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拉圭共和國憲法

前言
第1條 關於國家與政府的型態
第2條 關於主權
第3條 關於國家治權
第4條 關於生命權
第5條 關於酷刑及其他罪行
第6條 關於人民生活品質
第7條 關於享有衛生之環境權
第8條 關於環境保護
第9條 關於人民自由與安全
第10條 關於奴隸與其他役行之禁止
第11條 關於自由之限制
第12條 關於逮捕與拘禁
第13條 不因債務受監禁
第14條 法律無溯及既往效力
第15條 不得自行救濟
第16條 關於司法辯護權
第17條 關於訴訟權
第18條 供詞效力之限制
第19條 關於臨時羈押
第20條 關於囚禁
第21條 刑罰之目的
第22條 關於司法訴訟之報導
第23條 關於事實性及顯然性揭發證據
第24條 宗教與思想自由
第25條 關於人格之表達權
第26條 意見表達與新聞自由
第27條 關於大眾傳播媒體之運作
第28條 關於知的權利
第29條 新聞工作者之自由
第30條 關於電波傳訊
第31條 關於政府從事之無線傳播事業
第32條 關於人民集會與請願自由
第33條 關於隱私權
第34條 住所之不受侵犯權
第35條 關於各種身分證明文件
第36條 關於私人文書隱私及通訊不受侵犯權
第37條 基於宗教或道德理由拒絕履行公民義務
第38條 關於其他大眾權利之保障
第39條 請求國家適當賠償權
第40條 關於人民請願權利
第41條 關於居住與遷徙權
第42條 關於人民結社之自由
第43條 關於政治庇護
第44條 關於賦稅
第45條 關於未列舉之權利與保障
第46條 關於平等之法律保障
第47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第48條 關於男女之平等權利
第49條 對家庭之保障
第50條 關於成家之權利
第51條 關於婚姻及男女同居
第52條 關於婚姻
第53條 關於子女
第54條 關於對孩童之保護
第55條 關於父母
第56條 關於青少年
第57條 關於老年人之保障
第58條 關於殘障人士之權利
第59條 關於家庭財產之保障
第60條 關於暴力之防止
第61條 關於家庭計畫與婦產衛健
第62條 關於印地安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
第63條 關於印地安原住民之文化
第64條 關於印地安原住民保留區
第65條 關於印地安原住民之參與權
第66條 關於印地安原住民之教育補助
第67條 關於印地安原住民義務之免除
第68條 關於衛生權
第69條 關於國民健保制度
第70條 關於社會福利制度
第71條 關於毒品販賣、吸毒及戒毒
第72條 關於民生物品之品質檢定
第73條 關於接受教育之權利
第74條 關於求知與授業
第75條 關於教育之責任
第76條 關於政府之義務教育
第77條 關於母語之教學
第78條 關於技能教育
第79條 關於大專院校與其它高等學府
第80條 關於獎學金及研究補助金
第81條 關於國家文化資產
第82條 關於天主教之地位
第83條 關於文化推廣與其相關物品之免稅優待
第84條 關於運動風氣之提倡
第85條 關於教育預算門檻保障
第86條 關於工作權
第87條 關於國民全部就業
第88條 關於就業歧視
第89條 關於婦女工作條件
第90條 關於未成年工作者
第91條 關於勞動時限
第92條 關於工作之酬勞
第93條 關於其他勞工福利
第94條 關於工作穩定與有償遣散
第95條 關於社會保險制度
第96條 關於結社自由
第97條 關於團體工作契約
第98條 關於罷工與歇業權
第99條 關於勞工法之遵守
第100條 關於住宅權
第101條 關於公職人員
第102條 關於公職人員之工作權益
第103條 關於公職人員退休給付制定
第104條 關於財產及所得申報義務
第105條 關於禁止支領雙餉
第106條 關於公務人員之職責
第107條 關於自由競爭
第108條 關於通貨自由
第109條 關於私人財產權
第110條 關於著作權與智慧財產權
第111條 關於國營企業之轉讓
第112條 關於國家財產權
第113條 關於促進信用合作社之設立
第114條 關於土地改革之目的
第115條 關於土地改革與農業發展之基本方針
第116條 關於未開墾之大地主領地
第117條 關於政治權
第118條 關於選舉權
第119條 關於人民團體之選舉
第120條 關於選民
第121條 關於公民投票
第122條 關於公民投票議題
第123條 關於創制權
第124條 關於政黨之性質與功能
第125條 關於參與政黨與政治團體之自由
第126條 關於政黨與政治組織不得有之行為
第127條 關於遵守法律之義務
第128條 關於國家利益高於個人利益
第129條 關於國民兵役
第130條 關於退伍軍人
第131條 關於憲法之保障
第132條 關於違憲
第133條 關於人身保護令
第134條 緊急保護權
第135條 關於資料保護權
第136條 關於法官之權能與職責
第137條 憲法至上及法律位階
第138條 關於法律之效力
第139條 關於國家圖騰
第140條 關於語言
第141條 關於國際條約
第142條 關於條約之中止
第143條 關於共和國之國際關係
第144條 關於放棄戰爭
第145條 關於法律之超國家效力
第146條 關於固有國籍
第147條 關於固有國籍之限制
第148條 歸化國籍
第149條 關於多重國籍
第150條 關於國籍之喪失
第151條 榮譽公民
第152條 公民權之取得
第153條 公民權之停止
第154條 審核管轄單位
