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維尼亞共和國憲法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3-1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第13條
第14條 法律之前的平等性
第15條 權利的行使和限制
第16條 權利的暫時剝奪和限制
第17條 人的生命不可侵犯
第18條 禁止虐待
第19條 保護人身自由
第20條 逮捕的決定和羈押期限
第21條 保護人格和尊嚴
第22條 權利的平等保護
第23條 司法保護權
第24條 審判公開原則
第25條 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
第26條 獲得賠償權
第27條 無罪推定
第28條 罪刑法定原則
第29條 刑事訴訟中的法律保障
第30條 恢復名譽和獲得賠償權
第31條 禁止對同一案件重新審判
第32條 遷徙自由
第33條 個人財產權和繼承權
第34條 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權
第35條 保護隱私權和人格權
第36條 住宅不受侵犯
第37條 保護通信及其他通訊方式的隱私
第38條 保護個人資訊
第39條 表達自由
第40條 更正權和答覆權
第41條 信仰自由
第42條 集會權和結社權
第43條 選舉權
第44條 參與管理公共事務的權利
第45條 請願權
第46條 在信仰上持不同意見的權利
第47條 引渡
第48條 避難
第49條 勞動自由
第50條 社會保障權
第51條 醫療保護權
第52條 身心障礙者的權利
第53條 婚姻和家庭
第54條 父母的權利和義務
第55條 決定生育的自由
第56條 兒童的權利
第57條 教育和入學
第58條 大學及其他高等學校自治
第59條 科學和藝術自由
第60條 智慧財產權,
第61條 表達民族身分
第62條 使用語言文字權
第63條 禁止煽動歧視和不寬容,、禁止煽動暴亂和戰爭
第64條 斯洛維尼亞境內聚居的義大利族及匈牙利族的特殊權利
第65條 斯洛維尼亞共和國吉普賽人的地位和特殊權利
第66條 職業保障
第67條 財產
第68條 外國人的財產權
第69條 徵用
第70條 國有資產和自然資源
第71條 土地保護
第72條健康的生活環境
第73條保護自然和文化遺產
第74條 自由經營企業
第75條 參與管理
第76條 工會自由
第77條 罷工權
第78條 適宜的居所
第79條在斯洛維尼亞工作的外國人
第80條 組成和選舉
第81條 國民議會的任期
第82條 議員
第83條 議員的豁免權
第84條 國民議會議長
第85條 國民議會會議
第86條 決議
第87條 國民議會的立法權
第88條 立法提案權
第89條 立法程序
第90條 立法之公民投票
第91條 法律的公布
第92條 戰爭和緊急狀態
第93條 國民議會調查
第94條 國民議會議事規則
第95條 議員的薪資
第96條 國務院的構成
第97條 國務院的職權
第98條 選舉
第99條 決議
第100條 專任權和豁免權
第101條 國務院議事規則
第102條 共和國總統的職位
第103條 共和國總統的選舉
第104條 共和國總統的就職宣誓
第105條 共和國總統的專任制
第106條 共和國總統的替代
第107條 共和國總統的權利
第108條 有法律效力的總統令
第109條 共和國總統之責任的追究
第110條 政府的組成
第111條 政府總理的選舉
第112條 部長的任命
第113條 政府的宣誓
第114條 政府的組織
第115條 總理和部長職務的停止
第116條 不信任投票
第117條 信任投票
第118條 質詢
第119條 對政府總理或部長的彈劾
第120條 行政管理的組織和工作
第121條 公共機構
第122條 行政機關公職人員招聘
第123條 參加國防的義務
第124條 國防
第125條 司法獨立
第126條 法院的建制和管轄權
第127條 最高法院
第128條 公民參與行使司法權利
第129條 法官職務的長期性
第130條 法官的選舉
第131條 司法委員會
第132條 司法職務的中止和罷免
第133條 司法職務的專任制
第134條 法官的豁免權
第135條 國家檢察官
第136條 國家檢察官的職務專任制
第137條 律師協會和公證處
第138條 地方自治的實施
第139條 城鎮市
第140條 地方自治政府的權限
第141條 非城鎮市
第142條 市級行政單位的收入
第143條 區
第144條 國家機關的監督
第145條 社會活動中的自治
第146條 國家和地方共同體的財政
第147條 稅收
第148條 預算
第149條 國債
第150條 審計署
第151條 審計署官員的任命
第152條 中央銀行
第153條 法律文件的一致性
第154條 法規的適用和公布
第155條 禁止法律文件的溯及既往力
第156條 憲法審查
第157條 行政訴訟
第158條 法律效力
第159條 人權和基本自由的視察官/特派員
第160條 憲法法院的職權
第161條 法律的廢除
第162條 憲法法院的訴訟程序
第163條 組成和選舉
第164條 憲法法院法官提前結束任期
第165條 法官的任職
第166條 職務的專任制
第167條 豁免權
第168條 修憲提案
第169條 憲法修改的提案
第170條 公民投票批准對憲法的修改
第171條 憲法修正案的公布
第172條
第173條
第174條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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