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共和國憲法

第1條 聯邦的名稱及領土
第2條 新邦的納入和設立
第2-1條 (刪除)
第3條 新邦的設立和現有邦的區域、邊界或名稱的改變
第4條 第2條和第3條的法律應包含對附件一和附件四的修正條文及補充、附帶以及後續事項的規定
第5條 憲法施行時的國籍
第6條 從巴基斯坦遷入印度的特定人的國籍權
第7條 遷入巴基斯坦的人的國籍權
第8條 現居印度境外的印度裔的國籍權
第9條 自願獲得他國國籍者非印度公民
第10條 國籍的存續
第11條 議會得立法規制國籍權
第12條 定義
第13條 與基本權規定不一致或侵害基本權的法律
第14條 法律之前的平等
第15條 禁止基於宗教、種族、種姓、性別或出生地的歧視
第16條 公職僱用和任命的機會平等
第17條 賤民制的廢止
第18條 頭銜的廢止
第19條 特定關於言論自由的權利的保護及其他
第20條 判刑的保障
第21條 生命和人身自由保障
第21-1條 受教育權
第22條 特定案件中免受逮捕和羈押的保障
第23條 禁止人口買賣和強制勞動
第24條 禁止工廠僱用童工等
第25條 良心自由和信仰宗教、參與宗教活動與傳播宗教的自由
第26條 管理宗教事務的自由
第27條 決定是否為促進某宗教而納稅的自由
第28條 參加特定宗教機構或機關的宗教課程和宗教儀式的自由
第29條 保護少數民族的權利
第30條 少數民族建立和經營教育機構或機關的權利
第31條 (刪除)
第31-1條 徵收土地等財產的法律的維持
第31-2條 特定法律和條例的有效性
第31-3條 實施特定指導原則的法律的例外條款
第31-4條 (刪除)
第32條 為實施本編賦予的權利的救濟
第32-1條 (刪除)
第33條 議會對本編賦予的權利的適用進行調整的權力及其他
第34條 在實施戒嚴法的期間和地區限制本編賦予的權利
第35條 為實施本編規定的立法
第36條 定義
第37條 本編規定的原則的適用
第38條 國家維持一定社會秩序以促進人民福祉的義務
第39條 國家應遵循的特定方針、政策
第39-1條 司法平等與無償的法律扶助
第40條 村級潘查亞特的組織
第41條 在特定情形下工作、受教育和獲得公共援助的權利
第42條關於公正和人道的工作條件和產假的規定
第43條 基本工資及其他
第43-1條 工人參與企業的管理
第43-2條 促進合作社
第44條 由所有公民一同遵行的統一民法
第45條 關於六歲以下兒童的幼托照顧和教育的規定
第46條 增進附件規定的種姓、部族以及其他弱勢群體的教育和經濟利益
第47條 國家提高營養水準和生活水準以及改善公共衛生的義務
第48條 農牧業的組織
第48-1條 保護和改善環境以及保護森林和野生動物
第49條 保護國家的重要遺址以及場所和物品
第50條 司法獨立於行政
第51條 促進國際和平和安全
第51-1條 基本義務
第52條 印度總統
第53條 聯邦行政權
第54條 總統的選舉
第55條 總統選舉的方式
第56條 總統的任期
第57條 再次當選的資格
第58條 總統候選人的資格
第59條 總統的任職條件
第60條 總統的誓詞或聲明
第61條 總統的彈劾程序
第62條 因總統出缺而舉行選舉的時間以及繼任者的任期
第63條 印度副總統
第64條 印度副總統為聯邦上議院的當然議長
第65條 總統職位空缺或缺席時副總統暫行總統或代理總統職權
第66條 副總統的選舉
第67條 副總統的任職條件
第68條 為填補總統職位空缺而舉行選舉的時間以及繼任者的任期
第69條 副總統的誓詞和聲明
第70條 非常情形下總統職權的行使
第71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的相關事宜
第72條 總統赦免、終止、暫緩或減刑之權
第73條 聯邦行政權的範圍
第74條 輔佐總統之部長會議
第75條 關於部長的其他規定
第76條 印度檢察總長
政府事務的執行
第77條 印度政府事務的執行
第78條 總理向總統通報資訊的義務
