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巴嫩共和國憲法

黎巴嫩1926年(2004年修訂)
第一部分基本規定
憲法規定
答:黎巴嫩是一個主權,自由和獨立的家園。所有兒子的終極家園;在其邊界內,在土地,人員和機構方面統一;根據本《憲法》的規定,並獲得國際認可。
B.黎巴嫩具有阿拉伯身份和歸屬。它是致力於《憲章》的阿拉伯聯盟的創始活躍成員;它是聯合國組織的創始積極成員,致力於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國家無一例外地在所有部門和範圍內體現了這些原則。
C.黎巴嫩是一個民主議會制共和國,建立在尊重公共自由,見解自由和信仰自由的基礎上;社會公正和所有公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平等,沒有區別或偏愛。
D.人民是權力和主權的來源,通過憲法制度行使權力和主權。
E.該制度基於三權分立,權力平衡和合作的原則。
F.經濟體係是自由的,可以保證個人的主動權和私有權。
G.在文化,社會和經濟上區域的均衡發展是國家統一和製度穩定的基石。
H.消除政治宗派主義是一項基本的國家目標,要根據過渡計劃實現。
一。黎巴嫩領土是所有黎巴嫩人的領土。每個黎巴嫩人都有權在其任何部分居住,並在法律的主權下享有它。人民之間沒有任何隔離。沒有隔離,沒有隔離和居住。
J.任何與並存章程相抵觸的權威都沒有合法性。
第一章。國家及其領土
第1條
黎巴嫩是一個獨立國家,具有不可分割的統一性和完全主權。當前定義它的邊界是相同的。
北部:從Al-Nahr Al-Kabir的河口沿著河流經過的路線,一直到其與支流Wadi Khalid的匯合點,在Jisr Al-Kamar的高度。
東部:將瓦迪·哈立德與瓦迪·阿西河(奧龍特)分隔開的山頂線,穿越了博里納和馬特里巴兩個村莊的高峰,穿過了Muaissara,Harbata,Heit,Abish,Fissan的村莊。這條線從東北側和東南側遵循北貝克貝克的邊界,然後是貝克貝克,Al-Bikaa,哈斯比耶和東部拉希亞的邊界。
南部:Sour和Marjayoun當前的南部邊界。
西部:地中海。
第二條
黎巴嫩領土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轉讓或割讓。
第三條
除非有法律規定,否則不得更改行政區域的邊界。
第4條
大黎巴嫩是一個共和國,首都是貝魯特。
第5條
黎巴嫩國旗由紅色,白色和紅色水平條紋組成。綠色的雪松佔據白色條紋的中心。白色條紋的大小等於兩個紅色條紋的大小。雪松位於中間,其頂點觸及紅色的上部條紋,其根部觸及紅色的下部條紋。雪鬆的大小相當於白色條紋的三分之一。
第二章。黎巴嫩,其權利及其義務
第6條
黎巴嫩國籍及其獲得,保留和喪失的方式,應依法確定。
第7條
所有黎巴嫩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他們同樣享有公民和政治權利,承擔義務和履行公共職責,彼此之間沒有任何區別。
第8條
人身自由受到法律的保障。除非依照法律規定,否則任何人都不能被逮捕,監禁或中止。除依法外,不能確定任何罪行,也不能判處任何罰款。
第9條
良心自由是絕對的。國家在承擔榮耀上帝至高者的義務時,尊重所有宗教和信條,並保障在其保護下行使宗教儀式的自由,而不會擾亂公共秩序。它也保證了人們的個人地位和宗教利益體系的尊重,無論他們的信條如何。
第10條
教育是免費的,只要它不會干擾公共秩序,不違反道德規範並且不觸及任何宗教或信條的尊嚴。只要社區遵守國家對公共教育規定的一般要求,就可以建立自己的私立學校的權利不受侵犯。
第11條
阿拉伯語是官方的官方語言。法律規定使用法語的條件。
第十二條
每個黎巴嫩人都有權享有公共就業權,沒有任何區別,除了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的資格和功績。應當制定專門的法規,以保障員工在其所屬地區的權利。
第十三條
言論自由,言論自由和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集會自由和結社自由,均在法律範圍內得到保障。
第十四條
