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里巴斯共和國憲法

第1條 引用和生效
第2條 解釋
第3條 廢止
第4條 憲法的確立
第5條 現行法律
第6條 現有職務
第7條 議會
第8條 王權的特權
第9條 財產和資產
第10條 權利、責任和義務
第11條 法律訴訟
第12條 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等
第13條 本獨立詔令的修改
第1條 共和國宣言
第2條 憲法是最高法
第3條 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第4條 保護生命權
第5條 人身自由權的保護
第6條 免受奴役和強迫勞動
第7條 保護免受非人道待遇
第8條 免於剝奪財產
第9條 禁止任意搜查和進入私宅
第10條 獲得法律保護的規定
第11條 保護信仰自由
第12條 保護表達自由
第13條 保護集會和結社自由
第14條 保護遷徙自由
第15條 保護免受種族歧視等
第16條 公共緊急狀態時期的規定
第17條 保護性規定的執行
第18條 解釋與說明
第19條 吉里巴斯血緣的人的權利
第20條 在獨立日之前出生、入籍或登記的人
第21條 在獨立日之前出生在吉里巴斯境外的人
第22條 自獨立日起成為公民的妻子
第23條 有權登記成為公民的人
第24條 避免雙重國籍
第25條 在獨立日前一日之後出生的人
第26條 與吉里巴斯公民結婚
第27條 大英國協公民
第28條 議會的權力
第29條 解釋
第30條 總統辦公室
第31條 首位總統
第32條 總統選舉
第33條 總統的任期
第34條 因喪失工作能力罷免總統
第35條 總統缺位
第36條 在總統缺席、疾病等期間履行其職責
第37條 總統的誓言
第38條 選舉總統的行為
第39條 副總統
第40條 內閣
第41條 部長
第42條 檢察總長
第43條 內閣的誓言
第44條 內閣秘書
第45條 吉里巴斯的行政權
第46條 總統的職責
第47條 部長的職責
第48條 內閣的議程
第49條 國務院
第50條 赦免權
第51條 辦公室的組成
第52條 議會的設立
第53條 議會的組成
第54條 當選議員的選舉
第55條 當選議員的資格
第56條 喪失當選議員的資格
第57條 當選議員的任期
第58條 因判決空出席位
第59條 請願或公民複決後空出席位
第60條 關於議員的問題的決定
第61條 關於對無資格參加議會會議或投票的人的懲罰
第62條 選舉委員會
第63條 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第64條 選舉權
第65條 議員的薪金
第66條 制定法律的權力
第67條 議事規則
第68條 法案的提出等
第69條 憲法的修改
第70條 議員的誓言
第71條 議長
第72條 主持議會
第73條 投票
第74條 法定人數
第75條 議會議程
第76條 議會的權限
第77條 議會的召集
第78條 議會的解散
第79條 大選與遞補選舉
第80條 法院的設立
第81條 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命
第82條 法官誓詞
第83條 高等法院法官的任期
第84條 高等法院專員
第85條 專員的誓言
第86條 法官任命終止後可以繼續任職
第87條 高等法院的印章
第88條 高等法院關於憲法問題的司法管轄權
第89條 高等法院和下級法院
第90條 上訴法院的設立
第91條 上訴法院的法官
第92條 法官的誓言
第93條 上訴法院法官的任期
第94條 法官任命終止後可以繼續任職
第95條 上訴法院的印章
第96條 法院工作人員
第97條 法院條例
第98條 公共服務委員會
第99條 公職人員的任命等
第100條 某些公職人員的任命
第101條 某些公職人員的任期
第102條 初級警務人員的任命等
第103條年金法的適用
第104條 年金等由統一基金負責
第105條 年金的發放與扣繳稅款等
第106條 稅收
第107條 統一基金和特別基金
第108條 從統一基金中提款
第109條 授權支出
第110條 撥款前授權支出
第111條 因議會解散延遲撥款
第112條 國債
第113條 某些人員的薪金
第114條 審計長
第115條 政府帳目委員會
第116條 解釋
第117條 議會提名議員
第118條 議會當選代表
第119條 登陸或接近巴納巴群島
第120條 遷徙到巴納巴群島
第121條 巴納巴群島理事會
第122條 獨立調查委員會
第123條 向司法委員會提出上訴
第124條 剛性條款
第125條 解釋
第126條 紀律部隊
第127條 吉里巴斯的憲法文本
第128條 國徽
第129條 誓詞
第130條 辭呈
第131條 履行委員會和法庭的職責
第132條 解釋
第133條 公職等
第134條 任命權和代行職務的任命
第135條 重新任命和同時任命
第136條 罷免
第137條 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的保留
第138條 修改和撤銷文書等的權力
第139條 諮詢
總統誓詞
副總統、其他部長和檢察總長誓詞
議會議員誓詞
高等法院法官和委員以及上訴法院法官誓詞
附件二 吉里巴斯領土(適用於第132條)
第1條 簡稱
第2條 第40條的修訂
第3條 第100條、第101條、第113條、第114條、第115條和第136條的修訂
第4條 第114條的修訂
1995年憲法(修正案)解釋性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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