投票支持。
5.根據上述規定通過的動議在七天內,尼日利亞首席大法官應應參議院議長的要求任命一個由七人組成的小組,他認為這些人具有絕對的正直性,而不是參議員。任何公共服務機構,立法機構或政黨,均應調查本節中提供的指控。
6.根據本節正在調查其行為的辦事處的持有人有權親自為自己辯護,並有權由其選擇的法律從業人員代表專家小組出庭。
7.根據本條委任的小組須─
一種。有權按照國民議會規定的程序行使其職能;和
b。在任命後三個月內,將其調查結果報告給國民議會各院。
8.如果小組向國民議會各眾議院報告指控沒有得到證實,則不得對此事再進行任何訴訟。
9.如果小組的報告證明已經證明了對該職位持有人的指控,則國民議會應在眾議院收到報告之日起十四日之內審議該報告,如果每項決議均予以解決,國民議會應予以審議。國民議會眾議院在不少於三分之二多數的支持下,通過小組的報告,然後,自通過報告之日起,該職位的持有人應被撤職。
10.不得在任何法院受理小組或國民議會的程序或裁決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
11.在本節中,“嚴重不當行為”是指嚴重違反或違反本《憲法》的規定,或指國民議會認為的嚴重不當行為。
144。
1.在下列情況下,總統或副總統應停止任職:
一種。根據聯邦執行理事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決議,宣布總統或副總統不能履行其職務;和
b。在進行必要的醫學檢查後,由本節第(4)款設立的醫療小組在向參議院主席和眾議院議長的報告中對聲明進行核實。
2.凡醫療小組在報告中證明其認為總統或副總統的身體或精神上的虛弱使他永久無法履行其職務,則由總統簽署。參議院和眾議院議長應在聯邦政府官方公報上發表。
3.總統或副總統應自根據本條第(2)款發出醫療報告通知之日起不再任職。
4.與本節有關的醫療小組應由參議院總統任命,並應由尼日利亞的五名醫生組成:
一種。其中一位應是有關辦公室的持有人的私人醫生;和
b。參議院主席認為,相對於根據上述規定進行的檢查的性質,其他四位醫學工作者在醫學領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5.在本節中,對“聯邦執行理事會”的提述,是指由總統設立的,由總統設立的聯邦政府部長機構,並負責政府的職能,例如:總統可指示。
145。
1.無論何時總統休假或無法履行其職務時,他均應將書面聲明轉交參議院議長和眾議院議長,直至其轉達給如果有相反的書面聲明,則副總統應履行總統作為代理總統的職能。
2.如果總統在21天之內不能或不能發送本條第(1)款所述的書面聲明,國民議會應以各眾議院簡單多數表決的決議通過。國民議會,授權副總統履行代理總統的職務,直到總統轉交參議院議長和眾議院議長的信,說他現在可以恢復其職務作為總統。
146。
1.如果總統職務因死亡或辭職,彈each,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根據本《憲法》第143條將總統辭職而出任總統,則副總統應擔任總統職務。
2.如果在副總統職位也空缺期間,在本條第(1)款所述情況下出現空缺,則參議院議長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內,應選舉新總統,任期為最後任期的任期屆滿。
3.副總統辦公室空缺:
一種。由於死亡或辭職,彈imp,永久喪失行為能力或根據本《憲法》第143條規定被撤職;
b。根據本條第(1)款任命總統的職位;要么
C。由於任何其他原因,
總統應提名並經國民議會各院批准,任命新的副主席。
147。
1.應設有總統可能設立的聯邦政府部長職位。
2.如果參議院確認提名任何人擔任聯邦政府部長職務,則應由總統任命。
3.總統根據本條第(2)款作出的任何任命均應符合本《憲法》第14(3)條的規定:
但為使上述規定生效,總統應從每個國家至少任命一名部長,他應是該國的土著人。
4.國民議會議員或國會眾議院議員被任命為聯邦政府部長時,應宣誓宣誓就職,辭去國民議會議員或國會眾議院議員的職務。擔任部長職務。
5.除非有資格當選為眾議院議員,否則不得任命任何人擔任聯邦政府部長。
6.如果參議院在收到參議院提名後二十一個工作日內未收到參議院的任何歸還,則應視為已任命上述任職機構。
148。
1.總統可酌情將聯邦政府的任何事務,包括任何政府部門的行政事務,分配給副總統或聯邦政府的任何部長。
2.總統應與副總統和聯邦政府所有部長定期舉行會議,目的是:
一種。確定聯邦政府國內和外交政策的總體方向;
b。協調聯邦總統,副總統和政府部長履行其行政職責的活動;和
C。一般向總統提供建議,以履行其行政職能,而不是本《憲法》要求他就任何其他個人或團體的建議徵求意見或採取行動的職能。
149.聯邦政府部長不得宣誓就職,除非他已宣布本憲法規定的資產和負債,並隨後宣誓效忠並宣誓就職。適當履行本《憲法》附表7所規定的職務。
150。
1.聯邦總檢察長應為聯邦首席法律官和聯邦政府部長。
2.任何人除非有資格在尼日利亞從事法律從業資格,並且具有至少十年的資格,否則不得具有擔任聯邦總檢察長職務的資格。
151。
1.總統可任命任何人為特別顧問,以協助他履行職責。
2.這類顧問的人數及其薪酬和津貼應根據法律或國民議會的決議規定。
3.根據本條規定作出的任何任命應由總統任憑,並應在總統停止任職時終止。
152.根據本《憲法》第151條任命為特別顧問的人,必須先宣示本《憲法》規定的資產和負債,並隨後宣誓效忠並宣誓就職,然後才能開始履行其職務。本憲法附表7規定的職務。
B.建立某些聯邦行政機構
153。
1.應為聯合會設立以下機構,即:
一種。行為守則局;
b。國務委員會;
C。聯邦字符委員會;
d。聯邦公務員制度委員會;
e。聯邦司法服務委員會;
F。獨立的全國選舉委員會;
G。國防委員會;
H。國家經濟委員會;
一世。國家司法委員會;
j。國家人口委員會;
k。國家安全委員會;
l。尼日利亞警察委員會;
米 警察服務委員會;和
。收入動員分配和財政委員會。
2.根據本節第(1)款建立的每個機構的組成和權力均載於本《憲法》附表3第1部分。
154。
1.除當然成員或本《組織法》另有規定的情況外,根據本《組織》的規定,所設機構的主席和成員應由總統任命,任命應由總統任命由參議院確認。
2.在行使職權任命某人為國務委員會,國防委員會或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主席或成員時,無須要求總統獲得參議院的確認。
3.總統行使權力任命個人為獨立的全國選舉委員會,國家司法委員會,聯邦司法服務委員會或全國人口委員會主席或委員時,應諮詢國務委員會。
155。
1.作為上述設立的任何機構的成員的人,在遵守本部的規定的前提下,仍應是以下機構的成員:
一種。就當然成員而言,在他擔任職務的同時,他是該團體的成員;
b。如果是由於曾任職而成為會員的人,則終身有效;和
C。如果是當然成員以外的成員或由於其先前曾任職的原因以外的成員,則為自任命之日起五年。
2.任何情況下,如果出現任何情況,如果他不是該機構的成員,將導致其被取消資格擔任該成員的資格,則該成員將不再為該成員。
156。
1.在下列情況下,任何人均無資格獲委任為上述任何機構的成員─
一種。他沒有資格,或者如果他沒有資格當選為眾議院議員,但前提是這些機構中任何一個的成員都不必屬於某個政黨,就獨立國家選舉委員會而言,他不得是政黨成員;
b。在過去的十年內,他因行為不檢而被免職,擔任任何機構的成員或擔任任何其他職務。
2.在聯合會公共服務部門工作的任何人均不得被取消擔任以下任何機構的主席或成員的資格:
但如該人已獲妥為任命,則自任命之日起,他應被視為辭職。
3.任何人如先前已被任命為該機構的當然成員以外的其他成員,則再無任職資格,則無資格被任命為該機構的成員。同一個身體。
157。
1.在不違反本條第(3)款的規定的前提下,只有擔任總統的參議院罷免該職務,並由參議院的三分之二多數支持祈禱因無力履行職務(無論是由於精神或身體狀況不佳或任何其他原因引起)或行為不當而被免職。
2.本節適用於行為守則局主席和成員,聯邦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獨立的國家選舉委員會,國家司法委員會,聯邦司法服務委員會,聯邦品格委員會,尼日利亞的辦公室。警察委員會,全國人口委員會,收入動員分配和財政委員會以及警察服務委員會。
3.如果總統宣布國家人口普查報告不可靠,並且根據本《憲法》第213條拒絕了該報告,則全國人口委員會的所有成員將不再擔任成員。
158。
1.行為守則局,國家司法委員會,聯邦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聯邦司法服務委員會,稅收籌集和財政委員會,聯邦法人在行使任命人員或對人員進行紀律控制的權力時委員會和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不受任何其他當局或個人的指示或控制。
2.全國人口委員會不受任何其他當局或個人的指示或控制:
一種。任命,培訓或安排培訓委員會的調查員或其他工作人員,以協助委員會進行任何人口普查;
b。在決定是否接受或修改該委員會有關聯邦任何地區或部分地區人口普查的任何官員的返回時;
C。進行普查工作;和
d。編制其全國人口普查報告以供出版。
159。
1.根據本《組織法》第153條設立的任何機構的會議法定人數不得少於該成員在會議之日總數的三分之一。
2.該機構的成員應有權投票,並可以由出席會議的多數成員以該機構的名義作出會議決定和採取任何作為或行動。
3.每當該機構集會參加會議時,主席或主持會議的人,在所有以表決方式作出決定(無論以何種方式稱呼)的情況下,均應投決定票和進行表決。
4.在不違反其議事規則的情況下,任何此類機構都可以採取行動或參與任何決定,儘管其成員有空缺或沒有成員。
160。
1.在遵守本條第(2)款的規定下,任何機構均可在經總統批准的情況下,通過規則或以其他方式規範其自身程序,或賦予權力或對任何官員或機關施加職責,以履行其職責。行使職能,但就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而言,其製定自己的規則或以其他方式規範自己的程序的權力不受總統的批准或控制。
2.在行使本條第(1)款所賦予的權力時,任何此類機構均不得在未經國家總督批准的情況下,將權力或義務賦予國家的任何官員或機關。
161.在本章此部分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一種。任何對“當然成員”的提述,應解釋為對由於其擔任或履行聯邦公職部門職能而成為成員的人的提述;
b。“辦公室”是指聯邦公職部門的辦公室;
C。根據本《組織法》第153條建立的對機構“成員”的任何提及均應解釋為包括對該機構主席的提及;和
d。“不當行為”是指違反效忠宣誓或成員宣誓,違反本《憲法》的規定,賄賂,腐敗或虛假申報資產和負債或因叛國罪或叛國罪被定罪。
C.公共稅收
162。
1.聯邦應設立一個特別帳戶,稱為“聯邦帳戶”,聯邦政府收取的所有收入均應支付該帳戶,聯邦武裝人員的個人所得稅所得除外尼日利亞警察部隊,負責外交事務的政府部門或政府部門以及阿布賈聯邦首都特區的居民。
2.總統在收到稅收動員分配和財政委員會的建議後,應在國民議會面前從聯邦帳戶中提出收入分配建議,並在確定公式時應考慮國民議會的分配原則,特別是人口原則,國家平等原則,內部創收原則,土地面積,地形以及人口密度原則:
前提是,在任何批准的公式中都應不斷體現派生原則,即派生原則應不少於直接從任何自然資源產生的聯邦賬戶收入的百分之十三。
3.記入聯邦帳戶的任何款項,應按照國民議會規定的條款和方式,在每個州的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理事會之間分配。
4.聯邦帳戶中記入各州貸方的任何款項,應按國民議會規定的條件和方式在各州之間分配。
5.聯邦政府帳戶中貸記給地方政府理事會的款項也應按照國民議會規定的條款和方式分配給州,以使其地方政府理事會受益。
6.每一州應維持一個稱為“州地方政府聯合政府帳戶”的特殊帳戶,聯邦帳戶和州政府應向該帳戶支付該州地方政府理事會的所有撥款。
7.各國應按照國民議會規定的條件和方式,向其管轄範圍內的地方政府理事會支付其總收入的一部分。
八,應由一州地方政府理事會貸記的款項應按該州議會大廈規定的條款和方式在該州地方政府理事會之間分配。
9.聯邦帳戶中司法機構貸方的任何款項,應直接支付給國家司法委員會,以支付給根據本《憲法》第6條為聯邦和各州設立的法院院長。
10.就本條第(1)款而言,“收入”是指聯邦政府從任何來源獲得或從聯邦政府獲得的任何收入或報酬,包括:
一種。任何因執行法律而產生的收據,無論如何描述;
b。由聯邦政府持有的財產產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回報,無論如何描述;
C。聯邦政府在任何公司或法定機構中持有的股份或利息所獲得的借貸利息和股利的回報。
163.根據國民議會法,對本《憲法》附表二第二部分D項所規定的任何事項徵收稅款或關稅時,應將這種稅款或稅收的淨收益分配給根據推導得出國家,並據此─
一種。如果該稅或關稅是由一州政府或該州其他當局徵收的,則所得款項淨額應視為該州綜合稅收基金的一部分;
b。聯邦政府或聯邦其他當局收取的稅款或稅款,應在國民議會規定的金額等於該稅款淨收益的比例的時間內,付給每個國家;或該國家承擔的義務。
164。
1.聯邦可向一國提供贈款,以補充該國的收入,並以國民議會規定的條款和條件為條件。
2.為促進尼日利亞的外交政策目標,聯邦可向外國或任何國際機構提供外部贈款,其數額和國民議會規定的條款和條件均應遵守。
165.每個州應在每個財政年度向聯邦支付相當於該財政年度聯邦支出的部分款項,以收取全部或部分應繳納的稅款或關稅依照本章本部分的規定或國民議會的任何法案,按該國在該財政年度所收取的稅款或關稅所得收益的比例分配。
166。
1.聯邦可按本章本節要求向一國支付的任何款項,可由聯邦抵銷,以抵銷該國應向該國支付的與任何國家有關的任何款項聯邦向該州提供的貸款。
2.本條第(1)款賦予的抵銷權,不得損害聯合會的任何其他權利,以獲取就任何貸款應支付給聯合會的任何款項。
167.聯邦要求本章本節向某州支付的任何款項,均應由聯邦聯合收入基金支付,而國家要求向聯邦支付的任何款項也應由該國支付。應由該州的合併收入基金收取。
168。
1.凡應根據本章本節支付的款項,應支付的款項應由聯邦審計長核證:
前提是在審計長頒發證書之前可以先支付臨時費用。
2.國民議會可規定根據本章本節應支付的任何款項的支付時間和方式,並規定進行調整和臨時支付。
D.聯邦公共服務
169.應當有聯邦的公務員制度。
170.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聯邦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可以在獲得總統批准後,並在其認為適當的條件下,將本憲法賦予它的任何權力下放給其任何成員。或聯盟任何公務員。
171。
1.任命人在本條所適用的辦公室任職或行事的權力,以及將被如此任命的人從任何此類辦公室撤職的權力應授予總統。
2.本條適用的辦事處是─
一種。聯邦政府秘書;
b。聯邦公務員主管;
C。尼日利亞駐尼日利亞大使,高級專員或其他主要代表;
d。聯邦政府任何部級的常任秘書或聯邦政府任何部級部門的負責人;和
e。總統個人職員的任何辦公室。
3.除在聯邦或國家公務員制度中的常任秘書或同等職級之間,不得任命聯邦公務員制度負責人的職位。
4.除非參議院確認任命,否則任命駐尼日利亞大使,高級專員或尼日利亞其他主要代表的職務無效。
5.總統在行使本條規定的任命權時,應考慮到尼日利亞的聯邦性質和促進民族團結的需要。
6.根據本條第(2)款(a)和(e)項作出的任何任命,應由總統取悅,並在總統停止任職時終止:
前提是從聯邦或州的公共服務機構任命的人有權在總統不再擔任公職時返回聯邦或州的公共服務機構。
172.聯邦公職人員應遵守並遵守《行為守則》。
173。
1.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聯邦公職人員領取養卹金或酬金的權利應受法律管轄。
2.任何人根據本條第(1)款所指的法律或根據本條所應享有的任何利益,除非在任何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否則不得被扣減或改變為對他不利。行為準則。
3.退休金應每五年或與任何联邦公務員薪資審查(以較早者為準)一起審查。
4.聯邦公共服務方面的養卹金不予徵稅。
174。
1.聯邦總檢察長有權-
一種。就國民議會的任何法案或根據該法案製定的任何罪行,向尼日利亞任何人提起刑事訴訟,並向軍事法庭以外的任何人提起刑事訴訟;
b。接管並繼續由任何其他當局或個人提起的任何此類刑事訴訟;和
C。在判決交付之前的任何階段中止他或任何其他當局或個人提起的刑事訴訟。
2.根據本條第(1)款授予聯邦總檢察長的權力可以由他親自或通過其部門的官員行使。
3.聯邦總檢察長在行使本條規定的權力時,應考慮到公共利益,司法利益和防止濫用法律程序的必要性。
175。
1.總統可─
一種。給予與國民議會法所造成的任何犯罪有關或被定罪的任何人免費或在合法條件下赦免;
b。准予任何人在無限期或指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對該人施加的對這種罪行的懲罰;
C。用不那麼嚴厲的懲罰代替對該人施加的對這種罪行的任何懲罰;要么
d。免除因該罪行而對該人施加的任何懲罰的全部或部分,或因這種罪行而應向國家支付的任何懲罰或沒收。
2.總統根據本節第(1)款的權力應由他與國務委員會協商後行使。
3.總統根據國務委員會的建議行事,可對涉及違反軍隊,海軍或空軍法律或被定罪或判刑的人行使本條第(1)款的權力通過軍事法庭。
第二部分:國家行政
A.州長
176。
1.聯邦各州應設總督。
2.一州的州長應為該州的行政長官。
177.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有資格當選為州長的人:
一種。他出生時是尼日利亞公民;
b。他已經三十五歲了;
C。他是一個政黨成員,由該政黨贊助;和
d。他的教育程度至少達到了學校證書等級或同等水平。
178。
1.一國總督的選舉應在獨立國家選舉委員會根據《選舉法》任命的日期進行。
2.一國總督的選舉應在該國最後一位任期屆滿前一百五十天至三十天之內舉行。
3.如果在州長選舉中,被提名的兩名或兩名以上候選人中有一個是提名結束後的唯一候選人,則由於該候選人的資格取消,退出,喪失能力,失踪或死亡其他候選人,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應延長提名時間。
4.就根據本條進行的選舉而言,一國應被視為一個選區。
5.每位經登記在立法機關議員的選舉中投票的人均有權在一次選舉中選舉州長。
179。
1.選舉一國總督的候選人應被視為已當選為該總督,而作為唯一提名該候選人的候選人是:
一種。在選舉中,他擁有多數票,而不是多數票;和
b。在該州所有地方政府區域的至少三分之二中,他的選票不少於四分之一,
但是,如果唯一的候選人未能按照本條規定當選,則應重新提名。
2.在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候選人的情況下,當選為州長的候選人應被視為已當選。
一種。他在選舉中的投票數最高;和
b。在該州所有地方政府區域的至少三分之二中,他的票數不少於四分之一。
3.如沒有按照本條第(2)款正式當選的候選人,則應按照本條第(4)款進行第二次選舉,唯一的候選人應是:
一種。在選舉中獲得最高票數的候選人;和
b。在州內最多的地方政府地區中獲得多數選票的其餘候選人中的一位,因此,如果在州政府的最多地方中有超過一位候選人且擁有多數票,則該候選人中在選舉中獲得第二次最高票數的他們將是第二位候選人。
4.如果沒有根據本條第(2)款當選的候選人,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應在根據該款舉行的選舉結果的七日內,安排兩名候選人與一名候選人在以下地點舉行選舉:如屬以下情況,則該選舉即當作已妥為當選為州長的─
一種。他擁有大選的多數票;和
b。在該州所有地方政府區域的至少三分之二中,他的選票不少於四分之一。
5.如果沒有根據本條第(4)款正式當選的候選人,全國獨立選舉委員會應在根據該款舉行的選舉結果的七日內,安排在該子項所針對的兩名候選人之間進行另一次選舉。 -與本款有關的,如果該候選人在選舉中獲得多數票,則應視為已當選為州長。
180。
1.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任何人均應擔任國家總督的職務,直至─
一種。他的繼任者宣誓就職時;要么
b。他在擔任該職務期間去世;要么
C。他辭職生效的日期;要么
d。他否則將根據本憲法的規定停止任職。
2.在符合本條第(1)款的規定的前提下,總督應自以下日期起計四年屆滿之時撤職:
一種。對於根據本《憲法》首次當選為州長的人,他宣誓效忠並宣誓就職;和
b。上次當選該職位的人宣誓效忠並宣誓就職,或者為死而宣誓就職。
2A。在確定四年任期的情況下,如果進行了重新選舉,並且較早宣誓就職的人贏得了重新選舉,則應考慮廢除選舉日期之前的任職時間。
3.如果聯邦處於實際涉及尼日利亞領土的戰爭中,而總統認為舉行選舉不切實際,國民議會可通過決議延長本條第(2)款所述的四年時區,但任何一次此類延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181。
1.如果經正式當選為州長的人在宣誓效忠宣誓和宣誓就職之前去世,或因任何原因而無法宣誓就職,則由他當選為副州長的人應宣誓就任州長並宣誓就職。他應提名新的副州長,由州長任命,由州議會的簡單多數通過。
2.凡當選為州長和副州長的人死亡,或由於任何原因無法在議會大廈就職前就職,獨立國家選舉委員會應立即選舉州長和副州長國家。
182。
1.在下列情況下,任何人均無資格當選為州長:
一種。在不違反本《憲法》第28條規定的前提下,他已自願獲得尼日利亞以外國家的公民身份,或者,除非國民議會另有規定,否則他已宣告效忠於該其他國家;要么
b。他在先前的兩次選舉中均當選為該職務;要么
C。根據尼日利亞任何地方的法律,他被裁定為瘋子,或者被宣佈為精神不健全;要么
d。他被尼日利亞任何主管法院或法庭判處死刑,或因涉及不誠實或欺詐(以任何名稱稱呼)或任何法院或法庭對他施加的任何其他罪行或替代的任何罪行而處以監禁主管當局對該法院或法庭對其施加的其他任何判決;要么
e。在當選為州長之前的不到十年的時間內,他因涉嫌不誠實行為而被定罪並被判刑,或被裁定違反《行為守則》;要么
F。他是未解除的破產人,根據尼日利亞任何現行法律已被裁定或宣布破產;要么
G。作為聯邦或任何國家公共服務部門的僱員,他在選舉之日起至少三十天尚未辭職,退出或退休;要么
H。他是任何秘密社團的成員;要么
一世。[由2010年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憲法(第一次變更)法刪除]
j。他已向獨立的國家選舉委員會頒發了偽造證書。
2.就任何人而言─
一種。被判為瘋子;
b。宣告頭腦不健全;
C。被判或宣布破產,
d。被裁定或宣布破產,
根據尼日利亞現行法律,該決定的上訴正在任何法院進行中,本節第(1)款在自提出上訴之日起至最終確定上訴,或者視情況而定,上訴失效或放棄,以較早者為準。
183.總督在任職期間不得擔任任何其他行政職務或以任何身份受薪工作。
184.國民議會應就以下事項作出規定:
一種。可向選舉法庭申請確定是否存在以下任何問題的人員:
一世。任何人均已有效當選為州長或副州長,
ii。總督或副總督的任期已終止,或
iii。副總督辦公室已空缺;
b。可以進行這種申請的情況和方式以及條件;和
C。選舉法庭就任何上述申請而言的權力,慣例及程序。
185。
1.當選為州長的人不得開始履行其職責,除非他宣布了《憲法》規定的資產和負債並隨後宣誓效忠並宣誓效忠。本《憲法》附表7規定。
