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其他規定
第8條 現有官員第8條 現有官員
第9條 總統在就職後六個月內必須作出的任命第9條 總統在就職後六個月內必須作出的任命
第10條 公法人第10條 公法人
第11條 行政監察專員第11條 行政監察專員
第12條 歲入專員辦公室、國家調查委員會和國家住宅(分配政策和執行)委員會的未決案件第12條 歲入專員辦公室、國家調查委員會和國家住宅(分配政策和執行)委員會的未決案件
第13條 社會保險金年齡第13條 社會保險金年齡
第14條 現有委員會和調查委員會第14條 現有委員會和調查委員會
第15條 未決事項第15條 未決事項
第16條 官方印鑒第16條 官方印鑒
第17條 赦免權第17條 赦免權
第18條 統一基金和應急基金的繼續第18條 統一基金和應急基金的繼續
第19條 財政年度預算繼續有效第19條 財政年度預算繼續有效
第20條 先前憲法和法律下的權益的支付和保留第20條 先前憲法和法律下的權益的支付和保留
第21條 未生效的法例第21條 未生效的法例
第22條 選民登記和選舉委員會第22條 選民登記和選舉委員會
第23條 行政區議會依照本憲法的規定繼續存在第23條 行政區議會依照本憲法的規定繼續存在
第24條 酋長會議第24條 酋長會議
第25條 對1972年《宣誓法》的附帶修改第25條 對1972年《宣誓法》的附帶修改
第26條 現有法例的調整第26條 現有法例的調整
第27條 國防參謀總長包括總司令第27條 國防參謀總長包括總司令
第28條 法例對政府的規定第28條 法例對政府的規定
第29條 法例對臨時國防委員會的規定第29條 法例對臨時國防委員會的規定
第30條 總統對現有法律的改動第30條 總統對現有法律的改動
第31條 現有法律規定的事項繼續有效第31條 現有法律規定的事項繼續有效
第32條 財產的承繼第32條 財產的承繼
第33條 其他權利和責任的移轉第33條 其他權利和責任的移轉
第34條 免責第34條 免責
第35條 軍隊革命委員會和臨時國防委員會沒收和懲罰的維持第35條 軍隊革命委員會和臨時國防委員會沒收和懲罰的維持
第36條 臨時國防委員會(成立)公告的廢除第36條 臨時國防委員會(成立)公告的廢除
第37條 不得修改條款第37條 不得修改條款
附件二 誓詞附件二 誓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