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文森(及格瑞那丁)憲法

附件一
前言
第1條 基本權利與自由
第2條 生命權利之保障
第3條 個人自由權利之保障
第4條 免於奴役與強迫勞動
第5條 免於非人道待遇
第6條 免於財產之剝奪
第7條 免於遭受任意搜索與住宅侵入
第8條 獲得法律保障之條文
第9條 意識自由之保障
第10條 表達自由之保障
第11條 集會與結社自由之保障
第12條 遷徙自由之保障
第13條 免於種族等原因之歧視
第14條 緊急處分下第3條或第13條免於實施
第15條 在緊急處分法下受監人身之保障
第16條 保障條款之施行
第17條 緊急事變之宣告
第18條 解釋與救濟
第19條 職位之設置
第20條 代理總督
第21條 宣誓
第22條 副總督
第23條 議會設置
第24條 議院組成
第25條 議員與參議員之資格
第26條 眾議員及參議員資格喪失
第27條 眾議員之選舉
第28條 參議員之任命
第29條 眾議員與參議員之任期
第30條 議長
第31條 副議長
第32條 選區委員會
第33條 選舉區
第34條 選舉監察長
第35條 議院秘書及其職員
第36條 議員身分問題之決定
第37條 立法權
第38條 憲法與高等法院命令之更改
第39條 議院成員之宣誓
第40條 主席
第41條 投票
第42條 對無資格出席人員之懲處
第43條 立法權行使方式
第44條 某種財政議案之限制
第45條 議院議事規程
第46條 言論自由
第47條 會期
第48條 休會和解散
第49條 選舉議會
第50條 行政權
第51條 政府各部長
第52條 內閣
第53條 閣員兼任部長之分配
第54條 總理缺席期間其職務之履行
第55條 總督職權之行使
第56條 總督悉知有關政務
第57條 議會秘書
第58條 部長宣誓
第59條 反對黨領袖
第60條 常任秘書
第61條 內閣秘書
第62條 職位之設置
第63條 檢察長
第64條 公訴監督
第65條 赦免
第66條 赦免顧問委員會
第67條 顧問委員會之職權
第68條 統一基金
第69條 統一基金或其他基金撤回
第70條 依撥款法對統一基金中支出之認可
第71條 提前撥款支出之授權
第72條 臨時基金
第73條 某種公務員之酬勞
第74條 囤債
第75條 機關簿籍之稽核
第76條 機關簿籍委員會
第77條 公職委員會
第78條 公務員之任命
第79條 常任秘書與某種公務員之任命
第80條 檢察長為公務員
第81條 公訴主任
第82條 審計長
第83條 推事、書記及法律官員之任命
第84條 警務委員會
第85條 警察隊
第86條 公務訴願理事會
第87條 懲戒案件之訴願
第88條 退休金法及退休金權利保障
第89條 扣留退休金之權
第90條 1979年10月27日成為公民之人
第91條 1979年10月27日或以後在聖文森出生之人
第92條 1979年10月27日及以後在聖文森以外出生之人
第93條 公民註冊
第94條 取得喪失與放棄
第95條 解釋
第96條 憲法問題中高等法院之原始管轄權
第97條 憲法問題提交高等法院之範圍
第98條 向上訴法院之上訴
第99條 向女王樞密院之上訴
第100條 解釋
第101條 最高法律
第102條 總督之機能
第103條 辭職
第104條 再任命與同意任命
第105條 解釋
第一節 第38條第3.適用於憲法之條款
第二節 第38條第3.適用於最高法院命令之條文
第1條 總督職權之遂行
第2條 現行法律
第3條 議會
第4條 各部部長及國會秘書
第5條 檢察長職位
第6條 現任公務員
第7條 宣誓
第8條 最高法院命令
第9條 上訴命令
第10條 免於非人道待遇
第11條 免於財產之剝奪
第12條 聯邦公民
第13條 解釋
第1條 引證與伊始
第2條 英國國籍法案
第3條 聯合王國與殖民地公民身分保留
第4條 其他制定之相關修改
第5條 解釋
第1條
第2條 定義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附件五 法定證書第9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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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憲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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