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政府應當享有下列專屬聯邦的立法權和行政權:
第1條 制定或修改全國憲法;第1條 制定或修改全國憲法;
第2條 國防、國家安全和保衛疆界;第2條 國防、國家安全和保衛疆界;
第3條 外交事務和國際代表;第3條 外交事務和國際代表;
第4條 國籍和歸化;第4條 國籍和歸化;
第5條 護照和簽證;第5條 護照和簽證;
第6條 出入境和外國人;第6條 出入境和外國人;
第7條 流通貨幣、鑄幣以及外匯管制;第7條 流通貨幣、鑄幣以及外匯管制;
第8條 司法人員;第8條 司法人員;
第9條 國家警察;第9條 國家警察;
第10條 國家監獄、野生動物和消防服務的設立和維護;第10條 國家監獄、野生動物和消防服務的設立和維護;
第11條 郵政服務;第11條 郵政服務;
第12條 民用航空;第12條 民用航空;
第13條 領空管理;第13條 領空管理;
第14條 河流運輸;第14條 河流運輸;
第15條 燈塔;第15條 燈塔;
第16條 航運和貨裝;第16條 航運和貨裝;
第17條 國有土地和自然資源;第17條 國有土地和自然資源;
第18條 中央銀行、商業銀行的合併、發行貨幣,以及銀行系統管理和保險政策;第18條 中央銀行、商業銀行的合併、發行貨幣,以及銀行系統管理和保險政策;
第19條 匯票和本票;第19條 匯票和本票;
第20條 重量、長度和標準,日期和時間標準;第20條 重量、長度和標準,日期和時間標準;
第21條 氣象;第21條 氣象;
第22條 國家機構;第22條 國家機構;
第23條 關稅、消費稅和出口稅;第23條 關稅、消費稅和出口稅;
第24條 智慧財產權;第24條 智慧財產權;
第25條 國際、地區和雙邊條約;第25條 國際、地區和雙邊條約;
第26條 緊急狀態;第26條 緊急狀態;
第27條 國際和州際交通,包括公路、航空、水運、河港和鐵路;第27條 國際和州際交通,包括公路、航空、水運、河港和鐵路;
第28條 國家博物館和國家遺址;第28條 國家博物館和國家遺址;
第29條 尼羅河管理,跨界水流、內河和內湖管理;第29條 尼羅河管理,跨界水流、內河和內湖管理;
第30條 各級政府的選舉和全民公決;第30條 各級政府的選舉和全民公決;
第31條 政黨的管理;第31條 政黨的管理;
第32條 安全和軍事部隊;第32條 安全和軍事部隊;
第33條 借款;第33條 借款;
第34條 國家規劃;第34條 國家規劃;
第35條 國家公職人員的任命和免除;第35條 國家公職人員的任命和免除;
第36條 確定公共服務領域雇員的工資結構和獎金,包括確定公職和私職的最低工資;第36條 確定公共服務領域雇員的工資結構和獎金,包括確定公職和私職的最低工資;
第37條 國家公務員的管理;第37條 國家公務員的管理;
第38條 發展聯邦政府的金融資源;第38條 發展聯邦政府的金融資源;
第39條 關於附件二或附件三以及附件四中的任何事項或服務的協同合作或為其設定最低的全國標準或統一標準,除了附件二中的第一項;第39條 關於附件二或附件三以及附件四中的任何事項或服務的協同合作或為其設定最低的全國標準或統一標準,除了附件二中的第一項;
第40條 國家稅收;第40條 國家稅收;
第41條 國家預算;第41條 國家預算;
第42條 國家公共設施;第42條 國家公共設施;
第43條 國旗、國徽、國歌、軍隊制服和獎章;第43條 國旗、國徽、國歌、軍隊制服和獎章;
第44條 國家重建和發展;第44條 國家重建和發展;
第45條 電信、國家資訊、出版和大眾媒體;第45條 電信、國家資訊、出版和大眾媒體;
第46條 殘疾老兵、孤兒、遺孀的安置和權益,以及照顧陣亡的戰鬥英雄的子嗣;第46條 殘疾老兵、孤兒、遺孀的安置和權益,以及照顧陣亡的戰鬥英雄的子嗣;
第47條 和附件三中的事項相關的問題,這些問題無法由一個州有效地解決,並且需要聯邦立法或介入;第47條 和附件三中的事項相關的問題,這些問題無法由一個州有效地解決,並且需要聯邦立法或介入;
第48條 全國人口普查、統計和資料;第48條 全國人口普查、統計和資料;
第49條 國民身分證和其他適當的證明文件;第49條 國民身分證和其他適當的證明文件;
第50條 交通規則;第50條 交通規則;
第51條 非政府、公民社會和宗教組織;第51條 非政府、公民社會和宗教組織;
第52條 公司的合併和商業名稱的註冊;第52條 公司的合併和商業名稱的註冊;
第53條 國家公共假期;第53條 國家公共假期;
第54條 國家首都管區;第54條 國家首都管區;
第55條 州名、州首府和州界;第55條 州名、州首府和州界;
第56條 行業協會和工會的管理;第56條 行業協會和工會的管理;
第57條 槍支許可;以及第58條 由本憲法和法律授權的任何其他功能。第57條 槍支許可;以及第58條 由本憲法和法律授權的任何其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