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永久和平─行政基準

序 言

      是誰在出賣我們的未來?是誰一再假藉憲改鞏固獨裁?是誰在掠奪當代、後代的資源?誰才是我們永久和平發展的敵人?答案不是別人,正是用我們納稅人的血汗錢所供養的政黨政府這個「自己人」。這不只是過去式,更是現在進行式。

因 此

      人類最大的核心利益、最大的文明共識:永久和平憲章=國際憲法標準(ISO)=世界公民憲法=人權的保障書=人民的護身符=世界法=永恆法=228憲章第條係參照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定義:超國家層級、國家層級、次國家層級、直到村里社區的行政競合體系設計。

      國家體制為改良式半總統制[1]。國會對應內閣設十二個常設委員會及若干特設委員會,總理及部長得由國會集全國菁英組成各專業委員會的民選委員長兼任,中央政府對國會負責並緊密連結的制度設計。

      落實全球治理、人類大同,民選首長不限國籍,但須來自完全民主國家的公民。地方政府三位關鍵性局處首長亦為民選,採用「三長一票單選制」,制度性推動第三勢力進入體制。

      本憲要求政府增加智慧、追求真理、創造幸福、兌現價值;立憲保證[台灣]是永久和平的行政典範,向世界提出貢獻。

      這套追求最佳行政品質、效率與效能的國家體制,透過各種制度互比及與各國對比分析結果,這樣的機制沒有當代一切體制普遍的致命缺點,優點卻前所未有。足證別人的缺點本憲章都沒有,本憲章的優點可成為各國典範,足以全面修補全球行政缺點,示範曠世優點,以達成引領人類永久和平最低標準。

      為此,我國及全球2/3生活在專制威脅下的人民失去的只是鐵幕與鎖鏈、暴力和謊言,其他別無損失,卻贏得富強康樂、萬世太平。

圖示6-1:國家行政應符合規範二萬多項國際標準(ISO)的滾動式改造,再透過標準化進行整合永久和平與永續發展的行政憲法標準:

方 法

第一項  永久和平基準6.1 ( 全球競合行政權 )

(一)我們承認一個地球一個國際政府[i]的競合行政權、確認國家政府是受國際政府委託的執行機構[2]、保證實踐人類命運共同體。

(二)國家僅於全球性的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各項專業國際組織[3])不依國際法行使其行政權,並就其未行使之範圍內,始有行政權。其競合事項,比照(§5.1)全球競合立法原則,依法行政。

(三)國家在天下大同-全球治理基礎上,對他國有獨立權[ii]、平等權、自我管轄權、自衛權、環境權、和平權、發展權、中立權。

(四)國家應不干涉他國事務、不鼓動他國內亂、尊重人權、遵守國際法[4]、和平解決爭端、不憑藉戰爭作為施行國家政策的工具。

(五)[台灣]人民的行政權付托於民選的各級行政首長;履行國際行政規範,由憲法所定或委託之各級各類行政機關分別行使之。

(六)為維護和平,國家得加入互保之集體安全體系或集體防衛體系;為此,國家得同意限制其主權,以建立並確保區域及世界各國間之持久和平秩序[5]

(七)次國家層級政府部門於其行使國家權能與履行國家任務之權限範圍內,經中央政府之同意,得將主權托付於周邊國際組織。

(八)為解決國際爭端,國家及符合上款(§4.7.2)所列的次國家層級得加入普遍性、概括性、強制性國際公斷協定[6]

(九)為實現永久和平,鞏固世界一公國(聯合國憲章宗旨)、落實人類一家親(人權標準§1)的理想,凡符合本憲基本原則及一般性原則的完全民主國家,得與之結為統一體[7],共享萬世太平的地球村。

(十)貫徹永久和平,退出國際和平體系或退出研發防衛科技(如雷射等)須經3/4公民同意;併入他國成為統一體須經3/4公民及3/4完全民主國家同意。主張與專制國家統一者應剝奪其基本權[8]

第二項  永久和平基準6.2 ( 國家定位〜永久和平世界大同的首都 )

(一)國家以服務人民及全體人類為目的,在地球村時代,觀照本國也要兼顧全球、關照今日也要兼顧千秋,審時度勢來決斷國家的奮鬥進程。

(二)[台灣]是全球治理、世界大同、人類安全、永續發展的貢獻者,政府應貫徹本憲規制,示範一個永久和平政府以修補聯合國不足。

(三)[台灣]是超國家層級(聯合國、歐盟、非盟、東協、大英國協…)、國家層級(中-俄-美-日);次國家層級(州-邦-省-特區,如加州-波多黎各(美國)、四川-香港-西藏(中國)…);微國家層級(市-都-區,如-洛杉磯(加州)-成都(四川)…)等四級一體的地球村組織體典範。

(四)[台灣]是示範憲法最低標準的發展夥伴。本憲章架構提供全球249個政治實體[9]都能產生相同的法律效果。

(五)[台灣]是普世的道德典範[iii]。建構地球村內任一政治實體皆可恆久運作的和平發展體系,實踐真善美聖的國度[10]

(六)[台灣]是人類的慈善典範[iv]。示範生活免於匱乏[v]、生存免於恐懼[vi]、人人安居樂業、代代長富久安的人類命運共同體。

(七)[台灣]是世界法的締造者,萬法歸一的先驅,法治世界的典範。

(八)[台灣]是自由、民主、人權及法治的和平聖地、天下大同的東方世界首都。

(九)[台灣]是提早十年百年千年進入人類終結內亂外患、滅絕專制核武體制的領航者。

第三項  永久和平基準6.3 ( 總統與世代國會議員的產生 )

(一)總統須年滿50歲[11],依法不限國籍,依主權在民的神聖原則,由人民直接選舉之,實踐天下為公、人類大同的真民主[vii]

(二)總統選舉採用兩輪決選制[viii],須獲得參加投票的絕對多數選票,始得當選。如在第一輪投票中未獲得絕對多數選票者,須在此後的第十四日舉行第二輪投票,由在第一輪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兩位候選人參加競選;如出現第一輪投票中得票高的候選人退選的情況,則由得票次之的候選人取代參加第二輪投票。

(三)總統為推行政見理念,參選時得提名搭配12位本國籍、年滿45歲的永續發展世代國會議員,分別置於國會12個專業委員會,任期與總統一致。就職時,應與總統一同公開宣誓放棄黨籍、隔絕黨務關係。世代國會議員對國會彈劾總統時,無表決權;除被提名續任世代永續化議員、國際法在地化議員、萬國法國內化議員外,不論任職中或退職後3年內,仍應斷絕政商關係。此期間待遇不變。違反者,應受法律制裁[ix]

