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共和國憲法

序言
第1條 葡萄牙共和國
第2條 民主法治國家
第3條 國家主權和法制
第4條 葡萄牙公民
第5條 領土
第6條 單一制國家
第7條 國際關係
第8條 國際法
第9條 國家的基本任務
第10條 普選和政黨
第11條 國家標誌和官方語言
第12條 普遍性原則
第13條 平等原則
第14條 海外葡萄牙人
第15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歐洲公民
第16條 基本權利的範圍和含義
第17條 有關權利、自由及其保障的規定
第18條 法律效力
第19條 終止行使權利
第20條 運用法律和有效的司法保護
第21條 抵抗權
第22條 公共團體的責任
第23條 監察專員
第24條 生命權
第25條 人身完整權
第26條 其他人身權
第27條 自由權和安全權
第28條 審前羈押
第29條 刑法的適用
第30條 刑罰與治安措施的限制
第31條 人身保護令
第32條 刑事訴訟程序之保障
第33條 驅逐出境、引渡和避難權
第34條 住宅與通信不可侵犯
第35條 電腦的使用
第36條 家庭、婚姻和親子關係
第37條 表達自由和資訊自由
第38條 新聞出版自由與媒體自由
第39條 對媒體的管理
第40條 占用廣播時間權、回復權和政治回應權
第41條 信仰、宗教與禮拜自由
第42條 文化創作自由
第43條 受教育和教育的自由
第44條 遷徙權和移民權
第45條 集會權和示威權
第46條 結社自由
第47條 擇業自由和謀求公職的自由
第48條 參與公共活動
第49條 選舉權
第50條 謀求公職的權利
第51條 政治團體和政黨
第52條 請願權和集體訴訟的權利
第53條 就業保障
第54條 工人委員會
第55條 工會自由
第56條 工會權利與集體契約
第57條 罷工的權利與禁止停業
第58條 勞動權
第59條 工人的權利
第60條 消費者權利
第61條 私有企業、合作社和工人自治
第62條 私有財產權
第63條 社會保障和團結
第64條 保健
第65條 住宅和城市規劃
第66條 生活環境與生活品質
第67條 家庭
第68條 父母
第69條 兒童
第70條 青年
第71條 身心障礙者
第72條 老年人
第73條 教育、文化與科學
第74條 教育
第75條 公立、私立及合作教育
第76條 大學和接受高等教育
第77條 教育的民主參與
第78條 文化享受與文化創作
第79條 體育教育和運動
第80條 基本原則
第81條 國家的主要責任
第82條 各生產資料所有制部門
第83條 強制購買的條件
第84條 公共所有的財產
第85條 合作社和工人自治試點
第86條 民營企業
第87條 外國經濟活動與投資
第88條 被棄置的生產資料
第89條 工人參與管理
第90條 目標
第91條 制定和實施規劃
第92條 經濟和社會委員會
第93條 農業政策的目標
第94條 廢除特大莊園
第95條 重新劃定小莊園範圍
第96條 利用他人土地的形式
第97條 國家扶持
第98條 參與制定農業政策
第99條 商業政策目標
第100條 工業政策目標
第101條 金融制度
第102條 葡萄牙銀行
第103條 財政制度
第104條 課稅
第105條 預算
第106條 制定預算
第107條 審查
第108條 權力的來源與行使
第109條 公民參政
第110條 國家主權機關
第111條 分立和相互依存
第112條 立法
第113條 選舉法的一般原則
第114條 政黨和反對權
第115條 公民投票
第116條 合議機關
第117條 擔任政治官員的一般性規定
第118條 更替原則
第119條 法規的公布
第120條 定義
第121條 選舉
第122條 被選舉資格
第123條 再次被選舉資格
第124條 候選人提名
第125條 選舉日
第126條 選舉制度
第127條 就職和宣誓
第128條 任期
第129條 出國
第130條 刑事責任
第131條 辭職
第132條 代理總統
第133條 對其他機關的職責
第134條 個人職責
第135條 在國際關係中的職責
第136條 發布和否決
第137條 未經發布或簽署
第138條 宣布戒嚴或進入緊急狀態
第139條 共和國代理總統的職責
第140條 政府會簽
第141條 定義
第142條 組成
第143條 任命和任期
第144條 組織和規程
第145條 職責
第146條 提出意見
第147條 定義
第148條 組成
第149條 選區
第150條 被選舉資格
第151條 候選人提名
第152條 政治代表
第153條 任期的開始與終止
第154條 不得兼任的情形
第155條 議員職責的行使
第156條 議員的權力
