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瓦濟蘭王國憲法

第1條 王國及其領土
第2條 憲法
第3條 國歌、國旗和語言
第4條 國王與終身最高酋長
第5條 皇位的繼承
第6條 皇儲
第7條 皇太后
第8條 國王的叔伯
第9條 國王和終身最高酋長的王室費用
第10條 國王與終身最高酋長的稅收豁免權
第11條 保護國王和終身最高酋長的法律程序
第12條 國王和終身最高酋長的宣誓
第13條 國王的顧問委員會
第14條 個人的基本權利與自由
第15條 保護生命權
第16條 保護個人的自由權利
第17條 保護免於奴役與強迫勞動
第18條 保護免於非人道與有辱人格的待遇
第19條 保護財產不被剝奪
第20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第21條 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
第22條 保護免受隨意搜查與侵入
第23條 保護良心或宗教自由
第24條 保護表達自由
第25條 保護集會和結社自由
第26條 保護遷徙自由
第27條 保護家庭的權利與自由
第28條 婦女的權利與自由
第29條 兒童的權利
第30條 身心障礙者的權利
第31條 廢除私生子身分
第32條 工人的權利
第33條 行政正義權利
第34條 夫妻財產權利
第35條 保護條款的執行
第36條 宣布緊急狀態
第37條 公共緊急狀態下的權利限制
第38條 禁止某些權利的限制
第39條 保留條款及解釋
第40條 史瓦濟蘭公民
第41條 因血統取得公民身分
第42條 法定取得公民身分
第43條 因出生取得公民身分
第44條 因婚姻取得公民身分
第45條 因登記取得公民身分
第46條 遺腹子
第47條 棄兒
第48條 在船或飛機上出生
第49條 公民身分的剝奪
第50條 放棄公民身分
第51條 終止公民身分的義務
第52條 公民死亡或失去公民身分
第53條 公民身分事務管理委員會
第54條 身分證
第55條 其他規定
第56條 基本目標
第57條 執法目標
第58條 政治目標
第59條 經濟目標
第60條 社會目標
第61條 外交政策目標
第62條 司法獨立目標
第63條 公民義務
第64條 史瓦濟蘭的行政機關
第65條 國王職責的行使
第66條 內閣部長
第67條 首相與其他內閣成員的任命
第68條 首相或部長離職
第69條 內閣的責任
第70條 責任的分配
第71條 首相在缺席或生病時職責的行使
第72條 部長在缺席或生病時職責的行使
第73條 任職宣誓
第74條 內閣秘書
第75條 政府部門的方針
第76條 秘書長
第77條 檢察總長
第78條 赦免權
第79條 政府體系
第80條 廷克漢德拉
第81條 芭寇弗
第82條 地方政府
第83條 地方政府官員
第84條 代表權
第85條 選舉投票權
第86條 婦女代表
第87條 秘密投票選舉
第88條 選民資格
第89條 投票資格的喪失
第90條 選舉與邊界委員會
第91條 廷克漢德拉邊界的審議
第92條 選舉與邊界委員會的報告
第93條 議會
第94條 參議院
第95條 眾議院
第96條 議員的資格
第97條 議員資格的喪失
第98條 議會議員的任期
第99條 議席空缺的判定等
第100條 參議院主席
第101條 參議院副主席
第102條 眾議院議長
第103條 眾議院副議長
第104條 代理參議院主席和代理眾議院議長
第105條 關於議員身分的決定
第106條 立法權
第107條 立法權的行使
第108條 議案的同意
第109條 法律的實施
第110條 議案的審議
第111條 財政問題議案
第112條 對參議院權力的限制:撥款議案
第113條 參議院權力的限制:其他財稅議案
第114條 參議院權力的限制:緊急議案
第115條 受史瓦濟蘭法律與習慣規範的事宜
第116條 參議院或眾議院不同意議案的程序
第117條 國王對議案的退回
第118條 議長的職責
第119條 具有溯及力的法律
第120條 解釋
第121條 議會程序的規範
第122條 參議院的主持
第123條 眾議院的主持
第124條 參議院與眾議院的法定人數
第125條 議會投票
第126條 部長等出席其他議院
第127條 無資格人員的出席與投票
第128條 議員的誓詞
第129條 議會委員會
第130條 議會的豁免權與特權
第131條 議會服務
第132條 議會文員及其他職員
第133條 議會會議
第134條 議會的休會與解散
第135條 緊急狀態下的召回議會
第136條 大選
第137條 臨時空缺的填補
第138條 司法的管理
第139條 司法機關
第140條 史瓦濟蘭的司法權
第141條 司法獨立
第142條 首席大法官的管理職責
