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憲法機制失靈,太陽花請求召開憲政會議是制憲權的展現,人民的制憲權神聖不容侵犯,公僕絕對無權干涉。從民主的角度看學運其正當性可以理解也該支持,林全院長撤告也是一種轉型正義。人民本來就有受到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詳見《永久和平法》。
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絕對的可怕。總統制確實有致命的缺陷,連美國都出現問題,台灣更嚴重卻無法彈劾。南韓憲法應改為半總統制,總統就職應宣示超出黨派;司法、檢察首長分年民選,立法每年改選四分之一。詳見《永久和平法/世界大同憲法標準》。
香港特首依然是由中共指定選舉委員會產生,這種選舉是獨裁者的進化,不改獨裁本質。香港人民應該善用香港基本法第39條「人權兩公約」:人民均有公投自決權。遏制貪腐-行政、司法、檢察首長分年分別民選、立法每年改選1/4。詳見《永久和平法/世界大同憲法標準》。
敘利亞停火後,聯合國應提供適用萬國萬民永久和平發展的憲政基本原則,涵蓋普世價值(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四權(立法-行政-司法-檢察)領導人民選的組織架構,幫助敘利亞制定適合長富久安的憲法,成為和平發展典範。參見《永久和平法/世界大同憲法標準》。
台灣低薪問題源自根本大法失靈,台灣根本問題就是根本大法出問題,制憲權是人權的先行權,國會先立《公民參與憲政改革程序法》。台灣迫切需要重新制憲或全面大憲改,否則青年及國家都沒有未來,罪責由民進黨扛。詳見《永久和平發展憲章》。
環境瞬息萬變,問題層出不窮。司法改革只是憲法改革的一部份,台灣根本問題就是要全面憲改,司法院長、檢察總長民選,司法政策、制度、行政、人事、預算等,每5年接受民意檢驗,司法、檢察才能永續與時俱進。詳見《永久和平法/世界大同憲法標準》。
面對中國的打壓,台灣絕無「外交休兵」的權利。政府應向國際大力宣揚:中國人民民主化是世界安全與和平所繫,台灣才有能力引領中、俄人民民主化。同時,制定《永久和平法》,明訂「一個地球一套法律,國際法高於國內法」,讓國際走進來,帶領台灣走出國際。
現制難行 憲法不改不行。台灣應有「立法法」去規範立委如何立法,國會迫切需要全面改革!根本原因是立法委員立法品質和效率都不好,台灣應採用改良式委員制國會,法律應與時俱進,立委應隨時與民意連結,所以國會每年應改選1/4。詳見《永久和平法》。
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絕對的可怕。委內瑞拉應全面憲改,採行改良式半總統制;總統任期5年,6年內不得再任;沒有罰則的法律不是法律,沒有抵抗權的憲法不是憲法,總統違憲,人民有權行使抵抗權。詳見《永久和平法/世界大同憲法標準》。
中共連非政府組織工作者李明哲都會被強迫失蹤,沒有罰則的法律不是法律,沒有抵抗權的憲法不是憲法,政府違憲,小心人民會起身抵抗。自然法及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包括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禁止酷刑等絕對法淩駕於國際法及本憲法之上。詳見《永久和平法/世界大同憲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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