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憲標做為聯合國暨二萬多個NGOs繼續發展-發光的工具
(一)憲標對比《聯合國憲章》
本憲標 | 聯 合 國 憲 章 |
§13 | §1.1.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和平且正義及國際法原則,解決爭端 |
§7 | §2.發展國際間尊重平權及自決原則,以增強普遍和平 |
§1~§28 | §3.國際合作解決人類福利問題,增進全體人類人權基本自由尊重 |
製表:永久和平發展協會,資料來源:永久和平發展協會、聯合國 |
(二)憲標對比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章程》
本憲標 |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章程 |
§3 | §1.戰爭源於思想,需於思想中築保衛和平屏障 |
§1~§28 | §2.通過教育科學文化促進各國合作,從而促進和平與安全 |
§3 | §3.通過大眾傳播增進合作思想自由流動 |
製表:永久和平發展協會,資料來源:永久和平發展協會、聯合國 |
(三)憲標對比聯合國《奠定永久和平》決議文
本憲標 | 奠 定 永 久 和 平 決 議 文 |
§1~§28 | 愛好和平國家繼續合作,增加了解,實現人類最高希望,達成永久和平 |
製表:永久和平發展協會,資料來源:永久和平發展協會、聯合國 |
(四)憲標對比聯合國為和平而規範的《世界人權宣言》
本憲標 |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
§1 | §1.人皆生而自由,尊嚴權利平等。有理性良知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
§1~§28 | §2.人有資格享一切權利自由,不因條件不同而有所區別 |
§1~§28 | §3.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
§11 | §4.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
§28 | §5.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殘忍、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
§28 | §6.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
§11,§14 | §7.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 |
§28 | §8.人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法庭對侵害做有效的補救。 |
§11 | §9.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
§27 | §10.人完全平等有權由獨立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 |
§13,§27 | §11.行為發生時依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刑事罪 |
§14 | §12.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干涉或攻擊。 |
§1 | §13.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有權離開任何國家與返國。 |
§10 | §14.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不得援用庇護權利。 |
§9~§12 | §15.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
§9~§12 | §16.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
§13~§16 | §17.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
§9~§12 | §18.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 |
§1,§4 | §19.人有權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尋求接受傳遞消息思想的自由。 |
§1~§2 | §20.人有權和平集會結社自由。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
§18,§19 | §21.人民意志是政府權力基礎;定期真正選舉;普遍平等不記名投票 |
§1~§28 | §22.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的組織和資源情況 |
§1,§20 | §23.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免於失業;同工同酬;加工會的權利。 |
§1 | §24.人有享有休息和閒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 |
§1 | §25.人有權維持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生活水準的社會保護 |
§1 | §26.人有受教育權利,教育應當免費;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
§1,§13 | §27.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文化生活;創作產生的利益,享保護權利。 |
§1~§28 | §28.人有權要求社會和國際的秩序,使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 |
§4 | §29.人行使權利自由,只受法律限制;不得違背聯合國宗旨原則。 |
§1~§28 | §30.不得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
製表:永久和平發展協會,資料來源:永久和平發展協會、聯合國 |
(五)憲標對比聯合國其他和平相關宣言
本憲標 | 聯 合 國 其 他 和 平 相 關 宣 言 |
憲標§1~§28 | 和平權利宣言(2016年) |
憲標§1~§28 | 紀念聯合國成立七十周年宣言(2015年) |
憲標§1~§28 | 我們希望的未來(2011年) |
憲標§1~§28 | 我們人民千年論壇的宣言和行動議程——為21世紀的到來加強聯合國(2000年) |
憲標§1~§28 | 聯合國千年宣言(2000年) |
憲標§1~§28 | 和平文化宣言(1999年) |
憲標§1~§28 | 聯合國維持和平五十周年紀念宣言(1998年) |
憲標§1~§28 | 聯合國關於犯罪和公共安全問題的宣言(1996年) |
憲標§1~§28 | 世界糧食安全羅馬宣言(1996年) |
憲標§1~§28 |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五十周年紀念宣言(1995年) |
憲標§1~§28 | 聯合國五十周年紀念宣言(1995年) |
憲標§1~§28 | 關於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馬尼拉宣言(1995年) |
憲標§1~§28 | 關於增進聯合國與區域辦法或機構之間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領域的合作的宣言(1994年) |
憲標§1~§28 | 保護戰爭受難者國際會議——最後宣言(1993年) |
憲標§1~§28 | 聯合國與提供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人員和裝備的會員國之間的協定範本(1991年) |
憲標§1~§28 | 聯合國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事實調查宣言(1991年) |
憲標§1~§28 | 維持和平行動部隊地位協定範本(1990年) |
憲標§1~§28 | 關於預防和消除可能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爭端和局勢以及關於聯合國在該領域的作用的宣言(1988年) |
憲標§1~§28 | 加強在國際關係上不使用武力或進行武力威脅原則的效力宣言(1987年) |
憲標§1~§28 | 人民享有和平權利宣言(1984年) |
憲標§1~§28 | 關於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馬尼拉宣言(1982年) |
憲標§1~§28 | 關於防止核浩劫的宣言(1981年) |
憲標§1~§28 | 為各國社會共用和平生活做好準備的宣言(1978年) |
憲標§1~§28 | 加深和鞏固國際緩和宣言(1977年) |
憲標§1~§28 | 利用科學和技術進展以促進和平並造福人類宣言(1975年) |
憲標§1~§28 | 侵略定義(1974年) |
憲標§1~§28 | 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1974年) |
憲標§1~§28 | 宣佈印度洋為和平區(1971年) |
憲標§1~§28 | 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宣言(1970年) |
憲標§1~§28 | 聯合國二十五周年紀念宣言(1970年) |
憲標§1~§28 | 加強國際安全宣言(1970年) |
憲標§1~§28 | 關於在青年中培養民族間和平、互相尊重及彼此瞭解等理想之宣言(1965年) |
憲標§1~§28 | 把裁軍節省下來的資金轉用於和平需要的宣言(1962年) |
製表:永久和平發展協會,資料來源:永久和平發展協會、聯合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