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1條 共和國
第2條 共和國的領土
第2-1條 國教
第3條 官方語言
第4條 國歌、國旗與國徽
第4-1條 肖像
第5條 首都
第6條 國籍
第7條 憲法的至上性
第7-1條 廢止、撤銷憲法等犯罪
第7-2條 憲法基本規定不得修正
第8條 基本原則
第9條 民族主義
第10條 社會主義和消滅剝削
第11條 民主和人權
第12條 政教分離和宗教信仰自由
第13條 所有權
第14條 解放工人和農民
第15條 基本生活所需的供給
第16條 農村發展和農業改革
第17條 免費義務教育
第18條 公共衛生與公共道德
第18-1條 生態環境的保護與提升
第19條 機會平等
第20條 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
第21條 公民的義務和公務員的義務
第22條 司法獨立於行政
第23條 國家文化
第23-1條 部落、少數群體、少數民族的文化
第24條 國家歷史文物
第25條 推動國際和平、安全、團結
第26條 與基本權利不一致的法律無效
第27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第28條 反對宗教歧視等
第29條 就業機會平等
第30條 禁止接受外國政府頭銜等
第31條 公民權利受到法律保護
第32條 生命權和自由權受到保護
第33條 拘留的保障措施
第34條 禁止強迫勞動
第35條 審判和懲處的保障
第36條 遷徙自由
第37條 集會自由
第38條 結社自由
第39條 思想、信仰和言論自由
第40條 專業或職業自由
第41條 宗教自由
第42條 財產權利
第43條 住宅權和通信自由
第44條 基本權利的執行
第45條 懲戒部隊的權利限制
第46條 補償的權利
第47條 法律效力保留
第47-1條 條文的適用性
第48條 總統
第49條 總統的赦免權
第50條 總統任期
第51條 總統的豁免權
第52條 彈劾總統
第53條 總統的免職
第54條 議長代行總統權力
第55條 內閣
第56條 部長
第57條 總理的任期
第58條 部長的任期
第58-1條 (刪除)
第二節之一 中立看守政府 (刪除)
第59條 地方政府
第60條 地方政府的權力
第61條 最高指揮權
第62條 招募新兵等
第63條 戰爭
第64條 司法部長
第65條 議會的設立
第66條 競選議員的資格
第67條 席位空缺
第68條 議員的薪酬等
第69條 對未經宣誓即參與議會工作的罰金
第70條 辭職後席位的空缺
第71條 雙重議員的規制
第72條 議會會議
第73條 總統的議會演說和議會通知
第73-1條 與議會相關的部長權利
第74條 議長和副議長
第75條 議事規則、法定人數等
第76條 議會的常設部門
第77條 議會監察專員
第78條 議會和議員的特權和豁免
第79條 議會秘書處
第80條 立法程序
第81條 財政提案
第82條 財政措施的建議
第83條 稅收必須由議會法設定
第84條 統一基金和國家公共財政帳戶
第85條 公共財政的管理
第86條 共和國公共帳戶可收取的款項
第87條 年度財政報告
第88條 統一基金的費用
第89條 年度財政報告的程序
第90條 撥款法案
第91條 補充撥款和超額撥款
第92條 撥款的表決
第93條 條例制定權
第94條 最高法院的設立
第95條 法官的任命
第96條 法官的任期
第97條 首席法官的臨時任命
第98條 最高法院臨時法官
第99條 法官退休後的禁止事項
第100條 最高法院的席位
第101條 高等法庭的司法權
第102條 高等法庭發布命令和指示的權力
第103條 上訴法庭的司法權
第104條 上訴法庭的執行程序
第105條 對命令和判決的審查
第106條 最高法院的建議權
第107條 最高法院制定規則的權力
第108條 作為存卷法院的最高法院
第109條 監督和管理法院
第110條 從下級法院移交案件給高等法庭
第111條 最高法院判決書的效力
第112條 與最高法院協力
第113條 最高法院的職員
第114條 下級法院的設立
第115條 下級法院的任命
第116條 下級法院的管理和懲戒
第116-1條 司法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保持獨立性
第117條 行政法庭
第六章之一 國民黨(刪除)
第118條 選舉委員會的設立
第119條 選舉委員會的職權
第120條 選舉委員會的職員
第121條 一個選區一份選民名冊
第122條 選民的資格
第123條 大選的時間
第124條 議會可以對選舉做出規定
第125條 選舉法和選舉的效力
第126條 行政機關對選舉委員會的協助
第127條 審計總長公署的設立
第128條 審計總長的職權
第129條 審計總長的任期
第130條 代理審計總長
第131條 公共帳目的形式和方式
第132條 向議會提交審計報告
第133條 公職的任命和條件
第134條 任期
第135條 公職人員的解僱等
第136條 機構或機關的重組
第137條 委員會的設立
第138條 成員的任命
第139條 任期
第140條 委員會的職權
第141條 年度報告
第141-1條 宣布進入緊急狀態
第141-2條 緊急狀態期間某些條文暫停適用
第141-3條 緊急狀態期間基本權利停止實施
第142條 修改憲法的權力
第143條 國家財產
第144條 與財產和貿易等有關的行政機關
第145條 契約
第145-1條 國際條約
第146條 以孟加拉名義的訴訟
第147條 官員的薪俸等
第148條 官員的宣誓
第149條 現行法律的保留條文
第150條 過渡規定和臨時規定
第151條 廢止
第152條 釋義
第153條 生效、援引、有效性
附錄一 (第47條)
附錄二 總統的選舉
附錄三 宣誓和聲明
第1條 制憲大會的解散
第2條 第一次選舉
第3條 保持連續性條款和臨時性安排
第4條 總統
第5條 總理和其他部長
第6條 司法機關
第7條 過渡時期的上訴權
第8條 選舉委員會
第9條 公務員委員會
第10條 公務員
第11條 就職宣誓
第12條 地方政府
第13條 課稅
第14條 臨時財政安排
第15條 過去帳目的審計
第16條 政府的財產、資本、權利、責任和義務
第17條 法律的適用和廢止

國際法規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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