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丹共和國憲法

第1條 國家的本質
第2條 主權
第3條
第4條 憲法的根本基礎
第5條 立法之本
第6條 宗教權利
第7條 公民身分和國籍
第8條 語言
第9條 國家象徵
第10條 國家經濟
第11條 環境和自然資源
第12條 社會公正
第13條 教育、科學、藝術、文學
第14條 兒童、青年和體育
第15條 家庭、婚姻與婦女
第16條 公共道德
第17條 對外政策
第18條 保衛國家
第19條 公共健康
第20條 財政徵收
第21條 民族和解
第22條 例外
第23條
第24條 各級政府
第25條 權力下放
第26條 各級政府間的聯繫
第27條 人權法案的性質
第28條 人類生命和尊嚴
第29條 個人自由
第30條 禁止奴役和強迫無償勞動
第31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第32條 婦女和兒童的權利
第33條 禁止酷刑
第34條 公正審判
第35條 訴訟權利
第36條 對死刑的限制
第37條 隱私
第38條 信仰和宗教自由
第39條 言論和媒體自由
第40條 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第41條 選舉權
第42條 遷徙和居住自由
第43條 財產權
第44條 教育權
第45條 特殊群體和老年人的權利
第46條 公共醫療服務
第47條 種族和文化團體
第48條 權利和自由的神聖性
第49條 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
第50條 國家行政權力
第51條 共和國總統席位的組成
第52條 共和國總統
第53條 共和國總統的資格
第54條 共和國總統的提名和選舉
第55條 延遲總統選舉
第56條 共和國總統宣誓
第57條 共和國總統任期
第58條 共和國總統的職權
第59條 共和國總統職位的空缺
第60條 對總統和第一副總統的豁免和彈劾
第61條 對共和國總統和共和國主席團工作的抗議
第62條 兩名副總統、助理和顧問
第63條 兩名副總統的職權
第64條 第一副總統職位的空缺
第65條 共和國現任總統和第一副總統
第66條 選舉前總統職位空缺
第67條 選舉後總統職位空缺
第68條 選舉前第一副總統職位空缺
第69條 過渡時期總統和第一副總統的任期
第70條 國家內閣組成和權限
第71條 國家部長宣誓
第72條 國家內閣職權
第73條 國家部長的職權
第74條 部長集體責任制和個人責任制
第75條 財產聲明和禁止從事私活
第76條 國家部長職位的空缺
第77條 內閣審議的保密
第78條 對內閣和部長工作投訴
第79條 團結政府的目標
第80條 團結政府的席位分配
第81條 國家部長職位分配
第82條 團結政府的職責
第83條 國家立法機關的組成
第84條 國民議會的組成
第85條 州議會的構成
第86條 國家立法機關的成員資格
第87條 立法機關成員資格喪失
第88條 國家立法機關總部
第89條 國家立法機關成員的宣誓
第90條 國家立法機關任期
第91條 國家立法機關的職責
第92條 國家立法機關成員的豁免
第93條 國家立法機關會議
第94條 國家立法機關領導
第95條 國家立法機關委員會
第96條 國家立法機關規章
第97條 法定人數
第98條 國家立法機關會議的公開性
第99條 立法決議
第100條 國家立法機關成員的特權
第101條 共和國總統對話
第102條 兩名副總統、國家部長以及州長官的對話
第103條 國家立法機關成員提出問題
第104條 知情權
第105條 集體召喚
第106條 提出法案
第107條 遞交和審議法案的程序
第108條 共和國總統批准法律
第109條 臨時法案
第110條 資源和收入分配法案
第111條 國家預算案
第112條 成員提出的特殊財政法案
第113條 臨時和補充的財政措施
第114條 最終結算
第115條 輔助立法權力委派
第116條 國家立法機關工作的有效性
第117條 選舉前國家立法機關的組成
第118條 國家立法機關任期的臨時條款
第119條 憲法法院的建立
第120條 憲法法院院長的任命和職位空缺
第121條 憲法法院法官
第122條 憲法法院的職權
第123條 國家司法權力機關
第124條 國家司法機關的結構
第125條 國家最高法院
第126條 國家訴訟法院
第127條 其他國家法院
第128條 法官的獨立性
第129條 國家司法服務委員會
第130條 法官的任命和任職條件
第131條 法官的考核
第132條 南蘇丹法官的任命
第133條 公訴人
第134條 律師
第135條 國家民事服務
第136條 國家民事服務的指導方針
第137條 國家民事服務委員會
第138條 國家民事服務委員會過渡期任務
第139條 國家職員司法局
第140條 國家憲法審查委員會
第141條 國家選舉委員會
第142條 人權委員會
第143條 公共投訴局
第144條 武裝力量現狀
第145條 聯合或綜合單位
第146條
第147條 永久停火
第148條 警察
第149條 監獄服務和自由生活
第150條 國家安全委員會
第151條 國家安全機關
第152條 國家首都
第153條 國家首都的管理
第154條 國家首都的人權保障
第155條 國家首都的法律執行機關
第156條 首都的公正性
第157條 非穆斯林權利特別委員會
第158條 保障機制
第159條 南蘇丹政府機關
第160條 南蘇丹臨時憲法
第161條 南蘇丹政府的權力
第162條 南蘇丹政府的主要職權
第163條 南蘇丹主席
第164條 南蘇丹政府副主席
第165條 南蘇丹部長議會
第166條 南蘇丹部長議會職責
第167條 南蘇丹政府的特別義務
第168條 南蘇丹獨立機關和委員會
第169條 建立南蘇丹立法議會
第170條 南蘇丹政府的權力分配
第171條 南蘇丹立法議會的權力
第172條 南蘇丹司法結構
第173條 南蘇丹最高法院
第174條 南蘇丹最高法院的權限
第175條 南蘇丹法院法官
第176條 選舉前採取的措施
第177條 蘇丹備州
第178條 州機關
第179條 州行政機關
第180條 州立法議會
第181條 州司法機關
第182條 南科爾多凡州和青尼祿州
第183條 阿卜耶伊地區
第184條 各州臨時條款
第185條
第186條 土地管理
第187條 國家土地委員會
第188條 南蘇丹土地委員會
第189條 南蘇丹土地
第190條 石油部門的管理和發展
第191條 國家石油委員會
第192條 石油收入構成
第193條 國家收入來源
第194條 南蘇丹收入來源
第195條 各州收入來源
第196條 南蘇丹的非石油收入
第197條 國家收入基金
第198條 財政撥款和監督委員會
第199條 國家重建與發展基金
第200條 南蘇丹重建與發展基金
第201條 雙重銀行系統
第202條 蘇丹中央銀行的重組和管理
第203條 政府借貸
第204條 審計程序和標準,金融問責
第205條 國家和南蘇丹審計機關
第206條
第207條 新貨幣
第208條 現行石油合約
第209條 政府債務和資產
第210條 宣布緊急狀態
第211條 共和國總統在緊急狀態下的權利
第212條 緊急狀態的期限
第213條 宣戰
第214條 人口普查委員會
第215條 人口普查
第216條 選舉時間
第217條 公投
第218條 競選條件
第219條 承認南蘇丹人民的自決權力
第220條 南蘇丹公投委員會
第221條 評估委員會
第222條 關於自決的公投
第223條 憲法的生效
第224條 憲法的修正
第225條
第226條 過渡性及其他條款
附件一 國家權力
附件二 南蘇丹的權力
附件三 各州權力
附件四 共同權力
附件五 剩餘權力
附件六 解決共同權力方面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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