薩摩亞獨立國憲法

第1條 名稱和說明
第2條 最高法
第3條 國家的定義
第4條 權利行使的救濟救濟
第5條 生命權
第6條 個人自由權
第7條 免受非人道待遇
第8條 免於強迫勞動的自由
第9條 公平審判的權利
第10條 與刑法有關的權利
第11條 宗教自由
第12條 與宗教教育有關的權利
第13條 關於言論自由、集會、結社、遷徙和居住的權利
第14條 有關財產的權利
第15條 免受歧視立法的自由
第16條 國家元首
第17條 (刪除)
第18條 國家元首的選舉
第19條 國家元首的職務任期
第20條 國家元首能力的限制
第21條 辭職和免職
第22條 國家元首的薪金
第23條 離職或無法行使職權
第24條 關於離職或無法行使職權的特殊規定
第25條 代表理事會
第26條 國家元首須按建議行事
第27條 向國家元首通報資訊
第28條 任職宣誓
第29條 國璽
第30條 國家元首秘書秘書
第31條 行政權力
第32條 內閣
第33條 內閣停職
第34條 宣誓簽署
第35條 部長職責分工
第36條 內閣召集
第37條 內閣程序
第38條 內閣決定生效時間
第39條 行政委員會
第40條 行政委員會審議審議內閣決定
第41條 檢察長
第42條 議會
第43條 立法權
第44條 立法大會議員
第45條 議員資格
第46條 議員任期
第47條 關於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
第48條 增補空缺
第49條 議長的選舉
第50條 副議長
第51條 立法大會秘書秘書
第52條 立法大會會議
第53條 議事規則
第54條 語言
第55條 主持立法大會
第56條 程序有效
第57條 法定人數
第58條 投票
第59條 向立法大會提出議案等
第60條 議案獲批准批准成為議會法
第61條 效忠宣誓
第62條 立法大會的特權
第63條 立法大會的休會和解散
第64條 大選
第65條 最高法院的組成
第66條 最高法院法官的權力
第67條 就職宣誓
第68條 任職期限
第69條 最高法院法官的薪金
第70條 代理首席大法官
第71條 最高法院的代理法官
第72條 司法服務委員會
第73條 最高法院的管轄
第74條 附屬法院
第75條 上訴法院的組成
第76條 法官的數量數量
第77條 法官迴避審理對自己自己所做判決的上訴
第78條 就職宣誓
第79條 上訴法院的一般管轄權
第80條 憲法問題的管轄權
第81條 有關基本權利的管轄權
第82條 「決定」的概念
第83條 解釋
第84條 公務員委員會
第85條 職務任期
第86條 薪金
第87條 委員會職權
第88條 議事程序和年度報告
第89條 公務員上訴委員會
第90條 公共基金
第91條 對稅收的限制
第92條 公共財政收入
第93條 公共資金的支付
第94條 支出的撥付
第95條 預期撥付的支出
第96條 非預期支出
第97條 國庫總監和審計長
第98條 國庫總監和審計長的薪金
第99條 帳目的審計
第100條 部落酋長酋長所有權
第101條 薩摩亞境內的土地
第102條 習慣土地不可轉讓
第103條 土地及其所有權法院
第104條 滿潮標誌線下土地
第105條 宣布緊急狀態
第106條 緊急命令命令
第107條 提交給立法大會的緊急命令命令
第108條 對拘留的限制
第109條 憲法的修改
第110條 赦免權
第111條 解釋
第112條 權威文本
第113條 生效
第114條 繼續生效的現行法
第115條 國家理事會的功能
第116條 部長任期
第117條 首屆立法大會
第118條 現有的法官
第119條 現行未結司法訴訟
第120條 現有的官員繼續任職
第121條 在獨立日前未生效法律
第122條 現行法的適用
第123條 財產的授予
第124條 過渡時期憲法的修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1條 國家元首的誓詞
第2條 代表理事會的成員的誓詞
第3條 總理和其他部長的誓詞(第34條)
第4條 國會議長和議員的誓詞(第49條和第61條)
第5條 最高法院和上訴法院法官的誓詞(第67和第78條)
第1條 簡稱和生效
第2條 憲法修正案(最高法院法官的退休年齡)
第1條 短標題短標題和開始開始實施
第2條 預期撥付的支出
第3條 非預期支出
第96條 非預期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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