2.效忠宣誓書和宣誓書應由國家首席法官或國家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大卡迪(如有)或國家習慣上訴法院院長管理,或當時分別被任命為在任何國家/地區擔任上述任何辦事處職能的人。
186.聯邦各州應有一名副州長。
187。
1.在與本章上述各條有關的任何選舉中,除非他提名另一位候選人作為其競選的助手,否則不應被視為已被有效提名該州州長的候選人。總督辦公室,由總督辦公室擔任;如提名該候選人的候選人已按照上述規定被妥為選舉為州長,則該候選人應被視為已被適當選舉為副州長。
2.本章本節中有關選舉資格,任期,取消資格,宣布資產和負債以及總督誓言的規定應適用於副總督的職務,就好像總督的提述是對副總督的提述一樣。總督
188。
1.州長或副州長可根據本節的規定免職。
2.每當有不少於三分之一的眾議院議員簽署書面指控通知書時,即─
一種。提交給國會眾議院議長;
b。指出該職務的持有人在履行職務時犯了嚴重的不當行為,並應詳細說明其細節,
眾議院議長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將通知的副本送達該辦公室的持有人和眾議院的每一位議員,並應引起任何陳述為回應該辦公室負責人的指控,送達眾議院每位成員。
3.在通知眾議院議長後十四天內(不論辦公廳負責人是否對通知所載指控作任何陳述),眾議院應解決以動議方式通過,未經辯論,是否應調查指控。
4.眾議院關於對指控進行調查的動議,除非得到眾議院全體議員不少於三分之二多數的投票支持,否則不得宣布已通過。
5.根據本條上述規定通過的動議在七天內,國家首席法官應應眾議院議長的要求任命一個由七人組成的小組,他認為毫無疑問的誠信,不是任何公共服務,立法機構或政黨的成員,應根據本節的規定調查指控。
6.根據本節正在調查其行為的辦事處的持有人,有權親自為自己辯護,或有權由自己選擇的法律從業人員代表專家小組出庭。
7.根據本條委任的小組須─
一種。有權按照國會大廈所規定的程序行使其職能;和
b。在任命後三個月內,將其調查結果報告給眾議院。
8.如果小組向眾議院報告指控尚未得到證實,則不得對此事再進行任何訴訟。
9.如果小組的報告證明已經證明了對該職位持有人的指控,則在收到報告之日起十四天內,眾議院應審議該報告,並由眾議院通過決議。在獲得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的支持後,小組的報告獲得通過,然後自報告通過之日起,該職位的持有人應被撤職。
10.不得在任何法院受理或質疑小組或眾議院的訴訟或裁定,或與該訴訟或裁定有關的任何事項。
11.在本節中,“嚴重不當行為”是指嚴重違反或違反本《憲法》的規定,或指性質上的不當行為,例如國會眾議院認為嚴重不當行為。
189。
1.一國的州長或副州長在下列情況下應停止任職─
一種。根據州執行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決議,宣布總督或副總督無力履行其職務;和
b。在進行必要的醫學檢查後,由本節第(4)款設立的醫療小組在其提交國會眾議院的報告中對本款(a)項中的聲明進行核實。
2.凡醫療小組在其報告中證明總督或副總督認為身體或精神上的虛弱使他永久無法履行其職務,則由行政長官簽署該通知。眾議院應在國家政府的官方公報上發布。
3.總督或副總督應自根據本條第(2)款發布醫療報告的通知之日起不再任職。
4.與本條有關的醫療小組應由州眾議院議長任命,並應由尼日利亞的五名從業醫生組成,其中包括:
一種。其中一位應是有關辦公室的持有人的私人醫生;和
b。眾議院議長認為,其他四名從業人員相對於根據本節前述規定進行檢查的性質,在醫學領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5.在本節中,對“國家執行委員會”的提述,是指總督設立的,由總督設立的,負責政府職能的國家政府專員機構,無論這種職責是什麼,總督可指示。
190。
1.總督在休假期間或以其他方式無法履行其職務時,應將書面聲明轉遞給眾議院議長,直至其轉交給眾議院議長為止。大會相反的書面聲明,副總督應行使總督的代理總督職能。
2.如果總督無法或無法在21天內轉達本條第(1)款所述的書面聲明,則眾議院應以眾議院的簡單多數票通過的決議,授權副總督執行總督的代理總督職務,直到總督致信議長,他現在可以恢復其總督職務。
191。
1.如果州長因死亡,辭職,彈each,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因其他任何原因按照本條規定因州長死亡而空缺,則由州副州長擔任州長。此憲法的188或189。
2.在本州第(1)款所述情況下,如果在國家副州長職位也空缺期間發生空缺,則由國會眾議院議長擔任州長職位該州的任期不超過三個月,在此期間應選舉新的州長,任期為最後一位任職者未屆滿的任期。
3.副總督職位空缺時─
一種。根據本《憲法》第188或189條之規定,由於死亡,辭職,彈,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被撤職;
b。根據本條第(1)款擔任國家總督的職務;要么
C。由於任何其他原因,
總督應提名並經州議會批准,任命新的副總督。
192。
1.應設有由州長設立的州政府專員辦公室。
2.一國政府局長職位的任何任命,如果任何人的提名均由該州議會大廈確認,則應由該州州長作出,並在作出任何此類任命時作出。任命總督應符合本《憲法》第14(4)條的規定。
3.眾議院議員或國民議會議員被任命為國家政府專員時,應視為宣誓就職後辭去了國會議員或國民議會議員的職務。任專員。
4.除非有資格當選為州眾議院議員,否則不得任命任何人擔任州政府專員。
5.凡在眾議院收到提名後二十一個工作日內未從眾議院收到任何退貨的情況,應視為已根據本節任命專員。
193。
1.一國總督可酌情指派其副總督或該國政府任何專員負責該國政府的任何事務,包括政府任何部門的行政管理。
2.一國總督須與該州副總督及該國政府所有專員舉行定期會議,目的是─
一種。確定國家政府政策的總體方向;
b。協調州長,副州長和州政府委員履行其行政職責的活動;和
C。在執行行政職能方面一般性地向州長提供諮詢,但本憲法要求他尋求建議或根據任何其他個人或團體的建議行事的職能除外。
194.一國政府專員除非已宣布本憲法所規定的資產和負債,並隨後宣誓效忠效忠宣誓和適當履行誓言,否則不得履行其職務。本《憲法》附表7所規定的職務。
195。
1.每個州均應設有總檢察長,該檢察長應為該州的首席法律官和該州政府的司法專員。
2.任何人除非有資格在尼日利亞從事法律從業資格,並且具有至少十年的資格,否則不得具有擔任國家檢察長職務或履行其職能的資格。
196。
1.一國總督可任命任何人為特別顧問,以協助其履行職責。
2.這類顧問的人數及其酬金和津貼應根據法律或國會眾議院的決議規定。
3.根據本條規定作出的任何任命應由總督任命,並在總督停止任職時終止。
4.根據本條第(1)款被任命為特別顧問的人,除非已宣布本憲法所規定的資產和負債,並隨後宣誓效忠宣誓,否則不得開始履行職務。以及本《憲法》附表7規定的宣誓就職。
B.建立某些國家行政機構
197。
1.應為聯邦各州設立以下機構,即:
一種。國家公務員制度委員會;
b。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和
C。國家司法服務委員會。
2.根據本節第(1)款設立的每個機構的組成和權力均在本《憲法》附表三第二部分中規定。
3.任命州政府擁有控制權或利益的法定公司和公司的董事長,董事會和理事機構以及大學,學院和其他高等學校的理事會時,總督應遵守以下規定:本憲法第14(4)條。
198.除當然委員或本《憲法》另有規定的情況外,如此設立的任何機構的主席和成員應在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由州長任命。任命須經國家眾議院通過決議確認。
199。
1.作為上述設立的任何機構的成員的人,在遵守本部的規定的前提下,仍應是以下機構的成員:
一種。如為當然委員,則他是該機關的一員;
b。如果是由於曾任職而成為會員的人,則終身有效;和
C。(以某人為當然委員以外的成員,或憑藉其先前曾任職的身分以外的其他人),自獲委任日期起計為期五年。
2.任何情況下,如果出現任何情況,如果他不是該機構的成員,將導致他被取消擔任該成員的資格,則該機構的成員應停止擔任該成員。
200
1.在下列情況下,任何人均無資格獲委任為上述任何機構的成員─
一種。他沒有資格,或者如果他沒有資格當選為眾議院議員,但不得要求任何上述機構的成員屬於政黨,對於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而言, ,他不得加入政黨;
b。在過去十年中,他因行為不檢而被免職為任何機構的成員或擔任任何其他職位的持有人。
2.在國家公共服務部門任職的任何人均不得被取消任命為任何此類機構的主席或成員的資格,只要該人已被適當任命,則在其被任命時應被視為辭職。從任命之日起任職。
3.任何人如先前已被任命為該機構的當然成員以外的其他成員,則無資格被任命為上述機構的任何成員,並被再次任命為該機構的成員。同一個身體。
201。
1.擔任本條所適用的任何職務的任何人,僅應由該州的州長以該州州眾議院三分之二多數支持的地址行事,並祈求其免職。因無力履行職務(無論是由於精神或身體狀況不佳或任何其他原因引起)或行為不當而被罷免。
2.本節適用於國家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和國家司法服務委員會主席和成員的辦公室。
202.國家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和國家司法服務委員會行使職權或對人進行紀律控制時,不受任何其他當局或個人的指示和控制。
203。
1.根據本《組織法》第197條設立的任何機構的會議法定人數不得少於會議召開之日該機構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2.該機構的成員應有權投票,並可以由出席會議的多數成員以該機構的名義作出會議決定和採取任何行動或採取任何行動。
3.無論何時召集此類機構開會,主席或主持會議的人在所有以表決方式作出決定(無論以何種方式稱呼該表決)的決定中,均應投決定票和進行表決。
4.在其議事規則的規限下,任何這樣的機構都可以採取行動或作出任何決定,儘管其成員有空缺或沒有任何成員。
204。
1.除本條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機構均可在總督的批准下,通過規則或以其他方式規定其本身的程序,或授予權力或對任何高級幹事或機關施加職責,以履行其職責。功能。
2.在行使本條第(1)款規定的權力時,除非得到總統的批准,否則任何這樣的機構均不得向聯邦的任何官員或權力授予權力或施加職責。
205.在本章此部分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一種。對當然成員的任何提述應解釋為對某人的提述,該人是由於其在國家公共服務中擔任職務或履行職務而行使職務的;
b。職務是指國家的公共服務職務;
C。對本章程第197條所建立的任何機構的成員的任何提及,均應解釋為包括對該機構主席的提及;和
d。不當行為是指違反效忠宣誓或成員宣誓,違反本《憲法》的規定,賄賂,腐敗或資產和負債的虛假聲明或因叛國罪或叛國罪被定罪。
C.國家的公共服務
206.聯邦各州應有一個公務員制度。
207.在遵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國家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可以在總督的批准下,並在其認為適當的條件下,將本《憲法》賦予它的任何權力下放給其任何成員。或致國家公務員的任何官員。
208。
1.任命人在本條所適用的辦公室任職或行事的權力,以及將被如此任命的人從任何此類辦公室撤職的權力應歸屬州長。
2.本條適用的辦事處是─
一種。國家政府秘書;
b。國家公務員主管;
C。國務院任何部委常任秘書長或其他行政首長;和
d。總督私人職員的任何辦公室。
3.不得任命任何國家或地區的公務員職位,除非任職於任何國家或聯邦公務員職位的常設秘書或同等職位。
4.總督在行使本條規定的任命權時,應考慮到州內人民的多樣性和促進民族團結的需要。
5.根據本條第(2)款(a)和(d)項作出的任何任命,應由總督任命,並在總督停止任職時終止:
如果某人是從聯邦或州的公共部門任命的,則當總督停止任職時,他有權返回聯邦或州的公共部門。
209.國家公共服務人員應遵守並遵守《行為守則》。
210。
1.在不違反本節第(2)款的規定的情況下,一國從事公共服務的人收取養卹金或酬金的權利應受法律管轄。
2.任何人根據本條第(1)款所指的法律或根據本條所應享有的任何利益,除非在任何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否則不得被扣減或改變為對他不利。行為準則。
3.養卹金應每五年或與任何國家公務員薪資審查(以較早者為準)一起審查。
4.在為一國提供服務方面的養卹金不予徵稅。
211。
1.州檢察長應具有以下權力:
一種。根據議會大廈的任何法律或根據該法律對任何人提起訴訟,並向軍事法庭以外的任何人提起刑事訴訟;
b。接管並繼續由任何其他當局或個人提起的任何此類刑事訴訟;和
C。在判決交付之前的任何階段中止他或任何其他當局或個人提起的刑事訴訟。
2.根據本條第1款授予某州總檢察長的權力,可由他本人親自或通過其部門的官員行使。
3.國家檢察長在行使本條規定的權力時,應考慮到公共利益,司法利益和防止濫用法律程序的必要性。
212。
1.總督可─
一種。給予任何與國家法律所定罪行有關或被定罪的人免費或受合法條件赦免的權利;
b。准予任何人暫緩執行對該罪行所施加的懲罰;
C。用較輕的懲罰代替任何人犯此類罪行;要么
d。免除因該罪行而對該人施加的任何懲罰或因這種罪行而應歸因於國家的罰沒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懲罰。
2.總督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應在與州法律諮詢委員會就該州的特權而向該州的諮詢委員會協商後行使其職權。
第三部分:補充
A.全國人口普查
213。
1.每次人口普查後,全國人口委員會的任何載有人口普查的報告均應由委員會主席送交總統。
2.總統應在收到報告後的三十天內,將報告的副本提交給國務委員會,國務委員會應審議該報告並告知總統是否接受該報告。
3.如果國務委員會建議總統接受報告,則總統應接受該報告,然後將報告擺在國民議會各眾議院的桌子上。
4.總統接受該報告並將其放在國民議會各議院的桌子上時,應將其發表在聯邦政府的官方公報上,以供公眾參考。
5.凡國務委員會建議總統以理由拒絕時:
一種。報告中的人口普查不准確;要么
b。報告不正確,
總統應相應地拒絕該報告,任何當局或個人或出於任何目的均不得依賴任何此類報告。
B.尼日利亞警察部隊
214。
1.應當設有尼日利亞的警察部隊,即尼日利亞警察部隊,在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前提下,不得為聯合會或其任何部分建立其他警察部隊。
2.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
一種。尼日利亞警察部隊應按照國民議會法案規定的規定組織和管理;
b。尼日利亞警察的成員應具有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力和義務;
C。國民議會可為組成聯邦武裝部隊一部分的尼日利亞警察部隊分支機構或保護海港,水路,鐵路和飛機場作出規定。
215。
1.須─
一種。警察總督察,在不違反本《憲法》第216(2)條的前提下,應由總統根據尼日利亞警察委員會的建議從尼日利亞警察部隊在職人員中任命;
b。聯邦各州的警務專員,由警務委員會任命。
2.尼日利亞警察部隊應由警務監察長指揮,駐紮在該州的尼日利亞警察部隊的特遣隊應在警察長官督導下,由專員處長指揮。該州警察局。
3.總統或總統授權的其他聯邦政府部長可向警察監察長發出他認為適當的關於維持和確保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的合法指示。必要時,警察監察長應遵守這些指示或將其匯總。
4.在符合本節規定的前提下,州長或該州州長授權的州長可以向該州的警務長提供有關維持和保護的合法指示。認為必要的州內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警察局長應遵守這些指示或使它們得到遵守:
但在執行根據本小節前述規定的任何指示之前,警務處處長可要求將此事移交給總統或由總統為此授權的聯邦政府部長。指示。
5.不得在任何法院調查是否已根據本節作出指示以及是否作出了指示的問題。
216。
1.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尼日利亞警察委員會可以在總統批准下並在其認為適當的條件下,將本憲法賦予它的任何權力下放給其任何成員或致警察局長或尼日利亞警察部隊其他任何成員。
2.在任命警察監察長辦公室或將其免職之前,主席應諮詢尼日利亞警察委員會。
C.聯邦武裝部隊
217。
1.聯邦應有一支武裝部隊,由軍隊,海軍,空軍和根據國民議會法案設立的聯邦武裝部隊其他部門組成。
2.聯邦在遵守國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案的前提下,為以下目的配備和維持武裝部隊:
一種。捍衛尼日利亞免受外部侵略;
b。維護其領土完整併確保其邊界不受陸地,海洋或空中侵犯;
C。鎮壓起義,並在總統要求下恢復公民秩序時採取行動,但要遵守《國民議會法》規定的條件;和
d。履行《國民議會法》可能規定的其他職能。
3.聯邦軍官和其他等級的人員組成應反映尼日利亞的聯邦性質。
218。
1.總統作為聯邦武裝部隊總局長的權力應包括確定聯邦武裝部隊的作戰用途的權力。
2.本條第(1)款授予總統的權力應包括任命國防軍參謀長,陸軍參謀長,海軍參謀長,空軍參謀長和任何其他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權力。國民議會法案可能建立的聯邦武裝力量。
3.總統可通過書面指示並在他認為合適的條件下,將與聯邦武裝部隊的作戰使用有關的權力下放給聯邦武裝部隊任何成員。
4.國民議會有權制定法律以規範以下各項─
一種。總統可擔任聯邦武裝部隊總司令的權力;和
b。聯邦武裝部隊成員的任命,晉升和紀律控制。
219.國民議會應─
一種。實施本《憲法》第217條規定的職能;和
b。關於總統根據本《憲法》第218條行使的權力,
根據一項法令,設立了一個機構,該機構應由國民議會決定的成員組成,並有權確保聯邦武裝部隊的組成應按照本節規定的方式反映尼日利亞的聯邦性質。本憲法第217條。
220。
1.聯邦應建立和維持適當的設施,以實施國民議會關於為尼日利亞公民提供義務軍事訓練或服兵役的任何法律。
2.在代表國民議會通過一項法案之前,總統可以在尼日利亞的任何中學或專上教育機構中保持足夠的設施,以便在任何希望接受培訓的機構中提供軍事訓練。
D.政黨
221.除政黨外,任何協會均不得在任何選舉中為任何候選人進行投票或向任何政黨的資金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捐款。
222.除非有以下名稱,否則任何以任何名稱冠名的協會均不得作為當事方:
一種。其國家官員的姓名和地址已在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登記;
b。該協會的成員資格對尼日利亞的每個公民開放,不論其出身地點,出生背景,性別,宗教或種族群體如何;
C。憲法副本以獨立國家選舉委員會規定的形式在獨立國家選舉委員會的主要辦公室登記;
d。其註冊憲法的任何變更也應在作出變更後的三十天內在獨立國家選舉委員會的主要辦公室進行註冊;
e。該協會的名稱,其符號或徽標不包含任何種族或宗教含義,或顯示該協會的活動僅限於尼日利亞地理區域的一部分;和
F。該協會的總部位於阿布賈聯邦首都特區。
223。
1.政黨的憲法和規則須─
一種。規定在民主的基礎上定期選舉政黨的主要官員和執行委員會或其他理事機構的成員;和
b。確保政黨執行委員會或其他管理機構的成員反映尼日利亞的聯邦特徵。
2.就本條而言─
一種。政黨執行官或執行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只有在不超過四年的定期間隔下才應視為定期選舉;和
b。僅當執行委員會成員或尼日利亞具有政治性質的其他理事機構的成員屬於不同的州時,其人數不得少於聯邦和聯邦首都特區阿布賈所有州的三分之二。
224.政黨的綱領以及宗旨和目標應符合本《憲法》第二章的規定。
225。
1.每個政黨均應在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要求的時間和方式下,向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提交並公佈其資產和債務聲明。
2.每個政黨均應向全國獨立選舉委員會提交一份詳細的年度報表,並對其資金和其他資產的來源進行分析,並以委員會要求的形式對其支出進行類似的說明。
3.任何政黨不得─
一種。在尼日利亞境外持有或擁有任何資金或其他資產;要么
b。有權保留從尼日利亞境外匯出或寄出的任何資金或資產。
4.從尼日利亞以外國家匯出或寄給某個政黨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資產,應在其收到後二十一天內按委員會要求提供的資料付給或轉交給委員會。
5.委員會有權就其應保留的財務交易的帳簿或記錄向政黨發出指示,並有權檢查所有這些帳簿和記錄。
6.根據本條第(4)款授予委員會的權力可以由委員會的任何工作人員或由專業審計員擔任且並非政黨成員的任何人行使。
226。
1.全國獨立選舉委員會應每年編寫並向國民議會提交有關每個政黨的賬目和資產負債表的報告。
2.委員會有責任在根據本節編寫其報告時進行調查,以使調查委員會能夠就任何政黨是否保存過適當的帳簿和適當的記錄形成意見,如果委員會認為某一政黨沒有保存適當的帳目,則委員會應報告。
3.委員會的每位成員或其正式授權的代理人應─
一種。隨時有權訪問所有政黨的賬簿,賬目和憑證;和
b。有權要求政黨官員提供他認為為履行本《憲法》規定的職責所必需的信息和解釋,
如果委員會成員或該代理人未能或無法獲得就調查目的所需要的全部信息和解釋,而據他所知和所信,委員會應在報告中說明該事實。
227.任何協會不得保留,組織,訓練或裝備任何個人或一群人,以使他們能夠被雇用以使用或顯示武力或脅迫手段,以促進任何政治目的或利益,或以引起合理的擔心,他們為此目的而被組織和訓練或裝備。
228.國民議會對政黨的權力
國民議會可依法規定─
一種。確保政黨內部民主的準則和規則,包括為政黨初選,政黨代表大會和政黨公約的進行製定法律;和
b。為了使全國選舉委員會能夠更有效地確保政黨遵守內部民主的做法,包括公正和透明的行為,在國民議會看來是必要或可取的。黨的初選,黨的代表大會和黨的代表大會;
C。每年向獨立國家選舉委員會提供贈款,以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向各政黨撥款,以協助他們履行職能;和
d。授予國民議會認為必要或可取的其他權力,以使委員會能夠更有效地確保政黨遵守本章這一部分的規定。
229.在本章此部分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政黨”包括其活動包括拉票以支持候選人當選總統,副總統,州長,副州長或立法機構或地方政府理事會的成員。
第七章:司法
第一部分:聯邦法院
A.尼日利亞最高法院
230。
1.應當設立尼日利亞最高法院。
2.尼日利亞最高法院應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種。尼日利亞首席大法官;和
