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亞共和國憲法

第1條 主權在民
第2條 憲法至上
第3條 捍衛憲法
第4條 宣告共和
第5條 肯亞領土
第6條 權力下放和接受服務
第7條 官方語言、官方語言和其他語言
第8條 國家和宗教
第9條 國家象徵和國慶日
第10條 國家價值和政府治理原則
第11條 文化
第12條 公民的法定權利
第13條 國籍的保留與取得
第14條 出生取得國籍
第15條 登記取得國籍
第16條 雙重國籍
第17條 國籍的撤銷
第18條 國籍立法
第19條 權利和基本自由
第20條 權利法案的適用
第21條 權利和基本自由的施行
第22條 權利法案的實施
第23條 法院維護和實施權利法案的權力
第24條 權利和基本自由的限制
第25條 不得限制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第26條 生命權
第27條 平等和免於歧視的自由
第28條 人的尊嚴
第29條 個人的自由與安全
第30條 奴隸、奴役與強制勞動
第31條 隱私權
第32條 良心、宗教、信仰和意見自由
第33條 表達自由
第34條 媒體自由
第35條 資訊獲得權
第36條 結社自由
第37條 集會、遊行、罷工、糾察和請願權
第38條 政治權利
第39條 遷徙和居住自由
第40條 財產權的保護
第41條 勞動關係
第42條 環境
第43條 經濟與社會權利
第44條 語言和文化
第45條 家庭
第46條 消費者權利
第47條 公平的行政行為
第48條 獲得司法審判
第49條 被捕者的權利
第50條 公平審判
第51條 被拘留、羈押和監禁人的權利
第52條 本節的解釋
第53條 兒童
第54條 身心障礙者
第55條 青年
第56條 少數民族與邊緣群體
第57條 老年人
第58條 緊急狀態
第59條 肯亞國家人權與平等委員會
第60條 土地政策的原則
第61條 土地分類
第62條 公共土地
第63條 集體土地
第64條 私有土地
第65條 非公民持有土地
第66條 土地使用和財產的管理
第67條 國家土地委員會
第68條 土地立法
第69條 環境責任
第70條 環境權的實施
第71條 自然資源協議
第72條 環境立法
第73條 領導責任
第74條 國家公職宣誓
第75條 國家官員的行為
第76條 國家官員的廉潔
第77條 國家官員行為的限制
第78條 國籍和領導
第79條 設立倫理和反貪腐委員會的法律
第80條 關於領導的法律
第81條 選舉制度的一般原則
第82條 選舉立法
第83條 選民登記
第84條 候選人與政黨遵循的行為準則
第85條 成為獨立候選人的資格
第86條 投票
第87條 選舉爭議
第88條 獨立選舉與選界委員會
第89條 選舉單位的劃分
第90條 政黨議席分配
第91條 政黨的基本規範
第92條 政黨的法律
第93條 國會的成立
第94條 國會的職責
第95條 國民議會的職責
第96條 參議院的職責
第97條 國民議會議員
第98條 參議院議員
第99條 國會議員選舉的資格和失格
第100條 邊緣化群體代表性的推進
第101條 國會議員選舉
第102條 國會任期
第103條 國會議員缺位
第104條 罷免權
第105條 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
第106條 國會議長和副議長
第107條 國會主席
第108條 政黨領袖
第109條 立法權的行使
第110條 與縣政府有關的法案
第111條 與縣政府有關的特別法案
第112條 與縣政府有關的常規法案
第113條 協商委員會
協商委員會以達成兩院都能通過的法案文本。
第114條 財政法案
第115條 總統的批准和發還
第116條 法律的生效
第117條 權力、特權和豁免
第118條 公眾的接近和參與
第119條 向國會的請願權
第120條 國會的官方語言
第121條 法定人數
第122條 國會投票
第123條 參議院的決議
第124條 專門委員會和議事規則
第125條 要求舉證的權力
第126條 國會開會地點
第127條 國會事務委員會
第128條 國會秘書長和職員
第129條 行政權的原則
第130條 國家行政
第131條 總統權
第132條 總統的職責
第133條 赦免權
第134條 總統暫時不能視事時其職權的代行
第135條 總統的決定
第136條 總統的選舉
第137條 總統選舉的資格和資格的喪失
