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明尼加共和國憲法

多米尼加共和國2015
前言
我們是多米尼加人民的代表,在全國回顧大會上自由民主地選舉產生,以我們的開國元勳胡安·帕勃·杜阿爾特,馬蒂亞斯·拉蒙·米拉和弗朗西斯科·羅薩里奧·桑切斯以及建立自由,獨立,主權和民主共和國的恢復英雄,受到我們不朽英雄和女英雄的鬥爭和犧牲的例子的啟發,這些英雄和英雄的奮鬥和犧牲是由我們的男人和女人的無私奉獻所推動的,他們奉行至高無上的價值觀和人類尊嚴,自由,平等,法治,正義,團結和兄弟般的共處,社會福祉,生態平衡,進步與和平,社會凝聚力的基本要素等基本原則,我們宣告我們希望促進世界團結多米尼加民族,為此,我們在自由決定的情況下採納並宣布以下內容:
標題I.關於國家,國家,其政府及其基本原則
第一章關於國家,其主權和政府
第一條國家組織
多米尼加人民組成一個以自由和獨立國家組織的民族,稱為多米尼加共和國。
第二條大眾主權
主權完全屬於人民,人民通過他們的代表或直接按照本《憲法》和法律確定的條款行使所有權力。
第三條主權的不可侵犯性和不干涉的原則
一個自由,獨立於所有外國權力的國家多米尼加國家的主權是不可侵犯的。根據本《憲法》組織的公共權力,不得意識到或允許發生構成直接或間接干預多米尼加共和國內部或外部事務的干預行為,或構成威脅到國家人格和完整的干擾,其特徵應得到承認並載入本憲法。不干涉原則是多米尼加國際政策的不變準則。
第四條國家政府與權力分離
國家政府實質上是文職,共和,民主和代議制。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這三個權力在行使各自職責時是獨立的。他們的官員有責任,不能委託他們的責任,這完全由本憲法和法律確定。
第5條憲法依據
憲法的基礎是尊重人的尊嚴和民族的不可分割的統一,民族是所有多米尼加男人和女人的共同祖國。
第六條憲法的管轄權
行使公共權力的所有個人和機構均應遵守憲法,最高法律和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違反本《憲法》的所有法律,法令,決議,法規或行為均無明確權利。
第二章 論社會法治國家
第七條:社會和民主法治
多米尼加共和國是一個社會和民主法治國家,以單一共和國的形式組織,其基礎是尊重人的尊嚴,基本權利,工作,人民主權以及公共權力的分離和獨立。
第8條國家的基本職能
在人身自由和社會正義的框架內,有效地保護人的權利,尊重人的尊嚴並確保在人身自由和社會正義的框架內以平等,平等和進步的方式實現其完善的手段,總體福祉和所有人的權利是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能。
第三章 關於國家領土
第一節關於國家領土的構成
第九條國家領土
多米尼加共和國的領土不可分割。它由以下組成:
1.聖多明各島東部,其相鄰的島嶼以及自然元素和海洋地貌的組合。1929年的《邊境條約》及其1936年的《修訂議定書》確定了其不可還原的陸地邊界。國家當局根據該決議的規定,維護,保護和維護標識邊界劃界線的標記。邊境條約和國際法規範。
2.領海,相應的海底和次海底。領海的延伸,其基線,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平台,應根據《海洋法》所允許的最有利條件,通過組織法或關於劃定海洋邊界的協定來建立和管理。
3.國家領土上的空域,電磁頻譜及其作用的空間。法律應根據國際法規範對這些空間的使用進行規範。
公共權力應在國際協定的框架內爭取維護空域的國家權益,以確保和改善交流以及人民獲得在那裡開發的資產和服務的目的。
第二節 論安全制度與邊境發展
第10條邊界制度
宣布邊境地區的安全,經濟,社會和旅遊發展,其運輸,通訊和生產一體化以及多米尼加人民的民族和文化價值的傳播具有最高和永久的國家利益。
1.公共權力應制定,執行和優先考慮社會和基礎設施工程的公共投資政策和計劃,以確保實現這些目標;
2.邊境地區的房地產獲取和轉讓製度應遵守有利於多米尼加人財產和國家利益的具體法律要求。
第11條:邊界條約
1936年《邊界條約》和1929年《邊界條約》確立的1936年《修訂議定書》中確立的原則,對可持續利用和保護邊疆河流,使用國際公路以及使用大地測量點保護邊疆站進行了規定。海地共和國認可的1929年的和平,永久友誼和套利。
第三節。論政治行政區劃
第十二條政治行政區劃
對於政府和州政府而言,共和國的領土在政治上劃分為國家區和依法確定的地區,省和市。區域由依法設立的省市組成。
第十三條國家區域
聖多明哥·德·古茲曼市是國家區,共和國首都和國家政府所在地。
第四章 關於自然資源
第十四條自然資源
在國家管轄範圍內的領土和海洋地區發現的不可再生自然資源,遺傳資源,生物多樣性和無線電頻譜是國家遺產。
第十五條水資源
對於公眾而言,水是不可剝奪,不可剝奪的戰略性國家遺產,不受扣押,對生命至關重要。人類用水優先於其他任何用途。國家應促進規劃和實施有效的政策,以保護國家的水資源。
河流的高流域以及地方性,本土性和遷徙性生物多樣性地區受到公共權力的特別保護,以確保對其進行管理和保護,將其作為國家的基本資產。河流,湖泊潟湖,海灘和國家海岸屬於公共領域,可以自由使用,始終尊重私有財產權。法律應規範個人進入或享受這些地區的條件,形式和權利。
第十六條受保護的地區
野生動物,構成國家保護區系統的保護單位以及其中所包含的生態系統和物種構成了該國的遺產,是不可剝奪的,不受限制的並且不受扣押。保護區的範圍只有在得到國會眾議院議員三分之二的讚成後,才能依法減少。
第十七條自然資源的開發
根據特許權,合同,許可證,許可證或費用,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只有根據可持續的環境準則,私人公民才能開采和開採碳氫化合物以及一般而言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的礦床。我的私人公民以法律規定的條件,責任和限制,以合理的方式開發可再生自然資源。因此:
1.宣佈在國家領土和國家管轄範圍內的海域進行碳氫化合物的勘探和開發具有重大公共利益;
2.國家的植樹造林,森林保護和林業資源的更新被宣佈為國家優先事項,符合社會利益。
3.宣布保護和合理利用國家海洋區域的生物資源和非生物資源,特別是將淺灘和浮雕納入國家海洋發展政策之內是國家優先事項;
四,國家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開發收益,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比例和條件,用於國家和發現自然資源的省份的發展。
第五章人口
第一節關於民族
第十八條國籍
以下是多米尼加人:
1.多米尼加母親或父親的兒子和女兒;
2.在本《憲法》生效之前享有多米尼加國籍的人;
3.在本國領土上出生的人,但外交和領事使館的外國成員的子女除外,是在多米尼加境內過境或非法居住的外國人。根據多米尼加法律,所有外國人均視為過境人員。
4.在多米尼加母親或父親在國外出生的人,儘管在出生地獲得的國籍與其父母的國籍不同。一旦年滿18歲,他們就可以在適當的權限之前表現出他們希望獲得雙重國籍或放棄其中一個國籍的願望;
5.與多米尼加共和國結婚的人,只要選擇配偶的國籍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6.居住在國外的多米尼加人的直接後代;
7.根據法律要求的條件和程序歸化的人。
公共權力應採取特殊政策,以維護和加強多米尼加民族與其在國外的國民的聯繫,其基本目標是實現更大程度的一體化。
第十九條入籍
外國人可以依法歸化,不得投票贊成國家權力的總統或副總統,也無義務對原籍國收起武器。法律應規定對歸化人員的其他限制。
第二十條雙重國籍
多米尼加人獲得外國國籍的能力得到認可。獲得另一國籍並不意味著失去多米尼加國籍。
通過自願行為或出生地獲得另一國籍的多米尼加人,如果在大選前十年放棄其所獲得的國籍並在十年內居住在該國,則可以向共和國擔任總統或副總統。在帖子之前。然而,他們可以在不放棄獲得國籍的情況下,在國外和國際機構中擔任該國的其他民選或部長職務或外交代表。
第二節 在公民身份上
第二十一條公民身份的獲得
所有未滿18歲的多米尼加人以及已婚或已婚的人,即使未達到這個年齡,也享有公民身份。
第22條公民權利
以下是公民的權利:
1.選舉並有資格擔任本《憲法》設立的職位;
2.決定全民投票提出的事項;
(三)在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行使民權,立法權和市政權的權利;
4.制定對公共權力的請願書,以便為公眾利益採取請願措施,並在有關該主題的法律通過的期限內獲得當局的回應;
5.譴責公職人員在履行職責中犯下的錯誤。
第23條公民權利的喪失
在叛國,間諜,串謀以及拿起武器以及協助或參與蓄意損害共和國利益的企圖中,不可撤銷的譴責喪失了公民權。
第24條公民權利的中止
在下列情況下,公民權被暫停:
1.不可撤銷地譴責刑事判決,直至該判決結束;
2.依法宣告的司法封鎖在持續期間;
3.未經執行國事先授權,在多米尼加領土接受外國政府或國家的職務或公共職責;
4.違反授權歸化的條件。
第三節。關於外國人制度
第二十五條外國人制度
外國人享有與多米尼加共和國國民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但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例外與限制;所以:
1.他們不得參加本國領土內的政治活動,除非行使其原籍國的選舉權;
2.他們有責任依法在《外國人帳簿》中登記;
3.除國際公約另有規定外,他們在用盡國家管轄權之前的資源和程序後可訴諸外交保護。
第六章 論國際關係與國際法
第一節關於國際社會
第二十六條國際關係和國際法
多米尼加共和國是國際社會的會員國,開放合作,並與國際法準則掛鉤,因此:
1.它以其公共權力採用的方式承認並適用國際和一般國際法準則;
2.國際認可的協定所生效的規範,一旦以正式方式公佈,即應在內部領域中作準;
3.多米尼加共和國的國際關係以確認和促進其國家價值和利益,尊重人權和國際法為基礎並受其統治;
4.在與其他國家平等的條件下,多米尼加共和國接受國際司法制度,該制度保證尊重各國的基本權利,和平,正義以及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它承諾以符合國家利益,各國人民之間和平共處以及與各國團結的職責的方式在國際,區域和國家各級採取行動。
5.多米尼加共和國將促進並支持與美洲國家的融合,直至加強捍衛該地區利益的國際社會的結尾。國家可以締結國際條約,以促進民族的共同發展,維護人民的福祉和其居民的集體安全,並賦予超國家組織參加世界和平進程所需的能力。積分;
6.它宣布支持美洲國家之間的經濟團結,並支持捍衛其基本產品,原材料和生物多樣性的所有倡議。
第二節 在國際議會之前代表選舉的代表
第二十七條代表
多米尼加共和國應在與國際議會簽定承認其參加和代表的協定的國際議會前具有代表。
第28條要求
為了在國際議會中代表一席之地,必須是多米尼加人,他充分行使公民和政治權利與責任,並且已經年滿25歲。
第七章 關於官方語言和國家符號
第二十九條官方語言
多米尼加共和國的官方語言是西班牙語。
第30條國家符號
國家標誌是國旗,國家徽章和國家讚美詩。
第31條國家標誌
國旗由深藍色和朱紅色交替組成,由藍色組成,其位置使藍色位於旗桿的上部,並由四分之一高度的一半的白色十字隔開,並且它的中心帶有國家紋章。商旗與國民相同,但沒有徽章。
第三十二條國家紋章
國家紋章與以相同方式使用的國旗具有相同的顏色。它的中心帶有對聖約翰福音開放的聖經,第8章,第32節,在十字架的上方,該十字架來自兩面矛和四面國旗而沒有徽章的獎杯,面朝兩側。它在左側帶有月桂樹的一個分支,在右側帶有一個棕櫚樹的分支。它以深海藍絲帶加冕,上面寫著座右銘“上帝,國家和自由”。底部有另一個緞帶,這個朱紅色的紅色,其末端朝上,並帶有“多米尼加共和國”字樣。國家紋章的形式為矩形,上角突出,下角倒圓,
第三十三條國家讚美詩
《國家讚美詩》是荷西·雷耶斯(JoséReyes)的音樂作品,附有Emilio Prud\'Homme的歌詞,而且獨特而不變。
第34條。國家法律
全國座右銘是“上帝,國家和自由”。
第三十五條全國假日
2月27日和8月16日分別宣佈為獨立紀念日和共和國恢復紀念日。
第三十六條國家符號的規定
法律應規范國家符號的使用以及國旗和國家紋章的尺寸。
標題II。關於基本權利,保證和責任
第一章基本權利
第一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第37條:生命權
從受孕到死亡,生命權是不可侵犯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確定,宣布或執行死刑。
第三十八條人的尊嚴
國家以尊重人的尊嚴為基礎,並為切實有效地保護其固有的基本權利而組織自己。人的尊嚴是神聖,天生和不可侵犯的;其尊重和保護是公共權力的基本責任。
第三十九條平等權
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生都是自由和平等的,他們受到機構,當局和其他人的同樣保護和待遇,享有同樣的權利自由和機會,不受性別,膚色,年齡,殘疾,國籍,家庭關係,語言,宗教,政治或哲學見解,社會或個人情況。所以:
1.共和國譴責一切可能破壞多米尼加人平等的特權和情況,在多米尼加人之間不應存在因其才能或美德而導致的差異;
2.共和國任何實體不得給予貴族頭銜或世襲區分;
3.國家應促進司法和行政條件,以使平等能夠真實有效,並應採取措施防止和打擊歧視,邊緣化,脆弱性和排斥;
4.法律面前男女平等。禁止在平等條件下以減少或廢止對男性基本權利的承認,享受或行使為目的或結果的任何行為。
5.國家應在公共領域,司法行政和國家控制機構中提供指導和決策的情況下,促進和保證男女候選人平等參與民選辦公室的選舉。