第79條 議會的構成
第80條 上議院的構成
第81條 下議院的構成
第82條 每次普查之後的重新調整
第83條 議會兩院的任期
第84條 議會議員的資格
第85條 議會的會期、休會與解散
第86條 總統向兩院發表演說或致送諮文的權利
第87條 總統的特別演說
第88條 部長和檢察總長相對於議會的權利
第89條 上議院的主席和副主席
第90條 副主席出缺、辭職以及免職
第91條 副主席以及其他行使主席職權或執行主席者的權力
第92條 上議院審議罷免其職務的決議時主席或副主席本人不得主持上議院會議
第93條 下議院的議長和副議長
第94條 議長和副議長出缺、辭職或免職任
第95條 副議長或其他行使議長職權或執行議長者的權力
第96條 在下議院審議罷免其職務的決議時,議長或副議長本人不得主持下議院會議
第97條 上議院主席、副主席和下議院議長、副議長的薪俸及津貼
第98條 議會秘書處
第99條 議員的誓詞和聲明
第100條 兩院的表決、各院在議員缺額時採取行動的權力以及法定人數
第101條 議員席位出缺
第102條 議員資格的喪失
第103條 關於議員資格喪失問題的裁決
第104條 對未依據第99條的規定做出宣誓或聲明以及不具備資格或喪失資格而與會或表決者的處罰
第105條 議會的議院、議員與委員會的權力與特權等
第106條 議員的薪俸和津貼
第107條 關於法案的提出和同意的規定
第108條 特定情形下的兩院的聯席會議
第109條 關於財政法案的特別程序
第110條 「財政法案」之定義
第111條 法案的批准
第112條 年度財政報告
第113條 議會關於預算的程序
第114條 撥款法案
第115條 補充、追加或超支撥款
第116條 帳目的表決、貸款和額外撥款的表決
第117條 關於財政法案的特別規定
第118條議事規則
第119條 以議會的議事法律調整財政事務的審議
第120條 得在議會中使用的語言
第121條 議會討論的限制
第122條 法院不得調查議會的議事
第123條議會休會期間總統發布命令的權力
第124條 最高法院的設立及構成
第125條 法官的薪俸及其他
第126條 執行首席大法官的任命
第127條 特別法官的任命
第128條 退休法官出席最高法院的開庭
第129條 最高法院作為存卷法院
第130條 最高法院所在地
第131條 最高法院的初審管轄權
第131-1條 (刪除)
第132條 最高法院對從高等法院上訴的特定案件的上訴管轄權
第133條 最高法院對從高等法院上訴的民事案件的上訴管轄權
第134條 最高法院對從高等法院上訴的刑事案件的上訴管轄權
第134-1條 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的證明
第135條 現行法下聯邦法院的管轄權和權限由最高法院行使
第136條 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的特別許可
第137條 最高法院的判決和命令的審查
第138條 最高法院管轄權的擴大
第139條 授予最高法院簽發特定書狀的權力
第139-1條 特定案件的移送
第140條 最高法院的補充性權力
第141條 最高法院宣告的法律對所有法院有約束力
第142條 最高法院的命令和判決的執行、送達命令及其他
第143條 總統向最高法院諮詢的權力
第144條行政和司法機關協助最高法院的義務
第144-1條 (刪除)
第145條 法院規則等
第146條 最高法院官員、公務員以及開支
第147條 解釋
第148條 印度審計總長
第149條 審計總長的義務和權力
第150條 聯邦和邦的帳目格式
第151條 審計報告
第152條 定義
第153條 邦總督
第154條 邦行政權
第155條 總督的任命
第156條 總督一職的任期
第157條 總督的任職資格
第158條 總督的任職條件
第159條 總督的誓詞或聲明
第160條 非常情形下總督職權的行使
第161條 邦總督赦免及終止、暫緩或減輕特定案件判決執行等的權力