第138條 總統選舉程序
第139條 就職前死亡
第140條 總統選舉效力的質疑
第141條 總統就職
第142條 總統任期
第143條 免予法律訴訟的保護
第144條 總統因不能視事而免職
第145條 總統因彈劾免職
第146條 總統缺位
第147條 副總統的職責
第148條 副總統的選舉和宣誓
第149條 副總統缺位
第150條 副總統的免職
第151條 總統、副總統的薪酬和年金
第152條 內閣
第153條 內閣的決定、責任和問責
第154條 內閣秘書
第155條 常務秘書
第156條 檢察總長
第157條 檢察官
第158條 檢察官的免職和辭職
第159條 司法權
第160條 司法獨立
第161條 司法職務和司法官員
第162條 法院體系
第163條 最高法院
第164條 上訴法院
第165條 高等法院
第166條 首席法官、副席法官和其他法官的任命
第167條 首席法官和其他法官的任期
第168條 免職
第169條 初級法院
第170條 卡迪法院
第171條 司法委員會的設立
第172條 司法委員會的職責
第173條 司法基金
第174條 地方政府職責
第175條 地方政府的原則
第176條 縣政府
第177條 縣議會成員
第178條 縣議會議長
第179條 縣行政會議
第180條 縣長、副縣長的選舉
第181條 縣長的免職
第182條 縣長缺位
第183條 縣行政會議的職責
第184條 城區和都市
第185條 縣議會的立法權
第186條 中央政府與縣政府各自的職責和權力
第187條 各級政府間職責和權力的移轉
第188條 縣的邊界
第189條 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合作
第190條 對縣政府的支持
第191條 法律衝突
第192條 縣政府職權的中止
第193條 縣議會議員的選舉資格
第194條 縣議會議員的缺位
第195條 縣議會傳喚證人的權力
第196條 公眾參與和縣議會的權力、特權和豁免
第197條 縣議會的性別平等和多樣性
第198條 縣過渡政府
第199條 縣立法的公布
第200條 實施本章的立法
第201條 公共財政的原則
第202條 全國歲入的公平分享
第203條 公平分享和其他財政法律
第204條 平衡基金
第205條 對縣有影響的財政立法的諮詢
第206條 統一基金和其他公共基金
第207條 縣政府的歲入基金
第208條 應急基金
第209條 稅費徵收權
第210條 課稅
第211條 中央政府借款
第212條 縣政府借款
第213條 中央政府的借款擔保
第214條 公債
第215條 歲入分配委員會
第216條 歲入分配委員會的職責
第217條 歲入分配
第218條 年度歲入劃分和分配法案
第219條 公平份額的移轉
第220條 預算的形式、內容和時間安排
第221條 概算和年度撥款法案
第222條 年度預算案通過之前的支出
第223條 補充撥款
第224條 縣撥款法案
第225條 財政管理
第226條 共同團體的帳目和審計
第227條 公共物資和服務的採購
第228條 預算審計主任
第229條 審計署長
第230條 薪金待遇委員會
第231條 肯亞中央銀行
第232條 公共服務的價值和原則
第233條 公共服務委員會
第234條 公共服務委員會的職責和權力
第235條 縣政府職員
第236條 公職人員的保護
第237條 教師事務委員會
第238條 國家安全原則
第239條 國家安全機關
第240條 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設立
第241條 國防軍和國防委員會的設立
第242條 國家情報局的設立
第243條 國家警務局的設立
第244條 國家警務局的目標和職責
第245條 國家警務局總督察
第246條 國家警務委員會
第247條 其他警務
第248條 本章的適用
第249條 委員會和獨立辦公室的目標、權力和資金
第250條 組成、任命和任期
第251條 免職
第252條 一般職責和權力
第253條 委員會和獨立辦公室的法人化
第254條 委員會和獨立辦公室的報告
第255條 本憲法的修改
第256條 國會發起的修改
第257條 公民創制的修改
第258條 本憲法的實施
第259條 憲法的解釋
第260條 解釋
第261條 後續立法
第262條 過渡和後續條款
第263條 生效日期
第264條 舊憲法的廢止
附件一 縣(第6條第1.)