第40條:自由權和人身安全
人人有權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因此:
1.未經適當法官的命令和命令,任何人不得被送入監獄或剝奪自由,除非是公然行為;
2.每個行使剝奪自由措施的當局都有責任表明自己的身份。
3.在被拘留時,應將所有人的權利告知所有人;
4.所有被拘留者均有權立即與其家人,律師或受託人保持聯繫,並有權告知被拘留者的位置和拘留原因;
5.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在其被拘留或獲釋的四十八小時內提交適當的司法當局。適當的司法當局應在同一時期內將為此目的作出的決定通知利害關係人。
6.所有被無故或沒有合法手續或在法律規定的案件範圍之外被剝奪自由的人,應其要求或應任何其他人的要求立即釋放。
7.所施加的刑罰完成或適噹噹局下達自由命令後,所有人均可獲釋;
八,任何人除非自己制定,否則不得屈服於脅迫手段;
9.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具有特殊性,其適用應與他們試圖防範的危險成比例;
10.對於不是因違反刑法而產生的債務,可能無法建立實際約束;
11.在被拘留者的監護下的每個人都有責任在有關當局要求的情況下盡快出庭;
12.嚴格禁止將任何被拘留者從監獄轉移到另一地點,而無須得到有關當局的書面命令和命令;
13.不得因行為或疏忽在行為發生時不構成刑事或行政違法行為而受到譴責或懲罰;
14.沒有人對另一人的行為負刑事責任;
15.任何人都沒有義務去做法律沒有規定的事情,也沒有義務去做法律沒有禁止的事情。法律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它只能下令對社區公正和有用的事物,而不能止於有害的事物。
16.剝奪自由和安全手段的懲罰應面向受死者的再教育和重新融入社會,不得包括強迫勞動;
17.在行使法律確立的製裁權時,公共行政當局不得施加暗示直接或從屬剝奪自由的製裁。
第41條。禁止奴役
禁止一切形式的奴隸制,農奴制和人員貿易與販運。
第42條。人身完整權
人人有權享有身體,精神,道德上的正直,並有權不受暴力地生活。在威脅,風險或違反國家的情況下,他們應獲得國家的保護。所以:
1.任何人不得遭受暗示,喪失或減少其健康或身心健全的處罰,酷刑或有辱人格的程序;
2.譴責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國家應通過法律保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預防,制裁和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
3.未經事先同意,不得進行不符合國際公認的科學和生物倫理準則的實驗或程序,也不得對醫療程序進行檢查,除非他的生命處於危險之中。
第43條。人格自由發展的權利
人人有權自由發展其人格,而不受司法秩序和他人權利所施加的限制。
第44條。隱私權和個人榮譽權
所有人都有隱私權。保證尊重和不干擾私人和家庭生活,家庭和私人通信。榮譽權,名譽權和個人形象得到承認。所有違反這些法律的當局或個人都有義務依法賠償或修復它們。從而:
1.該人的住所,住所和所有私人處所均不可侵犯,但在有序案件中,依法,適當的司法當局或在公然行為的情況除外;
2.人人有權訪問其官方或私人登記簿中有關他們或他們的財產的信息和事實,並有權了解其目的地和用途,但有法律規定的限制。處理個人事實或信息或有關財產的信息時,應遵循質量,合法性,忠誠性,安全性和最終性的原則。可以從適當的司法當局那裡請求對非法影響其權利的信息進行更新,反對,糾正或銷毀;
3.可以識別物理,數字,電子或所有其他格式的私人信件,文件或消息的不可侵犯性。只有通過適當的司法機關通過法律程序,以證實,公開或掩蓋與相應程序無關的私人事務的秘密,才能採取,截取或搜查它們。電報,電話,電纜,電子,遠程處理通信的保密性或通過另一種方式建立的保密性是不可侵犯的,除非由法官授權的機構或適當的機構依法進行;
4.負責預防犯罪的當局收集,管理或使用或處理具有官方性質的數據和信息,以及懲治犯罪,只有在審判開始進行後,才可按照規定進行處理或傳達給公共登記冊與法律。
第45條自願和宗教信仰自由
國家保障良心和宗教自由,但要遵守公共秩序並尊重良好風俗。
第46條。旅行自由
根據法律規定,所有發現自己在該國領土內的人都有權旅行,居住和自由離開該國。
1.多米尼加人不得被剝奪進入該國領土的權利。除根據有關問題的現行法律和國際協定由適當的司法當局宣布引渡的情況外,也不得將他驅逐出境或驅逐出境;
2.因政治原因受到迫害時,所有人均有權在國家領土內申請庇護。那些發現自己處於庇護狀態的人,應根據多米尼加共和國簽署和批准的國際協定,規範和文書,享有保障充分行使其權利的保護。恐怖主義,危害人類罪,行政腐敗和跨國犯罪不被視為政治犯罪。
第47條結社自由
人人有權依法與法律目的聯繫。
第48條。裝配自由
人人有權根據法律,未經事先許可,以合法和和平的目的開會。
第49條表達和信息的自由
所有人都有權在未經事先審查的情況下以任何媒介自由表達其思想,觀念和意見。
1.人人有權知情。這項權利包括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任何媒介,渠道或方式,搜索,研究,接收和傳播具有公共性質的所有類型的信息。
2.所有信息媒體均可以依法自由獲得具有公共利益的官方和私人信息資源。
3.新聞工作者的職業秘密和良知條款受憲法和法律保護。
4.當所有人都感到被傳播的信息損害時,他們有權答復和更正。這項權利應依法行使。
5.法律保障所有社會和政治部門平等和多元化地獲得國家所有的通信手段。
享有這些自由應尊重法律和公共秩序,尊重名譽權和隱私權以及人民的尊嚴和士氣,尤其是保護青年和兒童的權利。
第二節 論經濟和社會權利
第50條:企業自由
國家承認並保證自由的企業,商業和工業。人人有權自由地致力於自己喜歡的經濟活動,而沒有比本《憲法》規定的和法律規定的限制更多的限制。
1.除允許國家外,不得允許壟斷。這些壟斷的創立和組織應依法進行。國家主張和維護自由和忠誠的競爭,並應採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壟斷和濫用支配地位的有害和限制性影響,依法為國家安全案件規定例外。
2.國家可以規定管理經濟,促進國家競爭力計劃以及促進國家整體發展的方法。
3.國家在開發自然資源或擴展公共服務時,可以依法確定的時間和形式給予讓步,始終確保為公共利益和環境平衡提供適當的報酬或補償。
第51條財產權
國家承認並保障財產權。財產具有社會功能,意味著義務。人人有權充分使用,享用和處置其資產。
1.除非出於公共事業或社會利益的正當理由,沒有提前剝奪雙方的協議或適當法院的裁決所確定的正當價值,否則不得剝奪其財產。法。在宣布進入緊急狀態或國防狀態的情況下,以前可能不會作出賠償。
2.國家應依法促進財產,特別是有標題房地產的獲取。
3.宣布將土地奉獻給有益的目的並逐步取消大型莊園制度符合社會利益。通過刺激和合作以更新其農業生產方式和技術培訓的方式,有效地促進土地改革和將農村,農業人口納入國家發展進程,這是國家社會政策的主要目標。
4.不得出於政治原因沒收自然人或法人的資產。
5.國民或外國人的自然人或法人資產,其起源於針對公共遺產的違法行為,以及用於或來自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或與跨國有組織犯罪有關的資產刑法中規定的所有罪行只能通過最終裁決予以沒收或解除使用。
6.法律應建立司法程序中規定的管理和處置在刑事程序中和沒收財產的情況下扣押和丟棄的資產的製度。
第52條知識產權的權利
科學,文學和藝術作品,發明和創新的專有權,名稱,品牌,獨特標記以及當時人類智力的其他產品,其形式和限制均得到承認和保護。依法
第53條消費者的權利
人人有權享受法律規定的規範和規範下的優質產品和服務,以及有關其使用或消費的產品和服務的內容和特徵的客觀,真實和適當的信息。
第54條。食品安全
國家應促進研究和技術轉讓,以生產農業用食品和主要原料,以提高生產率和保障糧食安全。
第55條。家庭權利
家庭是社會的基礎,是人的整體發展的根本空間。它是由自然或法律上的聯繫,由男人和女人自由決定結婚或由負責任的結婚意願形成的。
1.人人有權組建家庭,男女在其家庭的形成和發展中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並應有彼此的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
2.國家應保障對家庭的保護。依法享有不可剝奪和不可依附的家庭利益。
3.國家應在男女婚姻制度的基礎上促進和保護家庭組織。法律應確定加入該法律的要求,其慶祝的形式,其個人和遺產的影響,分居或解散的原因以及配偶之間的財產,權利和義務制度。
4.宗教婚姻應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效力,但不影響國際條約的規定。
5.男女之間沒有婚姻障礙的單一而穩定的婚姻構成了一個真正的家,依法在其個人和世襲關係中創造了權利和義務。
6.產婦,不論其社會狀況或婦女的公民身分,均應享有公共權力的保護,並在有需要時要求獲得官方協助的權利。
7.人人有權承認自己的性格,自己的名字和父母的姓氏,並知道其身份。
8.人人有權自出生之日起就被無償地登記在民事登記簿或外國人的簿冊中,並有權依法獲得證明其身份的公共文件。
9.所有兒子和女兒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並應享有社會,精神和身體發展的相同機會。民事登記簿和所有身份證件均禁止提及育兒性質。
10.國家提倡負責任的陪產假和產假。父親和母親,即使在分居和離婚之後,也有共同的,不可遺棄的責任,即為其兒子和女兒餵養,撫養,訓練,教育,支持並提供安全和援助。法律應建立必要和適當的方法以保證這些義務的效力。
11.國家承認在家工作是創造總價值並產生社會富裕和福祉的經濟活動,因此,應將其納入公共政策和社會政策的製定和執行之中。
12.國家應通過法律保障安全有效的收養政策。
13.人們認識到青年人在國家發展中作為戰略行為者的價值。國家通過政策和方案來保證和促進其權利的有效行使,這些政策和方案將永久地確保其參與國民生活的所有領域,特別是其培訓和首次就業機會。
第56條未成年人的保護
家庭,社會和國家應優先考慮男女兒童和青少年的最高利益,並有義務提供幫助和保護,以確保他們的和諧統一發展和充分行使其基本權利,遵守本《憲法》和法律。所以:
1.宣布消除童工和對未成年人的一切形式的虐待或暴力行為具有最高的國家利益。男女兒童和青少年應受國家保護,免受一切形式的遺棄,綁架,脆弱狀態,虐待或身體,心理,道德或性虐待,商業,勞工,經濟剝削或危險工作的狀態。
2.應促進男女兒童和青少年積極,逐步地參與家庭,社區和社會生活。
3.青少年是發展過程中的活躍主體。國家應在家庭和社會團結的參與下,創造機會,促進其向成年生活的生產性運動。
第57條老年人的保護
家庭,社會和國家應團結起來,為老年人提供保護和援助,並促進他們融入積極的社區生活。在貧困的情況下,國家應保證提供全面的社會保障和糧食補貼。
第58條。殘疾人保護
國家應促進,保護和確保殘疾人在平等的條件下以及充分和自主地行使其能力時享有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國家應採取必要的積極手段,以促進其家庭,社區,社會,勞工,經濟,文化和政治融合。
第59條:住房權
人人有權享有基本基本服務的尊嚴住房。國家應確定必要條件,以實現這一權利,並為社會利益促進住房和人類住區計劃。合法獲得有標題的房地產是公共政策和住房發展的基本優先事項。
第60條。社會保障權
人人有權享有社會保障。國家應促進社會保障的逐步發展,以確保普遍獲得疾病,殘疾,失業和老年方面的適當保護。
第61條:健康權
人人有權享有整體健康。所以:
1.國家應保障所有人的健康,飲用水,改善營養,衛生服務,衛生條件,環境衛生,並採取預防和治療所有疾病的手段,確保獲得優質藥物,並免費為需要的人提供醫療和醫院幫助。
2.國家應通過立法和公共政策保證低收入人口的經濟和社會權利得到行使,因此,應向弱勢群體和部門提供保護和援助,並應適當地與社會惡習作鬥爭。並藉助於國際協議和組織。
第62條:工作權
在國家的保護和協助下,工作是一項權利,義務和社會職能。煽動有尊嚴和有償就業是國家的基本目的。公共權力應促進工人,雇主和國家之間的對話和協議。所以:
1.國家在行使工作權時保障男女平等和平等。
2.任何人不得妨礙他人的工作,也不得強迫他們違背他們的意願進行工作。
3.工會自由,社會保障,集體談判,專業培訓,尊重人的身體和智力能力,隱私和人格尊嚴是男女工人的基本權利。
4.工會組織是自由和民主的,應根據其章程進行調整,並與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原則相一致。
5.禁止在就業或擴展服務期間進行各種歧視,但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除外,旨在保護工人
6.為了解決和平工作的衝突,必須承認工人罷工和雇主停止私營企業的權利,並始終遵守法律,這些權利應規定保證維持公共服務或公共用途的
7.法律應根據一般利益的要求,規定工作日,休息日和休假日,最低工資及其支付方式,國民參與所有工作,工人參加勞動合同。企業的利益,以及通常認為對工人有利的所有最低限度的手段,包括針對在家中的非正式工作和任何其他形式的人工工作的特殊規定。國家應利用其掌握的手段,使工人可以獲得其工作必不可少的工具。
8.所有雇主有義務保證其工人有足夠的安全,健康標準,衛生和工作環境。國家應採取措施,促進創建由雇主和工人整合的請願書,以實現這些目標
