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憲標對比各國憲法之「制憲權」

國家級、次國家級制憲權永遠、直接、全面屬於人民。

本憲標 得分 國 家 得分 理 由
憲標§1 100 印度 0 1946年~1950年舉辦制憲大會,制憲會議的成員不是真正由普選產生的,印度人民在制定憲法沒有太多發言權,別無選擇,只能接受
憲標§1 100 美國 90 1787年5月,來自13個州中的12個州的代表(羅德島沒有派出代表)在費城召開制憲會議,為美國起草一部新憲法。
憲標§1 100 印尼 0 1945年印尼領導人設印尼獨立籌備委員會(PPKI)8月18,PPKI會議,27名議員擬議憲法。委員會隨後正式通過了憲法。
憲標§1 100 巴基斯坦 0 1956年由法律專家,憲法分析家和國家知名的神職人員致力於制定憲法,憲法前言:國家應通過選定的人民代表行使權力和權限。
憲標§1 100 巴西 60 1985年批准召開國民制憲會議,憲法起草由559名成員組成的議會。〈前言〉:巴西人民代表召集全國制憲議會...頒布了以下巴西聯邦共和國憲法。
憲標§1 100 奈及利亞 0 1999年在總統制政府下恢復了文官治理,這一制度建立在軍事構想的憲法之上,缺乏完全可執行的權力。
憲標§1 100 孟加拉 0 1972年1月當選代表轉變為制憲議會大會代表,在憲法生效後制憲議會成為孟加拉國的臨時議會。
憲標§1 100 俄羅斯 30 1990年俄羅斯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委員會成立,經過美國、西班牙的專家參與了憲法起草。1993年俄羅斯總統提交進行全民投票。
憲標§1 100 墨西哥 30 1917年在墨西哥革命期間由制憲會議在克雷塔羅州的聖地亞哥德克雷塔羅起草的。於1917年2月5日由制憲會議批准。
憲標§1 0 日本 30 1945年由盟軍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GHQ)領導的美國文官撰寫,最終聲明在內閣會議上決定,1946年吉田榮作提出並獲得批准。
憲標§1 100 菲律賓 60 1986年憲法委員會由總統任命的48成員組成,起草制憲,1987年2月2日由全國公民投票批准。
憲標§1 100 埃及 60 2013年最高憲法法院院長阿德利·曼蘇爾為首的臨時政府,由6名高級法官和4名憲法律師組成C-10委員會起草憲法提交給C-50委員會(婦女、軍人、青年總成)。2014年全民公投通過。
憲標§1 100 衣索比亞 60 1991年過渡政府由87名成員成立了憲法委員會,邀請選定的國際憲法律師、政治學家、歷史學家和該領域的其他專家就憲法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交給1994年選舉產生的制憲會議,以批准新憲法。
憲標§1 100 越南 0 現行憲法於2013年第十三屆國會通過。
憲標§1 100 剛果民主 60 國際社會起草,2005年舉行全民投票決批准2006年總統頒布憲法。
憲標§1 100 伊朗 30 1979年革命後,宗教領袖起草神權憲法交給1358個專家組成的大會包括近73議會成員被選為評估憲法,1979年通過全民公決。
憲標§1 100 德國 30 1948年在西方列強的指導下,西德各州組成議會委員會,開始起草憲法,1949年草案於獲得佔領者的批准,憲法於成為法律。
憲標§1 100 土耳其 0 1982年憲法是1980年9月12日軍事政變成功的產物。11月9日,軍事政權(國家安全委員會)頒布目前生效的憲法。
憲標§1 100 法國 90 1958年戴高樂將軍成立了一個非正式的小型委員會負責起草憲法。8月由國務委員會審查。9月經法國選民通過全民公決協商。
憲標§1 100 韓國 90 大韓民國政府成立時1948年6月30日提出,7月12日投票,7月17日頒布通過國民議會決議後的全國公民投票。
憲標§1 100 澳洲 100 1901年殖民地的代表都被選舉出來參加會議(稱為制憲會議),為新國家起草憲法。憲草在每個殖民地舉行全民公投由人民投票通過。
憲標§1 100 中華民國 60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中國因社會主義初階轉型階段,不予評比,以下亦同。

製表:永久和平發展協會,資料來源:永久和平發展協會資料庫

結論:憲法的制定權不是受之於「法」,而是產生於「力」,力決定了國體為共和或帝制,力決定了政體為民主或獨裁。制憲權位於一切規範之上,不受法形式與程序的限制,為始源性權力,從而為一切憲法所創設的權力之根據,位居行政立法檢察司法等權力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