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憲法

第1條 簡稱和生效
第2條 國家元首
第3條 君主或總督行使王權
第3-1條 行政委員會的建議和同意
第3-2條 行政官的權力和職責的履行
第4條 攝政權
第5條 王位的繼承
第6條 成為議員的君主大臣
第7條 行政委員會成員行使大臣權力的權力
第8條 議會副秘書長的任命
第9條 議會副秘書長的職權
第9-1條 副司法部長可以行使司法部長的職權
第9-2條 代替副司法部長工作的人員任命
第9-3條 司法部長和副司法部長的授權
第10條 眾議院
第11條 議員的效忠宣誓
第12條 議長的選舉
第13條 儘管議會解散或到期,議長仍繼續任職
第14條 議會
第15條 議會的立法權
第16條 御准議案
第17條 議會的期限
第18條 議會的召集、休會和解散
第19條 大選後的第一次會議
第20條 議會事務的終止或恢復
第21條 劃撥公共資金的法案(刪除)
第22條 議會對公共財政的控制
第23條 保護法官免受撤職
第24條 法官的薪金不得減少
第25條 國民大會圖書館改稱為議會圖書館
第26條 聯合王國的法律終止作為紐西蘭法律的一部分生效
第27條 其他法律由此而產生的修改
第28條 廢止
第29條 與議會有關的過渡規定和由此產生的規定
附件一 相關的修改(第27條)
附件二 刪除的法律(第28條第1.)
第1條 簡稱和生效
第2條 被確認的權利
第3條 適用
第4條 其他不受影響的法律
第5條 正當的限制
第6條 與《權利法案法》一致的解釋優先
第7條 議案與《權利法案法》不一致,司法部長向議會報告
第8條 生命不被剝奪的權利
第9條 不受酷刑或殘忍對待的權利
第10條 不受醫療或科學實驗的權利
第11條 拒絕接受醫療的權利
第12條 選舉權
第13條 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
第14條 表達自由
第15條 表明信仰和宗教
第16條 和平集會的自由
第17條 結社自由
第18條 遷徙自由
第19條 不受歧視的自由
第20條 少數人權利
第21條 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
第22條 人身自由
第23條 被逮捕者或拘留者的權利
第24條 被指控人的權利
第25條 刑事程序的最低標準
第26條 有溯及力的刑罰和一事不再罰原則
第27條 獲得正義的權利
第28條 其他不受影響的權利和自由
第29條 適用於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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