9.所有工人都有權獲得公正和足夠的工資,以使他們有尊嚴地生活,並能滿足其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物質,社會和智力需求。保證同工同酬,不受性別或其他類型的歧視,並且在能力,效率和資歷相同的條件下。
10.與工作國有化有關的勞工規範的實施引起了人們的極大興趣。法律應確定可以將其服務提供給受薪工人的外國人的百分比。
第63條受教育權
人人有權享受高質量,永久性,條件和機會均等的綜合教育,並且沒有比他們的才能,職業和理想更高的限制。所以:
1.教育的目標是人類一生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應面向其創造潛能和道德價值觀的發展。它尋求獲取知識,科學,技能以及文化的其他資產和價值的途徑。
2.家庭負責其成員的教育,並有權選擇其未成年子女的教育類型
3.國家保障免費的公共教育,並宣布其在初級,基礎和中級必須接受。初始水平的報價應在法律中定義。公共系統中的高級教育應由國家資助,並根據法律規定,保證與地區教育提供額成正比的資源分配。
4.國家應保障通識教育的自由性質和質量,維護其目標以及受教育者的道德,智力和身體素質。它有義務提供一定小時的授課時間,以確保實現教育目標。
5.國家認識到,從事教師職業是教育和多米尼加民族全面發展的基礎,因此,它有義務促進教師的專業化,穩定和尊嚴。
6.消除文盲和對有特殊需要和能力特殊的人進行教育是國家的義務。
七,國家應當保障高等教育的質量,並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共中心和大學提供經費。它應保證大學的自主權和學術自由。
八,大學應依法選拔領導,並受其自己的雕像規制。
9.國家應制定政策,以促進和鼓勵有利於可持續發展,人類福祉,競爭力,體制建設和環境保護的研究,科學,技術和創新。為此目的投資的企業和私人機構應得到支持。
10.國家在教育,科學和技術方面的投資應根據該國宏觀經濟績效的水平而增加和維持。法律應分配與指定投資相對應的最低金額和百分比。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轉讓為這些地區的發展籌集資金。
11.公共和私人的社會交流手段應有助於公民的形成。國家保證廣播,電視以及圖書館和計算機網絡的公共服務,其目的是允許人們普遍獲得信息。教育中心應按照法律規定,結合新技術及其創新的知識和應用。
12.國家依法保障教學自由,承認創建教育機構和服務的私人主動權,並刺激科學和技術的發展。
13.在形成意識到其權利和義務的公民之後,應在所有公立和私立教育機構中就社會和公民形成,憲法的教學,基本權利和保障,民族價值觀和和平共處的原則進行指導。必須。
第三節。文化和體育權利
第64條。文化權
人人有權自由地,不受譴責地參與國家的文化生活,享有充分獲得和享受文化資產和服務,科學進步以及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國家應當保護作者和發明人的作品的精神和物質利益。所以:
1.它應制定政策,在國家和國際範圍內促進和刺激多米尼加文化的多種科學,藝術和流行的表現形式和表現形式,並應鼓勵和支持發展或發展人類,機構和社區的努力資助文化計劃和活動。
2.它應保障言論自由和文化創造自由以及獲得文化的平等機會,並應促進文化多樣性和國際交流。
3.它應通過科學研究和文化產品的支持和傳播,認識到文化,個人和集體身份的價值,其對於全面和可持續發展,經濟增長,創新和人類福祉的重要性。它應保護文化工作者的尊嚴和完整。
4.國家的物質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國家的保護,國家應保障其保護,豐富,保護,恢復和價值所在。屬於國家所有或國家已獲得其財產的國家文化遺產的資產是不可剝奪的,不可剝奪的,而且所有權是無期限的。私人財產和文化遺產的水下財產應受到同等保護,以防止非法出口和掠奪。法律應規範獲取。
第65條:運動權
人人有權享有體育,運動和娛樂。國家有責任與教學中心和體育組織合作,煽動,激勵和支持這些活動的進行和傳播。因此:
1.國家接受體育和娛樂作為教育和健康的公共政策,並依法在教育系統的所有級別保證體育和學校體育。
2.法律應提供資源,刺激和激勵措施,以促進所有男女的體育運動,體育運動員的綜合援助,支持具有高度競爭性的體育運動以及國內外體育項目和活動。
第四節 論集體權利與環境
第66條。集體和擴散權
國家承認集體和分散的權益,這些權益是在法律規定的條件和限制下行使的。因此,它可以保護:
1.保護生態平衡,動植物。
2.保護環境。
3.保留文化,歷史,城市,藝術,建築和考古遺產。
第67條。保護環境
防止污染,保護和維護環境以供當代和子孫後代享用是國家的責任。所以:
1.人人有權單獨和集體有權使用和可持續地享用自然資源,生活在健康,生態平衡,足以發展和保存各種形式的生活,風景的環境中和自然。
2.禁止引進,開發,生產,租賃,商業化,運輸,儲存和使用國際上禁止的化學,生物,核和農業化學武器以及核殘留物以及有毒和危險的廢物。
3.國家應在公共和私營部門中促進使用替代性和無污染的技術和能源。
4.在國家訂立的合同中或在其所授予的涉及使用和開發自然資源的許可證中,應包括對保護生態平衡的義務,獲取技術及其轉讓以及如果要更改環境,將其恢復到自然狀態。
5.公共權力應預防和控制環境惡化的因素,應施加法律制裁,對環境和自然資源造成的損害承擔客觀責任,並要求對其進行修復。此外,他們應與其他國家合作,在海洋和陸地邊界的範圍內保護生態系統。
第二章 關於基本權利的保證
第68條。基本權利保證
憲法通過監護和保護機制來保障基本權利的有效性,當人們面對遭受,負有責任或由於其而遭受的權利時,憲法為人們提供了實現其權利的可能性。基本權利與所有公共權力聯繫在一起,應根據現行《憲法》和法律確定的條款保證其效力。
第六十九條有效的司法監護和正當程序
在行使應由以下各項規定的最低限度保障所構成的正當程序方面,所有人均有權行使其權利和合法利益:
1.獲得,及時和自由司法的權利。
2.在法律規定的合理期限內,由主管,獨立和公正的司法管轄權發表意見的權利。
3.被推定為無罪並據此得到處理的權利,而沒有被不可撤銷的判決宣布有罪。
4.在一切平等和抗辯權下的公開,口頭和對抗性審判的權利。
5.任何人均不得兩次被判相同的罪名。
6.沒有人有義務自責。
7.不得以任何方式對法官或主管法庭進行審判,但要根據事先存在的法律對法官或主管法庭進行審判,並且要遵守與每個案件有關的整個海關範圍。
8.通過違反法律獲得的證據無效。
9.所有判決均可依法提出上訴。當唯一上訴的人是被定罪的人時,上級法院可能不會增加所施加的製裁。
十,正當程序規範應適用於各種司法和行政行為。
第70條哈比斯數據
人人有權採取司法行動,以了解在公開數據的登記處或銀行中所存在的信息並獲取有關他們的信息,並在出現虛假或歧視的情況下要求中止,糾正,依法進行更新和保密。新聞信息來源的保密性可能不會受到影響。
第71條。哈比斯公司的行動
所有被剝奪自由或以非法,武斷或不合理方式受到威脅的人,均有權按照自己的名義或以其名義行事的人在法官或主管法庭面前採取人身保護令訴訟,以便以簡單,有效,快速和簡易的方式了解並確定剝奪或威脅其自由的合法性。
第72條。安帕羅行動
人人有權提出憲法權利訴訟,以便在法院受到侵犯或威脅時,為自己或以其名義行事的人向法院要求立即保護其基本權利,不受人身保護令的保護。任何公共權力機構或個人的行為或不作為,以使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實施生效並保障集體和分散的權益。根據法律規定,該程序是優惠的,簡易的,口頭的,公開的,免費的,且無需任何手續。
在例外狀態期間採取的違反受保護權利的行為,無理地導致中止權利受制於憲法保護令。
第73條顛覆憲法令的作為無效
由篡奪權威,改變或顛覆憲法秩序的公共權力,機構或個人的行動或決定所發布的行為,以及因徵用武裝部隊而做出的任何決定均不具有全部權利。
第三章 基本權利和保證的適用和解釋原則
第74條規制和解釋原則
本憲法承認的基本權利和保障的解釋和規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1.它們沒有限制性,因此,不排除其他具有同等性質的權利和保證。
2.只有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在本《憲法》允許的情況下,才能尊重基本權利和保障的基本內容和合理性,以規範其基本權利和保障的行使。
3.多米尼加國家通過和批准的與人權有關的條約,協定和公約具有憲法等級,供該國法院和其他機關直接和立即適用。
4.公共權力解釋和適用與基本權利及其保障有關的規範,在最有利於擁有該權利的人的意義上,在基本權利之間發生衝突時,它們應試圖使資產和利益協調一致。受本憲法保護。
第四章 關於基本權利
第75條基本義務
該憲法所承認的基本權利決定了統治社會上男女行為的司法和道德責任秩序的存在。因此,以下各項被宣佈為人民的基本職責:
1.遵守並遵守《憲法》和法律,尊重並遵守其建立的權威。
2.如果有法律能力,則可以投票。
3.根據法律規定,為國土提供國防和保護所需的文職和軍事服務。
4.為多米尼加男性和女性在16至21歲之間提供發展服務。這些服務可能由21歲以上的人自願提供。法律應規範這些服務。
5.避免採取任何損害多米尼加共和國穩定,獨立或主權的行為。
6.依法並按其繳納能力的比例繳稅,以資助公共開支和投資。保證公共支出的合理性和促進有效的公共行政是國家的根本責任。
7.奉獻自己的有尊嚴的工作,目的是養活自己和家人,以實現人格的完善並為社會的福祉和進步做出貢獻
8.根據本《憲法》規定,參加國家的教育機構接受必要的教育。
9.根據國家的可能性與國家在社會援助和安全方面進行合作。
10.按照社會團結原則採取行動,對發生公共災難或使人的生命或健康處於危險之中的情況採取人道主義行動。
11.發展和傳播多米尼加文化,保護該國的自然資源,確保維護清潔和健康的環境。
12.保障民主的加強和質量,尊重公共遺產和透明行使公共職能。
標題III。論立法權
第一章關於其形成
第76條大會的組成
由共和國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國民議會以人民的名義行使立法權。
第77條。選舉男性和女性立法者
參議員和眾議員的選舉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進行普選。
1.出於任何原因出現眾議院參議員的空缺時,相應的參議院應從提名參議院的上級機構提出的候選名單中選擇其替代人選。
2.短名單應在空缺發生後的三十天內(如果國會在開會的情況下)提交給產生空缺的會議廳,而在沒有空缺的情況下,應在會議開始的三十天內提交。如果在指定的時間過後,當事方的適當機構未提交入圍名單,則由相應的會議廳作出選擇。
3.參議員和副代表的職務與其他職務或公職人員的職務不符,但教師職務除外。法律應規範其他不兼容的情況。
4.男女參議員和眾議員不受命令性命令的束縛,他們始終恪守選舉民選代表的神聖職責,必須對他們負責。
第一節關於參議院
第78條參議院的組成
參議院由民選議員組成,每個省一名,國家區一名,他們的任期為四年。
第79條。成為男性或女性參議員的要求
為了成為一名男性或女性參議員,必須充分行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成為多米尼加共和國的男性或女性,年滿二十五歲,成為當選該國議員的原住民。已經連續居住了至少五年。所以:
1.當選為領土的男女參議員在當選期間應居住在同一地方。
2.歸化人員只能在獲得多米尼加國籍後十年內才當選參議院議員,並且始終在當選前的五年內一直居住在選舉他們的司法管轄區中。
第80條權力
參議院的專有權力是:
1.熟悉眾議院針對第83條第1款指定的公職人員的指控。宣告有罪行為會剝奪該人的職務,並且不得行使任何公職,無論是否普選,任期十年。在這種情況下,被剝奪財產的人依法應繼續受到普通法院的指控和審判。該決定應以三分之二的成員投票通過。
2.批准或不批准共和國總統提交的駐外大使和常駐授權特派團團長的任命。
3.從出席會議的參議員的三分之二表決中,從眾議院提出的候選名單中選出會計協會的成員。
4.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成員及其替代者,出席者佔三分之二
5.從眾議院提交給他們的候選名單中選出人民捍衛者,其替代者和他的助手,並經出席者的三分之二的投票。
6.應共和國總統的要求授權,在沒有允許他的公約的情況下,授權外國部隊在共和國境內進行軍事演習,並確定時間段和期限。他們的住宿條件。
7.批准或不批准由國際機構授權在國外執行和平任務的部隊,確定該任務的條件和期限。
第二節 論爭端
第81條代表和組成
眾議院的組成方式如下:
1.由各州選區代表全國區和各省的一百七十八名男女代表按人口密度成比例分配,在所有情況下,每個省至少有兩名代表。
2.在國家一級以累積的票數選舉產生的五名男性或女性代表,最好是從政黨,同盟或聯盟中獲得席位,並取得不少於有效選票百分之一(1%)的選票。法律應確定其分佈。
3.選舉了代表海外多米尼加社區的七名男女代表。法律應決定其選舉和分發形式。
第82條:成為男性或女性代理人的要求
要成為男性或女性代表,必須滿足與參議員相同的要求。
第83條權力
眾議院的專有權力是:
1.向參議院以普選產生的公職人員指責由參議院和地方法院全國律師選舉產生的人為在行使職務中犯下嚴重錯誤的人。只能在三分之二的成員贊成的情況下提出指控。當涉及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時,應要求獲得四分之三的會員國的讚成票。自分庭宣布已提出指控之日起,被告應暫停其職務。
2.經參議院三分之二的讚成票,向參議院提交參議院選舉的候選人名單。
3.向參議院提交人民捍衛者入圍名單,其替代人選不得超過兩個,選舉人選不得超過五個,並以三分之二的讚成票通過。那些在場。
第二章 關於兩人共同的規定
第84條會議的法定人數
