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牙海岸共和國憲法

科特迪瓦2016年憲法
前言
我們,科特迪瓦人民;
意識到我們的獨立性和民族身份,在民族和人類面前承擔我們的歷史責任;
銘記科特迪瓦是並且仍然是待客之地;
汲取我們政治和憲法歷史的教訓,希望建設一個團結,團結,和平與繁榮的兄弟國家,並關心維護政治穩定;
考慮到我們的種族,文化和宗教多樣性,並決心根據國家主權原則建立一個多種族和多種族的國家;
深信尊重這種多樣性的工會通過工作和紀律確保每個人的經濟進步和社會福祉;
認為政治,種族,宗教容忍以及寬恕和跨文化對話構成了多元化的基本要素,有助於我們團結,民族和解進程和社會凝聚力的增強;
重申我們對尊重文化,精神和道德價值觀的承諾;
提醒所有人在任何情況下我們對捍衛和維護共和政府形式以及國家的世俗性質的不可逆轉的承諾;
重申我們決心建立法治,在該法治中,科特迪瓦加入的國際法律文書,特別是《 1945年聯合國憲章》,規定了人權,公共自由,人的尊嚴,正義和善政促進,保護和保障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1981年《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及其補充議定書,2001年《非洲聯盟組織法》;
與憲法合法性和民主制度息息相關;
認為民主選舉是人民自由選擇統治國家的人的手段;
宣布我們堅持以舉行自由和透明的選舉,權力分立與平衡為基礎的多黨民主原則;
不贊成以任何不民主的方式獲得或維持權力;
譴責任何違憲的政府更迭,並宣布該罪行的肇事者應受法律的全部約束;
表達我們的承諾:
。維護國家領土的完整性;
。維護我們對國家資源的主權,並確保對其進行公平管理,以維護所有人的福祉;
。促進男女平等;
。提高公共事務的透明度;
。捍衛和保存我們的文化遺產;
。為保護氣候和為子孫後代維持健康的環境做出貢獻;
我們保證促進區域和次區域一體化,以實現非洲統一;
在國家和人類面前,自由莊嚴地批准和採用本《憲法》作為國家的基本法律,其序言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標題I:權利,自由和義務
第1條
科特迪瓦國承認本《憲法》規定的權利,自由和義務。它致力於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有效實施。
第一章:權利與自由
第二條
人是神聖的。
人的權利是不可侵犯的。
人人有權尊重人的尊嚴,並有權在法律面前被承認為人。
第三條
生命權是不可侵犯的。
沒有人有權奪走他人的生命。
廢除死刑。
第4條
所有科特迪瓦人都已出生,並保持自由和權利平等。
沒有人會因種族,族裔,氏族,部落,膚色,性別,區域,社會出身,宗教或信仰,見解,命運,差異而受到特權或歧視。在文化或語言,他們的社會地位或身體或精神狀態方面。
第5條
禁止奴隸制,人口販運,強迫勞動,身體或道德上的酷刑,不人道,殘忍,有辱人格的待遇,人身暴力,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以及一切其他形式的人類退化。
禁止未經知情同意而對任何人進行醫學或科學實驗,以及出於商業或別有用心的目的進行器官交易。但是,每個人都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捐贈器官。
第6條
人人享有自由和平等訴諸司法的權利受到保護和保障。
人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合理期限內進行公正的審判和判決。
國家促進地方司法的發展。
第7條
除非根據針對他們的事實之前頒布的法律,否則任何人都不會被起訴,逮捕,拘留或起訴。
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起訴或拘留。
任何被捕或拘留的人都有權得到人道待遇,以保護其尊嚴。必須立即以他們可以理解的語言告知他們被捕或拘留的原因及其權利。
每個被告被假定為無罪,直到經過公正審判並被證明有罪,並為其辯護提供了所有必要保證。
第8條
家是不可侵犯的。例外或限制只能由法律規定。
第九條
每個人都有權接受教育和專業培訓。
每個人都有權使用醫療服務。
第10條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男女兒童均必須上學。
國家和公共社區確保對兒童的教育。他們創造了有利於這種教育的條件。
國家根據國際質量標準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確保促進和發展普通公眾教育,技術教育和專業培訓,並擴大所有部門。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機構,世俗的私營部門和宗教團體也可以為兒童的教育做出貢獻。
第11條
所有人的所有權得到保障。
如果不是出於公共事業的目的,並且沒有得到合理的事先補償,則不得剝奪其財產。
第十二條
只有國家,公共社區和科特迪瓦自然人才有權擁有農村土地。獲得的權利得到保證。
農村土地的組成以及所有權,移交和所有權轉移的規則由法律確定。
第十三條
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保障每個公民享有自由經營的權利。
國家確保儲蓄,資本和投資的安全。
第十四條
人人有權自由選擇職業或職業。
根據素質和技能,每個人都有平等的公共或私人就業機會。禁止基於性別,種族或政治,宗教或哲學見解在就業或就業方面進行歧視。
第十五條
每個公民都有權享有體面的工作條件和公平的工資。
任何人都不得因稅收而被剝奪其工資,超出法律規定的限額。
第十六條
禁止童工,應受法律懲罰。
禁止僱用兒童從事可能使他們處於危險或影響其健康,成長以及身心平衡的活動。
第十七條
屬於工會的權利和罷工的權利賦予私營部門的工人和公共行政官員。這些權利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