(四)永續發展世代國會議員為各專業委員會副委員長。代理專業委員長主持會議,當各該專業委員會議員可否同票時,有決定權。

(五)世代國會議員出缺時,由總統提名,經世代國會議員2/3同意,再經出缺的委員會2/3委員同意後,由總統任命之。

(六)總統任期5年,任滿後6年內不得再任[12],亦不得擔任任何公職。總統終身安全受國家保障,現任總統負責保護。[x]

(七)完全民主國家卸任的總統、總理、首相或同等地位的外籍人士,參選[台灣]總統,不須經過憲法普通考試;其餘外籍人士應於就職後1年內補考通過;本國籍人士應於登記參選前通過。

(八)外籍人士當選總統,應於6個月內促成其母國與本國簽訂引渡條約。無法完成者,不得擁有多重國籍或永久居留權。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九)新總統選舉投票日前60天,總統應負責看守政府,期間不做任何重大決策。於選出之日起算60天內,新總統應即就職,就職日即為換屆日。新舊總統交接辦法,以法律定之[xi]

(十)總統因故出缺或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總理緊急代理之,國會應於72小時內選出代理總統。除總理[13]外,世代發展永續化議員與各專業委員長均得參選代理總統,由全體國會議員選舉之。代理總統應於6個月內,辦理新總統選舉,任期重新計算。代理總統選舉辦法,另以法律定之[xii]

(十一)總統就職應宣誓[xiii],誓詞如下:「余謹以至誠,向全國暨全球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超越黨派[xiv],公正無私[xv],盡忠職守,增進人民福利;致力提高生命價值[xvi]、弘揚憲法標準、改進資源分配、促進世界和平,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最嚴厲之制裁,謹誓。」

(十二)總統選舉罷免法暨總統府組織法,以法律定之。

第四項  永久和平基準6.4 ( 總統府組織、總統權責[xvii]h4/sup> )

(一)國家體制[xviii]採改良式半總統制[xix],確保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免於衰敗。

(二)總統普選[xx];對應國會全國及全球12個分工的社會連帶關係專業委員會[14],內閣設12部及若干特設委員會,總理及部長得由國會各專業委員會民選委員長兼任;中央政府對國會負責[xxi]

(三)總統代表國家[xxii],引領人類憲法基準,確保憲法之遵守、維護公權力之正常運作、延續與提升國力,以及持守世代正義[xxiii]

(四)總統依法執掌三軍統帥、宣戰、媾和、宣布戒嚴、大赦、特赦、發布緊急命令和公布法律等權力[xxiv]。前述特赦[15]不包括彈劾案。

(五)總統主持最高國防會議、國安會議及國務會議[xxv]

(六)總統派任駐外大使及特使,並接受外國派任的大使和特使[xxvi]

(七)除本憲另有規定,總統根據內閣建議作出決定;未按照內閣建議作出決定者,議題退回內閣再議。在此情況下,內閣可就除批准條約、任命官員或職位以外的其他事務,向國會提交報告。此後若內閣提議,該事項將根據國會對內閣報告的批示決定辦理[xxvii]

(八)總統得向國會提出國情咨文,予以宣讀;對該咨文,不得進行討論。總統得在為此目的而舉行的國會內12個專業委員會全員聯席會議上發言,在其離開國會後,國會得針對總統的發言進行討論,但不得投票[xxviii]

(九)總統得擇一專業委員會委員長直接任命為總理,並依總理提出政府總辭而免除其職務。總統基於總理提議任免政府部長。總統若要任命非專業委員會委員長為總理,須經國會同意[xxix]

(十)總統在國際關係上代表國家與外國締結條約。凡規律外交關係或涉及國家立法事項之條約/協定/協議等,應以法律形式,經當時立法主管機關之同意或參與[xxx]

(十一)總統應超出黨派,除提名總理外,所簽署之法案、發布之命令、出境,須經總理及有關部會之部長副署[xxxi]

(十二)總統應帶領國家造福人類,保證[台灣]人權保障不落後他國一天,人民保證總統待遇世界第一[xxxii]

(十三)總統權力或待遇變動時,應自下一任總統開始生效。

(十四)總統得將有關國家安全重大事項,交付公民投票[16]

(十五)總統除犯內亂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之訴究。

(十六)總統府組織法以法律定之。

第五項  永久和平基準6.5 ( 國務院組織、總理權責 )

(一)總理為國家最高行政首長,代表政府,指揮政府,負責國防[17]

(二)總理制定並執行國家政策,支配行政機關及軍隊、對國會負責[xxxiii]

(三)總理職掌規章制定權,並任命文武官員,確保法律之遵行[18]

(四)總理主持內閣工作,並負責協調內閣所屬事務的籌備與審議[xxxiv]。總理得將其部分職權,授予其他部長行使之[xxxv]。總理、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國會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國務會議議決之[xxxvi]。法令須經總理及相關部長等人副署[xxxvii]

(五)部長就其職務行為對國會負責。每一位參與內閣議事的部長,若無反對意見紀錄在案,均對內閣所作決定連帶負責[xxxviii]。總理所簽署之法案,須有關部長副署之。

(六)內閣必須即時向國會通報其執政綱領。內閣人員組成發生重大變化時,亦應如此[xxxix]

(七)總理任期1年,專業委員長出任者,當屆委員長任期中不得再任[xl]總理。總理因故出缺或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總理緊急代理之,總統應於10天內指定或提名新任總理。

(八)總理須年滿45歲,在[台灣]出生並住居[台灣]滿30年[xli]

(九)總理得任命2位民選委員長為副總理;任命非民選委員長為副總理者,須經國會同意。副總理任期與總理同。

(十)總理所簽署之法案,必要時由有關部長副署之。

(十一)總理就職未滿1/3,總統不得解除總理職務。

(十二)卸任總統十年內不得出任總理[19]

(十三)國務院設法制總局,統籌法律與制度之擬議、規劃、解釋、諮詢、修訂、法律扶助及行政執行等各項法制業務。

(十四)國務院之組織,行政首長之選舉、罷免,及國務院行使職權、政策決策[xlii]之程序,以法律定之。

第六項  永久和平基準6.6 ( 部會組織、部長權責 )

(一)部長為各部所屬一切業務的最終行憲保證人。

總理為第一連帶保證人、總統為最終連帶保證人。

(二)部長有人事權、有命令指揮其部屬人員之權。

(三)部長有調查其管轄事務之權。

(四)部長有依法調度其他部會人員支援之權。

(五)部會組織法、部長職權行使法以法律定之。

第七項  永久和平基準6.7 ( 地方組織、地方首長權責 )

