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聯邦司法
第124條 最高法院的設立及構成第124條 最高法院的設立及構成
第125條 法官的薪俸及其他第125條 法官的薪俸及其他
第126條 執行首席大法官的任命第126條 執行首席大法官的任命
第127條 特別法官的任命第127條 特別法官的任命
第128條 退休法官出席最高法院的開庭第128條 退休法官出席最高法院的開庭
第129條 最高法院作為存卷法院第129條 最高法院作為存卷法院
第130條 最高法院所在地第130條 最高法院所在地
第131條 最高法院的初審管轄權第131條 最高法院的初審管轄權
第131-1條 (刪除)第131-1條 (刪除)
第132條 最高法院對從高等法院上訴的特定案件的上訴管轄權第132條 最高法院對從高等法院上訴的特定案件的上訴管轄權
第133條 最高法院對從高等法院上訴的民事案件的上訴管轄權第133條 最高法院對從高等法院上訴的民事案件的上訴管轄權
第134條 最高法院對從高等法院上訴的刑事案件的上訴管轄權第134條 最高法院對從高等法院上訴的刑事案件的上訴管轄權
第134-1條 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的證明第134-1條 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的證明
第135條 現行法下聯邦法院的管轄權和權限由最高法院行使第135條 現行法下聯邦法院的管轄權和權限由最高法院行使
第136條 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的特別許可第136條 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的特別許可
第137條 最高法院的判決和命令的審查第137條 最高法院的判決和命令的審查
第138條 最高法院管轄權的擴大第138條 最高法院管轄權的擴大
第139條 授予最高法院簽發特定書狀的權力第139條 授予最高法院簽發特定書狀的權力
第139-1條 特定案件的移送第139-1條 特定案件的移送
第140條 最高法院的補充性權力第140條 最高法院的補充性權力
第141條 最高法院宣告的法律對所有法院有約束力第141條 最高法院宣告的法律對所有法院有約束力
第142條 最高法院的命令和判決的執行、送達命令及其他第142條 最高法院的命令和判決的執行、送達命令及其他
第143條 總統向最高法院諮詢的權力第143條 總統向最高法院諮詢的權力
第144條行政和司法機關協助最高法院的義務第144條行政和司法機關協助最高法院的義務
第144-1條 (刪除)第144-1條 (刪除)
第145條 法院規則等第145條 法院規則等
第146條 最高法院官員、公務員以及開支第146條 最高法院官員、公務員以及開支
第147條 解釋第147條 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