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加王國憲法

第1條 自由宣言
第2條 禁止奴隸制度
第3條 引進外國勞工的條件
第4條 各階級適用同一法律
第5條 宗教信仰自由
第6條 安息日必須保持神聖
第7條 出版自由
第8條 請願自由
第9條 人身保護令
第10條 被告必須受審判
第11條 起訴程序
第12條 一事不再理
第13條 指控不得被更改
第14條 審判須公平
第15條 法院須公正
第16條 住所不得在無搜索票的情況下被搜查
第17條 政府須公正
第18條 被徵收財產應獲補償
第19條 財政支出須投票表決
第20條 有追溯力的法律
第21條 軍隊受民法約束
第22條 衛隊和民兵
第23條 罪犯的無能力
第24條 公務員不應從事商業活動
第25條 (1978年第28號法刪除)
第26條 (1978年第28號法刪除)
第27條 成年的年齡
第28條 陪審員的資格
第29條 歸化
第29-1條 依特別法歸化
第30條 政府
第31條 政體
第32條 王位繼承
第33條 王位繼承人不得選擇配偶
第34條 加冕宣誓
第35條 愚人不得繼承王位
第36條 國王統帥軍隊
第37條 國王得赦免
第38條 國王與議會的關係
第39條 條約
第40條 外交部長
第41條 國王的權力:簽署法案
第42條 攝政王
第43條 攝政王:如何被任命
第44條 國王可以授予頭銜
第45條 貨幣制度
第46條 戒嚴
第47條 國旗
第48條 皇家財產
第49條 國王免予起訴
第50條 憲法和樞密院的權力
第51條 憲法和內閣權力
第52條 部長的職責
第53條 財政部長向議會報告
第54條 省長的任命
第55條 省長的權力
第56條 議會的權力
第57條 名稱
第58條 會議
第59條 組成
第60條 議員
第61條 議長
第62條 程序規則
第63條 貴族資格
第64條 選民資格
第65條 議員的資格
第66條 賄賂和威脅
第67條 貴族的特權
第68條 國王的否決排除討論
第69條 法定人數
第70條 藐視議會應受懲處
第71條 撤銷貴族議員資格
第72條 議事錄
第73條 免予逮捕
第74條 辭職
第75條 彈劾
第76條 補選
第77條 大選
第78條 議會評估稅收
第79條 憲法修正案
第80條 立法格式
第81條 每部法律只涉及一個主題
第82條 憲法為最高法
第83條 樞密院議員和議會議員的宣誓
第84條 法院
第85條 上訴法院
第86條 最高法院
第87條 法官在任職期間行為良好
第88條 代理法官
第89條 權力
第90條 最高法院的管轄權
第91條 最高法院提起的上訴
第92條 上訴法院的管轄權
第93條 (1990年第23號法刪除)
第94條 法官不得受理由自己做出的判決而產生的上訴
第95條 法官宣誓
第96條 法院費用
第97條 法官不得接受罰金
第98條 (1990年第23號法刪除)
第99條 陪審團的審判
第100條 判決形式
第101條 法官指導陪審團
第102條 大法官作犯罪統計報告
第103條 地方法官的權力
第103-1條 對違憲的救濟
第104條 歸屬國王的土地禁止買賣
第105條 地契條款
第106條 契據表格
第107條 尊重現行地契
第108條 教堂的土地未經許可不得分租
第109條 海灘正面
第110條 契約登記
第111條 繼承法
第112條 無繼承人的房地產歸屬國王
第113條 分配權
第114條 未經同意,不得出租等
第115條 引用
第1條
第2條
第1條 簡稱
第2條 替換第60條 代表成員
第3條 替換第64條 選民資格
第4條 修改的第65條 議員的資格
第1條 簡稱,解釋
第2條 修改後的第17條 政府須公正
第3條 修改後的第19條 財政支出須投票表決
第4條 修改後的第22條 護衛隊和國民自衛隊
第5條 加入的第24條 公務員不應從事商業活動
第6條 加入的第30條 政府
第7條 加入的第31條 政體
第8條 加入的第31-1條 檢察總長
第9條 修改後的第37條 國王可以赦免罪犯
第10條 修改後的第39條 條約
第11條 修改後的第41條 國王的權力:簽署法案
第12條 修改後的第50條 憲法和樞密院的權力
第13條 加入的第50-1條 首相
第14條 加入的第50-2條 不信任投票
第15條 被取代的第51條 內閣的組成和權力
第16條 被取代的第54條 省長的任命
第17條 修改後的第55條 省長的權力
第18條 被取代的第59條 立法大會的組成
第19條 被取代的第61條 議長
第20條 被取代的第62條 程序規則
第21條 修改後的第70條 對立法會的罪行
第22條 被取代的第71條 撤銷貴族議員資格
第23條 修改後的第75條 彈劾
第24條 修改後的第76條 補缺選舉
第25條 被取代的第77條 大選
第26條 修改後的第85條 上訴法院
第27條 修改後的第86條 最高法院
第28條 修改後的第87條 法官應在任職期間操守良好
第29條 附件;任命首相的程序
第30條 小幅度修正
附件 任命首相的程序(第501條)
第1條 簡稱:解釋
第2條 對首席大法官的某些所指的修改
第3條 修改後的第31-1條 總檢察長
第4條 加入的第83-1條 法治和司法獨立
第5條 加入的第83-2條 大法官
第6條 加入的第83-3條 司法任命和紀律委員會
第7條 取消第84條 法院
第8條 修改後的第85條 上訴法院
第9條 修改後的第86條 最高法院
第10條 加入的第86-1條 土地法院
第11條 修改後的第88條 代理法官
第1條 簡稱
第2條 修改後的第31-1條 檢察總長
第3條 修改後的第83-2條 大法官
第4條 修改後的第83-3條 司法任命和紀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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