b。國民議會法案規定的最高法院法官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一名。
231。
1.尼日利亞總統任命應由總統根據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但須經參議院確認。
2.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職位的人應由總統在國家司法委員會任職,但須經參議院確認。
3.任何人均無資格擔任尼日利亞首席大法官或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職務,除非他有資格在尼日利亞從事法律執業並具有至少十五年的資格。年份。
4.如果尼日利亞首席大法官的辦公室空缺,或者擔任該辦公室的人由於任何原因無法履行該辦公室的職能,則在任命某人並擔任該辦公室的職能之前,或在持有人恢復履行這些職能之前,庭長應任命最高法院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履行這些職能。
5.除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外,根據本條第(4)款的規定的任命應自任命之日起三個月屆滿後失效。 -任命一個約會已過期的人。
232。
1.最高法院對聯邦與州之間或州與州之間或州與州之間的任何爭端具有原始管轄權,且該爭端涉及任何與之相關的問題(無論是法律還是事實)法律權利的存在或程度取決於。
2.除本條第(1)款賦予它的管轄權外,最高法院應具有國民議會任何法案賦予它的原始管轄權:
但不得將任何刑事事項賦予最高法院原始管轄權。
233。
1.最高法院具有管轄權,但尼日利亞其他任何法院均無權審理和確定上訴法院的上訴。
2.在下列情況下,上訴應依上訴法院的決定而向最高法院提出:
一種。如果上訴理由僅涉及法律問題,則在上訴法院進行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訴訟中的決定;
b。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對本憲法的解釋或適用問題作出的決定;
C。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就是否違反本《憲法》第四章的任何規定,對任何人作出決定;
d。在任何刑事訴訟中的判決,其中任何人都被上訴法院判處死刑或上訴法院確認其他任何法院所判處的死刑;
e。關於任何問題的決定-
一世。是否根據本《憲法》有效選舉了任何人擔任總統或副總統職位,
ii。總統或副總統的任期是否已終止,
iii。總統或副總統辦公室是否空缺;
iv。是否根據本《憲法》有效選舉了任何人擔任州長或副州長,
v。總督或副總督的任期是否已終止,
vi。總督或副總督職位是否空缺;和
F。國民議會法規定的其他情況。
234.為了行使本《憲法》或任何法律賦予它的任何管轄權,最高法院由不少於五名最高法院法官組成的,應適當組成:
在最高法院正在審理根據本憲法第233(2)(b)或(c)項提出的上訴,或根據本憲法第232條行使其原始管轄權的前提下,法院應由七個大法官。
235.在不損害國家總統或州長關於憐憫特權的權力的情況下,最高法院的任何決定均不得對任何其他機構或個人提出上訴。
236.在遵守國民議會任何法律的規定的前提下,尼日利亞首席大法官可以製定規則,規範最高法院的慣例和程序。
B.上訴法院
237。
1.應設有一個上訴法院。
2.上訴法院應包括─
一種。上訴法院院長;和
b。伊斯蘭教法規定,上訴法院的法官人數應不少於四十九名,其中不少於三名應在伊斯蘭私法中學習,習俗中不得少於三名,國民議會。
238。
1.應由總統根據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人選為上訴法院院長,但須經參議院確認。
2.總統應根據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人選擔任上訴法院法官。
3.任何人除非有資格在尼日利亞從事法律從業資格且具有至少十二年的資格,否則不得具有擔任上訴法院法官的資格。
4.如果上訴法院院長職位空缺,或擔任該職位的人因任何原因無法履行職務,則直至任命該人並承擔該職務為止該辦公室,或直到擔任該辦公室的人恢復了這些職能為止,庭長應任命上訴法院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來履行這些職能。
5.除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外,根據本條第(4)款的規定的任命應自任命之日起三個月屆滿後失效。 -任命一個約會已失效的人。
239。
1.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在尼日利亞任何其他法院除外的情況下,上訴法院具有審理和確定有關以下問題的原始管轄權:
一種。根據本《憲法》已有效選舉任何人為總統或副總統職位;要么
b。總統或副總統的任期已終止;要么
C。總裁或副總裁職位已空缺。
2.在根據本條第(1)款(a)的規定進行的聽證和決定選舉請願中,如果上訴法院至少由上訴法院的三名法官組成,則應由該法院適當組成。
240.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上訴法院應具有司法管轄權,不包括尼日利亞的其他任何法院,以審理和確定聯邦高等法院,國家工業法院,聯邦高等法院的上訴。聯邦首都領地,阿布賈,州高等法院,聯邦首都領地的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阿布賈,州的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某州的習慣上訴法院以及軍事法庭或其他法庭的裁決根據《國民議會法》的規定。
241。
1.在下列情況下,應根據聯邦高等法院或高等法院的裁決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一種。在聯邦高等法院或初審中的高等法院或高等法院進行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訴訟中的最終決定;
b。如果上訴理由僅涉及法律問題,則涉及任何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決定;
C。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對本《憲法》的解釋或適用問題作出的決定;
d。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就是否違反本《憲法》第四章的任何規定,對任何人作出決定;
e。在聯邦高等法院或高等法院已判處死刑的任何刑事訴訟中的裁決;
F。由聯邦高等法院或高等法院作出或作出的決定,
一世。涉及人身自由或嬰兒監護權的情況,
ii。批准或拒絕接管人的禁令或任命的,
iii。在根據任何與公司有關的不當行為或其他方面的成文法則確定債權人案件或分擔人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的決定的情況下,
iv。如果是出於婚姻原因的法令或在海事訴訟中確定責任的決定,並且
v。在尼日利亞現行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
2.本條任何規定均不得授予任何上訴─
一種。根據聯邦高等法院或任何高等法院的裁決,該裁決授予無條件許可進行訴訟;
b。從絕對解除婚姻或廢除婚姻的命令中受益的任何一方,只要有時間和機會從建立該命令的原判令中提出上訴,但沒有從該原判法令中提出上訴;和
C。未經聯邦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或上訴法院許可,不得由當事雙方同意的聯邦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裁決或僅就費用作出決定。
242。
1.在符合本《憲法》第241條規定的前提下,應經聯邦高等法院或該高等法院或法院上訴許可,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2.對於已向聯邦高等法院或高級法院提起上訴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訴訟,上訴法院可根據聯邦高等法院或高等法院的任何決定,處理任何允許上訴的請求如果上訴法院認為司法公正不需要對申請進行口頭聆訊,則可以在考慮訴訟記錄後從其他任何法院進行審判。
243。
1.聯邦高等法院或本憲法賦予高等法院的決定向上訴法院提出的任何上訴權,應是:
一種。在涉及其當事方的民事訴訟中,或在與該事項有利益關係的任何其他人的情況下,經聯邦高等法院或高等法院或上訴法院的許可,可以執行被告的刑事訴訟,或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以及賦予聯邦總檢察長或某州總檢察長任何權力的前提下,接管,繼續或中止此類訴訟的,在規定的其他當局或人員的情況下;
b。根據當時適用的國民議會法和法院規則行使權力,以規範上訴法院的權力,慣例和程序。
2.對於涉及國家工業法院管轄權的事項,本憲法第四章所載的基本權利問題應由國家工業法院關於上訴權的決定提出上訴。
3.上訴只能根據國民議會法案規定由國家工業法院向上訴法院作出:
前提是根據國家工業法院的判決,應由法令或法律規定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的,該上訴應經上訴法院許可。
4.在不損害本法第254C(5)條的規定的前提下,對於國家工業法院任何民事管轄權引起的任何上訴,上訴法院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244。
1.對於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有權處理的任何伊斯蘭人身法問題,上訴應由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向上訴法院作出的決定,即在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進行的任何民事法律程序中的權利。決定。
2.根據本條授予的回教教義上訴法院的決定,向上訴法院提出的任何上訴權應為:
一種。在該當事方的情況下可以行使,或在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或上訴法院的許可下,在與該事項有利益關係的任何其他人的情況下可以行使;和
b。根據當時適用的國民議會法和法院規則行使,以規範上訴法院的權力,慣例和程序。
245。
1.上訴應由習慣上訴法院就習慣法的任何問題以及由法院決定的其他事項向習慣上訴法院提起的在民事上訴程序中的權利國民議會法。
2.由本條賦予的習慣上訴法院的決定向上訴法院提出的任何上訴權,應為─
一種。在該當事方的情況下可以行使,或者在習慣上訴法院或上訴法院的許可下,在任何其他與該事項有利益的人的情況下可以行使;
b。根據當時適用的國民議會法和法院規則行使權力,以規範上訴法院的權力,慣例和程序。
246。
1.向上訴法院提出的上訴應自以下各項享有權利:
一種。本《憲法》附表5設立的《行為守則》法庭的決定;
b。國民議會和州議會選舉法庭的決定;和
C。總督選舉審裁處就以下事宜是否有以下決定─
一世。根據本《憲法》已有效選舉任何人為國民議會議員或國家眾議院議員,
ii。任何人均已有效當選為州長或副州長的職務,或
iii。任何人的任期已終止或該人的席位已空缺。
2.國民議會可賦予上訴法院管轄權,以聽取並確定國民議會設立的任何其他法院或法庭的決定所提起的上訴。
3.上訴法院關於國民議會和州議會大廈選舉請願引起的上訴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247。
1.為了行使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賦予它的任何管轄權,如果上訴法院由不少於三名上訴法院法官組成,並且在以下情況下提出上訴,則應正式組成上訴法院:
一種。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包括至少三名根據伊斯蘭私法獲悉的上訴法院法官;和
b。習慣上訴法院,如果它由不少於習慣法中所學的三名上訴法院法官組成。
248.在符合《國民議會法》規定的前提下,上訴法院院長可製定規則以規範上訴法院的慣例和程序。
C.聯邦高等法院
249。
1.應該有一個聯邦高等法院。
2.聯邦高等法院應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種。聯邦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
b。國民議會法案規定的聯邦高等法院法官人數。
250。
1.聯邦高級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應由總統根據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但須經參議院確認。
2.聯邦高級法院法官的任命應由總統根據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
3.任何人除非有資格在尼日利亞從事法律從業資格,並且具有至少十年的任職資格,否則沒有資格擔任聯邦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4.如果聯邦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職位空缺,或者擔任該職位的人由於任何原因無法履行職務,則直到有人被任命並擔任該職位為止在擔任該職務之前,總統應任命聯邦高等法院最資深的法官來履行這些職務。
5.除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外,根據本條第(3)款的規定的任命應自任命之日起三個月屆滿後失效。任命一個約會已失效的人。
251。
1.儘管本《憲法》中有相反規定,並且除《國民議會法》賦予它的其他管轄權外,聯邦高等法院應具有管轄權,並行使管轄權,將任何其他法院排除在民事範圍之外原因和事項-
一種。與該聯邦政府或其任何機關或以該政府起訴或被起訴的人為當事方的聯邦政府的收入有關;
b。與在尼日利亞成立或開展業務的公司和其他機構以及所有其他應徵聯邦稅的人的稅收有關或有關;
C。與海關和消費稅和出口稅有關,或與之有關,包括尼日利亞海關總署或其任何成員或官員因對海關和消費稅和出口稅的任何規定所施加的任何義務而引起的索賠;
d。與銀行,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有關或與之有關,包括一家銀行與另一家銀行之間的任何訴訟,尼日利亞中央銀行因銀行,外匯,造幣,法定貨幣,匯票,信用,期票和其他財務措施:
但本款不適用於個人客戶與其銀行之間有關個人客戶與銀行之間交易的任何爭議;
e。由《公司和相關事項法》或其他取代該法或製定根據《公司和相關事項法》成立的公司的運營的成文法產生;
F。有關版權,專利,外觀設計,商標和假冒產品,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商品標記,商業名稱,商業和工業壟斷,合併和信任,商品和商品標準以及工業標準的任何联邦法規;
G。任何海軍部管轄權,包括在尼日爾河或貝努河及其富裕地區以及任何成文法則可能指定為國際水道的其他內陸水道上的運輸和航行,所有聯邦港口(包括港口的憲法和權力)聯邦港口當局)和海上運輸;
H。外交,領事和貿易代表;
一世。國籍,入籍和外國人,將非尼日利亞公民驅逐出境,引渡,從尼日利亞移民和移民,護照和簽證;
j。破產和破產;
k。飛機的航空和安全;
l。武器,彈藥和爆炸物;
米 毒品和毒藥;
。礦產和礦物(包括油田,石油開採,地質調查和天然氣);
o。度量衡;
p。聯邦政府或其任何機構的行政管理或控制;
q。根據本《憲法》的規定,在影響聯邦政府或其任何機構的範圍內,對《本憲法》的實施和解釋;
河 影響聯邦政府或其任何機構的任何行政或行政措施或決定的有效性的聲明或禁令的任何行動或程序;和
s。國民議會的法律賦予的其他民事或刑事管轄權,以及是否排除在其他法院之外:
但本款(p),(q)和(r)的規定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某人在損害賠償,強制令或特定履行的訴訟中針對聯邦政府或其任何機構尋求補救。行動基於任何成文法則,法律或平等原則。
2.聯邦高等法院對叛國罪,叛國重罪和相關罪行具有管轄權和行使管轄權。
3.聯邦高等法院對於本條第(1)款所賦予的刑事原因和事項也具有管轄權和行使管轄權。
4.聯邦高等法院擁有並行使管轄權,以確定關於參議院或眾議院議員的任期或議席已經終止或者其席位已空缺的任何問題。
252。
1.為了行使本《憲法》賦予的任何管轄權或國民議會的法律賦予的管轄權,聯邦高等法院應具有該州高等法院的所有權力。
2.儘管有本節第(1)款的規定,國民議會仍可依法律作出賦予聯邦高等法院權力的規定,以補充為使法院更有效地行使其管轄權所必需或可取的本條賦予的權力。
253.如果聯邦高等法院至少由該法院的一名法官組成,則應適當組成。
254.在遵守《國民議會法》的規定的前提下,聯邦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可以製定規則以規範聯邦高等法院的慣例和程序。
CC。尼日利亞國家工業法院
254A。
1.應設有尼日利亞國家工業法院。
2.國家工業法院應包括:
一種。國家工業法院院長;和
b。國民議會法案規定的國家工業法院法官人數。
254B。
1.由總統根據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國家工業法院院長一人,但須經參議院確認。
2.總統應根據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一個人擔任國家工業法院法官的職務。
3.除非該人有資格在尼日利亞從事法律從業資格,並且具有至少十年的有效期,並且具有相當大的資格,否則該人將無資格擔任國家工業法院院長的職務。在尼日利亞勞資關係和就業條件的法律和實踐方面的知識和經驗。
4.除非該人是尼日利亞的法律從業人員,並且具有至少十年的資格,並且具有相當的知識和經驗,否則該人將無資格擔任國家工業法院法官的職務。尼日利亞勞資關係和就業條件的法律和慣例。
5.如果國家工業法院院長的職位空缺,或者擔任該職位的人由於任何原因無法履行該職位的職能,則在任命該人並擔任該職位之前該職務或直到擔任該職務的人恢復履行職務之前,庭長應任命本條第(3)款規定的具有被任命為國家工業法院院長資格的最高法院法官來執行這些功能。
6.除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外,根據本條第(5)款的規定的任命應自該任命之日起三個月屆滿後失效。任命一個約會已失效的人。
254℃。
1.儘管有第251、257、272條的規定以及本《憲法》中所包含的任何內容,以及《國民議會法》賦予它的其他管轄權,但國家工業法院對在民事原因和事項上將任何其他法院排除在外-
一種。與任何勞工,就業,工會,勞資關係以及工作場所引起的事項,服務條件(包括健康,安全,勞工福利,僱員,工人及其相關或與之有關的事項)有關或相關;
b。與《工廠法》,《貿易爭端法》,《工會法》,《勞動法》,《僱員補償法》或任何其他與勞工,就業,勞資關係,工作場所或其他取代該法的成文法有關的法律,法律;
C。與授予任何命令或與之相關的限制任何個人或團體參加任何罷工,停工或任何工業行動,或任何考慮或促進罷工,停工或任何工業行動的行為,以及與之有關或有關的事項;
d。與本《憲法》第四章的解釋和適用的任何爭議有關或與之有關,因為它涉及任何就業,勞動,勞資關係,工會主義,雇主協會或法院有權審理的任何其他事項,確定;
e。關於或因聯邦或其任何部分的國家最低工資而引起的任何糾紛以及與之有關或與之有關的糾紛;
F。與勞動,就業和勞資關係方面的不公平勞動慣例或國際最佳慣例有關或與此有關;
G。與工作場所的歧視或性騷擾引起的任何爭議有關或相關;
H。關於,與國際勞工標準的適用或解釋有關或與之有關;
一世。與童工,虐待兒童,人口販運或與此有關或相關的任何事項有關或有關;
j。與確定任何問題有關的解釋和適用有關—
一世。集體協議;
ii。仲裁庭就貿易爭端或工會爭端作出的裁決或命令;
iii。法院的裁決或判決;
iv。任何貿易爭端的解決期限;
v。解決備忘錄中可能記錄的工會爭端或僱傭爭端;
vi。工會章程,雇主協會的章程或與就業,勞工,勞資關係或工作地點有關的任何協會的章程;
七。與聯邦任何自由貿易區或其任何部分引起的任何人事有關或與之有關的爭議;
k。與因任何部分的任何僱員,工人,政治或公職人員,司法人員或任何公務員或公務員的薪金,工資,退休金,酬金,津貼,福利和任何其他應享權利而引起的糾紛有關或相關聯邦政府及其附帶事項;
l。關係到-
一世。從工會書記官長的決定,有關決定或與之有關的事項提出上訴;
ii。從任何與就業,勞工,工會或勞資關係有關的行政機構或調查委員會的決定或建議中提出上訴;和
iii。《國民議會法》賦予它的其他民事或刑事管轄權,以及是否排除任何其他法院的管轄權;
米 與集體協議的註冊有關或有關。
2.儘管本《憲法》有相反規定,但國家工業法院有權處理與尼日利亞已批准的有關勞工的任何國際公約,條約或議定書的適用有關或有關的任何事項,就業,工作場所,勞資關係或與此有關的事項。
3.對於根據本《憲法》或任何法律或法律賦予法院管轄權的事項,國家工業法院可以在法院所在地建立替代性爭議解決中心:
但本節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妨礙國家工業法院就國家工業法院有權管轄的任何事項對任何仲裁庭或委員會,行政機構或調查委員會進行上訴和行使上訴和監督管轄權國民議會法或聯邦任何地方現行法律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4.國家工業法院應具有並行使管轄權,有權受理任何仲裁庭或委員會,行政機構或調查委員會就以下方面作出的裁決,決定,裁定或命令的執行申請:由國家工業法院有權管轄的任何事項引起或與之有關。
五,國家工業法院對刑事原因和由本條或國民議會任何其他法律或任何其他法律賦予國家工業法院管轄權的任何因由或事項引起的事項,擁有並行使管轄權和權力。
6.儘管本《憲法》中有相反規定,但根據本節第5款規定的事項,應由國家工業法院就上訴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254D。
1.為了行使本《憲法》賦予它的任何管轄權或國民議會法案賦予的管轄權,國家工業法院應具有高等法院的所有權力。
2.儘管有本條第(1)款的規定,國民議會仍可依法作出賦予國民工業法院權力的規定,以補充為使法院能夠更有效地行使職能所必要或可取的本節賦予的權力它的管轄權。
254E。
1.為了行使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賦予它的任何管轄權,由國家工業法院院長任命的由一名法官組成或由不超過三名法官組成的國家工業法院應適當組成。直接。
2.為了行使其刑事管轄權,法院院長可聽取並確定或指派一名法院法官來審理和確定該事項。
3.為了行使《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賦予它的任何管轄權,法院如認為適當或以任何成文法,法律或法院規則所規定的方式行使其管轄權,可要求法院協助一位或多位特別有資格在評估師的協助下完全或部分聽取原因或事項的評估師。