住宅不可侵犯。除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方式外,任何人無權進入。
第十五條
所有權受法律保護。除非出於法律規定的公用事業理由並獲得合理補償,否則不得徵用任何人的所有權。
第二部分 力量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
立法權歸屬於一個眾議院:眾議院。
第十七條
行政權委託給部長會議,由其根據本《憲法》的規定行使。
第十八條
眾議院和部長會議有權提出法律。除非眾議院通過,否則不得公佈法律。
第十九條
成立了憲法委員會,以審查法律的合憲性,並決定由總統選舉和代表選舉引起的糾紛和抗議。
在遵守法律的情況下,訴諸本理事會的權利應歸功於共和國總統,眾議院議長和總理,或眾議院議員,在個人事務,信仰自由和宗教儀式的行使以及宗教教育的自由方面,以及法律上公認的宗派的首領。有關理事會的組織,職能和組成以及對理事會的適用的規則由法律規定。
第20條
在法律規定的製度內,司法權屬於各級法院和司法管轄區,為法官和訴訟人提供必要的保證。
法律規定了司法保證的條件及其範圍。法官在行使職能方面是獨立的。所有法院均作出判決和判決,並以黎巴嫩人民的名義執行。
第21條
在符合《選舉法》規定的條件之前,每個二十一歲的黎巴嫩公民都有權當選。
第二章。立法權
第22條
在全國范圍內選舉第一屆眾議院而不是宗派的情況下,應建立一個新的參議院,所有宗教團體都應代表該參議院,其權力應限於最高民族的事業。
第23條
(由1927年10月17日頒布的憲法廢除。)
第24條
眾議院由當選代表組成,其選舉的人數和方式由現行的選舉法確定。
在眾議院頒布選舉法之前,在宗派紀錄之外,根據以下規則分配代表席位:
一種。在基督徒和穆斯林之間平等。
b。雙方宗派之間的比例。
C。地區之間的比例。
在一次例外情況下,為實現基督徒之間的平等,全國登特登政府的三分之二多數完全任命了在本法發布之日空缺的代議席和《選舉法》設立的席位。根據國家迪坦特文件,這是穆斯林。選舉法確定了適用本條的細節。
第25條
如果眾議院解散,則解散決定必須要求進行新的選舉。這些選舉是根據第二十四條進行的,投票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三章。一般規定
第26條
貝魯特是政府和眾議院的中心。
第27條
眾議院議員代表全國。他的選民不能對他的任職施加任何限製或條件。
第28條
代表可以兼任代表和部長職務。部長可以從眾議院議員中選出,也可以從眾議院之外的人中選出,或者從兩者中選出。
第29條
法律規定喪失代表資格的條件。
第三十條
代表僅有權決定其任務期限。除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二多數外,任何代表的職權都不能廢除。
建立憲法委員會並使其法律生效後,將立即廢除“法律上的”條文。
第31條
分庭在法律會議之外舉行的每次會議實際上都是無效的,並且是違反法律的。
第32條
商會每年舉行兩次常會。第一屆會議於3月15日之後的星期二開始,其會議一直持續到5月底。第二屆會議於10月15日星期二開始。它的會議專門討論預算並就此進行投票。會議持續到年底。
第33條
普通會議按照法律規定,按照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開始和結束。共和國總統經政府首腦同意,可以通過一項法令召集眾議院特別會議,以決定其開幕,結束和議程。共和國總統必鬚根據其所有成員的絕對多數的要求召集該會議召開特別會議。
第34條
除非組成會議分庭的大多數成員出席,否則會議不能有效召開。決定以多數票決定。在平局中,正在討論的項目被拒絕。
第35條
商會公開開會。但是,應政府或其五名成員的要求,它可以舉行非公開會議。它可能決定在公開會議上重新討論同一主題。
第三十六條
投票以口頭方式進行,或以舉升和坐票方式進行,除非在選舉中,否則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達意見。至於一般法律,當對信任問題進行調查時,意見總是以唱名形式和可聽見的方式表達。
第37條
不信任權提案對每位代表在常會和特別會議上都是絕對的。除非從提交給會議廳秘書處並將其傳達給有關部長之日起至少五天之後,否則就無法討論該提案。