第十八條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公民有權獲得信息和訪問公共文件。
第十九條
所有人的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特別是良心自由,哲學和宗教信仰自由或崇拜自由。人人有權自由表達和傳播其思想。
行使這些自由必須遵守法律,他人的權利,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
禁止以目的是使一個社會團體高於另一個社會團體或鼓勵種族,部落或宗教仇恨的宣傳。
第二十條
結社,集會和和平示威的自由受到法律的保障。
第二十一條
每個科特迪瓦公民都有權在該國領土的任何地方自由遷徙和定居。
每個科特迪瓦公民都有權離開自己的國家並自由返回自己的國家。
這項權利的行使只能受法律限制。
第二十二條
任何科特迪瓦人都不會被迫流亡。
第二十三條
因政治,宗教,哲學信念或種族而受到迫害的任何人,只要符合共和國法律,都可以在科特迪瓦共和國領土內獲得庇護權。
第二十四條
國家保證所有公民平等獲得文化。
保證藝術和文學創作的自由。
藝術,科學和技術藝術品受法律保護。
國家促進和保護文化遺產以及不違背公共秩序和公認的行為標準的習慣和習俗。
第二十五條
政黨和團體在尊重共和國法律,國家主權和民主原則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組織和開展活動。他們在權利上平等,並承擔同樣的義務。
政黨和團體為行使選舉權作出貢獻。
禁止按照地區,宗教,部落,種族或種族組織的政黨和團體。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合法組成的政黨和團體可從公共資金中受益。
第二十六條
公民社會是民主表達的組成部分之一。它為國家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做出了貢獻。
第二十七條
眾所周知,全國領土上的每個人都有享有健康環境的權利。
在國家領土上過境,進口或非法儲存和傾倒有毒廢物構成不受任何時效限制的犯罪。
第二章:職責
第二十八條
國家致力於尊重憲法,人權和公共自由。它確保在人群中了解和傳播它們。
國家採取必要措施,將《憲法》,人權和公共自由納入學校和大學的教育計劃,以及對國防和安全部隊以及政府官員的培訓。
第二十九條
國家保障民主反對權。
在國家利益問題上,共和國總統可以徵求對立的政黨和團體的意見。
第三十條
關於居住在國外的科特迪瓦人,國家規定他們參與民族生活。它關注他們的利益。
第三十一條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國家保證得到保護。
父母的權力由父母行使,或者如果沒有,則由其他任何人依法行使。
第三十二條
國家致力於保障弱勢群體的特殊需求。
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兒童,婦女,母親,老人和殘疾人的脆弱性。
它致力於保證弱勢群體獲得醫療服務,教育,就業,文化,體育和休閒的機會。
第三十三條
國家和公共社區保護殘疾人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他們通過促進對所有公共和私人服務的訪問來促進其集成。
國家和公共社區確保保護殘疾人免受任何形式的退化。他們在教育,醫療和經濟領域以及體育和休閒領域保障自己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青年受到國家和公共社區的保護,免受一切形式的剝削和遺棄。
國家和公共社區創造了有利於青年的公民和道德教育的條件。他們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年輕人參與該國的社會,經濟,文化,體育和政治發展。他們通過發展其文化,科學,心理,身體和創造力來幫助年輕人融入積極的生活。
第三十五條
國家和公共社區確保促進,發展和保護婦女。他們採取必要措施,消除對婦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的暴力。
第三十六條
國家致力於通過增加婦女在民選議會中獲得代表的機會來促進婦女的政治權利。
法律規定了適用本條的詳細規則。
第三十七條
國家致力於在勞動力市場上促進男女平等。
國家鼓勵在公共機構和行政部門以及企業一級提拔婦女擔任決策職務。
第三十八條
國家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促進公民獲得住房。
國家促進公民就業。
第三十九條
捍衛國家和領土完整是所有科特迪瓦人的責任。它是由國防和安全部隊在法律確定的條件下專門確保的。
第40條
保護環境和提高生活質量是社區以及每個自然人或法人的責任。
紐約州致力於保護其海洋空間,水路,自然公園以及歷史遺址和古蹟,以防任何形式的退化。
國家和公共社區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動植物。
如果存在可能嚴重損害和不可逆轉地影響環境的損害風險,則要求國家和公共社區通過採用預防原則來評估潛在損害並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第41條
公共機構必須促進,尊重和確保尊重在公共事務管理和起訴腐敗及相關犯罪方面的善政。
負有共和國總統,共和國副總統,總理,國家機構主席或團長,政府成員,憲法委員會成員,國會議員,地方法官或任何高級職務的人在公共行政部門或負責公共資金管理的,必須依法申報其資產。
第四十二條
國家和公共社區必須保證所有人的高質量公共服務,滿足公共利益的要求。
第43條
每個居民都有義務依法履行其稅收義務。
國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稅收,打擊偷稅漏稅和財政欺詐。
第44條
公共財產不可侵犯。
每個人都有責任尊重和保護他們。
第45條
被賦予公共任務授權或負責執行公職或公共服務任務的任何公民都有責任勝任,認真和忠誠地執行該任務。他們應該誠實,公正和中立。