第162條 邦行政權的範圍
第163條 輔佐總督之部長會議
第164條 關於部長的其他規定
第165條 邦檢察總長
第166條 邦政府的行事規則
第167條 首席部長向總督通報資訊的義務及其他
第168條 邦立法機關的構成
第169條 邦立法委員會的取消和設立
第170條 立法會的組成
第171條 邦立法委員會的組成
第172條 邦立法機關的任期
第173條 邦立法機關議員的資格
第174條 邦立法機關的會期、休會與解散
第175條 總督向議院或兩院發表演說或致送諮文的權利
第176條 總督的特別演說
第177條 邦部長和檢察總長在邦立法機關的權利
第178條 立法會的議長和副議長
第179條 議長和副議長出缺、辭職和免職
第180條 副議長以及其他行使議長職權或代行議長職務者的權力
第181條 在審議罷免其職務的決議時,議長或副議長本人不得主持立法會的會議
第182條 立法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
第183條 主席或副主席出缺、辭職和免職
第184條 副主席以及其他行使主席職權者的權力
第185條 審議罷免其職務的決議時主席或副主席本人不得主持立法會的會議
第186條 議長、副議長和主席、副主席的薪俸、津貼
第187條 議會秘書處
第188條 議員的誓詞和聲明
第189條 議院的表決、議院在議員缺額和法定人數不足時採取行動的權力
第190條 議員席位出缺
第191條 議員資格的喪失
第192條 關於議員資格喪失問題的裁決
第193條 對未依據第188條的規定做出宣誓或聲明以及不具備資格或喪失資格而與會或表決者的處罰
第194條 邦立法機關的議院、議員與委員會的權力與特權等
第195條 議員的薪俸和津貼
第196條 法案的提出和通過程序
第197條 對邦立法委員會處理財政法案之外的法案權力的限制
第198條 關於財政法案的特別程序
第199條 「財政法案」之定義
第200條 法案的批准
第201條 呈送總統考慮的法案
第202條 年度財政報告
第203條 邦立法機關與預算有關的程序
第204條 撥款法案
第205條 補充、追加或超支撥款
第206條 帳目的表決、貸款和額外撥款的表決
第207條 關於財政法案的特別規定
第208條 議事規則
第209條 以立法機關議事法律調整財政事務的審議
第210條 得在立法機關中使用的語言
第211條 立法機關討論的限制
第212條 法院不得審查立法機關議事
第213條 邦立法機關休會期間總督發布命令的權力
第214條 邦高等法院
第215條 高等法院為存卷法院
第216條 高等法院的組織
第217條 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命和任職條件
第218條 特定適用於最高法院的規定准用於高等法院
第219條 高等法院法官的宣誓或聲明
第220條 常任法官執業的限制
第221條 法官的薪酬及其他
第222條 高等法院法官的調任
第223條 執行首席法官的任命
第224條 特別法官的任命
第224-1條 任命退休法官出席高等法院的開庭
第225條現有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第226條 高等法院頒發特定書狀的權力
第226-1條 (刪除)
第227條 高等法院對所有法院的監督權
第228條 (刪除)
第228-1條 (刪除)
第229條 高等法院的官員、雇員及開支
第230條 擴展高等法院的管轄權以及於聯邦直轄領
第231條 為兩個或兩個以上邦設立共同的高等法院
第232條 (刪除)
第233條地區法官的任命
第233-1條 特定地區法官的任命及其所做出的判決等的有效性
第234條 地區法官以外的司法職務的聘用
第235條 對下級法院的管理
第236條解釋
第237條 將本章規定適用於某類或數類治安法官
第七編 附件一第二部分的邦(刪除)
第239條 聯邦直轄領的行政管理
第239-1條 特定直轄領地方立法機關或內閣的設立