第155條 關於領土,主權與其不得割讓性
第156條 政治與行政區域劃分
第157條 關於首都行政地位
第158條 關於全國性之公共設施
第159條 關於省、市、縣、行政管轄區
第160條 關於省區劃分
第161條 關於省政府
第162條 關於省長及省議員候選人之條件
第163條 關於省政府之職權範圍
第164條 關於財政資源
第165條 中央行政接管
第166條 自治權
第167條 關於市、縣政府
第168條 職權範圍
第169條 關於房屋土地不動產之稅收
第170條 關於地方政府財政資源之保護
第171條 關於地方政府之等級與體制
第172條 關於國防力量
第173條 關於三軍之職責與其中立性質
第174條 軍事法庭
第175條 國家警察機關
第176條 關於經濟發展政策
第177條 關於國家發展之特性
第178條 關於國家財政資源
第179條 關於稅賦之制定
第180條 關於雙重課稅
第181條 關於稅捐平等
第182條 關於國會成員
第183條 關於國會集會
第184條 關於會期
第185條 關於兩院共同集會
第186條 關於專門法案審查委員會
第187條 關於選舉與任期
第188條 關於就職宣誓
第189條 關於終身參議員
第190條 關於內規
第191條 關於議員豁免權
第192條 關於要求提供資料
第193條 關於列席與備詢
第194條 關於不信任票
第195條 關於調查委員會
第196條 關於不得兼職
第197條 關於參、眾議員之競選限制
第198條 關於相對限制條件
第199條 關於停權許可
第200條 關於各院組織
第201條 關於議員資格之喪失
第202條 關於國會職權
第203條 關於法案之提出
第204條 關於法案之通過批准與公布
第205條 關於法案之自動公布
第206條 關於法案之完全退審程序
第207條 關於法案之部分修正案程序
第208條 關於行政機關就法案之部分反對程序
第209條 關於行政機關就法案之全部反對程序
第210條 關於行政機關送審緊急性法案
第211條 關於法案之自動批准
第212條 關於法案之撤回或放棄
第213條 關於法律之公布公告
第214條 關於法律批准之程序
第215條 關於委派委員會
第216條 關於國家總預算法
第217條 關於國家總預算法案之執行
第218條 關於國會常務委員會
第219條 關於職權
第220條 關於工作報告
第221條 關於眾議院
第222條 關於眾議院之專屬職權
第223條 關於參議院
第224條 關於參議院之專屬職權
第225條 關於彈劾程序
第226條 關於行政機關
第227條 關於副總統
第228條 關於當選條件
第229條 關於任期
第230條 關於總統大選
第231條 關於就職
第232條 關於宣誓
第233條 關於總統、副總統出國事宜
第234條 關於總統、副總統之缺位
第235條 關於總統、副總統之競選限制
第236條 關於推翻憲法體制之限制
第237條 關於兼任限制
第238條 關於共和國總統之職權
第239條 關於共和國副總統之職權
第240條 關於職權
第241條 關於限制條件與豁免權
第242條 關於部長之職權
第243條 關於部長會議之職權
第244條 組織
第245條 任命資格
第246條 責任與職權
第247條 關於權能與組織
第248條 關於司法官獨立超然之立場
第249條 財源預算自主權
第250條 關於職務之宣誓
第251條 關於法官之任命
第252條 法官職務之保障
第253條 法官之審判與革職
第254條 關於兼職之限制
第255條 關於豁免權
第256條 審判之形式
第257條 關於協助司法之義務
第258條 關於組織與條件
第259條 關於最高法院之權能與職責
第260條 關於憲法法庭之權能與職責
第261條 關於最高法院大法官之免職與退休
第262條 組織
第263條 到任資格與任期
第264條 責任與職權
第265條 關於預算法庭及其他司法人員之組織
第266條 關於編制與職權
第267條 關於任命條件
第268條 關於責任與職權
第269條 關於任期
第270條 關於其他檢察官
第271條 關於就任宣誓
第272條 關於司法警察
第273條 關於選務法庭管轄權限
第274條 關於組織
第275條 關於高等選務法庭
第276條 關於公共權益辯護人
第277條 其自治權,任命與撤換方式
第278條 資格、豁免權及不得兼任職務等規定
第279條 職責與權利
第280條
第281條
第282條 財務報告與監督意見
第283條
第284條 豁免、兼職限制與革職
第285條 中央銀行之性質、職能與權責
第286條 中央銀行之限禁
第287條 組織與運作
第288條 戒嚴之宣布、原由、實施範圍及期限
第289條 憲法之制定
第290條 憲法之修改
第291條 關於國家制憲會議之職權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第13條
第14條
第15條
第16條
第17條
第18條
第19條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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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憲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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