第四十六條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要設立多個辦事處。
第47條
居住在該國領土上的每個人都必須遵守科特迪瓦共和國的憲法,法律和法規。
標題二:國家與主權
第一章:共和國的基本原則
第48條
科特迪瓦國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共和國。
國徽是橙色,白色和綠色的三色旗,在垂直帶中且尺寸相等。
國歌是“阿比讓之歌”(I\'Abidjanaise)。
共和國的座右銘是:聯盟,紀律,工作。
官方語言是法語。
第四十九條
科特迪瓦共和國是一個不可分割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會的共和國。
科特迪瓦共和國的原則是人民,人民和人民的政府。
第二章主權
第五十條
主權在於人民。
人民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個人不得自行行使其行使權。
第五十一條
人民通過公民投票和當選代表行使主權。
行使全民投票的條件以及選舉共和國總統和議會議員的程序由《憲法》確定,並由一部組織法規定。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負責組織公民投票,總統選舉,立法選舉和地方政府選舉的獨立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行政機構。單一法律確定其職責,組織和操作程序。
憲法委員會審查公民投票,總統選舉和國會議員選舉的規律性。
第52條
投票權是普遍,自由,平等和秘密的。
在法律所規定的條件下,選民是所有年滿18歲且享有公民和政治權利的科特迪瓦公民。
標題三:執行力
第一章行政機關的組成
第53條
行政機關由共和國總統,共和國副總統和政府組成。
第二章:共和國總統
第54條
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他是民族團結的體現。他確保尊重憲法。他確保國家的連續性。他是國家獨立,領土完整和尊重國際承諾的保證人。
第五十五條
共和國總統由直接普選產生,任期五年。他只能連任一次。
他選擇共和國的副總統,並與他同時當選。
總統選舉的候選人應擁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並且應至少年滿三十五歲。他必須完全是科特迪瓦國籍,由科特迪瓦血統的父親或母親所生。
第五十六條
共和國總統和共和國副總統由兩輪多數票選舉產生。共和國總統和共和國副總統的選舉是絕對絕對多數票。
第一輪投票在共和國總統任期和共和國副總統任期的第五年10月的最後一個星期六舉行。
如果在第一輪中未獲得絕對多數,則進行第二輪。僅提供第一輪投票中票數最高的兩個候選人名單。
第二輪選舉是在共和國總統和共和國副總統任期的第五年11月的最後一個星期六舉行的。
在第二輪選舉中選出票數最高的候選人名單。
如果第二輪的兩個候選人名單並列,則宣佈在第一輪投票中獲得最高票數的候選人名單宣布當選。
召集選民是根據部長會議的法令進行的。
第57條
如果在第一輪選舉之前,憲法委員會從候選人名單中選出一名候選人喪失能力或去世,憲法委員會可以宣布獨立選舉人提名後的七十二小時內推遲選舉。負責選舉的委員會。
如果在第一輪投票之後首先出現的兩個候選人名單中有一個共和國總統候選人死亡或完全喪失能力,負責選舉的獨立委員會主席將此事提交憲法理事會立即作出決定,從其被推薦之日起七十二小時內決定推遲選舉。
在這兩種情況下,共和國總統和共和國副總統的選舉均在憲法委員會決定之日起不超過三十天的時間內舉行。
第五十八條
在憲法委員會最後宣布結果之後,共和國當選總統宣誓就憲法向憲法委員會正式宣誓就職。共和國副總統出席宣誓就職儀式。
共和國當選總統宣誓就職於共和國總統任期第五年12月的第二個星期一。在這次公開儀式上,他獲得了職務的屬性,並在這個時候向國家傳達了信息。
宣誓的表達是:
“在科特迪瓦主權人民面前,我莊嚴宣誓並以我的榮幸宣誓尊重和捍衛憲法,成為國家統一的體現,以確保國家的連續性和捍衛國家的領土完整,保護國家安全。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為了國家的最大利益認真履行我的職責;願人民放棄對我的信任;如果我背叛我的誓言,我可能會受到法律的全部約束。”
第59條
共和國總統和共和國副總統的職權自共和國當選總統和共和國副總統當選之日起失效。
第六十條
上任後及任期結束時,共和國總統必須向審計法院出示其資產的真實聲明。
未經審計法院事先授權,共和國總統在執行公務時不得親自或他人獲取或租賃屬於國家和公共社區的任何物品。法律規定的條件。
共和國總統不得對國家和公共社區的市場進行招標。
第六十一條
共和國總統的公職與行使任何議會授權,公共部門就業和任何專業活動均不相容。
第六十二條
如果共和國總統因共和國總統的去世,辭職或完全喪失能力而空缺,共和國副總統自動成為共和國總統。上任前,他在憲法委員會正式席位上宣誓就職。
共和國新總統的任期在現有總統任期屆滿時終止。
憲法委員會立即承認共和國總統由於無力履行公職而受到的絕對阻礙,為此目的,該委員會立即通過了多數議員批准的政府要求。
萬一共和國副總統去世,辭職或完全喪失能力,共和國總統在憲法委員會核實其資格條件後任命新的副總統。共和國副總統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在憲法委員會正式宣誓就職。
如果共和國副總統去世,辭職或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則當總統職位空缺時,共和國總統的公職由總理履行。他可能沒有使用《憲法》第70、75和177條。
第63條
共和國總統是行政權力的唯一擁有者。
第六十四條
共和國總統制定並執行國家政策。
第六十五條
共和國總統確保法律和法院判決的執行。他制定了適用於共和國整個領土的法規。
第66條
共和國總統有權赦免。
第67條
共和國總統是政府首腦。他任命文職和軍事職務。
第68條
共和國總統是武裝部隊的最高首腦。他主持理事會,國防和安全委員會。