在每個會議廳中,有一半以上的成員對於審議的有效性是必要的。該決定以絕對多數票通過,但先前宣佈為緊急的問題除外,在第二次討論中,該問題應由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決定。
第85條免責聲明
兩個商會的成員在會議中表達的意見應享有豁免權。
第86條。立法職能的保護
未經參議院或眾議院參議院批准,任何議員或代理人不得在立法機關被剝奪自由,除非在犯罪行為中被逮捕。
如果以任何其他形式逮捕,拘留或剝奪了男性或女性立法者自由,則他或她所屬的會議廳(無論是否在會期中,包括其成員之一)均應要求他在立法期間享有自由。為此,參議院或眾議院議長或參議員或眾議員應根據情況向共和國司法部長提出請求,並在必要時下達命令直接給他,為此可能需要公共力量的所有支持,並應將其給予他。
第87條。豁免權的範圍和限制
上條所授權的議會豁免權並不構成立法者的個人特權,而是其所屬議院的特權,並且不妨礙在國會結束時採取法律行動任務。當商會收到適當司法機關的請求,以取消其成員之一的保護為目標時,應按照其內部規則確定的程序繼續進行,並應在最長兩個月的時間內作出決定從發出請求開始。
第88條。投資損失
男性和女性立法者應參加立法會議,並以現行憲法和相應立法機構內部法規所定義的形式和術語服從不合格和利益衝突規則。那些不遵守上述規定的人,將根據本《憲法》和本條例所規定的準則遭受政治審判而失去其投資,並且在其被免職後的十年內不得競選國民議會的職位。
第89條立法期限
分庭應於每年2月27日和8月16日以普通形式開會。每個立法機關應持續一百五十天。行政權應能夠以特別的方式召集他們。
第90條會長辦公室
每年的8月16日,參議院和眾議院將選舉由總統,副總統和兩名秘書組成的各自的指導辦公室。
1.參議院和眾議院議長在會議期間應具有紀律處分權,並應在所有法律行為中代表其各自的會議廳。
2.每個商會應根據《國民大會行政公務員法》指定其官員,行政僱員和助手。
3.各商會應就其內部服務和特殊問題的處理作出規定,並可以利用其紀律能力製定隨後的製裁措施。
第91條。總統賬戶的終止
兩院院長應在每年八月的第一周召集各自的全體會議,以便就前一時期的立法,行政和財務活動提供報告。
第92條。立法者賬戶的終止
立法者應每年向其代表的選民提交有關其行政管理的報告。
第三章 論國家議會的權力
第93條。權力
國民代表大會立法和監督人民代表制。因此,它對應於:
1.立法事務的一般權力:
一種。確定稅收,捐款或普通捐款,並確定其收取和投資的方式;
b。熟悉行政權對法律的看法;
C。提供所有與保護古蹟以及歷史,文化和藝術遺產有關的內容;
d。根據本《憲法》規定的程序並進行旨在證明其政治,社會和經濟優勢的研究,以創建,修改或消除地區,省,市,市轄區,分區和廣闊地區,並確定所有與其邊界和組織有關的事物證明修改的合理性;
e。授權共和國總統宣布本憲法所描述的例外狀態;
F。如果國家主權面臨嚴重和迫在眉睫的危險,國會可以宣布存在國防狀態,中止行使個人權利,但第263條規定的權利除外。如果不開會,共和國總統可能會命令該條款,這將立即召集該條款,以便可以將事件和採取的條款告知該總統;
G。建立有關移民的規範和關於外國人的規定;
H。經與最高法院協商後,增加或減少上訴法院的數目,設立或罷免法院,並提供與其組織和權限有關的一切;
一世。每年對《國家總預算法》進行表決,並批准或拒絕執行國征集貸方的非常費用;
j。根據本《憲法》和法律對有關公共債務的立法進行立法,並批准或不批准執行國簽署的信貸和貸款;
k。根據第128條第2款(d)項的規定,批准或拒絕共和國總統提交給它的合同,以及以後的修改或修改,這些修改或修改會改變指定合同原本在合同規定的條件。立法授權的時間;
l。批准或不同意執行國批准的國際條約和公約;
米 依法宣布必須進行憲法改革;
。授予表彰為國家或人類服務的傑出男女公民的榮譽;
ñ。授權共和國總統在超過十五天的時間內出國旅行;
o。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適當動機而決定立法會議廳的位置;
p。出於政治原因給予赦免;
q。對不是國家另一種權力的領域並且不違反憲法的所有事項進行立法;
河 通過決議宣告共和國感興趣的國家或國際層面的問題或狀況。
2.監督控制權:
一種。批准或拒絕執行國在每年的第一屆普通立法會議中應將其收入的收款和投資狀態,以帳戶商會的報告為基礎;
b。維護國家資產的保護和成果以造福社會,並批准或拒絕轉讓國家私有領域的資產的所有權,但第128條第2款d部分的規定除外;
C。在國會常任委員會之前召集國家自治和權力下放機構的部長,副部長,董事或行政人員,以使他們了解預算的執行情況和行政管理的行為;
d。每年審查行政機關的所有行為,如果它們符合《憲法》和法律,則予以批准;
e。應其成員的要求任命常設委員會和特別委員會,以便他們可以調查任何符合公共利益的事項並提出相應的報告;
F。監督政府及其自治和權力下放機構執行的所有公共政策,無論其性質和影響範圍如何。
第94條陪同議員的邀請
立法會議廳及其設立的常任和特別委員會,可以邀請部長,副部長,主任以及公共行政部門的其他男女官員,以及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提供有關人權事務的有關信息。他們擁有權力的事情。
被召集人不願出示或發表要求的聲明,應由共和國刑事法院批准,應at視公共權力的情況,應由現行法律規定對con視公共權力的案件予以處罰。合適的房間。
第95條問題
經大多數國家的同意,向部長和副部長,中央銀行行長,國家自治和權力下放機構的董事或管理人員以及來自管理公共資金的實體的主管或主管進行質詢現任成員應至少三位立法者的要求,並從其他勝任該主題的公職人員和以前指定的受撫養人那裡收集信息。
如果被召喚的男性或女性官員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沒有出庭,或者其聲明被認為不令人滿意,則眾議院可應其現任議員三分之二的投票,對他或她進行譴責,並推薦他或她。或因違反責任而被免職至共和國總統或上級領導。
第四章 法律的形成和效力
第96條。法律倡議
他們有權主動制定法律:
1.男女參議員和男女代表
2.共和國總統
3.最高法院司法事務
4.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事務
行使法律制定權的男性和女性立法者,可以在另一院中維持其動議。同樣,擁有這項權利的其他人也可以親自或通過代表在兩個議事廳提出。
第97條受歡迎的立法倡議
建立了受歡迎的立法倡議,通過該倡議,不少於選民登記冊中登記的男性和女性公民中,不少於百分之二(2%)的男性和女性可以向國民議會提出法律項目。一項特別法律應規定執行該倡議的程序和限制。
第98條。立法討論
進入其中一個商會的所有法律項目都應進行兩次不同的討論,至少在一次討論與另一次討論之間要間隔一天。如果已經宣布緊急,必須連續兩屆會議進行討論。
第99條陪審員之間的程序
法律項目在其中一個商會中獲得批准後,應移交給另一個商會進行適當的討論,並遵守相同的憲法手續。如果該會議廳對其進行了更改,則應將其修改後的項目退回其開始的會議廳,並在獨特的討論中再次公之於眾;如果接受了上述修改,則最後一個會議廳應將法律發送給執行國。如果拒絕,則應將項目退回另一分庭;如果批准,則應將法律發送給執行國。如果修改被拒絕,則認為該項目已被淘汰。
第100條。非常規召喚的影響
行政機關對立法會議廳進行的特別召集,不會對防止進行中的法律項目產生影響。
第101條宣傳與出版
兩個分庭批准的所有法律均應送交執行機構頒布或觀察。如果他不發表意見,則應在收到意見之日起十日之內發布;如果事態不緊急,則應在收到意見之日起五日之內發布,並應於十日之內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的天數。國民議會批准的法律的頒布和發布的憲法時期已經過去,應視為已頒布,並將其授予執行權的商會主席應予以公佈。
第102條遵守法律
如果執行國對提交給他的法律有意見,他應在收到之日起的十天內,將其退還給它。如果此事被宣佈為緊急事項,他應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發表意見。行政機關應提交其意見,指出出現這些條款的地方以及引起該意見的原因。收到意見的分庭應將其列入下一屆會議的日程,並應一讀再討論法律。經討論後,如果該分庭的現有成員中有三分之二重新批准,則應將其提交另一分庭,如果該分庭以同等多數批准該分庭,
第103條。時期將成為執行力觀察者
行政機關向國民議會提出意見的所有法律的期限由兩個普通立法機關決定,否則該意見將被接受。
第104條。法律項目的效力
在普通立法機關結束時在兩個議院之一中待決的法律項目,在不影響第100條規定的前提下,遵循以下立法機關的憲法程序,直到將其轉化為法律或予以拒絕為止。如果沒有通過這種方式發生,則應將該項目視為未啟動。
第105條:納入當天的議程
眾議院通過的所有法律項目,經另一方通過後,應列入舉行第一屆會議的當天的議程。
第106條立法範圍的擴大
當一項法律被送交共和國總統頒布,而立法機關的任期少於第102條所規定的意見觀察時限時,立法機關應保持開放態度以熟悉意見,或該程序應在以下立法機關中繼續進行,但不得損害第103條的規定。
第107條:被拒絕的法律項目
直到下一個立法機關,在兩個分庭中的任何一個中都不能提出一個分庭中被拒絕的法律計劃。
第108條:法律標題
兩院法律和決議的標題為:國民議會。以共和國的名義。
第109條:法律效力
法律頒布後,應以法律確定的形式公佈,並應盡可能廣泛地傳播。一旦在所有國家領土上將其視為公認的期限,便應具有強制性。
第110條。法律的非追溯性
法律僅規定並適用於未來。除非對司法公正或服完刑的人有利,否則它沒有追溯效力。在任何情況下,公共權力或法律均不會影響或改變根據先前法律從既定情況衍生的司法安全。
第111條。公共秩序法
與公共秩序,政策和安全有關的法律規定了該地區所有居民的義務,而且個別公約可能不會削弱這些法律。
第112條。
機構法系根據其性質決定基本權利,公共權力的結構和組織,公共職能,選舉規則,經濟融資規則,公共預算,計劃和投資,領土組織,憲法程序,安全與辯護,憲法明確提及的事項以及其他具有同等性質的事項。為了獲得批准或修改,必須要有兩個分庭中三分之二的讚成票。
第113條。普通法
普通法是指本質上需要獲得每個分庭席位的絕對多數票通過的那些法律。
第五章關於帳目轉帳
第114條。共和國總統帳戶的延期
根據第128條第2款f項的規定,共和國總統有責任每年在國民代表大會上提交上一年發生的預算,財務和管理事務的賬目憲法,並附有一條消息,解釋宏觀經濟和財政預測,預期的經濟,財務和社會成果,以及政府提議根據本年度批准的《國家總預算法》建議執行的主要優先事項課程。
第115條:管制和監督程序的規定
法律應規範兩個立法機構對審議議會報告,審查行政機關的行為,邀請,質詢,政治審判和本憲法確立的其他控制機制所需的程序。
第116條。人民辯護人報告的延期
人民捍衛者應將其活動的年度報告提交給國會,但不得超過第一屆普​​通立法會閉幕前三十天。
第六章 關於兩個成員國的國家大會和聯合會議
第117條:國家大會的組成
參議院和眾議院應分別舉行會議,國民議會開會時除外。
第118條國家大會的法定人數
在本《憲法》所規定的情況下,各分庭應在國民議會開會,每個分庭的議員必須有一半以上出席。他們的決定應以絕對多數票作出,除非他們被指稱要改革《憲法》。
第119條國家大會的指揮室
國民議會或兩個參議院的聯席會議均由其組織和運作規則決定。在這兩種情況下,參議院院長均由總統擔任,眾議院院長由副總統擔任,秘書處由各參議院秘書擔任。
如果參議院的男性或女性總統暫時或最終缺席,而該立法會議廳尚未選舉他的替代者,則由眾議院的男性或女性總統主持國民議會或聯合會議。會議。
如果兩個議會議長的男性或女性臨時或確定缺席,則由參議院的男性或女性副總統擔任;如果缺席,則由眾議院的男性或女性副主席主持國民議會。大會或聯席會議。
第120條國家大會的權力
國民議會的職責是:
1.熟悉並決定憲法改革,在這種情況下,應擔任國民審查議會的職務。
2.審查共和國總統男女總統和男女副總統的選舉行為。
3.宣布共和國的男女總統和副總統,宣誓並接受或拒絕其辭職。
4.行使現行《憲法》和組織規則賦予它們的職能。
第121條聯席會議
在以下情況下,會議廳共同舉行會議:
1.接收共和國總統男女總統的信息和介紹以及各部的報告
2.慶祝紀念性或禮節性的行為。
標題IV。論執行力
第一章關於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122條共和國總統
根據本《憲法》和法律規定,共和國的男性或女性總統以國家或政府首腦的身份,以人民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
第123條成為共和國總統的要求
為了成為共和國總統,需要一位:
1.按出生或出身來成為多米尼加人
2.達到三十歲
3.充分行使公民和政治權利
4.至少在總統選舉之前的三年內不參加現役或服役
第124條總統選舉
行政權由共和國的男女總統行使,總統應每四年以直接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共和國的男性或女性總統可以選擇連續第二個憲法任期,也不得再競選共和國的同一職位或副總統職位。
第125條共和國副總統
共和國應由男女副總統以相同形式並在相同時期內共同選舉產生。要擔任共和國副總統,必須具備與擔任總統相同的條件。
第126條。總統和副總統的宣誓就職
在大選中當選的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應在大選後的8月16日宣誓就職,即卸任當局的任期結束之日。所以:
1.當共和國總統因發現自己在國外,生病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宣誓時,應宣誓由共和國副總統主持,並由他行使臨時誓言。共和國總統辦公廳,在他缺席的情況下,是最高法院院長。一旦妨礙總統或副總統就職的原因已經結束,則應宣誓就職並立即進入其辦公室。
