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亞那共和國憲法

第1條 簡稱
第2條 解釋
第3條 憲法文件(包括現行憲法)的廢止
第4條 指定日
第5條 指定日之前議會權力的行使
第6條 指定日之前總統權力的行使
第7條 現行法律
第8條 國會
第9條 議事程序
第10條 總統
第11條 總理
第12條 部長、司法部長、議會秘書等
第13條 內閣
第14條 最高法院
第15條 原任官員
第16條 宣誓
第17條 委員會
第18條 訴訟程序的繼續
第19條 地方民主機關
第20條 印第安人土地授權法的修改
第21條 選區和選民名單
第22條 本法的修改
《1980年第2號法:蓋亞那共和國憲法》附件
第1條 向社會主義過渡的國家
第2條 領土
第3條 首都
第4條 國旗
第5條 國徽
第6條 國歌
第6-1條 國民誓言
第7條 尊重國家標誌的義務
第8條 憲法的最高性
第9條 主權屬於人民
第10條 政黨、地方政府
第11條 (由2003年第10號法廢止)
第12條 地方政府
第13條 政治體制目標
第14條 經濟發展目標
第15條 經濟改革、經濟發展的進一步目標
第16條 國家推動的發展形式
第17條 私人企業
第18條 耕種者的土地
第19條 個人財產
第20條 繼承權
第21條 勞動權利
第22條 工作的權利和義務
第23條 休閒娛樂的權利
第24條 老年人和身心障礙者享有醫療照顧和社會照顧的權利
第25條 改善環境的義務
第26條 居住權
第27條 教育權利
第28條 青年的權利
第29條 婦女平等權
第30條 (由2003年第10號法廢止)
第31條 對蓋亞那僑民的保護
第32條 制止犯罪和保護公共財產的義務
第33條 保衛國家的義務
第34條 消滅歧視性差別
第35條 民族文化
第36條 土地和環境
第37條 外部關係
第38條 為發展經濟的國家合作
第38-1條 經濟健康的民主國家
第38-2條 兒童的最大利益
第38-3條 對兒童最有利的收養
第38-4條 兒童的被撫養權利
第38-5條 義務教育
第38-6條 宗教誹謗
第38-7條 公共事業不受政治影響
第39條 指導性原則和目標
第40條 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第41條 憲法生效時繼續具有公民身分的人
第42條 有資格登記為公民的人
第43條 憲法生效後出生在蓋亞那的人
第44條 憲法生效後出生在蓋亞那境外的人
第45條 和蓋亞那公民婚配
第46條 剝奪獲得的公民身分,或另一種公民身分權利的行使
第47條 大英國協公民身分
第48條 議會的權力
第49條 解釋
第50條 最高人民權力機關
第51條 議會的設立
第52條 國民大會的組成
第53條 議員當選的資格
第54條 國民大會議員的議席
第55條 國民大會的第一次會議
第56條 議長和副議長
第57條 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第58條 無資格出席或投票
第59條 選舉的資格與無資格
第60條 選舉機制
第61條 第60條第2.的選舉時間
第62條 選舉委員會
第63條 隨時補充空缺
第64條 關於議員身分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第65條 立法權力
第66條 本憲法的修改
第67條 總統出席國民大會
第68條 議事章程等
第69條 議會的會期
第70條 議會的休會和解散
第71條 地方政府
第72條 地方政府管轄地區
第73條 地區民主委員會成員的選舉
第73-1條 更低一級地方政府的代表
第74條 地方民主機關的職責
第75條 決定權
第76條 徵稅權
第77條 地方發展計畫納入國家發展計畫
第77-1條 議會對由地方民主機關分配的資源提供標準
第78條 地方政府選舉
第78-1條 地方政府委員會
第78-2條 地方民主機關對選民的代表和責任
第79條 (由2000年第14號法廢止)
第80條 (由2000年第14號法廢止)
第81條 (由2000年第14號法廢止)
第82條 (由2000年第14號法廢止)
第83條 (由2000年第14號法廢止)
第84條 (由2000年第14號法廢止)
第85條 (由2000年第14號法廢止)
第86條 (由2000年第14號法廢止)
第87條 (由2000年第14號法廢止)
第88條 (由2000年第14號法廢止)
第89條 總統職位的建立
第90條 當選資格
第91條 總統的選舉
第92條 總統的任期
第93條 總統因不能履行職責而被解職
第94條 總統因違反憲法或嚴重不良行為而被解職
第95條 總統職位空缺
第96條 缺席、生病等情況下總統職責的履行
第97條 總統就職宣誓
第98條 總統的薪金等
第99條 蓋亞那的行政權
第100條 總理和其他部長職位的設立
第101條 總理
第102條 副總統
第103條 部長
第104條 在議會解散期間部長的委任
第105條 非選部長在議會的席位
第106條 內閣
第107條 其他雜項規定
第108條 部長的任職
第109條 部長的缺席或疾病
第110條 反對黨領袖
第111條 總統權力的行使
第112條 司法部長
第113條 議會秘書
第114條 部長宣誓等
第115條 常務秘書
第116條 檢察總長
第117條 內閣秘書
第118條 內閣分支委員會
第119條 常務委員會
第119-1條 議會憲法改革常務委員會
第119-2條 議會專門委員會
第119-3條 處理按照憲法設立的委員會成員任命相關事宜的常務委員會
第120條 職位的設立
第121條 赦免權
第122條 監察專員
第122-1條 司法獨立
第123條 最高法院的設立
第124條 上訴法院的設立
第125條 高等法院的設立
第126條 解釋
第127條 首席法官和大法官的任命
第128條 上訴法官和助理法官的任命
第128-1條 兼職法官的任命
第129條 法官資格
第130條 編外法官出席上訴法院和高等法院
第131條 法官任職