(一)地方各級政府應優先實施公共任務[xliii]、發展地方公民治理經驗[xliv]。地方能做,中央不做;國家能做,國際不做是全球治理的基礎。

(二)健全廉能政府[xlv]。直轄市或縣市長選舉時,得將三位關鍵性局處首長(諸如主計、財政、教育--等)合併民選[xlvi],採合併一票單選制[20],制度性讓第三勢力進入體制。地方首長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三)落實全國在地化。中央各機關組織,包括立法-行政-檢察-司法,都應在地方市、縣設無休止日的全國單一窗口聯合服務處,地方政府及次級地方自治團體,都應完全配合[xlvii]

(四)落實全球在地化[xlviii]。地方政府除憲法相關規定外,應依《世界地方自治宣言》、《世界憲法大全-各國地方自治》及《歐洲地方自治憲章》、《歐洲都市人權保障憲章》,提升地方建設,發展國際交流與合作[xlix]

次國家層級團體(地方)在不違反超國家層級暨國家層級的規範下,得與任何公允完全自由民主國家的次國家層級團體(如-邦、州、市、特區等)簽訂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條約或協定。

(六)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地方政府、公共團體,以法律保障之[l]

第八項  永久和平基準6.8 ( 鄉鎮村里社區組織、首長權責 )

(一)落實「全球在地化的『基層主義』」。一切政府事務,應讓最接近人民的政府層級及專職機構去治理。

(二)落實最好的政府隨伺在側。村里社區設「社區發展協會」,置理事若干人、監事若干人,除事務費外,皆為榮譽職。由村里民選出,任期二年;理事長由理事互選產生,任期1年,屆期中不得再任,不得連任;理事長為國家最基層行政首長,代表國家服務村里民[21]。鄉鎮地區及其相等地區首長之產生以法律定之。

(三)村里幹事為憲法考試及格的公務員,負責輔佐社區發展協會之運作,傳播憲法常識(接§6.9.13)。

(四)捐款者得抵稅,收入不得用於政治獻金或宗教捐獻。

(五)鄉鎮地區、村里社區的組織通則以法律定之。

第九項  永久和平基準6.9 ( 政府中性、中立、公正、及時、透明 )

(一)政府中性、行政中立[li]。特定公職人員,包括軍官、法官與檢察官,不得具有政黨屬性、不得參與政黨活動及擁有實質黨籍[lii]。應該絕對超出黨派的有關公職人員,應以法律約束之[liii]

(二)任何政府不得浪費資源、時間、金錢與發展機會;一切政府機關應制定標準作業程序,讓人民簡單有效監督政府[liv]

(三)政府有義務負責解決國家社會一切問題。任何公職人員處理公務,第一次就要做對做好,錯誤一定要有人負責[lv]

(四)國家招聘公職人員,應同時制定退場機制。任職前半段,應以定期契約制聘僱,經各期公正考核,法定考核期數期滿績優者,始得改為正職公職人員,然仍須接受定期評鑑制度之考績考核[lvi]

(五)政府應每年提出完整的「世代報告[lvii]」、平衡預算、採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定期發布精確的「政府資產負債」[lviii]

(六)政府應確保永續生存環境、人口密度及土地合理利用,除在本地出生者之外,非依法律不得擁有住宅土地所有權。但在本國當選鄉鎮市長以上公職者,不在此限[lix]

(七)政府應公正、誠實、透明[lx],實踐網路參政。除未到解密期限的國家安全機密文件外,一切資訊均應即時上網,公開陳列至少60年,長期接受法律和道德檢驗[lxi]

(八)政府應即時提供明確完備的法規訊息[lxii],以確保人民醫、食[lxiii]、住、行等一切安全、正義與衛生[lxiv],建立所有法規載體可以查詢的安全追溯制度[lxv]

(九)國家對弱勢者賴以維生的基層民生產業,應以公營方式經營;醫療及照護等公共服務,不應背離公共化、社區化之目標[lxvi]

(十)任何組織、單位,應善用科學管理思維,致力全球在地化,不斷演化精進,全面提升行政品質效率[lxvii],兌現行政大同,一個地球一套法制體系之價值。

(十一)政府行事24小時透明,延報、虛增或故減,應受法律制裁[lxviii]

(十二)政府全體閣員間應相互信賴、相互依存、相互關照,以謀服務人民;當中央或地方政府瀕臨破產,應究責權責人員[lxix]

(十三) 國家任何機關,都是服務人民,解決問題的場所;任何公職人員都是服務人民,解決問題的人物。憲法所有保障、拘束、指示,尤其是§1〜§4條,都是相關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義務。

(十四)實證大愛在憲法、大善在政府,政府應保證聞聲救苦、正義有求必應,確保人的尊嚴,終生受憲法保障,實踐平等博愛的立國精神,建立無人自殺自棄的國度[lxx]

(十五)有關政府中性、中立、公正、及時、透明,施行細則以法律定之。

第十項  永久和平基準6.10 ( 政府天職 )

(一)行政典範:[台灣]成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大同典範,是永續不變的立國原則。行政機關應有象徵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建築設置。

(二)國際責任:創新全球治理、貫徹永久和平、引領人類大同[22]是國家永續不變的基本國策。國家應編列預算履行國際責任。

(三)國際和平:國軍不分兵種,至少派遣5%軍隊及軍備,配屬於全球性組織,執行國際安全與和平任務。

(四)國內和平:國家實行「全民皆兵」的普遍義務兵役制[23]。國防軍預備役部隊,每年從事幾個星期的服務,直到40歲為止。國軍的組織、裝備和訓練,應以保家衛國服務人民為目的。

(五)保家衛國:應典範移轉全民皆兵原則[24]。地方政府有權設置民防組織[lxxi],以保衛自由民主人權。市、縣的行政首長得組織、指揮、監督管轄地之民防[lxxii]。市、縣的民防組織,經國會決議,得編入國軍。

(六)為確保自由、民主、人權、法治與主權所必需,紀律嚴明之民兵,得依法攜帶武器[25]。攜帶武器者須確實服膺前述保衛普世價值與主權的目的,延續國防軍預備役部隊後,年滿40歲以上60歲以下、有一定資產、經憲法基本考試及格等主客觀條件者。

(七)凡曾主張納粹、法西斯、共產專制、慰藉[台灣]的敵人、在敵國做生意或其他違反多數人民諒解之思想或行為者,不得參加民兵組織與擁有武器。

(八)對於國防、民防的組織運作,武器之管制及施行辨法,以法律定之。

(九)讓人民一手掌握天地萬法良制,一手掌握人間最新武器,從內心和平→內國和平→外國和平→以達我們全人類的永久和平,是政府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永恆義務。

 

第十一項  永久和平基準6.11 ( 行政過渡條款--過渡完成後即廢止 )