第69條
共和國總統委任駐外國大國和國際組織的大使和特使。大使和特使都被任命為他。
第70條
共和國總統任命總理,政府首腦。他還終止了後者的公職。
根據總理的提議,共和國總統任命政府其他成員並確定其職責。他在相同條件下終止了他們的公職。
第71條
共和國總統主持部長會議。
部長會議必將審議:
。決定國家總體政策的決定;
。法案,法規和監管法令;
。任命國家高級職位,其名單由法律規定。
第72條
共和國總統可將法律和法規草案提交憲法委員會徵求意見,然後再由部長會議審查。
規章草案可以由共和國總統提交國務委員會徵求意見,然後再由部長會議審查。
第73條
如果共和國的機構,國家的獨立性,其領土的完整或對其國際承諾的執行受到嚴重和立即的威脅,而製憲公共機構的正常運轉被中斷,則共和國總統將在與國民議會主席,參議院主席和憲法委員會主席協商後,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採取特殊措施。
他通過信息告知其國家。
議會開會而無需召集會議。
共和國總統給國家的信中確認了危機的結束。
第74條
共和國總統與議員同時發起立法。
他確保在最終確定的法律提交給他後的三十天內頒布法律。發生緊急情況時,此時間縮短為五天。
共和國總統宣布的,直到本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之前才頒布的法律,由憲法委員會宣布是可執行的,如果該立法符合國會兩院之一的主席的提名,憲法。
共和國總統可在上述期限屆滿之前,要求議會再次審議該法律或其某些條款。可能不會拒絕第二次審議。
他也可以在同一期間內,僅在一讀通過草案的那屆會議之後,在適當期間內請求並准予舉行該審議。
第二次審議的投票由在職的國會議員中的絕對多數決定。
第七十五條
共和國總統在諮詢聯合公約局之後,可以將其認為要求與人民直接協商的任何草案或事項提交公民投票。
全民投票結束對該草案的通過後,共和國總統在第74條第2款規定的期限內宣布該草案。
第76條
共和國總統可通過法令將其某些權力下放給共和國副總統,總理和政府其他成員。
第77條
共和國總統可通過法令將其部分權力委託給總理或代表後者擔任臨時政府職務。這種權力下放必須在時間上加以限制,並專注於具體問題。
第三章:共和國副總統
第78條
共和國副總統由直接普選產生,任期五年。他只能連任一次。
共和國副總統候選人擁有公民和政治權利,必須年滿三十五歲。他必須完全是科特迪瓦國籍,由科特迪瓦血統的父親或母親所生。
第79條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當選的共和國副總統宣誓就職於憲法委員會。
本憲法第60條和第61條的規定適用於共和國副總統。
第80條
共和國副總統由代表團代表共和國總統行事。
共和國總統在國家領土以外時,由共和國副總統代替。在這種情況下,共和國總統可以根據法令將部長會議的主席授權給他,以解決特定的議程。
第四章:政府
第81條
政府由總理,政府首腦和部長組成。
政府負責執行共和國總統規定的國家政策。
第82條
總理負責組織和協調政府的行動。
總理主持政府理事會,這是部長理事會的籌備會議。
只要共和國總統和共和國副總統不在本國領土內,總理就可以代替共和國總統。
第83條
總理和部長對共和國總統負有連帶責任。
首相政府首腦的辭職需要整個政府的辭職。
第84條
政府成員的公職與從事任何公共部門的就業活動和任何專業活動不符。
被任命為政府議員的國會議員在其部長職務期間不得坐在議會中。
第六十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政府成員的公職。
標題四:立法權
第一章立法權的構成
第85條
立法權由議會行使。議會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組成。
第二章:議會議員的狀況
第八十六條
國民議會議員由直接普選產生,任期五年。
第87條
參議院確保在科特迪瓦境外建立的領土社區和科特迪瓦人的代表權。
參議員通過間接普選產生,佔三分之二。共和國總統任命了三分之一的參議員,他們因在政治,行政,經濟,科學,文化,體育,專業和社會領域的專長和公認的能力而受到認可。
參議員任期為五年。
第88條
所有議員都有遵守財政規則的義務。
第八十九條
兩院的立法機構任期均為五年。
議會的任期可延期。
在立法期間,分別選舉國民議會和參議院議長。
第九十條
每個議院的權力在其立法機關最後一年的常會結束時屆滿。
代表和參議員的選舉在每個議院的權力屆滿之前舉行。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每個眾議院的議員人數,資格和任命的條件,不合格和不相容的製度,投票方法以及在有以下情況下應組織新選舉或應對新任命的條件:副議員或參議員的空缺。
津貼額和議員的利益受字節組織法管轄。
第九十一條
國會議員不得因執行公職時所發表的意見或投票而受到起訴,搜查,逮捕,拘留或審判。
第92條
在會議期間,未經議員參議院的批准,不得在刑事或懲教事務中對國會議員進行起訴或逮捕,但私下里的情況除外。
未經公職的眾議院主席團的批准,任何議會議員都不得在會期外被捕,除非是公然行事,經授權的起訴順序定罪。
如果國會議員的議員有此要求,則對他的拘留或起訴將中止。
第三章:議會的權力
第九十三條
議會制定法律並批准稅收。
它監視政府的行動並評估公共政策。
第四章:議會的組織和運作方法
第九十四條
每年,議會開會而無需召開例會。
國民議會的會議從4月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到12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結束。
參議院會議的開幕在國民議會開幕後七個工作日舉行,並在國民議會閉幕前七個工作日結束。
每所房屋決定了在例會期間舉行會議的天數。
第九十五條
眾議院總統應共和國總統或其絕對多數成員的要求,在不限成員名額的會議上召集議會。
議程用儘後,將舉行特別會議。
第九十六條
每個議員都是整個國家的代表。
任何命令性命令都是無效的。
