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布亞紐幾內亞獨立國憲法

第1條 人的整體發展
第2條 平等和參與
第3條 國家主權和自力更生
第4條 自然資源和環境
第5條 巴布亞紐幾內亞之道路
基本權利
基本社會義務
第1條 巴布亞紐幾內亞獨立國
第2條 巴布亞紐幾內亞的領土
第3條 國家標誌
第4條 國家首都區域
第5條 省
第6條 忠誠宣誓
第7條 效忠宣誓
第8條 解釋的原則
第9條 法律
第10條 成文法的構成
第11條 憲法等最高法
第12條 組織法
第13條 憲法修改
第14條 對憲法和組織法的修改
第15條 緊急修正案
第16條 間接修改
第17條 規定的多數選票
第18條 最高法院的初審司法解釋權
第19條 對最高法院的特殊參照
第20條 不成文法和獨立前的法規
第21條 附件二的宗旨
第22條 憲法的實施
第23條 制裁
第24條 輔助解釋的特定資料的使用
第25條 國家目標和指導原則的執行
第26條 第二節的適用
第27條 職位責任
第28條 詳細規定
第29條 瀆職行為的起訴
第30條 其他主管機關
第31條 解職後失去的資格
第32條 自由權
第33條 其他權利和自由
第34條 第三節的適用
第35條 生命權
第36條 免受非人道待遇
第37條 法律保護
第38條 適格權利的一般資格
第39條 在民主社會中顯得合乎情理
第40條 緊急法律的有效性
第41條 規定的行為
第42條 人身自由
第43條 免受強迫勞動
第44條 免受搜查和侵入(住宅)的自由
第45條 良心、思想和宗教自由
第46條 表達自由
第47條 集會和結社自由
第48條 就業自由
第49條 隱私權
第50條 選舉和擔任公職
第51條 資訊自由權
第52條 遷徙自由權
第53條 免受不公正剝奪財產
第54條 特定土地的特別條款
第55條 公民平等
第56條 公民的其他權利和特權
第57條 憲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的實施
第58條 賠償
第59條 自然正義原則
第60條 原則發展
第61條 基本權利和自由
第62條 審慎判斷的決定
第63條 基本社會義務的實施
第64條 雙重國籍
第65條 獨立日當日自動獲得國籍
第66條 出生獲得國籍
第67條 歸化入籍
第68條 歸化入籍的特殊條款
第69條 歸化入籍的申請
第70條 國籍自動喪失
第71條 法律強制採取的行動
第72條 國籍的放棄
第73條 國籍的重新獲得
第74條 特定兒童的國籍喪失和重獲
第75條 委員會
第76條 委員會的職權
第77條 特定人的特別條款
第78條 收養的效力
第79條 特定人的出生地
第80條 居住
第81條 國籍認證
第82條 女王和國家元首
第83條 女王的繼承人
第84條 優先權
第85條 女王的稱號與頭銜
第86條 職權等
第87條 被任命的資格
第88條 職務任命
第89條 任職前提
第90條 忠誠宣誓等
第91條 職位正常任期
第92條 辭職
第93條 撤職和免職
第94條 暫停職務
第95條 代理總督
第96條 工作的條件和待遇
第97條 決定的呈送等
第98條 關於國家元首之行為等
第99條 政府結構
第100條 立法權的行使
第101條 議員資格
第102條 指定議員
第103條 議員資格和議員資格的喪失
第104條 職位的正常任期
第105條 大選
第106條 補選
第107條 議長和副議長的職位
第108條 議長和副議長的職責
第109條 一般立法權
第110條 關於制定法律的證明
第111條 提起議案等的權利
第112條 議會的主持
第113條 法定人數
第114條 議會的表決
第115條 議會特權等
第116條 附屬性法律的否決
第117條 條約等
第118條 議會常設委員會
第119條 主席和副主席
第120條 議會常設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的職責
第121條 專門委員會與特別委員會等
第122條 委員會的議會事務安排
第123條 議會委員會的成員資格
第124條 召集等
第125條 選區
第126條 選舉
第127條 第八小節的宗旨
第128條 註冊政黨
第129條 政黨的廉正
第130條 候選人的廉正
第130-1條 政黨有關的條款
第131條 〔被廢止〕
第132條 議會事務局
第133條 議事規則
第134條 不可訴程序
第135條 成員資格問題等
第136條 議會法的有效性
第137條 特赦處分令
第138條 行政權的授予
第139條 國家行政機關
第140條 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授權
第141條 內閣的性質:集體負責制
第142條 總理
第143條 代理總理
第144條 其他部長
第145條 不信任動議
第146條 辭職
第147條 正常任職期間
第148條 部長職責等
第149條 國家行政委員會
第150條 國家行政委員會秘書
第151條 特赦批准等
第152條 特赦諮詢委員會
第153條 行政法的合法性
第154條 國家司法行政
第155條 國家司法系統
第156條 法律官員
第157條 司法系統獨立
第158條 司法權的行使
第159條 國家司法系統外的法庭等
第160條 最高法院的設立
第161條 最高法院的組成
第162條 最高法院的司法權限
第163條 國家法院的設立
第164條 國家法院的組成
第165條 代理法官
第166條 國家法院的司法權限
第167條 助理法官
第168條 資格
第169條 首席法官的任命等
第170條 其他法官的任命
第171條 法官資歷順序
第172條 其他法院的設立
第173條 地方法官機構的設立
第174條 地方法官機構外的法官等
第175條 首席地方法官
第176條 職位設立
第177條 公訴人和公設辯護人的職權
第178條 免職原因
第179條 首席法官的免職
第180條 其他法官的免職等
第181條 憲法法院等
第182條 停職
第183條 委員會的設立
第184條 法院規則
第185條 程序條款的缺失
第186條 陪審團和陪審法官
第187條 法官報告