(一)本憲法經人民同意後,由現任總統執行到其原任期屆滿為止;其他地方首長皆比照總統直到其原任期屆滿為止。除自動請辭外,不受不利益之變動。

(二)本過渡條款過渡完成後即廢止。

 

[1]參見附件表23:半總統制(雙首長制)國家(部分國家)、附件表24:改良式半總統制國家〜總統、總理及部長之產生,及有無副署權。附件表25-32為全球半總統制、總統制、議會制、委員制的對比式與互比式之比較表,附件表25:世界主要半總統制國家運行優點一覽表、附件表26:世界主要半總統制國家運行缺點一覽表、附件表27:世界主要總統制國家運行優點一覽表、附件表28:世界主要總統制國家運行缺點一覽表、附件表29:世界主要議會制國家運行優點一覽表、附件表30:世界主要議會制國家運行缺點一覽表、附件表31:世界主要委員制國家運行優點一覽表、附件表32:世界主要委員制國家運行缺點一覽表。附件表33:《永久和憲章》與現行國家比較的獨有優點一覽表。

[2]依凱爾森(Kelsen)《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之主張,「國內法由國際法所委託」,政府依法行政,可藉此建立永久和平的超國家(聯合國)。

[3]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刑警組織、國際貨幣基金會、世界銀行、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海道測量組織、國際標準…。

[4]有關「國家權利義務」的部分,主要參照1949年12月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之第375號決議。

[5]參照《德國基本法》§24.1.1:各邦於其行使國家權能與履行國家任務之權限範圍內,經聯邦政府之同意,得將主權托付於周邊國際組織。

[6]參照《德國基本法》§24.3:為解決國際爭端,聯邦得加入普遍性、概括性、強制性國際公斷協定。

[7]康德《論永久和平》第二項正式條款,國際法應建立在自由國家的聯邦制之上 (The Law of Nations Shall be Founded on a Federation of Free States)。

[8]因言論受基本權剝奪的案件應由憲法法院終審定讞。

[9]目前全球主要政治實體為249個,其中193個聯合國會員(不含爭議地區)

[10]依《聯合國社會進步及發展宣言》所揭示的理念,創造有利於人民全體和個人發展的條件,是國家的主要責任。

[11]歷任美國總統45人中,年輕的有42歲,年長的有70歲,其中50多歲的佔絕大多數,有25人,佔55.6%;60歲以上有11人,佔24.4%;而不到50歲佔20%,只有9人。總統年齡如此,閣員也應介於50~60歲,即耳順之年。

[12]參見《大韓民國憲法》§70,「總統任期五年,不得連任。」

[13]美國副總統為參議院之議長《美國憲法》§1.3。總統因故不能視事,不宜由總理代理。希特勒1933年獲德國總統興登堡任命為總理,興登堡在隔年因故去世後,1934年起擔任德國元首,兼任德國武裝力量最高統帥。殷鑑不遠。

[14]附件圖2:中央體制〜改良式半總統制示意圖、附件表23:半總統制(雙首長制)國家(部分國家)、附件表24:改良式半總統制國家〜總統、總理及部長之產生,及有無副署權。附件表34:全球憲政制度研究比較。

[15]參照《美國憲法》§2.2.1:美國總統有權對美國犯罪行為給予緩刑和赦免,但並不包括彈劾案,以及依各州州法被定罪的人。

[16]參見《大韓民國憲法》§72。

[17]參見《法國憲法》§21:「總理指揮政府行動,負責國防,確保法律之遵行。總理得行使規章制定權,並任命文武官員。」

[18]總理是行政的最高首長,本於行政對立法負責之精神,確保法律之執行,行政官員,應由總理負責和任命。參見《法國憲法》§21。

[19]讓專制獨裁在地球上消失,不許一個人在一定時間內總統總理輪著做。

[20]「合併一票單選制」主要攸關資源分配與財務收支,即集三種候選人印在同一張選票上,選民只能選擇一人投票,因此三名關鍵性民選局處首長就很難同一政黨,較能有效制衡,萬一同一政黨,也不見得會相互包庇玩法、弄權、貪瀆。三種候選人的定義,應由法律定之。

[21]筆者村內兩兄弟雙拼式比鄰而居,因選舉支持不同村長而不往來,直到村長連任兩屆後,該兩兄弟依然死不往來。村里長選舉是民主制度的負載。

[22]關於習近平對「創新」的說明,請參考前揭頁下註103。

[23]參見①瑞士全民皆兵制:現役常備兵4.25萬人,戰時48小時動員達35.1萬,凡年滿20歲至34歲的男性公民,必須服兵役,女性公民也可志願服兵役。②以色列全民皆兵制:(無論男女)都在18歲時被徵召從軍;男性義務役是三年、女性則是兩年。服過義務兵役後,以色列男子轉入國防軍預備役部隊,每年從事幾個星期的服務,直到40歲為止。

[24]以色列人均所得40,258美元、新加坡58,664美元、瑞士84,864美元。其中瑞士是「永久中立國」,不支持戰爭中任何一方,200年來一直維持著和平,但該國實施「全民皆兵」的義務民兵制,並未放棄武裝力量,其強大的尚武精神,居安思危的意識,確保了瑞士長久的安全與和平。強調男女平等的挪威,2016年開始女性有了服兵役的義務,時間最少19個月

[25]參照《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為保障每一自由州之治安所必需,故不得侵害人民攜帶武器之權利。

 

 

[i]依教育部國語辭典的定義,「法制」就是指法律制度的意思,包括法律的制定、執行和遵守,其意涵與中國所稱之「法制」大致相同。在舊中國,國家只有執法機構而沒有立法機構,所以立法本身,對中國人來說,是相當神秘的事情,相關知識也很缺乏,國家官員和學者都只研究儒家的道德學問,而那些學問只涉及價值判斷,無法轉變成法學。在中共統治下的新中國,仍不脫以「人治」為主的「法制」。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通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條款,被看作是象徵「法治」勝過「法制」的里程碑。然而,中國對法制與法治的理解與西方的理解完全不同。中國法學家李步雲說:「關於法制與法治的區別,我將它概括為三條:首先,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法律制度是相對於一個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軍事等制度來說的,而法治從來都是相對於人治來說的,沒有人治就無所謂法治,相反亦然。其次,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刑法等一套法律規則以及這些規則怎麼指定、怎樣執行和遵守等制度;法治與人治則是兩種對立的治國理念和原則,即國家的長治久安不應寄希望於一兩個聖主賢君,而關鍵在是否有一個良好的法律和制度,這些良好的法律還應得到切實的遵守。再次,任何一個國家的任何一個時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不一定是實行法治。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現狀名義上究竟應該被歸類為法治、法制,還是政權凌駕於法律之上,仍然存有爭議。法制在中國法學著作中,對法律制度有3種不同的見解。一是指有共同調整對象,從而相互聯繫、相互配合的若干法律規則的總和,相當於英文中的legal institutions;二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整個法律上層建構的系統,相當於英文中的legal system;三是指依法辦事的原則,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ii]各國加入聯合國時必須簽署的《聯合國憲章》,其中第2條第4項載明「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iii]請參考犯罪心理學家達利(John Darley)的說法:「大規模的貪腐和犯罪,都需要很多的參與者和旁觀者,更需要大多數的人在工作上集體失去了道德感。例如,如果沒有幾百萬人同時喪失道德感,就不會發生納粹對猶太人大屠殺的歷史悲劇」,而國家危機就這樣慢慢形成,直到有一天引爆為止,甚至於直到這個國家崩潰滅亡為止。瑪格麗特‧赫弗南(Margaret Heffernan)著,趙慧芬譯(2012),《大難時代》(Wilful Blindness: Why We Ignore the Obvious at Our Peril),臺北:漫遊者文化出版。