國會議員的選舉權是個人的。但是,當議員由於疾病,因執行政府或議會賦予他的任務或使命,由於履行其軍事義務或出於任何其他正當理由而無法擔任議員時,可以進行代表投票。任何人都不能獲得超過一次的代理投票。
第九十七條
議會兩院的開會都是公開的。
但是,根據共和國總統或其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要求,每個眾議院均可參加非公開委員會會議。
每個住所辯論的完整記錄在科特迪瓦共和國《官方公報》上。
第98條
國民議會和參議院應共和國總統的要求舉行聯席會議。
國民議會主席主持聯席會議。他由參議院議長協助,參議院議長是聯席會議的副主席。
會議地點是國民議會的地點。
第99條
每個房屋都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
在其生效之前,每個房屋的規則或程序及其後續修正案均應提交憲法委員會,由其決定其是否符合憲法。憲法委員會在十五天內作出決定。
第一百條
議會反對派有權保證其在議會所有機構中有充分和有效的代表權。
標題五:立法權與執行權之間的關係
第一章:法律法規領域
第一百零一條
法律規定了有關以下方面的規則:
。為行使公共自由,自由,多元化和媒體獨立性而給予公民的公民權,公民權利和基本保障,為國防目的對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施加的義務;
。國籍,人的地位和能力,婚姻制度,遺產和饋贈;
。建立習慣和習俗並使其與《憲法》基本原則保持一致的程序;
。確定罪行和罪行以及對其適用的刑罰,刑事訴訟程序,大赦;
。這些司法管轄區的司法和行政法院的組織以及遵循的程序;
。治安法官,部長級官員和司法輔助人員的地位;
。公共服務的一般法規;
。縣隊的狀況;
。外交使團的地位;
。領土社區工作人員的地位;
。兵役狀況;
。國家警察人員的地位;
。各種稅收的依據,稅率和方式;
。貨幣發行計劃;
。議會和地方議會的選舉制度;
。經濟和社會活動的公共管理方式;
。建立公共機構的類別;
。政府的一般組織;
。包圍狀態和緊急狀態;
。促進和發展本國語言的條件。
法律確定了基本原則:
。教育和科學研究;
。國防組織;
。關於財產,不動產以及民事和商業義務的法規;
。勞動法,工會權利和社會制度;
。國家領域和領土共同體的異化和管理;
。企業從公共部門向私營部門的轉移;
。互助互助和積蓄;
。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
。生產組織的;
。政黨法規和政治反對法規的製定;
。有關運輸和電信的法規;
。有關國家資源和支出的法規;
。安排國家經濟和社會行動目標的時間表;
。公共機構的組織和職能。
第一百零二條
機構法是旨在指定或補充與《憲法》所計劃或限定的機構,組織和系統的組織或運作有關的規定的機構法。
在以下條件下對它們進行表決和修正:
。草案或擬議的組織法草案僅在提交之日起十五天屆滿之時提交第一議院的審議和表決;適用第109條和第110條的程序;
。兩院中的每一個都以同樣的條件通過了法案草案或擬議的組織法,其任職議員的絕對多數。但是,在兩院之間沒有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國民議會可能在最後一讀不通過該草案,除非其三分之二的議員多數在任;
。只有在憲法委員會宣布遵守憲法後,才能頒布組織法。
第一百零三條
立法機關管轄範圍內的事項除外。
在執行本《憲法》之前,有關這些事項的立法草案可根據《憲法》理事會的意見通過法令予以修正。
第一百零四條
宣戰是經議會授權的。
如果兩院之間存在分歧,則由國民議會決定。
第一百零五條
部長會議規定圍困狀態。如果不在會議期間,議會有權開會。
只能由議會批准超過十五日的包圍狀態的批准;兩院中的每一個都由在職成員的簡單多數宣布。
如果兩院之間存在分歧,則由國民議會決定。
第一百零六條
共和國總統可為執行其計劃而請求授權,在一定時期內根據法令採取通常屬於立法機關權限的措施。
部長會議經憲法委員會可能的意見後才制定。它們一經公佈即開始生效,但如果未在授權立法所規定的日期之前提交批准書,則它們將作廢。
在本條第二款所指的期限結束時,該法令的規定不得再由立法機關修改,其範圍應由立法機關負責。
第二章:立法程序
第一百零七條
議員有權修改。
如果國會議員提出的建議和修正案被採納,意味著減少了公共資源或增加或增加了公職,則不予接受,除非附有增加同等收入或儲蓄的建議。
第一百零八條
立法機關權限之外的提案和修正案是不可接受的。每個房屋的院長宣布不予受理。
發生爭議時,由共和國總統或至少十分之一的議員推薦的憲法委員會在被推薦後的八天內作出決定。
第109條
法案草案和擬議法案均提交國民議會和參議院主席團審議。
法案草案和擬議法案由每個房屋委員會審議。
一間房子,被另一間房子所投票通過的草稿,仔細研究了傳送給它的草稿。
但是,所提到的關於第一議院的議案的討論涉及共和國總統提出的草案。
第110條
議會兩院都將依次審查任何法案草案或擬議法案,以通過相同的草案。
預算草案首先提交給國民議會。
與領土共同體有關的法案草案或擬議法案首先提交給參議院。
如果由於兩院之間存在分歧而無法在每院經過兩次宣讀後通過一項草案或擬議法案,或者如果共和國總統在每院經過一遍宣讀後認為此事很緊急,共和國總統可以召集平等代表聯合委員會會議,就正在討論的其餘條款提出草案。
由平等代表聯合委員會編寫的草案可由共和國總統提交兩院批准。未經共和國總統批准,不得接受任何修正。
如果平等代表聯合委員會未能通過一項共同草案,或者兩院在通過該草案方面仍存在分歧,則共和國總統要求國民議會對該草案作出最終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國民議會可以接管由具有同等代表性的聯合委員會編寫的草案,或者由該委員會表決的最後草案,並由參議院通過一項或多項修正案進行必要的修正。
第111條
議會在組織法確定的條件下對撥款法案進行表決。
第一百一十二條
議會在例會結束前沒收了撥款法案。撥款法案必須提供必要的收入,以完全覆蓋支出。
議會對平衡預算進行表決。
如果國民議會在提交法案後的四十天內在一讀中仍未作出決定,則共和國總統應將此事提交參議院,參議院將在十五天內作出決定。此後,它符合第110條規定的條件。