第187-1條 省級政府和地方政府系統
第187-2條 省級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批准
第187-3條 省級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組成,職權等
第187-4條 省級法律和地方法律的違憲和合理
第187-5條 省級政府和地方政府暫停
第187-6條 省級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重建
第187-7條 省級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等級
第187-8條 國家經濟和財政委員會
第187-9條 地方和鄉村政府
第187-10條 省級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報告
第188條 國家機關的設立
第189條 文職管理
第190條 委員會的設立
第191條 委員會的職權
第192條 委員會獨立
第193條 特定職位的任命
第194條 人事事務
第195條 國家機關組織等
第196條 警察部門的管理
第197條 警察部門的職權
第198條 警察專員
第199條 其他紀律部門
第200條 未經授權建立的部隊
第201條 國防部門的管理
第202條 國防部門的職權
第203條 一般法律的適用性
第204條 民事權利救濟總動員
第205條 現役
第206條 軍事訪問
第207條 紀律部隊的定義
第208條 紀律部隊成員的保護
第208-1條 監管法定機構的宣布
第208-2條 監管法定機構的特定職位的任命
第209條 議會責任
第210條 行政優先權
第211條 公共款項的帳戶等
第212條 未得到批准的收入和開支
第213條 審計長職位的設立
第214條 審計長的職責
第215條 委員會的設立
第216條 委員會職權
第216-1條 薪金和薪酬委員會
第217條 議會督察專員委員會
第218條 委員會的宗旨
第219條 委員會的職權
第220條 委員會的報告
第221條 定義
第222條 憲法規定的工作人員和機構相關的其他規定
第223條 憲法規定的工作人員的一般規定
第224條 憲法規定機構的特別條款
第225條 關於提供方便的規定等
第226條 定義
第227條 宣戰
第228條 國家緊急狀態的宣布
第229條 國家緊急狀態期間的終止
第230條 緊急狀態法
第231條 緊急狀態法規
第232條 緊急狀態命令
第233條 緊急狀態法律的內容與實施等
第234條 拘留在緊急狀態法屆滿日等釋放
第235條 根據緊急狀態法規對議會成員的拘留或監禁
第236條 緊急狀態法律的廢止等
第237條 緊急狀態法律的自然終止
第238條 緊急狀態法的延期
第239條 議會管理
第240條 緊急狀態委員會
第241條 臨時緊急狀態委員會
第242條 緊急狀態委員會職權等
第243條 緊急狀態事務在議會的優先權
第244條 規定拘留的法律
第245條 拘留
第246條 議會和總督任期的延長
第247條 巴布亞紐幾內亞獨立國的法定行為能力
第248條 前政府權力和義務的歸屬
第249條 特定工作人員的宣布
第250條 忠誠宣誓等
第251條 非公民作出特定宣誓等
第252條 國家公報
第253條 奴隸制等
第254條 職位的填補等
第255條 協商
第256條 公務員的報告等
第257條 國民大會行為的證明
第258條 憲法性法規
第259條 獨立法庭
第260條 普通憲法委員會
第261條 臨時憲法委員會
第262條 附屬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第263條 具體定義等
第264條 第十三章的效力
第265條 制憲會議解散
第266條 臨時法律
第267條 過渡法律
第268條 第一任總督
第269條 首屆議會、選區等
第270條 首屆內閣
第271條 首任法官
第272條 宣誓、聲明等
第273條 獨立日前適用的條約
第274條 特定憲法規定的機構的組成
第275條 複審拘留法院的院長資格
第1條 附件一的適用
第2條 特定表達的意思
第3條 憲法性法律的構成
第4條 憲法性法律的作用時刻存在
憲法性法律的作用時刻存在。
第5條 恰當理解所用的文字
第6條 一般原則的表述
第7條 不可訴
第8條 性別和數額
第9條 當沒有規定的時間時的條款
第10條 權力和義務的行使和實施
第11條 相關機構的決定
第12條 超過二個人的絕對多數權和法定人數
第13條 年齡的計算
第14條 數列
第15條 居住
第16條 時限的效力
第17條 廢除等
第18條 否決等
第19條 獨立性
第20條 行為約束等
第21條 「國家元首」、「總督」
第1條 風俗的認可等
第2條 普通法的接受
第3條 不成文法的發展等
第4條 不成文法的司法發展
第5條 不成文法發展的報告
第6條 獨立前法律的採用
第7條 被採用法律的修改
第8條 本章的作用
第9條 法院的服從關係
第10條 先例的衝突
第11條 推翻裁決時的伸縮性
第12條 外部決定
第13條 委員會的設立
第14條 委員會的特殊職權
誓詞:
誓詞:
第一章 澳大利亞
第二章 英國
修正案一 省級政府
修正案二 省級政府選舉
修正案三 省級政府(後續修正案)
修正案四 領導準則
修正案五 國籍
修正案六 福利和年金
修正案七 省級政府的中止與再建
修正案八 公共服務委員會
修正案九 薪金與薪酬委員會
修正案十 議會與財政
修正案十一 個人自由
修正案十二 領導準則
修正案十三 受法律保護
修正案十四 不信任動議
修正案十五 選舉
修正案十六 省級政府和地方政府
修正案十七 與省級政府和地方政府相關的進一步規定
修正案十八 修正案十六和修正案十七的生效
修正案十九 選舉
修正案二十 修正案十六和修正案十七的生效的進一步修正
修正案二十一 薪金與薪酬委員會
修正案二十二 政黨及候選人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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