第132條 法官宣誓
第133條 關於憲法問題和基本權利的上訴
第134條 司法事務委員會
第135條 公共事務委員會
第136條 教育事務委員會
第137條 警察事務委員會
第138條 生命權的保護
第139條 人身自由權的保護
第140條 免受奴役和強制勞動
第141條 禁止非人道待遇
第142條 保護財產不受剝奪
第143條 禁止任意搜查或闖入
第144條 確保法律保護的規定
第145條 良心自由的保護
第146條 表達自由的保護
第147條 集會、結社和遊行自由的保護
第148條 遷徙自由權
第149條 不受基於種族等的歧視
第149-1條 工作的權利
第149-2條 領取退休金和養老金的權利
第149-3條 參與國家決策程序的權利
第149-4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
第149-5條 地位平等權
第149-6條 女性平等權
第149-7條 原住民的權利
第149-8條 教育自由權
第149-9條 建立私立學校的權利
第149-10條 環境
第150條 戰爭或緊急狀態的規定
第151條 特定案件的審判問題
第152條 現行法律和紀律法律的保留
第153條 保護條款的實施
第154條 解釋
第154-1條 個人人權
第155條 選舉的無資格
第156條 國民大會議員的任期
第157條 議長和副議長
第158條 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第159條 選民的資格和無資格
第160條 選舉體系
第160-1條 禁止政黨製造種族分離
第161條 選舉委員會
第161-1條 選舉委員會主席任命的人員
第161-2條 政黨在選舉中的角色
第162條 選舉委員會的功能
第163條 關於成員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第164條 修改憲法的程序
第165條 程序規則
第166條 主持會議
第167條 成員的誓言
第168條 投票
第169條 法定人數
第170條 立法的模式
第171條 議案的提出等
第172條 國民大會議員的特權等
第173條 (由2000年第14號法廢止)
第174條 (由2000年第14號法廢止)
第175條 (由2000年第14號法廢止)
第176條 (由2000年第14號法廢止)
第177條 總統的選舉
第178條 總統的任職
第179條 因不勝任免去總統職務
第180條 總統因違反憲法或嚴重行為不端被免職
第181條 總統的薪金
第182條 總統的豁免權
第183條 部長的職位
第184條 反對黨領袖
第185條 司法部長
第186條 議會秘書
第187條 檢察總長的職權
第188條 赦免權
第189條 赦免顧問委員會
第190條 顧問委員會的職權
第191條 調查專員的委任等
第192條 調查專員調查的事項
第193條 排除事項
第194條 調查專員做調查結論,向委員會報告的職能
第195條 議會作補充規定的權力
第196條 解釋
第197條 法官的任職
第197-1條 防衛和安全
第198條 委員會的組成
第199條 司法和法律官員的任命等
第200條 委員會的組成
第201條 公共委員的任命等
第202條 向公共事務委員會上訴
第203條 檢察總長的任命等
第204條 審計長的任命等
第205條 副司法部長和其他人的任命
第206條 特定職務的調任
第207條 委員會的組成
第208條 委員會委員的任期
第209條 教師的任命
第210條 委員會的組成
第211條 警察總監和副總監的任命等
第212條 警察機關其他成員的任命等
第212-1條 種族關係委員會
第212-2條 種族關係委員會的組成
第212-3條 種族關係委員會裁判所
第212-4條 種族關係委員會的職能
第212-5條 報告
第212-6條 規則
第212-7條 權利委員會
第212-8條 委任
第212-9條 秘書處
第212-10條 一般職能
第212-11條 權利委員會法庭
第212-12條 上訴
第212-13條 報告
第212-14條 人權委員會
第212-15條 人權委員會的職能
第212-16條 秘書處
第212-17條 婦女和性別平等委員會
第212-18條 婦女和性別平等委員會的職能
第212-19條 原住民委員會
第212-20條 原住民委員會的職能
第212-21條 兒童權利委員會
第212-22條 兒童權利委員會的職能
第212-23條 公共採購委員會
第212-24條 公共採購委員會的組成
第212-25條 委任
第212-26條 秘書處
第212-27條 公共採購委員會的職能
第212-28條 上訴
第212-29條 報告
第212-30條 提供資訊的要求
第212-31條 公共採購委員會法庭
第212-32條 委員會設立的原則
第213條 退休金權利的保護
第214條 關於退休金委員會的權力等
第215條 解釋
第215-1條 公共服務上訴法庭的建立和職能
第216條 統一基金的設立
第217條 統一基金或其他公基金的支取
第218條 通過撥款從統一基金支取款項的授權
第219條 撥款之前開支的權力
第220條 應急基金
第221條 公共債務
第222條 特定職位的薪金
第222-1條 財政自治的最終條款
第223條 審計長的職能
第224條 法院的規則
第225條 特定人員的免職
第226條 委員會的權力和程序
第227條 煽動種族仇恨失去職務資格
第228條 任命
第229條 辭職
第230條 達到規定年齡退休
第231條 (由2000年第17號法廢止)
第232條 解釋
附件一 任職宣誓(第232條)
附件二 國旗、國徽、國歌以及國民誓言(第4、5、6條和第61條)
附件三 實體(第2221條)
附件四 公約(第1541條、第21215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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