附件二 國家象徵(第9條第2.)
附件三 國家誓詞和確認書 (第74條,第141條第3.,第148條第5.與第152條第4.)
第1條 外交事務、對外政策和國際貿易。
第2條 國際水域與水資源的使用。
第3條 移民與國籍。
第4條 政教關係。
第5條 語言政策以及官方與地方語言的提倡。
第6條 國防與國防軍的部署。
第7條 警察,包括:
第8條 法院。
第9條 國家經濟政策與計畫。
第10條 貨幣政策、通貨、銀行(包括中央銀行)、銀行的成立與管理、保險與金融機構。
第11條 全國人口、經濟和社會的統計與資料。
第12條 智慧財產權。
第13條 勞動標準。
第14條 消費者保護,包括社會保障與職業年金計畫的標準。
第15條 教育政策、標準、課程、考試與大學章程的頒發。
第16條 大學、高等教育機構和其他研究與高級學術機構、小學、特殊教育、中學與特殊教育機構。
第17條 體育與體育教育的推行。
第18條 交通與通訊,特別包括:
第19條 國家公共工程。
第20條 住宅政策。
第21條 土地規劃的一般原則與各縣規劃的協調。
第22條 環境和資源保護,以建立持久、永續發展的體系,特別包括:
第23條 國家轉診衛生設施。
第24條 災難管理。
第25條 國家重要的古代和歷史紀念物。
第26條 全國選舉。
第27條 衛生政策。
第28條 農業政策。
第29條 獸醫政策。
第30條 能源政策,包括電氣網路與能源管理。
第31條 能力建設與對各縣的技術援助。
第32條 公共投資。
第33條 國家彩券、卡西諾賭場與其他博彩方式。
第34條 旅遊政策與發展。
第1條 農業,包括:
第2條 縣衛生服務,特別包括:
第3條 空氣污染、噪音污染、其他公害的控制與戶外廣告的控制。
第4條 文化活動、公共娛樂與公共娛樂設施,包括:
第5條 縣的交通運輸,包括:
第6條 動物控制與動物福利,包括:
第7條 商業發展與管理,包括:
第8條 縣的規劃與發展,包括:
第9條 學前教育、村莊職業學院、家政學中心與托兒所。
第10條 對中央政府自然資源和環境維護政策的執行,包括:
第11條 縣的公共工程與公共服務,包括:
第12條 消防服務與災難管理。
第13條 毒品與色情控制。
第14條 保證與協調各個群體和地區參與地方治理,協助各個群體和地區發展其管理能力以有效行使其職權與參與地方治理。
附件五 應由國會制定的立法(第261條第1.)
第1條 解釋
第2條 本憲法有關條款的終止實施
第3條 先前憲法條款適用的延展
第4條 國會特別委員會
第5條 憲法實施委員會
第6條 國家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7條 現有法律
第8條 既有的土地持有和有關自然資源的協議
第9條 選舉和特別選舉
第10條 國民議會
第11條 參議院
第12條 行政
第13條 宣誓效忠本憲法
第14條 地方政府條款的施行
第15條 國會法律規定職責下放
第16條 歲入分配
第17條 省級行政
第18條 地方機關
第19條 權利法案的實施規則
第20條 司法委員會
第21條 最高法院的成立
第22條 司法訴訟和未決事項
第23條 法官
官職務或導致免除法官職務的程序不受任何法院的質疑或審查。
第24條 首席法官
第25條 各種憲法上的委員會
第26條 肯亞全國人權和平等委員會
第27條 臨時獨立邊界委員會
第28條 臨時獨立選舉委員會和獨立選舉和選界委員會
第29條 新的任命
第30條 因出生獲得國籍
第31條 現有官員
第32條 年金、退休補貼和其他津貼
第33條 機構、職務、資產和責任的繼承
第34條 通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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