[iv]國家機關是服務人類、解決人民問題的場所;公職人員是服務人類、解決人民問題的人物;國家必然是,也必須是最大的慈善機關。

[v]國民之最低生活水準,應受保障。國家應協助國民,使其擁有從事經濟勞動,獲取生活所需之機會。凡因病弱、傷殘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獲取適當勞動機會者,應對其生活為必要之照料。對於有工作意願之傷殘者,國家應積極協助其於相關工作上接受職能訓練,提供就業機會,並協助改善其工作環境,或協助其獲取有利其工作之特殊工具,以從事經濟活動。有關國民勞動之工資、工時、休息及其他勞動條件之標準,應符合健康生活之需要。參見[臺灣]教授協會《[臺灣]憲法草案》§28。

[vi]世界人權標準《人權宣言》前言: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之世界的來臨, 已被宣佈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

[vii]為廣納世界一流人才,讓人民有更多的選擇權,因此開放總統候選人國籍限制,不論來自何國之人,皆有參選之權利,避免人民只能在爛蘋果中含淚投票,發揮你我投票的最大價值,選賢與能。

[viii]目前在全球91個人民直選總統的國家中,有51個國家(56%)採用兩輪決選制。

[ix]總統屬行政權之一環,在行政和立法分權制衡之下,應該讓總統有機會參予立法權的運作。因為總統是無黨無派,且代表其理念之世代國會議員亦屬超然中立,因此能不帶色彩地參與國會運作,提出公正客觀的想法,專心為人民服務。

[x]附件表34:全球憲政制度研究比較。以總統制為例,除美國可以算做是一個成功,但是還沒有達到盡善盡美境界的案例外,我們尚未見到其他成功的案例;以韓國為例,從1948年至今,歷經16屆、11任總統,全都是以悲慘結局收場,或客死他鄉、或被人暗殺、或鋃鐺入獄、或身敗名裂、或狼狽離場,幾乎沒有一位總統能全身而退。

[xi]避免卸任總統在卸任前留下一堆不當政策,或做出倉促決策,因此明文規定總統看守期間,以保障新民意所選出之總統,權力運作不受限制。

[xii]總統出缺時應制定一套標準作業程序制度(SOP),讓接任人選儘速選出,以保障國家的安定,降低總統出缺對人民生活的影響。

[xiii]總統依據本憲對內昇華每一位國民的尊嚴與價值,從行為到靈魂,都會有地上天條在加持、都有萬國萬法在保護,昂首闊步全球,萬事如獲天助。對外弘揚[臺灣]拯救民主、普渡專制,引領人類標準、奠定永久和平對人類的神聖貢獻,讓人人都是天使、處處都是聖地,催生我國為東方首都。

[xiv]請參考芬蘭經驗,她與許多「半總統制」國家的不同點如下:⑴芬蘭總統超越黨派政治而實施其權力,使總統具有真正的全國性威望,不但能公正無私地實施外交、國防等權限,更扮演安定國家政治力量的角色;⑵芬蘭的總統不常介入內政事務,亦不涉及政黨惡鬥;⑶自1918年起,芬蘭的半總統制並無實際的運作困難,也無形成總統強權或超級總統的問題。

[xv]總統應該超然中立,為你我服務而非為政黨服務,因此總統應該無黨無派,心中無黨派方能專心為民,心中無黨派方能公正無私,心中無黨派方能貫徹民意,心中無黨派方能放下權力,團結人民。

[xvi]廣義的「生命價值」:包括1.物質價值:經濟價值、維生價值;2.精神價值:政治價值、宗教價值、遊憩價值、美學價值、科學價值;3.倫理價值:道德價值、生態價值、生命價值。分析天下大勢,只有臺灣具備示範永久和平、人類標準、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條件,理由包括:(1)專制永遠是人類和平的迫害者,中共是超級專制大國--中國的執政者,臺灣是中國境外唯一具有相同語言文化的自由民主政體;(2)臺灣每年有550萬人次到中國探親、經商或旅遊,最能引發中國人民民主化;(3)和平發展與人類標準是東方 (中國、印度)傳統的人本思想及共同核心價值,本憲章只是將其條文化、系統化;(4)幫中國人民乃至於全人類解開50多國最後枷鎖的專制貪污政體,創造一個人類可恆久操作的法制和平體系,是臺灣人民責無旁貸的天命、更是不得不揹的十字架。

[xvii]實行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 system)的國家,由於各自憲法、傳統、現實狀況以及政黨生態的不同,會呈現出不同的運作模式。如按國家領導人的任命方式為標準,可劃分為以下兩類:

(1)內閣首長由佔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推舉產生;總統對內閣首長之任命、免除或替換,須徵詢議會的意見,如法國、奧地利、冰島、芬蘭、愛爾蘭、立陶宛、波蘭、羅馬尼亞、葡萄牙、斯洛維尼亞、摩爾多瓦、斯里蘭卡、蒙古國等。

(2)內閣首長由總統任命、免除或替換,不須徵詢議會的意見,其職位更類似於一個超級部長,如中華民國、大韓民國、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吉爾吉斯、哈薩克、烏茲別克、塔吉克、土庫曼、亞塞拜然、亞美尼亞、拉脫維亞、愛沙尼亞、喬治亞等。資料來源:葉耀元,〈總統制、半總統制、內閣制?[臺灣]到底需要什麼樣的憲政框架?〉

[xviii]請參考「政體分類」:(1)內閣制:1714年英國首創;(2)總統制:1787年美國首創;(3)半總統議會內閣制:1919年芬蘭首創,法國發揚光大;(4)委員制:1848年瑞士首創;(5)一黨專制:1917年蘇聯共產黨首創,1928年12月29日-1996年5月20日中華民國中國國民黨援用,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實施迄今;(6)改良式半總統制:2015年[臺灣]首創。

