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共和國憲法

第1條 南非共和國
第2條 憲法的至高性
第3條 公民權
第4條 國歌
第5條 國旗
第6條 語言
第7條 權利
第8條 實施
第9條 平等
第10條 人格尊嚴
第11條 生命權
第12條 自由與個人安全
第13條 奴隸、奴役及強迫性勞動
第14條 隱私權
第15條 宗教、信仰與意見自由
第16條 言論自由
第17條 集會、示威、罷工及請願
第18條 結社自由
第19條 政治權利
第20條 公民權
第21條 遷徙及居住的自由
第22條 職業自由
第23條 勞工關係
第24條 環境
第25條 財產
第26條 住宅
第27條 醫療、食物、水和社會保險
第28條 兒童
第29條 教育
第30條 語言與文化
第31條 文化、宗教、語言社群
第32條 資訊的取得
第33條 公正的行政行為
第34條 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35條 被逮捕、拘禁之人的權利
第36條 權利的限制
第37條 緊急狀態
第38條 權利的執行
第39條 權利法案的解釋
第40條 共和國政府
第41條 合作政府的原則與政府間的相互關係
第42條 議會的構成
第43條 共和國的立法權威
第44條 國家立法權
第45條 聯合規則與命令及聯合委員會
第46條 構成與選舉
第47條 成員資格
第48條 宣誓或確認
第49條 任期
第50條 任期屆滿前眾議院的解散
第51條 開會與休會
第52條 議長、副議長
第53條 決議
第54條 特定內閣閣員和副部長的權利
第55條 眾議院的權力
第56條 向眾議院提出的證據或資訊
第57條 眾議院的內部安排、會議及程序
第58條 特權
第59條 眾議院的公眾接觸與參與
第60條 全國省級事務委員會的組成
第61條 代表的分配
第62條 永久代表
第63條 全國省級事務委員會的開議
第64條 主席與副主席
第65條 決議
第66條 行政部門成員的參加
第67條 地方政府代表的參與
第68條 全國省級事務委員會的權力
第69條 向全國省級事務委員會提出的證據或資訊
第70條 全國省級事務委員會的內部安排、會議及程序
第71條 特權
第72條 全國省級事務委員會的公眾接觸與參與
第73條 所有法案
第74條 憲法修正案
第75條 不影響省的普通法案
第76條 影響省的普通法案
第77條 財政法案
第78條 仲裁委員會
第79條 法案的同意
第80條 眾議院成員向憲法法院的聲請
第81條 法案的公布
第82條 法律的保管
第83條 總統
第84條 總統的權力與職能
第85條 共和國的行政權力
第86條 總統的選舉
第87條 總統職位的擔任
第88條 總統職位的任期
第89條 總統的解職
第90條 代理總統
第91條 內閣
第92條 負責制
第93條 副部長
第94條 內閣在選舉後的繼續任職
第95條 宣誓或確認
第96條 內閣閣員及副部長的行為
第97條 職能的轉移
第98條 臨時職務的指派
第99條 職能的指派
第100條 省級行政的國家干預
第101條 行政決定
第102條 不信任動議
第103條 省
第104條 省的立法權力
第105條 省立法機關的組成與選舉
第106條 成員資格
第107條 宣誓或確認
第108條 省立法機關的任期
第109條 任期屆滿前省立法機關的解散
第110條 開會與休會
第111條 議長、副議長
第112條 決議
第113條 省立法機關永久代表的權利
第114條 省立法機關的權力
第115條 向省立法機關提出的證據或資訊
第116條 省立法機關的內部安排、會議及程序
第117條 特權
第118條 省立法機關的公眾接觸與參與
第119條 法案的提出
第120條 財政法案
第121條 法案的同意
第122條 成員向憲法法院的聲請
第123條 省法律的公布
第124條 省法律的保管
第125條 省的行政權力
第126條 職能的指派
第127條 省長的職權
第128條 省長的選舉
第129條 省長職務的擔任
第130條 省長的任期及離職
第131條 代理省長
第132條 行政會議
第133條 負責制
第134條 選舉後行政會議的持續
第135條 宣誓或確認
第136條 行政會議成員的行為
第137條 職能的轉換
第138條 臨時職務的指派
第139條 地方政府的省干預
第140條 行政決定
第141條 不信任動議
第142條 省憲法的制定
第143條 省憲法的內容
第144條省憲法的確認
第145條省憲法的簽署、公布及保管
第146條 國家法律與省法律間的衝突
第147條 其他衝突
第148條 無法解決的衝突
第149條 無法優先適用的立法的地位
第150條 衝突的解釋
第151條 市的地位
第152條 地方政府的目標
第153條 市的發展責任
第154條 合作政府中的市
第155條 市的建立
第156條 市的權力與職能
第157條 市議會的組成與選舉
第158條 市議會的成員資格
第159條 市議會的任期