第239-1-1條 關於德里的特別規定
第239-1-2條 關於憲法制度失靈的規定
第239-2條 立法機關閉會期間行政長官發布命令的權力
第240條 總統為某些聯邦直轄領制定條例的權力
第241條 聯邦直轄領高等法院
第242條 (刪除)
第243條 定義
第243-1條 村民大會
第243-2條 潘查亞特的設立
第243-3條 潘查亞特的組成
第243-4條 席位保留
第243-5條 潘查亞特的存續期間及其他
第243-6條 成員資格的喪失
第243-7條 潘查亞特的權力、權威及職責
第243-8條 潘查亞特的課稅權與基金
第243-9條 審查財政狀況的財政委員會的組成
第243-10條 潘查亞特帳戶的審計
第243-11條 潘查亞特的選舉
第243-12條 對聯邦直轄領的適用
第243-13條 不適用本編的特定地區
第243-14條 現行法律和潘查亞特的存續
第243-15條 禁止法院干預選舉事務
第243-16條 定義
第243-17條 市政府的構成
第243-18條 市政府的構成
第243-19條 行政區委員會的組織和構成及其他
第243-20條 席位的保留
第243-21條 市政府的任期及其他
第243-22條 成員資格的喪失
第243-23條 市政府的權力、權威與職責及其他
第243-24條 市政府的課稅權與基金
第243-25條 財政委員會
第243-26條 市政府帳戶的審計
第243-26-1條 市政府的選舉
第243-26-2條 對聯邦直轄領的適用
第243-26-3條 不適用本編的特定地區
第243-26-4條 區規劃委員會
第243-26-5條 大都市規劃委員會
第243-26-6條 現行法律和市政府的維持
第243-26-7條 禁止法院干預選舉事務
第243-26-8條 定義
第243-26-9條 合作社的合併
第243-26-10條 委員會及其官員的人數及任期
第243-26-11條 委員會成員的選舉
第243-26-12條 委員會的更迭和終止及過渡期管理
第243-26-13條 合作社帳目的審計
第243-26-14條 召集合作社全體大會
第243-26-15條 合作社成員的知情權
第243-26-16條 報告
第243-26-17條 犯罪與刑罰
第243-26-18條 對跨邦合作社的適用
第243-26-19條 對聯邦直轄領的適用
第243-26-20條 現行法律的繼續適用
第244條 附件規定的地區和部族地區的行政
第244-1條 由阿薩姆邦特定部族地區構成的自治邦的設立和地方立法機關或內閣的設立
第245條 議會和邦立法機關的立法權限
第246條 議會和邦立法機關有權立法的事項
第247條 議會就增設法院進行立法的權力
第248條 其他立法權
第249條 議會為國家利益就邦清單的事項進行立法的權力
第250條 緊急狀態公告實施期間議會就邦清單的事項進行立法的權力
第251條 議會依據第249條和第250條制定的法律和邦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之間的衝突
第252條 聯邦議會經有關邦同意後為兩個以上邦立法的權力
第253條 為實施國際條約的立法
第254條 議會制定的法律和邦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衝突
第255條 關於建議和事先批准作為程序事項的規定
第256條 邦和聯邦的義務
第257條 在特定事項上聯邦對邦的管理
第257-1條 (刪除)
第258條 特定情形下聯邦賦予邦權力的權力
第258-1條 邦將職權委託給聯邦的權力
第259條 (刪除)
第260條 聯邦對於印度境外領土的管轄權
第261條 公共法律、紀錄與法院判決
第262條 邦際河流或河谷的水域糾紛的裁決
第263條 關於邦際委員會的規定
第264條 解釋
第265條 非有法律授權不得課稅
第266條 印度和邦的統一基金和公共帳戶
第267條 非常基金
第268條 由聯邦課徵但由邦收繳並撥給邦的稅