第143條 高等法院法官的誓詞
第144條 陪審法官的任命
第145條 最高法院的組成
第146條 最高法院的管轄範圍(一般性的)
第147條 最高法院的上訴管轄
第148條 司法權的監督和審查
第149條 最高法院獨任法官的權力
第150條 高等法院的組成
第151條 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第152條 高等法院審查和監督的權力
第153條 高級法院的任命
第154條 高級法院法官的任命資格
第155條 高級法院法官的任期
第156條 高級法院法官的退休與辭職
第157條 透過契約任命的高級法院法官
第158條 高級法院法官的免職
第159條 司法服務委員會
第160條 司法服務委員會的職責
第161條 委員會的秘書處
第162條 任命、任期、職責等
第163條 人權與公共管理委員會
第164條 委員會的職責
第165條 委員會的權力
第166條 委員會的獨立性
第167條 委員長的自由裁量權
第168條 調查報告
第169條
第170條 委員長職位的空缺與豁免
第171條 委員會的職員與開支
第172條 公共服務的管理
第173條 設立與成員資格
第174條 委員資格的喪失
第175條 任期與免職
第176條 服務委員會的職責和權力
第177條 對委員的保護
第178條 服務委員會的獨立
第179條 通信特權
第180條 就職宣誓
第181條 授權職責
第182條 法律代表
第183條 秘書處
第184條 年度報告
第185條 本部分的適用
第186條 設立、委員資格等
第187條 公務員的任命、晉升、調任等
第188條 大使的任命和免職等
第189條 警察委員會
第190條 懲戒委員會
第191條 國防部隊
第192條 對秘書長、大使等的紀律處分
第193條 對其他服務委員會的承認
第194條 保護公務員
第195條 退休金法律與退休金權利的保護
第196條 委員會對退休金的權力
第197條 起訴非法解僱的權利等
第198條 統一基金
第199條 統一基金或公共基金的支取
第200條 撥款法案
第201條 追加預算
第202條 撥款之前的支出
第203條 應急基金
第204條 借入與借出的權力
第205條 公共債務
第206條 中央銀行
第207條 審計長
第208條 特定職位的報酬
第209條 財政與公共帳戶委員會
第210條 關於土地、礦產和水為國家資源的聲明
第211條 土地
第212條 土地管理委員會
第213條 礦產
第214條 礦產管理委員會
第215條 水
第216條 環境
第217條 其他規定
第218條 地方政府
第219條 地方政府區域
第220條 地方政府區域的管理
第221條 地方政府當局的職責
第222條 徵收稅款的權力等
第223條 地方政府的補助金
第224條 發展計畫的融合
第225條 地方政府事務的管理
第226條 地方政府當局的章程
第227條 傳統制度
第228條 終身最高酋長
第229條 皇太后
第230條 黎崗夸
第231條 黎可可
第232條 斯伊巴亞
第233條 提克琥魯
第234條
第235條 汀德晤納
第236條 國際關係
第237條 外交代表
第238條 國際協議
第239條 行為準則的目的
第240條
第241條 資產與負債聲明
第242條 未遵守行為準則
第243條 廉政委員會
第244條 處罰等
第245條 修改的方式
第246條 對特別穩定的條款的修改
第247條 對穩定條款的修改
第248條 合憲證書
第249條 憲法修改議案的失效
第250條 解釋
第251條 酋長委員會
第252條 史瓦濟蘭法律
第253條 次級立法
第254條 關於公職等
第255條 代理任命
第256條 免職
第257條 辭職
第258條 再次任命及同時任命
第259條 修改或廢止法律文件等權力
第260條 高等法院保留的管轄權
第261條 解釋
第262條 現存的政府
第263條 現存的議會
第264條 現存的法院
第265條 高級法院法官任命的延長
第266條 現存職位
第267條 某些職位的任命
第268條 現存法律
第269條 尚未生效的法律
第270條 現存的一般委員會及專門調查委員會
第271條 未決事項
第272條 被視為已經完成的宣誓
第273條 法院的未決訴訟
第274條 官印等
第275條赦免特權
第276條 權利與責任的轉移
第277條 財產繼承
第278條 契約繼承
第279條 國際協議等
第一附件 參眾兩院聯席會議的召集及其程序
第二附件 誓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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