[xix]以半總統制的創始國芬蘭為例,它可以說是全世界最富裕的國家之一,也是全世界貧富差距最小的社會之一。芬蘭公務人員並不擁有終身職涯的保障,不會威脅國家的財政破產。[臺灣]有什麼理由不學?芬蘭中央政府目前設有12個部級的機關,分別是:(1)總理府(The Prime Minister's Office);(2)外交部(The Ministry for Foreign Affairs);(3)法務部(The Ministry of Justice);(4)內政部(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5)國防部(The Ministry of Defence);(6)財政部(The Ministry of Finance);(7)教育部(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8)農業暨林業部(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9)交通暨通訊部(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 and Communications);(10)就業暨經濟部(The Ministry of Employment and the Economy);(11)社會事務暨健康部(The 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12)環境部(The 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參見黃千明主編《比較世界憲法大全》2014年版。半總統制比較另見附件表23半總統制(雙首長制)國家(部分國家)、附件表24:改良式半總統制國家〜總統、總理及部長之產生,及有無副署權。

[xx]本憲主張「改良式半總統制」之總統以《法國憲法》§5至§19:「國家與總統」為實務運作參考原則;總理以《法國憲法》§20至§33:「中央國家與總理」為實務運作參考原則;芬蘭半總統制及瑞士委員制,均為同步考慮採行的參考原則與精神。

[xxi]內閣制與直選總統,在體制上完全相容。這種體制在國內有人簡稱為「準內閣制」,也有歸類為半總統制。歐盟中,有芬蘭、奧地利等十個國家,是採用總統直選的「內閣制」。這些國家在深化民主、良政善治、人民福祉等許多項國際指標上,都表現相當良好。我國現行制度下的總統權責不相符合,不但有權無責,又沒有制衡的對象,因此本憲主張改採改良式半總統制,參考法國和芬蘭的立憲制度,讓總統權責相符,且讓內閣和國會透過專業分工相互配合,保障你我一切生活所需。

[xxii]杜絕全球體制普遍缺點,善用其普遍優點,唯有改良式半總統制最適合認同分歧的國家。

[xxiii]總統所代表的是一個民主國家的象徵,總統對外為全國人民之代表,因此總統不可違反人民所託付的任務,一切應以民為本,不可因為一己之私胡作非為,也不可假民主之名行專制之實,以保障你我的人權。

[xxiv]本憲明文規範總統的權力。總統身為國家元首,代表國家行使這些重大權力,維護國格與你我的尊嚴。參考《中華民國憲法》§36、§38、§39、§40、§43。

[xxv]總統負責召集重要會議,保障國家大政方針之運行,也保護人民權利。請參考《法國憲法》§9與§15。

[xxvi]外交使節代表國家門面,為了維持國格和你我的尊嚴,總統應該負起選任賢才之職,為國家舉薦優秀的外交人才,請參考《法國憲法》§14。

[xxvii]在改良式半總統制之下,限縮總統權力並強化國會功能,總統應該聽從內閣的意見做判斷,而國會各專業委員長亦得兼任內閣部長,有專業分工的國會和內閣所提的意見總統應該要接受,落實責任政治和總統之象徵性地位,保障人民的意見能真正傳達和落實,請參考《芬蘭憲法》§58。

[xxviii]參考《法國憲法》§18。藉由國會與總統互動,都能夠凝聚行政與立法部門的共識意見,避免國家運作上產生不必要的衝突,損害人民權益。

[xxix]總理攸關國家之行政,因此總理的人選不應由總統單獨片面決定,避免總統干預行政,因此總理的人選宜由國會各專業委員長兼任,而總統得由民選的專業委員長中任命其一為總理,以貫徹你我投票的價值於行政之中。若任命人選非專業委員長,必須由國會同意。

[xxx]請參考《德國基本法》§59,「聯邦總統在聯邦國際關係上代表聯邦。聯邦總統代表聯邦與外國締結條約。聯邦總統派遣並接受使節。凡規律聯邦政治關係或涉及聯邦立法事項之條約,應以聯邦法律形式,經是時聯邦立法之主管機關同意或參與。行政協定適用有關聯邦行政之規定。」

[xxxi]人民最迫切相關的法案和命令等,應經過嚴謹的審核程序,避免恣意片面的宣布法律,因此總統對於法案和法規等,於簽署和發布前,應經過總理和相關部長之簽署,由專職行政的總理和部長把關,避免總統專斷獨行,保障你我的權利。請參考《法國憲法》§19:「總統所簽署正式文件,除§8.1及§11、§12、§16、§18、§54、§56、§61等條所定者外,須經總理之副署,或總理及相關部長之副署。」

[xxxii]總統是一個國家的表徵,也是一個國家幸福指數的象徵,當人民生活環境世界第一,總統待遇也應反映世界第一水準,向世界示範富強之路。為吸引全球治國菁英,待遇當然也要第一。帶領[臺灣]邁向世界的舵手,應有高規格待遇。

[xxxiii]行政和立法相互制衡,行政本於對立法之尊重,應該依法案法規執行國家政策,在國會年年改選的情況下,國會就代表最新的民意,國家應該順應民意,因此國家施政要對國會負責,也就是對人民負責。詳見中華民國憲法§57條。另請參考《法國憲法》§20。

[xxxiv]請參考《芬蘭憲法》§66:「1.總理主持內閣工作,並負責協調內閣所屬事務的籌備與審議。總理主持內閣全體會議的討論。2.總理在歐洲理事會中代表芬蘭。除非內閣特別規定,總理也在其他要求國家最高領導人參加的歐盟活動中代表芬蘭。3.總理因故不能行使職責時,由已指定擔任代理總理的部長代行其職責;後者也不能行使職責時,由最資深的部長代行總理職責。」

[xxxv]總理指揮國家行動,負責國防,確保法律之遵行,總理得行使規章制定權,並任命文武官員。另外,總理得將其部分職權,授予其他部長行使之。其餘對行政部門的相關規範,請參考《法國憲法》§21。

[xxxvi]請參考《中華民國憲法》§58.2。

[xxxvii]總理操持行政權之運作,對於行政的相關事項都交由其主持並負責,總統和總理的權責清楚劃分,總理針對重大法規法案等要立於人民的角度,提出保障你我的政策,並且在總統公布前嚴格把關,非僅作為總統的橡皮圖章,發揮副署制度的功能。