如果議會在七十天內沒有做出決定,則該法案可通過命令生效。
為了批准共和國總統,是指在十五天內舉行的一次特別會議上召集的議會。
如果國會在本屆特別會議結束時未對預算進行表決,則預算將最終通過命令確定。
如果不能在財政年度開始之前及時提交撥款法案,共和國總統將要求議會緊急批准,在臨時的十二分之一之前恢復上一年的預算。
第一百一十三條
頒布法律之前,共和國總統,國民議會主席或參議院總統或至少十分之一的議員或參議員或議會團體可將法律提交憲法委員會。
依法成立的人權協會在頒布之前,還可以向憲法委員會提出與公民自由有關的法律。
在其頒布之前,與公共自由有關的法律已轉交給負責捍衛人權的機構。
提交憲法委員會暫緩頒布的時限。
憲法委員會自提交之日起十五天內作出裁決。
第三章:行政與議會之間的溝通
第一百一十四條
每年,共和國總統都會向國會傳達有關民族狀況的信息。共和國副總統可以閱讀此消息。
共和國總統的信息不是任何辯論的主題。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共和國總統直接與國民議會和參議院進行溝通,或者通過信息傳達他讓共和國副總統在議會各院中讀書。
這些消息不是任何辯論的主題。
第四章:政府行為的控制和公共政策的評估
第一百一十六條
政府成員可以進入議會委員會。應委員會的要求聽取他們的意見。
他們可以由政府專員參加。
第117條
通過口頭質詢,書面質詢,調查委員會和評估團等方式向議會通報政府的行動。
在例會期間,每月保留一屆會議作為優先事項,以解決來自國會眾議院議員的問題和共和國總統的答复。
共和國總統可將政府首腦和部長的權力轉給國會議員的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國會可以通過一項決議,向政府提出建議。
第一百一十八條
議會根據撥款法的規定結算國家帳戶。
排放法案必須在預算執行後至少一年內提交議會。
審計法院在其權限範圍內協助議會和政府監督撥款法。
標題VI:國際條約和協定
第一章:談判與批准
第119條
共和國總統談判並批准國際條約和協定。
共和國總統獲悉為締結不受批准的國際協定進行的任何談判。
第一百二十條
與建立國際組織有關的和平條約,條約或協定,是修改國家內部法律的和平條約,條約或協定,只能由法律批准。
以批准為目的的立法法規應由憲法委員會審查。
第一百二十一條
共和國可根據1998年7月17日簽署的條約規定的條件,承認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
第122條
如果共和國總統,國民議會或參議院總統或至少十分之一的議員或參議員要求的憲法委員會宣布國際條約或協定包含違反憲法的條款,只有在憲法審查後,才能批准該文件。
第二章:條約的權威
第123條
正式批准的條約或協定一經公佈,即具有高於國內法的權力,但就每一條約或協定而言,應經另一締約方行使。
標題VII:非洲國家之間的聯合,合作與融合
第一章:非洲一體化
第一百二十四條
科特迪瓦共和國可與其他非洲國家締結結盟或融合協議,包括部分放棄主權,以實現非洲統一。
科特迪瓦共和國同意與這些國家,政府間組織建立聯合管理,協調和自由合作的組織。
第二章:協議的目標
第一百二十五條
第124條提及的組織的目標可能尤其包括:
。協調貨幣,經濟和金融政策;
。建立關稅同盟;
。建立團結基金;
。協調發展計劃;
。協調外交政策;
。集中自己的資源以確保國防;
。管轄組織的協調;
。在人身和財產安全和保護方面的合作;
。在打擊嚴重犯罪和恐怖主義方面的合作;
。合作打擊腐敗和相關犯罪;
。在打擊稅收欺詐和逃稅方面進行合作;
。高等教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方面的合作;
。在教育,技術教育和職業培訓領域的合作;
。衛生領域的合作;
。統一有關公共服務和勞動法法規的規則;
。協調運輸,通信和電信;
。在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管理方面進行合作。
標題VIII:憲法委員會
第一章:責任
第126條
憲法委員會是憲法管轄區。它是獨立和公正的。
憲法委員會是規範公共機構運作的機構。
憲法委員會是法律是否符合違憲性的法官。
憲法委員會是監督總統和議會選舉的法官。
第127條
憲法委員會規定:
。總統選舉候選人的資格。在負責選舉的獨立委員會對各種候選人的檔案進行了審計並發布了臨時文件之後,憲法委員會在第一輪投票之前的十五天起草並公佈了總統選舉的候選人的最終名單。候選人名單;
。候選人參加議會選舉的資格。代表選舉的參議員最終名單由負責選舉的獨立委員會制定和公佈;
。與共和國總統,眾議員和參議員選舉有關的爭議;
。眾議員和參議員的資格喪失。
憲法委員會宣布總統選舉的最終結果。
它監督公民投票操作的規律性並宣布結果。
第二章:組成
第128條
憲法委員會由以下機構組成:
。總統
。共和國前總統,但明確表示放棄;
。六名議員,其中三名由共和國總統任命,兩名由國民議會主席任命,一名由參議院主席任命。
憲法委員會每三年更新一次。
第三章:會員身份
第129條
憲法委員會主席由共和國總統任命,由在法律或行政事務方面具有公認的能力和專門知識的人士組成,任期為六年,不可更新。
在就職之前,他在共和國總統面前宣誓就憲法宣誓就職,內容如下:
“我謹此保證履行忠實的公職,以尊重憲法的原則完全獨立和公正地履行其職責,即使在我的公職終止後,也要保持審議和投票的保密性,不採取任何公開立場在法律,政治,經濟或社會領域,不就憲法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進行私人協商。”
第一百三十條
共和國總統由在法律或行政事務方面具有公認的能力和專門知識的人士任命,其議員的任期為六年,不可延續。
在就職之前,他們向憲法委員會主席宣誓就憲法發表以下聲明:
“我謹此保證履行忠實的公職,以尊重憲法的原則完全獨立和公正地履行其職責,即使在我的公職終止後,也要保持審議和投票的保密性,不採取任何公開立場在法律,政治,經濟或社會領域,不對安理會憲法範圍內的事項進行私人諮詢。”
第一屆憲法委員會由以下機構組成:
