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地馬拉共和國憲法

第1條 對人的保護
第2條 國家的義務
第3條 生命權
第4條 自由和平等
第5條 行動自由
第6條 合法逮捕
第7條 告知逮捕原因
第8條 被逮捕人員的權利
第9條 審訊被捕者或被羈押人員
第10條 合法看守場所
第11條 因過失或違規而被逮捕
第12條 辯護權
第13條 判令監禁的理由
第14條 無罪推定和程序發布
第15條 法不溯及既往
第16條 對己不利和對親屬不利的證詞
第17條 罪刑法定
第18條 死刑
第19條 懲教制度
第20條 未成年人
第21條 對官員或公共雇員的懲戒
第22條 刑事前科和治安前科
第23條 住宅的不可侵犯性
第24條 通信、文件和書籍的不可侵犯性
第25條 人員和車輛登記
第26條 遷徙自由
第27條 庇護權
第28條 請願權
第29條 訴訟權和行政覆議權
第30條 行政作為的發布
第31條 獲取政府檔案和紀錄
第32條 拒絕傳喚
第33條 集會和遊行示威權
第34條 結社權
第35條 表達自由
第36條 宗教自由
第37條 教會的法人資格
第38條 擁有與攜帶槍械
第39條 私人財產
第40條 徵用
第41條 對所有權的保護
第42條 著作權或發明權
第43條 工業、貿易和工作自由
第44條 天賦人權
第45條 對侵權者採取的行動與反抗的合法性
第46條 國際法優先
第47條 對家庭的保護
第48條 事實婚姻
第49條 婚姻
第50條 子女平等
第51條 保護未成年人和老年人
第52條 孕產
第53條 身心障礙者
第54條 收養
第55條 提供食品的義務
第56條 針對會導致家庭破裂的因素而採取的行動
第57條 文化權
第58條 文化認同
第59條 對文化的保護和研究
第60條 文化遺產
第61條 保護文化遺產
第62條 保護藝術、民俗和傳統手工藝
第63條 創造性表達的權利
第64條 自然遺產
第65條 對文化的保護和促進
第66條 對民族群體的保護
第67條 保護原住民領地和農業合作社
第68條 原住民社區土地
第69條 勞工遷徙及其保護
第70條 專門立法
第71條 教育權
第72條 教育目標
第73條 教育自由和國家的經濟支持
第74條 義務教育
第75條 掃盲
第76條 教育體系和雙語教學
第77條 企業主的義務
第78條 教師
第79條 農業教育
第80條 鼓勵科學和技術發展
第81條 學位和文憑
第82條 瓜地馬拉聖卡洛斯大學的自治
第83條 瓜地馬拉聖卡洛斯大學的行政管理
第84條 瓜地馬拉聖卡洛斯大學的預算分配
第85條 私立大學
第86條 高等私立教育委員會
第87條 學歷、學位、文憑和學分的承認
第88條 稅賦的減免
第89條 學歷、學位、文憑和學分的頒發
第90條 專業協會
第91條 體育事業的預算分配
第92條 體育的自主性
第93條 健康權
第94條 國家在健康和社會救助方面的義務
第95條 健康是一項公共利益
第96條 控制產品品質
第97條 環境與生態平衡
第98條 參與社區保健方案
第99條 食品和營養
第100條 社會保障
第101條 勞動權
第102條 勞動立法中的最低社會權利
第103條 勞動法的保護
第104條 罷工與停工權
第105條 勞動者的住宅
第106條 勞工權利的不可放棄性
第107條 國家雇員
第108條 國家雇員制度
第109條 正式編制的雇員
第110條 補償
第111條 分權實體的制度
第112條 禁止擔任多項公職
第113條 選擇擔任公職的權利
第114條 對退休福利的修改
第115條 瓜地馬拉社會保障局對退休人員的免費保障
第116條 規範國家雇員的罷工
第117條 選擇養老福利制度
第118條 經濟和社會制度的原則
第119條 國家義務
第120條 對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的干預
第121條 國家財產
第122條 國土的保留
第123條 邊界限制
第124條 國有資產的轉讓
第125條 對不可再生自然資源的開發
第126條 植樹造林
第127條 用水制度
第128條 水資源、江河湖泊的開發利用
第129條 供電
第130條 禁止壟斷
第131條 商業運輸服務
第132條 貨幣
第133條 貨幣委員會
第134條 權力下放與地方自治
第135條 公民權利和義務
第136條 政治權利和義務
第137條 政治請願權
第138條 對憲法權利的限制
第139條 公共秩序法與非常狀態
第140條 瓜地馬拉的國體
第141條 主權
第142條 主權和領土
第143條 官方語言
第144條 出生國籍
第145條 中美洲人的國籍
第146條 歸化入籍
第147條 公民身分
第148條 公民身分的中止、喪失和恢復
第三章 國家的國際關係
第149條 關於國際關係
第150條 關於中美洲共同體
第151條 與兄弟國家的關係
第152條 公共權力
第153條 法治
第154條 公共職能;服從法律
第155條 違法責任
第156條 違法行政命令均屬無效
第157條 立法權和議員選舉
第158條 國會會議
第159條 以多數票產生決議
第160條 批准議員擔任其他職務
第161條 國會議員的特權
第162條 國會議員的任職要求
第163條 領導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