2.如果共和國當選總統沒有正式宣誓就職而沒有宣誓就職,而國民議會承認這種缺席,則由共和國副總統當選,並由他當選,它應以前面指出的方式進行。
第127條宣誓
共和國上任的男女總統和副總統男女總統應在國民議會面前宣誓如下:“我以國家和我的榮幸向上帝和人民宣誓:履行並實現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保護和捍衛共和國的獨立,尊重男女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忠實履行我的職務。
第二節 開啟力量
第128條共和國總統的權力
共和國總統由男女擔任,負責內部和外部政策,民事和軍事行政管理,是武裝部隊,國家警察和國家其他安全機構的最高權力機構。
1.在擔任國家元首的情況下,他的責任是:
一種。主持國家的莊嚴行徑
b。頒布和公佈國民大會的法律和決議,並註意其忠實執行。在必要時加快法令,規則和指示。
C。任命或解散軍事和警察管轄區的成員
d。制定和簽署國際條約和公約,並將其提交國民議會批准,否則,它們將對共和國無效或不承擔共和國義務。
e。依照法律規定,涉及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的,應親自或通過適當的部令命令他們,始終保持其最高指揮權。決定他們的隊伍並為公共服務提供他們。
F。在外國或外國勢力發生實際或迫在眉睫的武裝襲擊時,採取必要措施,為國家提供合法的國防保障,並有義務將所通過的規定告知國民議會,並徵求國民議會的批准。進行國防狀態聲明
G。宣布國民議會未發現根據本《憲法》第262至266條規定的例外狀態。
H。在違反本《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款的規定時,採取必要的警察和安全臨時措施,破壞或威脅公共秩序,國家安全,公共服務或公眾的正常運作使用或阻礙經濟活動的發展,並且不構成本《憲法》第262至266條中給出的事實。
一世。依法提供與航空,海洋,河流,土地,軍事和警察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並由各部委及其行政部門事先進行研究。
j。根據法律和國際公約,在每年的2月27日,8月16日和12月23日給予赦免。
k。依法逮捕或驅逐其活動損害或可能損害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的外國人。
l。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況下,禁止外國人進入本國領土。
2.在擔任政府首腦的條件下,他具有以下能力:
一種。任命擔任自由任命職務或任命不屬於本《憲法》或法律認可的國家其他機構的部長,副部長和其他公職人員,並接受其辭職並免職。
b。依法任命自治和權力下放機關和國家機構的男女元首,並接受其辭職並予以罷免。
C。在他認為必要時更改他的官邸的位置。
d。要訂立合同,在有與國民收入,國家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終止貸款或規定免稅的規定有關的規定時,將其提交國民議會批准,根據憲法。未經國會批准,共和國總統可以認可的上述合同和豁免的最高金額,應為公共部門的最低工資標準的200。
e。維護國民收入的良好收賬和忠實的投資
F。每年的2月27日,在第一屆普通立法機關開始時,將各部的報告交存國民議會,並提供其上一年的政府帳目。
G。要在每年的10月1日之前向國會提交第二年的國家總預算法律項目。
3.作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他的責任是:
一種。經共和國參議院批准,任命經國際認可的駐外大使和常駐國際機構的使節負責人,並根據《外交服務法》任命外交使團的其他成員接受他們的辭職並刪除他們。
b。指導外交談判並接待外國國家元首及其代表。
C。授予或拒絕多米尼加公民授權,他們可以為多米尼加境內的國際政府或組織行使公共職責或職務,並可以接受和使用外國政府授予的獎項和頭銜。
d。授權或拒絕市議會授權出售不動產所有權,以及在以房地產或市政收入作為擔保時簽訂或不批准其訂立的合同。
e。《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三節。關於總統接任
第129條總統繼任
總統繼任應遵循以下準則:
1.在共和國總統暫時缺席的情況下,共和國副總統應行使行政權。
2.如果共和國總統最終缺席,則副總統應在總統任期結束前的時間內擔任共和國總統。
3.在兩者均缺席的情況下,最高法院院長應擔任臨時行政長官,由臨時行政長官在接任該職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集國民議會,以便他們可以在接下來的15天之內開會,並選舉共和國的新總統和副總統,屆時必須在選舉結束之前結束或宣布不得參加。
4.如果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法進行召集,國民議會應立即舉行全權會議,以前述方式進行選舉。
5.選舉應通過半數以上議會議員的讚成票進行。
6.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的替代人選應從選舉它們的政黨的上級機構根據其章程,在其第3款規定的時期內提交給國民議會的候選名單中選出。本文。在該黨沒有提出候選人名單的期限內,國民議會應實現選舉。
第130條副總統繼任
如果共和國副總統確實缺席,則在宣誓就職之前或之後,共和國總統應在三十天內向國民議會提交入圍候選人名單。一旦期限屆滿,而總統沒有提出入圍名單,國民議會即應當選。
第四節 特別規定
第131條國外旅行授權
未經國民議會授權,共和國總統男女不得出國旅行超過十五天。
第132條辭職
共和國的男女總統和副總統只能在國民議會上辭職。
第133條。免疫和剝奪自由
在不損害本《憲法》第80條第1款的規定的前提下,不得剝奪當選或在職的共和國總統男女副總統的自由。
第二章 在部委
第134條:州政府
為處理政府事務,應設立依法設立的部委。每個部由一名部長領導,並應具有處理其事務所必需的副部長。
第135條:部長或副部長的要求
為了擔任部長或副部長,必須充分行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並成為多米尼加共和國的男性或女性,並且年齡必須達到25歲。獲得多米尼加國籍十年後,入籍人士只能擔任部長或副部長。部長和副部長不得從事任何可能造成利益衝突的專業或商業活動。
第136條權力
法律應確定部長和副部長的權力。
第一節關於部長理事會
第137條部長理事會
部長會議是政府總務的協調機構,其目的是為了國家的普遍利益和為公民服務,組織和加速處理公共行政事務。它由共和國總統,副總統和部長組成。
第三章 論公共行政
第138條。公共行政原則
公共行政部門的行為應遵循效率,等級制,客觀性,平等,透明,經濟,宣傳和協調的原則,並完全服從國家法律法規。法律規定:
1.公職人員的規則,根據候選人的才能和能力獲得公職的權限,專門的教育和培訓,官員的利益衝突規則,以確保他們在合法行使職能方面的公正性授予。
2.必須制定決議和行政法令的程序,以保證有關人員的聽眾,法律規定的除外。
第139條。控制公共行政合法性
法院應控制公共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公民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這種控制。
第140條:增加報酬的規定
任何管理公共資金的公共機構或自治實體均不得制定傾向於增加其管理人員或執行人員的報酬或利益的規範或規定,而應在其當選或任命後的一段時間內製定。違反本規定的,將依法予以製裁。
第一節關於國家的自治和分散的機構
第141條自治和分散的機構
法律應在國家內建立具有司法性質,行政,財務和技術自主權的自治和權力下放機構。這些機構應在其主管部門的男女部長的監督下分配給與其活動相適應的主管部門。法律和行政權力應規範公共行政服務不集中的政策。
第二節 論公職章程
第142條。
《公職章程》是一項基於功績和專業化的公共權利規則,可以有效地管理和完成國家的基本職能。該法規應確定公務員的進入,晉升,工作評估,持久性以及與職務分離的形式。
第143條法定規則
法律應確定公共行政部門不同機構專業化所需的法定規則。
第144條賠償規則
除教學外,國家官員或僱員不得同時擔任一個以上的有薪辦公室。法律應根據職務標準和提供服務的特點,確定國家男女官員和僱員的薪酬方法。
第145條:保護公職
違反公職規則解僱屬於行政職業的公務員,應視為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
第146條禁止腐敗
譴責國家機關中的一切形式的腐敗。所以:
1.所有提取公共資金或利用其在國家機關,機關,自治機關或機構中的地位為自己或第三方謀取經濟利益的人均應受到處罰。
2.以同等方式,有利於其協會,家庭,盟友,朋友或親戚的人將受到處罰。
3.根據法律規定,宣誓宣誓宣布男女公職人員的資產,該公職人員始終有責任在終止任職前後或應有關當局的要求證明其資產來源。
4.對於因腐敗罪而受到譴責的人,應處以民事降級的刑罰,並應要求對其進行非法賠償。
5.法律可能規定的時效期限比腐敗犯罪和限制性程序利益制度的時效期限更長。
第三節。關於公共服務
第147條:公共服務的目標
公共服務旨在滿足集體利益的必要性。它們應依法宣布。所以:
1.國家根據本《憲法》和法律,通過讓步,授權,參與參與,可訴財產的轉讓或其他合同形式,保證直接或委託提供高質量的公共服務。
2.國家或個人以法律或合同形式提供的公共服務,必須對普遍性,可及性,效率,透明性,責任感,連續性,質量,合理性和價格均等性原則作出回應。
3.公共服務的管理是國家的專有職責。法律可以規定,對這些服務和其他經濟活動的監管是由為此目的設立的機構負責的。
第四節 關於公共實體,其官員或代理人的民事責任
第148條:民事責任
享有公共權利的法人及其官員或代理人應依法共同或相互負責因反法治行政行為或不作為而對法人或法人造成的損害和偏見。
標題V.司法權
第149條司法權
司法機構以共和國的名義免費管理司法。該權力由最高法院和由本憲法和法律設立的其他法院行使。
第一段
司法職能包括司法行政,以決定在各種類型的程序中,在私人或公共權利下,自然人與道德人之間的衝突,判斷和執行判決。它的行使是法院的責任和法律所確定的判決。司法權享有職能,行政和預算自主權。
第二段
法院行使的職能不得超過憲法和法律賦予法院的職能。
第III段
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例外,法院作出的所有決定均可在上級法院提出上訴。
第150條司法職業
法律應根據功績,能力和專業精神以及退休和退休制度,規範司法職業的司法法規,法官的收入,教育,晉升,升遷,離職和退休。法官,官員和司法人員的退休金。
第一段
該法律還應規范國家司法學校,其職能是對渴望成為法官的男性和女性進行初等教育,以確保他們接受技術培訓。
第二段
為了被任命為司法權力的法官,所有有志向的人都必須通過國家司法學校的招生製度,以優異的表現屈服於公開競爭,其結果是法律確立並令人滿意地通過了教育計劃說學校。只有自由選舉的最高法院法官才能免除這些要求。
第151條司法權的獨立
擔任司法權成員的男性和女性法官是獨立,公正,負責和固定的,並受《憲法》和法律的約束。除已確定的任何原因以及法律給予的保證外,不得將其移除,分離,中止,轉讓或報廢。
1.法律應建立司法制度的法官和官員的責任制和移交帳目。司法權力的服務與除教師以外的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辦公室不兼容。其成員不得選擇任何公開選舉角色,也不得參加黨的政治活動。
2.最高法院法官的強制性要求年齡為七十五歲。對於其他法官,官員和司法機構的僱員,應根據管轄此事的法律設立。
第一章關於最高法院
第152條整合
最高法院是所有司法機構的上級司法機關。它由至少16名法官組成,可以與建立組織的法律所確定的法定人數會面,商議和有效缺席。依法將其劃分為各分庭。
第153條要求
為了成為最高法院的男性或女性法官,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通過出生或出身成為男性或女性多米尼加人,並且年滿三十五歲。
2.使自己充分行使公民和政治權利。
3.成為學士或法學博士。
4.休假十二年從事律師或大學法律教授的職業,或在同一時期內行使司法權力內的法官職務或公共事務部代表的職務。這些時間可能會累積。
第154條權力
這是最高法院的專有責任,在不損害法律賦予它的其他權力的情況下:
1.在唯一的情況下,了解針對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參議員,眾議員,最高法院法官,憲法法庭,部長和副部長,司法部長的刑事案件共和國,上訴法院或同等法院的法官和檢察長,土地的高級法院的法官,高級行政法院和高級選舉法庭的法官,人民捍衛者,外交使團成員和經認可的酋長駐國外使團,中央選舉委員會,商會和貨幣委員會成員。
2.依法學習法律訴求。
3.作為終極手段,來學習其第一手知識是上訴法院及其同等職責的案件。
4.根據《司法職業法》,任命上訴法院或其同等職位的法官,初審法院或其同等職位的法官,教務法官,和平法官及其替代者,任何法院的法官。憲法和法律建立的其他司法權法院。
第二章 論司法權的理事會
第155條整合
司法權力委員會的組成形式如下:
1.最高法院院長主持。
2.最高法院法官,由該法院的正式成員選出。
3.上訴法院的法官或同等法官,由其同伴選舉產生。
4.由其同伴選出的原訟法官或同等法官。
5.由同僚選出的和平法官或同等法官。
第一段
除最高法院外,本理事會成員應在這些辦公室任職五年,在擔任本理事會成員期間應停止行使其司法職能,並且不得選擇新的任期。理事會。