4.就本條第(3)款而言,評估人應是在其專業領域中具有資格和經驗的人,並且具有不低於十年的資格。
254F。
1.在遵守《國民議會法》規定的前提下,國家工業法院院長可以製定規則以規范國家工業法院的慣例和程序。
2.為了行使其刑事管轄權,應適用《刑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或《證據法》的規定。
D.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高等法院
255。
1.應當設立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高等法院。
2.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高等法院應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種。聯邦首都地區高級法院首席法官,阿布賈;和
b。國民議會法案規定的高等法院法官人數。
256。
1.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高級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應由總統根據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但須經參議院確認。
2.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高級法院法官的任命應由總統根據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
3.任何人均無資格擔任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首席法院首席法官或高級法院法官,除非他有資格在尼日利亞從事法律執業並具有一定的資格。不少於十年。
4.如果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職位空缺,或者擔任該職位的人因任何原因無法履行職務,則直至任命該人擔任並在擔任該職務之前一直擔任該職務,則總統應任命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高等法院的最高級法官履行職務。
5.除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外,根據本條第(4)款的規定的任命應自該任命之日起三個月屆滿後失效。任命一個約會已失效的人。
257。
1.根據第251條的規定和本《憲法》的任何其他規定,除法律賦予它的其他管轄權外,阿布賈聯邦首都領地高等法院應有權審理和裁定任何提起法律權利,權力,義務,責任特權,利益,義務或主張的存在或範圍的民事訴訟,或審理和確定涉及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刑罰,沒收,處罰或其他責任的任何刑事訴訟尊重任何人所犯的罪行。
2.本節中對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的提述包括對源自阿布賈聯邦首都領地高等法院的訴訟以及提請聯邦阿貝賈聯邦首都領地高等法院處理的訴訟由法院行使其上訴或監督管轄權。
258.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高等法院如果至少由該法院的一名法官組成,則應正式組成。
259.在遵守國民議會任何法律的規定的前提下,阿布賈聯邦首都領地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可以製定規則,規範阿布賈聯邦首都領地高等法院的慣例和程序。
E.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
260
1.應當設立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
2.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應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種。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的大卡迪;和
b。國民議會法規定的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的卡迪斯人數。
261。
1.應由總統根據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一個人擔任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大卡迪辦公室的職務,但須經該委員會確認。參議院。
2.總統應根據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一名人擔任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卡迪辦公室的職務。
3.任何人均無資格擔任阿布賈聯邦首都特區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的大卡迪或卡迪的職務,除非─
一種。他是尼日利亞的法律從業者,具有至少十年的資格,並已從國家司法委員會認可的機構獲得伊斯蘭法律的公認資格;要么
b。他參加了國家司法委員會批准的機構並獲得伊斯蘭法律的公認資格,並持有該資格不少於十二年;和
一世。他或者在伊斯蘭法律實踐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或者
ii。他是伊斯蘭法律的傑出學者。
4.如果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大卡迪的辦公室空缺,或者擔任該職務的人由於任何原因無法履行該職務,那麼直到有人被任命並擔任該職務為止該辦公室的職能,或者直到擔任該職位的人恢復了這些職能為止,庭長應任命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最高級的卡迪執行這些職能。
5.除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外,根據本條第(4)款的規定的任命應自該任命之日起三個月屆滿後失效。任命一個約會已失效的人。
262。
1.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除應根據國民議會法案賦予其其他管轄權外,還應在涉及伊斯蘭私法問題的民事訴訟中行使上訴和監督管轄權。
2.就本條第(1)款而言,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有權裁定─
一種。關於根據該法律締結的婚姻的伊斯蘭私法問題,包括與這種婚姻的效力或解除有關的問題,或取決於這種婚姻的問題,以及與家庭關係或嬰兒監護權有關的問題;
b。如果訴訟的所有當事方均為穆斯林,則伊斯蘭關於婚姻的個人法問題,包括該婚姻的有效性或解除關係,或與家庭關係,嬰兒的基礎或監護權有關;
C。伊斯蘭教的個人法中有關wakf,禮物,遺囑或繼承的任何問題,如果end養者,捐贈者,遺囑人或死者是穆斯林;
d。有關伊斯蘭教的嬰兒,浪子或精神mind弱的人,或身體或精神上無力的穆斯林的撫養或監護權的伊斯蘭教法的任何問題;要么
e。如果訴訟的所有當事方均為穆斯林,則要求一審案件的法院根據伊斯蘭人身法和其他任何問題確定該案。
263.為了行使本《憲法》或《國民議會法》賦予它的任何管轄權,如果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至少由該法院的三個Kadis組成,則應適當組成。
264.在遵守國民議會任何法律,聯邦首都直轄區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的大卡迪的規定的前提下,阿布賈可以製定規則,以規範聯邦首都直轄區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的慣例和程序,阿布賈。
F.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習慣上訴法院
265。
1.應當設立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習慣上訴法院。
2.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習慣上訴法院應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種。習慣上訴法院院長;和
b。國民議會法規定的習慣上訴法院法官人數。
266。
1.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習慣上訴法院院長的任命應由總統根據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但須經法院確認。參議院。
2.總統應根據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人選為習慣上訴法院法官。
3.除《國民議會法》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外,任何人均無資格擔任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習慣上訴法院院長或法官的職務,除非─
一種。他是尼日利亞的法律從業者,並且具有至少十年的資格,並且在國家司法委員會的意見中,他在習慣法的實踐方面具有豐富的知識和經驗;要么
b。國家司法委員會認為,他在習慣法實踐方面具有豐富的知識和經驗。
4.如果習慣上訴法院院長職位空缺,或擔任該職位的人因任何原因無法履行職務,則直到任命該人並承擔該職務為止該辦公室,或直到擔任該辦公室的人恢復這些職能為止,庭長應任命習慣上訴法院的下一位最高法官來履行這些職能。
5.除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外,根據本條第(4)款的規定的任命應自該任命之日起三個月屆滿後失效。任命一個約會已失效的人。
267.除《國民議會法》賦予的其他管轄權外,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習慣上訴法院還應在涉及習慣法問題的民事訴訟中賦予這種上訴和監督管轄權。
268.為了行使本《憲法》或《國民議會法》賦予它的任何管轄權,如果習慣上訴法院至少由該法院的三名法官組成,則應正式組成。
269.在遵守國民議會任何法律的規定的前提下,聯邦首都直轄區習慣上訴法院院長可以製定規則,以規範聯邦首都直轄區習慣上訴法院的慣例和程序,阿布賈。
第二部分:州法院
A.國家高等法院
270。
1.聯邦各州應設高等法院。
2.一國高等法院應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種。國家首席法官;和
b。高等法院的法官人數由《州議會法》規定。
271。
1.國家總督應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一個人擔任國家首席法官,但須經國家議院批准。
2.任命國家高級法院法官的人應由國家總督根據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行事。
3.除非某人有資格在尼日利亞從事法律執業,並且具有至少十年的任職資格,否則該人無資格擔任國家高等法院法官。
4.如果一國首席法官的職位空缺,或者擔任該職位的人是為無法履行該職位職責的任何人提供的,則在任命該人並承擔該職位的職能之前,或在擔任該職務的人恢復履行這些職能之前,國家總督應任命高等法院最高級的法官履行這些職能。
5.除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外,根據本條第(4)款作出的任命自該任命之日起三個月屆滿後應停止生效,總督不得再任命該人已經過去了。
272。
1.在不違反第251條和本《憲法》其他規定的前提下,一國高等法院有權審理和確定任何具有法律權利,權力,義務,責任,特權或特權的民事訴訟,利息,義務或債權,或針對與任何人所犯的罪行有關的任何刑罰,沒收,懲罰或其他責任而提起的聆訊和裁定的刑事訴訟。
2.在本條中,提述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包括提述源自一國高等法院的法律程序,以及提述由高等法院提出以由法院行使其上訴或審理程序的法律程序。監督管轄權。
3.在遵守第251條和本《憲法》其他規定的前提下,聯邦高等法院具有管轄權,可以審理並確定以下問題:州議會大廈,州長,州議會議員的任期或副州長已停止或空缺。
273.為了行使根據本《憲法》或任何法律賦予它的任何管轄權,一國的高等法院如果至少由該法院的一名法官組成,則應適當組成。
274.在遵守國家眾議院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規定的前提下,國家首席法官可以製定規則以規范國家高等法院的慣例和程序。
B.伊斯蘭教法國家上訴法院
275。
1.對於任何要求該州的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都應設有該州。
2.國家的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應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種。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的大卡迪;和
b。國家議會大廈規定的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卡迪成員。
276。
1.國家總督應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一人為國家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大卡迪府的官邸,但須經眾議院確認州議會大廈。
2.國家總督應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一個人擔任國家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卡迪的職務。
3.任何人均無資格擔任一國的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的卡迪,除非─
一種。他是尼日利亞的法律從業者,並且具有不低於十年的資格,並已從國家司法委員會認可的機構獲得伊斯蘭法律的公認資格;要么
b。他參加了國家司法委員會批准的機構並獲得伊斯蘭法律的公認資格,並持有該資格不少於十年;和
一世。他或者在伊斯蘭法律實踐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或者
ii。他是伊斯蘭法律的傑出學者。
4.如果一國的伊斯蘭教廷上訴法院大卡迪的辦公室空缺,或擔任該辦公室的人由於任何原因無法履行該辦公室的職能,則直到該人被任命並擔任該職務為止擔任該職務後,或在擔任該職務的人恢復履行職務之前,由州長任命國家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的最高級卡迪執行職務。
5.除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外,根據本條第(4)款進行的任命應自任命之日起三個月屆滿後停止生效,總督不得再次任命約會已失效的人。
277。
1.一國的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除應由該國法律賦予它的其他管轄權外,還應在涉及伊斯蘭私法的民事訴訟中行使該上訴和監督管轄權。有權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做出決定。
2.就本條第(1)款而言,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有權裁定─
一種。伊斯蘭個人法中關於根據該法律締結的婚姻的任何問題,包括與這種婚姻的有效性或解除有關的問題,或取決於這種婚姻的問題,以及與家庭關係或嬰兒監護權有關的問題;
b。如果訴訟的所有當事方均為穆斯林,則伊斯蘭關於婚姻的個人法問題,包括該婚姻的效力或解除,或關於家庭關係,成立或監護嬰兒的問題;
C。伊斯蘭教法的有關wakf,贈與,遺囑或繼承的任何問題,而end養者,捐贈者,遺囑人或死者是穆斯林;
d。關於伊斯蘭教的個人法的任何問題,涉及嬰兒,浪子或精神不健全的穆斯林,或身體上或精神上弱勢的穆斯林的維持或監護;要么
e。訴訟的所有當事方都是穆斯林,要求一審案件的法院根據伊斯蘭人身法和其他任何問題確定該案。
278.為了行使賦予本《憲法》或任何法律的管轄權,如果一個國家的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至少由該法院的三個kadis組成,則應適當組成。
279.在遵守州議會的任何規定的前提下,州伊斯蘭教上訴法院的大卡迪可以製定規則,規範伊斯蘭教義上訴法院的慣例和程序。
C.一國習慣上訴法院
280。
1.對於任何要求該國的習慣性上訴法院的國家,均應設有該國。
2.一國的習慣上訴法院應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種。國家習慣上訴法院院長;和
b。眾議院規定的習慣上訴法院法官人數。
281。
1.任命一個人擔任習慣上訴法院院長一職,由州長根據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但須經州議會批准。 。
2.由州長根據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一個人擔任習慣上訴法院法官。
3.除根據州眾議院法律規定的其他資格外,任何人均無資格擔任州或州習慣上訴法院法官或法官的職務,除非─
一種。他是尼日利亞的法律從業人員,並且具有至少十年的資格。國家司法委員會認為,他在習慣法實踐方面具有豐富的知識和經驗;要么
b。國家司法委員會認為,他在習慣法實踐方面具有豐富的知識和經驗。
4.如果一國習慣上訴法院院長職位空缺,或者擔任該職位的人由於任何原因無法履行職務,則直到有人被任命並擔任該職位為止該辦公室的職能,或者直到擔任該辦公室的人恢復了該辦公室的職能,或者直到擔任辦公室的人恢復了該辦公室的職能為止,國家總督應任命該州習慣上訴法院的最高法官國家履行這些職能。
5.除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外,根據本條第(4)款進行的任命應自任命之日起三個月屆滿後停止生效,總督不得再次任命約會已失效的人。
282。
1.一國的習慣上訴法院應對涉及習慣法問題的民事訴訟行使上訴和監督管轄權。
2.就本條而言,一國習慣上訴法院應行使其管轄權,並決定設立該國議會的議院所規定的問題。
283.為了行使本《憲法》或任何法律賦予它的管轄權,國家習慣上訴法院可以製定規則,以規范國家習慣上訴法院的慣例和程序。
284.在遵守州議會的任何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州習慣上訴法院院長可以製定規則,以規範州習慣上訴法院的慣例和程序。
第三部分:選舉法庭
285。
1.應為聯邦各州和聯邦首都地區設立一個或多個選舉法庭,稱為國民議會議會大廈和州議會大廈,在任何法院或法庭除外的情況下,聆訊及裁定是否─
一種。任何人均已當選為國民議會議員;要么
b。任何人均已當選為國家眾議院議員。
2.在聯邦各州應設立一個選舉法庭,稱為總督選舉法庭,除任何法院或法庭外,該法庭應具有聽取和確定任何人是否曾被請願的原始管轄權。有效地當選為州長或州副州長。
3.議會和州議會的國家議院和州議會的組成分別由本憲法附表六規定。
4.根據本條設立的選舉法庭的法定人數為主席和另一名成員。
5.選舉請願書應在宣布選舉結果之日起21日內提出;
6.選舉法庭應在呈請書提交之日起180天內以書面形式作出判決;
7.應從法庭或上訴法院的判決提出之日起60天內審理並處理對選舉法庭或上訴法院的決定提出的上訴。
8.法院在來自選舉法庭或法院的所有最後上訴中,可採用以下做法:首先作出決定,並保留理由,直至以後。
第四部分:補充
286。
1.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
一種。根據國家法律,授予任何法院審理和裁定民事原因和由此類原因引起的上訴的法院時,法院對聯邦審理和確定聯邦原因以及由此引起的上訴具有同樣的管轄權由於這些原因;
b。根據國家法律,授予任何法院以調查,調查或審判被指控犯有違反國家法律的罪行的人,以及由任何此類審判引起的審理和上訴的裁定在與此有關的任何訴訟中,法院對聯邦罪行的人員的調查,調查或審判以及因審判或訴訟而引起的聽證和上訴的裁定具有相同的管轄權;和
C。根據本節規定授予州法院的管轄權,應按照有關聯邦管轄範圍以外的民事或刑事原因的管轄權規定的慣例和程序行事。
2.不得解釋本條規定的任何內容,除非本憲法第299條和第301條的實施已作出其他規定,因為在法院主持下賦予聯邦原因或聯邦罪行方面的管轄權由沒有資格或沒有資格在尼日利亞從事法律從業人員的人。
3.在本條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原因”包括物質;
“聯邦事業”是指與國民議會的規定有關的有權制定法律的民事或刑事事業;和
“聯邦罪行”是指違反《國民議會法》或任何生效的法律的罪行,猶如已如此制定。
287。
1.最高法院的決定應在聯邦的任何地方由所有當局和個人以及對最高法院具有從屬管轄權的法院執行。
2.上訴法院的決定應在聯邦的任何地方由所有當局和個人以及對上訴法院具有從屬管轄權的法院執行。
3.聯邦高等法院,國家工業法院,高等法院以及根據本《憲法》設立的所有其他法院的決定,應在聯邦的任何部分由所有主管部門和個人以及由下屬的其他法院執行分別對聯邦高等法院,國家工業法院,高等法院和其他法院具有管轄權。
288。
1.總統根據本章前述規定行使對最高法院大法官和上訴法院大法官職務的任命的權力時,應考慮到有必要確保持有人中有在這些辦公室中,有從伊斯蘭私法學到的人和從習慣法學到的人。
2.就本條第(1)款而言─
一種。如果某人是尼日利亞的法律從業人員,並且具有最高法院大法官資格的不少於十五年的資格,或不少於十二年的資格,則應被視為在伊斯蘭個人法中學習就上訴法院的法官而言,並且在任何一種情況下均已從國家司法委員會可接受的機構獲得了伊斯蘭法律的公認資格;和
b。如果一個人是尼日利亞的法律從業人員,並且具有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資格不低於十五年,或者在尼日利亞至少不超過十二年,則應被視為在習慣法中具有學識。就上訴法院的法官而言,在這兩種情況下,並在國家司法委員會的意見中都具有相當多的習慣法實踐知識和經驗。
289.任何法律從業人員均無資格被任命為最高法院法官,上訴法院法官或聯邦高等法院法官或國家工業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或伊斯蘭教法法官上訴法院或習慣上訴法院法官,是國家司法委員會或聯邦首都直轄區,阿布賈委員會或州司法服務委員會的成員,但他的資格一直被取消,直至三年自從他不再成為會員以來已經過去了。