。三名顧問,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總統指定,其中兩名由共和國總統提名,任期三年。
。三名議員被任命為共和國總統,任期六年,由國民議會主席任命。
第131條
憲法委員會成員的公職與行使任何政治職能,任何公共部門的僱用或選任任務以及任何專業活動均不相容。在任何不兼容情況下發現的任何憲法委員會成員均將依職權被解僱。
如果因任何原因死亡,辭職或絕對喪失工作能力,則在剩餘的任期內八天之內更換總裁和顧問。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未經公職的憲法委員會成員,在任職期間,未經刑事委員會的許可,不得因刑事或懲教事項受到起訴,逮捕,拘留或審判,除非是公然的情況。
第四章:組織與職能
第133條
經共和國總統轉介後,法案或提案可提交憲法委員會徵求意見。
國民議會主席或參議院主席轉介後,可將法案或提案提交憲法委員會徵求意見。
第134條
在批准第120條之前提到的國際承諾,通過議會手段通過的憲法,在發布之前的組織法,在執行之前的議會附則,必須提交憲法委員會,由該委員會決定符合《憲法》。
提交憲法委員會暫緩頒布或執行的期限。
第135條
作為例外,任何訴訟人均可向任何法院提出法律的違憲行為。
提出法律質疑的法院將中止訴訟程序,並給訴訟人十五天的時間,將案件提交憲法委員會審議。在此期限屆滿時,如果申請人未向理事會報告任何轉介證據,則法院作出裁決。
第136條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憲法委員會的組織和運作規則,作出決定的程序和時限。
第五章:決定的權威
第137條
如果採取行動將其提交憲法委員會,則不得頒布或執行被宣布違背憲法的法律或規定。違反憲法的法律或規定對每個人都是無效的。
如果通過例外方式將其轉交給憲法委員會,則憲法委員會的決定適用於除審判當事方以外的所有人。理事會宣布的違反憲法的法律或規定被廢除。
第138條
憲法委員會的決定不得上訴。它們適用於公共機構,任何行政,司法,軍事當局以及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標題IX:司法權
第一章:法官的身份
第139條
司法權是獨立的。
共和國總統是司法權獨立的保證人。他得到治安高級理事會的協助。
第一百四十條
長凳上的裁判官無法移動。未經操作同意,不得未經許可將其轉讓。除非違反義務並且僅在治安高級理事會作出合理決定後,否則不得將其解僱,中止其公職或受到紀律處分。
裁判官受到保護,免受各種形式的干擾,壓力,干預或迴旋,這對完成其任務有害。如果他認為自己的獨立受到威脅,則法官有權向治安高級理事會上訴。
法官只服從法律的權威。
第一百四十一條
裁判官必須勝任。他在執行公務時必須表現出公正,中立和誠實。任何違反這些公職的行為均構成專業不當行為。
第一百四十二條
在執行公務時或執行公務時,特別是免受他可能遭受的侮辱,挑釁和威脅,治安法官以其榮譽,尊嚴和安全受到保護。
除故意或最終定罪外,未經治安高級理事會批准,不得在刑事或懲教事務中起訴,逮捕,拘留或審判裁判官。
第二章:司法組織
第143條
最高法院,審計法院,上訴法院,初審法院,行政法院和區域審計分庭代表科特迪瓦人民為整個國家領土提供司法服務。
第144條
最高法院和審計法院是代表司法權的兩個司法機構。
第三章:司法機構的最高理事會
第一百四十五條
治安高級理事會由高級法官共和國總統任命的人任職或退休。
第一百四十六條
治安高級理事會:
。審查與治安法官的獨立性和治安法官的道德有關的所有問題;
。提出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和審計法院法官,上訴法院第一任院長和初審法院院長的建議;
。同意任命,調動和晉升法官席位;
。做出有關法官和檢察官的紀律培訓的決定。
治安高級理事會的決定可以上訴。
一部組織法決定了治安高級理事會的組成,組織和職能。
第四章:最高法院
第一百四十七條
最高法院通過司法和行政命令監督法律的執行。它規範了這兩個命令的權限之間的權限衝突。
最高法院包括:
。最高法院;
。國務委員會。
一部組織法決定了最高法院的組成,組織和職能。
第148條
最高法院是司法機構中最高的法院。法院根據司法機構的法院和法庭在最後一案中作出的裁決,對撤銷原判的上訴作出主權裁決。
第149條
國務委員會是行政命令的最高管轄權。它對行政法庭和專門從事行政糾紛的行政法院在最後情況下作出的決定行使主權。
國務委員會在第一審和最後審理涉及撤銷具有國家權限的中央行政機關和機構的行為的案件。
它還具有諮詢功能。以這種身份,共和國總統可以就任何行政性質的事宜與之協商。
第一百五十條
最高法院院長由共和國總統任命,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一次是從其能力和在法律事務上公認的專業人士中獲得認可。
最高上訴法院院長和國務委員會主席是根據部長理事會的法令任命的,經與治安法官高級委員會協商後任命。
最高法院院長和國務委員會院長是最高法院的副院長。
第一百五十一條
最高法院和國務委員會的組成,職責,組織和職能分別由法律決定。
第五章:審計院
第152條
審計法院是最高審計機構。
它具有司法,監督和諮詢責任。
審計法院監督與政府服務,國家公共機構,領土社區,獨立行政當局以及任何從國家或從其他受公法管轄的法人以及從其他受惠於其他機構的財政援助中受益的機構有關的賬戶管理來自公共企業及其子公司和/或分支機構的財務援助。
第一百五十三條
審計院院長由共和國總統任命,任期為五年,可連任一次,一次是從因其能力,在經濟,管理,會計或公共財政領域公認的專長而獲得認可的人士中任職。
第154條
審計法院的組成,職責,組織和職能由組織法確定。
第六章:司法裁決的權威
第一百五十五條
司法裁決具有約束力。它們適用於公共機構,任何行政,司法,軍事當局以及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公共機構有義務執行並遵守其執行。
標題X:最高法院
第一章:責任
第156條
高等法院是具有特殊管轄權的法院。
法官由共和國總統,共和國副總統和政府成員組成。
第157條
共和國總統對履行公職不承擔任何責任,僅在叛國的情況下才出庭。