第二段
法律應確定本理事會的職能和組織。
第156條功能
司法權力委員會是司法權力的常設管理機構。它應具有以下功能:
1.依法向最高法院正式提交男女候選人,以任命,確定司法機構不同法院的法官的職位和晉升。
2.司法權的財務和預算管理。
3.對司法機構的法官,官員和僱員的紀律控制,最高法院法官除外。
4.運用和執行對依賴司法權的法官和行政人員的工作進行評價的手段。
5.法律賦予它的其他職能。
6.設立司法權力行政辦公室;
7.任命所有依賴司法權力的工作人員和僱員;
8.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能。
第三章 司法組織
第一節關於上訴法院
第157條上訴法院
法律將確定上訴法院及其等同機構,以及組成法院的法官人數及其領土責任。
第158條要求
為了成為上訴法院的法官,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成為男性或女性多米尼加人。
2.使自己充分行使公民和政治權利。
3.成為法學學士或博士學位。
4.屬於司法職業,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段內擔任初審法官。
第159條。權力
上訴法院的權力是:
1.依法學習上訴和判刑。
2.在初審中針對初審法官或其等同人員,地方檢察官,國家自治機構和權力下放機關和機構的負責人,省長,民族區和市鎮的市長,學習刑事案件。
3.了解法律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節 關於初審法院
第160條第一審法院
應當設立一審法院或與之等效的法院,並具有法官人數和法律確定的領土責任。
第161條要求
為了成為一審法官,需要一個:
1.成為男性或女性多米尼加人。
2.使自己充分行使公民和政治權利。
3.成為法學學士或博士學位。
4.屬於司法職業,並在法律規定的時期內擔任和平法官。
第三節。在和平法庭上
第162條法院
法律應確定和平法院或同等法院的數目,其權力,領土責任以及其組織形式。
第163條要求
為了成為和平法官,要求:
1.成為男性或女性多米尼加人。
2.使自己充分行使公民和政治權利。
3.成為法學學士或博士學位。
第四章 專門的司法管轄區
第一節關於持續行政管轄權
第164條整合
爭議性行政管轄權應由上級行政法院和一審爭議性行政法院合併。它們的權力,整合,位置,領土責任和訴訟程序應由法律確定。上級法院可以將自己分為兩院,其裁決易於上訴。
第一段
高級行政法院的男女法官應符合上訴法院法官的要求。
第二段
爭議行政法院的男女法官應符合一審法官的要求。
第165條權力
以下是高級行政法院的權力,但不損害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力:
1.尋求對任何有爭議的初審行政法院或本質上具有這種性質的行政法院在行政,稅務,財務和市政事務上的判決的追索權。
2.由於國家行政機關與個人之間的關係而導致對違反法律的行政當局的行為,行為和規定的爭議性資源,如果有爭議的第一級行政法院不知道的話實例。
3.提起訴訟,並根據法律程序解決,這是由於公共行政當局與其官員和公務員之間發生衝突而引起的有爭議的行政行為。
4.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力。
第166條。一般行政律師
在有爭議的行政管轄權之前,公共行政部門應由總行政檢察官以及由其任命的律師永久代表。總行政檢察官應由行政機關任命。法律應規范國家其他機關和機構的代表權。
第167條要求
總行政檢察官必須滿足成為上訴法院總檢察長的相同條件。
第二節 專門的司法管轄區
第168條專門的司法管轄區
法律應規定出於公共利益或服務效率的原因而需要設立專門司法管轄區以處理其他事項。
第五章關於公共部門
第169條定義和功能
公共部是司法制度的機關,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打擊犯罪政策,指導刑事調查並以社會代表的名義採取公共行動。
第一段
公共部門在行使職能時,應保障男女公民的基本權利,促進爭端的替代解決,應提供對受害者和證人的保護,並捍衛法律保護的公共利益。
第二段
法律應在公共部門或為此目的組成的其他機構的指導下規範監獄系統的運作。
第170條自主權和行動原則
公共部享有職能,行政和預算自主權。它根據合法性,客觀性,行動統一性,等級制,不可分割性和責任性原則行使其職能。
第一節關於整合
第171條任命和要求
共和國總統應任命共和國檢察長和一半的副檢察官。為了成為共和國總檢察長或兼職檢察官,必須具有與擔任最高法院法官相同的要求。法律應規定公共部門其他成員的任命形式。
第172條利益的整合和衝突
公共部由共和國總檢察長領導,由共和國總檢察長以及依法設立的其他男女代表組成。
第一段
依法由共和國司法部長和男女兼職檢察官代表公共事務部在最高法院任職。法律應規定其在其他司法程序中的代表權。
第二段
公共部代表的職務與教師以外的任何其他公職或私人職務均不相容,並且在繼續行使其職務期間,不得選擇任何公共選舉角色或參加黨的政治活動。
第二節 論公共部門的職業
第173條職業製度
公共部是依法組織的,該部規範其不可罷免,紀律處分以及統治其行動的其他戒律,其教育學校和政府機構,並保證其職業會員的永久性直到七十五年。
第三節。論政府的上級理事會
第174條整合
公共部的內部政府機構是公共部的上級理事會,應通過以下方式合併:
1.共和國總檢察長,由總檢察長主持。
2.共和國總檢察長的同伴檢察官,由其同僚選出。
3.上訴法院由其同僚選出的總檢察長
4.財政律師或其同等人選出的同等律師
5.同行選舉的監事。
法律應確定本理事會的職能和組織。
第175條功能
公共部高級理事會的職能如下:
1.指導和管理公共部門的職業生涯系統
2.公共部的財務和預算管理
3.對公共事務部的代表,官員和僱員進行紀律控制,共和國檢察長除外。
4.制定並運用公共部門代表和組成該部門的行政人員的評價工具。
5.在必要和有用的情況下,將公共服務部的代表臨時或最終從一個司法管轄區轉移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法律規定的條件和保證除外,男女兼職律師和共和國總檢察長
6.在必要時設立行政角色,以便公共部可以行使本《憲法》和法律賦予它的權力。
7.法律賦予它的其他職能。
第六章 關於公共防禦和免費法律援助
第176條。公共防禦
國防服務是司法系統的一個機構,具有行政和職能自主權,其目的是保證在其權力的不同領域有效捍衛基本的國防權。對於因任何原因不被律師代理的人,應在缺乏付款,容易獲得,平等,效率和質量均得到滿足的標準下,在全國所有地區提供國防服務。國防法應規定該機構的運作。
第177條。免費法律援助
國家應負責組織免費的法律援助方案和服務,以幫助缺乏經濟資源的人獲得其利益的司法代表,特別是在不損害公眾的權力的情況下保護受害者的權利部在犯罪程序領域。
標題VI。司法國家委員會
第178條整合
治安法官全國委員會由以下機構組成:
1.共和國總統,由總統主持,在總統缺席的情況下,由共和國副總統主持
2.參議院議長
3.參議院選出的男性或女性參議員,與參議院總統黨派不同,屬於另一黨派,並具有第二多數席位。
4.眾議院議長
5.眾議院選出的男女代表,與眾議院院長的代表不同,屬於第二黨或多數黨的代表。
6.最高法院院長
7.由最高法院選出的最高法院男性或女性地方法官,應擔任秘書。
8.共和國總檢察長。
第179條功能
治安法官全國委員會具有以下職能:
1.任命最高法院法官
2.任命憲法法院法官
3.任命高級選舉法院的法官及其代理人
4.評估最高法院法官的工作
第180條選擇標準
組成最高法院的地方法院全國委員會必須從屬於司法職業體系的法官中選出四分之三的成員,其餘四分之一應從法律專業人士,學者或公共事務部的成員中選拔。
第一段
全國裁判法院任命最高法院的男性和女性法官時,應規定其中哪一位應擔任總統職務,並應在缺席或有障礙的情況下任命第一和第二位替代人來替代總統。總統及其下任總統的任期應為七年,至七年末,並經全國裁判官理事會評估其工作後,可以重新當選。
第二段
如果缺乏具有上述素質的法官,國家裁判法院應任命一名具有同等素質的新法官,或將其指派給最高法院的另一名法官。
第181條工作評估
最高法院的法官應在其當選之日起七年後,由地方法官全國委員會對他們的工作進行評估。如果地方治安法官全國委員會決定將法官從其職務中分離出來,則它必須以管轄該主題的法律所載的動機支持其裁決。
第182條。憲法法院的法官選拔
組成憲法法院的地方法院全國委員會應規定其中一個應擔任總統職務,並應在缺席或有障礙的情況下任命第一和第二位替代者來代替總統。
第183條。選舉高級法院的法官
全國裁判法院任命高級選舉法院的法官及其代理人時,應任命其中的哪一位擔任主席。
標題VII。論憲法控制
第184條:憲法法院
應當設立憲法法院,以保障憲法至上,捍衛憲法秩序和保護基本權利。它的決定是絕對的和不可撤銷的,並且是公共權力和國家所有機關的具有約束力的先例。享有行政和預算自主權。
第185條權力
憲法法院應獨自負責了解:
1.在共和國總統,參議院或眾議院三分之一的議員以及任何受到合法和司法保護的人的情況下,針對共和國法律,法令,規則,決議和條例的違憲直接行動利益。
2.在國際條約獲得立法機關批准之前對其的預防性控制。
3.公共權力在其首長之一的情況下發生責任衝突。
4.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186條整合與決定
憲法法院應由十三名成員組成,其裁決應以九名或以上成員資格的多數通過。投票持異議的法官可在通過的決定中表明其動機。
第187條。要求和更新
為了成為憲法法院的法官,要求最高法院的法官具有相同的條件。其成員在其任職期間不得移動。法官的條件只有在執行職務時因死亡,辭職或因嚴重錯誤而被解僱,才能喪失,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任命一個人來完成該期限。
該法院的法官任期僅九年。他們可能沒有連選連任,只有那些在辦公室任職不到五年的人才可以連任。法院的組成應每三年逐步更新一次。
第188條擴散控制
共和國法院應在提交其審查的事項中了解合憲訴狀。
第189條法院規則
法律應規範憲法程序以及與憲法法院的組織和職能有關的程序。
標題VIII。關於人民的捍衛者
第190條人民辯護人的自治
人民捍衛者是行使職能並具有行政和預算自主權的獨立機構。他有義務專門負責本《憲法》和法律。
第191條。基本功能
人民捍衛者的基本職能是,在國家官員或機關侵犯人民的基本權利以及本《憲法》和法律確立的集體和分散利益的情況下,作出貢獻。影響集體利益和分散利益的公共或個人服務。法律應規範與其組織和職能有關的法律。
第192條選舉
人民捍衛者及其助手應由參議院任命,任期為六年,由眾議院提出的候選人提名名單起,並應繼續擔任職務直至被替代。眾議院應在被任命的任期屆滿之前,在普通立法機關中選出候選人名單,並應在參議院批准後不超過十五天的時間內向參議院提交候選人名單。共和國參議院應在接下來的30天之內進行選舉。
一旦期限結束,而眾議院沒有選擇並提出候選人名單,則由最高最高法院選擇同樣的候選人名單並提交參議院。如果參議院沒有在指定時期內完成選舉,則最高法院應從眾議院提出的候選人名單中進行選舉。
標題IX。地域順序與地方行政
第一章關於領土的組織
第193條領土組織的原則
多米尼加共和國是一個統一國家,其領土組織的最終目的是支持其整體和平衡的發展以及其居民的發展,並與其需求,自然資源的保存,民族身份和文化價值相適應。領土組織應按照統一,統一,政治,行政,社會和經濟合理的原則進行。
第194條。領土訂購計劃
通過法律制定和執行領土排序計劃,以確保適應氣候變化的必要性,確保有效和可持續地利用該國的自然資源是國家的優先事項,
第195條。領土劃界
通過組織法,應確定地區的名稱和範圍,以及所劃分的省市。
第二章 地方行政管理
第一節關於地區和省
第196條。地區
該地區是在國家領土上製定和製定公共政策的基本單位。法律應定義與其職責,組成,組織和功能有關的所有內容,並確定其數量。
在不損害團結原則的前提下,國家應在不同的地理界線中實現公共投資的合理均衡,其方式與這些對國民經濟的支持成正比。
第197條省
該省是該領土的中間政治分界。它分為市,市轄區,分區和地區。法律應定義與其組成,組織和功能有關的所有內容,並確定數量。
第198條。
行政權應在每個省任命一位民事省長,由省長擔任該分界的代表。為了成為民事州長,必須是25歲以上的多米尼加共和國男性或女性,並充分行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他的職權由法律決定。
第二節 論市政體制
第199條。地方行政管理
民族區,直轄市和市轄區構成了當地政治行政系統的基礎。他們是公共權利的法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享有自己的遺產,預算自治權,具有規範和行政權力以及土地使用權,並由法律明確規定並受監督權約束國家和公民的社會控制權,以本憲法和法律確定的條款為準。
第200條。市政稅
鎮議會可以在法律明確規定的範圍內建立稅收,但前提是該市議會不得乾擾國家稅收,城市間貿易或出口,憲法或法律。有關法院有責任了解與此主題有關的糾紛。
第201條。地方政府
國家區政府和市政府分別由鎮議會組成,由兩個相互補充的機構,即奧爾德曼議會和市長辦公室組成。奧爾德曼委員會是由男性和女性議員組成的專門的規範,監管和監督機構。他們應有替代者。市長辦公室是由男性或女性市長領導的行政機關,其替代者稱為男性或女性副市長。
第一段
市轄區政府由區議會負責,由負責執行機構的男性或女性董事和具有規範,監管和監督職能的董事會組成。男性或女性董事應有替代人選。
第二段