290。
1.被任命為任何司法機關的人員,必須先宣示本憲法所規定的資產和負債,並隨後接受並同意第七條所規定的效忠誓言和司法誓言,然後才能開始履行該職務。附表本憲法。
2.上述誓言應在法律授權的時間內由該人管理。
291。
1.被任命為最高法院或上訴法院法官的司法人員在年滿65歲時可以退休,在年滿70歲時應停止任職。
2.除本條第(1)款所指定者外,其他任何法院的司法人員均可在其六十歲時退休,並在其六十五歲時停止任職。 。
3.任何出任司法人員的人─
一種。如果他在尼日利亞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大法官,上訴法院院長或法院法官的情況下,在65歲或65歲以下退休,則不得少於15年。上訴法院的法官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在六十歲或六十歲以下的人,有權享有終生養卹金,其費率與其上次年薪及其所有津貼以及他可能享有的其他退休金相同有權;
b。如果他在六十五歲或六十歲(視情況而定)或以下年齡退休,則少於十五年的人有權按本條(a)款的規定享有終身養卹金按比例分節,他在十五年期間擔任司法官員的年數,以及他根據其服務條款和條件可能享有的其他退休金以及所有其他津貼;和
C。在任何情況下,均應享有國民議會法或國家眾議院法律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退休金。
4.本節或本《憲法》其他任何條款均不得排除適用任何其他法律的規定,這些法律為聯邦或某州的公共服務人員提供退休金,酬金和其他退休金。
292。
1.除以下情況外,不得在退休年齡之前將司法官員從其職務或任命中撤職:
一種。如果是-
一世。尼日利亞首席大法官,上訴法院院長,聯邦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國家工業法院院長,聯邦首都地區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阿布賈,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大卡迪總統在參議院的三分之二多數支持的講話中,代表阿布賈聯邦首都領地和阿布賈聯邦首都習慣上訴法院院長,
ii。一州首席法官,一州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的大卡迪或一州習慣上訴法院院長,由州長行事,並由州眾議院三分之二多數支持,
祈禱因無法履行職務或任命(無論是由於精神或身體上的缺陷所致)還是行為不當或違反《行為守則》而被免職;
b。在任何情況下,除本款(a)項所適用的規定外,由總統或州長根據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行事(視情況而定),由州長行事履行其職務或任命(無論是由於精神上還是身體上的虛弱所致),還是因為行為不當或違反《行為守則》。
2.擔任司法官員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擔任司法官員,此後其在尼日利亞的任何法院或法庭出庭或擔任法律從業人員。
293.除行使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賦予的管轄權的目的外,根據本《憲法》設立的每個法院均應被視為已適當組成,儘管該法院的成員中有任何空缺。
294。
1.根據本《憲法》設立的每個法院應在證據和最終地址得出結論後的九十天內以書面形式作出裁決,並應在裁決書交付之日起七日內,為因由或當事方確定的所有當事方提供經正式認證的裁決書其。
2.最高法院或上訴法院的每位法官均應以書面形式表達和發表其意見,或可以書面形式表明他接受其他任何提供書面意見的法官的意見:
但是,在宣告判決時,沒有必要聽取過因由或事項的陳述,並且任何其他法官可以宣告或宣讀其意見,而不論他是否出席聽證會。
3.由多名法官組成的法院的裁決應由其多數成員的意見決定。
4.為了根據本條作出決定,最高法院,上訴法院或國家工業法院應被認為是適當組成的,前提是該法院的至少一名法官為此而出席。
5.除非僅法院通過上訴或複審該決定行使管轄權,否則不應僅因不遵守本條第(1)款的規定而將法院的決定擱置或視為無效。信納申訴方因此而遭受司法不公。
6.在審理並裁定已確定或觀察到不符合本條第(1)款規定的任何情況後,主持法院開庭的人應盡快發送向國家司法委員會主席報告此案,後者應將其認為適當的行動通知安理會。
295。
1.在尼日利亞任何地方的任何法院(最高法院,上訴法院,聯邦高等法院或國家工業法院除外)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如果對本《憲法》的解釋或適用有任何疑問或高等法院),且法院認為該問題涉及實質性法律問題,法院可以並且應在程序的任何當事方要求下,將該問題轉交給聯邦高等法院或國民法院。在尼日利亞該地區具有管轄權的工業法院或高等法院,而聯邦高等法院或國家工業法院或高等法院應─
一種。如果認為該問題涉及實質性法律問題,則將該問題提交上訴法院;要么
b。如果認為該問題不涉及實質性法律問題,請將該問題退回給提請按照聯邦高等法院,國家工業法院或高等法院指示進行處置的法院可能認為適合。
2.如果在聯邦高等法院,國家工業法院或高等法院的任何程序中出現有關本憲法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問題,並且法院認為該問題涉及實質性法律問題,則法院可以而且應在訴訟的任何當事方要求的情況下,將該問題轉交上訴法院;根據本款轉交任何問題的,法院應就該問題作出決定,提出該問題的法院應根據該決定處理該案。
3.如果在上訴法院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對本憲法的解釋或適用有任何疑問,並且法院認為該問題涉及實質性法律問題,則法院可以並且如果有,則該法院的當事方應提出要求後,將該問題提交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對該問題作出裁決,並在適當時向上訴法院作出指示。
296.在本章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辦公室”一詞用於提及選舉公職的有效性時,包括聯邦總統辦公廳,聯邦副總統兼州長或副州長辦公廳。州,但不包括參議院議長辦公室,眾議院議長,眾議院議長或本憲法設立的任何辦公室。
第八章:聯邦首都領地,阿布賈和一般補充規定
第一部分:阿布賈聯邦首都領地
297。
1.應當有一個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其邊界如本《憲法》附表一第二部分所定義。
2.阿布賈聯邦首都領土內所有土地的所有權歸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政府所有。
298.阿布賈聯邦首都領地應為聯邦首都和聯邦政府所在地。
299.本《憲法》的規定應適用於阿布賈聯邦首都領土,就好像它是聯邦國家之一;因此-
一種。國會眾議院,州長和州法院所擁有的所有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應分別歸屬於國民議會,聯邦總統和法院根據上述規定,是為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設立的法院;
b。本節(a)款所指的所有權力應按照本憲法的規定行使;和
C。對本憲法有關上述事項的規定,應進行合理的必要修改和改編,以使其符合本節的規定。
300.就本《憲法》第五章而言,阿布賈聯邦首都領地應構成一個參議院地區和根據本《憲法》第49條應享有的任何联邦選區。
301.在不損害本憲法第299條規定的一般性的前提下,在將其適用於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時,本憲法應解釋為:
一種。提到一個州的州長,副州長和執行委員會(簡稱)是分別指聯邦的總統,副總統和執行委員會(稱為);
b。提到一國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是指根據本《憲法》的規定為阿布賈聯邦首都領土設立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和
C。提到一個國家的人,辦公室和當局分別是指具有類似地位,職稱和權力的聯邦人,辦公室和當局;特別是,提到某州的總檢察長,專員和審計長是指具有相同地位,職稱和權力的聯邦總檢察長,部長和審計長。
302.總統可行使本《憲法》第147條賦予他的權力,任命聯邦首都領地阿布賈部長,部長應行使總統授權給他的權力並履行其職責,時。
303.阿布賈聯邦首都領地應包括六個區議會,其行政和政治結構應根據《國民議會法》的規定。
304。
1.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應設有一個聯邦首都領土阿布賈司法服務委員會,其組成和職能應按本《憲法》附表三第三部分的規定。
2.本《憲法》第154(1)和(3),155、156、157(1)和(2),158(1)和159至161條的規定應在對司法部司法服務委員會進行必要的修改後適用聯邦首都特區,阿布賈。
第二部分:雜項規定
305。
1.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總統可通過在聯邦政府《官方公報》上發布的文書發布聯邦或其任何部分的緊急狀態公告。
2.總統應在公佈後立即將載有緊急情況詳細說明的聯邦政府官方公報的副本轉交給參議院議長和眾議院議長,每人均應隨即召集或安排由他擔任主席或議長的眾議院開會,視情況而定,並決定是否通過批准該宣言的決議。
3.總統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有權發布緊急狀態公告:
一種。聯邦處於戰爭之中;
b。聯邦面臨即將入侵或捲入戰爭狀態的危險;
C。聯邦或其任何部分的實際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崩潰,需要採取特殊措施來恢復和平與安全;
d。聯邦或其任何部分存在明顯的當前危險,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採取特殊措施來避免這種危險;
e。發生或即將發生危險,或發生任何災難或自然災害,影響到聯邦中的社區或社區的一部分;
F。還有其他任何公共危險,顯然構成對聯邦存在的威脅;要么
G。總統收到了根據本節第(4)款的規定提出的要求。
4.一國總督可在獲得國會眾議院三分之二多數同意的決議的批准下,要求總統在該國內部存在緊急狀態時宣布該州為緊急狀態本節第(3)(c),(d)和(e)款規定的任何情況,且這種情況不超出國家的範圍。
5.在本條第(4)款規定適用的任何情況下,總統均不得發布緊急狀態公告,除非州長在合理時間內未能向總統發出請求這樣的宣言。
6.總統根據本條發布的公告將不再具有以下效力:
一種。如果總統通過在聯邦政府官方公報上發布的文書將其撤銷;
b。如果它影響到聯邦或聯邦的任何部分,並且在國民議會開會期間的兩天內,或者在國民議會開會期間的十天內,在其出版後,沒有得到三分之二多數支持的決議國民議會各院議員批准該宣言;
C。自生效以來已經過去了六個月:
但國民議會可在上述六個月期限屆滿之前,以同樣方式通過的決議,將宣布緊急狀態的期間不時再延長六個月; 要么
d。在本節(b)項所指的批准或本款(c)項所指的擴展名之後的任何時間,國民議會各眾議院以其眾議院全體議員的簡單多數撤銷該公告。
306。
1.除本節另有規定外,被任命,當選或以其他方式選入本《憲法》設立的任何機構的任何人,均可親手寫致辭,以致其被任命,當選的機關或人員的方式辭職。或選定。
2.任何人從本《憲法》設立的任何職位辭職,應在收到該辭職的機關或人或該機關或人授權接受該辭職的任何人收到的書面辭職書中生效。
3.總統和副總統的辭職通知應分別送交參議院主席和總統。
4.總統辭職後,參議院主席應立即將辭職通知眾議院議長。
五,國家總督和副總督的辭職通知應分別寄給眾議院議長和國家總督。
6.參議院議長和眾議院議長的辭職通知應分別寫給國民議會書記官長,而眾議院議長的辭職通知應給國會議員。致國家眾議院秘書。
7.立法會議員辭職的通知應送交參議院議長,或視情況要求,送給有關立法會議員。
307.儘管有第四章中的任何規定,並受本《憲法》第131和177條的約束,但尼日利亞公民不得通過登記或根據歸化證書的授予在十年內任職或任職根據該憲法。
308。
1.儘管本憲法有相反規定,但在符合本條第(2)款的規定下,
一種。在本條任職期間,不得對本條所適用的任何人提起或繼續進行任何民事或刑事訴訟;
b。在此期間,不得依照任何法院的程序或其他方式逮捕或監禁本節適用的人;和
C。任何法院要求或強迫本條適用的人出庭的程序,不得申請或發布:
但在為針對本條適用的人的任何法律程序的目的而確定任何時效期限是否已屆滿時,不得考慮其任職期限。
2.本條第(1)款的規定不適用於本條以其官方身份針對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也不適用於該人僅是名義上的當事人的民事或刑事訴訟。
3.本條適用於擔任總統或副總統,州長或副州長職務的人;在本節中,“任職期間”是指擔任該職務的人必須履行其職務的期間。
第三部分:過渡性規定和節約
309.儘管有本《憲法》第三章的規定,但在其第28條的規限下,根據任何其他《憲法》的規定通過出生,登記或入籍而成為尼日利亞公民的任何人,應繼續根據本《憲法》成為尼日利亞公民。 。
310。
1.在國民議會或國會眾議院行使權力根據本《憲法》第51或93條的規定進行立法之前,應任命立法機關的書記員或其他工作人員,聯邦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國民議會,以及國家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眾議院。
2.在行使本條規定的權力時,聯邦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酌情諮詢參議院議長或眾議院議長,州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諮詢參議院議長。國家議會大廈。
311。
1.本條的規定在國民議會或眾議院行使本《憲法》第60或101條賦予的權力之前一直有效。
2.根據原憲法設立的參議院的會議常規應適用於根據本憲法設立的參議院的議事程序。
3.根據原憲法設立的眾議院議事規則適用於根據本憲法設立的眾議院的議事程序。
4.根據前《憲法》設立的眾議院的議事規則應適用於根據本《憲法》設立的國家眾議院。
5.本條第(2),(3)和(4)款所指的前立法機關的會議常規應適用於經過修改的立法機關,以使其符合規定。本憲法的規定。
6.在本節中,“原憲法”是指1979年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憲法。
312。
1.根據本節生效之日前有效的任何法律為聯邦設立的選舉委員會,應負責執行賦予本憲法規定的獨立國家選舉委員會的職能。
2.在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將任何人在本《憲法》生效之前當選為本《憲法》提到的任何選舉辦公室的人根據本《憲法》移交給該辦公室。
313.在國民議會通過任何法律以在聯邦和各州之間,各州之間,各州與地方政府理事會之間以及各州地方政府理事會之間提供稅收分配製度之前,該稅收制度從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止的財政年度的現有撥款,應遵守本《組織法》的規定,並自本條生效之日起繼續適用:
如果根據本《憲法》已將職能從聯邦政府轉移至各州,並已從各州轉移至地方政府理事會,則有關此類職能的撥款也應轉移到各州和地方政府理事會(視情況而定)可能需要。
314.在本條生效之日前立即從聯邦或一個州的收入和資產中扣除的聯邦或一國的債務,應自本條之日起生效,繼續受到如此指控。
315。
1.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現行法律應進行必要的修改,以使其符合本《憲法》的規定,並應被認為是─
一種。《國民議會法》,只要該法律是關於國民議會根據本《憲法》授權制定法律的任何事項的法律;和
b。眾議院制定的法律,其範圍涉及本憲法授權眾議院制定法律的任何事項。
2.適當的主管機關可隨時通過命令在現有法律的文本中對適當的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或適當的修改,以使該法律符合本《憲法》的規定。
3.本憲法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影響法院或法律設立的任何法庭以與任何其他法律的規定相抵觸為由宣布現有法律的任何規定無效的權力,也就是說--
一種。任何其他現行法律;
b。眾議院法律;
C。國民議會法;要么
d。本憲法的任何規定。
4.在本條中,以下用語分別具有各自的涵義-
一種。“適當的權限”是指—
一世。總統,關於聯邦法律的規定,
ii。一國總督,關於被認為是該州眾議院制定的法律的任何現行法律的規定,或
iii。任何法律所任命的修改或重寫聯邦或州法律的人;
b。“現行法律”是指任何法律,包括任何法律規則或任何法令或任何成文法則或文書,其在緊接本條生效之日前已生效,或在該日期之前已通過或已在該日期後生效;和
C。“修改”包括添加,更改,省略或廢除。
5.本《憲法》的任何規定均不得使以下成文法無效,即:
一種。1993年國家青年服務隊法令;
b。《公共投訴委員會法》;
C。《國家安全機構法》;
d。土地使用法
並且這些成文法則的規定應繼續適用,並根據其期限和在與構成本《憲法》的任何其他規定相同的範圍內具有完全效力,並且除非根據第9條的規定進行,否則不得更改或廢除。 2)本憲法。
6.在不損害本節第(5)款的前提下,該款中提到的法規在此後仍繼續作為聯邦法規生效,並且好像與第二章第一部分所列的獨家立法清單中的事項有關。附表本憲法。
316。
1.緊接在本條生效之日之前根據任何其他《憲法》或法律建立並承擔任何職能的任何辦公室,法院或當局,應視為已適當建立並應繼續被起訴直到有其他規定時,才具有該職能,就好像根據本《憲法》或根據其依據的法律規定設立了辦公室,法院或機關並承擔了職能。
2.緊接在本條生效之日之前的任何人,憑藉緊接本條生效之日之前生效的任何其他憲法或法律,就職,應被視為由於以下原因而被正式任命為該人:本《憲法》或任何依據本《憲法》任命的機構。
3.儘管有本節第(2)款的規定,任職該職位的任何人,本應被要求撤離該職位的法院或職權法院成員,或其在該法院的成員資格或權限應已終止,但就本條第(2)款的規定而言,應在本條生效之日後,為此而規定的期限屆滿後,撤離該職務,或視情況而定因此,該法院或機關的管轄權應終止。
4.本節的上述規定不影響行使根據本《憲法》或法律賦予任何權力機構或個人就本條規定或授權的事項作出規定的權力的行使。憲法或此類法律,包括設立和廢除辦事處,法院或當局,以及任命人擔任或擔任法院或機關的成員,以及將其從此類辦事處,法院中撤職或當局。
5.儘管有本節的規定,2006年《國家工業法院法》以及根據該法設立並承擔任何職能的任何辦公室或機構應被視為已適當設立,並應繼續憑藉該職能被起訴本憲法的規定或根據該憲法制定的法律的規定。
317。
1.在不損害本憲法第315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緊接本條生效之日前的任何財產,權利,特權,責任或義務應由或反對於,可以行使或強制執行—
一種。聯邦以聯邦的利益為代表或受託人的前機構;
b。一州的任何前任機構以代表或受託人的身分為該州的利益,
應在本條生效且沒有進一步保證的情況下,在其規定之日起,由聯邦總統和政府以及州長和州政府(視具體情況而定)歸屬於或可對其執行或強制執行是。
2.就本條而言─
一種。聯邦總統和政府,以及州長和政府,分別被視為是上述聯邦的先前機構和有關州的先前機構的繼承人;和
b。在本節中,對“聯邦的前機關”和“某州的前機關”的提述包括對聯邦的前政府和州的前政府,地方政府機關或對其聯邦行使任何權力的任何人的提述。代表。
第四部分:釋義,引文和開始
318。
1.在本憲法中,除非另有明確規定或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則─
。“國民議會法”是指國民議會制定的任何法律,包括根據本憲法的規定作為國民議會法生效的任何法律;
。“任命”或其相關表述包括晉升任命和轉讓或任命確認;
。“區域委員會”指聯邦首都特區阿布賈內的每個行政區域;
。“當局”包括政府;
。“屬於”或其語法表達,在提及某州的人時是指該人或其父母或祖父母是該州土著社區的成員;
“聯邦公務員制度”是指以擔任聯邦總統,副總統,政府各部或部門的工作人員的身份,以聯邦政府的職責向聯邦政府提供服務的聯合會。聯邦政府;
“國家公務員制度”是指以總督府,副總督府或負責政府事務的政府部門或部門的工作人員身份,以文職身份向國家政府提供服務。國家政府;
“行為準則”是指本憲法第五附表所載的行為準則;
。“專員”是指一國政府的專員;
“同時立法清單”是指本憲法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一欄中列出的事項清單,國民議會和眾議院可分別就該事項製定法律,並在相反的範圍內製定法律在其第二欄中;
“決定”是指就法院而言,對該法院的任何裁定,包括判決書,命令,定罪,判決或建議;
“成文法”是指任何法律或附屬文書的規定;
“獨家立法清單”是指本憲法第二附表第一部分中的清單;
“現行法律”具有本憲法第315條賦予它的含義;
“尼日利亞的聯邦性質”是指尼日利亞人民獨特的願望,如第14條第(3)款和第(4)款所述,以促進民族團結,建立民族忠誠度並賦予尼日利亞的每個公民以民族歸屬感。該憲法;
“聯邦”是指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
“財政年度”是指從任何一年的一月一日或國民議會規定的其他日期開始的十二個月期間;
“功能”包括權力和義務;
“政府”包括聯邦政府,任何州政府,地方政府理事會或代表聯邦政府行使權力的任何人;
“州長”或“副州長”是指州長或州副州長;
眾議院是指一個州的眾議院;
“司法機關”是指尼日利亞首席大法官或最高法院大法官,上訴法院院長或大法官的辦公室,首席法官或聯邦高等法院的法官的辦公室。國家工業法院院長或法官,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首席法院法官或高級法院法官,國家首席法院法官和國家高級法院法官,大法官聯邦首都直轄區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的Kadi或Kadi,習慣上訴法院的院長或法官;聯邦首都特區,阿布賈,國家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的大卡迪或卡迪;凡提述“司法人員”,即指任何該職位的持有人;
“法律”是指由州議會通過的法律;
立法機關是指參議院,眾議院或眾議院;
。“地方政府區域”或“地方政府理事會”包括區域理事會;
。“成員”在提及本憲法所設立的任何委員會或其他機構時,包括該委員會或機構的主席;
“部長”是指聯邦政府的部長;
。“國會”是指根據本憲法設立的參議院和眾議院;
“誓言”包括肯定;
。“效忠宣誓”是指本《憲法》附表七所規定的效忠宣誓;
。“辦公室”在提及選舉的有效性時,是指根據本《憲法》通過選舉任命的任何辦公室;
。“人口配額”-