第160條 內部程序
第161條 特權
第162條 市條例的公布
第163條 有組織的地方政府
第164條 其他事項
第165條 司法權
第166條 司法系統
第167條 憲法法院
第168條 最高上訴法院
第169條 高等法院
第170條 地方法院及其他法院
第171條 法院程序
第172條 憲法事務中法院的權力
第173條 固有權力
第174條 司法官員的任命
第175條 代理法官
第176條 任期及薪資
第177條 離職
第178條 司法服務委員會
第179條 檢察系統
第180條 其他關於司法行政的事項
第181條 成立與管理原則
第182條 公設護民官的功能
第183條 任期
第184條 南非人權委員會的職能
第185條 委員會的職能
第186條 委員會的組成
第187條 性別平等委員會的職能
第188條 審計長的職能
第189條 審計長的任期
第190條 選舉委員會的職能
第191條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
第192條 電信管理機關
第193條 任命
第194條 解職
第195條 管理公共行政的基本價值及原則
第196條 公務委員會
第197條 公務系統
第198條 管理原則
第199條 國家安全勤務的建立、組織以及行為
第200條 防衛部隊
第201條 政治責任
第202條 防衛武力的指揮
第203條 國家防衛狀態
第204條 國防文職秘書處
第205條 警察勤務
第206條 政治責任
第207條 警察勤務的控制
第208條 警察文職秘書處
第209條 情報機構的建立與控制
第210條 權力、職能與監督
第211條 承認
第212條 傳統首領的角色
第213條 國家稅收資金
第214條 稅收的正當持有與分配
第215條 國家、省及市預算
第216條 財政控制
第217條 採購
第218條 政府擔保
第219條 持有公職人員的薪資
第220條 建立與功能
第221條 成員的任命及任期
第222條 報告
第223條 建立
第224條 基本目標
第225條 權力與職能
第226條 省的稅收資金
第227條 省及地方政府財政的國家來源
第228條 省的捐稅
第229條 市的財政權力與功能
第230條 省的借貸
第230-1條 市的借貸
第231條 國際協定
第232條 國際習慣法
第233條 國際法的適用
第234條 權利憲章
第235條 自決
第236條 政黨的補助
第237條 責任的勤勉履行
第238條 代理及授權
第239條 定義
第240條 不同版本的衝突
第241條 過渡安排
第242條 法律的廢止
第243條 稱謂及生效
附錄一 國旗
附錄一之一 各省的地域(附錄一之一由2005年憲法第12修正案加入,並為2007年憲法第13修正案和2009年第16修正案所修改)
第1條 總統及代理總統的宣誓或鄭重聲明
第2條 副總統的宣誓或鄭重聲明
第3條 部長及副部長的宣誓或鄭重聲明
第4條 眾議院成員、全國省級事務委員會永久代表以及省立法機關成員的宣誓或鄭重聲明
第5條 省長、代理省長以及省行政會議成員的宣誓或鄭重聲明
第6條 司法官員的宣誓或鄭重聲明
第1條 適用
第2條 提名
第3條 格式上的要求
第4條 候選人姓名的宣布
第5條 單一候選人
第6條 選舉程序
第7條 除名程序
第8條 進一步的會議
第9條 規則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附錄四 國家與省共同立法權能的職能
附錄五 省立法排他權力的功能領域
第1條 定義
第2條 現行法律效力的持續
第3條 現行法律的解釋
第4條 眾議院
第5條 議會未完成的事務
第6條 議會的選舉
第7條 全國省級事務委員會
第8條 前參議員
第9條 國家行政部門
第10條 省立法機關
第11條 省立法機關的選舉
第12條 省行政部門
第13條 省憲法
第14條 指派給省的立法
第15條 在議會立法權力之外的現存立法
第16條 法院
第17條 等待法院判決的案件
第18條 檢察系統
第19條 宣誓及確認
第20條 其他憲政機構
第21條 新憲法要求的立法的制定
第22條 國家團結與和解
第23條 權利法案
第24條 公共行政與安全事務
第25條 立法機關選舉的額外限制
第26條 地方政府
第27條 議會法及省法律的保留
第28條 國家所有不動產的登記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第13條
第14條
第15條
第16條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1條
第2條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附錄七 法律的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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