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地卡及巴布達憲法

1981年安地卡及巴布達憲法詔令
序言
第1條 國家和領土
第2條 憲法是最高法律
第3條 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第4條 生命權的保護
第5條 個人自由權的保護
第6條 免受奴役和強制勞動
第7條 不受非人道待遇
第8條 遷徙自由的保護
第9條 財產權保護
第10條 個人或財產免受任意搜查或侵入的保護
第11條 良心自由的保護
第12條 表達自由包括出版自由的保護
第13條 集會與結社自由的保護
第14條 不因種族、性別等受歧視的保護
第15條 法律保護的保障條款
第16條 緊急權力下基本權利和自由的限制
第17條 根據緊急狀態法保護被羈押人的權利
第18條 保護性條款的執行
第19條 基本權利和自由免受限制的一般保護
第20條 公共緊急情況的宣告
第21條 釋義和例外
第22條 職位的設立
第23條 總督的代行
第24條 宣誓
第25條 總督的代理
第26條 政府印簽
第27條 議會的建立
第28條 參議院的組成
第29條 參議員的任命資格
第30條 不能任命參議員的情形
第31條 參議員職位之保有
第32條 臨時參議員之任命
第33條 主席和副主席
第34條 檢察總長出席參議院會議
第35條 作為眾議院成員的國務大臣出席參議院會議
第36條 眾議院的組成
第37條 作為參議院成員的國務大臣出席眾議院會議
第38條 被選為眾議院成員的資格
第39條 不得被選舉為眾議院成員的條件
第40條 眾議院成員之選舉
第41條 眾議院成員席位的保有
第42條 議長和副議長
第43條 議會兩院的秘書長及其職員
第44條 議員資格問題的裁決
第45條 無資格參會或投票的人
第46條 制定法律的權力
第47條 本憲法和最高法院令的修改
第48條 議會成員的忠誠宣誓
第49條 主持參議院和眾議院
第50條 法定人數
第51條 投票
第52條 立法權的行使方式
第53條 對某些金融措施的限制
第54條 對參議院有關財稅法案的權力限制
第55條 對參議院有關非財稅法案的權力限制
第56條 有關第53、54和55條的規定
第57條 對議會議院程序的規範
第58條 在議會會議中的發言自由
第59條 議會的會議
第60條 議會的休會和解散
第61條 普選以及參議員的任命
第62條 選區
第63條 選區邊界委員會
第64條 委員會的報告
第65條 有關報告的程序
第66條 行政監察專員的設立、任命、職責等
第67條 選舉監察官的任命、職能以及免職
第68條 行政機關
第69條 政府大臣
第70條 內閣
第71條 職責之分配
第72條 內閣召集
第73條 大臣職位的保有
第74條 在缺席、患病或停職期間首相職責的履行
第75條 政務次官
第76條 大臣和政務次官進行的宣誓
第77條 內閣秘書
第78條 常任秘書
第79條 反對黨領導人
第80條 總督職責的履行
第81條 總督對有關政府事務的知情
第82條 檢察總長
第83條 檢察總長特定權力的行使
第84條 赦免權
第85條 赦免權諮詢委員會
第86條 諮詢委員會的職能
第87條 檢察長的任命和免職
第88條 檢察長的權力和職能
第89條 對檢察長的指導
第90條 稅收撥付的公共債務利息基金
第91條 稅收撥付的公共債務利息基金或其他公共基金的提取
第92條 依照撥款法授權從稅收撥付的公共債務利息基金中支付款項
第93條 提前撥款的批准
第94條 應急基金
第95條 特定公職的薪金
第96條 公共債務
第97條 公共撥款等事項的審計
第98條 公共撥款委員會
第99條 委員會的建立和組成
第100條 公職人員的任命等事項
第101條 常任秘書和其他特定公職的任命等事項
第102條 審計署長
第103條 治安法官、記錄官和法律公職人員的任命等事項
第104條 委員會的建立和組成
第105條 警察公職的任命等事項
第106條 委員會的組成等事項
第107條 紀律案件的申訴
第108條 委員會的權力和程序
第109條 退休金法和對獲取退休金權利的保護
第110條 對退休金的扣付等權力
第111條 公民身分
第112條 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自動成為公民之人
第113條 在本憲法生效後自動成為公民之人
第114條 在本憲法生效後因登記而被賦予公民身分之人
第115條 雙重國籍
第116條 議會的權力
第117條 效忠宣誓
第118條 釋義
第119條 初審管轄權、高等法院涉憲問題
第120條 向高等法院提出涉憲問題
第121條 上訴至上訴法院
第122條 上訴至樞密院
第123條 地方政府
第124條 不在任何法院受到調查的特定問題
第125條 辭職
第126條 重新任命和同時任命
第127條 釋義
第一節 本憲法第47條第5.所指的規定
第二節 第47條第5.所指的最高法院的命令條款
附件二 (第123條第3.至第7.)
忠誠宣誓(或聲明)
公職宣誓(或聲明)
保守秘密宣誓(或聲明)
第1條 總督職責的履行
第2條 現行法律
第3條 議會
第4條 大臣和政務次官
第5條 檢察總長的職務
第6條 現行公職人員
第7條 最高法院令
第8條 上訴法令
第9條 財產不受剝奪
第10條 大英國協公民
第11條 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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