一種。當用於參議院地區時,是指將一州的居民人數除以該州根據本《憲法》第71(a)條劃分的地區的數量而獲得的人數;
b。當用於聯邦選區時,是指將尼日利亞的居民人數除以根據本《憲法》第71條(b)項將尼日利亞分為的聯邦選區的數目而獲得的人數;和
C。當用於一州選區時,是指將一州的居民人數除以該州根據本《憲法》第112條劃分的州選區的數目而獲得的人數;
“權力”包括職能和職責;
“規定”是指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所規定的;
。“總統”或“副總統”是指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的總統或副總統;
“聯邦的公共服務”是指以聯邦政府的任何身份向聯邦提供的服務,包括以下服務:
一種。國民議會或國民議會各眾議院的文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b。最高法院,上訴法院,聯邦高等法院,國家工業法院,聯邦首都地區高等法院工作人員,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阿布賈,習慣法法院工作人員根據本憲法和國民議會法案對聯邦首都領地,阿布賈或為聯邦設立的其他法院的上訴;
C。根據本《憲法》或《國民議會法》為聯邦設立的任何委員會或機關的成員或職員;
d。任何區域市政局的職員;
e。根據《國民議會法》設立的任何法定公司的工作人員;
F。主要由聯邦政府建立或資助的任何教育機構的工作人員;
G。聯邦政府或其機構擁有控制股份或權益的任何公司或企業的員工;和
H。依法成立的聯邦武裝力量,尼日利亞警察部隊或其他政府安全機構的成員或軍官;
“一國的公共服務”是指以任何身份向該國政府提供的服務,包括:
一種。眾議院秘書或其他工作人員;
b。高等法院,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習慣上訴法院工作人員;或根據本《憲法》或眾議院法律為國家設立的其他法院;
C。本憲法或眾議院法律為國家設立的任何委員會或權力機構的成員或職員;
d。任何地方政府理事會的工作人員;
e。根據眾議院法律設立的任何法定公司的工作人員;
F。主要由一國政府建立或資助的任何教育機構的工作人員;和
G。州政府或其機構持有控制股份或權益的任何公司或企業的員工;
。“學校證書或同等學歷”是指-
一種。中學證書或同等學歷,或II級教師證書,城市和行會證書;要么
b。最高中學文憑水平的教育;要么
C。小學六年級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並且-
一世。以獨立國家選舉委員會可接受的任何身份在聯邦的公共或私人部門提供服務,至少十年。
ii。參加獨立國家選舉委員會可能接受的機構中的課程和培訓,培訓​​時間最長為一年,並且
iii。具有英語水平的閱讀,寫作,理解和交流的能力,使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感到滿意,並且
d。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可接受的任何其他資格;
“秘密社團”包括任何社團,協會,團體或個人團體(無論是否註冊)
一種。使用秘密標誌,誓言,儀式或符號構成的,旨在促進某種目的的活動,其目的或部分目的是為了促進其成員的利益,並在任何情況下在沒有適當考慮優點的情況下互相幫助,公平競爭或正義,損害非會員的合法利益;
b。其成員資格與本《憲法》規定的任何公職機構的職能或尊嚴不符,其成員宣誓遵守保密誓言;要么
C。公眾不了解其活動,其成員的名字被保密,其會議和其他活動被秘密地進行;
。“州”在與聯邦的組成部分之一無關時,包括政府。
2.凡規定任何機關或個人有權作出,推薦或批准任命某人,則該權力應解釋為包括作出,推薦或批准該任命的人的權力,無論是晉升還是任命。否則,或在任何此類辦公室行事。
3.在本《憲法》中,提及擔任職務的人應包括提及擔任該職務的人。
4.《解釋法》適用於解釋本《憲法》規定的目的。
319.本憲法可以被引為《 1999年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憲法》。
320.本《憲法》的規定將於1999年5月29日生效。
附表一
第一部分:聯邦國家
1.州:阿比亞
地方政府區域:北阿壩州,阿巴南部,阿羅楚克武,本德,伊克瓦諾,伊西利亞阿格瓦北部,伊西利亞阿格瓦南部,伊蘇伊克瓦托,歐比恩瓦,奧阿菲亞,奧西西馬阿格瓦,烏格武那博,烏克瓦東,烏克瓦西,烏穆阿希亞北,烏穆阿希亞南,烏木新地
首都:Umuahia
2.州:Adamawa
地方政府區域:Demsa,Fufore,Ganaye,Gireri,Gombi,Guyuk,Hong,Jada,Lamurde,Madagali,Maiha,Mayo-Belwa,Michika,Mubi North,Mubi South,Numan,Shelleng,Song,Toungo,Yola North,Yola南。
首都:Yola
3.州:阿誇伊博姆州
地方政府區域:Abak,Eastern Obolo,Eket,Esit Eket,Essien Udim,Etim Ekpo,Etinan,Ibeno,Ibesikpo Asutan,Ibiono Ibom,Ika,Ikono,Ikot Abasi,Ikot Ekpene,Ini,Itu,Mbo,Mkpat Enin,Ns阿泰(Atai),奈錫(Nsit)伊博姆(Isom),奈錫(Nsit)烏比姆(Ubium),歐博特(Obot)阿卡拉(Obot),鄂科波(Okobo),恩納(Oron),奧隆(Oron),烏魯克(Oruk),阿南(Udung),烏東(Udung)Uko,烏卡納文(Ukanafun),烏魯安(Uruan),烏魯埃-奧東/烏魯科(Uruko-Offong / Oruko),烏尤(Uyo)
首都:Uyo
4.州:阿南布拉
地方政府區域:阿瓜塔,東阿南布拉,西阿南布拉,阿納查,北阿瓦卡,南阿瓦卡,阿米勒姆,杜努科菲亞,埃克烏西戈,北艾迪美利,南艾迪美利,伊希亞拉,納吉科卡,北紐尼,南紐尼,奧格巴魯,奧尼沙北,奧尼沙南,北奧倫巴,奧魯巴南,奧伊。
首都:Awka
5.州:包奇
地方政府區域:Alkaleri,Bauchi,Bogoro,Damban,Darazo,Dass,Ganjuwa,Giade,Itas / Gadau,Jama\'are,Katagum,Kirfi,Misau,Ningi,Shira,Tafawa-Balewa,Toro,Warji,Zaki。
首都:包奇
6.州:Bayelsa
地方政府區域:黃銅,Ekeremor,Kolokuma / Opokuma,Nembe,Ogbia,Sagbama,Ijaw南部,日惹。
首都:耶內哥亞
7.州:貝努埃
地方政府區域:阿多(Ado),阿加圖(Agatu),阿帕(Aku),布盧古(Buruku),格沃科(Gboko),古馬(Guma),東格(Gwer East),西格(Gwer West),卡季娜-阿拉(Katsuna-Ala),孔希沙(Konshisha),關德(Kande),徽標,馬庫爾迪(Makurdi),奧比(Obi),奧格巴迪博(Ogbadibo),奧朱(Okpokwu),奧希米尼(Ohimini),奧圖克波(Oturkpo),塔爾卡(Turka),烏庫姆(Ukum),烏斯洪戈,凡德基亞。
首都:Makurdi
8.州:博爾諾
地方政府區域:阿巴達姆,阿基拉/烏巴,巴馬,巴約,比烏,奇博克,丹巴,迪誇,古比奧,古薩馬拉,格沃扎,霍沃爾,傑里,卡加,卡拉/巴爾奇,孔杜加,庫卡瓦,誇瓦庫薩爾,馬法,馬古梅里,邁杜古里,Marte,Mobbar,Monguno,Ngala,Nganzai和Shani。
首都:Maiduguri
9.州:克羅斯河
地方政府區域:阿比,阿肯帕克,阿克帕布約,巴卡西,別克瓦拉,比亞斯,博基,卡拉巴爾市政,卡拉巴爾南部,伊東,伊科姆,奧萬里庫,奧布布拉,奧布杜,奧杜克帕尼,奧戈賈,雅庫爾,亞拉。
首都:卡拉巴爾
10.州:三角洲
地方政府區域:阿尼奧查北,阿尼奧查南,波馬迪,布魯圖,東埃塞俄比亞,西埃塞俄比亞,伊卡東北,伊卡南,伊索科北,伊索科南,南恩多誇沃,西恩多誇沃,奧克佩,奧希米里北,奧希米里南,北大年,沙巴勒,Udu,Ughelli North,Ughelli South,Ukwuani,Uvwie,Warri North,Warri South,Warri South West。
首都:淺葉
11.州:Ebonyi
地方政府區域:Abakaliki,Afikpo North,Afikpo South,Ebonyi,Ezza North,Ezza South,Ikwo,Ishielu,Ivo,Izzi,Ohaozara,Ohaukwu和Onicha。
首都:阿巴卡利基
12.州:江戶
地方政府區域:江戶江戶,埃戈爾,埃桑中央,埃桑東北,埃桑東南,埃桑西,埃察卡中央,埃察沙東部,埃察沙西,伊格本,伊波巴-奧卡,奧雷多,奧希蒙旺,奧維亞東北,奧維亞西南,東Owan,西Owan,Uhunmwonde。
首都:貝寧市
13.州:Ekiti
地方政府區域:Ado Ekiti,Aiyekire,Efon,Ekiti East,Ekiti South West,Ekiti West,Emure,Idosi-Osi,Ijero,Ikere,Ikole,Ilemeji,Irepodun / Ifelodun,Ise / Orun,Moba,Oye。
首都:Ado Ekiti
14.省:Enugu
地方政府區域:Aninri,Awgu,Enugu East,North Enugu,South Enugu,Ezeagu,Igbo-Etiti,Igbo-Eze North,Igbo-Eze South,Isi-Uzo,Nkanu East,Nkanu West,Nsukka,Oji-River,Udenu ,Udi,Uzo-Uwani。
首都:埃努古
15.州:貢貝
地方政府區域:Akko,Balanga,Billiri,Dukku,Funakaye,Gombe,Kaltungo,Kwami,Nafada,Shogom,Yamaltu / Deba。
首都:貢貝
16.州:Imo
地方政府區域:Aboh-Mbaise,Ahiazu-Mbaise,Ehime-Mbano,Ezinihitte,Ideato North,Ideato South,Ihitte / Uboma,Ikeduru,Isiala bano,Isu,Mbaitoli,Ngor-Okpala,Njaba,Nwangele,Nkwerre,Obowo,Oguta ,Ohaji / Egbema,Okigwe,Orlu,Orsu,Oru East,Oru West,Owerri-Municipal,Owerri North,Owerri West和Unuimo。
首都:Owerri
17.州:智川
地方政府區域:Auyo,Babura,Birni Kudu,Biriniwa,Buji,Dutse,Gagarawa,Garki,Gumel,Guri,Gwaram,Gwiwa,Hadejia,Jahun,Kafin Hausa,Kaugama Kazaure,Kiri Kasamma,Kiyawa,Maigatari,Malam Madori,Migaga ,Ringim,Roni,Sule-Tankarkar,Taura,Yankwashi。
首都:達特塞
18.州:卡杜納
地方政府區域:Birnin-Gwari,Chikun,Giwa,Igabi,Ikara,Jaba,Jema\'a,Kachia,Kaduna North,kaduna South,Kagarko,Kajuru,kauru,kubau,kudan,Lere,Markafi,Sabon-Gari,Sanga,蕎麥麵,Zango-Kataf,Zaria。
首都:卡杜納
19.州:卡諾
地方政府區域:Ajingi,Albasu,Bagwai,Bebeji,Bichi,Bunkure,Dala,Dambatta,Dawakin Kudu,Dawakin Tofa,Doguwa,Fagge,Gabasawa,Garko,Garum Mallam,Gaya,Gezawa,Gwale,Gwarzo,Kabo,Kano Municipal, Karaye,Kibiya,Kiru,kumbotso,Kunchi,Kura,Madobi,Makoda,Minjibir,Nasarawa,Rano,Rimin Gado,Rogo,Shanono,Sumaila,Takali,Tarauni,Tofa,Tsanyawa,Tudun Wada,Ungogo,Warawa,Wudil。
首都:卡諾
20.省:Katsina
地方政府區域:Bakori,Batagarawa,Batsari,Baure,Bindawa,Charanchi,Dandume,Danja,Dan Musa,Daura,Dutsi,Dutsin-Ma,Faskari,Funtua,Ingawa,Jibia,Kafur,Kaita,Kankara,Kankia,Katsina,Kurfi ,庫薩達,邁阿杜阿,馬魯法希,瑪尼,瑪希,馬塔祖,穆薩瓦,里米,薩布瓦,薩法納,桑達木,桑戈。
首都:Katsina
21.州:凱比
地方政府區域:阿萊羅,阿雷瓦丹迪,阿貢古,奧吉,巴杜多,比爾恩·凱比,邦扎,丹迪,法凱,關杜,傑加,卡爾戈,科科/貝斯,舞山,恩加斯基,薩卡巴,尚加,蘇魯,瓦薩古/丹科,Yauri祖魯
首都:Birnin Kebbi
22.州:科吉
地方政府區域:阿達維(Adavi),阿約庫塔(Ajaokuta),安克拉(Akpa),巴薩(Bassa),迪基納(Ikinji),伊巴吉(Idah),伊加拉梅拉-奧多盧(Igalamela-Odolu),伊朱木(Ijumu),卡巴/布努(Kagaa / Bunu),科吉(Kogi),洛科賈(Lokoja),莫帕-穆羅(Opahi),奧富(Ogori / Mangongo),奧基(Okehi),奧肯(Okeen),奧拉莫博洛(Olamabolo),奧馬拉(Omala),東八卦,西八卦。
卡皮特卡爾城:Lokoja
23.州:Kwara
地方政府區域:Asa,Baruten,Edu,Ekiti,Ifelodun,Ilorin East,Ilorin West,Irepodun,Isin,Kaiama,Moro,Offa,Oke-Ero,Oyun,Pategi。
首都:伊洛林
24.州:拉各斯
地方政府區域:阿傑,阿杰羅米-伊費洛敦,阿里莫斯,阿穆沃-奧多芬,阿帕帕,巴達格里,埃佩,阿提奧薩,伊貝茹/萊基,伊法科-伊賈耶,伊凱賈,伊科魯杜,科索夫,拉各斯島,拉各斯內地,穆欣,奧喬, Oshodi-Isolo,Shomolu和Surulere。
首都:池家
25.州:納薩拉瓦
地方政府區域:Akwanga,Awe,Doma,Karu,Keana,Keffi,Kokona,Lafia,Nasarawa,Nasarawa-Eggon,Obi,Toto,Wamba。
首都:拉菲亞
26.州:尼日爾
地方政府區域:Agaie,Agwara,Bida,Borgu,Bosso,Chanchaga,Edati,Gbako,Gurara,Katcha,Kontagora,Lapai,Lavun,Magama,Mariga,Mashegu,Mokwa,Muya,Pailoro,Rafi,Rijau,Shiroro,Suleja,烏石市塔法。
首都:明娜
27.州:奧貢
地方政府區域:北阿貝奧庫塔,南阿貝奧庫塔,阿杜奧多/大田區,北埃格巴多,南埃格巴多,埃韋科羅,伊富巴,東伊格布,伊伊布北部,伊格布東北,伊格布頌,伊肯內,伊梅科-阿方,伊波基亞,奧巴菲米-奧沃德,奧甘(Ogun)水邊,敖達(Odeda),奧多博盧(Odogbolu),北雷莫(Remo North),沙加木(Shagamu)。
首都:阿貝庫塔
28.狀態:翁多
地方政府區域:東阿科科,西北阿科科,東阿科科,東阿科科,西阿庫爾,北阿科,南阿科,伊勢奧多,伊丹雷,Ifedore,伊拉耶,伊萊奧盧吉-奧基格博,伊雷雷,奧迪博,奧基蒂普帕,翁多東,翁多西,奧瑟,烏沃。
首都:阿庫雷
29.國家:Osun
地方政府區域:艾耶德(Aiyedade),艾伊迪爾(Aiyedire),東阿塔庫莫薩(Atakumosa East),西阿塔科莫薩(Atakumosa West),博盧瓦杜羅(Boluwaduro),博爾佩(Boripe),北埃德(Ede North),南埃德貝(Edebed),埃格貝多(Egbedore),埃吉博(Ejigbo),伊費爾(Ife Central),東伊夫(Efe East),北伊費爾(Ife North),南伊費達約(Ifedayo),伊富洛丹(Ifelodun),伊拉(Ilesha)東,伊萊沙東(Ilesha East),伊萊沙(Ilesha)西部,Irepodun,Irewole,Isokan,Iwo,Obokun,Odo-Otin,Ola-Oluwa,Olorunda,Oriade,Orolu,Osogbo。
首都:奧修博
30.州:大洋
地方政府區域:Afijio,Akinyele,Atiba,Atigbo,Egbeda,Ibadan Central,Ibadan North,Ibadan North West,Ibadan South East,Ibadan South West,Ibarapa Central,Ibarapa East,Ibarapa North,Ido,Irepo,Iseyin,Itesiwaju,Iwajowawa ,Kajola,Lagelu Ogbomosho北,Ogbmosho南,Ogo Oluwa,Olorunsogo,Oluyole,Ona-Ara,Orelope,Ori Ire,Oyo East,Oyo West,Saki East,Saki West和Surulere。
首都:伊巴丹
31.州:高原
地方政府區域:Barikin Ladi,Bassa,Bokkos,Jos East,Jos North,Jos South,Kanam,Kanke,Langtang North,Langtang South,Mangu,Mikang,Pankshin,Qua\'an Pan,Riyom,Shendam和Wase。
首都:喬斯
32.州:河流
地方政府區域:阿布亞/奧杜瓦爾,東阿奧阿達,西阿阿奧達,阿庫庫徹,安多尼,阿薩里-托魯,邦妮,德格瑪,埃莫瓦,埃萊姆,埃切,戈卡納,伊克韋雷,卡納,小比亞/阿克波爾,奧格巴/埃格比馬/恩多尼,奧古/ Bolo,Okrika,Omumma,Opobo / Nkoro,Oyigbo,Harcourt港,大。
首都:哈科特港
33.州:索科托
地方政府區域:Binji,Bodinga,Dange-shnsi,Gada,Goronyo,Gudu,Gawabawa,Illela,Isa,Kware,Kebbe,Rabah,Sabon Birni,Shagari,Silame,Sokoto North,Sokoto South,Tambuwal,Tqngaza,Tureta,Wamakoko ,Wurno,Yabo。
首都:索科托
34.州:塔拉巴
地方政府區域:Ardo-Kola,Bali,Donga,Gashaka,Cassol,Ibi,Jalingo,Karin-Lamido,Kurmi,Lau,Sardauna,Takum,Ussa,Wukari,Yorro,Zing。
首都:賈林哥
35.省:Yobe
地方政府區域:巴德(Bade),布爾薩里(Bursari),達瑪圖魯(Daturatur),菲卡(Fika),富納(Fune),吉丹(Geidam),古吉巴(Guula),古拉尼(Gulani),雅庫斯科(Jakusko),卡拉蘇瓦(Karasuwa),卡拉瓦(Kachina),瑪格南(Nangere),努古魯(Nguru Potiskum),塔木阿(Tumua),尤努薩里(Yunusari),尤甦法裡(Yusufari)。
首都:達馬圖魯
36.州:贊法拉
地方政府區域:安卡,巴庫拉,比爾寧·馬加吉,布庫昆,邦古杜,古米,古紹,考拉,那慕田,馬拉丁,丸,新卡菲,塔拉塔·瑪法拉,塔瑟夫,祖爾米。
首都:古紹
第二部分
1.阿布賈聯邦首都領地的定義
本《憲法》第一章和第八章提到的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的邊界定義如下:
從經度為7°E,緯度為9°15的伊佐姆村開始,向西投射一條直線,到凱米河Lehu以北的一點,然後向東6°47½\'E投射一條直線,穿過村莊稱為Semasu,Zui和Bassa,一直到Abaji鎮以西的地方;然後沿平行的北緯8°27½\'N投影一條線到7°6“的Ahinza村(在卡納馬河上);然後沿北緯8°30\'N和7” 20\'E經度的直線到Buga村;然後向北劃一條線,將Odu,Karshi和Karu村合併起來。從喀魯出發,沿尼日爾和高原國家之間的邊界一直延伸到喀伍;因此,這條線將沿著卡杜納州和尼日爾州之間的邊界行進,直至Bwari村以北的某個地點,
2.阿布賈聯邦首都領地
區域市政局/總部
阿巴吉/阿巴吉
阿布賈市政/加爾基
布瓦里/布瓦里
瓜格瓦拉達/瓜格瓦拉達
庫吉/庫吉
誇裡/誇裡
附表二:立法權
第一部分:獨家立法清單
項目
1.聯邦政府及其辦公室,法院和當局的帳目,包括對帳目的審計。
2.武器,彈藥和爆炸物。
3.航空,包括機場,飛機安全以及航空旅客和貨物的運輸。
4.授予國家榮譽,裝飾和其他尊嚴頭銜。
5.破產與破產。
6.銀行,銀行業務,匯票和本票。
7.為聯邦或任何國家的目的在尼日利亞境內或境外借錢。
8.人口普查,包括建立和維護在整個尼日利亞進行出生和死亡連續和普遍登記的機制。
9.國籍,入籍和外國人。
10.工商壟斷,合併和信任。
11.國民議會宣佈為聯邦幹線的道路的建設,改建和維護。
12.資本問題的控制。
13.版權。
14.建立國家。
15.貨幣,硬幣和法定貨幣。
16.海關和消費稅。
17.防守。
18.驅逐非尼日利亞公民的人。
19.指定可以在其中投資信託基金的證券。
20.外交,領事和貿易代表。
21.毒品和毒藥。
22.選舉總統和副總統或州長和副州長的職位,以及根據本《憲法》可以選舉某人的任何其他職位,但不包括選舉地方政府理事會或該理事會中的任何職位。
23.證據。
24.交換控制。
25.出口關稅。
26.對外事務。
27.引渡。
28.指紋識別和犯罪記錄。
29.尼日利亞境內河流,湖泊,水路,池塘和其他內陸水域的漁業和漁業以外的漁業和漁業。
30.尼日利亞移民。
31.與清單上事項有關的條約的執行情況。
32.法人團體的成立,監管和清算,但不包括合作社,地方政府理事會和根據州議會通過的任何法律直接設立的法人團體。
33.保險。
34.勞工,包括工會,勞資關係;勞動條件,安全和福利;勞資糾紛;規定聯邦或其任何部分的國家最低工資;和產業仲裁。
35.州政府之間或聯邦政府與任何州政府或任何其他當局或個人之間的法律訴訟。
36.海上運輸和航行,包括:
一種。潮汐水域的運輸和航行;
b。在尼日爾河及其富裕地區以及國民議會指定為國際水路或國家間水路的任何其他內陸水路上的運輸和航行;
C。燈塔,燈塔船,信標和其他有關運輸和航行安全的規定;
d。國民議會宣佈為聯邦港口的港口(包括聯邦港口的憲法和港口當局的權力)。
37.氣象學。
38.軍事(陸軍,海軍和空軍),包括聯邦武裝部隊的任何其他分支。
39.礦山和礦物,包括油田,石油開採,地質調查和天然氣。
40.國家公園是在該國政府允許的範圍內,由國民議會指定為國家公園的區域。
41.核能。
42.護照和簽證。
43.專利,商標,商號或企業名稱,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商品商標。
44.從聯合收入基金或聯邦的任何其他公共基金中支付的養卹金,酬金和其他類似福利。
45.依法設立的警察和其他政府安全部門。
46.郵件,電報和電話。
47.國民議會的權力及其成員的特權和豁免。
48.監獄。
49.國民議會可能指定的專業職業。
50.聯邦的公共債務。
51.公眾假期。
52.聯邦的公共關係。
53.聯邦的公共服務,包括解決聯邦與這種服務的官員之間的爭端。
54.隔離。
55.鐵路。
56.政黨的成立和管理。