第268-1條 由聯邦課稅但由聯邦和邦收稅並撥付聯邦和邦的服務稅
第269條 由聯邦課稅和收繳但分配給邦的稅
第270條 由聯邦和邦課徵和分配的稅
第271條 為聯邦的目的而徵收的特定關稅和稅收的附加稅
第272條 (刪除)
第273條 黃麻和黃麻產品出口稅補助
第274條 其涉及與邦有利益關係的稅收的法案應事先獲得總統的推薦
第275條 聯邦對特定邦的撥款
第276條 職業稅、貿易稅、行業稅及就業稅
第277條 維持
第278條 (刪除)
第279條 「淨收益」等的計算
第280條 財政委員會
第281條 財政委員會的建議
第282條 可由聯邦或邦以其財政收入支付的開支
第283條 統一基金、應急基金以及計入公共帳戶的資金的保管及其他
第284條 保證金存款以及公務員和法院收到的其他資金的保管
第285條 聯邦財產在各邦免稅
第286條 課徵貨物銷售稅的限制
第287條 電力免稅
第288條 特定情形下邦不得對水、電課稅
第289條 對邦的財產和收入免徵聯邦稅
第290條 關於就特定開支和退休金所作的調整
第290-1條 向特定的廟產基金投入的年度資金
第291條 (刪除)
第292條 印度政府的借款
第293條 邦的貸款
第294條 特定情形下財產、固定資產、權利、債務和義務的繼承
第295條 其他情形下財產、固定資產、權利、債務和義務的繼承
第296條 因歸還、取得時效或無主財產而獲得的財產
第297條 領水或大陸架內的有價值的資源和專屬經濟區內的資源屬於聯邦
第298條 從事貿易的權力及其他
第299條 契約
第300條 訴訟
第300-1條 非有法律授權不得剝奪財產
第301條 貿易、商業以及交流的自由
第302條 議會限制貿易、商業和交流的權力
第303條 對聯邦和邦就貿易和商業進行立法的限制
第304條 邦際貿易、商業及交流的限制
第305條 關於國家壟斷的現行法或法律的維持
第306條 (刪除)
第307條 任命機關以實施第301條和第304條
第308條 解釋
第309條 聯邦和邦公務員的聘用和任職條件
第310條 在聯邦或邦供職者的任期
第311條 在聯邦或邦行政部門任職者的開除、免職和降級
第312條 全印度行政公共事務
第312-1條 議會變更或撤銷部分部門的官員任職條件的權力
第313條 過渡條款
第314條 (刪除)
第315條 聯邦和邦公務員銓敘委員會
第316條 委員會的任命和任期
第317條 公務員銓敘委員會委員職務的免除和終止
第318條 就公務員銓敘委員會委員和工作人員的任職條件做出規定的權力
第319條 公務員銓敘委員會委員離職後的任職限制
第320條 公務員銓敘委員會的職權
第321條 擴大公務員銓敘委員會的職權的權力
第322條 公務員銓敘委員會的開支
第323條 公務員銓敘委員會的報告
第323-1條 行政法院
第323-2條 其他(事務)行政法院
第324條 選舉委員會對選舉的監督、引導和管理權
第325條 不得以宗教、種族、種姓或性別為由而使任何人喪失選民登記之資格以及不得以此為由而主張將任何人列入特別的選民名冊
第326條 下議院和邦立法會的選舉應建立在成人普選權的基礎之上
第327條 議會就立法機關選舉做出規定的權力
第328條 邦立法機關就各該立法機關的選舉做出規定的權力
第329條 禁止法院干預選舉事務
第329-1條 (刪除)
第330條 為附件規定的種姓和部族保留下議院席位
第331條 英裔印度人社群在下議院中的代表
第332條 為附件規定的種姓和部族保留邦立法會席位
第333條 英裔印度人社群在邦立法會中的代表
第334條 七十年期限屆滿後席位保留及特別代表條款應失效
第335條 附件規定的種姓和部族擔任公職的請求
第336條 關於英裔印度人社群在特定公務部門任職的特別規定
第337條 關於為英裔印度人社群利益的教育撥款的規定
第338條 國家附件規定的種姓委員會
第338-1條 國家附件規定的部族委員會
第339條 聯邦對附件規定的地區的管理和附件規定的部族的管理
第340條 任命委員會以調查落後階層的狀況
第341條 附件規定的種姓
