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中央政府
第1條 外交事務、對外政策和國際貿易。第1條 外交事務、對外政策和國際貿易。
第2條 國際水域與水資源的使用。第2條 國際水域與水資源的使用。
第3條 移民與國籍。第3條 移民與國籍。
第4條 政教關係。第4條 政教關係。
第5條 語言政策以及官方與地方語言的提倡。第5條 語言政策以及官方與地方語言的提倡。
第6條 國防與國防軍的部署。第6條 國防與國防軍的部署。
第7條 警察,包括:第7條 警察,包括:
第8條 法院。第8條 法院。
第9條 國家經濟政策與計畫。第9條 國家經濟政策與計畫。
第10條 貨幣政策、通貨、銀行(包括中央銀行)、銀行的成立與管理、保險與金融機構。第10條 貨幣政策、通貨、銀行(包括中央銀行)、銀行的成立與管理、保險與金融機構。
第11條 全國人口、經濟和社會的統計與資料。第11條 全國人口、經濟和社會的統計與資料。
第12條 智慧財產權。第12條 智慧財產權。
第13條 勞動標準。第13條 勞動標準。
第14條 消費者保護,包括社會保障與職業年金計畫的標準。第14條 消費者保護,包括社會保障與職業年金計畫的標準。
第15條 教育政策、標準、課程、考試與大學章程的頒發。第15條 教育政策、標準、課程、考試與大學章程的頒發。
第16條 大學、高等教育機構和其他研究與高級學術機構、小學、特殊教育、中學與特殊教育機構。第16條 大學、高等教育機構和其他研究與高級學術機構、小學、特殊教育、中學與特殊教育機構。
第17條 體育與體育教育的推行。第17條 體育與體育教育的推行。
第18條 交通與通訊,特別包括:第18條 交通與通訊,特別包括:
第19條 國家公共工程。第19條 國家公共工程。
第20條 住宅政策。第20條 住宅政策。
第21條 土地規劃的一般原則與各縣規劃的協調。第21條 土地規劃的一般原則與各縣規劃的協調。
第22條 環境和資源保護,以建立持久、永續發展的體系,特別包括:第22條 環境和資源保護,以建立持久、永續發展的體系,特別包括:
第23條 國家轉診衛生設施。第23條 國家轉診衛生設施。
第24條 災難管理。第24條 災難管理。
第25條 國家重要的古代和歷史紀念物。第25條 國家重要的古代和歷史紀念物。
第26條 全國選舉。第26條 全國選舉。
第27條 衛生政策。第27條 衛生政策。
第28條 農業政策。第28條 農業政策。
第29條 獸醫政策。第29條 獸醫政策。
第30條 能源政策,包括電氣網路與能源管理。第30條 能源政策,包括電氣網路與能源管理。
第31條 能力建設與對各縣的技術援助。第31條 能力建設與對各縣的技術援助。
第32條 公共投資。第32條 公共投資。
第33條 國家彩券、卡西諾賭場與其他博彩方式。第33條 國家彩券、卡西諾賭場與其他博彩方式。
第34條 旅遊政策與發展。第34條 旅遊政策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