57.尼日利亞以外的任何法院或尼日利亞的任何其他法院在民事和刑事程序,判決,法令,命令和其他決定中在一國的服務和執行,而不是由國會眾議院設立的法院。該州。
58.印花稅。
59.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對收入,利潤和資本收益徵稅。
60.聯邦政府或其任何部分的機關的建立和管理—
一種。促進和加強對本《憲法》所載基本目標和指導原則的遵守;
b。識別,收集,保存或一般照顧古代和歷史古蹟,記錄和考古遺址以及國民議會宣佈為具有國家重要意義或國家重要性的遺骸;
C。管理國家政府設立的博物館和圖書館以外的博物館和圖書館;
d。規範遊客流量;和
e。規定各級教育的最低標準。
61.伊斯蘭法和習慣法規定的婚姻以外的婚姻的形成,廢除和解散,包括與之有關的婚姻原因。
62.貿易和商業,特別是-
一種。尼日利亞與其他國家之間的貿易和商業,包括從尼日利亞進口商品和從尼日利亞出口商品,以及各州之間的貿易和商業;
b。建立有權在國民市場上出口或出售國民議會指定的農產品的採購當局;
C。檢查要從尼日利亞出口的產品,並執行檢查產品的質量等級和標準;
d。建立一個機構來規定和執行要出售的商品和商品的標準;
e。控制國民議會指定為基本商品或商品的商品和商品的價格;和
F。商業名稱註冊。
63.在聯邦幹線公路上行駛。
64.國民議會宣布的水源可能會影響一個以上的州。
65.度量衡。
66.一國政府提供的廣播和電視以外的無線,廣播和電視;無線,廣播和電視傳輸的波長分配。
67.國民議會有權根據本《憲法》的規定制定法律的任何其他事項。
68.此清單中其他地方提到或附帶的任何事項。
第二部分:聯邦和州立法權的並發立法清單範圍
聯邦和州立法權的範圍
1.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國民議會可通過一項法案為以下方面做出規定:
一種。公共收入劃分-
一世。聯邦與各州之間;
ii。在聯邦國家中;
iii。在州和地方政府理事會之間;
iv。在美國地方政府理事會中;和
b。出於任何目的而從聯邦政府的聯合收入基金或任何其他公共基金中撥款,借貸或向其徵收費用,或出於任何目的向聯邦的收入和資產徵收費用,即使該費用與某事項有關國民議會無權制定法律。
2.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任何眾議院均可就該國的任何公共資金的贈款或貸款以及向該國的任何公共資金徵收費用或對該國的收入和資產徵收費用作出規定。任何目的,即使與國民議會有權制定法律的事項有關。
3.國民議會可就其文物和古蹟制定聯邦法律或其任何部分的法律,但須經其所在地的國家同意,由國民議會指定為民族文物或古蹟。國家古蹟,但本段中的任何規定,不得禁止眾議院就未按照前述規定指定的古物和古蹟制定國家法律或其任何部分。
4.國民議會可就聯合會的檔案和公共記錄為聯合會或其任何部分制定法律。
5.眾議院可在不違反本條第4款的情況下,為該州或其任何部分制定有關州政府檔案和公共記錄的法律。
6.本條第4款和第5款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允許制定任何法律,以不保存在本憲法生效之日已經存在並由有權這樣做的當局保存的檔案和記錄。在聯邦的任何地方。
7.在行使對以下各項施加任何稅項或關稅的權力時─
一種。資本收益,收入或利潤或公司以外的人;和
b。通過印花稅的文件或交易,
國民議會可在其規定的條件下,規定由國家政府或該國其他當局進行稅收或關稅的徵收或徵收該稅或關稅的法律的管理。
8.國民議會法規定國家機關根據本協定第7款徵收資本收益,收入或利潤稅或執行任何法律時,應規範個人的責任以確保不會由一個以上的國家向同一人徵收此類稅款的方式徵收該稅款或稅款。
9.眾議院可在其規定的條件下,為任何稅款,費用或費率的徵收或地方政府理事會規定的收取此類費用的法律的管理作出規定。
10.眾議院法律規定由地方政府理事會按照本法的規定收取稅款,費用或稅率或管理該法律時,應規範人對稅款,費用的責任或費率,以確保一個以上的地方政府理事會不會就同一責任向同一人徵收此類稅款,費用或費率。
11.國民議會可就選民登記和規範地方政府理事會選舉的程序,為聯邦制定法律。
12.除國民議會制定的任何法律外,本議院第11段的任何規定均不得妨礙眾議院就選舉地方政府議會制定法律。
13.國民議會可就以下事宜為聯邦或聯邦的任何部分制定法律:
一種。電力和發電站的建立;
b。在聯邦內或聯邦內任何部分以及從一個國家到另一國家的發電和輸電;
C。規範任何人或當局阻止或以其他方式乾擾聯邦任何部分水源的水流的權利;
d。聯邦參與與另一國進行的任何安排,以部分,部分和在聯邦以外的任何地區進行發電,輸電和配電;
F。任何人或當局使用,工作或操作為提供或使用電能而設計的任何工廠,設備,設備或工作的權利的規定。
14.眾議院可就以下方面為國家製定法律:
一種。電力和該國發電站的建設;
b。向該國境內國家電網系統未涵蓋的地區發電,輸電和配電;和
C。在該國設立任何促進和管理該國設立的發電站的機構。
15.在本條的上述條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以下詞語分別具有以下含義:
“配電”是指從變電站到最終用戶的電力供應;
“管理”包括維護,修理或更換;
“發電站”是指用於產生或產生電能的工廠或設備的組件;和
“傳輸”是指從發電站到子站或從一個子站到另一子站的電力供應,本文中對“子站”的引用是對工廠的組裝的引用,用於配電的機械或設備。
16.國民議會可以製定法律,設立一個有權對電影膠片進行審查並禁止或限制此類電影放映的機構;並且在此不得─
一種。禁止眾議院為該國提供類似權力的規定;要么
b。授權未經一國法律對這類電影進行審查而確立的權力的批准,在該國放映電影。
17.國民議會可就以下事宜為聯邦或聯邦的任何部分制定法律:
一種。在工廠,辦公室或其他場所或在州際運輸和商業中工作的人員的健康,安全和福利,包括對這些人員的培訓,監督和資格認定;
b。為了促進,鼓勵或促進尼日利亞公民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對整個聯邦商業企業的所有權和控制權進行管制;
C。建立農業研究中心;和
d。建立促進或資助工業,商業或農業項目的機構和組織。
18.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眾議院可以就該州的工業,商業或農業發展為該州制定法律。
19.本項目前述各段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排除眾議院就前述各段中提及的任何事項製定法律。
20.就本項目前述各段而言,“農業”一詞包括漁業。
21.國民議會可以製定法律來規範或協調整個聯邦的科學技術研究。
22.此處任何內容均不得妨礙眾議院為科學技術研究目的而為機構或其他安排建立或作出規定。
23.國民議會可就統計事項為聯邦或聯邦的任何部分制定法律,但有關的事項須─
一種。國民議會有權制定法律的任何事項;和
b。組織聯合會或其任何部分的統籌統計計劃,無論它是否有權就此制定法律。
24.眾議院可以就統計以及除本項目第23(a)款所指之外的任何事項,為國家製定法律。
25.國民議會可就三角測量,地籍測量和地形測量為聯邦或聯邦的任何部分制定法律。
26.眾議院可在不違反本條第25款的情況下,為該州或其任何部分制定有關三角測量,地籍測量和地形測量的法律。
27.國民議會有權就大學教育,技術教育或國民議會不時指定的此類專業教育,為聯邦或其任何部分制定法律。
28.根據本項目第27段賦予國民議會的權力應包括為大學,專上教育,技術或專業教育目的設立機構的權力。
29.眾議院具有此處規定的權力,有權就為大學,技術或專業教育目的設立機構而為國家製定法律。
30.本項目以上各款均不得解釋為限制眾議院就技術,職業,初等,初等或其他形式的教育,包括技術教育,為國家製定法律的權力。建立追求這種教育的機構。
第三部分:補充和解釋
1.在本附表要求國民議會指定任何事項或聲明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國民議會的法律或由國民議會兩院通過的決議來指定。
2.在本附表中,對附帶和補充事項的提述,在不影響其一般性的情況下,包括:
一種。罪行;
b。法院的管轄權,權力,慣例和程序;和
C。土地的徵用和使用權。
附表三
第一部分:聯邦行政機關
A.行為準則局
1.行為守則局應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種。主席;和
b。其他九名成員
在任命時,每個人均應不少於五十歲,並在符合本《憲法》第157條規定的前提下,應在其年滿70歲時辭職。
2.主席團應在聯邦各州設立其履行本憲法所要求的職能所需的辦事處。
3.主席團有權:
一種。接受根據本憲法附表五第一部分第12段所作的公職人員聲明;
b。根據《行為準則》或任何法律的要求檢查聲明;
C。保留此類聲明的保管,並根據國民議會規定的條款和條件,將其提供給尼日利亞任何公民以供檢查;
d。確保遵守《行為守則》中與之有關的任何法律,並在適當情況下執行這些守則的規定;
e。接收關於不遵守或違反《行為守則》或任何與之相關的法律的投訴,調查投訴,並在適當情況下將此類事宜提交《行為守則》法庭;
F。根據代表大會制定的《國民議會法》的規定,任命,促進,解僱和對行為守則局的工作人員進行紀律控制;和
G。履行國民議會賦予的其他職能。
4.行為守則局工作人員的服務條款和條件應與聯邦公務員制度中為公職人員提供的服務條件相同。
B.國務委員會
5.國務委員會應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種。主席,由主席擔任;
b。副主席,由副主席擔任;
C。聯邦的所有前總統和聯邦的所有前政府首腦;
d。尼日利亞所有前任首席大法官;
e。參議院議長;
F。眾議院議長;
G。聯邦各州的所有州長;和
H。聯邦檢察長。
6.理事會有權:
一種。在以下方面行使權力時建議總統:
一世。全國人口普查以及與之相關的記錄和其他信息的彙編,出版和保存;
ii。寬恕的特權;
iii。授予國家榮譽;
iv。獨立國家選舉委員會(包括該委員會成員的任命);
v。國家司法理事會(包括任命該理事會的當然成員以外的成員);和
vi。國家人口委員會(包括該委員會成員的任命);和
b。在要求聯邦維護聯邦內或其任何部分的公共秩序以及總統指示的其他事項時,向總統提供建議。
C.聯邦字符委員會
7
1.聯邦字符委員會應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種。主席;和
b。一名代表聯邦各州和聯邦首都領地阿布賈。
2.主席和委員由總統任命,但須經參議院確認。
8。
1.委員會在實施本《憲法》第14(3)和(4)條的規定時,有權:
一種。制定一個公平的方案,須經國民議會批准,分配聯邦和各州公共服務的所有乾部職位,聯邦武裝部隊,尼日利亞警察部隊和其他政府安全機構,政府所有的公司和州半國營公司;
b。促進,監督和執行對各級政府所有官僚,經濟,媒體和政治職位按比例分享的原則的遵守情況;
C。採取此類法律措施,包括起訴任何不遵守委員會規定或通過的聯邦性原則或規定的任何部委或政府機構或機構的負責人;和
d。履行《國民議會法》賦予它的其他職能。
2.本款第(1)(a)和(b)項所提及的職位應包括常任秘書長,部級和部級總幹事,部委和部級的主任,聯邦和州半官方,機構,機關和機構的高級軍事官員,高級外交職位和管理幹部。
3.儘管有其他法律或法規的任何規定,委員會仍應確保每家上市公司或公司在任命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時都體現出聯邦性。
9.每個國有企業的董事會都有責任承認和促進公司所有權和管理結構中聯邦制的原則。
D.聯邦公務員制度委員會
10.聯邦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種。主席;和
b。不超過十五個其他成員,
總統認為,誰是毫無疑問的正直人,應該具有可靠的政治判斷力。
11。
1.委員會在不損害總統所賦予的權力,國家司法委員會,聯邦司法服務委員會,國家人口委員會和警察服務委員會的權力的情況下,應具有以下權利:
一種。任命人員到聯邦公務員辦公室;和
b。解除對擔任此類職務的人員的紀律控制並對其施加紀律控制。
2.委員會不得對不時可能行使的本部各部首長或聯邦政府各部門的職務行使本條第(1)款規定的任何權力。根據總統的命令指定,除非與聯邦公務員事務負責人協商。
E.聯邦司法服務委員會
12.聯邦司法服務委員會應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種。尼日利亞的首席大法官,由其擔任主席;
b。上訴法院院長;
C。聯邦總檢察長;
d。聯邦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dd。國家工業法院院長;
e。從尼日利亞律師協會如此推薦和推薦的不少於四人的名單中選出兩名,每人均具有在尼日利亞從事法律從業資格的不少於十五年的資格;和
F。總統認為毫無疑問,另外兩名不是法律執業者。
13.委員會有權─
一種。就提名人選方面的意見,建議國家司法委員會提名以下人員:
一世。尼日利亞首席大法官;
ii。最高法院大法官;
iii。上訴法院院長;
iv。上訴法院法官;
v。聯邦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vi。聯邦高等法院法官;和
通過。國家工業法院院長;
震動 國家工業法院的一名法官,以及
七。行為守則法庭的主席和成員;
b。向國家司法委員會建議,將本款(a)項中指定的司法人員撤職;和
C。任命,解散和行使對最高法院,上訴法院,聯邦高等法院,國家工業法院以及聯邦司法部門所有其他工作人員的副書記長的紀律控制本憲法和聯邦司法服務委員會的規定。
F.獨立國家選舉委員會
14。
1.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應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種。主席,應為首席選舉專員;和
b。其他十二名成員被稱為全國選舉專員。
2.委員會委員應─
一種。無黨派人士和無可置疑的正直人;和
b。主席的年齡不少於40歲,國民委員的年齡不少於35歲。
3.對於每個聯邦州和聯邦首都領地阿布賈,應有一個居民選舉專員,他應-
一種。由總統任命,但須經參議院確認;
b。成為毫無疑問的正直人,不得成為任何政黨的成員;和
C。不小於35歲。
15.委員會有權─
一種。組織,進行和監督總統選舉,副總統選舉,州長和副州長選舉以及參議院議員,聯邦各州眾議院議員和眾議院議員的選舉;
b。根據本《憲法》和《國民議會法》的規定對政黨進行登記;
C。監督政黨的組織和運作,包括其財政公約,國會和政黨初選;
d。安排對政黨資金和賬目進行年度檢查和審計,並發布有關檢查和審計的報告,以供公眾參考;
e。安排和進行有資格投票的人的登記,並準備,維護和修改選民登記冊,以進行根據本《憲法》進行的任何選舉;
F。監督政治運動並提供規則和規章,以管理各政黨;
G。確保所有選舉專員,選舉和選舉主任均接受並遵守法律規定的宣誓書;
H。將其權力下放給任何居民選舉專員;和
一世。履行《國民議會法》賦予它的其他職能。
G.國防委員會
16.國防委員會應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種。擔任主席的總統;
b。副主席為副主席;
C。負責國防的聯邦政府部長;
d。國防參謀長;
e。陸軍參謀長;
F。海軍參謀長;
G。空中參謀長;和
H。總統任命的其他成員。
17.理事會有權就與捍衛尼日利亞的主權和領土完整有關的事項向總統提供諮詢。
H.國民經濟委員會
18.國民經濟委員會應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種。擔任主席的副主席;
b。聯邦各州州長;和
C。根據1991年尼日利亞中央銀行法令成立的尼日利亞中央銀行行長或取代該法令的任何成文法。
19.國民經濟理事會有權就聯邦的經濟事務,特別是為協調聯邦政府的經濟規劃工作或經濟計劃所必需採取的措施,向總統提供諮詢意見。
一,國家司法委員會
20.國家司法委員會應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種。尼日利亞首席大法官擔任主席;
b。最高法院的下一位最高法院大法官為副主席;
C。上訴法院院長;
d。尼日利亞首席大法官從最高法院或上訴法院選出的五名退休法官;
e。聯邦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ee。國家工業法院院長;
F。由尼日利亞首席法官從阿布賈各州首席法官和聯邦首都地區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中任命五名國家首席法官,任期兩年;
G。尼日利亞首席大法官從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的大卡迪斯中任命一名大卡迪,輪流任職兩年;
H。尼日利亞首席大法官從習慣上訴法院院長中任命一名習慣上訴法院院長,輪流任職兩年;
一世。尼日利亞律師協會的五名成員,他們具有不低於十五年的執業資格,其中至少一名是尼日利亞的首席辯護律師,由尼日利亞首席法官根據國家行政長官的推薦任命尼日利亞律師協會委員會任職兩年,可連任:
但五名成員應僅在理事會中審議目的,以考慮任命在上級記錄法院的人員的姓名;和
j。尼日利亞首席大法官認為,兩名不是法律執業者的人具有絕對的正直。
21.國家司法委員會有權─
一種。從以下各方面向總統推薦:
一世。聯邦司法服務委員會,尼日利亞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法官,上訴法院院長和法官,聯邦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法官的任命人員,國家工業法院的法官,以及
ii。聯邦首都領地司法服務委員會阿布賈,聯邦首都領地首席法官和高級法院法官任命人,阿布賈,聯邦沙裡亞上訴法院大卡迪和卡迪斯阿布賈首都領地和阿布賈聯邦首都領地習慣上訴法院院長和法官;
b。建議總統將本款(a)項中指定的司法人員免職,並對這些人員行使紀律控制;
C。從州司法服務委員會提交給州長的名單中向州長推薦擔任州首席法官和州高等法院,伊斯蘭教大卡迪斯和卡迪斯大法官職位的人選州上訴法院以及州習慣上訴法院的院長和法官;
d。建議總督將本段(c)分段中的司法人員免職,並對這些人員實行紀律控制;
e。收集,控制和撥付所有用於司法部門的資本和經常性資金;
F。向總統和州長或任何由總統或州長轉交給理事會的與司法有關的事項提供諮詢;
G。任命,解散和行使對安理會成員的紀律控制;
H。控制和支付所有資金,資本金和經常性費用;為理事會的服務;和
一世。處理與廣泛的政策和行政問題有關的所有其他事項。
22.理事會秘書應由國家司法委員會根據聯邦國家司法服務委員會的推薦任命,並應為法律從業人員。
J.全國人口委員會
23.全國人口委員會應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種。主席;和
b。每個聯邦州和阿布賈聯邦首都轄區一名。
24.委員會有權─
一種。通過抽樣調查,人口普查或其他方式定期進行人口統計;
b。建立並維護一種機制,以便在整個聯邦範圍內連續地進行普遍的出生和死亡登記;
C。向總統提供有關人口問題的諮詢;
d。發布和提供有關人口的信息和數據,以促進經濟和發展計劃;和
e。任命並培訓或安排對調查員或委員會工作人員的任命和培訓。
K.國家安全委員會
25.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種。擔任主席的總統;
b。副主席為副主席;
C。國防參謀長;
d。聯邦政府部長負責內政;
e。聯邦政府部長負責國防事務;
F。聯邦政府部長負責外交事務;
G。國家安全顧問;
H。警察監察長;和
一世。總統酌情任命的其他人員。
26.理事會有權就與公共安全有關的事項,包括與為確保聯邦安全而依法成立的任何組織或機構有關的事項,向總統提供建議。
L.尼日利亞警察委員會
27.尼日利亞警察委員會應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種。擔任主席的總統;
b。聯邦各州州長;
C。警察服務委員會主席;和
d。警察局長。
28.尼日利亞警察委員會的職能應包括:
一種。尼日利亞警察部隊的組織和管理以及與此有關的所有其他事項(不是與部隊的使用和操作控製或部隊成員的任命,紀律處分和解散有關的事項);
b。尼日利亞警察部隊的一般監督;和
C。為總統就任命警察監察長提供諮詢。
M.警察服務委員會
29.警察服務委員會應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種。主席;和
b。國民議會法案所規定的其他人數,不少於七人但不超過九人。
30.委員會有權─
一種。任命人員到尼日利亞警察部隊的辦公室(警察檢查長辦公室除外);和
b。對擔任本段(a)項所指的任何職務的人解散並實行紀律控制。
N.收入動員分配和財政委員會
31.稅收動員分配和財政委員會應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種。主席;和
b。聯邦各州和聯邦首都領地阿布賈有一名成員,在總統看來,這些成員是毫無疑問的正直人,具有必要的資格和經驗。
32.委員會有權─
一種。監控聯邦帳戶的應計收入和支出;
b。不時查看運營中的收入分配公式和原則,以確保與不斷變化的現實保持一致:
但《國民議會法》已接受的任何收入公式應自該法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不少於五年;
C。向聯邦和州政府提供財政效率以及增加收入的方法的建議;
d。確定適合政治職務的人的薪酬,包括總統,副總統,州長,副州長,部長,專員,特別顧問,立法者和本《憲法》第84和124節中提到的職務;和
e。履行本《憲法》或國民議會任何法律賦予委員會的其他職能。
第二部分: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第197條建立)
A.國家公務員制度委員會
1.國家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種。主席;和
b。不少於兩個且不超過四個其他人,
總督認為,這些人應具有絕對的正直和良好的政治判斷力。
2。
1.委員會有權在不損害總督和州司法服務委員會對以下各項的權力的情況下─
一種。任命人員到國家公務員辦公室;和
b。撤消對擔任此類職務的人員的紀律控制並對其進行紀律控制。
2.對於由政府不時指定的各部司司長或國家政府各部門的職務,委員會不得行使本條第(1)款的任何權力。總督作出的命令,除非與國家公務員事務負責人協商。
B.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
3.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應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種。主席;和
b。不少於五個但不超過七個其他人。
4.委員會有權─
一種。組織,進行和監督州內地方政府理事會的所有選舉;
b。就選民名冊的編制和登記向美國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提出可能認為必要的建議,只要該選票適用於該州的地方政府選舉即可。
C.國家司法服務委員會
5.國家司法服務委員會應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種。國家首席法官,由主席擔任;
b。國家檢察長;