第38條
在同一屆會議上,不得再次提出經分庭拒絕的法案。
第三十九條
商會成員不得因其在任職期間表達的觀點和想法而受到起訴。
第40條
在會議期間,除非會議廳批准,否則不得在會議期間起訴或逮捕犯有罪行的會議成員,除非他被捲入該行為。
第41條
如果會議廳空缺,則必須在兩個月內選出繼任人。新成員的任務期限不超過替換後的舊成員的任務期限。但是,如果該席位在其任期屆滿前不到六個月空缺,則不得選舉任何繼任人。
第42條
續選分庭法官的大選在任期屆滿前的六十天內進行。
第43條
分庭建立了自己的內部議事規則。
第44條
每次選舉新的會議廳時,都會在最年長的委員長的主持下召集會議,而最年長的兩名委員則擔任秘書。主席和副主席分別由無記名投票和絕對多數票選出,在會議上任滿。在第三輪投票中,結果基於比例多數。如果票數相等,則認為年齡最大的當選。
在每次換屆選舉中,以及每年的10月會議開幕時,分庭均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多數,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出兩名秘書。
商會在其第一屆會議上選舉主席和副主席兩年後,有權一次以其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撤消其主席或副主席的信任。根據至少十位代表簽署的請願書。在這種情況下,分庭必須舉行會議以填補空缺。
第45條
除非出席會議,否則會議成員無表決權。不允許通過代理投票。
第46條
僅商會有權通過其主席維持內部秩序。
第47條
分庭的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不得以口頭形式或在會議廳旁提出。
第48條
分庭成員的薪酬應根據法律確定。
第四回。執行力
第一。共和國總統
第49條
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是祖國統一的象徵。他確保尊重《憲法》,並按照《憲法》的規定維護黎巴嫩的獨立性,統一性和領土完整。他主持高級國防委員會。他是受部長會議授權的武裝部隊總司令。
共和國總統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出,在第一輪投票中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眾議院。總統的任期為六年。自上屆任期結束以來,只有六年後才能再次當選。任何人如果不符合當選眾議院的條件或被禁止參選,則沒有資格擔任共和國總統。
所有公共行政機關,公共機構和其他公法公司中第一類或同等類別的法官和公務員,在其行使公職期間以及辭職後的兩年內以及實際離任的兩年內均無資格當選。終止其職能或退休日期。
第50條
共和國總統就職時,必鬚根據以下案文向議會宣誓效忠國家和憲法:
“我向全能的上帝發誓要尊重黎巴嫩民族的憲法及其法律,並維護黎巴嫩家園的獨立性和領土完整。”
第51條
共和國總統經商會批准後,根據憲法規定的時限頒布法律。他要求發布它們,而無權對其進行修改或使任何人不受其規定的約束。
第52條
共和國總統主持談判,以簽署國際條約並在政府首腦同意下批准它們。未經部長會議批准,不得批准。一旦國家利益和安全允許,政府便提請眾議院注意。涉及國家財政,貿易條約和其他條約的規定的條約,不能每年廢除,除非經眾議院批准,否則不得批准。
第53條
1.共和國總統隨時主持部長會議,但不參加表決。
2.共和國總統任命政府首腦,負責就代表強制性磋商與眾議院主席進行磋商,其結果已正式報告給他。
3.他頒布了一項法令,單獨任命總理。
4.在總理的同意下,他頒布了成立政府的法令,並頒布了接受部長辭職或免職的法令。
5.他獨立頒布法令,接受政府辭職或考慮政府辭職。
6.將部長會議提交給他的法案轉交眾議院。
7.接待大使並接受他們的認可。
8.他主持正式儀式,並通過法令授予國家榮譽勳章。
9.他根據法令給予特別赦免,但一般赦免只能由法律授予。
10.如有必要,他向眾議院致辭。
11.他向部長會議提出了議程之外的任何緊急事項。
12.在他認為必要的情況下,經政府首腦同意,他召集部長理事會召開特別會議。
第54條