政治性地區,省或市政黨或團體應按照市長選舉男,女市長,男或女議員,男或女主任及其替代人選以及主席,向市和市轄區選舉作介紹。憲法和統治該主題的法律。議員及其替代者的人數應由法律根據其人數或居民的比例確定,在任何情況下,國民區和市轄區的人數不得少於五人,市政區不得少於三人。他們應由其管轄範圍內的人民按法律規定的形式每四年選舉一次。
第III段
在司法管轄區居住超過五年的歸化人員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擔任上述職務。
第202條。地方代表
市政區和國家轄區的男女市長,以及市政區的男女主任,都是市議會和市議會的法定代表。其權力和能力應依法確定。
第三節。地方參與的直接機制
第203條:公民投票,全民公決和規範性市政倡議
《地方行政組織法》應規定行使公民投票,公民投票和規範性市政倡議的範圍,要求和條件,以加強民主和地方行政的發展。
第三章 分散管理
第204條責任轉移到市政府
國家應根據本憲法和法律,促進將責任和資源轉移給地方政府。這些調動的執行將帶來機構發展,培訓和人力資源專業化的政策。
第205條。市政預算執行
國民區的市議會,直轄市鎮和市轄區的理事會,在編制預算時應承擔與預算執行一樣多的義務,以製定,批准和維持分配給各階層的撥款和支出。依法服務和關注。
第206條參與性預算
市政資源的投資應通過逐步製定參與性預算來進行,這些預算應促進在地方發展政策的定義,執行和控制中的整合和公民的共同責任。
第207條。城市的經濟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的限制和條件,市政當局承包的經濟義務,包括那些由國家擔保的義務,是其責任。
標題X.關於電子系統
第一章關於選舉大會
第208條:行使職業
行使選舉權以選舉政府當局和參加公民投票是男女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投票是個人的,自由的,直接的和秘密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行使或行使選舉權或公開投票的權利。
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的成員,或者喪失公民權的人,或者發現自己被剝奪了這些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
第209條。選舉大會
選舉大會應在依法組織的選舉學院中行使。選舉學院應每四年開放一次,以選舉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立法代表,市政當局以及其他官員或選舉代表。這些選舉應以單獨和獨立的方式進行。總統,副總統,立法和議會代表以及國際機構的選舉在5月的第三個星期日進行,市政當局的選舉在2月的第三個星期日進行。
1.在慶祝共和黨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中,任何候選人名單都沒有獲得至少一半以上的有效票數,則第二次選舉將在6月的最後一個星期日發生。同年。在最後一次選舉中,只有獲得最高票數的兩個候選人名單才可參加,獲得有效票數更多的候選人名單將被視為獲勝者。
2.當必須選舉兩名或以上候選人時,選舉應依法進行,並由少數民族代表進行。
3.在特別召集和全民投票的情況下,選舉大會應在《召集法》公佈後的最晚七十天舉行會議。當局的選舉不能與舉行全民公決同時進行。
第210條公民投票
通過全民投票進行的全民協商,應受以下法律的管轄,該法律應確定與慶祝活動有關的一切。
1.它們可能與批准或撤銷任何當選或任命機構的任務授權無關。
2.他們應事先獲得國會批准,並獲得各分庭議員三分之二的投票。
第二章 在選舉機構上
第211條選舉的組織
選舉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其下屬的選舉委員會組織,指導和監督,其職責是保證選舉的自由,透明,公正和客觀。
第一節中央電子委員會
第212條中央選舉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是具有法人資格且在技術,行政,預算和財務上具有獨立性的自治機構,其主要目的是組織和指導選舉大會,以慶祝選舉和/或現行《憲法》所確立的民眾參與機制。法律。它應在其職責範圍內具有監管能力。
第一段
中央選舉委員會由總統和四名成員及其替代人組成,由共和國參議院選舉,任期四年,經出席的參議員的三分之二表決。
第二段
民事登記處和身份證和選舉卡應是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家屬。
第III段
選舉期間,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法接受公共部隊的指示和指揮。
段落IV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保障在開展競選活動時遵循自由和公平原則以及在籌集資金使用方面的透明度,實現選舉程序。因此,它應有能力調整競選活動的時間期限和限制,以及公平使用通訊手段。
第213條選舉委員會
在國家地區和每個市鎮,應設立一個具有行政和爭議職能的選舉委員會。在行政事務上,它們應服從中央選舉委員會的管理。在有爭議的問題上,他們的決定可依法向高級選舉法院上訴。
第二節 在高級選舉庭上
第214條。高級選舉庭
最高選舉法院是適當的機構,可以對有爭議的選舉事項做出具有決定性的判斷和決定,並就政黨,集團和政治運動內部或它們之間的分歧達成共識。它應依法規範其責任程序以及與其行政,財務組織和職能有關的一切程序。
第215條整合
法院應由不少於三名和不超過四名的選舉法官及其代理人組成,由地方法官全國委員會任命,任期四年,他們應指出其中哪一位當選總統。
第三章 政黨論
第216條政黨
政黨,團體和政治運動的組織是自由的,並遵守本《憲法》確立的原則。其構成和運作應依法支持自己尊重內部民主和透明度。其基本目的是:
1.確保男女公民參與有助於加強民主的政治進程。
2.在平等條件下為公民意志的形成和表現做出貢獻,通過向民選機構提名候選人名單來尊重政治多元化。
3.為了國家利益,集體福祉和多米尼加社會的全面發展。
標題十一。帳戶分庭的經濟和金融制度之一
第一章關於經濟制度
第一節指導原則
第217條方向和基礎
經濟體制以尋求人類發展為導向。它建立在自由競爭,機會均等,社會責任,參與和團結的框架內,以經濟增長,財富再分配,社會正義,公平,社會和領土凝聚力以及環境可持續性為基礎。
第218條可持續增長
私人倡議是免費的。國家應與私營部門一起,通過合理利用現有資源,確保對經濟的均衡和持續增長,保持價格穩定,實現充分就業和社會福祉的增長。人力資源和科學技術發展。
第219條私人倡議
國家發起私人經濟計劃,制定促進國家發展的必要政策。根據國家的附屬原則,可以自行或與私營和支持部門聯合進行商業活動,以確保人民獲得基本資產和服務並促進國民經濟。
當國家出售其對企業的參與權時,它可能會採取有利於民主化其行為所有權的方法,並向其工人,工人團結組織提供為獲得上述活動財產而特別的條件。法律應規範該主題。
第220條。司法法的適用
國家和與在該國居住的自然人或法人外國人的所有公共權利人的所有合同,應服從於共和國的法律和管轄機關。但是,國家和其他公共權利人可以將合同關係引起的糾紛提交根據現行國際條約設立的司法管轄區。他們還可以依法將其提交國家和國際套利。
第221條:待遇平等
公共或私人業務活動均享有相同的法律待遇。在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限制範圍內,保證了國內外投資條件的平等。法律應對位於發展程度較低的地區或從事具有國家利益的活動,特別是在邊境省份的投資,給予特殊待遇。
第222條。促進流行的經濟舉措
國家認識到大眾經濟舉措對國家發展的貢獻,為非正規部門融入國民經濟創造了條件,激勵並保護了企業,合作社,家族企業和其他企業的微型,中小型發展工作,生產,儲蓄和消費的社區協會形式,它們產生的條件允許獲得便利的融資,技術援助和培訓。
第二節 關於貨幣和金融制度
第223條對貨幣和金融體系的監管
國家貨幣金融體系的管理是作為中央銀行上級機構的貨幣委員會的職責。
第224條。金融委員會的整合
貨幣委員會由不超過9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主持央行的行長和當然成員,其人數不得超過3名。
第225條。中央銀行
共和國中央銀行是具有法人資格,自己的遺產,具有職能,預算和行政自主權的公共權利實體。
第226條貨幣當局的指定
由中央銀行行長代表的貨幣委員會應負責國家的貨幣,匯兌和金融政策的指導和適當運用,以及系統和金融市場監管機構的協調。
第227條貨幣政策的方向
由中央銀行行長代表的貨幣委員會將負責指導和適當應用國家的貨幣,匯率和金融政策,以及協調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的監管機構。
第228條:發行紙幣和硬幣
中央銀行是國家的財產,是國家流通的紙幣和硬幣的唯一發行人,其目標是關注價格的穩定。
第229條國家貨幣聯盟
國家貨幣單位是多米尼加比索。
第230條貨幣單位的法律效力和招標
只有中央銀行發行的紙幣和硬幣才能在國家無限擔保下並在法律規定的比例和條件下合法流通和招標。
第231條。禁止發行貨幣符號
禁止發行未經本《憲法》授權的紙,硬幣或其他貨幣符號。
第232條。修改硬幣或銀行製度
除本《憲法》第122條的規定外,修改硬幣或銀行的法律制度應要求其中一個和另一個立法會議員的總數的三分之二得到支持。由執行國根據貨幣理事會的提議或經貨幣委員會的讚成票發起的,在這種情況下,應由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裁定。
第二章 關於公共財政
第一節關於國家的一般預算
第233條預算的編制
擬訂了《國家總預算法》項目,該項目考慮了可能的收入,擬議支出和所需的資金,這些項目是在財政可持續性的框架內實現的,以確保公共債務與國家的支付能力相適應,是行政機關的責任。
在該項目中,應以個性化方式分配國家不同機構的職責。
第234條預算的修改
國會可以增加新的項目,並修改那些計入國家總預算法項目或分配由執行國提交的資金的法律項目中的項目,並在每個立法會議席中以三分之二的票數通過。
一旦對《國家總預算法》進行表決,就不得轉移機構或其他機構的預算資源,除非根據一項法律,如果該法律未由執行國提出,則應獲得三分之二的表決權。每個立法會議廳的議員。
第235條例外情況
國民議會可以在第128條第2項g部分提到的日期之後提交,並以每個參議院絕對多數席位的方式,修改《國家總預算法》項目。
第236條分配的有效性
如果未經法律授權並由適當的官員下令,則不得分配公共資金。
第237條查明資源的義務
除非該同一法確定或確定了執行該法律所必需的資源,否則下令,授權付款或向其收取金錢義務的法律將無效或無效。
第238條分配公共支出的標準
國家有責任實現領土上公共支出的公平分配。其計劃,規劃,執行和評估應遵循輔助性和透明性原則以及效率,優先級和經濟性標準。
第239條預算法的效力
如果國會在12月31日之前未批准《國家總預算法》項目,則應根據預算組織法中的調整對上一年的《國家總預算法》做出裁決,直至獲得批准。
第240條:一般賬戶的出版
每年四月,應公佈共和國當年的收支總帳。
第二節 規劃中
第241條發展戰略
行政機關在徵求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和各政黨的意見後,應擬定一項發展戰略,並將其提交國民議會,該戰略應確定國家的長期願景。規劃和公共投資的過程應為相應法律的規定。
第242條多年國家計劃
《公共部門多年國家計劃》及其相應的更新應由執行國在政府任職年度的第二年立法機關中提交給國民議會,並向部長理事會諮詢有關的知識。在其有效性期間將要執行的計劃和計劃。執行的結果和影響應在財政可持續性的框架內實現。
第三節。稅收上
第243條稅收制度的原則
稅收制度以合法,公正,平等和公平為原則,使每個男女公民都可以承擔公共負擔。
第244條。稅收減免和權利轉讓
個人只能通過在國民議會批准的法律,授權或合同中規定的讓步,在讓步或合同規定並履行一個人和另一個人對他們施加的義務的所有時間內,享受受益權,同意為吸引新資本投資以促進國民經濟增長或實現任何其他社會利益目標而在某些作品或業務中發生的免稅,減免或限制稅收,捐款或財政或市政權利。通過合同授權的權利的轉讓應得到國會的批准。
第三章 關於公共資金的控制
第245條會計製度
多米尼加國家及其所有機構,無論是否自治,分權,都應由單一,統一,統一和統一的會計製度管轄,其標準應由法律確定。
第246條:公共資金的控制和監督
對遺產,收入,支出和公共資金使用的控制和監督,應由國民議會,國民議會,共和國總審計長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並由社會通過法律中建立的機制。
第一節關於共和國的總督
第247條內部控制
共和國總審計長是行政權力機關,負責對內部控制,內部監督進行監督,並對公共資源的應有的收集,管理,使用和投資進行評估,並在履行條件得到證明後授權付款命令依法對機構在其範圍內的法律和行政程序的評估。
第二節 關於賬戶
第248條外部控制
商會是對公共資源,行政程序和國家遺產進行財政控制的上級外部機構。它具有法人資格,技術特徵,並享有行政,運營和預算自主權。它應由五名成員組成,由共和國參議院從眾議院提交給它的候選名單中選出,任期四年,並應保持其職能,直到任命替代者為止。
第249條要求
要成為會計協會會員,必須是多米尼加共和國的男性或女性,充分行使公民和政治權利,具有公認的道德和道德償付能力,年齡已滿三十歲,具有大學學歷,為專業工作做好準備,最好是在會計,財務,經濟學,法律或相關方面以及法律確定的其他條件方面。
第250條權力
除法律賦予的權力外,其權力應為:
1.檢查共和國的一般賬戶和個人賬戶。
2.向國民大會提交有關國家遺產管理的報告。
