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十一、憲標作為「各種政治體制」改革開放與和平發展的藍本

(一)憲標對比總統制規定比較

本憲標 總 統 制 缺 點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8。 1.總統得連選連任,首任將罔顧改革,僅專注穩固選票,一意尋求連任。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6。

2.總統與國會民意基礎(權力)來源不同,各恃己見時,易陷入憲政僵局及雙重合法性危機。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22。 3.總統全民選出,屬零和賽局,贏者全拿(the winner takes all),輸者全輸。極易引發政治鬥爭。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22。 4.總統自視為全民代表,輕視國會、政黨及媒體的意見,動輒直接訴諸民意產生民粹式領袖,甚至有淪為獨裁政治的危險。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22。 5.總統擁有過大行政權,甚至有權否決議會通過的法案,淩駕於國會之上,容易形成僵局及政治危機。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6、§12。 6.總統在擁有行政權同時,除透過政黨對立法影響和並藉任命大法官對司法進行支配,繼而同時掌握立法和司法權。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22。 7.如總統執行錯誤政策,議會、選民欲使其下臺,需行使彈劾及罷免權,但因兩者門檻相當高,通過機率相對低,無法展現民意。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2。 8.定期舉行的總統選舉消耗龐大經費,金權政治現象相對議會制國家嚴重。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22。 9.首次建立民主政治而嘗試總統制的國家,它們的失敗概率較高。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12、§22。 10.總統制政府由於缺乏共識民主的機制,所以強烈的傾向於多數的民主,但對許多國家來需要的是共識而非多數的民主形式。

製表:永久和平發展協會,資料來源:蘇子喬,〈兼容並蓄或拼裝上路?〉,《臺灣民主季刊》第10卷,第4期(2013年12月):1-48。

(二)憲標對比半總統制規定比較

本 憲 標 半 總 統 制 缺 點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22。 1.總統與閣揆二元權力結構,權力界限不易區分,若兩個權力同時發動,卻往相反的方向推動,極易可能引發政爭。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12、§22。 2.行政權割裂,缺乏統一領導,可能妨礙行政效率。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6、§12、§15。 3.總統若缺乏民主素養,可能僭越弄權,按己意組成御用內閣、少數政府,導致國會反彈,行政與立法僵局難解,形成施政難以推動。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15。 4.因總統不具備國會實質支持,若無主動解散國會之機制,則將造成行政與立法僵局。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22。 5.總統直接民選,理所當然具備民意基礎,但若其可意直接任命總理而無需經國會同意,形成總統有權無責,閣揆有責無權。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22。 6.總統可隨時任命、替換總理,無須議會同意;國會卻可以不信任案讓總理下台,總理淪為總統幕僚長及代罪羔羊。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22。 7.總統與總理若任期不一致,參差不齊地更換,那麼續任的領導人與新任的領導人之間 若未能良好互動,也會產生政治的不穩定。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15、§22。 8.半總統機制設計上,如遇總理與國會因各種原因(如兩者戀棧剩餘任期職位、無法產生多數人支持之總理等),而不進行不信任投票,總統卻擁有主動解散權,國會將淪為總統操控之工具。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15、22。 9.若總統兼具獨立任命權(無須得到國會同意權)以及解散國會權時,權力將會極度向總統傾斜,導致總統權力過度集中。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15、22。 10.若總統雖然由人民直接選出,但在憲法規定上既無獨立權限任命總理,而是依國會選舉結果形式上予以認證,且亦無主動解散國會權,則總統無疑淪為虛位元首,國家實質權力在於國會。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22。 11.半總統制常因總統與總理是否同一政黨而形成權力的移轉,若同一政黨,總統擴權,若非同一政黨,總理擴權,造成政局搖擺不穩定。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12、§22。 12.半總統制下,因行政權範圍廣泛,總統與總理間之權限劃分,憲法無法完美分工切割,若有模糊之處形成重疊,造成總統與總理權力行使時發生齟齬。