C。國家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的大卡迪(如果有的話);
d。國家習慣上訴法院院長(如有);
e。兩名成員,均為法律執業者,並具有在尼日利亞從事法律執業至少十年的資格;和
F。總督認為,另外兩名不是法律執業者的人具有絕對的正直性。
6.委員會有權─
一種。就應提名合適人選的建議,向國家司法委員會提供以下建議:
一世。國家首席法官
ii。國家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的大卡迪(如果有的話),
iii。國家習慣上訴法院院長,如有的話,
iv。國家高等法院的法官,
v。國家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的Kadis,以及
vi。國家習慣上訴法院的法官(如果有);
b。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建議全國司法委員會將本款(a)項中指定的司法人員撤職;和
C。任命,撤銷和行使對高等法院首席書記官長和副首席書記官長,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和習慣上訴法院的首席書記官長,地方法院,習慣法法院的法官和法官以及所有其他人員的紀律控制本《憲法》未另行規定的國家司法部門工作人員。
第三部分:阿布賈聯邦首都領土執行機構(根據第304條設立)阿布賈聯邦首都領土司法服務委員會
聯邦首都地區阿布賈司法服務委員會
1.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司法服務委員會應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種。聯邦首都地區首席法官阿布賈擔任主席;
b。聯邦總檢察長;
C。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的大卡迪;
d。聯邦首都地區習慣上訴法院院長,阿布賈;
e。一名法律從業人員,並且具有在尼日利亞從事法律從業資格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年的人;和
F。另一位不是執業律師的人,在總統看來是絕對正直的。
2.委員會有權─
一種。向國家司法委員會推薦合適的人選,以任命以下人員擔任以下職務:
一世。聯邦首都地區首席法官阿布賈
ii。聯邦首都地區高級法院阿布賈法官
iii。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的大卡迪,
iv。聯邦首都地區習慣上訴法院院長阿布賈,
v。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的Kadi,
vi。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習慣上訴法院法官;
b。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建議全國司法委員會免職本款(a)項中指定的司法人員;
C。任命,促進和行使對聯邦首都地區高級法院的首席書記官長和副首席書記官長,沙裡亞上訴法院和習慣上訴法院,阿布賈,地方法院,法官和法官的紀律控制,以及本《憲法》和聯邦首都地區司法服務委員會(阿布賈)中未另行規定的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地方法院以及阿布賈聯邦首都地區司法服務人員的所有其他成員。
附表四:地方政府理事會的職能地方政府理事會的職能
1.地方政府理事會的主要職能如下:
一種。審議並向國家經濟計劃委員會或其他類似機構提出建議,
一世。國家的經濟發展,特別是在理事會和國家權力範圍受到影響的範圍內,以及
ii。該委員會或機構提出的建議;
b。收取差,、廣播和電視執照;
C。建立和維護貧民或弱者的墓地,墓地和房屋;
d。自行車,卡車(機械推進卡車除外),獨木舟,手推車和手推車的許可;
e。屠宰場,屠宰場,市場,停車場和公共設施的建立,維護和管理;
F。修建,維護道路,街道,街道照明,排水溝和其他公共公路,公園,花園,休憩用地或國家議會大廈不時規定的公共設施;
G。道路和街道的命名以及房屋的編號;
H。提供和維護公共設施,污水和垃圾處理;
一世。所有出生,死亡和婚姻的登記;
j。評估私人房屋或物業單位,以提高國務院規定的費率;和
k。控制及規管─
一世。戶外廣告和ho積,
ii。各種寵物的移動和飼養,
iii。商店和報亭
iv。餐館,麵包房和其他向公眾出售食物的地方,
v。洗衣,以及
vi。酒類銷售的許可,監管和控制。
2.地方政府理事會的職能應包括該理事會在下列事項上對國家政府的參與:
一種。提供和維持小學,成人和職業教育;
b。農業和自然資源的開發,而不是材料的開發;
C。提供和維持保健服務;和
d。眾議院賦予地方政府理事會的其他職能。
附表五
第一部分:《公職人員行為守則》
一般
1.公職人員不得使自己的個人利益與其職責和責任發生衝突。
2.在不損害前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公職人員不得─
一種。在接受或獲得任何其他公職人員的報酬的同時領取或獲得任何公職人員的報酬;要么
b。除非不是全職僱員,否則不得從事或參與任何私營企業,專業或貿易的管理或經營,但本項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公職人員從事農業。
3.總統,副總統,州長,副州長,聯邦政府部長和州政府委員,國民議會議員和眾議院議員以及其他公職人員或國民議會法律規定的人員不得在尼日利亞以外的任何國家/地區開設或經營銀行帳戶。
4。
1.公職人員從公務員退休後,在從公共基金領取退休金的同時,不得擔任下列公司的董事長,董事或僱員超過一個的薪酬職位:
一種。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要么
b。任何公共權力。
2.退休的公務員除其退休金和該薪酬職位的酬金外,不得從公共資金中獲得任何其他報酬。
5,
1.禁止擔任本段所適用職務的退休公職人員在外國公司或外國企業任職或僱用。
2.本款適用於尼日利亞總統,副總統,首席大法官,州長和州副州長的職務。
6。
1.公職人員不得因他或他在履行職責時要做或不做的任何事情而要求或接受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財產或利益。
2.就本款第(1)款而言,應假定公職人員收到的來自商業公司,商業企業或與政府有合同的人的任何礼物或利益的收受違反除非有相反的證明,否則該小節中的。
3.公職人員僅應在習俗認可的範圍內和場合接受親戚或私人朋友提供的個人禮物或利益:
但在任何公共場合或禮節場合向公職人員提供的任何礼物或捐贈均應視為對由該公職人員代表的適當機構的禮物,因此,僅接受或接受任何此類禮物均不應被視為違反本規定。
7.總統或副總統,州長或副州長,聯邦政府部長或一州政府專員,或擔任常任秘書長或任何公共公司負責人的任何其他公職人員,大學或其他半官方機構不得接受以下內容:
一種。除政府或其機構,銀行,房屋協會,抵押機構或其他法律認可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貸款;和
b。任何公司,承包商或商人,或該人的代理人或代理人的任何性質的任何利益:
但在遵守該機構的規則和規定的前提下,上市公司或大學或其他半官方機構的負責人可以接受該機構的貸款。
8.任何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提供任何形式的財產,禮物或利益,以誘使或收受賄賂,以給予其任何好處或為公職人員的職務而予以解除。
9.公職人員在濫用職權的情況下,不得做或直接做任何有損於他人權利的任意行為,明知該行為是非法的或違反任何政府政策。
10.公職人員不得是其成員資格與其職務或尊嚴不符的任何社會的成員,不屬於或參加任何社會。
11。
1.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每位公職人員應在本行為守則生效後三個月內或就職後立即及之後
一種。每四年結束時;和
b。在他任期結束時,
向行為準則局提交書面聲明,說明其所有財產,資產和負債以及未滿18歲的未婚子女的財產,資產和負債。
2.該聲明中的任何陳述被任何授權或授權的人確認為虛假的陳述,均應視為違反本守則。
3.公職人員在根據本《憲法》要求進行的任何聲明後獲得的,與本法典所批准的收入,饋贈或貸款不公平相關的任何財產或資產,應視為違反本法典而獲得的,除非有相反的規定。被證明。
12.對公職人員違反本守則規定或未遵守本守則規定的任何指控,應向行為守則局提出。
13.公職人員通過代名人,受託人或其他代理人採取本守則所禁止的任何行為,應被視為事實上違反了本守則。
14.在其對公職人員的適用中─
一種。立法會議員不受本守則第4條規定的約束;和
b。國民議會可以通過法律將任何干部公職人員從本法典第4和11款的規定中免除,如果他們在公職中的職位低於其認為適用這些規定的職級。行為守則審裁處
行為守則審裁處
15
1.應設立一個稱為行為守則法庭的法庭,該法庭由主席和另外兩名人士組成。
2.主席應是已任職或有資格擔任尼日利亞記錄法院法官的人,並應接受法律規定的報酬。
3.《行為守則》法庭的主席和成員應由總統根據國家司法理事會的建議任命。
4.國民議會可依法賦予《行為守則》法庭必要的附加權力,以使其能更有效地履行本附表賦予它的職能。
16。
1.在遵守本守則規定的前提下,行為守則法庭工作人員的任期應與聯邦公職人員的任期相同。
2.任命《行為守則》法庭工作人員並對其進行紀律控制的權力應歸於《行為守則》法庭的成員,並應根據《國民議會法》的規定執行。那代表。
17。
1.在不違反本款規定的前提下,任職行為守則法庭主席或成員的人在年滿70歲時應撤職。
2.擔任《行為守則》法庭主席或成員至少十年的人,如果退休年齡為七十歲,則有權按相當於他的最後年薪以及他可能有權獲得的其他退休金。
3.擔任總統或《行為守則》法庭成員的人不得被總統免職或任命,除非在獲得國民議會各眾議院三分之二多數支持的講話上祈禱。因無力履行有關職務(無論是由於精神或身體狀況不佳),行為不當或違反本《守則》而被免職。
4.除本守則的規定外,擔任行為守則法庭主席或成員的人在退休年齡之前不得免職。
18歲
1.行為守則法庭裁定公職人員犯有違反本守則任何規定的罪行時,應向該人員施加本款第(2)項規定的任何處罰和其他可能的處罰。由國民議會規定。
2.《行為守則》法庭可施加的懲罰應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一種。視情況而定,在任何立法機構中任職或就座;
b。喪失參議院議員資格和任職不超過十年的資格;和
C。因濫用職權或腐敗而獲得的任何財產,應沒收並沒收國家。
3.本款第(2)項所述的製裁不得損害任何行為也屬於刑事犯罪的法律所施加的懲罰。
4.如果行為守則法庭就某人是否違反本守則的任何規定作出決定,則對該決定或對該人施加的任何處罰均應提出上訴。在訴訟的任何一方的情況下向上訴法院提出。
5.根據本法第(4)款授予《行為守則》法庭的決定而向上訴法院提出的任何上訴權,均應根據《國民議會法》的規定和法院的規則行使。目前正在有效地調節上訴法院的權力,慣例和程序。
6.本款任何規定均不得損害對根據本款受到處罰的公職人員的起訴,也不得妨礙該公職人員因犯罪而受到起訴或處罰。
7.本《憲法》有關特權的規定不適用於根據本款規定施加的任何懲罰。
解釋
19.在本守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資產”包括任何財產,動產和不動產以及個人擁有的收入;
。“業務”是指從事任何職業,職業,貿易,或從事任何貿易性質的冒險或關切,但不包括耕作;
“子女”包括繼子女,合法收養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以及任何由個人代替父母的子女;
“薪酬”是指任何薪水,工資,加班或休假工資,佣金,費用,獎金,酬金,福利,利益(無論該利益是否能夠轉化為金錢或金錢價值),津貼,退休金或就任何工作或職位支付,給予或授予的年金;
。“外國公司”或“外國企業”是指政府,政府的機構或尼日利亞公民或其政策由尼日利亞以外的個人或組織決定的公司或企業;
“負債”包括依法承擔的義務,以貨幣,即時和或有貨幣價值計量的債務,義務或義務;
“不當行為”是指違反效忠宣誓或成員宣誓的行為或違反本《憲法》的規定,或諸如賄賂或腐敗或虛假申報資產和負債等性質的不當行為;
。“公職”是指擔任本附表第二部分規定的任何職務的人;和
“公職”不包括特設法庭,委員會或委員會的主席或成員。
第二部分:《行為守則》中的公職人員
1.聯邦總統。
2.聯邦副主席。
3.參議院議長的總統和副總統,眾議院的副議長和國會眾議院的議長和副議長,以及立法機構的所有成員和工作人​​員。
4.州長和州副州長。
5.尼日利亞首席法官,最高法院法官,上訴法院院長和法官,所有其他司法人員和法院所有工作人員。
6.聯邦總檢察長和每個州的總檢察長。
7.聯邦政府的部長和國家政府的專員。
8.國防參謀長,陸軍參謀長,海軍參謀長,空軍參謀長以及聯邦武裝部隊所有成員。
9.警察監察長,警察副監察長以及尼日利亞警察部隊的所有成員以及依法設立的其他政府安全機構。
10.聯邦政府秘書,公務員主管,常任秘書,總幹事和聯邦或國家公務員中的所有其他人員。
11.駐尼日利亞尼日利亞代表團的大使,高級專員和其他官員。
12.行為守則局和行為守則法庭的主席,成員和工作人​​員。
13.地方政府理事會主席,成員和工作人​​員。
14.法定公司以及聯邦或州政府或地方政府理事會所在的公司的董事會或其他理事機構的主席和成員。
15.由聯邦或州政府或地方政府理事會擁有和資助的大學,學院和機構的所有工作人員。
16.全職任命的常設委員會或理事會的主席,成員和職員。
附表六:選舉法庭
A.國民議會大廈和州議會大廈
1。
1.全國和州議會大廈選舉法庭應由主席和其他四名成員組成。
2.主席應由高等法院法官,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的卡迪斯,習慣上訴法院的法官或其他司法人員任命,並由高等法院的法官任命。不低於首席裁判官的級別。
3.主席和其他成員應由上訴法院院長與國家首席法官,國家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的大卡迪或伊斯蘭共和國習慣上訴法院院長協商後任命。國家(視情況而定)。
B.總督選舉法庭
2。
1.總督選舉法庭應由主席和另外兩名成員組成。
2.主席應由高等法院法官,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的卡迪斯,習慣上訴法院的法官或司法機關的其他成員中的高等法院法官任命,另兩名其他成員應由以下人員任命:低於首席裁判官
3.主席和其他成員應由上訴法院院長與國家首席法官,國家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的大卡迪或伊斯蘭共和國習慣上訴法院院長協商後任命。國家(視情況而定)。
附表七:宣誓
效忠誓言
我,............莊嚴宣誓/確認我將忠實並真正效忠於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並且我將維護,保護和捍衛《聯邦憲法》尼日利亞共和國。
所以,請上帝幫助我。
總統宣誓
我……........鄭重宣誓/確認我將忠實並忠實於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作為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總統,我將竭盡所能,忠實地並根據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履行職責,並始終出於主權,正直的利益,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的團結,福祉和繁榮;我將努力維護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憲法中所載的國家政策的基本目標和指導原則;我不允許個人利益影響我的官方行為或官方決定;我將竭盡全力維護,保護和捍衛《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憲法》;我將遵守《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憲法》附表5所載的《行為守則》;在任何情況下,我都將依法對所有類型的人行使權利,而不必擔心或偏avour,感情或惡意;除適當履行我的職責所需的條件外,我不會直接或間接向任何人傳達或透露任何將要由我考慮或被我稱為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總統的事項主席; 我將致力於尼日利亞人民的服務和福祉。沒有恐懼或厚待,感情或惡意;除適當履行我的職責所需的條件外,我不會直接或間接向任何人傳達或透露任何將要由我考慮或被我稱為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總統的事項主席; 我將致力於尼日利亞人民的服務和福祉。沒有恐懼或厚待,感情或惡意;除適當履行我的職責所需的條件外,我不會直接或間接向任何人傳達或透露任何將要由我考慮或被我稱為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總統的事項主席; 我將致力於尼日利亞人民的服務和福祉。
所以,請上帝幫助我。
國家總督宣誓
我,............鄭重宣誓/確認我將忠實並真正忠於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作為…………州州長,我將盡力,忠實地並根據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履行職責,並始終出於利益考慮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的主權,完整,團結,福祉和繁榮;我將努力維護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憲法中所載的國家政策的基本目標和指導原則;我將行使授予州長的權力,以免妨礙或損害合法授予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總統的權力,以免危害尼日利亞聯邦政府的繼續存在;我不允許個人利益影響我的官方行為或官方決定;我將竭盡全力維護,保護和捍衛《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憲法》;我將遵守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憲法五十附表中的行為守則;在任何情況下,我都將依法對所有類型的人行使權利,而不必擔心或偏avour,感情或惡意;我不會直接或間接地向任何人傳達或透露任何將由我考慮或應由我知道的............州長的事項,除非適當的要求履行我作為州長的職責;我將致力於尼日利亞人民的服務和福祉。
所以,請上帝幫助我。
副總統,副省長,部長,專員或特別顧問宣誓
我,............莊嚴宣誓/確認我將忠實並真正忠於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擔任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副總統/ ......副州長/聯邦政府部長/政府專員.....州/特別顧問。 .......,我將竭盡所能,忠實地並根據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履行職責,並始終出於主權,正直,團結,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的福祉和繁榮;我將努力維護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憲法中所載的國家政策的基本目標和指導原則;我不允許個人利益影響我的官方行為或官方決定,我將盡我所能保存,保護和捍衛《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憲法》;我將遵守《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憲法》附表5所載的《行為守則》;在任何情況下,我都將依法對所有類型的人行使權利,而不必擔心或偏avour,感情或惡意;我不會直接或間接向任何人傳達或透露任何將由我考慮或應理解為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副總統/ ...州副州長的事項。聯邦政府/…………州/特別顧問委員會
所以,請上帝幫助我。
國民議會議員或眾議院的誓言
我……鄭重宣誓/確認我將忠實並真正忠於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作為參議院/眾議院/ ...的議員,我將盡力,忠實地並根據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履行我的職責,以及參議院/眾議院/ ......的議事規則,始終是為了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的主權,完整,團結,福祉和繁榮;我將努力維護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憲法中所載的國家政策的基本目標和指導原則;我將維護,保護和捍衛《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憲法》;
所以,請上帝幫助我。
司法誓言
我,......莊嚴宣誓/確認我將忠實並忠實於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擔任尼日利亞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法官/上訴法院/首席法官/聯邦高等法院法官/國家工業法院院長/國家最高法院法官/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聯邦首都特區,阿布賈/首席法官......州/高等法院......州/大卡迪/卡迪/聯邦首都領地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阿布賈/ ......的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的大卡迪/卡迪。聯邦首都地區習慣上訴法院的州/總統/法官,阿布賈/ ......習慣上訴法院的總統/法官...狀態。我將履行職責,誠實地履行職責,我將盡力並忠實地按照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遵守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憲法附表5所載的《行為守則》;我不允許個人利益影響我的官方行為或官方決定;我將維護,保護和捍衛《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憲法》。
所以,請上帝幫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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