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六 過渡安排
第1條 定義第1條 定義
第2條 現行法律效力的持續第2條 現行法律效力的持續
第3條 現行法律的解釋第3條 現行法律的解釋
第4條 眾議院第4條 眾議院
第5條 議會未完成的事務第5條 議會未完成的事務
第6條 議會的選舉第6條 議會的選舉
第7條 全國省級事務委員會第7條 全國省級事務委員會
第8條 前參議員第8條 前參議員
第9條 國家行政部門第9條 國家行政部門
第10條 省立法機關第10條 省立法機關
第11條 省立法機關的選舉第11條 省立法機關的選舉
第12條 省行政部門第12條 省行政部門
第13條 省憲法第13條 省憲法
第14條 指派給省的立法第14條 指派給省的立法
第15條 在議會立法權力之外的現存立法第15條 在議會立法權力之外的現存立法
第16條 法院第16條 法院
第17條 等待法院判決的案件第17條 等待法院判決的案件
第18條 檢察系統第18條 檢察系統
第19條 宣誓及確認第19條 宣誓及確認
第20條 其他憲政機構第20條 其他憲政機構
第21條 新憲法要求的立法的制定第21條 新憲法要求的立法的制定
第22條 國家團結與和解第22條 國家團結與和解
第23條 權利法案第23條 權利法案
第24條 公共行政與安全事務第24條 公共行政與安全事務
第25條 立法機關選舉的額外限制第25條 立法機關選舉的額外限制
第26條 地方政府第26條 地方政府
第27條 議會法及省法律的保留第27條 議會法及省法律的保留
第28條 國家所有不動產的登記第28條 國家所有不動產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