共和國總統的決定必須由政府首腦和有關部長簽署,但提名政府首腦的法令和接受政府辭職或考慮辭職的法令除外。
至於頒布法令,則由政府首腦簽字。
第55條
在本《憲法》第65條和第77條規定的情況下,共和國總統可在其任期屆滿之前,要求部長會議解散眾議院。因此,如果部長會議決定解散該分庭,則共和國總統將發布解散令。在這種情況下,選舉機構根據《憲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召集會議,新的會議廳在宣布選舉後的十五天內召集。
商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繼續管理業務,直到選出新的商會為止。
如果沒有在《憲法》第25條規定的時限內進行選舉,則解散令被視為無效,就好像不存在解散令一樣,而眾議院將繼續根據《憲法》行使其權力。
第56條
共和國總統頒布法律,並在將法律移交給政府後的一個月內最終獲得批准,並要求其出版。至於分庭決定緊急頒布的法律,他必須在五天內頒布,並要求予以公佈。
他頒布了法令,並要求其頒布。他有權要求部長理事會在將其交存共和國總統之日起十五日內重新考慮理事會作出的任何決定。如果部長會議堅持作出的決定,或者時限沒有頒布或退還,則該決定被視為有效,必須予以公佈。
第57條
在通知部長會議後,共和國總統有權在頒布法律的期限內要求重新審議該法律。他的要求可能不會被拒絕。當庭長使用這項權利時,[不需要]頒布法律,直到該法律得到分庭的批准,經過與之相關的另一次討論,並由構成該分庭的全體成員中的絕對多數通過後才可以通過。
如果沒有頒布或返還法律而超過了期限,則該期限在法律上被視為有效,因此必須予以公佈。
第58條
在部長理事會的批准下,政府決定的每項法案都是緊迫的,並在轉送法令中提到共和國總統,即從提交理事會以來的四十天后,並將其公開納入在部長理事會批准後,可以頒布一項令該日曆生效的法令,並在日曆中閱讀該日曆以及該期限到期而無需採取任何行動。
第59條
共和國總統可將會議延期不超過一個月。在同一會話中,他這樣做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第60條
共和國總統在履行職責時,除非違反憲法或叛國罪,否則不負責任。
他對普通犯罪的責任受公共法律的約束。除眾議院通過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的決定外,他不能被指控犯有這些罪行或違反憲法和叛國罪,並在最高理事會第80條規定的情況下受到審判。最高委員會的公訴職能由最高法院全體會議任命的法官承擔。
第61條
彈the共和國總統後,他將被停職,總統職位將空缺,直到最高委員會決定該案為止。
第62條
如果總統由於任何原因而空缺,則將共和國總統的職能下放給部長會議。
第63條
共和國總統的薪酬由法律規定,在其任期內不能增加或減少。
第二。總理
第64條
總理是政府首腦。他代表它,以它的名義發言,並負責執行部長會議制定的公共政策。他承擔以下權力:
1.他主持部長會議。根據法律,他是最高國防委員會副主席。
2.他為組建政府進行代表協商,並與共和國總統簽署成立政令。政府必須在頒布該組織法令之日起三十天內,將其部長級方案提交給眾議院進行信任投票。除狹義上管理企業外,政府不能在投贊成票之前,辭職之後或考慮辭職後承擔其職能。
3.他向眾議院介紹了政府的公共政策。
4.他與共和國總統簽署所有法令,但提名他為政府首腦的法令,接受政府辭職或考慮辭職的法令除外。
5.他簽署了召開特別會議的法令,並頒布了頒布法律的法令以及重新考慮法律的要求。
6.他召集部長理事會,並詳細說明其議程。他事先將其中所載的議題以及將要討論的緊迫議題通知共和國總統。
7.他關注行政部門和公共組織的成就,並在部長之間進行協調,並提供指導以確保良好的表現。
8.在主管部長在場的情況下,他與國家有關機構舉行了工作會議。
第三。部長理事會
第65條
行政權屬於部長會議,是武裝部隊所受的權力。它執行的功能包括:
1.擬定所有領域的國家公共政策,法案和組織法令,並為執行這些法令做出必要的決定。
2.照顧法律和命令的執行,無一例外地監督所有國家機構的職能,包括行政部門以及民政,軍事和安全組織。
3.依法任命,解僱國家僱員並接受其辭職。