第164條 禁止任職和可兼任的資格要求
第165條 職權
第166條 對部長的質詢
第167條 質詢的效力
第168條 部長、公務員與政府雇員出席國會會議
第169條 國會召集選舉
第170條 特定職權
第171條 國會的其他職權
第172條 確定多數
第173條 協商程序
第174條 立法提案
第175條 憲法等級
第176條 提案與討論
第177條 通過、批准與頒布
第178條 否決
第179條 立法優先權
第180條 生效
第181條 國會規定
第182條 共和國總統與行政機關的構成
第183條 共和國總統的職權
第184條 共和國正、副總統的選舉
第185條 對競選共和國正、副總統的資格要求
第186條 對競選共和國正、副總統的資格要求
第187條 禁止連選連任
第188條 召集選舉和就任
第189條 共和國總統的臨時或永久缺任
第190條 共和國副總統
第191條 副總統的職權
第192條 副總統的缺任
第193條 國家部委
第194條 部長的職權
第195條 部長會議及其責任
第196條 對部長的任職資格要求
第197條 對部長的禁止任職資格要求
第198條 部委的工作計畫備忘
第199條 到場答覆質詢
第200條 國家副部長
第201條 部長及副部長的責任
第202條 總統辦公室秘書
第203條 司法機關的獨立性與審判權
第204條 憲法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205條 司法機關的保障
第206條 大法官和法官的預審權
第207條 對大法官或法官的任職資格要求
第208條 大法官和法官的任期
第209條 法官及助理人員的任命
第210條 司法機關公務員法
第211條 訴訟審理
第212條 法院的特別管轄權
第213條 司法機關的預算
第214條 最高司法法院的組成
第215條 最高司法法院的選舉
第216條 最高司法法院大法官的任職要求
第217條 大法官
第218條 上訴法院的組成
第219條 軍事法院
第220條 審計法院
第221條 行政法院
第222條 候補大法官
第223條 政治團體的設立和運作自由
第224條 行政區劃
第225條 國家城鄉發展委員會
第226條 地方城鄉發展委員會
第227條 行政區首長
第228條 省級行政區委員會
第229條 中央政府對各省級行政區的財政補助
第230條 財產總登記處
第231條 大都市區
第232條 審計總署
第233條 審計長的選舉
第234條 審計長的任職資格要求
第235條 審計長的職權
第236條 法律救濟
第237條 國家收支總預算
第238條 預算組織法
第239條 合法性原則
第240條 投資和國家支出資金來源
第241條 國家收支報告
第242條 保障基金
第243條 償付能力原則
第244條 軍隊的構成、組織和宗旨
第245條 禁止非法武裝集團
第246條 總統對於軍隊的權責
第247條 對軍官的任職資格要求
第248條 禁止事項
第249條 軍隊合作
第250條 軍隊的合法制度
第251條 檢察院
第252條 國家總檢察官
第253條 市、鎮自治
第254條 市、鎮政府
第255條 市、鎮經濟資源
第256條 (廢除)
第257條 市、鎮預算撥款
第258條 對市長的彈劾權
第259條 市政事務法院
第260條 市、鎮資產的特權和保障
第261條 禁止免除市、鎮稅捐
第262條 市政服務法
第263條 人身保護的權利
第264條 違反者的責任
第265條 權利保護程序
第266條 在具體案件中的法律違憲
第267條 一般情況下的法律違憲
第268條 憲法法院的基本職能
第269條 憲法法院的組成
第270條 對憲法法院大法官的任職資格要求
第271條 憲法法院院長
第272條 憲法法院的職能
第273條 人權委員會和人權監察員
第274條 人權監察員
第275條 人權監察員的職權
第276條 與之相關的憲制法律
第277條 修憲動議
第278條 全國憲法大會
第279條 全國憲法大會代表
第280條 國會提案與全民協商
第281條 不得修正的條款
第1條 立法機關公務員法
第2條 基層法院
第3條 保留國籍
第4條 事實政府
第5條 普選
第6條 共和國國會
第7條 全國憲法大會的解散
第8條 共和國總統
第9條 市政機關
第10條 最高司法法院
第11條 行政機關
第12條 預算
第13條 掃盲預算分配
第14條 國家掃盲委員會
第15條 佩滕省的整合
第16條 法令
第17條 政黨經費的籌措
第18條 憲法的宣傳
第19條 貝里斯
第20條 標題
第21條 憲法的生效
第22條 廢止
第23條
第24條
第25條
第26條
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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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憲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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