第342條 附件規定的部族
第343條 聯邦官方語言
第344條 議會的官方語言專業委員會和其他委員會
第345條 邦的官方語言
第346條 用於各邦之間及聯邦和邦之間交流的官方語言
第347條 關於一邦部分人口使用的語言的特別規定
第348條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法律、法案等應使用的語言
第349條 制定特定關於語言的法律的特別程序
第350條 為尋求救濟而為申訴得使用的語言
第350-1條 小學階段母語教育的設施
第350-2條 少數語言專員
第351條 發展印地語的命令
第352條 緊急狀態的宣告
第353條 緊急狀態宣告的效力
第354條 施行緊急狀態宣告期間財政分配應適用的規定
第355條 聯邦保護各邦免受外來侵略和內亂的義務聯邦有義務
第356條 關於各邦憲法機制失靈時的規定
第357條 在依第356條發布宣告的情形下立法權的行使
第358條 在緊急狀態下暫停執行第19條規定
第359條 在緊急狀態下終止第三編授予權利的規定的實施
第359-1條 (刪除)
第360條 關於財政緊急狀態的規定
第361條 總統、邦總督以及土邦總督的保障
第361-1條 議會和邦立法機關議事報導的保障
第361-2條 喪失擔任有酬的政治職務資格
第362條 (刪除)
第363條 禁止法院介入部分條約、協定以及其他而引發的爭議
第363-1條 終止對印度各土邦首領的承認並廢止向土邦首領支付的歲入
第364條 關於主要港口和飛機場的特別規定
第365條 未能遵守或實施聯邦命令的後果
第366條 定義
第367條 解釋
第368條 議會修正本憲法的權力及程序
第369條 議會將特定邦清單所列的事項視為共用清單事項並就此制定法律的臨時權力
第370條 關於查莫暨喀什米爾邦的臨時規定
第371條 關於馬哈拉斯特拉邦和古吉拉特邦的特別規定
第371-1條關於那加蘭邦的特別規定
第371-2條 關於阿薩姆邦的特別規定
第371-3條 關於曼尼普爾邦的特別規定
第371-4條 關於安德拉邦的特別規定
第371-5條 在安德拉邦設立中央大學
第371-6條 關於錫金邦的特別規定
第371-7條 關於米左拉姆邦的特別規定
第371-8條 關於安德拉邦的特別規定
第371-9條 關於古阿邦的特別規定
第372條 現行法律的連續性及其調整
第372-1條 總統調整法律的權力
第373條 總統就特定案件中受預防性羈押者發布總統令的權力
第374條 關於聯邦法院法官與聯邦法院或大英國協樞密院未決訴訟的規定
第375條 在本憲法規定的範圍內法院、機關和官員繼續行使其職權
第376條 關於高等法院法官的規定
第377條 關於印度審計總長的特別規定
第378條 公務員銓敘委員會
第378-1條 關於安德拉邦立法會任期的特別規定
第379條 (刪除)
第380條 (刪除)
第381條 (刪除)
第382條 (刪除)
第383條 (刪除)
第384條 (刪除)
第385條 (刪除)
第386條 (刪除)
第387條 (刪除)
第388條 (刪除)
第389條 (刪除)
第390條 (刪除)
第391條 (刪除)
第392條 總統消除障礙的權力
第393條 簡稱
第394條 施行
第394-1條 印地語的權威文本
第395條 廢止
一、邦
二、聯邦直轄領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二部分 (刪除)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壹、聯邦部長的就職誓詞
貳、聯邦部長的保密誓詞
一、議會候選人的誓詞或聲明的形式
二、議會議員的誓詞或聲明的形式
肆、最高法院法官和印度審計總長的誓詞或聲明的形式
伍、邦部長的就職誓詞
陸、邦部長的保密誓詞:
一、邦立法機關候選人的誓詞或聲明的形式
二、邦立法機關議員誓詞或聲明的形式
捌、高等法院法官的誓詞或聲明的形式
附件四 上議院議員席位的分配(第4條第1.和第80條第2.)