4.根據眾議院主席的要求,由眾議院主席罷免眾議院,如果眾議院出於非正當理由而棄權,則在常會或連續兩次特別會議上棄權,每次不少於一個月,或如果為了使政府的行動癱瘓而拒絕整個預算案。出於再次導致分庭首次解散的相同原因,不能再次行使這項權利。
5.部長會議定期在特別總部舉行會議,由共和國總統出席會議時主持。召集的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它的決定是經同意而作出的,但如果不可能的話,則應通過表決來作出,其決定由在場的大多數人作出。
基本問題需要組建政令中規定的三分之二政府成員的同意。以下是基本問題:修改憲法,宣布和取消緊急狀態,戰爭與和平,動員公眾,國際協議和條約,國家預算,總體發展計劃以及長期計劃,任命第一干部及其同等僱員,重新考慮重新分配,解散眾議院,選舉法,國籍法,人事法,解散部長。
第66條
只有黎巴嫩人可以擔任該部,除非他符合使他具有代表資格的條件,否則任何人都不能擔任該部。
部長們負責國家利益的管理,並負責執行其部門和管轄範圍內的命令和法律。
部長們對政府的公共政策負有對眾議院的集體責任,並分別承擔其個人行為的責任。
第67條
部長們有權要求出席理事會,並有權在要求發言時聽取其意見,並得到其部門決定的任何人的協助。
第68條
根據第37條,當安理會對任何部長進行不信任投票時,該部長必須辭職。
第69條
1.在下列情況下,政府被視為辭職:
一種。如果其負責人辭職。
b。如果根據組成法令的規定,其成員人數減少了三分之一。
C。如果它的頭死了。
d。共和國總統上任時。
e。眾議院任期開始時。
F。如果有不信任投票反對,則由眾議院或由其主動發起。
2.在三分之二的政府成員批准後,由共和國總統簽署並由政府首腦簽字的法令解雇了部長。
3.當政府辭職或被視為辭職時,眾議院在法律上舉行特別會議,直至新政府組建並獲得信任投票為止。
第70條
眾議院可以以叛國罪或違反分配給他們的職責來起訴總理和部長。除非得到眾議院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否則不得作出彈imp決定。一部特殊的法律決定了總理和部長的法律責任條件。
第71條
總理和被指控的部長在最高委員會受到審判。
第72條
一旦對總理髮布了彈decision決定,他將被中止,並且如果他辭職,他的辭職將不會阻止對他提起司法訴訟或繼續進行司法訴訟。
第三部分
A.選舉共和國總統
第73條
在共和國總統任期屆滿之前至少一個月至多兩個月,分庭由其總統召集召集,以選舉共和國新總統。如果不為此目的召集分庭,則在總統任期屆滿日期前的第十天合法召開會議。
第74條
如果總統因總統死亡,辭職或其他任何原因而空缺,則分庭會立即依法召集選舉繼任人;如果在總統分庭解散的情況下,總統職位空缺,選舉機構應立即召集召集,大選一旦舉行,該分庭即依法召集。
第75條
為選舉共和國總統而召集的分庭被認為是選舉機構,而不是立法機構,必須立即進行選舉國家元首,而無需進行任何討論或任何其他事項。
B.憲法修正案
第76條
憲法可根據共和國總統的倡議進行修改,因此,政府向眾議院提出了一項法案。
第77條
憲法也可以根據眾議院的倡議進行修訂。在這種情況下,過程如下:
在例會的過程中,眾議院有權根據其至少十名議員的倡議,提出一項提案,以合法組成該議會的所有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修改憲法。 。
但是,必須明確定義和列舉提案中包含的事項。然後,分庭庭長將該提議傳達給政府,要求其為此目的起草一項法案。如果政府以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分庭的提議,則政府必須起草法律草案,並在四個月內將其提交給分庭。如果它不同意,它必須將決定退回分庭進一步研究。如果會議廳依法構成會議廳全體成員的四分之三堅持,則共和國總統可以響應會議廳的意願,也可以要求部長會議解散並進行新的會議。在三個月內進行選舉。如果新會議廳堅持認為有必要進行修正,
C.代表小組的程序
第78條
如果將《憲法》的修正案提交給會議廳,則該修正案應僅限於辯論,直至在採取任何其他行動之前將其付諸表決。但是,除了對已提出的提案中明確明確確定的事項和議題外,它不能進行辯論或表決。
第79條
