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瓦魯國憲法

序言
第1條 國家
第2條 吐瓦魯的疆域
第3條 憲法為最高法
第4條 憲法的解釋
第5條 高等法院就憲法問題的司法管轄權
第6條 第三節的解釋
第7條 憲法的一般修改
第8條 修憲以使英國憲法變遷生效
第9條 第二章的解釋
第10條 法定自由
第11條 基本人權和自由
第12條 第二章的適用
第13條 序言的原則
第14條 關於目的的國會聲明
第15條 民主社會中的合理正當事項
第16條 生命
第17條 人身自由
第18條 奴役和強迫勞動
第19條 非人道的待遇
第20條 財產權
第21條 家庭隱私與財產
第22條 法律保護
第23條 信仰自由
第24條 表達自由
第25條 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第26條 遷徙自由
第27條 免於歧視
第28條 其他權利和自由
第29條 吐瓦魯價值的保護等等
第30條 有關政府官員的條款
第31條 吐瓦魯受過訓練的軍隊
第32條 外國受過訓練的軍隊
第33條 敵方受過訓練的軍隊
第34條 第四節的解釋
第35條 宣布緊急狀態
第36條 緊急狀態時對若干權利與自由之限制
第37條 緊急狀態時的拘留
第38條 聲請實施權利法案
第39條 在下級法院提出的關於權利法案的問題
第40條 高等法院對權利法案的司法管轄權
第41條 有關權利法案的上訴
第42條 高等法院對權利法案的附加職權
第43條 第三章的解釋
第44條 憲法保護下的最初公民資格
第45條 基於出生取得公民資格
第46條 憲法之下因婚姻而取得公民資格
第47條 有關公民資格的法律
第48條 吐瓦魯最高統治者
第49條 王位的繼承
第50條 國家元首
第51條 國家元首的一般職權
第52條 國家元首職權的履行
第53條 國家元首的不作為
第54條 總督職務的設立
第55條 總督的任命
第56條 代理總督
第57條 總督的宣誓和確認
第58條 總督職權的履行
第59條 向總督提出政府施政報告
第60條 特定禮儀等職權
第61條 行政權的賦予
第62條 部長
第63條 總理
第64條 無履行執務能力總理的免職
第65條 總理的停職
第66條 總理的免職或停職的影響
第67條 其他部長
第68條 代理總理
第69條 代理部長
第70條 代理部長的任職條件
第71條 看守政府
第72條 部長宣誓與確認
第73條 內閣的設立
第74條 內閣的職權
第75條 部長責任的分配
第76條 內閣的議程
第77條 行政行為的效力
第78條 政府秘書長
第79條 檢察總長
第80條 判決中的減刑等
第81條 議會的設立
第82條 議會的組成
第83條 選舉分配原則
第84條 立法權的賦予
第85條 授權立法
第86條 立法權行使的方式
第87條 選舉的性質
第88條 選舉的舉行
第89條 選舉法
第90條 選舉權
第91條 登記資格
第92條 取消登記資格
第93條 候選人資格
第94條 參加選舉的資格
第95條 取消選舉資格
第96條 任期
第97條 利益的公開
第98條 因判決而議席空缺
第99條 無履行執務能力議員的罷免
第100條 對議會議員資格的疑問
第101條 無資格出席會議等
第102條 刑期的計算
第103條 議長職務的設立
第104條 議長的選舉
第105條 議長的任期
第106條 議長的職權
第107條 代理議長
第108條 議會規則
第109條 議會的法定人數
第110條 議會中的表決
第111條 議案的程序等
第112條 國會議員之宣誓與確認
第113條 議會議程的有效性
第114條 議會的特權
第115條 議會秘書和其他官員
第116條 議會的會議
第117條 議會的休會
第118條 議會的解散
第119條 司法系統
第120條 高等法院的設立
第121條 高等法院的組成
第122條 吐瓦魯首席法官
第123條 其他法官
第124條 法官的資格
第125條 法官的報酬等
第126條 法官的職務任期
第127條 法官的免職
第128條 法官的停職
第129條 待決事項的完成
第130條 高等法院的一般司法管轄權
第131條 憲法的解釋
第132條 高等法院的上訴管轄權
第133條 高等法院的其他司法管轄權等
第134條 上訴法院的設立
第135條 上訴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第136條 樞密院的司法終決權
第137條 第八章的解釋
第138條 第八章的適用
第139條 國家事務部門
第140條 國家事務部門的設立及成員的產生等
第141條 經批准之任命等
第142條 地方化
第143條 委員會的設立
第144條 委員會的組成
第145條 委員會成員的任命
第146條 委員會成員的報酬等
第147條 委員會成員的職務任期
第148條 委員會成員的某些任職限制
第149條 委員會的職權
第150條 委員會的獨立性
第151條 國家事務部門內部的申訴
第152條 委員會的程序等
第153條 委員會的授權
第154條 第四節的適用
第155條 公共事務部門
第156條 地方法官
第157條 警察
第158條 各部秘書長
第159條 任命的特殊情況
第160條 第五節的解釋
第161條 第五節的適用
第162條 某些官員的免職
第163條 某些官員的停職
第164條 契約任職
第165條 議會對財政的責任
第166條 行政主動權
第167條 統一基金
第168條 公共資金的帳目之形成等
第169條 特定官員的報酬
第170條 審計長職務的設立
第171條 審計長職務的獨立性
第172條 審計長的職權
第173條 過渡條款
第1條 附件一的適用
第2條 一般定義
第3條 憲法的構成
第4條 所使用的措辭之意義
第5條 詞性和數目
第6條 時限
第7條 達到某一年齡
第8條 多數人的權力和法定人數
第9條 提及「全體成員」的情形
第10條 憲法職權的履行
第11條 需要事先批准的任命等
第12條 官方任命等
第13條 提及吐瓦魯最高統治者的情形
第14條 提及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的最高統治者的情形
第15條 獨立性
第16條 行為的管理等
第17條 不能獲得建議等
第18條 依據「審慎判斷」處理事務
第19條 廢止的效力
第20條 駁回的效力
第21條 多重宣誓等
第1條 總督的職權
第2條 選舉會議
第3條 提名
第4條 程序的取消
第5條 候選人名單
第6條 法定人數
第7條 選舉會議的進行
第8條 選舉的進行
第9條 結果的公布
第10條 爭議
第11條 解散議會的權力之保留
第1條 附件三的適用
第2條 規則
第3條 表決
第4條 缺席等
第5條 某些裁判庭的權力
第6條 一般程序
附件四 誓詞和確認(第57條、第72條和第112條)
第1條 解釋
第2條 現行法律
第3條 規定的事項
第4條 總督
第5條 部長
第6條 議會
第7條 公職人員
第8條 法律程序
第9條 財政
第1條
第2條
根據第75條第1.1.部門的責任LN17/89
吐瓦魯憲法1992年修正案(備忘錄,本備忘錄不構成憲法的一部分)
吐瓦魯憲法2007年修正案
吐瓦魯憲法2010年修正案(對傳統標準、價值觀及實踐的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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