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索托王國憲法

第1條 王國及其領土
第2條 憲法
第3條 官方語言、國璽及其他
第4條 基本人權和自由
第5條 生命權
第6條 人身自由權
第7條 遷徙自由
第8條 免於非人道對待的自由
第9條 免於奴役和強制勞動的自由
第10條 免於任意蒐查和侵入的權利
第11條 隱私和家庭生活得到尊重的權利
第12條 受公正審判的權利等
第13條 良心自由
第14條 表達自由
第15條 和平集會的自由
第16條 結社自由
第17條 免於任意扣押財產的權利
第18條 免於歧視的權利
第19條 法律之前的平等和法律的同等保護
第20條 參與治理的權利
第21條 基本人權和自由的限制
第22條 保護性條款的施行
第23條 宣告緊急狀態
第24條 0 解釋和保留條款
第25條 國家政策原則的適用
第26條 平等和公正
第27條 醫療保護
第28條 提供教育
第29條 就業機會
第30條 公正和適宜的就業條件
第31條 工人權益的保護
第32條 兒童和青少年的保護
第33條 身心障礙人者的康復、培訓和社會重新安置
第34條 經濟機會
第35條 參與文化活動
第36條 環境保護
第37條 憲法生效時為公民的人
第38條 在憲法生效後出生於賴索托的人
第39條 在憲法生效後出生於賴索托外的人
第40條 與賴索托公民結婚
第41條 雙重國籍
第42條 國會的權力
第43條 解釋
第44條 國王尊位
第45條 賴索托王位的繼承
第46條 攝政王
第47條 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的訴訟
第48條 國王的王室年費和攝政王的薪酬
第49條 國王和攝政王的稅收豁免
第50條 法律訴訟中對國王與特定人的保護
第51條 宣誓
第52條 退位
第53條 國王缺位
第54條 國會的設立
第55條 參議院的構成
第56條 國民議會的組成
第57條 國民議會的選舉
第58條 國會議員資格
第59條 喪失國會議員資格
第60條 國會議員的任期
第61條 參議院議長
第62條 參議院副議長
第63條 國民議會議長
第64條 國民議會副議長
第65條 國會各院秘書長及其職員
第66條 選區劃分委員會
第67條 選區
第68條 選舉事務主任
第69條 有關國會議員身分的問題決定
第70條 立法權
第71條 國會議員宣誓
第72條 參議院的主持人
第73條 國民議會的主持人
第74條 國會兩院的法定多數
第75條 國會投票
第76條 各部部長、副部長和檢察總長向議院致辭的權利
第77條 無資格人士的參會或投票
第78條 立法權行使方式
第79條 特定財政措施的限制
第80條 參議院權力的限制
第81條 國會議事規則
第82條 國會會期
第83條 國會休會和解散
第84條 大選
第85條 憲法的修改
第86條 賴索托的行政權
第87條 賴索托政府各部部長
第88條 內閣
第89條 各部職責分配
第90條 首相缺位和疾病期間職權的代行
第91條 國王職權的行使
第92條 國王就政府事務受諮詢和得到報告的權利
第93條 副部長
第94條 部長、副部長宣誓
第95條 國務委員會
第96條 常務秘書
第97條 政府秘書長
第98條 檢察總長
第99條 檢察官
第100條 辦公室的組成
第101條 赦免權
第102條 赦免委員會
第103條 酋長(領袖)
第104條 酋長(領袖)會議
第105條 國家計畫委員會
第106條 地方政府
第107條 土地授予巴蘇陀族所有
第108條 國王為巴蘇陀族的託管土地的分配權
第109條法律對土地分配原則的規範
第110條 統一基金
第111條 由統一基金和其他公共基金提款
第112條 授權撥款由統一基金支付
第113條 批准預支
第114條 應急基金
第115條 特定官員的薪酬
第116條 公債
第117條 審計署長
第118條 司法部門
第119條 高等法院的設立
第120條 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命
第121條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其他法官的任期
第122條 高等法院法官宣誓
第123條 上訴法院的設立
第124條 上訴法院法官的任命
第125條 上訴法院獲任法官的任期
第126條 上訴法院法官宣誓
第127條 其他法院和行政法院的設立國會得設立
第128條 下級法院提請高等法院裁判憲法解釋問題
第129條 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第130條 向高等法院上訴
第131條 法院規則
第132條 司法委員會
第133條 司法職務的任命
第134條 行政檢察專員
第135條 行政檢察專員的職責
第136條 公共服務委員會
第137條 公共官員的任命
第138條 選舉事務主任
第139條 常務秘書和政府秘書長
第140條 檢察總長
第141條 檢察官
第142條 審計署長
第143條 賴索托國外主要代表
第144條 教育局
第145條 國防委員會
第146條 國防軍
第147條 警察
第148條 國家安全局
第149條 監獄管理局
第150條 年金法和獲得年金權利的保護
第151條 扣發年金的權力
第152條 辭職
第153條 重新任命和同時任命
第154條 解釋
第155條 憲法的解釋
第156條 現有法律和相關事項
第157條 國王和攝政王
第158條 首相
第159條 議會
第160條 國會議事程序規則
第161條 高等法院
第162條 上訴法院
第163條 現有公共官員
第164條 統一基金擔負的薪水
第165條 公共緊急狀態宣告
第166條 廢止
附件一 國王和攝政王宣誓
附件二 大酋長(領袖)
附件三 效忠宣誓書
第一修正案(賴索托國會1996年通過,1996年7月5日於《政府公報》公布)
第二修正案(賴索托國會1997年通過,1997年7月7日於《政府公報》公布)
第三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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