將《憲法》的修正案提交給會議廳時,除非有合法組成會議廳的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否則不能對其進行討論或表決。投票必須佔多數。
共和國總統必須以頒布和公佈普通法所需的相同方式和條件頒布與憲法修正案有關的法律。他有權在分庭宣佈時限內並通知部長會議後,要求分庭再次考慮該提案。投票也是三分之二的多數。
第四部分 其他規定
A.最高理事會
第80條
最高理事會的任務是彈each總統和部長,該理事會由眾議院選舉產生的七名代表組成,根據司法等級或同等職位,根據資歷,由八位最高級別的黎巴嫩法官組成。 。他們在最高級別的法官主持下開會。彈each決定由最高委員會以十票之多數票決定。其中的彈each程序由特別法確定。
B.財務
第81條
徵收公共稅。在黎巴嫩共和國,除非有一部全面的法律,其規則無一例外地適用於黎巴嫩所有領土,否則無法確定或徵收任何稅款。
第82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修改或取消任何稅收。
第83條
每年10月會議開始時,政府向眾議院介紹一項預算,其中包括明年的國家支出及其收入。預算逐項表決。
第84條
在預算和追加和非常撥款提案的辯論中,分庭不得以預算案或通過動議的形式增加預算草案或上述其餘提案中的擬議撥款。但是,在辯論結束時,它可能會主動決定增加新支出的法律。
第85條
除特殊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開放特別撥款。但是,如果無法預料的情況造成緊急支出,共和國總統將根據部長會議的決定發布一項法令,開放超額或追加撥款,並通過預算中的撥款轉移,但不超過上限由預算法確定。這些措施必須在下屆第一屆會議上提交分庭批准。
第86條
如果眾議院在專門討論其預算的會議屆滿之前仍未對預算提案做出絕對決定,那麼共和國總統應在政府首腦的同意下立即召集特別會議。會議持續至1月底,以繼續預算審查。如果本屆特別會議結束,但未明確決定預算提案,則部長會議可作出決定,共和國總統可根據該決定發布一項法令,以將該提案引入會議廳的形式生效並付諸實施。 。部長會議不得使用這項權利,除非預算提案是在會議前至少十五天向商會提出的。
但是,在那次特別會議上,稅收,成本,關稅,冒充和其他收入仍像以前一樣收取。上一年的預算為基礎,將新開的額外永久撥款添加到其中,並從中排除已消除的永久撥款。政府根據暫定的第十二個月收到新年度的一月支出。
第87條
在公佈下一年的第二年預算之前,必須將最終財務管理部門每年的賬目提交給商會批准。將製定一項特別法律來建立會計局。
第88條
除依法外,不得訂立公共債務,也無義務使用預算中的資金。
第89條
除依法並在有限的時間內,不得授予開發該國自然資源的義務,讓步,任何公共事業的服務或任何壟斷。
第五部分與強制性權力和民族聯盟有關的規定
第90 91和92條
(這些條款在1943年11月9日頒布的憲法中被廢止。)
第93條
(由1947年1月21日頒布的憲法廢除。)
第94條
(由1943年11月9日頒布的憲法廢止。)
第六部分 結論和臨時規定
第95條
根據臨時計劃,由一半穆斯林和一半基督徒選舉產生的眾議院必須採取適當措施,消除政治派別主義,並在共和國總統的主持下成立全國理事會,除了眾議院議長和總理外,政治,知識和社會名人也是如此。
安理會的任務是研究並提出能夠消除宗派主義的手段,並將其介紹給眾議院和部長會議,並就臨時計劃採取後續行動。
在過渡時期:
一種。內閣的組成中充分體現了這些宗派。
b。宗派代表制被廢除。根據國家和睦的需要,在公共就業,司法機構,軍事和安全機構,公共組織和混合組織中採用司法管轄權和效率,但最高職位的工作與最高職位的工作相當。考慮到管轄權和效率這兩個原則,這些工作在基督徒和穆斯林之間平均分配,而沒有為特定教派指定任何工作。
第96 97 98 99和100條
(由1947年1月21日頒布的憲法廢除。)
第101條
從1926年9月1日開始,大黎巴嫩州被稱為黎巴嫩共和國,未經任何進一步修改或修正。
第102條
廢除所有違反本《憲法》的立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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