3.每年在國民議會批准的基礎上,對《國家總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和分析,並根據《憲法》和法律,將執行國提出的稅收的徵收和投資狀況作為基礎,並在次年最晚的4月30日提交相應的報告,以供其了解和決策。
4.發布具有強制性的規範,以負責負責控制和審核公共資源的機關和機構之間的機構間協調。
5.應一個或兩個立法會議廳的要求進行特別調查。
第四章 關於社會協議
第251條。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社會協議是確保雇主,工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組織地參與建設和永久加強社會和平的重要手段。為了促進這一進程,應設立一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即行政機關在經濟,社會和勞工領域的諮詢機構,其構成和職能應由法律確定。
標題十二。關於武裝力量,國家警察以及安全與防禦
第一章關於武裝力量
第252條任務和角色
保衛國家是武裝部隊的責任。因此:
1.他們的任務是捍衛國家的獨立和主權,維護其地理空間,憲法和共和國體制的完整性。
2.當共和國總統下令其參加旨在促進該國社會和經濟發展,減輕災害和公眾災難的情況並加入國家警察的協助以維持或重建公眾的計劃時,它們也可能會進行干預在特殊情況下訂購。
3.他們本質上是在沒有政黨的情況下服從於民權,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審議的能力。
對進入該國或由本國工業生產的所有武器,彈藥和其他軍事物資,戰爭物資和設備的保管,監督和控制是武裝部隊的責任,並有法律規定的限制。
第253條。軍事職業
武裝部隊成員的軍事職業生涯的進入,任命,晉升,退休和其他方面,應根據其組織法和補充法不受任何歧視地受到影響。禁止恢復其成員,但在違反情況的情況下,經相應部委調查和建議後,違反武裝部隊組織法的情況分離或退休。
第254條。軍事管轄權和紀律處分權
軍事管轄權僅具有了解法律中關於該主題的軍事違法行為的能力。武裝部隊應具有紀律軍事制度,適用於不構成犯罪的軍事政權的過失。
第二章 關於國家警察
第255條:任務
國家警察是在共和國總統的授權下具有警察性質的武裝,技術,專業機構,服從於民權,沒有黨派關係,也沒有審議的能力。國家警察的使命是:
1.維護公民安全。
2.預防和控制犯罪。
3.在有關當局的法律指導下,追究和調查犯罪行為。
4.維護公共秩序,以根據憲法和法律保護人民權利的自由行使和和平共處。
第256條警察職業
國家警察成員的職業生涯的進入,任命,晉升,退休和其他方面,應根據其組織法和補充法律不受任何歧視地受到影響。恢復其成員,但在根據有關部門的調查和建議後,違反國家警察組織法的情況下實現退休或離職的情況除外。
第257條。能力和紀律處分
警察管轄區僅具有了解有關法律的警察違法行為的能力。國家警察應有適用於那些不構成違反刑事警察制度的過失的警察紀律制度。
第三章 安全與防禦
第258條:安全與國防理事會
安全和國防委員會是一個協商機構,協助共和國總統就此主題以及執行國提交其審議的任何事項製定政策和戰略。行政權應規範其組成和職能。
第259條防禦性格
共和國武裝部隊在執行其任務時,應具有本質上的防禦性,但不得損害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
第260條。高度優先的目標
高度優先的國家目標是:
1.打擊危害共和國和居民利益的跨國犯罪活動。
2.組織和維持有效的系統,以防止或減輕自然和技術災難造成的損害。
第261條。公安或國防企業
國民議會可應共和國總統的要求,在符合國家利益的情況下,規定由國防部下屬的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組成的防衛隊建立永久性公安部門。或依法建立各自能力的領域。國家的情報系統應通過法律加以規範。
標題十三。關於例外狀態
第262條定義
那些嚴重影響國家,機構和人民安全的特殊情況,在此之前,普通能力不足,被認為是例外狀態。共和國總統經國民議會授權,可以三種方式宣布例外狀態:國防狀態,內亂狀態和緊急狀態。
第263條:國防狀況
在國家主權或領土完整被外部武裝侵略視為嚴重和迫在眉睫的情況下,執行國可以在不損害其職務固有能力的前提下,向國民議會要求宣布國防國。在這種狀態下,可能不會暫停以下操作:
1.生命權,遵循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2.遵循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人格完整權。
3.遵循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享有良心和宗教自由。
4.按照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保護家庭。
5.依照第五十五條第七款的規定,享有名字權。
6.遵循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兒童的權利。
7.國籍權,遵循第18條的規定。
8.公民權,遵循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9.按照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禁止奴隸制和奴役。
10.遵循第40條第13和15條所確立的合法性和不可追溯性原則。
11.根據第43條和第55條第7款的規定,承認法人資格的權利。
12.遵循第69條,第71條和第72條的規定,對於保護這些權利必不可少的司法,程序和體制保障。
第264條。室內交通狀況
如果嚴重擾亂公共秩序而企圖破壞體制穩定,國家安全或公民並存的企圖,或者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在整個或部分國家領土上宣佈內部動盪狀態使用當局的普通權力可能無法避免。
第265條緊急狀態
如果發生與第263條和第264條所討論的事實不同的事實,從而立即或嚴重威脅該國的經濟,社會環境秩序或構成公共災難,則可以宣佈為緊急狀態。
第266條。法規
例外狀態應遵守以下規定:
1.總統應獲得國會授權,宣布適當的例外狀態。如果國會不開會,總統可以宣布該決定,這將立即召集該代表大會,以便大會可以就此作出決定。
2.在保持例外狀態的同時,國會應充分行使其職權,共和國總統應將其所採取的規定和事態的發展不斷地告知國會。
3.在例外狀態產生影響期間,所有具有選舉權的當局均保持其權力。
4.例外國家不能免除國家當局和其他僕人法律和責任的履行。
5.宣布例外狀態及其期間所採取的行為應提交憲法控制。
6.在內亂和緊急狀態中,只有本憲法承認的下列權利可以被暫停:
一種。按照第40條第1款的規定入獄
b。依照第40條第6款的規定,無故剝奪自由或沒有合法手續。
C。第40條第5款規定的向司法機關提交或被釋放的時間。
d。第40條第12款規定的從監獄機構或其他地點的轉移。
e。第40條第11款規定的被拘留者的身份介紹
F。與人身保護令有關,在第71條中作了規定。
G。第44條第1款規定的房屋和私人場所的不可侵犯性
H。第46條規定的過境自由。
一世。根據第49條提供的言論自由。
j。第47條和第48條規定了結社和集會的自由。
k。第44條第3款規定的信件不可侵犯。
7.引起例外狀態的原因一旦停止,執行國應宣布其例外。引起異常狀態停止的國民代表大會,如果執行國拒絕這樣做,應予以加薪。
標題十四。關於憲法改革
第一章關於一般規範
第267條。憲法改革
《憲法》的改革只能以其本身表明的形式進行,絕不能因任何原因,任何權威或通俗讚譽而被暫停或廢除。
第268條。政府形式
對憲法的任何修改都不能涉及政府的形式,這種形式必須始終是公民,共和,民主和代議制。
第269條憲法改革倡議
如果一項改革提案是在國民議會提出的,而其中一個或另一議院的三分之一的議員支持,或者由執行國提交,則可以對本憲法進行改革。
第二章 論國家复議制
第270條:國家修正案的成立
憲法改革的必要性應由召集法宣布。行政當局不得遵守的該法律應命令國民大會召開會議,其中應包含改革的目的,並應說明將要處理的一項或多項《憲法》條款。
第271條國家复議制法定人數
為了決定擬議的改革,國民議會應在宣布改革必要性的法律公佈後的十五天內舉行會議,每個會議廳的成員應有半數以上。其決定應以三分之二多數票作出。如果出現第262條所規定的例外狀態之一,則不得進行憲法改革。國民議會重新對憲法進行表決並宣布改革後,應將憲法和改革文本全文刊登。
第272條批准公投
當改革涉及權利,基本保障和義務,領土和市政秩序,國籍,公民和外國人制度,硬幣制度以及根據本《憲法》制定的改革程序時,應要求批准擁有選舉權的大多數男性和女性公民,在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投票表決並為此獲得國民投票大會批准的批准公投中。
第一段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在正式接受投票後的六十天內提交改革方案,以進行全民投票。
第二段
以全民投票方式批准對《憲法》進行改革,需要超過半數投票者,而且投票人數超過構成選舉人登記冊的男女公民總數的百分之三十。用“是”或“否”表達自己的意思。
第III段
如果全民投票的結果是肯定的,則應由國民評論大會宣布這項改革並與改革後的案文一起全面出版。
標題XV。一般和過渡性規定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273條。
本《憲法》案文中採用的語法性別絕不表示對男女權利平等原則的限制。
第274條。當選官員的憲法期限
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以及國際機構的立法代表和國會議員的當選任期應在每四年的8月16日(即相應的憲法任期開始之日)統一結束。本憲法中規定的例外。
第一段
每四年的2月第3個星期日選舉產生的市政當局應於同年4月24日占有。
第二段
噹噹選官員因死亡,辭職,喪失任職資格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任職時,代替他的人應繼續任職直至任期屆滿。
第275條組成機構的任職期限
憲法機構的成員任期屆滿後,應繼續任職,直到由替代他們的人接任為止。
第276條任命官員的誓言
被任命行使公職的人應宣誓尊重憲法和法律,忠實履行其職責。這條路應走在適當的公職人員或官員面前。
第277條。作出不可撤銷裁決的事項的權限的決定
在頒布本憲法之前,所有獲得不可撤銷的判決的權力的司法判決,特別是在最高法院直接控制合憲性的命令中作出的判決,直到頒布本憲法為止。憲法法院及以後的法院應服從管轄該受試者的法律確定的程序。
第二章 關於過渡條款
第一
司法權力委員會應在本憲法生效後六個月內成立。
第二
根據現行憲法設立的憲法法院應在該法院生效後十二個月內組成。
第三
最高法院應維持本《憲法》賦予憲法法院和司法權力委員會的職能,直到這些案件被整合為止。
第四
最高法院現任法官未滿75歲而不能退休,則應由國家裁判法院對工作進行評估,並由其確定。
第五
公共部高級理事會應在本憲法生效後六個月內履行本憲法規定的職能。
第六
現有的有爭議的行政和稅務法院應成為根據本憲法設立的高級行政法院。最高法院應提供改編所需的行政手段,直到司法權力委員會合併為止。
第七
中央選舉委員會的現任委員應繼續任職,直至根據現行《憲法》設立的新機構得到確認並任命現任機構為止。
第八
本憲法中與中央選舉委員會和上級選舉法院有關的規定應從2010年8月16日開始的新的合併開始生效。例外地,那些選舉人的成員機關應在2016年8月16日之前行使其職責。
第九
在現行憲法中規定的商會成員的任命程序應自2010年8月16日開始。例外地,該機構的成員應繼續任職至2016年。
第十
第272條所載與批准全民投票有關的處置,例外地不適用於本憲法改革。
第十一
在本《憲法》生效之時,國民議會尚未決定的行政機關發表的意見所依據的法律,應在頒布本《憲法》後在兩個普通立法機關中予以批准。此期間結束後,應視為未開始。
第十二
在2010年的國會和市政選舉中,由直接投票選出的所有當局,其任期至2016年8月16日為止。
第十三
應當選舉代表外部多米尼加社區代表的男女代表,特別是2012年5月的第三個星期日,為期四年。
第十四
例外情況是,應在2010年和2016年的5月的第三個星期日慶祝市政當局的選舉大會。
第十五
在批准本《憲法》第d部分第128條第2款的規定時,尚待國民議會決定的待決合同,將用盡2002年《憲法》中規定的立法步驟。
第十六
規范國家一般組織和行政的法律應規定與本《憲法》第134條所指的各部有關的法律。該法律最遲於2011年10月生效,其目的是將新規定納入下一年的國家總預算中。
第十七
本《憲法》中為製定和批准《國家總預算法》提供的法律應自2010年1月1日起全面生效,以使該國2011年的預算符合符合本《憲法》中的規定。
第十八
根據本《憲法》設立的執行機關的預算經費應列入2010年預算,以確保其在2011年全面生效。
第十九
為了保證憲法法院成員的逐步更新,除第187條規定的憲法成員外,​​其第一十三名成員應分為三組,分別為四個,兩個和五個之一,分別為六個,九個和十二個年的鍛煉分別通過隨機過程進行。例外情況下,前四名法官將被考慮重新任職一個新時期。
第二十
如果與2012-2016年憲法任期相對應的共和國總統是2016-2020年憲法任期的同一職位的候選人,則他不得再任下一任期,任何其他任期或副總統職位共和國。
最後條款
最後條款
本《憲法》自國民議會宣布之日起生效,並應立即下達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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