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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菲有責任與鄰國共同維護,依2002年《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其中第四條和第六條都規定,以和平方式解決領土和管轄權爭議(第四條)。共同開發南海、共用資源、維護人類和平與發展。詳見《永久和平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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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協與中國啟動 南海準則 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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