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十九、各國憲法制裁濫用自由權攻擊自由民主的規定(例示)

『濫用自由權規範之一』:自由權一般限制:(1)不得妨害他人的權利及自由。(2)不得妨害生態永續平衡與利用。(3)不得妨害社會正義。(4)不得妨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各國憲法對自由權的基本限制如下表

各國憲法制裁濫用自由權攻擊自由民主的規定(例示)

德國基本法§18 以攻擊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者,應剝奪此基本權利。
紐西蘭憲法(1990年紐西蘭權利法§5) 權利和自由僅受在一個自由和民主的社會中能被證明是合法的由法律規定的合理限制的約束。
加拿大憲法法§1 憲章保障其列出的權利與自由,僅受由法律規定的能被證明在自由民主社會中有正當理由的合理限制。
丹麥§34 任何攻擊其安全或自由,或任何發出或服從任何命令旨在為該攻擊的人,應被視為犯有叛國罪。
愛爾蘭憲法§40.3.2 國家特別應盡力以法律來保護公民免受不公正的攻擊。發生此類不公正攻擊時應維護公民的生命、人身、名譽以及財產權利。
英國1689權利法案 不容置疑權利和自由,任何有損人民前述主張之法律斷言、判決、行為或者訴訟無論如何均不得產生效力或者成為先例。
瑞典政府組織法§21 權利和自由限制只有在為達到在民主社會中可以被接受的目的才得施加。此種限制不得超過為達到其目的所需的程度,也不得對作為民主的基礎之一的意見的自由形成構成威脅。
葡萄牙憲法§19.2 遭受外國軍隊實際的或迫在眼前的入侵、憲政民主秩序遭到嚴重威脅或干擾,或發生公共災難時,國家才可以宣布全國或部分地區實施戒嚴或進入緊急狀態。
葡萄牙§202.2 法院在行使審判權時,應為公民受法律保護的權益提供保障,遏止對民主法治的破壞,解決公私利益的衝突。
波蘭憲法§31.3 只有法律才能對憲法規定的自由和權利的行使施加限制。在民主國家中,只有為保護國家的安全或公共秩序,或者為保護自然環境、醫療或社會風氣或他人的自由和權利,在有必要時方得做出限制。此種限制不得違背自由和權利的本質。
智利憲法§19.15 政治憲法保障政治多元化。政黨、運動或其他形式組織,其宗旨、活動和行為未尊重民主及憲政的基本原則,鼓吹建立一黨專政制度,及使用、鼓吹、煽動以暴力為政治手段者均屬違憲。憲法法院有責任宣告其違憲。

製表:永久和平發展協會,資料來源:永久和平發展協會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