製表:永久和平發展協會,資料來源:沈有忠,〈半總統制「權力總統化」之比較研究〉,《臺灣民主季刊》,2013。李昱彤,《半總統制行政權樣態之研究-以共治為例》,東海碩士論文,2013。蘇子喬、王業立,〈選舉制度與憲政體制的制度組合:半總統制民主國家的跨國〉,《選舉研究》,2018。蘇子喬,〈兼容並蓄或拼裝上路?〉,《臺灣民主季刊》,第10卷,第4期,2013年。施正鋒,《各國憲政體制選擇》,2019年。

(三)憲標對比議會(內閣)制規定比較

本憲標 議會(內閣)制國家缺點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12、§18。

1.二次大戰前,議會民主制在歐洲大陸遭遇到的挑戰是少數派政府所帶來的政治不穩定和極端政黨的上臺。各政黨間的不合作導致「少數議會民主制」的產生,少數派政府往往導致政府遭到議會頻繁的不信任投票,引起政治危機,極端勢力通過民主體製(制)取得政權,典型例子包括歐洲的獨裁者,德國的阿道夫·希特勒,義大利的貝尼托·墨索里尼,西班牙的法蘭西斯科·佛朗哥與葡萄牙的安東尼奧·德·奧利維拉·薩拉查也是議會制產生。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6、§18、§22。 2.在議會中反對黨佔多數時,必然發動不信任案導致政府改組或議會提前解散的結果,政治易導致不穩定。反之,總統任期固定,不會被輕易撤換。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6、§18。 3.在實行兩院制的國家,若反對黨在其中一院控制多數(即較勁國會),容易引發憲政危機及政治僵局,如日本及澳洲。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6、§18。 4.在議會中執政黨佔絕對多數時,反對黨很難制衡執政黨,並且反對黨或會因為席次過少而被邊緣化,如新加坡。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6、§18、§22。 5.最大政黨的黨魁出任總理,長期執政下容易形成某政黨長期一黨獨大的局面。如馬來西亞、新加坡及日本。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6、§18、22。 6.多黨組成聯合政府,會出現由非最大政黨的黨魁出任總理,在多黨聯合執政下,總理權力及影響力較弱,政府陷於失能。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憲標§22。

7.行政上很難趨向專業化,因為議員的行政專業不如技術官僚。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6、§18。 8.在多黨聯合政府中,只要其中一個主要政黨退出,政府便失去議會多數,導致被迫提前舉行選舉,或改與另一政黨組成聯合政府,政局易動盪。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6、§18。 9.政治權力容易集中,造成行政權和立法權權重的重疊,單一政黨主導支配政局。絕對權力造成絕對腐敗。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6、§18、§22。

10.內閣是由議會多數黨組成,有可能造成同黨包庇,缺乏議會的監督功能。

製表:永久和平發展協會,資料來源:盧瑞鐘,〈總統制與內閣制優缺點比較〉,《政治科學論叢》,第6期。蕭文生,〈自法律觀點論聯合政府〉,《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1期。李惠宗,〈聯合政府與民意政治〉,蘇永欽編,《聯合政府-台灣民主體制的新選擇?》。陳愛娥,〈聯合政府與權力分立原則〉,蘇永欽編,《聯合政府-台灣民主體制的新選擇?》。

(四)憲標對比委員制規定比較

本憲標 委員制國家制缺點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22。 1.責任不明確,事權不專,功則相爭,過則相諉。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18。 2.委員間地位相同,權責相若,易形成彼此的傾軋與排擠。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6、§18。 3.力量不集中,取得共識緩慢,行動遲緩致效率減低,貽誤事機。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24。 4.討論研究,多人參加難以保守機密。
本憲標無此缺點。見憲標§6、§18。 5.多人決策,個人對結論事後解釋各異,形成混亂。

製表:永久和平發展協會,資料來源:黃尚,《行政學》,志光出版。蕭富元,《直接民主,為了共識,可以慢》,天下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