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達及托巴哥共和國憲法

第1條 國家
第2條 最高法
第3條 解釋
第4條 對權利和自由的承認和宣布
第5條 對權利和自由的保護
第6條 現行法律的保留
第7條 緊急權力
第8條 公共緊急狀態期間
第9條 發表公告的理由和生效期
第10條 公告的延長
第11條 對人的拘留
第12條 公布
第13條 與第4條和第5條不符的法律
第14條 保護條款的實施
第15條 公民根據原憲法第9條取得的公民資格之繼續
第16條 公民以登記、入籍等方式取得公民資格的繼續
第17條 通過出生或血統獲得公民資格、公民資格的繼續、公民資格的溯及力
第18條 大英國協公民
第19條 大英國協公民的刑事責任
第20條 議會的權力
第21條 第二章的解釋
第22條 總統職務的設置和總統的選舉
第23條 總統任職的資格和無資格
第24條 任職的其他條件
第25條 過渡性規定
第26條 總統選舉的舉行
第27條 職位空缺
第28條 選舉團
第29條 選舉方式
第30條 候選人提名
第31條 投票表決程序
第32條 有關當選的決定
第33條 任期
第34條 職位空缺
第35條 免職
第36條 免職程序
第37條 宣誓(附件一)
第38條 總統的豁免權
第39條 議會的設置
第40條 參議院的組成
第41條 被任命為參議員的資格
第42條 無資格被任命為參議員
第43條 參議員的任期
第44條 臨時參議員的任命
第45條 參議院的議長和副議長
第46條 眾議院的組成
第47條 當選眾議院議員的資格
第48條 無資格當選為眾議院議員
第49條 眾議院議員的任期
第49-1條 當議員辭職或被除名時席位的空缺
第50條 眾議院議長和副議長
第51條 選舉人的資格
第52條 關於成員資格問題的決定
第53條 制定法律的程序
第54條 本憲法的修改
第55條 議會的特權和豁免權
第56條 兩院的議事程序規定
第57條 效忠宣誓(附件一)
第58條 參、眾兩院的主持
第59條 表決
第60條 法定人數
第61條 行使立法權的方式
第62條 部長出席兩院議會
第63條 法案等的提出
第64條 對參議院涉及財政法案的限制
第65條 對參議院涉及財政法案以外之法案提案權力的限制
第66條 有關第63條、第64條和第65條的規定
第66-1條 特定選擇或聯合選擇委員會的委任
第66-2條 服務委員會的報告
第66-3條 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的適用
第66-4條 政府各部的報告等
第67條 議會的屆期
第68條 議會的休會和解散
第69條 大選和參議員的任命
第70條 選區
第71條 選舉和選區劃分委員會
第72條 審查選區劃分的程序
第73條 投票制度
第74條 千里達和托巴哥的行政權力
第75條 內閣
第76條 部長的任命
第77條 部長的任期
第78條 總理外出、患病或停職期間其職責的履行
第79條 部長的職務分派
第80條 總統職責的履行
第81條 向總統報告政府工作
第82條 議會秘書
第83條 反對黨領袖
第84條 部長等的宣誓
第85條 常務秘書
第86條 機構設置等
第87條 赦免權等
第88條 赦免權諮詢委員會
第89條 諮詢委員會的職權
第90條 任命、任期和職權
第91條 任命和任職條件
第92條 監察專員的工作人員的任命
第93條 監察專員的職權
第94條 對調查問題的限制
第95條 監察專員的自由裁量權
第96條 調查報告
第97條 取證權
第98條 有關監察專員的規定事項
第99條 最高法院的設置
第100條 高級法院的構成
上訴法院
第101條 上訴法院的構成
第102條 首席法官的任命
第103條 代理首席法官的任命
法官的任命
第104條 上訴法官和助理法官的任命
第105條 法官資格
第106條 任職期限
第107條 法官的宣誓
第108條 憲法和基本權利問題的上訴等
第109條 上訴法院提交司法委員會的上訴
第110條 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
第111條 司法官員等的任命
第112條 設立統一基金
第113條 統一基金開支的授權
應向眾議院提交一份補充概算,就所需或已耗費的額度作出說明,這類開支的主要項目應載入補充撥款法。
第114條 撥款前的授權開支
第115條 應急基金
第116條 審計長職務和職權的設立
第117條 審計長
第118條 公債
第119條 公共帳目委員會
第120條 公共事務委員會
第121條 公務員的任命等
第122條 警察事務委員會
第123條 警官的任命等
第124條 教育事務委員會
第125條 教師的任命
第126條 任職資格、任期等
第127條 職權的委託
第128條 同其他公務委員會的協商
第129條 各公務委員會的權力和議事程序以及不受法律訴訟
第130條 公務申訴委員會的組成
第131條 任職期限等
第132條 紀律案件的申訴
第133條 津貼權利的保護
第134條 各委員會發放津貼的權力等
第135條 千里達和托巴哥首席代表的委任
第136條 特別職務的任期
第137條 法官的解職
第138條 廉潔委員會
第139條 與委員會有關的立法權
第140條 委員會的組成
第141條 委員會的職權
第141-1條 托巴哥議會
第141-2條 議會的權力
第141-3條 行政委員會
第141-4條 基金
第142條 辭職
第143條 重新任命等
適用於第37條總統就職的誓詞:
適用於第84條部長或議會秘書就職的誓詞:
適用於第57條眾議員或參議員就職的誓詞:
適用於第3條、第91條、第107條、第117條、第126條、第131條監察專員、法官、審計長、公務委員會成員或公共申訴委員會成員的誓詞:
第1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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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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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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