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哥拉共和國憲法

第1條 安哥拉共和國
第2條 法治的民主國家
第3條 主權
第4條 政治權力的行使
第5條 領土組織
第6條 憲法至上及合法性
第7條 習慣
第8條 國家統一
第9條 民族
第10條 世俗國家
第11條 和平與國家安全
第12條 國際關係
第13條 國際法
第14條 私有財產和自由主動
第15條 土地
第16條 自然資源
第17條 政黨
第18條 國家標誌
第19條 語言
第20條 安哥拉共和國首都
第21條 國家基本任務
第22條 原則的普適性
第23條 平等原則
第24條 法定成年
第25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
第26條 基本權利的適用範圍
第27條 權利制衡、自由和保障
第28條 法律效力
第29條 法律可訴性和有效的司法保護
第30條 生命權
第31條 人格權
第32條 身分權和隱私權
第33條 住所不可侵犯
第34條 通信和交往不可侵犯
第35條 家庭、婚姻和親子關係
第36條 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
第37條 財產權,徵收與徵用
第38條 經濟自由主動權
第39條 環境權
第40條 言論自由和資訊自由
第41條 良心自由、宗教自由和崇拜自由
第42條 智慧財產權
第43條 文化自由和科學創造
第44條 新聞自由
第45條 廣播時間權、答覆權和政治回應權
第46條 居住自由、遷徙自由和移民自由
第47條 集會和示威自由
第48條 結社自由
第49條 職業和行業社團結社自由
第50條 工會自由
第51條 罷工權和禁止停工
第52條 公共生活參與
第53條 公職代表
第54條 投票權
第55條 政治社團和政黨創建自由
第56條 國家一般保障
第57條 權利、自由和保障限制
第58條 權利、自由和保障的限制或暫緩
第59條 禁止死刑
第60條 禁止酷刑或虐待
第61條 令人深惡痛絕的犯罪和暴力犯罪
第62條 特赦不可逆性
第63條 被拘留者和被監禁者的權利
第64條 剝奪自由
第65條 刑法的適用
第66條 判刑和強制措施限制
第67條 刑事程序保障
第68條 人身保護令
第69條 保護個人資訊
第70條 引渡和驅逐出境
第71條 庇護權
第72條 公平和適當審判權
第73條 申訴權、指控權、要求權和投訴權
第74條 民眾訴訟權
第75條 國家和其他公共機構的責任
第76條 勞動權
第77條 衛生和社會保護
第78條 消費者權利
第79條 教育、文化和體育
第80條 兒童
第81條 青少年
第82條 老年人
第83條 身有殘疾的公民
第84條 前戰鬥人員和退伍軍人
第85條 居住權和舒適生活權
第86條 海外社區
第87條 歷史、文化和藝術遺產
第88條 捐獻義務
第89條 基本原則
第90條 社會正義
第91條 規劃
第92條 經濟部門
第93條 國家專有責任
第94條 國有財產
第95條 公共領域
第96條 私人領域
第97條 財產國有化和徵收不可逆
第98條 土地權
第99條 金融體系
第100條 安哥拉的國家銀行
第101條 財政系統
第102條 稅收
第103條 特別捐稅
第104條 國家預算
第105條 主權機構
第106條 共和國總統和國會成員的任命
第107條 選舉管理
第108條 國家元首和行政權
第109條 選舉
第110條 候選人資格
第111條 提名
第112條 選舉日期
第113條 任期
第114條 就職
第115條 宣誓
第116條 卸任
第117條 憲法專有權限
第118條 告知
第119條 國家元首權限
第120條 行政權限
第121條 國際關係方面的權限
第122條 軍事最高長官權限
第123條 國家安全方面的權限
第124條 國民議會法律的頒布
第125條 行為的形式
第126條 臨時總統立法命令
第127條 刑事責任
第128條 共和國總統政治緣由辭職
第129條 共和國總統的免職
第130條 總統空缺
第131條 副總統
第132條 共和國總統的替代
第133條 共和國前任總統的地位
第134條 內閣
第135條 共和國理事會
第136條 國家安全委員會
第137條 國務大臣和部長的行為
第138條 不得兼任
第139條 政治責任
第140條 刑事責任
第141條 定義
第142條 組成
第143條 選舉制度
第144條 選區
第145條 資格不符
第146條 提名
第147條 權力性質議員代表的不只是選區,而是整個國家。
第148條 任職期間的起始和終止
第149條 不兼任
第150條 豁免
第151條 職務中止和臨時替代
第152條 放棄和離職
第153條 永久替換
第154條 障礙
第155條 內部組織
第156條 常務委員會
第157條 立法會議
第158條 法定人數
第159條 決策
第160條 組織職能
第161條 政治和立法職能
第162條 監督和審查職能
第163條 其他機構相關的職能
第164條 專屬立法權
第165條 相關立法職能
第166條 行為形式
第167條 立法創制
第168條 全民公投
第169條 批准
第170條 授權立法
第171條 行政立法會議審議
第172條 臨時總統令議會審議
第173條 緊急程序
第174條 管轄權
第175條 法院的獨立性
第176條 系統的管轄權
第177條 法院裁決
第178條 法院的行政和財政的自主權
第179條 法官
第180條 憲法法院
第181條 最高法院
第182條 最高軍事法院
第183條 審計法院
第184條 司法法庭高級理事會
第185條 機構的自主權
第186條 職責
第187條 地位
第188條 豁免
第189條 總檢察長辦公室
第190條 最高司法委員會的公共檢察官辦公室
第191條 軍事檢察官辦公室
第192條 申訴專員
第193條 法律實踐
第194條 律師的保障
第195條 法律的公正性
第196條 公共保護
第197條 治安官員
第198條 基本原則和目標
第199條 公共管理的結構
第200條 公共管理下的個人權利與保證
第201條 地方管理
第202條 國家安全的目標和基礎
第203條 國民安全與合法保護的權利
第204條 憲法需求狀態
第205條 權利執行的限制
第206條 國防
第207條 安哥拉軍事力量
第208條 國家防禦和服兵役
第209條 秩序保證
第210條 國家警察力量
第211條 國家安全保護
第212條 國家情報和安全體系
第213條 自治地方政府機構
第214條 地方自治原則
第215條 地方自治適用範圍
第216條 地方政府保障
第217條 地方主管機關
第218條 地方政府類別
第219條 職責
第220條 地方政府機構
第221條 行政監督 .
第222條 團結和合作
第223條 識別承認
第224條 傳統地方政府
第225條 屬性、責任和組織
第226條 合憲性
第227條 修訂目的
第228條 事先合憲性審查
第229條 事先審查的效用
第230條 合法性
第231條 抽象審查的效用
第232條 不作為違憲
第233條 修改的提出
第234條 通過和制定
第235條 時限
第236條 修改限制
第237條 情事限制
第238條 憲法生效
第239條 舊法的效力
第240條 國會
第241條 共和國總統
第242條 循序漸進原則
第243條 候補委員的遞延任命
第244條 特赦
附件一 國旗
附件二 國徽
附件三 安哥拉共和國國歌歌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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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憲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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