第1條 解釋
第2條 附件規定的地區的邦的行政權
第3條 總督就附件規定的地區的行政事務向總統所作的報告
第4條 部族顧問委員會
第5條 可適用於附件規定地區的法律
第6條 附件規定的地區
第7條 附件的修正
第1條 自治地區和自治區
第2條 地區委員會和區委員會的構成
第3條 地區或區委員會的立法權
第4條 自治地區和自治區的司法事務
第5條 授予區和地區委員會、特定法院與官員審理特定案件、訴訟和犯罪的1908年《民事訴訟法》和1898年《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權力
第6條 地區委員會建立小學等的權力
第7條 地區和區基金
第8條 使用和收繳土地稅和課稅的權力
第9條 礦藏勘探和開採許可和租約
第10條 地區委員會制定規章以管理非部族的放款和貿易
第11條 根據本附件而制定的法律、條例和規章的公布
第12條 議會和阿薩姆邦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在阿薩姆邦的自治地區和自治區的適用
第12-1條 將議會和特里普拉邦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適用於梅加拉亞邦的自治地區和自治區
第12-1-1條 將議會和梅加拉亞邦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適用於特里普拉邦的自治地區和自治區
第12-2條 將議會和米左拉姆邦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適用於米左拉姆邦的自治地區和自治區
第13條 在年度財政報告中應單列有關自治地區的預算收支
第14條 任命委員會調查和報告自治地區和自治區的行政
第15條 廢止和終止地區和區委員會的法律和決議
第16條 地區或區委員會的解散
第17條 在組成該區地區選區時排除特定自治地區的區域
第18條 (刪除)
第19條 過渡規定
第20條 部族地區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二之一部分
第三部分
第20-1條 米佐地區委員會的解散
第20-2條 將米左拉姆聯邦直轄領之自治區改為自治地區及其後與之相關的過渡規定
第20-3條 解釋
第21條 本附件的修正
清單一 聯邦清單
清單二 邦清單
清單三 共用清單
附件八 語言 (第334條第1.和第351條)
附件九 (第31-2條)
第1條 解釋
第2條 因脫黨而喪失議員資格
第4條 因脫黨喪失議員資格不適用於政黨合併的情形
第5條 豁免
第6條 關於以脫黨而剝奪議員資格的爭議的裁決
第7條 排除法院管轄權
第8條 條例
附件十一 (第243-7條)
附件十二 (第243-23條)
一、序 言
二、第一編
三、第二編
四、第三編
五、第五編
五之一 第六編
六、第十一編
七、第十二編
八、第十三編
九、第十四編
十、第十五編
十一、第十六編
十二、第十七編
十三、第十八編
十四、第十九編
十五、第二十編
十六、第二十一編
十七、第二十二編
十八、附件一 (刪除)
十九、附件二 (刪除)
二十、附件三
二十一、附件四
二十二、附件七
二十三、附件八
二十四、附件九
二十五、附件十
一、序言
第3條:
三、第二編
四、第三編
五、第四編
六、第四編之一
七、第五編
八、第六編
九、第八編
十、第十編
十一、第十一編
十二、第十二編
十三、第十三編
十四、第十四編
十五、十四編之一
十六、第十五編
十七、第十六編
十八、第十七編
十九、第十八編
二十、第十九編
第368條:
二十二、第二十一編
二十三、第二十二編
二十四、附件三
二十五、附件五
二十六、附件六
二十七、附件七
二十八、附件九
二十九、附件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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