[xxxviii]內閣都屬專業分工,應該各司其職,本於行政倫理提出最專業的建議,針對討論之事項應該本於良心良知,排除一切利益,說真話、做對的事,因此要求內閣討論的意見都必須詳加紀錄,也可讓你我知道內閣閣員的專業意見,並要求對其自身言行負責。請參考《芬蘭憲法》§60。

[xxxix]內閣關係國家行政的命脈,國家行政不可一日荒廢,因此內閣有任何變動或執行措施都應即時通報,確保國家行政運作暢通,讓你我不必擔心行政效能不彰影響生活。請參考《芬蘭憲法》§62。

[xl]總理任期不宜過長,在國會年年改選之下,總理本於對立法之尊重,其任期也不宜過長,因此認為總理的任期以一年為限,且若由立法背景出身的總理,當屆任期屆滿不宜再續任,避免行政和立法過度混淆,讓新的民意可以不斷流轉汰換,方能保障人民的聲音被聽見。

[xli]總理掌握整個國家行政命脈,因此要對國家有忠誠並且熟悉[臺灣]的本國人擔任之,讓行政部門施政貼近你我的生活。

[xlii]任何公共決策,應該在世界一盤棋中來考慮問題。請參考理性決策模型

1.定義問題(Define the problem);

2.找出決策準則(Identify the decision criteria);

  3.為各項決策準則賦予權重(Allocate weights to the criteria);

  4.發展各種解決方案(Develop the alternatives);

  5.評估各種解決方案(Evaluate the alternatives);

6.選擇最佳解決方案(Select the best alternative)。

資料來源:Stephen P. Robbins, Timothy A.Judge原著,林財丁、林瑞發編譯,2008年,《組織行為》,臺北: [臺灣]培生教育出版。

[xliii]和你我最貼近的就是地方政府,因此,公共行政應該以地方為起點,率先實施公共政策回應地方人民需求。好的政府應隨侍在側,聞聲救苦,隨時關注人民的需求與福利。參考《歐洲地方自治憲章》§4.3:「與人民休戚相關之公共事務應由地方行使自治權力。授權地方時應考量任務性質、行政效率和經濟原則。」

[xliv]請參考愛爾蘭發展地方公民治理經驗:1.諮詢(consultation):進行名為「共同願景2000-2006」(United Vision 2000-2006)的諮商活動,此活動讓超過1,000 位以上的社區民眾親身參與了所屬社區未來發展願景的規劃,使得社區發展計畫具有廣大的人民共識。2.能力建構(capacity building):國家積極培養社區居民參與公共事務的能力與意願,並從中培養社區意見領袖;此項措施的意義在於培養民眾參與能力,為改變自己的生活處境而發聲。3.推動此政策的機構本身名為「南區合作理事會」,其組成分子包括了社會人士、國家(中央及地方)、社區和自願團體的代表,此種設計有助於政策具備多元性以及整合性,同時避免國家或是特定利益團體壟斷和主導政策發展。許立一,《公民治理理論與實踐的探討》。

[xlv]要杜絕分贓政治、落實真民主、斬貪腐、用法治、行公義,必須從地方自治開始,消弭腐敗的源頭。諸如村里長、農會等地方選舉,幾乎都是民主弊端的源頭,更是制度性迫害左鄰右舍和睦相處的造孽者。除極端少數區域外,幾乎都是由花樣百出的賄選者當選,關鍵票一票1、2萬元的賄選情形,不僅時有耳聞,更是普遍存在。這些賄選者在當選後就成為縣市議員、縣市長、國會議員、總統的動員樁腳,甚至是賄選主角,更可能是圍在一切當選人周邊等待分贓的要角,這些都是腐敗的源頭。

[xlvi]地方行政牽動地方民生,地方政府的運作需有民意監督,因此針對地方重要行政官員應該讓人民直選,地方三長在金錢來源和流向以及教育事項等應該讓人民決定,避免受到政治力或財團不當干預,而且在選制上用合併一票單選的方式,以避免受到同一政團或政黨把持地方行政,保障地方政治受到適度制衡。

在合併一票單選制下,由於選民只能選擇一人投票,因此縣市長、主計長、審計長就很難同一政黨,較能有效制衡,萬一同一政黨,也不見得會相互完美包庇玩法、弄權、貪瀆。

[xlvii]保障你我生活一切所需,應該要讓人民有需求一定找的到管道,因此在縣市與地方政府單位,應有相關的中央機構服務窗口,方便人民溝通和申訴,讓人民求助有門。

[xlviii]針對全球在地化(glocalization)議題,羅蘭.羅伯森(Roland Robertson)指出了各地方在接受全球化(globalization)的影響,尤其在文化層面,地方會設法將全球化的內容融合進在地文化,發展出有利於自己在地文化的一種全球化特色。

[xlix]地方立法為你我比照國際標準,讓地方政府具有國際高度,成為地球村裡的地方組織。請參考《歐洲都市人權保障憲章》§6:「在現階段所謂『全球化』(globalization)時代裡,(中央)國家不再是國際社會唯一具有法人地位與行為能力者,地方自治體也可以在國際間有『行為能力』,具體表現在地方自治體如何強化國際化戰略,並且尋求作為『都市』在國際社會的聲譽。」楊鈞池,〈日本地方自治體國際化的現況與功能〉,《[臺灣]國際研究季刊》,第3卷第3期,2007年,頁216。

[l]請參考許世楷《[臺灣]共和國憲法草案》§98:「地方公共團體, 有關其組織,以及運作事項,依照本憲地方自治的宗旨,以法律規定之。」

[li]國家中性法、行政中立法,由法律定之,包括國家無權鑽法律漏洞。凡國家行使沒有明確法律條文允許的行為,就是濫權瀆職,應受刑事追訴;公務員不得加入上司的網路社群、不得要求下屬使用網路執行特定任務、不得傳播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的行為。

[lii]請參考908[臺灣]國《[臺灣]國憲法》(Formosa Basic Act)§101:「公民權行使委員會的主席和委員,都必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執行職務。」

[liii]行政中立應落實在公職人員身上,要讓行政中立,必須要秉除一切軍公教人員貪腐的誘因,因此在無實質黨籍黨派之下,方能心無旁鶩,公正專心為民服務。

[liv]任何程序公開透明的先行程序,就是建制標準的作業流程,且透過標準作業流程,可以讓你我知道國家是否有按照SOP來施政,落實全民監督國家的功能。

[lv]國家施政要對人民負責,而且為了保障你我受最高標準的施政,要求任何公務第一次就應做對做好,而且做錯一定要有人負責。

[lvi]公職人員是服務人民的公僕,因此應該對其有所要求,不得將公職視為一個鐵飯碗的工作,而且應該對公職人員有所考核,汰弱留強,淘汰不適任的公職人員,提升公職人員施政能力。