第157條 豁免權
第158條 權利和特權
第159條 義務
第160條 喪失職務和辭職
第161條 政治職責和立法職責
第162條 監督權
第163條 對其他機關的職責
第164條 專屬立法權
第165條 相對保留的立法權
第166條 法案的形式
第167條 立法提案和公民投票案的提出
第168條 討論和表決
第169條 議會對立法的審議
第170條 緊急程序
第171條 立法機關
第172條(解散
第173條 當選後的任職
第174條 議會會議會期、工作期和召集
第175條 議會的內部職責
第176條 全體會議的議程
第177條 政府成員的參與
第178條 委員會
第179條 常務委員會
第180條 議會黨團
第181條 議會工作人員和專家
第182條 定義
第183條 組成
第184條 內閣
第185條 政府成員的臨時替代
第186條 任職之起止
第187條 設立
第188條 政府工作計畫
第189條 集體負責制
第190條 政府負責制
第191條 政府成員負責制
第192條 對政府工作計畫的審議
第193條 請求通過信任動議
第194條 不信任動議
第195條 政府的辭職和罷免
第196條 政府成員刑事責任豁免權的解除
第197條 政治職責
第198條 立法職責
第199條 行政職責
第200條 內閣的職責
第201條 政府成員的職責
第202條 審判權
第203條 獨立性
第204條 符合憲法
第205條 法院裁判
第206條 法庭審理
第207條 陪審團、公眾參與和專家
第208條 法律代理
第209條 法院的分類
第210條 最高法院和其他法院
第211條 法院的管轄權和專門化
第212條 行政和稅務法院
第213條 軍事法庭
第214條 審計法院
第215條 各級法院法官
第216條 保障和不得兼任的情況
第217條 法官的任命、工作安排、調任與晉升
第218條 最高司法委員會
第219條 職權和一般性規定以及作用
第220條 檢察總長公署
第221條 定義
第222條 組成和對法官的一般性規定
第223條 職責
第224條 組織和運行
第225條 亞速爾群島與馬德拉群島的政治行政體制
第226條 規章和選舉法
第227條 自治區的權力
第228條 立法自治
第229條 國家主權機關與自治區機關的合作
第230條 共和國代表
第231條 自治區的自治機關
第232條 自治區立法議會的職責
第233條 共和國代表的簽署與否決權
第234條 自治機關的解散
第235條 地方機關
第236條 地方機關的分類與行政區劃
第237條 行政分權
第238條 地方資產和地方財政
第239條 決策和執行機關
第240條 地方公民投票
第241條 制定規章權
第242條 行政監督
第243條 地方機關工作人員
第244條 鎮機關
第245條 鎮議會
第246條 鎮政府
第247條 協會
第248條 任務的委託
第249條 市的變更
第250條 市機關
第251條 市議會
第252條 市政府
第253條 協會和聯合會
第254條 對直接稅收的分配
第255條 法律上的設立
第256條 事實上的設立
第257條 職責
第258條 規劃
第259條 行政區機關
第260條 地區議會
第261條 地區政府
第262條 政府代表
第263條 設立和區域
第264條 結構
第265條 權利和職責
第266條 基本原則
第267條 行政機關的結構
第268條 公民的權利及其保障
第269條 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規定
第270條 行使權利的限制
第271條 國家工作人員及代理人的責任
第272條 警察
第273條 國防
第274條 最高國防委員會
第275條 武裝力量
第276條 保衛國家、兵役與民役
第277條 積極違憲
第278條 對合憲性的事前審查
第279條 裁判的效力
第280條 對合憲性與合法性的實質審查
第281條 對合憲性與合法性的抽象審查
第282條 宣告違憲或違法的效力
第283條 因不作為導致的違憲
第284條 修改權限與時限
第285條 修憲建議權
第286條 通過和發布
第287條 憲法新文本
第288條 限制修改的事項
第289條 限制修改的時期
第290條 以前的法律
第291條 大區
第292條 對機構和官員的控告與審判
第293條 1974年4月25日後實行國有化的財產的再私有化
第294條 適用於地方機關各機構的規定
第295條 有關歐盟條約的公民投票
第296條 憲法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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