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憲法

第1條 題目
第2條 (廢除)
第3條 聯邦的聲明
第4條 法後續規定的制定
第5條 四個省
第6條 安大略和魁北克省
第7條 新斯科舍省和新布倫瑞克省
第8條 十年一次人口普查
第9條 以女王之名宣布行政權
第10條 關於總督的規定的適用
第11條 加拿大樞密院之設立
第12條 根據法律由總督按照樞密院的建議或單獨行使的各種權力
第13條 關於委員會中總督的規定的適用
第14條 女王陛下委派總督代理的權力
第15條 以女王的名義授予軍隊的詔令
第16條 加拿大政府所在地
第17條 加拿大議會的組成
第18條 議院的特權等
第19條 加拿大議會首次會議
第20條 (廢除)
第21條 參議員席次
第22條 參議院中各省的代表
第23條 參議員的資格
第24條 參議員的召集
第25條 (廢除)
第26條 特定情況下參議員的增加
第27條 參議院自然人數的減少
第28條 參議員的最多人數
第29條
第30條 在參議院的辭職
第31條 參議員喪失資格
第32條 參議院出缺時的召集
第33條 關於參議院資格和出缺的問題
第34條 參議院議長的委派
第35條 參議院的法定人數
第36條 參議院的投票
第37條 加拿大眾議院的組成
第38條 眾議院的召集
第39條 參議員不參加眾議院會議
第40條 四個省的選區劃分
第41條 除非加拿大議會另有規定,現存選舉法繼續有效
第42條 (廢除)
第43條 (廢除)
第44條 眾議院議長的選舉
第45條 議長席位缺位的補充
第46條 議長主持會議
第47條 議長缺席時的規定
第48條 眾議院法定人數
第49條 眾議院投票
第50條 眾議院的任期
第51條
第51-1條 眾議院的組成
第52條 眾議院人數的增長
第53條 撥款和稅收法案
第54條 財政法案的提議
第55條 王權對法案的同意等
第56條 總督同意的法案經樞密院令不許可
第57條 由女王簽署的法案
第58條 各省的省督的委派
第59條 省督的任期
第60條 省督的薪給
第61條 省督的宣誓等
第62條 關於省督規定的適用
第63條 安大略和魁北克行政首長的任命
第64條 新斯科舍和新布倫瑞克的政府
第65條 安大略或魁北克的省督根據建議或單獨行使的權力
第66條 關於委員會的省督的規定的適用
第67條 省督行政上的缺席等
第68條 省政府的首府
第69條 安大略立法機關
第70條 選區
第71條 魁北克立法機關
第72條 立法會的組成
第73條 立法委員的資格
第74條 辭職、喪失資格等
第75條 缺位
第76條 關於缺位的問題等
第77條 立法會的議長
第78條 立法會的法定人數
第79條 立法會的表決
第80條 魁北克立法大會的組成
第81條 (廢除)
第82條 立法大會的召集
第83條 官員職務選舉的限制
第84條 現存選舉法的繼續生效
第85條 立法大會的任期
第86條 立法機關的年會
第87條 議長、法定人數等
第88條 新斯科舍和新布倫瑞克的立法機關的組成
第89條 (廢除)
第90條 關於立法機關財政投票規定的適用
第91條 加拿大議會的立法權
第92條 專屬於省立法機關的專案
第92-1條
第93條 關於教育的立法
第93-1條 魁北克
第94條 三個省統一法律的立法
第94-1條 關於老人年金和輔助福利的立法
第95條 關於農業立法的並行權力等
第96條 法官的委派
第97條 安大略省法官的選任等
第98條 魁北克省法官的選任
第99條
第100條 法官的薪給等
第101條 一般上訴法院等
第102條 統一財政基金的建立
第103條 款項的開銷等
第104條 省公債的利息
第105條 總督的薪給
第106條 隨時撥款
第107條 股份轉讓等
第108條 附件中財產的轉讓
第109條 土地、礦山的財產等
第110條 和省債務相連的資產
第111條 加拿大負責的省債務
第112條 安大略和魁北克的債務
第113條 安大略和魁北克的資產
第114條 新斯科舍的債務
第115條 新布倫瑞克的債務
第116條 新斯科舍和新布倫瑞克利息的支付
第117條 省公共財產
第118條 (刪除)
第119條 對新布倫瑞克的撥款
第120條 支付的形式
第121條 加拿大製造業等
第122條 關稅和消費稅法的繼續
第123條 在兩省之間的出口和進口
第124條 新布倫瑞克的木材稅
第125條 公地的免稅額等
第126條 省的統一財政基金
第127條 (刪除)
第128條 效忠宣誓等
第129條 現存法律、法院和官員的繼續等
第130條 轉變為加拿大官員
第131條 新官員的任命
第132條 條約義務
第133條 英語和法語的使用
第134條 安大略和魁北克行政官員的任命
第135條 行政官員的權力、職責等
第136條 印信
第137條 臨時法的建構
第138條 關於名字的使用
第139條 關於聯邦成立之前發出,在聯邦之後開始的聲明
第140條 關於聯邦之後發出的聲明
第141條 監獄
第142條 關於債務的仲裁等
第143條 紀錄的劃分
第144條 魁北克鎮區設立
第145條 (廢除)
第146條 接受紐芬蘭等加入聯邦的權力
第147條 關於紐芬蘭和艾德華王子島在參議院的代表
附件一 安大略選區(略)
附件二 魁北克特別規定的縣的選區(略)
附件三 加拿大財產的省公共事業和財產
附件四 安大略和魁北克聯合財產的資產
效忠宣誓誓詞
資格聲明
第1條 根據本法第92-1條的立法目的
第1條 在加拿大的權利和自由
第2條 基本自由
第3條 公民的民主權利
第4條
第5條 立法機關的年度會議
第6條
第7條 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8條 搜查或者扣押
第9條 拘留或者監禁
第10條 逮捕或者拘留
第11條 刑事與刑罰程序
第12條 待遇或者刑罰
第13條 不自證其罪
第14條 翻譯
第15條
第16條
第16-1條
第17條
第18條
第19條
第20條
第21條 現行憲法規定繼續有效
第22條 保留權利和待遇
第23條 教育語言
第24條
第25條 原住民的權利和自由不受憲章影響
第26條 其他不受憲章影響的權利和自由
第27條 多樣化文化遺產
第28條 男女平等受保障權
第29條 關於尊重被保護的特定學校的權利
第30條 適用於各地區和地區當局
第31條 立法權不擴大
憲章的適用
第32條 憲章的適用
第33條
第34條 引用
第35條
第35-1條 參加憲法會議的保證
第36條
第37條 (廢除)
第37-1條 (廢除)
第38條
第39條
第40條 補償
第41條 無異議的修正案
第42條
第43條 涉及特定省的憲法修正案
第44條 議會的修正案
第45條 省立法機關的修正案
第46條
第47條
第48條 關於頒布公告的建議
第49條 憲法會議
第50條
第51條
第52條
第53條
第54條 廢除和隨後的修正
第54-1條 (廢除)
第55條 加拿大憲法的法語文本
第56條 憲法的英、法文本
第57條 本法的英、法文本
第58條 開始生效
第59條
第60條 簡稱和引用
第61條 參考文獻
1982年憲法法附表 憲法之修正(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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