[lvii]「世代報告」係指國家應根據當年收支、福利、健保、退休撫卹等中央國家或地方國家總預算項目,採用「公認會計原則」,擬出不同世代的帳目,以徹底弄清楚當代哪些政策對不同世代可能的影響。

愛爾蘭政治家愛德蒙、柏克(Edmund Burke)曾經指出:「真正的社會契約不應只是盧梭所說的最高統治者與人民(亦即「全民意志」)之間的契約關係,而是更應優先確保不同世代之間的「合夥關係」,……為了避免國內所有人未留意到什麼是自己從這塊土地的祖先那兒收受到的東西、或什麼應該是屬於後代子孫的東西,而表現出好像自己是唯一主人的作為;他們不該隨意摧毀所處社會的整個永續生存結構,進而把切斷當地住民永續發展當作他們的權利,留給住民們的後代可能是一片廢墟,而非棲身之地,會讓這些後人有樣學樣,蔑視他們所創建的東西,一如他們蔑視他們先人的建制一般。社會其實是個契約,國家不僅是在世者之間的合夥關係,也是在世者、已離世者和尚未出世者彼此的合夥關係」。參見愛德蒙、柏克(Edmund Burke),1996年,《法國大革命反思》,[臺灣]:牛津大學出版。

[lviii]保障你我所有的預算稅收不浮濫編列使用,人民辛苦的納稅錢應該用在刀口上,且對錢的流向應該以國際通用標準審核,以國際會計準則來檢視國家的財政,讓人民的稅款都用在人民的身上。

[lix]永續發展是聯合國所推行的核心價值,[臺灣]地窄人稠,土地何其珍貴,為保障你我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永續發展,不宜讓非本國籍之外國人任意買地炒房,落實土地正義。

[lx]請參考「透明是民主的顏色,透明是人權的盔甲,透明才能程序正當」,「不是因為彼此相同,而是因為彼此不同,所以我和我的同事共聚一堂」。許玉秀,2008年,《透明的法袍-大法官解釋意見書(2003.10 - 2007.09)》,臺北:新學林。

[lxi]保障你我一切資訊透明公開即時上網,讓人民利用手機就可以查詢監督,以作為下次你我投票的參考依據,可以建立人民和國家間信賴的橋梁。

[lxii]請參考十六世紀的政治思想家馬基維利(Niccolò di Bernardo dei Machiavelli)的《君王論》:「國家最大的罪惡乃是怠惰」。

[lxiii]請參考林慧貞,〈歐盟防黑心食品,追溯制四小時查出食物流向〉,《上下游News & Market》,2013年10月29日;歐盟對於食物生產過程與管理相當嚴謹,從生產到消費者口中,每個環節均可由電腦記錄進行查詢;就美國經驗來說,距離百公里之外進口的生鮮食品,4小時內均可追溯到生產地的名稱;在日本,每頭牛均有一張自己的身分證。

[lxiv]正義有求必應,是國家存在的基本意義。食醫住行的安全與正義,更是基本中的基本義務,國家需為人民提出保證,而訊息正確完備,則是程序正義的前提,「程序不義,實質不論」(法諺)。

[lxv]人民生活的小事就是國家施政的大事,要讓人民生活無虞,就要從你我的生活著手,手中的手機就是最方便的訊息來源,一切資訊盡在你我手中。

[lxvi]護國先護民,針對本土產業應該要有基本的保障,對於衛生醫療健康等,更應該將資源平均分散在各地,保障你我的健康安全。

[lxvii]例如應用PDCA(Plan-Do-Check-Action的簡稱)循環來提升品質效率與管理。針對品質效率工作,按規劃、執行、查核與行動來進行活動,確保可靠度目標之達成,並進而促使品質效率持續改善。PDCA由美國學者愛德華茲 、戴明提出,一般是用來提高產品質量和改善產品生產過程。PDCA循環是依持續改進品質效率的模式,由規劃P、執行D、查核C與處置A四步驟依序組成並循環運作,最後達到所設定之目標。

 P(Plan,績效或產品可靠度目標預測與訂定、可靠度計劃研擬與確定、可靠度組織與分工):建立一個明確的目標,諸如人類安全與永續發展績效指標,並制定相關的計劃和確定必要的程序。通過這樣的方式,可以在今後的過程中更精確地衡量實現的結果和目標之間的差距,以便進一步進行更好的修正。

 D(Do,可靠度作業激勵、命令與實施):執行上一步所指定的計劃和程序,收集必要的信息,來為下一步進行修正和改善提供依據。

 C(Check,績效或產品可靠度評定與評估、可靠度作業管制與稽核):研究上一步收集到的信息,和預期設計進行比較(與計劃階段的目標進行對比),並提出修改方案,包括執行後的改善計劃,使計劃的可執行性提高。

 A(Action,各種可靠度工作之作業單位間協調、可靠度改善對策訂定、改善行動執行與跟催):尋找相當的方法來縮減計劃目標和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結果的差距,並且使得下一次計劃變得更加完美。

[lxviii]經過黑箱的服貿、課綱、大巨蛋議約等事件,可以知道人民所想要的是一個透明國家,透過公開透明,不但可以減少人民和國家之間的訊息不對稱,且可讓你我一同監督國家,保障你我「知」的權利。

[lxix]不論中央或地方,國家公職人員均應齊心為民服務,財政支出必須謹慎,若發生財政破產,必須為人民追懲相關失職人員。

[lxx]結束生命的原因眾多,有效防治自殺是件不容易的工作,但先進國家都把自殺及自傷行為當做一項國家衛生重大議題來處理。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在1982年就將自殺率降低作為政策目標之一,同時也在1996年重申自殺預防的重要性。芬蘭、瑞典、丹麥、挪威、比利時、澳洲等國均將降低自殺率訂為「國家政策」。資料來源:臺北市立萬芳醫院精神科,〈預防自殺-我們做對了嗎?〉,2014年12月30日。

[lxxi]地方政府單靠警察維持秩序,有時不能應付如恐怖攻擊等的狀況,因此如果縣市政府能有自己的民防組織,就可應付突發狀況,在第一時間反應,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等安全。請參考許世楷《[臺灣]共和國憲法草案》§97:「都、府、縣的行政首長、指揮、監督管轄地之民兵組織。都、府、縣的民兵組織,經國會下院決議,得編入國軍。」《美國憲法》§1.8:「規定民兵的組織、裝備和訓練,以及民兵為合眾國服務時的管理辨法,但各州保留其軍官任命權,和依照國會規定的條例訓練其民團的權力。」

[lxxii]民兵是用來保家衛國家的,為避免其擁兵自重造反謀亂,民兵仍要受縣市行政首長指揮監督,確實為地方貢獻己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