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米尼克憲法

第1條 基本權利和自由
第2條 生命權的保護
第3條 保護人身自由權
第4條 禁止奴役和勞役
第5條 禁止非人道待遇
第6條 禁止剝奪財產
第7條 禁止任意搜查和進入私宅
第8條 確保法律保護的規定
第9條 良心自由的保護
第10條 保護表達自由
第11條 保護集會和結社自由
第12條 保護遷徙自由
第13條 保護不受種族歧視等
第14條 緊急狀態下對第3條或第13條權利的限制
第15條 緊急狀態法實施下對被拘留人的保護
第16條 保護規定的執行
第17條 註解和補遺
第18條 設立總統職位
第19條 選舉
第20條 職位提名的資格
第21條 無資格選舉和任職
第22條 關於資格問題的決定
第23條 任期
第24條 免職
第25條 免職的程序
第26條 誓言
第27條 法律訴訟的保護
第28條 代理總統
第29條 組成
第30條 國民議會的組成
第31條 眾議員和參議員的資格
第32條 眾議員和參議員資格的喪失
第33條 眾議員的選舉
第34條 參議員的委任或選舉
第35條 參議員和眾議員的任期
第36條 議長
第37條 副議長
第38條 選舉責任
第39條 國民議會秘書及其隨員
第40條 議員身分問題的裁決
第41條 制定法律的權力
第42條 憲法修改和最高法院決議
第43條 議員的言論自由
第44條 宣誓
第45條 主持會議
第46條 投票
第47條 職位空缺的效力等
第48條 無資格出席的懲罰
第49條 立法權行使的模式
第50條 部分財政法的限制
第51條 選舉立法的審查
第52條 國民議會議事程序的制定
第53條 會議
第54條 休會和解散
第55條 選舉
第56條 選區劃界委員會和選舉委員會
第57條 選區劃分的審查
第58條 多米尼克的行政權
第59條 政府各部
第60條 內閣
第61條 部長權力的分配
第62條 在缺席或生病期間部長職務的履行
第63條 總統職責的行使
第64條 向總統報告
第65條 部長宣誓等
第66條 反對黨領袖
第67條 議會秘書
第68條 常設秘書
第69條 內閣秘書
第70條 政府機構的組成等
第71條 檢察總長
第72條 公訴權
第73條 赦免權
第74條 赦免諮詢委員會
第75條 諮詢委員會的職責
第76條 統一基金
第77條 從統一基金或其他公共基金中提款
第78條 依照撥款法從統一基金中提款
第79條 撥款法案未實施前使用經費的權力
第80條 應急基金的批准
第81條 特定官員的薪酬
第82條 公債
第83條 公共帳目的審計等
第84條 公共事務委員會
第85條 公務員的委任等
第86條 常任秘書和其他特定官員的任命
第87條 首席選舉官員
第88條 刑事檢控專員
第89條 審計長
第90條 地方法官、記錄官員及法律官員的任命等
第91條 警察事務委員會
第92條 警察官員的委任等
第93條 公共事務申訴委員會
第94條 就紀律事項的申訴
第95條 撫恤金法和撫恤金權利保護
第96條 扣留撫恤金的權力等
第97條 在1978年11月3日成為公民的人
第98條 在1978年11月3日或之後出生的人
第99條 在1978年11月3日或之後出生在多米尼克境外的人
第100條 登記
第101條 獲得、剝奪和放棄
第102條 解釋
第103條 高等法院在憲法問題上的初始司法權
第104條 涉及高等法院的憲法問題
第105條 上訴法院的上訴
第106條 上訴到司法委員會
第107條 解釋
第108條 委員長的任命等
第109條 議會副委員長
第110條 委員長的職責
第111條 對調查事項的限制
第112條 委員長的裁量權
第113條 關於調查的報告
第114條 獲得證據的權力
第115條 和委員長相關的特定事項
第116條 共和國的聲明
第117條 最高法律
第118條 總統的職權
第119條 辭職
第120條 重新任命和同時任命
第121條 解釋
第一部分 關於第42條第2.提到的憲法規定
第二部分 第42條第2.提到的最高法院決議
附件二 針對憲法第57條:選區定界的規則
附件三 針對憲法第111條第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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