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羅門群島憲法

第1條 引用和生效
第2條 解釋
第3條 廢止
第4條 制定憲法
第5條 現行法律
第6條 首任總督
第7條 部長
第8條 官方反對黨領袖及獨立成員
第9條 國會
第10條 公職人員
第11條 關於委員會之臨時條款
第12條 法律程序
第13條 省政府
第14條 本詔令之修改
第1條 國家和國家元首
第2條 憲法為最高法
第3條 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第4條 生命權的保護
第5條 人身自由權的保護
第6條 保護免受奴役和強迫勞動
第7條 免受非人道待遇
第8條 免受財產剝奪
第9條 住宅隱私和其他財產保護
第10條 獲得法律保護的規定
第11條 良心自由的保護
第12條 表達自由的保護
第13條 集會和結社自由的保護
第14條 遷徙自由的保護
第15條 免受種族等歧視
第16條 公共緊急狀態時期的規定
第17條 違反權利和自由的賠償
第18條 保護性條款的實施
第19條 解釋和保留
第20條 在獨立日成為公民的人
第21條 獨立日之後有權登記為公民的人
第22條 在獨立日及以後出生的人
第23條 避免雙重國籍
第24條 大英國協公民
第25條 國會的權力
第26條 解釋
第27條 總督職務的設立
第28條 代理總督
第29條 總督宣誓
第30條 所羅門群島的行政權
第31條 總督職權的行使
第32條 總督獲知政府事務
第33條 部長
第34條 部長的任期
第35條 內閣
第36條 內閣程序
第37條 部長責任委派
第38條 在總理疾病或者離開期間其職責的履行
第39條 內閣成員宣誓
第40條 政府部門的管理等
第41條 內閣秘書長
第42條 總檢察長
第43條 警察總長
第44條 職務的設立
第45條 赦免權
第46條 國會的設立
第47條 國會的組成
第48條 議員資格
第49條 喪失議員資格
第50條 議員席位的空缺
第51條 因判刑停止席位等
第52條 議員資格爭議的決定
第53條 選區邊界委員會
第54條 選區
第55條 選民登記資格和資格的喪失
第56條 選舉投票權
第57條 選舉委員會
第58條 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第59條 立法權
第60條 法案等的提出
第61條 憲法的修改
第62條 國會議事規則
第63條 效忠宣誓
第64條 議長和副議長
第65條 主持國會
第66條 國會中的反對黨領袖和獨立團體
第67條 法定人數
第68條 國會議程
第69條 國會及其議員的特權
第70條 國會議程公開
第71條 投票
第72條 國會會期
第73條 休會和解散
第74條 大選
第75條 法律的適用
第76條 普通法和習慣法等
第77條 高等法院的設立
第78條 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命
第79條 代理法官和高等法院專員
第80條 高等法院法官的任期
第81條 法官在任命結束後可以擔任職務
第82條 高等法院印信
第83條 高等法院對憲法問題的管轄權
第84條 高等法院和下級法院
第85條 上訴法院的設立
第86條 上訴法院法官的任命
第87條 上訴法院法官的任期
第88條 法官在任命結束後可以擔任職務
第89條 上訴法院印信
第90條 法院規則
第91條 檢察官
第92條 公共律師
第93條 本章的適用
第94條 職務的責任
第95條 進一步規定
第96條 行政監察專員
第97條 行政監察專員的職權
第98條 行政監察專員職責的履行
第99條 進一步的規定
第100條 統一基金和特別基金
第101條 由統一基金支出資金
第102條 支出的批准
第103條 批准預支
第104條 因國會解散而推遲撥款法案
第105條 公債和借款
第106條 徵稅
第107條 特定官員的薪酬
第108條 總審計長
第109條 解釋
第110條 土地
第111條 非習慣法土地
第112條 習慣法土地
第113條 保留和解釋
第114條 省政府
第115條 公共事務委員會
第116條 公職人員的任命等
第117條 司法和法律事務委員會
第118條 司法和法律職務等的任命
第119條 警察和監獄事務委員會
第120條 警察部門官員的任命
第121條 警察部門成員的免職和紀律處分
第122條 申訴
第123條 監獄部門官員的任命
第124條 監獄部門成員的免職和紀律處分
第125條 申訴
第126條 免除委員會成員職務
第127條 特殊職務的任命等
第128條 常務秘書的任命
第129條 特定公職人員的任期
第130條 退休金法的適用
第131條 退休金等由統一基金擔負
第132條 退休金撥付和拒絕撥付
第133條 任命權和代理任命
第134條 重新任命和同時任命
第135條 免除職務
第136條 辭職
第137條 委員會職責的履行等
第138條 法院管轄權的保留
第139條 對文件的修改和撤銷權等
第140條 徵詢
第141條 宣誓
第142條 國徽
第143條 特定職務的設立
第144條 解釋
第145條 有關公職等
第1條 效忠誓言
第2條 總督就職時的誓言
第3條 內閣成員就職時的誓言
第1條 召集選舉會議
第2條 候選人名單
第3條 候選人資格
第4條 選舉的取消或者暫停
第5條 表決方法
第6條 會議進行
第7條 選舉程序
第8條 結果的宣告
第9條 結果的通知
第10條 爭議
第11條 總督的職責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1條 簡標題和施行
第2條 憲法的修改
1983年憲法修正法(1983年第1號)
第1條 簡標題和施行
第2條 成立委員會以決定國會議員的補助
第3條 獨立政治部門和荷尼阿拉政府
附件 對憲法其他條款的後續修改
第1條 簡標題
第2條 對憲法第116-2條的修改
第1條 簡標題
第2條 對憲法第117條的修改
第3條 對第126條的修改
第1條 簡標題
第2條 對憲法第91條第4.的修改
第3條 增加規定第125-1條
第1條 簡標題和實施
第2條 目錄和邊注的修改
第3條 第19條的修改
第4條 第43條的修改
第5條 第97條的修改
第6條 第116條的修改
第7條 第119條的修改
第8條 第120條的修改
第9條 第121條的修改
第10條 第122條的修改
第11條 第123條的修改
第12條 第124條的修改
第13條 第125條的修改
第14條 第125-1條的修改
第15條 第126條的修改
第16條 第132條的修改
第17條 第144條的修改
第1條 簡標題和實施
第2條 第77條的修改
第3條 第78條的修改
第4條 增加第78-1條
第5條 第79條的修改
第6條 第80條的修改
第7條 第85條的修改
第8條 第87條的修改
第9條 過渡條款和保留
第1條 簡標題和實施
第2條 對第54條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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