第158條
高等法院有資格根據在履行公職時犯下的罪行或罪行,對共和國副總統和政府成員進行審判。
第159條
高等法院受犯罪和罪行的定義以及行為實施時根據現行刑法確定的判決的約束。
第二章:組成
第一百六十條
從法院第一屆會議開始,高等法院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選舉產生的偶數成員組成。它由最高法院院長主持。
第三章:組織與職能
第一百六十一條
共和國總統,共和國副總統和政府成員的起訴書由議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投票通過,共和黨總統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副總統以絕對多數通過。共和國總統兼政府成員。
第一百六十二條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高等法院的成員人數,其職責和職能規則以及本法院要遵循的程序。
第十一條:經濟,社會,環境和文化理事會
第一章:責任
第一百六十三條
經濟,社會,環境和文化理事會對法律,法令或法令草案以及提交給它的提案草案發表意見。
向其提交了經濟,社會,環境和文化法律草案,以徵求其意見。
共和國總統可就任何經濟,社會,環境和文化問題諮詢經濟,社會,環境和文化理事會。
第二章:組成和功能
第一百六十四條
經濟,社會,環境和文化理事會的組成及其運作規則受組織法管轄。
標題十二:共和國的調解人
第一章:共和國調解人的責任
第一百六十五條
特此設立一個調解機構,稱為“共和國調解員”,是具有公共服務任務的行政當局。共和國的調解員不接受任何當局的指示。
共和國的調解員是政府與選民之間的友好調解人。
第二章:共和國調解人的地位
第166條
共和國的調解員由共和國總統任命,根據國民議會主席和參議院主席的建議,任期六年,不可延期。
如果共和國總統提到的憲法委員會確定的死亡,辭職或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則在八天之內將其替換。
第167條
共和國調解員的公職與行使任何政治職能,任何其他公職和任何專業活動均不相容。
第168條
共和國調解員不得因其在履行公職時所發表的意見或行為而受到起訴,搜查,逮捕,拘留或審判。
第三章:共和國調解員的組織和職能
第169條
共和國調解員的職責,組織和職能由組織法確定。
標題十三:領土性社區
第一章:組成
第一百七十條
領土社區是地區和直轄市。
第171條
其他領土共同體是根據法律創建和廢除的。
第二章:組織與職能
第172條
法律決定了領土社區自由管理的基本原則,其權限和資源。
在領土上,州長是國家的代表。他負責國家利益,遵守法律和監督監護。
任何領土集體都不得對另一方行使監護權。
第173條
領土社區受益於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可以自由處置的資源。他們可能從任何種類的稅收中獲得全部或部分收入。
領土社區擁有的稅收和其他資源佔其總資源的關鍵部分。
第一百七十四條
國家和領土之間的任何權力轉移都伴隨著與行使這些權力所分配的資源相等的資源分配。
標題十四:傳統的喜樂
第一章:責任
第一百七十五條
傳統酋長由國家國王和傳統酋長代表。國家國王和傳統廚師之家是將科特迪瓦所有傳統國王和酋長重新組合的機構。
它特別負責:
。評估習慣和習俗;
。促進和平,發展與社會凝聚力的理想;
。村莊和社區之間衝突的非司法解決。
傳統酋長國在法律確定的條件下參與領土的管理。
第二章:組成和功能
第176條
國家傳統國王和酋長議院的組成及其運作規則受組織法管轄。
標題XV:憲法修訂
第一章:修訂程序
第177條
修訂憲法的倡議與共和國總統和國會議員同時進行。
修改憲法的法律草案或提案是同時向議會兩院提交的。
為了予以考慮,必須由聯席會議的絕對多數成員對法律草案或修訂提案進行表決。
只有在經過全民公決以絕對多數票通過後,《憲法》的修訂才是最終決定。
但是,如果共和國總統決定將其提交議會,則該法律或修訂草案不提交全民公決。在這種情況下,除非該法律草案或修訂提案滿足聯席會議成員實際三分之二多數的要求,否則不予通過。
經公民投票或議會程序批准的《憲法》修訂草案由共和國總統頒布,並在科特迪瓦共和國《官方公報》上發表。
第二章:修訂權的限制
第一百七十八條
如果領土的完整性受到損害,則不得提起或繼續進行複審程序。
共和製的政府形式和國家的世俗主義可能不予修改。
標題XVI:過渡性條款和最終條款
第一章:共和國副總統的任命
第179條
共和國總統在本憲法頒布之日任職,經憲法委員會核實其資格後,任命共和國副總統。共和國總統免職。
如此任命的共和國副總統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宣誓就職於憲法委員會。
第二章:共和國總統職位的空缺
第一百八十條
如果共和國總統因共和國總統死亡,辭職或完全喪失能力而空缺,則共和國總統的公職由共和國副總統行使。
共和國新總統完成民選總統的任期。他不得利用第70條,第75條第1款和第177條。擔任共和國總統的共和國副總統不得在剩餘任期中任命副總統。
如果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又要阻止共和國新總統任職,政府將按禮賓順序行使共和國總統的公職。
第三章:機構狀況
第181條
在建立新機構之前,現有機構將繼續按照適用的法律和法規履行其官方職責。
第182條
在參議院成立之前,國民議會行使議會的職責。
國民議會在本憲法頒布之日的任期將於2016年底屆滿。
本憲法生效後當選的議會任期於2020年12月結束。
第四章:立法連續性
第一百八十三條
科特迪瓦現行有效的法律仍然適用,但新草案的干預除外,只要它不違反本《憲法》。
第五章:憲法的生效
第184條
該《憲法》自共和國總統頒布之日起生效。
它發表在科特迪瓦共和國官方公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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